自由与悲苦:限制乞丐的“合法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1 次 更新时间:2004-12-08 21:43

刘海涛   熊滨  

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在说道自由的时候曾言:我们是自由的,但我们同时可能也是悲苦的(见《自由秩序原理》第一章:自由辨,第12页)。人一般总是生而爱自由的,但人是否生而爱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自由是诱人的,因为自由总是要别人给你的自由,而且你还要别人承担你自由的结果——这确实是诱人的又确实是有害的。它常常是自由的乌托邦给人们斟上的一杯鸩酒。而责任呢?责任要自己去承担,它要承担人世生活不确定的结果,包括自由对别人的后果,它是悲苦的。因此人们总是避而远之。但你的自由要别人承担,那么别人的自由又由谁来承担呢?其实应该是由你来承担的。因而逃避责任的自由就常常意味着“他人就是地狱”。一个真正的自由可能并不是仅有自由所带来的“自在”,它也有自由这个“铜版”的另一面——责任所带来的悲苦。如果我们仅仅看到一个自由而繁荣的“国度”,而忘记了一个个负责任而悲苦的“国民”,我们恰恰没有理解自由的真义:你要享有你的自由,你就要担起你的责任。自由的限度常常就是你承担责任的限度。你有旅游的自由,但你有责任承担旅游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与劳苦,你也有作一个单身贵族的自由,但你有责任承担生活由此带来的孤苦和寂寞。如果你仅要你的自由,而不要你“悲苦”的责任,那么你的自由无异于“自由的暴政”。

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江苏、上海和广东相继出台了限制乞讨的地方性法规,今年春天北京也跟进,出台了相类似的法规。乞丐这个城市的真正边缘群体一跃成为为人注目的公共话题所关注的对象。人们开始以乞丐、乞讨来“说事”:先是上海的法学家郝铁川撰文《限制乞丐同样是一种文明》,后是自称为民间知识分子的王怡在以知识分子读者为主的报纸《新京报》予以的反击文章《禁乞是一种进攻性立法》。但在这以后的舆论界特别是网络舆论界却出现了一边倒的“公共谴责”。本来是一个公民自由的公共讨论,却成了一个对“恶法”的谴责。一个简单的结论就几乎扼杀我们好不容易挤出来的公共讨论这个宝贵的公共领域。其中一个误区就是,所谓的“公共谴责”所瞄准的靶子只是一个伪公共问题,是一个“假”问题,承不承认人的天赋权利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这样的问题根本不是一个要讨论的问题,因为它是一个答案自明的问题。而在这方面能成为公共讨论的话题的恰恰是为了使“人的天赋权利和人是目的”这样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每一个公民的公共责任——甚至包括行乞人员(他们大致分为三类,这里主要指第三类,见后文分析)的公民责任。以为拿到了人的“天赋权利”这块金子招牌就可以通吃一切,而可以博得个辩论的头筹,却对公共讨论毫无用处。纸面的权利最多是个免费的公共财,由于是免费的,人们总是以为伸手即得,但这样的权利常常都是些伪权利。哈耶克警告我们这样的权利总是引我们走上奴役之路。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你要免费,你就要受到限制。甚至对于乞讨权也不是免费的,只要你把他们也看着是一个个公民,而不是你们施舍权利的对象。那么,自由与责任只是一个铜版的两面,你没办法只要这面而不要那一面。

在人类的社群里,确实有一些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人和没有足够能力负责任的人,比如孩童、精神智障者,还有就是我们要讨论的城市乞讨人员。对于孩童和智障者,社会总是从他们的自身安全或对别人的安全考量,给予他们特别的保护,因而限制他们的一些自由,我想无论从自然正义还是政治正义上讲都是说得过去的。城市乞讨人员是一个很特殊的社会群体。据《中国乞丐调查》的作者于秀介绍,现有的城市乞讨人员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一类是暂时生活无着落的人,比如来城里打工而找不到工作的农民、社会竞争的暂时的失败者;一类就是那些未成年的儿童和身体残疾人员,他们很多都是被迫的。再有一类就是以乞讨为职业的城市“流浪人”,乞讨往往是他们“理性选择”的行为。现有的城市乞讨人员背靠的当然是中国的现代化特定转型背景。中国的现代化是在现代化的“基础设施”还不具备的条件下摸着石子过河的,政治上的宪政体制、保护民权的法治和特别是为市场化提供基本保护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的条件下,人们就要在市场下“自由”地打拼,在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竞争的失败者,常常很多都是不公正地被对待者。前两类乞讨人员常常是这种政治的、历史的和公共政策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是我们认为的社会最弱势的群体。针对他们的境遇是政府和社会如何对他们进行保护和救助,以使他们和其他的社会群体有尽可能同等的社会机会。由于他们的行乞行为并不是主动自愿的行为,因此他们的问题就不是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行乞权)的问题。而是一个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的问题。尽管政府的限讨法令客观上也针对了他们,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很多人的讨论瞄准的是这个问题,恰恰是选错了靶子。因为这不是一个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保护的问题。

限讨法令所预设的限讨对象是我们所指的第三类人员。他们今天的状况可能是由于不公平的现实造成的,但他们选择乞讨却并非是不情愿的。乞讨是他们的一种职业选择,他们更多地是用这个来牟利的。现在人们所说的乞丐的年收入、乞丐富裕村并不是道听的“胡说”。如果对前二类乞讨人员我们要谈政府的责任是缺位的,这是事实。这恰恰说明政府的作用是保护自由的,政府要为公民的自由提供条件的保障,但它只是防守式的、“消极的”为公民自由提供条件,却不能主动替代公民的自由。政府替代自由的结果就是对另一部分公民自由的歧视。因此针对前二类乞讨人员,就是个政府责任的问题,即政府为公民自由所提供的保障不够。而针对第三类乞讨人员,却是一个公民社会中公民自由与公民责任的问题。乞讨人员确实是一些特殊的公民,造成今天他们的状况确实有复杂的政治、历史和公共政策的综合原因,他们在主流社会之外,常常不被人们视作公民。但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深入,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日益多元化。我更愿把他们看作是和我们传统价值观念不同的群体。我们预设了乞丐的卑贱,很难说我们不是观念的歧视,由于我们的观念预设,我们甚至不把他们看作为公民。由于我们并不把他们看作公民,使得我们把他们排除在公民责任之外。然而他们确实生活在公共社会之中,对公共生活产生了这样那样的影响,由于他们也预设了自己并非公民,因此他们可以“滥用”他们的“天赋权利”而把自由的责任扔给他人。限讨法令同时预设了首先他们也是公民,如果他们的权利是正当的,那么他们权利的行使就要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自由的限度就和责任的限度相连接。而不能认为限制了他的“天赋”的乞讨权就是恶法,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只有自由而没有责任的“天赋权利”,否则,天赋的权利就是天赋的暴虐。

因此限讨就是一个自由的权利与自由的责任相互均衡的做法。既不剥夺乞讨人员的公民自由,同时也要求他们注意到自己行为的公共责任。我再强调地说,不仅政府有着对公民的公共责任,每一个公民,包括那些弱势的公民也要承担他们相应的公民责任。否则只强调政府的责任无异于授予政府巨大的专断的权力,这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恰恰是最大的威胁。因而政府的责任总是有限的,很多的责任要每一个公民自己来担当,这样才可能获得我们珍贵的自由,尽管象哈耶克所说的它可能是悲苦的。

我们是一个自由稀缺的国度,也是一个责任稀缺的国度。几千年的专制集权使得个人自由受到压制,严复就认为中国不富强就是因为个人不自由,因此只有政府“给”个人自由了,中国就富强了。因此给个人自由就是政府的“责任”。这样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自由是免费“给予”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搭便车。然而期待政府给予的自由往往造成政府有更多的“自由”——专制的逻辑自然产生。政府专制所以产生所以存在,恰恰就是由于每一个个体对公共责任的推却,每一个人都只想享有别人所带来的自由,而不去担当自己的责任。结果只会带来一个“囚徒困境”的结果——谁都想得到免费的自由,结果谁都得不到。西谚有云:什么样的百姓决定了什么样的政治家。就说明了这一点。

如果我们要结束“坐不稳奴隶的时代”和“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时代”这样的恶性循环,那么我们就要担当那些可能是“悲苦”的责任,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的自由,是由自己的一点一滴的责任去获取的,它不是政府“给予”的。每一个人对公共生活所负的责任,是我们要求政府负责任的前提。不然,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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