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来,如果不是按中央的方针坚定不移反腐败,腐败的形势将比现在还要严峻;如果各地各部门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认识再主动一些,行动再坚决一些,制度创新再多一些,权力结构的改革再快一些,腐败形势也不会有现在这么严峻。
腐败已进入权力流通领域
三十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这样三大变化:
1.在形态上,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变,货币形态又向虚拟货币形态转变。
2.在领域上,由消费资料领域向生产资料领域转变。
过去送电冰箱、电视机,包括手机,都是消费资料。现在是生产资料,比如你的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石油资源等,腐败已经渗透到这些方面,钱和权一交换,全部齐活,最后形成的是一种腐败的利益集团,有人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这种趋势非常可怕,过去送一个大衣柜、一台电冰箱、一个电视机满足他个人或家人的消费需要。现在消费资料已经满足不了他的贪欲,发展到生产资料,要的是一座矿山、一片森林、一大批土地,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国家大量的生产资料据为己有。
3.在环节上,由商品流通环节进入到权力流通环节。
过去,腐败和不正之风多表现于商品流通环节,或批条子、或拿东西,现在已经不是在商品流通环节了。它现在进入到权力流通环节,其表现就是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杀官的“六官现象”。杀官就是说副职想当正职,把正职干掉,或者两个副职一个把另一个杀掉。腐败一旦进入权力流通环节,将由官场腐败造成整个社会和伦理道德的败坏,从而使经济领域的腐败蔓延为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的腐败。
不是“越反越腐”而是不反更腐
这些年,老百姓流传一句话,“反腐反腐,越反越腐”。其实,这种感觉是因为角度不同造成的。因为老百姓看到身边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但却较少关注中央反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措施越来越加强。当然,三十年来,反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不光上上下下有这种感觉,实际数字也有这个证明。据今年10月26日的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天透露,近五年来,在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同比上升77.52%。”县处以上公务员犯罪率上升如此之高,形势严峻显而易见。但是,也必须明白,不是“越反越腐败”,而是不反更腐败。从反腐蚀到反腐败搞了三十年,形势仍然严峻,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我以为,主要是解决腐败滋生蔓延这一问题的方法远离源点。
腐败滋生蔓延与制度漏洞有关
首先,要明白腐败与制度的漏洞有关。如果腐败大范围地滋生蔓延,肯定与重要制度存在严重弊端有关。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如果你的重要制度是健全的、科学的,就不会有大规模的腐败。无论是计划经济、商品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乃至于小农经济,封建主经济、奴隶主经济,都如此。因为腐败的要件是权力的私有,腐败的猖獗是权力私有的泛滥。以权谋私即腐败。而这种权力之所以能够私有,私有权力在某些方面还能够泛滥,它与你的制度设计有关。它是制度漏洞使然,而不是与所谓的经济形态有直接关系。
其次,这种制度漏洞与我们的制度设计有关。我们在推进改革的时候,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奋勇直前、大刀阔斧,而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却步履蹒跚、思前虑后、畏首畏尾。这两个不同步,就如一个人左腿步幅太大,右腿却迟迟不能跟上,于是他的屁股只好迅速下移,如果下面是一滩泥水、一个粪坑,他就会沾上泥水、沾上粪水,我们现在就是这种状况。
不同步造成了巨大的缝隙和漏洞,用邓小平的话说,使我们相当多的干部、一大批干部卷了进去,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二十多年前邓小平就看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但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把这一步迈上去。好在是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把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前面的固定词组“积极稳妥”四个字变为“深化”两个字。这也就预示着政治体制改革将可能有实质性的动作和推进。
此外,这种制度漏洞与我们先天不足有关。18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无产阶级第一次执政。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这篇经典文章里,从中引申出两个重要论断,一个错误的论断:公社应当是同时兼有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即“议行合一”领导体制,我们沿用到今;一个正确的论断,但我们迄今不用:用等级授职制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就是说一旦你掌握政权,渡过政权初创的困难时期,就不能再搞等级授职制,一定要采用普选制来解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权力代表的广泛性、权力回归权利规律性问题。在权为民所授这个根本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真正保证掌权者不至于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社会的主人”。
巴黎公社以后,几乎所有执政的无产阶级国家都是用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政权初创时复辟和反复辟的残酷斗争,使执政的领导者们不敢轻易采用普选制。他们担心一是由于没有经验会出大问题,二是会被其他野心家利用,三是敌对势力会借此操纵选举而威胁甚至夺取政权。这些顾虑是客观的。但是,当政权初创的危险期过去后,我们没有用普选制取代等级授职制,也没有用试点先行的办法来逐步解决大面积的问题。长达近六十年的执政,各级各地一直沿用的等级授权制,从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造成了一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最后什么理想信念宗旨,什么党性原则纪律都可以在这个人身依附关系中淡化乃至消亡。
改革开放有利于遏制腐败,但我们目前还没有做到这点
腐败与改革开放当然有联系,这种联系更多地应该表现为改革开放有利于遏制腐败。不仅可以“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引申出这个结论,而且可以从封闭性的国家、社会、组织的演变趋势中明白这个道理。因此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国之路。但是,任何机遇同时也是陷阱,机遇总是与风险并存。改革开放中如果处置不当,也会滋生腐败。所以在吸取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中,不能只学别人经济技术方面的有益成果,而要同时学习别人政治文明方面的有益成果。别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防止贪污和腐败的那些经验教训,如果不认真总结吸取,那么在改革开放中你就会出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与腐败的滋生蔓延同步,甚至出现高于并快于你经济增长速度的局面。
腐败不是由改革开放带来的。但如果有选择性地,特别是一些有特殊利益的人有选择性地去改革去开放,就会形成对他有利的就改就放,对他不利的就不改也不放。这种以其个人或小集团的特殊利益为取舍的改革或开放,吸取的可能就不是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而是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的东西甚至包括糟粕;或者是一手硬一手软的借鉴吸取。那么就有可能重蹈清朝末年所谓维新变法的覆辙,就会助长腐败,就会助长特殊利益集团的坐大。
由于我们在两大体制改革的同步上做得不够好,从而使改革开放有利于遏制腐败这一理论命题,只在小范围得到一些印证,而在目前大范围的实践中还没有能够完篇。
反腐目标为何降低
1.由于放缓了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到1996年,江泽民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之所以出现这种降低目标的提法,其实也很好理解。当我们提出根本好转的时候,当时中央想的是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你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然可以实现根本性好转,这毫无疑问。可是后来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出现,放缓了政治体制改革,当然就没法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性好转了。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没有放缓,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倒是如期实现了。
2.只看到老百姓对腐败的承受力在不断增强。
由于较长时期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条腿没跟上来,所以你只能提一个非常模糊的目标,可能的最低限度。这个最低限度是多少?看似没有,其实有一个度量关系。那就是腐败的滋生蔓延速度与老百姓心理和实际能够承受的程度的对应关系。现在老百姓对腐败的承受力非常强,远高于改革开放初期,不仅对贪污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元熟视无睹,而且对包二奶包三奶见惯不惊。处死的成克杰当时受贿4000多万元已让人觉得是天文数字,可是最近判处死刑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居然过亿元,其中一笔受贿就超过8000万元。面对这些大案要案,老百姓好像司空见惯,看似无所谓。甚至对杀与不杀都没有了往日的关注。
但是,这已经非常危险!任何金属都会疲劳,何况百姓的承受力?瓮安“6.28”事件,看似偶然,其实必然。它从一个方面折射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紧张程度。瓮安“6.28”事件的直接起因,最初与政府没有任何一点关系,后来老百姓居然发展到去烧政府。
要从一个高度认识类似的事件。这非常危险,它再次提醒我们另一腿要迅速(我们已经错过了及时)跟上来。你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公信力从哪里来?不推行政治体制改革,你的合法性从哪儿来?
3.前瞻性的认识与刚性利益之间的博弈。
20世纪90年代放缓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对腐败的判断有失误,也不是感觉不到腐败对党的生命的威胁。邓小平早就明确提出不坚决反腐败会亡党亡国。陈云也讲到这是攸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但是,认识归认识,利益才是刚性的。一些人在这个过程中得到重大的特殊利益,他们就会想方设法影响并延误决策。于是你很难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去反对和防止腐败,只能局限在技术层面,通过查处典型个案来反腐败。好在是中央越来越认识到制度反腐的重要,提出了“三个更加注重”,重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规划。当然,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是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和推进的速度能否遏制住腐败滋生蔓延的速度。
4.市场经济程度较高,通常腐败程度相对较低。
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的进程我们看到这样的现象,哪个地方腐败,哪个地方经济自由更好;哪个地方腐败,哪个地方自制会有更多的空间。”这其实是腐败“润滑剂理论”的变种,是一个错误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看到现象没看到本质。实际上恰恰相反,浙江的市场经济做得很好,也是违法违纪官员犯罪比较低的地方,而贵州是“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人无三分银”的穷乡僻壤,却也是腐败严重的地方,从省委书记刘方仁,到瓮安事件。所以正好相反,市场经济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腐败程度相对比较低。全球历史证明,凡是经济落后的地方,腐败相对严重。
正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跟上,行政管理过紧,这个时候为了得到利益,就有人会去赎买权力。这就是“贿随权集”。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市场化中,得到利益的是那些买通的和被买通的人。这种所谓的润滑剂作用,其实最大地损坏了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它促成这种“市场化”,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化。这种与权贵嫁接的市场化,是一种坏的市场化。我以为,这种坏的市场化,与其说是市场化,不如说是权力化,是一种权力市场化。
我国三十年来反腐思路和手段的变化
第一,在观念上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开始不承认有腐败,只承认有不正之风,需要反腐蚀。后来发现不是这个问题了,发现反腐蚀斗争和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不了不断滋生蔓延的腐败问题。于是才正视,面临的,确实是一场反腐败斗争。80年代初我们用的是“反腐蚀斗争”,到了90年代初我们才正式开始称“反腐败斗争”。
第二,在认识上逐渐深刻。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认识,说是个体腐败,不认为是群体腐败,更不认为是利益集团,因此我们搞的是单兵作战,是“今天查处一件受贿案、明天惩处一个贪污犯”的游击战,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战术反腐思路。所以那时候一门心思查个案,纠歪风,被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忙得不得了,但是效果不佳。到后来我们才开始注意到反腐要从整体人手。
第三,在抓法上找到根本。我们开始时十分注重教育,认为这是抓根本。总认为腐败的出现是因为一些干部在思想上过不了改革开放这个关。总想通过加大教育的力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来解决问题。后来发现,教育见效不大,不是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是教育缺乏载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于是,开始逐步认识到光抓教育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所以开始注意制度建设。现在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没有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建设,思想建设没保障,组织建设没措施,作风建设很虚幻。所以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而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安排好了以后,其他的都好说。
第四,在重点上注重了预防。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反腐败,无论在精力时间、力量摆布上,还是政策研究、方法重点上,我们在惩治方面下的功夫远多于预防。案子越查越多,级别越查越高,金额越查越大。不到十年,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就杀了6个。严峻的现实,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不坚决惩治腐败不行!但单靠惩治,遏制不了腐败的滋生蔓延,即使拿省部级开刀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我们惩处了几十年,案子查了数百万件,案子越办越多越办越大,解决了吗?靠惩处遏制不住,要靠预防。尉健行同志最早认识到源头治理的问题,提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这就是“关口前移”,从“三重一大”上预防。吴官正同志带着丰富的地方工作和基层工作经验主持中央纪委工作,在何勇同志的配合下,在反腐败已有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后面,加了八个字“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工作由过去的注重惩处开始转向注重预防。同时,还提出拓展反腐败的工作领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以巡视和派驻为支撑点,强力推进纪检体制改革,使预防腐败在工作方针、工作领域、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等层面开始着手落实。贺国强同志长于组织工作,精于队伍建设,上任即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并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第五,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其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这就需要讨论如何预防的问题。其实最根本最关键的预防,不是思想预防、技术预防,而是制度预防!这是其他任何预防都替代不了的。教育可以对思想观念预防起一定的先导作用,技术预防可以对腐败泛滥起一定的延迟作用,但都起不到根本的预防作用。在现有制度架构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监督的制衡力”很难体现。群众戏称,我们现行的监督体制是儿子监督老子,你说可以监督多少?20世纪70年代香港的腐败不亚于我们现在,但它从权力结构人手,从监督体制的相对独立性人手,在香港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贪污腐败现象也同时得到很好遏制。透明国际今年刚刚公布的清廉指数排行表,香港在亚洲位居第二,仅次于新加坡。当然注重预防,并不是要否定惩治,反而还需要加大查处力度。因为,不严肃惩治则难以预防。但是,最根本的是靠制度,而制度的核心在于权力结构。所以,反腐败三十年来,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从教育、办案、监督,一步一步发展到今天的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发展到“三个更加”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制度反腐要求改革权力结构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大体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三个阶段。运动、权力、制度都是反腐的载体而非主体。制度反腐不需要创造新的主体。运动反腐的主体是群众,权力反腐的主体是掌权者,制度反腐的主体包括群众和掌权的领导。
1.制度反腐最大变化不是主体。而是载体。
制度反腐是主体以新的权力结构(而非旧的权力结构)为载体而开展的反腐败斗争。由于制度最核心最具实质的是权力结构,健全有效的制度必然是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权力反腐与制度反腐,这两者的实质区别可简而言之。所谓权力反腐,就是依托现有的权力架构进行反腐;所谓制度反腐,就是改革完善现有权力架构而进行的反腐。实际上,制度一词有两层含义:即浅层意义上的规章、守则,和深层意义上的组织体系。前者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大多以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的形式出现,后者是保证上述行为准则得以坚决实施的组织体系,这一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完善,取决于构成其结构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子系统的设置是否科学,结构是否合理,操作时能否有效地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如是没有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作支撑,那些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即使制订得再多,规定得再详细,也是一张白纸,很难起到什么作用。因此,那不叫制度反腐。
如果现在我们搞的还是计划经济,那么沿用过去的权力反腐或许还有效。但是,现在是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甚至是在一个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搞改革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停留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结构,怎能反得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腐败呢?显然是反不了的。因此,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改革现有的权力架构。
2.我们现在正在努力向制度反腐迈进。
在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过程中,有的人已经敏感地意识到必须从改革权力结构入手,走制度反腐的路子;也有的领导隐约感觉到这个问题。目前关于制度建设的各种提法不少,但是更多的人并没有意识到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权力结构。因此并没有真正做到依靠制度反腐。只能说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开始倾向于解决这个问题。
3.利益的刚性决定了权力结构的改革非常困难。
一些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想改革现有的权力结构。改革现有权力结构之所以非常困难,就在于任何一个领导干部要做这件事,要对现有的权力结构进行改革,他所面对的既得利益的势力太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太大,所要冒的这个风险太大。没有上级的及时支持,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成功的几率不高。因为这种做法是以个体去挑战群体,是以对己无益去挑战既得利益,是以大多的无依无据去挑战甚至违反很多的现有规定。
4.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可借鉴,但不能照搬。
我们可借鉴他们“教育、惩治、预防”三管齐下的方法,相对独立的权力设置,但是不可照搬他的模式。因为,香港廉署是城市反腐的一个成功模式,而不是国家反腐的成功模式。甚至还可以再缩小来讲,香港是城市反贪的一个成功模式,而不是国家反腐的成功模式。它主要是反贪,贪和腐还不是一个概念,腐包括很多政治上的、文化上的东西,香港廉署解决这些东西也没办法,它重在解决反贪,不是针对反腐。而我们现在不仅是贪的问题,更是腐的问题。所以说我们只能借鉴它的一些机构设置、权力手段这方面的做法,而不能一律照搬。
反腐倡廉的三条建议
第一条,“发展民主、强化监督”的八字战略方针。
关于发展民主。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腐败是一种邪,你现在就是要强基固本。而“本”就是发展民主,民主是党的生命。十七大进一步提到,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你的生命力旺盛了,腐败就解决得了。全世界反腐成功的没有一个是离开民主的,凡是不民主的地方反腐很难成功,凡是民主推行得比较彻底的地方,腐败很难蔓延。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主政期间,市场经济发展既好且快,与此相适应,浙江的民主发展也不错,无论是党代会常任制,还是乡村的选举制,无论是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还是政务公开党务公开,都有明显进步。在这种比较好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下,腐败的滋生蔓延速度、大案要案的频发烈度,都明显低于别的地方。
关于强化监督。民主是最好的防腐剂,而监督是最有效的制衡力。过去我们一直是讲监督制约。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监督的制衡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强化“监督的制衡力”,就是要强化监督权对执行权违规、违法、犯罪的制衡力度。
当然,强化监督不是在同体监督上的简单强化,而是要分解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从而使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强调党内的异体监督,是因为我们有几个给定的前提:党外不允许有党,党内不允许有派。那么这种异体监督来自哪儿?只能来自党内,那就是党内分权。我们可以先搞这样的试验,看看党内权力结构能不能通过科学分解、合理配置,使异体监督产生出对腐败的制衡力。
第二条,党内分权和党代会常任制两个战略行动。
第一个战略行动是党内分权。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权力架构,尤其是我们党内的权力结构。目前我们相当多的一些地方和单位,“一把手”的专横独断,超过了我们党建党和执政的任何一个时期。所以才会出现那么多的群体性事件和那么多的矿难事故。
五千年来,特别是秦统一以来的中国社会,在治理上有一个与别国不同的特点就是信官,一旦老百姓不信官了,一个朝代就结束了。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相当紧张。必须引起各级高度警惕!
第二个战略行动是深化党代会常任制的改革。我们现在的党代会常任制演变为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常任制按毛泽东50年代的想法,是要形成一个党内的国会,党内有人大常委会那样的常设机构来进行党内决策。但现在却变成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每年开一次会,旁听一些会议,走走形式,这种任期制的党代表连个进行决策的家都没有。就像没有人大常委会的话,人民代表参加或旁听一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会议,有什么用呢?
党内的科学分权应该这样:党代会选举产生一个决策机关——县委全委会,原来的县委书记作为全委会书记,全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县委书记的一票也只是一票,搞民主决策。同时设立一个在全委会领导下的执委会,作为执行机关。原来的县委副书记作为执委会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和县委办公室主任,作为执委会成员。执行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在用人上只有提名权,最后提交全委会票决。另外,还没立一个在全委会领导下的纪委或监委会,纪委不承担对全委会书记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只负责对执委会书记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机关还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建立政治体制改革和纪检体制改革的试验区。
有了这个试验区,就可以减少阻力,控制风险,拷贝成功,推进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上的改革。1995年湖南张家界市曾进行过一项改革,市委把下级纪委主要领导的提名权赋予市纪委,市纪委负责下级纪委主要领导的提名,最后由市委常委会来决定。这项改革推动了整个张家界的纪检工作上台阶。可惜上面迟迟对其改革不予表态和肯定,最后这一提名权的改革,在当地无疾而终。多年后,一些省市纪委书记交叉任职,异地任职,甚至空降任职,这些都是反映了纪委提名权的发展改革。关键是要将这些经验和成功做法制度化。日前,全国法院系统动作既快且大,已经确定了三十个司法改革的试点。
提名权可以改革,巡视制度也需要深化改革。巡视员虽不直接办案,但是派人下去,就可以克服看不见的问题。目前要继续加强巡视组工作方式的改进、机构建设的规范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派驻机制改革。比如江苏东海县纪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分散在全县24个乡镇和36个县城机关的纪委书记,无法形成有效解决信访、及时加强监督、认真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于是,他们根据毛泽东“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强敌”的原则,他们把全县分散的承担同体监督任务的纪检监察干部,统一集中到县纪委,分成8个工作室实施异体监督,其中6个对农村乡镇,2个对县城机关。这样,该县的纪检监察力量不仅得到有效整合,而且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克服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死角禁区盲点。此做法,很快使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见到成效,继连云港市推广后,江苏省也在全省予以大力推广。
其实东海县的改革,无非印证了实行异体提名、异体巡视、异体派驻,才能形成真正的有效监督。
沉思与启示
反腐三十年,给我们以这样的沉思:
反腐败不仅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而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还不能轻言已经找到成功的路子。不仅是群众并不认可,而且我们也拿不出有力的数据,来证明腐败滋生蔓延的严峻态势,已经得到有效遏制。
反腐三十年,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反腐败是一门我们还知之不多,识之不深,悟之不透的科学。正如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还需要不断学习深刻反思一样。2004年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有鉴于此,反腐倡廉既需要集中全党的智慧全力攻关,也需要建立试验区进行创新和试点。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