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军: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13 次 更新时间:2009-05-1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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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军  

摘要:本文拟以农业部系统近几年考察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三个国家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为例,分析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作用,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农产品行业协会 国际经验 启示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成绩,其民间性在不断增强,但是总体来看,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借鉴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先进经验,使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少走弯路。本文拟以农业部系统近几年考察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三个国家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为例,分析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作用,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历史悠久,产品覆盖面广

国外农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悠久,覆盖面广,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各个方面,功能相对齐全,为保护生产者利益和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例如,日本农协自创办至今已有100多年,其业务覆盖了日本所有的农产品。澳大利亚农产品行业协会也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在澳大利亚,农产品行业协会遍及农业的各类优势产业,如园艺产业、畜牧业、粮食产业等。加拿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已经有180多年的历史,比其建国历史还长50多年,行业覆盖面从最初的小麦发展到现在的农产品和食品的方方面面。从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服务内容来看,围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开展不同的服务,既有专业性的也有综合性的。专业性的协会便于了解单个会员的具体需求,贴近会员,直接向会员提供有效服务,综合性的协会代表了不同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了共同的呼声。

(二)与农民合作社职责不同,各有分工

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农民合作社并非一回事,有严格的区分,在职责上各有分工。从覆盖范围来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一般较大,基本上都是国家级和省级协会,农民合作社可以成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会员;而农民合作社的覆盖面较小,一般是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农民基于发展的需要,经过协商共同入股开展经营活动。从功能上看,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联合众多生产者包括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行业自律,按照约定的标准生产并向世界各地推销自己的农产品,还影响政府的有关政策;而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则是联合参股的农民,共同经营一个类似于企业的实体,年终按股分红。

(三)协会数量多,会员数量大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不仅数量多,而且会员的数量也很大。例如加拿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从最初的几家发展到现在的国家级、省级协会总共有600多家。一般来说,国外的农民只要从事农业生产,就加入了协会,有的农户甚至同时是好几家协会的会员。例如,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成立于1979年,下设27个分支机构,拥有州和州以下农民协会及农产品专业委员会等7万多个会员。在日本,90%以上农户通过不同的方式参加农协。加拿大安大略省有一位名叫Sneckenburger的农场主,就参加了玉米协会、肉牛协会、大豆生产者协会、小麦协会、省农民联盟、省农业技术协会、大豆和作物改良协会,肉牛养殖者协会、农商协会、农场安全协会共10个协会。

(四)国家立法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法律保护是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国外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时,要么有专门的立法,要么在有关法律里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为了保护农协的发展,在1947年专门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并于20世纪60年代又重新修订。该法明确规定农协是不同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的一种特别法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机构。该法还对农协的成立、管理、解散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澳大利亚在《公司法》里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管理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依法按非盈利性公司的条件,组建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依法对其实施监管。加拿大虽然没有单独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立法,但是,在有关的农业法律里面对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独立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由最初的松散形式转变为专业化、规范化运作,而且运行相对独立。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基本上都是会员自发出资依据章程组建,会员通过选举、提出政策建议等方式参与协会的各项管理,协会管理机构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情况,协会的各项工作不受政府的意志左右。例如,日本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各基层组织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由总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最高领导层,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的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澳大利亚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最高领导是主席,下设董事会和主席团,其成员由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高层领导组成,有的还设有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加拿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由农场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会长任期一般都是四年一届,只要能代表会员利益,就可以连任。另外,根据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都要定期交纳会费。有的协会不分会员大小,采用同一标准收费;有的协会根据会员的生产、加工、销售量收取会费;有的协会接受有关会员的赞助;有的协会得到国家财政的直接或间接资助。

(六)政府以不同形式支持协会的发展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没有政府的支持是很难发展的。除立法支持以外,政府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经费补贴、筹建项目等方式对协会给予支持。政府通过与协会合作,共同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进而提高生产力和农产品的竞争力。政府还通过协会了解产业发展情况,以便集中财力、物力支持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的全球竞争力。从实践来看,这些国家的农业产业规模、产业优势、协会发展规模与政府的支持力度成正比。例如,日本政府通过农协下属的专业性奶业协会实施对奶农的补贴,建立的奶业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市场,既保证了牛奶市场的正常供应,又确保了奶农的利益。澳大利亚政府将园艺协会定为政府扶持的“特殊”协会,专门为其创制了特殊的费用征管机制,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每年拨出一部分财政经费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加拿大也对参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农民给予联邦和省政府退税的优惠待遇。

二、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的主要作用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指导农民生产、协助政府开展配额管理、组织生产运输、开拓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影响国家农业政策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效地组织广大分散的农民开展生产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联结生产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在组织生产方面主要做到了:一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协会通过信息、品种和技术服务以及内部约束机制,发展规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加工蔬菜种植协会代表种植者每年议定13种加工蔬菜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标准,加工商直接与协会会员订立合同,确保产品的供给。二是提高产品质量。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控之外,协会对产品质量管理和监测是其重要职能。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奶农组织安排具有认证资格的分级工人,根据标准,每隔2天收取一次会员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牛奶。三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在农业生产中,协会起到了技术传播者的作用,通过教育培训和推广,把先进的农业技术推广到生产第一线。如加拿大阿乐伯塔省马铃薯生产协会为生产者举办各种现场示范,展示新设备、新除草剂和各种先进技术,同时为新的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及时有效地保护协会会员的利益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将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及时反馈给会员,使会员的生产按照市场需求和标准有目的地进行,确保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方面,农产品行业协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努力:一是交流信息。协会及时将市场、技术、政策信息反馈给会员,并将会员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收集起来,交给理事会讨论。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奶农组织共有500名会员,理事会每年举办一次会议,充分讨论各种问题,形成决议,督促会员执行。二是提供服务。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根本宗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协会在服务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不分红,协会不返利,盈利部分只能投入协会的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协会事业发展,如日本农协对会员的大米加工只收取30日元/公斤的基本加工费。三是价格谈判。农产品行业协会将分散的生产者组织起来,提高生产者在市场上的地位,发挥其价格影响作用,代表生产者与加工方进行谈判,争取权益。

(三)及时与政府沟通共同促进产业发展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定期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在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中碰到的突出问题,以便在新的政策制订中充分体现农民的利益。政府既可以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了解民意,也可以通过协会组织实施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例如,在日本和澳大利亚,协会采取游说、提交议案、人事安排、媒体等手段影响政府决策,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在澳大利亚,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可以根据会员的实际需要,以独立身份与政府、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类组织就产业发展问题开展合作与交流。加拿大农民联盟副理事长认为,协会最成功的工作是通过游说政府,允许协会对牛奶、鸡肉、鸡蛋等农产品实行配额管理,并在WTO框架下仍坚持这一政策。这种做法促进了政府农业政策的完善,使各项政策更加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更加符合农民的需要。

(四)适时有效地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上,主要有:一是保护和发展国内市场。通过供应管理、配额生产等手段,平衡市场供需矛盾,减少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的几率。例如,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奶农协会都开展了牛奶生产的配额管理,维持牛奶市场秩序,既使奶农获得稳定收益,又使加工企业得到充足的优质原奶,也能使消费者支付稳定合理的价格,同时促进政府灵活运用WTO条款,保护国内市场。二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例如加拿大小麦局(CWB)、澳大利亚园艺协会等还担当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重任,通过宣传、展销等多种手段,将本国的农产品销售到国际市场上去。

(五)开展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

从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情况看,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个维护会员利益、自我管理的机构,在开拓市场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方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行业协调和服务的职能。由于协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会员之间是合作的关系,不存在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可以避免出现竞相压价,互相残杀的局面。通过协会内部的管理机制和行业道德约束,会员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开展生产、加工和销售。如果会员出现了不诚信的行为,必将付出巨大的代价。例如,在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所有的奶牛农场包括学校的奶牛试验场,都是奶农协会的成员,会员只能按照配额生产和出售牛奶,超出配额的部分不能出售,只能自行处理。如果发现有超过配额部分的牛奶出售,协会有权将会员拥有的配额收回。从效果来看,对牛奶生产通过协会实行配额管理,有效地避免了牛奶市场的恶性竞争。其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有效的工作,同样避免了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三、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几点启示

从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考察可以发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适应社会分工专业化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符合政府公共利益和农民利益的要求。学习借鉴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做法,对于加快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必须以农民需要为前提

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都是为了解决农民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中遇到的问题,由农民自发成立的。在各地农产品行业协会获得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再组建全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从国外的经验看出,离开了农民的需求,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不可能获得发展的。在中国,农户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元,单一、分散的农户经营是中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面对激烈竞争的大市场,一家一户的农民显然势单力薄。因此,可以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形式,使农民获得稳定的生产收益参与信息、技术和经验的分享。中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发育也要根据农民的需求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二)农产品行业协会履行其职责才能得到农民的认可

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无论是其决策机构,还是办事机构,都以更好地服务会员为基本职责,包括开展行业自律、开发市场、组织标准化生产、与政府开展必要的交流和沟通,还建立了以农民控制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例如在协会的理事会中有农民参与、由农民选举产生理事会、及时公开协会的财务等,这些制度安排保障了农民的参与权,对于确保农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及办事机构能够充分履行职责起到十分重要作用。而中国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交流信息方面虽然有一定的吸引力,在开展行业标准的制订、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在价格谈判和游说政府方面所起的作用却太少,协会的内控制度还不健全,与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而在组织广大农民参与行业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方面还显得不足。

(三)立法支持是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基础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背后都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授权,协会开展工作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国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合法性,而且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还得到了法律授权,法律还规定了政府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可以看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而中国目前既没有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在有关法律里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

(四)农产品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是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支持协会的发展不仅体现在法律支持上,还在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国家不仅有直接的资金补贴,而且有项目的支持。政府在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建设方面,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后顾之忧,因而协会与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实际上,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根本利益也是高度一致的,但是国家在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上仍然缺乏具体的政策措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速度仍然较慢。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赴日本、澳大利亚农产品行业协会考察团,赴日本、澳大利亚农产品协会考察报告,内部资料,2005年12月

2.农业部赴加拿大农产品行业协会培训团,赴加拿大参加农产品行业协会培训的报告,内部资料,2006年9月

3.孙宝强,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验及启示,经济学前沿,2005年第2期,第111-115页

4.池泽新、丁菲等,发展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宏观思路,农村经济,2004年第4期,第44-47页

本文发表于《世界农业》2007年第4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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