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个好东西”这个比喻、这个命题,我是赞成的、接受的。但是拿它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说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相比,我就更赞成、更欣赏这样的比喻和命题了。民主是“生命”之于民主是“好东西”,实在是高得多、重的多。两者甚至无法比较:你怎么能拿“生命”和“东西”相比呢?因为“生命”是鲜活跳动的,最高贵的,必须倍加珍惜;而“好东西”毕竟还是东西,它是死物,可以经常被人寻思替代、乃至于遗弃。因此,“民主是生命”的比喻,反衬出“民主是好东西”的十分贫乏、困窘。把民主比喻为“生命”,彻底巩固了他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地位,而绝非“好东西”那样,欠缺甚多,难免还有后顾之忧。这番话并不是随便说说,而是兹事体大。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始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由此形成了研究民主理论和实践持续的潮流。但30多年来,我们在这个话题上不知产生了多少的争论、冲突,以至于使民主话题变得过于复杂、沉重,令人厌倦。为什么会这样?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充其量不过把它当作东西看待。既然是东西,为什么就不能争论这东西的优劣呢!在说好的时候当然也可以给予完全的否定!但是,一旦把民主当作我们的生命了,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对生命说三道四呢!难道我们甘冒犯罪非要扼杀生命不可!所以,现在对于民主,就要从十七大的高度,从生命的原点去认识和把握了。我认为,从民主是我们的生命出发,下述的认识和把握至为重要。
(一)民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人类社会自出现国家后,有两种治国的根本制度,一为专制制度,一为民主制度。除这两种制度之外,还找不出其他的第三种制度来。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法西斯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专制统治制度。资产阶级掌权的国家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民主治理制度。我们说民主是生命,首先就要明确,民主是国家制度之命根。民主作为国家制度与专制作为国家制度是根本对立的,在治理国家是实行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面前,人们无法回避。如果实行的不是民主制度,就必然实行专制制度。而在实行民主制度不彻底的地方,也必然留有专制制度的痕迹。强调民主是国家制度的命根极为重要,世界自欧洲文艺复兴以来,民主已成大势,渐入佳境。在民主治国的时代,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制度。这是因为,诚如马克思所说的,“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4页)而只有在民主制下,“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这就清楚地说明,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什么制度,才能向前发展,在未来社会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民主包含四个本质规定。民主是生命,但在知道了他是生命后,还必须知道这个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民主包含着四个最基本的规定:(1)确认并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和自由与平等。宪法列出的基本民主权利和自由与平等主要是,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实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民意代表机构的选举和公共行政权力机构主要政治官员的选举。民主必须赋予公民以选举权,选举采取普选的方式,实行选民提名候选人、竞选、秘密投票等方法。(3)需要经由表决作出决定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多数决原则,同时,对少数人实行保护的原则。(4)实行公共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民主本身就是一种公开,民主社会就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社会。当然,民主所包含的规定还不止于上述这些,但这四个规定是最重要的。其中第一个关于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平等的规定,是实行民主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第二个规定是民主的核心和关键内容;第三和第四个规定则是民主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四个规定缺一不可,才能保证民主的完整性。如果这四个规定没有实现,民主就没有实现,也不可能实现。
(三)民主要正确运用而不要滥用。任何生命体都有其存在和活动的范围,这个范围不可能无限大,不可能没有边界。例如,人的生命不可能在缺氧、无水的地方生存、活动。民主也是这样,它的生命存在和活动范围,就是民主所包含的四个本质规定涵盖的存在和活动范围。如果超出这样的范围,民主就会被滥用,把不是民主所有当成民主所有。其结果,民主就会变形走样,或者效率低下,反过来败坏民主的名声,使民主失去应有的功能。“民主、民主,有多少恶行假汝之名”,说的正是这种情况。因此,正确运用民主,就要严格按照民主的范围进行活动。例如选举,不可把公共行政权力机构的所有政治官员都拿来选举。按照民主的规定和通行的做法,只需把其主要政治官员,以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一把手”或再加上“二把手”拿来选举。至于其他的班子成员,完全可以采取组阁制的方法,由选举当选的“一把手”任命决定。现在有些地方的市、县搞选举,放着“一、二把手”的政治官员不选,反倒把“高新办主任”、“科协主席”等这些属于事务性官员的职位拿来选举,真是荒腔走板,是借民主形式做非民主之事,不是民主的正确运用。又如,在公共行政权力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行政首长在民主选举产生后赋予他独立处置公共事务作决定的权力,也不应该搞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对行政首长应该严格实行的是问责制即责任追究制。
(四)民主选举要尽快走出村庄层级。人的生命,有婴孩阶段和成人阶段,民主的生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直接民主选举如火如荼,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民主选举从村委会起步有一定的原因,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马上实行全国普选,时机和条件均不成熟。1987年,邓小平根据当时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曾经说过,经过某些阶段发展,我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现在搞全国普选还不行,只能现在基层搞起,然后逐步推进到中、高层。正因为这样,我国在城市的街道社区和县(市)以下农村的乡镇和村庄等基层开展了直接选举。但是,应该认识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区划中,我国的村庄处于最末梢,它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农村的村委会选举只能算是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活动,还算不上是国家政治体系的民主制度。在现代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程度、规模是由国家赋予和规定的,要受到国家制度的制约。在强大的国家力量支配之下,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其稳固性和防御性往往是脆弱的。近年来,我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就发生了许多令人始料不及的事情,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不是由村民依法推选和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村委会到时间要换届而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及时更换、原班人马长期任职的情况。这说明,如果不解决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内的民主选举,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将难以为继。现在,我国的民主选举再不能停留在村庄层级了。如果还是停留在村庄层级,就好像我们的生命始终停留在婴孩阶段,成为养不大的小孩。谁能这样对待生命!谁也不愿意小孩长不大!因此,真正的国家民主选举,循序渐进地走从下至上的路径,至少应该从乡镇政权这一级起步。目前,民主选举首先要以乡镇和县(市)这两级政权为中心展开,再徐图发展。
(五)党内民主应当先行而人民民主必是主体。现代国家的政治,离不开政党政治,其实质也正在于政党政治。因此,政党的党内民主必然构成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部分,与另一部分即人民民主紧密联系。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民主的头脑、心脏。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牵引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可以很好地带动人民民主。如果党内民主滞后,或者没有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限制;假如党内民主未取得一定的建设成果,便贸然在社会上开展人民民主,则可能因为执政党的领导不力而出现失控、混乱的局面。但是,把党内民主列为先行,不等于党内民主就是一切,可以取代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民主生命的全部意义,是民主生命的骨骼和血液,它始终是民主制度的主体、主阵地。这是因为国家政权是由全体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源于全体人民的授予。而我们党尽管来自人民,但它毕竟只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党的地位显然不能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列宁早就明确指出,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5页)。党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民主也必须以人民民主为主体和依归。这就说明,在现阶段我们力倡党内民主先行,不是要把人民民主撇在一边,发展党内民主只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探路排障,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民民主。为此,在发展党内民主时,一定要使人民民主得到不断发展,例如,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更好地发展起来,使公民的普选权更好地得到落实等等。
原载《民主与科学》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