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回顾与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27 次 更新时间:2009-04-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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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进入专栏)  

一、引言

  

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创立了一种全新的农村经营组织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近30年的演变,至今已经释放了巨大能量。正是依靠这种制度变迁,才使得大多数农民告别了饥饿,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道路。但是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同时也遗留下了不少问题,如农业生产规模过于狭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过高、农民收入水平有所下降、农民就业不充分、农产品流通不畅、农民负担沉重问题屡禁不止、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缓等等。这些问题与改革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过低有着密切的关联。农户家庭经营构成的“小农经济”在开放的农业环境中难以抵抗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又必须在“谁来养活中国”的疑问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是促进中国乃至世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为正如美国农民学家丹尼尔?托尼所说“即使在当代发达工业国家,‘农民与农民的子孙’仍然构成人口的多数,而在中国,他们可以说构成了人口的全部”。[1]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二、农民组织化:概念界定、特征与理论基础

  

(一)组织与农民组织化

组织作为一种社会集合体,为了满足自身运作的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则。组织是人类社会整合度较高的一类群体。农民组织化中的组织主要是指经济组织,是一种集功能性团体和制度安排于一体的静态实体与动态实体活动过程统一的经济组织。

农民组织化是组织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农民组织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

首先,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农民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的要求。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

其次,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的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的,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与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征;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并未大面积地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电力在农业和农村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络并未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社会化水平较低。在我国,这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现实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持续性增加。将农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已经成为提高农民比较收益、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再次,农民组织化是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而进行的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主体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异。企业以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组织原则,采取不同形式的联合方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起到了连接大市场与农民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尚未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未能向农民提供及时、廉价、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很难成为能够开拓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牵动力还不强。这与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价值趋向不无关系。

而政府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原则与农民进行合作的,政府构建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来强化“合同意识”,减少违约现象,有效降低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政府的这种防范机制的构建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供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包括动植物检疫、基础科研、气象预报、信息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制定市场准入制度规则;三是支持准公共服务主体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四是合理调控市场主体的服务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合作社原则,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为成员提供各类产销和技术服务,维护农民社员的利益,增加农民社员的收入。各级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是组织农民进入更大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政府所属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弱。创新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20 9%(王凯伦,1997)。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农业银行、农业教育部门由于来自自身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压力较大,所以,尽管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引导农民拓展更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领域仍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行业分割、贸工农脱节、产加销分离的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应结构调整、组织化发展农业和农业国际化的需要。这种体制的弊端主要是:职能、资金、项目分散,形不成组织合力;决策随意性大,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低。

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涉农主体的相互依存度都呈现出递增趋势。农民在开放的环境中预期收益的取得大多数是通过构建自组织创新网络来实现的。比较典型的农民自组织创新网络又多出现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因为那里密集的社会网络、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比较激烈的竞争、不确定的高收益的诱惑弘扬了不断试验探索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于是各合作组织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又通过交流与合作学习了发展自组织的技能,整个农业与其他产业构成了一种能够带来高收益的“团队”结构。实践中这种合作组织不仅提高了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地位、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大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时,与政府、企业、市场这些外在组织主体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原则、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内在性,所以,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闯市场具有比其他主体更为明显的组织意义。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努力形成农民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局面。

农民主要借助于以上组织改变了单一化进入市场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组织化是农业经济组织创新。

最后,农民组织化是农民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一场经济社会革命。农民在市场上面临的激烈竞争传导到农业经营策略选择的结果是农民愿意为获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在农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或者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总体效益低下时,农民将更加急切地表现出参与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的偏好。通过与具有互补性、潜在高收益性的市场主体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场机会而避免被国内外激烈的农业竞争所淘汰。

基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考虑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获取非传统农业收益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单个农民在非农化过程中遇到的被歧视、被剥夺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其应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农民组织化不仅有利于农民增加农业收入,也有利于农民在非农产业中增加收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民争得与其他阶层同等的待遇。

(二)农民组织化特征

1.阶段性

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地域农民组织化特征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使农民由计划化到市场化、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受歧视变为拥有国民待遇、由只能获取较低比较利益状态转变为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过程。目前,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到了相当发达的阶段,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多数农民仍然处于低度组织化状态。

2.组织主体的多元性

除了农户这一微观组织主体以外,新型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乡镇企业、政府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等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这其中既有农民主体的自发力量,又有政府的引导支持力量,同时还有其他经济利益集团的参与力量。由于各个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不尽一致,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构建比较合理的利益主体格局是降低农民组织成本、提高组织化收益的现实选择。在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行为尚未完善、农民组织意识尚未增强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农民组织化将呈现出多元性的发展态势。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会将逐步提高。

3.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非均衡性

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由于组织农民的主体所处的环境有别,加之自身都存在着相应的制约因素,因此,农民组织化体现了组织结构发展和地域的非均衡特征。

从组织结构性变迁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载体作用。而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等传统的组织面临着恢复合作经济组织性质,调整内部运行机制等困境,所以,它们成为加速农民组织化进程的路径依赖仍然存在着较大难度。目前,作为农民自助性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具有劳动联合与部分资本联合特征的专业合作社;二是以业务联合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协会。199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协会达到143万个,分布于140多个专业门类,但是绝大多数集中于第一产业,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协会只占36%,大约有一半的协会只是产权关系十分松散的“群团性组织”。 [2]从地域来看,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组织化进程起步早、发展速度和水平比较高,而比较成熟的农民组织集中于广州、深圳、温州、山东等地区,而在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农民多处于初级组织化状态。从各地区农民组织形式来看,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得到了较好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集中于发达省份的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粮食、棉花、蔬菜、水果、烤烟、家禽、桑蚕、养蜂、花卉等),借助于股份合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高自身组织化程度的地区主要是欠发达省份和发达省份的不发达地区。

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体模式的灵活多样性

20多年来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过程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工业化步伐加快给农村组织整合、创新明确行动目标与构建行动条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体模式的灵活多样性体现了在制度变迁各个阶段组织创新的权变思想。因为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包容和调动了诸多积极因素,适应了我国不同层次的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

就所有制来看,表现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合伙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并存;就农民组织化进程中重点合作的产业领域来看,表现为由生产领域的合作向加工与流通环节的合作转变的特征;从组织边界来看,体现出既有组织的调整,又有组织之间的合作行动,前者尤以农村双层经营组织结构性变迁为典型,一方面,集体统一层次沿用了过去体制中的成果,另一方面,农户家庭分散经营层次又为重构中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注入了新的机制活力,进而受这一层次组织资源的影响,促进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由此,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企业的推动下,形成了以契约为合作保障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组织体系,在组织载体上有农工综合企业、合作社等。这种具备约束分工、协作功能的“自律机制”的农民组织化主体依据环境的变化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正是这种灵活多样性组织形式的存在才使得农民组织化事业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农业国际化的要求而不断发展。

5.农民组织化的动态性

尽管农民组织化成为了农业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它并不是一个静止的现象。当农民合作过程中遇到了现有条件下难以逾越的体制性或者技术性障碍,抑或出现了加速农民组织化的有利条件时,农民经济组织均会出现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第一种情形出现的结果是组织化了的农民选择了退出决策,第二种情形出现的结果是农民合作组织创新策略的调整与优化。农民只有在组织化过程中随时用新的信息更新原来的合作信息,并且利用新的合作技术相应调整合作对象、方式与强度等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社会、自然风险,充分把握实现更多价值的机会。

综上所述,可以形成两个有关农民组织化的全新理论认识。

其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确定性的高收益是农民采取合作策略和组织创新的重要条件。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处于的场景是,为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所遇到的难题,农民面临着是自己从事生产、营销还是利用与别的农户或者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结成的合作分享网络取得突破性收益的策略选择。无论采取独立还是合作经营农民均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没有足够的竞争压力,农民不会过多担心现有农产品竞争力不足和远期利益的流失;如果没有经过示范获得了较高的不确定性收益,那么,也难以出现农民积极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结网合作的结局。理论上讲,一方面,农民合作策略选择时机具有随着竞争压力或者合作与不合作比较收益的增加而提前的趋势;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策略的最终选择是竞争压力和合作与不合作比较收益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二,农民组织化本质上是一种在流动中创造更高价值的动态网络。静态均衡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成果很多,但是有效反映农民寻求新的有利合作对象而不断组织创新的决策性成果较少。从收益的不确定性出发,在归纳农民合作决策和退出准则的基础上探讨的农民组织起来拓宽增值路径更加接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农民组织化进程的原貌。这种探讨对于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三)农民为什么走组织化发展的道路: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1.产业分工与协作理论

人类的祖先很早就已认识到产业分工与协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说明了分工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他以制针为例说明劳动生产力最大的增进是分工的结果。实行分工,每个制造工人每个劳动日可制成4800枚针,如果他们独立完成制针的全部工作环节,一日制成20枚针都不可能,甚至一天连1枚也难以制造出来。分工为何导致高效率?原因有三个:一是分工使各个劳动者的业务多集中在某一操作环节,所以,劳动者的熟练程度有所增进;二是由一种工作转移到另外一种工作通常会花费很多时间,产业分工可以较好地免除这种损失:三是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分工的原因何在?概括而言,分工是相互交换倾向发展的必然结果。人高于动物之处在于,人类“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取得的”,而且“人人都一定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各自委身于一种特定业务,使他们在各自的业务上,磨练和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3]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产业分工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产业分工。

社会分工与协作是现代生产组织不可分割的两面,有分工必然有协作,分工与协作是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随着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占领市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不断增强,使得商品生产者的组织形式从最初的个体形式演变为集体形式,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地以组织身份出现。而个人则主要借助或依附于组织以获得经济和政治利益。个体越来越需要借助组织力量求得生存与发展。

农业产业的分工与协作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从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转变为大规模经营,但是家庭经营仍是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这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一种生产,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场所的分散性、环境的复杂性、中间产品的难以准确计量性、大部分技术的可分割性和产业的准公共产品性以及家庭利益的一致性等特性所决定的。

家庭经营因监督成本比较低而成为农业经营的重要形式,但也有不足之处,即难以解决好小农户(农场)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户(农场)的生产经营极易陷入不利贸易条件的陷阱。因此,需要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建立有效的组织,即要求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

农业的整个自然生产过程是不可分割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机械性的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可以不断细分,分离出许多彼此独立的企业或产业,与机械性的工业生产过程不同,农业的生产过程,其自然生产过程不可能脱离基本生产单位的,而其经济生产环节部分地可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并可以发展成独立的产业。 

同时,通过加强外部的经济环节可以促使内部自然生产过程向有利的方面发展,可见,现代农业的分工、协作与机械性的工业生产相比在自然生产环节(农业基本经营单位)以外。因此,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家庭经营的外部联合成为农业分工协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即农业产中与产前、产后的分工与协作具有广阔的空间(曹晔,2002)。当农民在农业各个环节充分实现了分工与协作,农民才有可能走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道路。

2.制度变迁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产生的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流派。该学派强调制度与制度变迁的重要性,主张社会改良。约翰?罗杰斯?康芒斯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最主要的制度就是法制。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家D?C?诺思指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的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的。同时,D?C?诺思认为在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的驱动下不断实施的制度创新就是制度变迁。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且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的过程,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成本中包含非经济因素,所以国家难以建立起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于是经常出现制度变迁的“政策失败”。农民组织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引致的自发性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变迁的程度和速度取决于多数人对少数先行者创新行为的效仿程度和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相互转化和依存的关系,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往往需要渗入强制性制度变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推进制度变迁时,要避免国家制度的主观意愿。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正式制度和法律权力如果不被行为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所支援和支持,就为他们所困,有时还会被他们所抵消。农民组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否支持或支援政府的政策安排,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成功与否的关键。农民个人引致的制度变迁模式将出现第二行动集团向第一行动集团以及第三行动集团向第二行动集团学习、模仿、创新的现象。目前我国出现的农村能人带领农民闯市场就是典型实例。个人之间自愿组织的合作团体在引致制度变迁过程中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固然比个人引致的制度变迁成本低。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在搜寻组织意愿、促进组织发展时缺乏一定的组织保证,其结果是由于组织成本比较低,而使相应的制度创新程度比较弱。这与政府拥有强大的社会组织资源相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好社会组织资源降低组织化成本,使农民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就合作组织而言,欧美国家以专业性合作组织为主,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村落稳固存在,村落内部农户家庭之间血缘、地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综合性的合作非常广泛,这是正式制度适应非正式制度的结果。历史证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必须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相辅相成,否则,会出现林毅夫制度变迁模型中“政策失败”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中国农业变成了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尽快摆脱小农经济对生产力的制约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政府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合作化运动,早期的互组织、初级社,以及部分地区的高级社,得到了农民的支持,诱发了农民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但是到后期由于强制性地实施高级社以及以后的人民公社,出现了“归大堆”,没有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冲突,致使我国合作化运动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诱发了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近些年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为农民提供科技、种子、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必要的,但如果过分地强调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可能重蹈历史覆辙。因此,为加快我国农民组织与制度变迁过程,必须促进农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当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自由入社或者退社,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不正当的行政干预。

3.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由科斯提出来的,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他认为自由价格运转制度也存在着代价问题,即交易费用大小的问题。而且他强调,企业是对市场组织形式的替代,企业的产生是由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从而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而出现的。在1975年和1985年,使交易费用理论成为完整的体系的威廉姆森出版了《市场与科层》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两本专著,使该理论成为组织分析的重要理论基础。现代的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甚至全球化的大生产。农业要增强竞争能力,必须克服农业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进程较慢的局限性,理论上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生产领域的联合;二是流通领域的联合。农民在生产领域的联合触动了家庭经营的产权制度,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因而普遍难以成功,而流通领域的联合没有触动家庭经营的产权制度,既调动了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解决了家庭经营的市场局限性,使得流通领域的联合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因而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农业流通领域的组织创新动力往往由于利益机制的不健全而难以提升。在实践中,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大市场是节约交易费用,增加收益,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

4.行为科学理论

20世纪20年代以后,传统的以操作方法和严格的制度管理为主体的管理模式日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乔治?埃尔顿?梅奥等科学家和工人的参与下进行的“霍桑试验”得出了三点重要结论:一是员工都是“社会人”;二是在正式组织中还存在着非正式组织;三是企业领导能力在于提高员工的满足度来提高士气。这些结论为行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行为科学发展日益成熟,合理行为产生的机理、个体行为和组织行为的变革与引导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研究者、决策层的重视。

概括而言,行为科学的理论核心思想就是,人的行为是由动机诱发的,而动机则是由内在的需要和外在的刺激而引起的。当行为主体的需要目标已经达到时,新的动机和行为就会产生。这种周而复始的行为产生动力机理的缺失会影响到个人和组织的发展效果。这种行为产生模式具有循环性,见图1。

农民个体在经济、文化、生理、心理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但是,都有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其他业务获得收益,改善生产与生活条件的需要,当这些需要达到一定强度并且在外在诱因发挥很大作用时,就会产生创造价值的动机,而且会采取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行为,在其提高生产与生活水平,提升社会地位等目标实现以后,其满意度也随之提高,加大农业投资力度、加强自我教育的需要也随之增长,外部经济主体和政府的支持也日益成为盈利与发展的动机,于是,新的行为产生了。在整个行为的产生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国家意志和文化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单个的农民行为难以快速地达到政府满意和农民满意的目标。当农民在交易费用节约、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都充分认识到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的重要性时,农民组织化便成为行为主体的重要选择。于是,行为科学理论不但成为分析组织农民主体的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及时、有效地鼓励从事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活动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

动机

行为

目标

内在需要

外部刺激

需要满足

紧张消除

图1 行为产生模式

三、从农业集体化到农业合作化: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回归

  

(一)我国农民组织化进程的阶段划分与分析

建国以来,根据农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状况,可以把我国农民组织化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民组织化的准备阶段(1949-1952年)。农地制度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使农户成为拥有土地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至1953年,自耕农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这一强制性的农业制度变迁废除了延续二千多年地主所有的租佃农业制度,比较有效地配置了农业资源,极大地解放了农村长期被束缚的生产力。1952年与1949年相比较,农业总产值增加了48.5%,粮食、棉花产量分别增加了42.8%和43.15%。[4] 同时,也改善了农业生产关系。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为发挥家庭经营自主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优势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78年)。从1953起,我国农业合作化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总结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有利条件以及对农业合作化进程中的农民组织化绩效进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概括而言,在整个农业合作化前期,个体农民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适应。为缓解这一矛盾,必须使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关系取代小农生产关系,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协调,巩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合作化就成为了当时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选择。具体而言,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农业合作化是克服小生产限制和资本主义影响的小农经济的弊端,引导个体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小农经济是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抵御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能力也比较软弱。加之新中国建立初,小农经济又易于使农民走上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道路。所以,为了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必须走社会主义大农业的道路,其主要的战略选择就是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开展农业合作化。

其次,农业合作化是加速比较分散的、落后的、个体的农业生产方式向集体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原料的迫切要求。

个体农民的经营活动给农村非农化制造了障碍,而且农业供给能力也难以与社会主义工业化要求同步增长。所以,改造小农经营方式的必要性,决定了农业集体化的必要性;农业集体化的必要性决定了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5]

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大农业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重要任务之一。农业合作化已经具备了一些条件,主要体现在农民的积极性比较高。农民成为了私有者,使其产生了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农民成为了劳动者使其产生了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但是,农民愿意和工人一起建设社会主义而拒绝资本主义,这正是农民的基本的和主导的方面。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已经成为农业合作化可能性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农业合作化阶段的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比较高的,但是合作的后效应并不明显。  1954年,农业生产组织达到993.1万个,入社农户6847.8万户;1955年,由于有些互助组转变为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减少到714.7万个,参加农户6038.9万户;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1.4万个(其中高级社200个),参加农户229.7万户。1955年发展到63.4万个(其中高级社500个),参加农户1692.1万户。1956年底全国成立的合作社75.6万个(其中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户达11782.9万户(其中参加高级社的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到1957年全国已有合作社78.9万个(其中高级社75.3万个,参加农户12105.2万户。) 开始于195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1958年底,参加公社的农户数达到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高度的农民组织化取得了一些历史性的成就:把个体的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效地防止了两极分化;在全国范围内奠定了发展合作经济的基础;涌现出来的部分社队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业机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从1952~1978年,农机总动力由18万千瓦增加到11750万千瓦,增加了651.77倍;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培养了一批农村基层干部,加强了农村基层的建设。

但是,这种高度的农民组织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在追求纯粹公有化过程中,既排斥了农村商品经济,又把农民组织化的速度和方法问题归结为阶级性问题,同时把农业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做贡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策略,降低了农民的比较利益,影响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积极性的发挥。

在这种强制性制度过程中,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很缓慢。据统计,从1957~1978年的21年间,除粮食由612斤增加到640斤,猪、牛、羊肉由12.5斤增加到18斤以外,棉花油由5.15斤减少到4.55斤,油料由13.17斤减少到10.97斤,水稻则持平(9.8斤);农民家庭均纯收入累计增加了7657元,1965-1978年13年间,平均增长仅为1.7%。④在农业合作化后期,土地产权严禁扩充,农民个体经营全部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这种农业经营组织体制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维持着一种低效率的三元经济结构,既限制了农业劳动力活动,又削弱了农户作为农业产权主体和组织化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业产权模糊,劳动组织过于集中,按劳分配制度难以贯彻执行。在缺乏农业资源配置效率机制背景下,维持着一种程度高、效率低、组织主体积极性差的农民组织化状态。

第三个阶段是农业双层经营制度建设与改革阶段(1978.12至今)。在我国,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农业生产力性质规律所决定的。1958年发动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导致了农业生产关系超越和破坏了农业生产力。这种制度安排总的运行结果是剥夺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与自由,集体劳动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使农民在“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的农业环境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在农业增长阶段上表现为制度效率的低下。这种农业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劳动激励机制的缺乏。在生产队中,无论是农业管理者还是单个农业劳动者,都在各自面临的约束下做出了“最优”选择。为根本解决劳动监督成本过高、产权内在化和增收艰难的问题,恢复具有监督成本比较低、生产和生活功能比较强等特征的家庭经济运行主体地位在当时已经成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基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正是适应了农业生产方式这种衍生规律而出现的。

农业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过重的负担、缺乏民主的行政命令和少数人的专断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农业优越性的发挥。在这一阶段,农业劳动者积极性已经成为农业增长源泉中的决定性因素。作为人类社会第一个生产单位,具有较强血缘特征的农户由于农业劳动具有明显的分散和监督成本低的特点,所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使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责权利划分与客观存在的劳动生产方式紧密结合起来,极大地提高了农业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讲,“集中劳动对于我国农业生产来说,并非都是先进和有效的。集中劳动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将集中劳动和家庭私人劳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农业效率已经成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目标。

(二)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创新与农民组织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在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都经历了由不联产到联产、由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由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三个层次的深化过程。

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经营组织的制度变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发端,在中国传统社会稳态结构下,建立起了具有统一与分散特性的农村组织与产权体系。在统一层次,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将通过一系列诱致性制度变迁手段与农民和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作为提高社区内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依托。这主要表现为组织制度和产权制度、管理制度的创新方面。在分散层次,面对来自国际上农民组织化程度很高的农业公司和以盈利最大化为主要宗旨的国内涉农企业的激烈竞争,农民家庭经营组织将通过多种创新手段走合作化道路,以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社会化、科技化模式提高经济组织化程度,以此增加农业比较收益。在WTO框架下,中国农民必将长期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市场的挑战,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分散农户的小生产难以与组织化了的大市场相抗衡。目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决定了中国农业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力的强弱。竞争与合作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备机制,没有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就不会出现发达的市场农业。这是农业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重要的国际经验。在借鉴农业国际化经验和比较充分认识农业组织资源相对丰富现状的基础上,中国农民家庭经济组织的将在政府、能人、企业等主体的带动下有所创新。

(三)由“自然人”向法人的进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加注重发展潜力的挖掘,要素的优化配置,规模的扩大,内在质量的提升。[6]根据农业部统计,2006年我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总数已达到3870多万,是2002年的7.2倍,其中农户成员3480多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比2002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

从产业分布看,种植业占49%,畜牧水产养殖业占27.7%,农机及其他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占23.3%。从地区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占总数的41.6%、30.9%、27.5%,成员分别占总数的30.4%、41.5%、28.1%。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政策环境逐渐优化。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第一个一号文件就明确指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此后;中央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明确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中央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2003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和2004年以来的四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二是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部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一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以法人身份闯市场的新阶段。

三是试点示范效应不断增强。十多年来,农业部陆续在一些地方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4年共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并确定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青岛等12省市为全国试点省市。在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下,各级农业部门也相继组织试点示范和项目建设。有效发挥了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效应,受到了农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和广泛欢迎。

四是组织功能作用日渐显著。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章程内容不断丰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成员共同投资,兴建了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越来越多的专业合作组织品牌意识不断增强,有的注册了自主产品商标,有的建立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获得了相关认证,有的将成员产品组织起来出口国际市场。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自主拥有注册商标26600多个,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三品”认证3267个。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值896.2亿元,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1.7亿多吨,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等3340余万人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400元,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有的高出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号召力不断增强。

四、中国农民组织化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一)面临的困境

1.由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造成了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主体缺乏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产品产销环节市场中介组织的完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作为农民自身利益的真正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成为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最重要的组织力量。但是,在我国由于流通体制不健全和信用功能薄弱等原因,使农民在农产品产销环节缺乏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

以种子供应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期农户购买的种子多来源于国有种子公司。在法律建设方面,1997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虽然为种子产业化发展提供了一项法律保障。但是根据种子公司经理反映,新品种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7]

加强种子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种子企业和农户选择一个能够构建联结双方的桥梁的组织。从国外发展的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组织载体。种子公司通过与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化交易,完成育种、销售和推广任务,而农民借助于农民合作社与种子公司进行交易,完成相对低价的购种任务。这样,种子企业与单个农户的交易就衍变为企业与合作社的交易,节约了双方的交易费用。再以鲜活农产品产地中介组织发展为例,在我国,该组织与农民形成的是一种“买断”关系,造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分割不公平。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譬如,日本农协最重要的全程服务功能之一就是组织鲜活农产品进入大市场,其主要制度选择是代理制,由于信息网络的畅通和信用体系的完善,农民委托农协销售的农副产品款项一般在3天之内就能记入农民的个人账户。[8]日本十分重视批发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和农产品检疫制度的建设。对于超越了规定的业务领域的市场主体坚决阻止其进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安全、卫生未达标的鲜活农副产品禁止上市销售。

而在我国,鲜活农副产品的交易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分散农户,还未形成更高级的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在保鲜、加工、分级、包装和贮运等环节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在交易规则、检疫制度、结算电子化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在实际市场操作过程中,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中心多集中在销区,农民或者农民团体未能直接将农副产品运送至连锁零售业包装配送中心以及消费大户,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了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未能同时受益。

所以,在我国农产品产销环节,依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提高农民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是欧盟国家得以实现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组织基础。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迟缓。而要提高农民谈判地位、参与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国际化竞争,必须培育能够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主体。

2.由于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信用危机,“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模式未能高效地增加农民收益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带动力仍然较弱。现实中,经常出现公司或农户不按合同行事的现象。例如,江西省的“小香猪事件”就属于此类型。资料表明,江西省某养殖公司以法人身份与多个县、乡、村的农户签订了生产、销售“小香猪”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以800元/头的价格供应种猪给农户,并且承诺收购农户育成的“小香猪”。该公司在开始一段时期内是履约的,但是其目的是获取农户的信任,原有的合约农户不断扩大养殖规模,同时吸引了更多的农户加入到签约的行列。最后,在公司赢得了大量的种猪销售款时,便单方宣布停止收购育成猪。其结果是,众多的签约农户因找不到更好的市场销路而蒙受了巨大损失。这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识别,所以其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云南丽江瓦莎毕公司在收购合约农户种植的山嵛菜时,合同收购价格为3000元/吨,比外地商贩收购价格低5000元/吨。而由公司为农民提供的种苗价格是1.5元/株,比农户自己育苗成本高1.2-1.3元/株;公司为农户提供的遮光棚的价格是1500元/亩,比农户自己投资付出的成本高出500元/亩。所以合约农户认为,公司的这种“低价收购、高价服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有的农户就将优质的山嵛菜高价卖给了外地商贩,而将次品卖给公司,使公司与日本客户的订单数量呈现出下降趋势,公司扶持农户的垫支款也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黑龙江省亚麻业历史悠久,为该省乃至全国的亚麻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有的公司在收购合约麻农的亚麻原茎时,不同程度上也出现了压等压价收购的现象。按照合同约定,亚麻原茎的四个等级的收购价格分别为1.6元/公斤、1.5元/公斤、1.4元/公斤、1.05元/公斤。除了麻农交售的亚麻原茎有一定的质量问题之外,公司也有压等压价收购的行为,根据笔者调研,2001年,以三等价格出卖亚麻原茎的农户占合约农户的50%,以四等价格出卖亚麻原茎的农户占合约农户的30%。也就是说,以优质高价出售亚麻原茎的农户仅占合约农户的比重不足20%。其结果是,有的农户就将亚麻原茎销售给别的商家,使亚麻公司因原料不足难以获得规模经济。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亚麻原料市场上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3.缺乏市场化运作的农产品流通机制造成了农民组织化购销活动的绩效较差

目前,全国产地的、销地的以及集散地的各种类型的批发市场已经达到5000余家,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市场2000多个(王金山,2002)。供销合作社已经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387个,年交易额为6900亿元(何方明,2002)。全国有农村流通领域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带动农户4000万户,仅占全国农户22.6%;四川省加入专业协会的农户只有4%;以多种形式合作组织著称于全国的山东省,加入新型合作组织的农户也只有16%左右(潘劲,2001)。

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系统棉花收购量占棉花收购总量的75%,由它销售的消费品零售额只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3.43%,占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9%,远未成为农村流通业的主体(王金山,2002)。目前我国有70%左右的农户要靠自己解决农产品的运销问题,他们大多以较低的价格把农产品卖给农村中的运输专业户,后者在市场上以批发价卖出,赚取批发价与收购价的差额。农民仅在流通环节流失的利润每年高达200亿元(刘景江,1996)。

农产品市场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仅占3%,不仅数量少,且管理不规范(杜红梅,2002)。批发市场这种交易方式使各批发市场之间处于相对独立状态,缺乏统一、权威的价格信息。所以,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成交效果。零售市场分散交易、单位交易费用高。供给方与销售方也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而难以获得规模经济。

另外,品牌在农副产品销售中未能充分发挥组织化销售的作用。例如,黑龙江省仅大米品牌就有170多个,品牌的整合能力差使销售商难以从农产品的附加产品中获取更多的收益(申立国,2001)。

日本已经普遍采用鲜活农产品采后从预冷、整理、储藏、冷冻、运输等规范配套的流通方式,产后的商品化处理几乎达到100%。日本农产品加工比例在60%以上,加工转化后产值至少可增加2—3倍。既给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消费便利,而且农协也从中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在鲜活农产品销售包装上,日本十分注重产后产品的品牌、品质、分级、包装等方面的问题,以适应市场化运作要求。根据鲜活农产品不同的类型、品质,都有不同的分级标准,出售到市场的最终农产品都已经过包装,因而价格统一,包装精良,标签说明完整,给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消费便利,体现了消费者至上的原则(方志权等, 2002)。

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形成尚未高度市场化。要实现制定农产品的价格以其价值为基础这一目标的方法,就是通过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达到农产品价格定价的合理化,并且培育高效率的流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多次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农产品价格总水平有了相当大的提高。1996年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上升了4.5倍,明显高于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1.9倍的水平,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杜红梅,2002)。当时提高农产品价格的目的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从整体上增加农民的收益。但是,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会受到物价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国际价格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所以不可能支持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无限制上升。

现在,由于低效率的流通组织在市场上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农民生产经营项目的同构性,使得农产品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水平。

4.由于政府等涉农主体的行为不规范,使得农民组织化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离不开农民的觉悟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技能,但是政府等涉农主体的对农民组织化的理解、支持和保护也不可或缺。目前,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其他等涉农主体对于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市场化农业的需求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的愿望仍然有比较大的差距。

农民组织化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和保护。广大农民由于思想意识比较落后、文化水平低下,合作愿望比较差。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同样,作为带动农民闯市场的龙头企业而言,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以对科研需求为例,龙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科研供给能力和效果。而目前,由于我国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未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目标,使得农业技术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据统计,现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转化成果的普及率也仅为30%左右。这种科技支撑能力弱的状况严重影响了龙头企业的创新和盈利水平,从而制约了带动农民闯市场的能力。

概括而言,政府对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工作的支持滞后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协调。服务机构的职能转变未能与健全的市场机制相协调;政府职能转变进程没有与社会服务组织的构建协调;政府履行农业和农村公共服务职责时未与农民的需求相协调。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徐小青主持的“中国农村社会公共服务调查研究”课题报告显示,山东省野店镇、四川省秦家镇和广济乡、内蒙古铁沙盖镇农民尽管对农业生产、生活中的公共服务或者准公共服务的需求较大,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些服务多由农户自己来解决。政府这种农村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农民生产或者经营需求的状况严重制约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供给(比如有些政府部门强迫农民从事某种重要活动)挤兑了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农村服务的有效供给;

②政府职能没有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造成管理成本增多,农户难以获得高效益的农业服务;

③农民缺乏对农村服务需求的表达路径和能力,使农民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金融市场构建、加强自身培训和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体系等方面的现实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的思路

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目标设定

农民组织化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确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标。在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目标应该有以下几个。

第一,实现农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要求以体制和制度创新为保障,以全面优化组织的宏观环境为前提,以进一步放活市场经济组织主体为基础,对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结构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其核心在于形成合理的组织结构、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健全的公共品服务,并且积极参与农业国际化竞争,在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提升农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二,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反映,能否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既是检验农村各项工作成效的标准,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要求。因此,要理顺国民经济与农业的关系、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城市居民与农民的关系。优化农民组织结构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农民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农民及其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三,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是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就是要使农民由分散走向联合、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动态过程,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五个统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建议

第一,强化组织是资源的观念 加大力度整合各类农村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可以发展专业技术服务型农业组织、信息咨询服务型农业组织、购销型农业组织和一体化型农业组织。加快经营模式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第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组织。为促进农民在农业流通环节的组织化程度,必须充分发挥已有的农业组织资源的作用,积极开展现代化的农产品经营业态的创新。首先,应该典型引导,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其次,应该大力发展类似“苏果超市”连锁经营的农产品购销方式,达到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与需求、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速农民增收的进程等目标。再次,为尽量减少流通成本对农产品价格的扰动作用,必须加强农村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最后,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农产品流通业发展时应该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农产品流通业的职能定位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合作商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的立法,提供制度性服务。保障合作商业组织和农产品批发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组织行为,达到公开、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上起到中心环节的作用。二是建立高效的全国农产品信息网。三是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

第三,加快科教兴农步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供支持。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内在要求农民身体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农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一体化。

第四,加快体制创新,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当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快体制创新,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促进农民组织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农民组织化主体提供及时、充足的资金;加快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改革,为农民组织化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长期的城乡分割体制是造成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失衡的直接原因之一,这降低了我国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阻塞了城镇化发展道路,也严重影响了农民组织化,按照新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点在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就业制度改革。为给农民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必须逐步改革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渐进地实现户籍同一化。在就业制度改革方面,应树立“农民就业”的观念,在农民到城市就业的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应坚决取消对农民就业进行歧视性限制的有关规定,减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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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仁柳,《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向》,中华书局1953年版,第17—20页。

[6]危朝安,“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村经营管理,2008(1)

[7]黄季焜等著,《中国农业科技投资经济》,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

[8] 目前,在我国全面推行农产品销售的完全代理制的条件并不具备。按照代理制的要求,只有在市场比较发达、信息网络通畅、信用体系完善、组织运作规范和高效时,代理制才能真正推行和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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