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共是在领导中国民族民主革命战争中发展壮大并取得执政权的,加上受到斯大林苏联模式的影响,一直保持着高度集中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在革命战争年代,高度集中的组织和领导体制有利于保护自己和与敌人作斗争。但是,在执政之后,党的任务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国家社会长治久安、不断提高人民福祉、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已经取代革命和斗争而成为党的主要任务。也就是说,不断推动国家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和谐发展,是中共执政后的主要任务。因此,中共的政治生活的指导思想、战略策略、行为方式都应当作出大的改变。
同时,中共掌握着大陆庞大的执政资源,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群体的扩大和社会多元化、对外开放和现代化的形势下,面临着极端重要的脱离群众和执政腐败问题——这些问题极有可能妨碍中共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其高度集中的组织原则和领导体制正在产生这些问题,弊端已经显而易见,不利于自身生成吐故纳新的活力,不利于自身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不利于自身不断提高执政素质和执政能力,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发展中共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也是大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最为切实可行的切入点。
那么,如何去发展中共的党内民主呢?首先,要教育他们的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树立这样的理念,就是党的执政权力必须始终经过人民同意和赋予,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领导层的权力必须经过大多数党员的同意和赋予。其次,要建立良好的权力来源、构成和运作制度,最关键的是改变决策、领导、执行、监督等权力来源与运作单一、集中、非民主的传统。而这方面最好的制度应当就是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当然,要把握好这个关键,必须要首先正确而深刻地理解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树立民主集中制新思维,然后思考如何建立和完善有效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的权力构成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全面深刻地理解民主集中制
按照共产党过去通常的讲法,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同时,它包含有一个原则,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指政党、团体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又可以指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到目前为止,中共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还是肤浅、简单、片面甚至是可笑的。有的把民主集中制仅仅理解为决策所要遵循的原则,如“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规定。从表面看,这样的规定把民主和集中原则都统一起来了,但实际上这种规定是互相矛盾的,没有把它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理解和设计,因而经常陷于民主或集中的两个极端,在讲集中时,来一个一元化领导、一言堂,集中不行时又来一个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甚至有些地方党委的领导干部把领导人员深入群众了解意见然后综合决定的作法理解为民主集中制的全部含义。只有刘少奇在一九四一年十一月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个问题有深入的认识。他认为,中共的具体的结合形式是民主集中制,但结合不是简单总和,不是混合物,不是“+”号,而是矛盾的结构,是由不同党员、不同部门组成的矛盾的统一体。但他对如何在实际中体现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也还停留在简单的办法上面。
事实上,俄国布尔什维克领袖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是为了使民主活动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序、更加客观公正、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能够克服局部狭隘性、更加富有生命力。这是中共应当始终注意和发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产生发展脉络中抽象出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组织成立共产者同盟时既提出了民主原则又提出了集中原则。他们指出:“民主堵塞了独裁的道路;在任何情况下,都诅咒集中和权威,就是不知道什么叫革命。”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批判关于国家问题的机会主义时,引述了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共和国的思想观点。恩格斯当时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具体地对比分析了法国、美国、瑞士的国家制度的优劣,肯定了民主集中的共和国形式。
可以这样说,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群众作主与先进性引导有机统一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当然,其中的先进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含义。民主集中制根源于不同地域、不同知识程度和不同道德程度的人们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认识和实践行为上的差异,根源于地方与国家利益的差异、个人利益与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差异、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差异、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差异、分工与合作的差异、先进与落后的差异、高智能与低智能的差异、低道德与高道德的差异、顽劣与聪灵的差异,等等。这种差异和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群众民主任何时候都需要有先进性作引导,需要有集中,没有集中的民主是没有生命力的,也不能妥善解决这些差异和矛盾。
民主集中制在人类很早以前就有过——自然,这些民主集中制和这里讲的民主集中制具有不同的阶级性质。从人类学资料上看,在原始社会,当时的氏族公社非常民主,但有一点常被人们忽略了,这就是原始公社的民主也有一种集中来补充,就是巫术人员代表上天意志的集中,集中于“神”的意志。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是当代欧美民主制度的老祖宗,受到极大推崇。但是,古罗马的民主并不是没有集中,元老院就是集中的体现。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并不健全,那是一种没有集中的城邦民主,因而最终变成了祸害。“平民权力过于膨胀,是导致雅典衰落的原因之一。在雅典,津贴制度产生了一批以开会和表决为生的政治寄生虫;一味强调人民权利,导致了操纵和煽动民意的民众领袖的出现;忽视对民主的教育使得这种建立在‘人民’名义上的民主政治远离了政治正义。”(浦兴祖、洪涛主编《西方政治学说史》第3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不幸的是,当今世界许多地方正在重演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故事。中国的台湾地区就是一例。那里的民进党的民主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一切以取悦手握选票的群众为指针,民主活动往往是一场闹剧,比不搞民主好不了多少。这种情况说明,在一个和平发展的国家或地区里面,没有集中的民主和没有民主的集中一样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另外一个能够说明民主集中制正当性的事实是,当今所有欧美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都不是古希腊那样的城邦民主制度。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比欧美更高级,也就是更科学、更合理、更公正、更具广泛代表性,尽最大可能由多数人参与,体现大多数人利益和各阶层利益,更具有实质性和实效性,更能够克服形式主义,更体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中共的党内民主就应当是这样,因此,就同样需要有集中、有先进性引导。当然,社会主义民主的精髓应当在于,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当包含有先进引导性质的集中,同时任何人、任何集团、任何阶层的先进性和引导行为都必须得到民主公认,决不能以救世主自居。对比台湾地区之类的民主,我们不难发现,全局性、长远性、紧迫性、效率性、社会公正性问题是离不开集中的,离开了集中很多问题就得不到很好解决,就会产生地方主义、集团主义、党派主义、拜票主义。中共的党内民主不能搞成这样的民主,需要很好地理解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那么,在正确认识原始社会民主、古希腊罗马民主、当代欧美民主以及台湾地区之类不成熟民主的基础上,在认识中共过去所谓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基础上,如何从新的视角去认识民主集中制呢?第一,民主集中制有两种性质,一是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第二,民主集中制有几种类型,一是作为民意表达制度的代议制,二是作为决策和执行制度的委员会制,三是作为决定事项具体手段的票决制;第三,民主集中制有几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如:选民选举出总统是民主,总统组阁是集中;国会立法和监督是民主,总统签署或不签署法案或解散国会是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有限自治是民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是集中;国会立法是民主,法院司法是集中,等等。中共所要发展完善的党内民主,应当是上述种种民主集中制具体方式在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及其相互作用方面的综合体现。
二、到目前为止中共在民主集中制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
首先的问题当然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一些。除了对民主集中制理解有偏差外,中共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当中还存在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多数党的各级领导人员还深受计划时代的影响,或者认为集中领导容易办事,或者认为集中领导有利于社会稳定。如果纯粹出于党的事业的目的,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按照这样的想法办事,往往不能把事情办好;这是客观情况。更何况有些利益集团已经在利用领导人员的这种善良愿望为本团体、本部门、本区域的利益服务。他们这些人削尖脑袋乘改革之机为自己牟利,想方设法在制定改革和发展的方案或者立法时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措辞或条款。也有的领导人员在讲集中的时候不是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而是出于个人的目的。现在的形势是,如果不完善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就会影响大陆社会稳定和发展,影响中共自身的巩固和发展。值得忧虑的是,很多中共领导人员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够,也缺乏去认真解决的自觉性和主动积极性。
除了认识上和政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外,中共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在议事、用人、办事等具体问题方面的制度和机制与完善的民主集中制的差距也还很大。
首先是在中央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关系方面作出了一些改革,地方党委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却变成不顾国家社会全局和长远利益的各自为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人这样做都高举毛泽东、邓小平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这个旗号。这说明了这种简单直接的分权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其次是各级党委的权力仍然过于集中,虽然强调集体决策,但实际上决策的结果所体现的仍然是长官意志。这原因可以讲是长官没有民主的自觉性,但更糟糕的原因是没有有效的制衡机制。三是人们对中共各级党委权力的监督仍然习惯于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很快就会失效,变成一种形式主义,而且最高一层无法对基层进行有效监督。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或者是由于鞭长莫及,或者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是由于地方利益的强大阻力致使收效甚微。四是很多监督方式不考虑到实际效果。如近几年轰轰烈烈流行的多种“公开”,表面上看是由社会群众监督,其实是走过场。因为,具体操作的有关人员对群众意见可以进行有选择地公开,也可以进行修改公开,甚至可以进行篡改公开。所以这种公开是不科学的,在任何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讲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在选人用人方面,目前除了公务员逢进必考值得肯定外(当然,也有待完善的地方),从中央到地方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可以诟病的地方还有很多。首先是候选人的推荐由少数人操作,选人的面不够宽,程度不够深入,标准不是空泛就是过于机械;其次是候选人之间没有公开竞争,孰优孰劣还是由少数人说了算;再次是任免时由上级或同级党委少数人说了算,结果所用的人只对上级和同级领导负责,不用对下级和群众负责,造成了“狗眼看人低、顾上不顾下”的现象,产生了很多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也容易造成能人下庸人上、贤人弃小人用和跑官卖官现象。六是用人暗箱操作,造成被用的人在工作上对组织人事部门布置的任务较积极主动完成,而对其他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布置的任务则不积极主动地完成。七是在票决制方面没有根据事情的不同性质使用不同的票决形式,而是笼统地使用多数有效原则;这是不科学的,也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八是现行的与执政、行政机构相对应的党的基层组织制度没能够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提供权利保障,敢于讲真话的正义的党员常常被部门领导在工资福利、提拔任用和工作上穿小鞋,造成很多党员不敢讲真话,不敢行正义之举。九是所有的委员会的活动所遵循的都不是真正的委员会制,实际上还是长官负责制。十是党的整个政治民主生活缺乏有效保障。不仅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权利缺乏保障,而且在党内所有的决策、执行、监督方面对贯彻民主原则没有保障,虽然制定了有关的制度,但多数都因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而变成一纸空文。
概括起来讲,中共存在的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党委没有明确的科学的分权;很多办事用人上的决策还是少数人、少数部门说了算;监督工作由于缺少切实可行机制,自上的监督不到位,自下、自社会的监督同样也没有到位;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没有保障;没有真正的委员会制。
三、以辩证思维思考和设计中共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和机制
主张用辩证思维来思考,就是要求进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设计时要考虑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下关系、左右关系、前后关系、多与少的关系、互相制衡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与友党的关系、党与非党的关系、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当前民主与今后民主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更具体地讲,就是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四权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治协商多党合作的关系、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内民主与国家统一目标的关系,等等。要充分利用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认识去处理好这种种关系。为了能够运用新认识去处理好这种种关系,中共应当在借鉴西方民主历史经验和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在特定的历史现实环境下,找到发展党内民主所需要遵循的原则,这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民主制约民主;以先进制约后进;以大局制约小局;以利益制约利益;以多数制约少数;以人民群众制约国家政权。
考虑到上述种种关系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发展完善中共党内民主,本人就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设计提出如下一些不算很成熟的建议。
一、实行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分权制度。各级党委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决策权和执行权分设制度。设立书记处代表党委掌管决策权,设立执行委员会代表党委掌握执行权。各级党的委员会由委员及其候补委员、执行委员及其候补执行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候补书记组成。书记处负责决策并作出决议,有权随时向常任代表会议提出召开针对执委会的执行决策情况的质询会议。执委会负责通过它在政府、人大、政协的代理人落实决议内容。执委会的代理人人选由执委会决定。其在政府的代理人即是政府的首脑,可称为行政长官。代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可以成为执委会候补委员。代理人选由执委会决定利于政令畅通实施。书记处成员与执委会成员不得交叉兼职。书记处和执委会都定期向常任代表会议报告决策和执行情况,或是根据需要接受由常任代表会议秘书处随时召开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临时会议的质询。党委书记既是书记处的当然成员,也是执委会的当然成员,但仅作为书记处和执委会的会议召集人,没有会议决定权,有会议结果代表权和话语权。这样设置,既对党委作了一定的改革,又与大陆现行的政治体制不致偏离太远。同时,决策与执行权分设有利于在党内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候补成员和代理人制度有利于培养人才,扩大选人范围,任用党外优秀人才。
二、实行党中央与地方党委、上级党委与下级党委分权制度。有关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中央企业、、外交、军事、武装力量的事务权由中央掌管,各地方的事务由各地方党委掌管。地方各级党委也作相应的分权。这样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党委互相制约、共同监督,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上级。同时,在设计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度时,必须坚持中央权力始终大于任何地方政府权力的不平等原则。这方面要记住中国清朝在1840年代鸦片贸易造成中央政府权威丧失的历史教训。也要记住美国独立战争后,由于英法的压迫,必须由松散的邦联转为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联邦的历史教训。
三、实行各级党委第一把手由群众票荐、全体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制度。各级党委第一把手初步候选人由党代表常任会议、选区选举党组织联席会议、本级党委各自经投票提出一名,并经本级党委辖区有选举权的公民投票推荐,获得投票人数的30%(可以看情况逐步提高)以上票数者方可作为正式候选人交由辖区内全体党员投票选举,获得简单多数票者即为当选。同时,上级党委可以推荐下级党委成员人选但不得任命下级党委成员。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内民主,提高党委第一把手在民主制度下的权威和掌权的合理程度,也有利于在实行干部交流的同时,提高下级党委的民主权威。各级党委第一把手依法经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为各地的元首,可称为主席。其人依法有法案签署权,有权否决人民代议机构的法案,有权解散人民代议机构而重新进行选举。
四、实行各级党委成员由第一把手指定、本级党委工作部门第一把手及下一级党委第一把手自动进入、经第一把手提名由党代表大会投票任命三结合的成员组成制度。由第一把手指定,主要是指书记处的部分成员,如办公厅(室)主任、秘书长、政策研究机构负责人、党委候补委员等。这样有利于发挥第一把手决策的集中性,有利于发挥决策的先进引导性。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由本级党委工作部门第一把手及下一级党委第一把手或其他人员自动进入成为委员或候补委员,有利于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对所进入的党委的第一把手进行制约和监督。由第一把手提名经党员代表大会投票任命,是指党委的书记处部分成员、执委会全部成员和它们的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内民主和增大党委成员的代表广泛性和遴选空间,同时考虑到执委员会成员的执政能力问题。执委会可由现行的常委会改革组成。书记处成员和执委会成员及其候补委员从党委委员及其候补委员中产生。
五、实行党代表候选人基层提名制度。各级党委辖区的党代表候选人一律由行政支部和选举支部分别提名并不得交叉,然后交由全体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各支部需对所提出的候选人在整个选举区域的党员中间作出介绍,也可以由候选人自己在选举区域党员中间作竞选介绍。党员代表平常与党员交流沟通各方面情况,向常任代表会议提交党代表或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党员代表大会。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审议党委的决议决定,负责各级党委及常任代表会议的重大人事选举,全国党员代表大会还决定对党章的修正案。
六、实行党代表常任会议制度。常任代表候选人由所在选区选举党支部采用简单多数的办法联合提出2-3名,由其他选区党代表进行差额互相选举产生。由常任代表组成常任会议。常任代表平常负责与选区党代表联络,了解选区党组织和党员所反映的情况以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党委落实党代表会议决议及其日常工作,对党委成员进行弹劾,负责筹组换届选举委员会事宜。实行跨选区互选是为了避免常任代表仅仅关心所在选区利益的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不得成为常任代表,常任代表会议仅对党代会负责。
七、实行上级党委第一把手任命下一级党委第一把手代理人制度。哪一级党委第一把手由于选举缺位,或者被成功弹劾,或者被党纪审判庭宣判严重违纪而辞职或受免职处分的,则由其上一级党委第一把手任命代理人,直到新的第一把手选举产生,以避免因地方主义造成混乱。中央第一把手出现这种情况,则由第二把手接替,或由全国常任党代表会议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央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代理人,直至新的第一把手选举产生。
八、实行委员会制度。书记处、执委会、党委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在决定任何事项时都必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专断。
九、实行党章党纪法庭制度。设立片区党章党纪法庭,一个法庭管辖数个党委辖区,负责对党员进行违章违纪调查审判。法庭法官由中央书记或书记处提名经全国常任代表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审判时由被告人在法庭辖区内的党员名册中随机抽取党员组成陪审团,审判结果由陪审团投票决定,审判长当庭宣布。党员公务员被判违章违纪的,由上级党委或者本级常任代表会议作出相应的处分。法庭可由目前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改革组成,也可依法纳入普通的法院系统。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克服当前各级党委都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却存在不敢作为的弊端;二是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保持中央的权威,达到集中的目的。各个法庭没有上下隶属关系。诉讼可以跨区进行,可由党员个人提起,也可由党组织或党的工作部门提起。
十、实行行政支部与选区支部相结合的基层组织制度。目前我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是建在党的工作部门或政府部门里边的,可以称为行政支部。这种设置源于战争年代,却已经失去了那个时代的作用,受制于部门行政长官,在工作上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但这种支部也还保有一定的优势,就是便于了解本部门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二是方便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三是有利于发展新党员。所以,这种支部应当保留,但也还应当建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支部来辅助,这种支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选区支部,目的是方便党内选举事宜,使选举不受制于党政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同时选区支部可以与行政支部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共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维护党员的权利。
十一、实行党的工作部门干部考核提拔“三三制”票决制度。从大陆的现实情况来讲,中共党的干部工作的基础是公务员和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同时,中共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从公务员中选拔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体现。公务员选拔实行逢进必考的原则是可以肯定的。在此基础上如何考核选拔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值得认真思考。对于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既不宜由领导决定,也不宜由考试决定,更不宜由少数部门或少数人员决定。但目前大陆很多地方就存在这些弊端,造成用人上的腐败,以至于把许多为人正直、有道德、有能力的人才拒之于门外,极大地影响到中共先进性的永远保持,无形中不断造成中共党自身与社会先进力量的对立,这是最应当值得中共高层担忧的。因此,在这方面应当及时完善各项规定,在对工作部门干部的考核、提拔提名、任免三个环节均采取“三三制”票决制。所谓“三三制”就是在对干部的考核环节票决当中,领导票占三分之,同事票占三分一,周围部门或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人士票占三分一;在推荐提名环节,推荐提名委员会或小组、下级党政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群众代表三部份人员的票数各占三分之一;在任免环节,有任免权的领导层、纪检机构、舆论界代表三部分人员的票数各占三分之一。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对被考核提拔人员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互相制约、共同把关;二是有利于克服领导或同事的偏见或嫉妒打压;三是有利于克服少数人选少数人的弊端;四是有利于对被考核提拔人员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
以上各项制度都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经全体党员充分提出意见建议,最后在全国党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交由全体党员公决。
四、培育和规范民主集中制的保障力量
上面的设计包含了对民主集中制本身的保障因素,但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培育和规范有利于巩固中共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党外的国家和社会保障力量。这是从历史得来的教训。中国在辛亥革命以前,历来都是集中的政治制度,没有什么值得借鉴的地方。但在西方,在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时期是有过一段民主社会时期的,有过较好的民主制度,但为什么最后都没有得到坚持呢?原因有多方面,有经济基础变化了的原因,有阶级力量发生变化了的原因,有外敌入侵的原因,有民主制度自身的原因。认真研究思考这些原因对中共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是有很大帮助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中,也有着直接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例如,苏联共产党和中共本身及其所领导的国家过去都曾有过较好的民主集中制度,但为什么最后都变成专权的集中制度呢?这种情况有历史原因,更重要的是人为原因。因此,必须考虑到在国家和社会这个层面培育、规范和借助一定的力量,去制约和减弱威胁党内民主的因素,压制专权独裁的思想和企图,削弱维护专权独裁的基本力量。
首先是思想理论上的力量。必须对过去源于苏联的理论错误进行系统的批判和修正。过去大陆关于社会主义的系列原则主张和观点是不正确呢,还是正确但行为超前了?如果正确,那么存在了七十多年的苏联解体了而存在几百年的美国却不解体呢?这样铁的事实应当促使中共认真思考自已奉行的理论是否存在缺陷,而且是很大的缺陷,而不应当脱离这个事实去钻研经典著作,否则只会产生徒然无谓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怪圈内的左派右派的争论而得不到实实在在的结果,没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根本问题。事实上,过去的理论一部分出于革命和夺取政权的需要而源于苏联完善于苏联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关于党和国家的理论都偏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很多正确思想,是粗浅、简单和幼稚的,或者是左倾激进了的;一部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思想也未必成熟、正确;一部分纯粹从逻辑上看无懈可击,但这种逻辑的出发点——基本概念只要与历史社会事实对照就可以看出来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这种逻辑的前提条件是不成立的。下面作一些列举。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过去人们都把这种计划性理解为中央政府计划、上级政府计划。实行结果是,群众和下级没有一点自主权,这与《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未来社会模式是自由人联合体的模式的观点是互相矛盾的,是无法让人理解的。如果把计划性理解为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计划、行业之间协调计划、国家宏观规划和调控相结合的计划,那就容易让人明白。
第二,关于马恩列有关消灭社会分工、工农业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思想。这些听起来与中国古代老庄那种玄论式的社会空想有些相似,令人不可思议,而且仍然脱离不了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业社会思想的影响。这是办不到的,是不可能存在的。试想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资本主义社会分工是微细的,虽然生产社会化了,但分工却越来越细,难道随后产生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得了分工吗?所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在生产上的分工不但无法消灭,也是不应当消灭的。只能认为由于科技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可以消除它们的对立,使它们互为利用、互为补充、互为促进,没有了对抗矛盾,但差别依然是存在的。由于存在这种分工的差别(且不说人与人身心方面的差别),过去那种单一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是不科学的,不能有效地保障整个社会的生动活泼,压制了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的原始因素,与唯物辩证法是相违背的。
第三,关于国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中共过去实行的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权的制度,以为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强调的。事实上并不是这样。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肯定并赞扬了巴黎公社这种形式,而公社并不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形式,它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由普选产生并可随时罢免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有一句话:“在现今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后来许多人就据此认为,恩格斯不赞同普选制,普选制是专属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其实恩格斯所讲的是“现今”,即在资产阶级国家,普选制对无产阶级来讲没有多大用处,不能认为恩格斯也指社会主义国家普选制也没有多大用处。同样还是恩格斯,他在《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中谈到用什么东西来代替当时的德国国家形式时,认为每个省、每个市镇都有美国式的完全的自治权是应该的。他否定当时瑞士联邦州政府对县市镇长官拥有任免权的形式。
第四,关于无产阶级专政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当然指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产生的)在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给魏德迈的信中是这么说的:“……(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请注意,马克思在这里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过渡形式。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是这么说的:“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国家。”请注意,列宁在这里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是非常丰富和繁杂的,同时也是新型民主的国家。在这里列宁还说:“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不仅对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这里的共产主义应当不包含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之间的整一个历史时期是必要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说:“暴力,用马克思的话说,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是社会运动供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死硬化的政治形式的工具。”从伟大革命导师的上述言论中可得出什么结论呢?很显然,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暴力而且只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马克思使用“共产主义”这一概念中包含有我们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可以从中想到,这个过渡在时间上应当不会很长)。退一步讲,即使如列宁所认为的无产阶级专政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但在形式上也是复杂而丰富的。但是,人们过去怎么认为呢?过去认为专政也就是行使国家暴力而且不需要复杂的形式。这种观念大陆在改革开放前非常流行。虽然在中共领袖的理论著作中没有见到这样讲,但在实际中却是这样实行的。
第五,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后的所有制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产业工人、长期受雇佣的农民、部分自由职业者、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为非资本占有者劳动阶层,是纯粹的无产阶级(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些无产阶级由于劳动异化的不合理原因而发生革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很正当的。但是,在革命以后,他们应当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应当再自认为是无产阶级,而应当堂堂正正地算是有产阶级,不过应当是社会主义的有产阶级。这种财产所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财产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应当是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合作占有、国家政权对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调剂等等的多种形式的结合。而过去大陆实行的是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加上生产经营的国家计划指令性,无论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最终都变成只见国家和和集体,不见群众和劳动者。这种所有制是一种不贴近群众,不贴近生产经营者的空中楼阁,是一种没有生命力的所有制形式,讲得难听一些,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所有制更不如的霸王式所有制形式,是有史以来更全面剥夺人民群众经济民主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最容易为独裁提供经济支撑。封建政权都还没有剥夺人民群众的经济民主,除了极少的产业外,封建国家政权从来不直接进行经济生产。所以,不能认为,只要生产资料归国家占有,就一定自然而然地变成全民所有,就变成社会主义所有制,由国家管理生产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注解中抨击那种认为德意志帝国俾斯麦实行铁路国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指出:如果这样认为,那么妓院国营也是社会主义的了。
第六,关于劳动及劳动价值问题。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体力劳动和产业劳动占有绝大部分比重,脑力劳动和非产业劳动因而常忽略不计,管理工作因而也不被当作劳动。到社会主义社会,从理论上讲,管理工作是被承认是一种劳动的,但在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上常常又模糊不清,造成理论与实际的脱离。而且,在信息化、知识化时代,劳动因素和劳动形式越来越复杂,脑力劳动的份量越来越大,非工业产业的劳动纷繁复杂,马克思原来的劳动及劳动价值理论已经显得简单化,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社会的实际情况了,这就促使人们必须对马克思的劳动及劳动价值理论加以完善丰富。否则,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就总会力图把社会成员的归类划分简单化,与多元的社会实际不相符合。
第七,关于议会制问题 。马克思只是不赞同把议会当作清谈馆、议员当寄生虫,认为议会应当兼管立法和行政工作。列宁对议会制的批评很激烈,把美国、瑞士、法国、英国、挪威等国家的议会都当作是愚弄老百姓的“清谈馆”。但事实上这些国家的议会是兼管立法工作的,只是不兼管行政工作而已。不兼管行政是坏事吗?在现在看来,一个机构本身又立法又执行,不腐败才怪呢,苏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大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维埃制度也不一样,现在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八,关于剩余价值问题。马克思论述这个问题时,是把它放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进行的,目的是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非合理性,但也简略地讲了社会主义的剩余生产问题。大陆编撰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很少有讲到这个问题的。正因为如此,给许多人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产生剩余价值。而如果我们考察整个人类经济发展史,就会发现,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生产力提高了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剩余劳动和生产,这种劳动和生产的产品拿去交换就会产生剩余价值。所以,只要劳动制度允许和存在交换,只要具备相应的生产力,任何社会的劳动者都可以生产剩余价值。因此,不能认为,剩余价值问题仅仅是资本主义的问题(参看苏联列昂节夫著《政治经济学》,1950年解放社出版)。要特别注意的是,事实上,在公共占有及经营制经济形式下,如果经济政治制度不完善,剩余价值同样可能被无偿占有,在资本占有及经营制经济形式下,如果经济政治制度规定得好,剩余价值很大一部份也可当作群众的公共利益。这就可以带出来下面的结论:1、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定,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甚至可以包容在社会主义当中。2、社会主义的关键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前提下如何生产剩余价值和使用剩余价值,而不是生产资料国家占有和实行国家计划经济制度。
从上述问题可想而知,人们过去有关国家和经济社会制度的观念和理论还是很不完善的。上述过去的观念和理论只是在近几年大陆一些大学的教科书里才得到一些修正和丰富。但是这种修正和丰富所影响的范围并不广,而且程度上还很不够,修修补补,遮遮掩掩,没有形成崭新的体系,更没有上升到中共党的决议的高度,也就是说,权威性很不够。如果中共的思想理论发展完善工作做得不好,过去那些不科学的陈旧的思想和理论依旧会不顾人类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固有规律而顽固地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样的话,倒不如提倡老庄学说中的“绝圣弃智”思想,实行“无为而治”,让经济、文化、社会固有的规律自然地发挥作用。而且,从过去那些不科学的陈旧的思想理论可以看出,保障民主思想的因素是多么地微弱,而保障集中思想的因素是多么的雄厚,极大地消极影响到中共建立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的制度机制的努力。
民主集中制的保障力量除了思想理论外,还有哪一些呢?第一是法律力量。一直以来,我们把党章党纪仅仅定位在党内运作,实践证明作用不是很大,党的组织对党员容易滥用党章党纪,党员对党的组织所要求应尽的义务也常常漠视。因此,党章党纪也应当列入民法和合同法的管辖内容,把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定位为法定合同契约关系并在社会上公开运作,这样对党的民主集中制更会有促进和保障作用。第二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国家的武装力量最容易为集中和独裁提供支撑作用。所以,应当规范和弱化国家武装力量在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第三是舆论力量。中共对舆论力量的培育和引导的工作当前做得不够,在这方面的认识还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大众传媒方面。过去他们严格控制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自主作用。近几年来提倡媒体发挥监督作用,但有很多媒体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良莠不齐,有的职业道德很成问题。所以应当制定颁布《新闻法》或《大众传媒法》,对媒体机构的职责和媒体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第四是群众自治力量。任何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都离不开一定形式的群众自治。群众自治是整个国家实行民主政治的基础,特别是群众在社会基层的自治。大陆当前的村民和居民自治在法律上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由于整个国家的体制原因,国家基层政权破坏群众基层自治的现象屡屡发生,但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造成许多上访的不稳定因素发生。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应当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第五是行政区域力量。有一定自治性质的行政区域的力量对防止中央和上级过度集权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但又必须要防止造成区域自治尾大不掉的局面发生。因此,要完善和保障党内的民主集中制,行政区划问题也应当好好地统筹考虑。第六是同级政权组织力量。大陆可以不搞多党制也完全可以建立中国特色或者说中国模式的民主政治制度。这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只是这种制度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提名和产生办法,政协委员的提名和产生办法。人大代表要直选,政协委员要由各界别直选,由各界别自行提名。执政党、人大、政协三驾权力马车各自的权力要明确,并且其来源渠道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用国家大法明确下来,通过健全人大和政协这样的政权组织力量来保障党内民主。
后语
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来发展完善中共党内民主,是中共当前一项紧迫而光荣的任务。对于中共来说,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在某些方面作出牺牲。但是,为了中共的长远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前途着想,必须要发展党内民主。可以想见,在着手进行这项改革的时候,肯定会遇到很多阻力,这些阻碍力量会找到各种各样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并且打着为人民利益着想的旗号。因此,这项改革必须坚定不移。而且,要教育各级党的领导人员要有发展党内民主的自觉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把具有这种自觉性的共产党员提拔到党的领导岗位也是很有必要的。也要教育他们的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发展党内民主时既要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和敷衍塞责的态度,也要克服形式主义的思想,要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也要教育和宣传群众,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不是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民主形式,西方的民主形式并不是最好的样板。而是要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出发,从大陆的现实的政治情况出发;如果采取过激的态度和行为,那将会得到相反的结果,会危害到中共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前途。中共还应当要教育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项工作中,既要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也要防止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
作者单位:中共广西鹿部寨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