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58 次 更新时间:2010-11-1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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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 (进入专栏)  

在当代中国,作为学术制度问题,最先关注法律文献引证问题的可能是高鸿钧先生和贺卫方先生。1988年前后,当时他们二位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编辑《比较法研究》,首先提出并且在办刊过程中身体力行坚持了这一实践。由于他们的要求和实践,也影响了整整一批当时属于年轻的,如今已人到中年的学者;他们更多借鉴了美国法律评论的风格。而在编辑部之外,梁治平先生在他最早的一些论文中也开始了类似的追求,主要借鉴的是当时在中国大陆引证传统相对健全的文史哲学科的经验以及海外的汉学著作。此外,还有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的“文革”后最早的一批民法以及刑法学者,也逐步通过实践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学术的引证规范。之后,大约15年前,邓正来先生组织了有关学术规范化的讨论,尽管关注的是广泛的学术研究领域,却同样影响了法学。贺卫方先生以及其他学者在多次会议上也曾一再倡导,并提出过比较简单的引证规范。所有这些努力促使诸多中国法学刊物和书籍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都风格一变,普遍注意了文献引证的规范。至此,应当说,这个传统在法学界已经基本确立,只是没有人来将这些基于实践形成的规则予以系统整理编写。如今,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先生基于他多年对法学文献的经验,提出了这个建议稿,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符合一个听起来有些夸张但名副其实的说法—— “集大成者”。

文献引证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广泛深入的产物。30年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文章大多没有引证;若有也只是马列和毛主席的指示,偶尔也有周恩来或董必武或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领袖的言词。文献引证因此是附着于权威的,是引证者自觉赋予被引证者的一种特权。因此,毫不奇怪,尽管最早附着于政治权威,但这一引证的基本规范很快被延伸到学术权威身上。先是延伸到一些为领袖所评价或提及的学者,例如孔孟、老庄、商鞅、韩非以及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等;之后解放思想又逐步延伸到其他较少或者没有进入领袖队伍中的著名学者。但随着中国立法的增多,引证法条开始增多,这时,尽管还有权威的影子,但引证已经开始更多技术化了。随着20世纪90年代学术著作和译著出版的增加,文献引证也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引证与权威的关系进一步淡化了,而与思想学术交流的必须联系更紧密了。如今,随着新闻报业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社会科学类型的实证研究增加,都推动了法学文献引证的变化和发展。法学文献的引证日益凸显为学术研究论证所必需的各类资料来源。引证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权威来源,甚或学术装饰。法学文献引证的规范化因此成为必须。

我提到了学术装饰不是偶然的。因为目前的一部分法学研究成果中确实有把文献引证作为装饰的倾向,目的是炫耀或其他?这种倾向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构成一个妨碍,而不是激励。我赞同贺卫方的观点,引证必须以必要为前提。否则,为了引证而引证,为了学术包装而引证,会成为中国法学学术发展的一个新的病灶。引证的全部目的以及判断标准都必须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的发展,而不能是其他。仅此而言,同样要求法学文献引证的规范化。

罗伟先生留学美国多年,先后在法学院和图书馆系学习研究,毕业后,又在法学院图书馆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有关法学文献的经验。特别是他长期以来一直关心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有志于编写这样一本书。3年前,他来到北大法学院和我谈及并讨论了这项工程,他还先后同贺卫方、赵晓海等老师以及当时就职于法律出版社的蒋浩先生细致交谈,大家达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此后,他在美国申请了相关研究基金,开始了这项工作,并回国就此召开了专题研讨会,最终提出了这份建议稿。我们必须感谢他的努力。北大法学院的赵晓海老师也为此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我们同样表示感谢。

感谢不是客套,而是因为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就是这些同仁和朋友通过这类细小的努力逐渐推进的;而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

2007年10月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楼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建议稿),罗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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