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悲剧的私权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51 次 更新时间:2003-11-2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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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兆勇 (进入专栏)  

拆迁户的私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

房地产商人可以说是最有市场眼光的,如果是一块配套不齐的“生地”,地产商就得努力预测其风险,伺机而行。但是旧城开发却不一样,可以倚重周边成熟的环境,如人口聚集、生活教育设施齐备等,风险远远小于生地。旧城改造的风险在于拆迁的成本。

商业行为异化为政府行为

与拆迁户公平交易或谈判,地产商既无这样的习惯,也无这样的耐心。他们看中了政府的权力。现今的一些地方政府是一个表面政绩形象化的政府,城市形象的改观是政府政绩最直接的表达,也是某些官员升官发达的最好方式。房产商正是盯住了这样的死穴,高举为城市增光添彩的大旗,把政府拖进对付拆迁户的陷阱——用公权、特权对付拆迁户,降低拆迁成本,从而演绎出一幕幕的城市悲剧。

有的房地产商采取包干:我给你政府多少钱,你去实现“几通一平”。政府“为了城市发展,为了城市形象”摆平拆迁户,如若不从,便强制拔下钉子户。因为拆迁法规定,你只有房屋所有权,并无土地所有权,国家有权收回土地。而拆迁户认为,自己有级差地租收益:“你把我的房屋拆迁,建造商品房获得的利益,我有权益参与分配,你应给我一个合理的赔偿。”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弱势的拆迁户往往只能败下阵来。当请不动政府为其拆迁时,一些房地产商就勾结黑道,对拆迁户进行恐怖活动,骚扰、威胁成了家常便饭,甚至砍杀。有的地方政府却对此袖手旁观,任无权无势的拆迁户被宰割。本来是公平交易的拆迁,却变成了公权、黑道的强制,将“朱正亮”们逼上了绝路。拆迁悲剧的症结就在于,商业行为异化为政府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政府官员其实是被资本收买了,导致资本与政府勾结对贫民实行抢劫。本来应该维持中立和公道的政府却偏帮大资本,而拆迁户失去了法律和政府的保护,告状无门,自焚就成了他们与政府对话的极端方式。

我们的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

在中国这个转型社会,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将会发生一系列的冲突,拆迁纠纷凸显社会缺乏对私权、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过去是按国家、集体、个人的顺序调节利益,近二十年改革的实质恰恰是因为尊重私权,承认个人追求权利而得到发展。改革正是因为国家意识到,否认私权扼杀了人民的工作意欲,窒息了社会发展,所以不得不恢复私有产权。

用群体压制个体,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压制个人利益似乎是理所当然,况且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表现在拆迁中。然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为建广场而拆迁也许是公共利益,改造胡同建高楼也是公共利益吗?房产商的一切作为就是公共利益吗?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被收买了,他还能维护公共利益吗?

我们的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把别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样重要。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宣扬对私利的保护,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房产商们不是也在推动修宪,保护个人财产入宪吗?只顾自己的私,漠视别人的私,他们最终也会吞食苦果。如果听任一些房产商勾结特权,侵犯私权、民权而不制裁,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就不能和谐发展。

一定程度上说,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等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没有尊重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是难以实现的。现代社会的政府必须是个人利益的捍卫者和国民安全的保护者,是这个利益多元化社会公平、公正的捍卫者,而决不是用特权来偏帮大资本,侵犯民权。

必须让行政权力退出拆迁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有这样的定理:政府的责任仅在于通过法例,保障不同利益阶层,通过以金钱为衡量准绳的法例,达成资源最适当的分配,同时通过法例,保障这类谈判在公开的情形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小政府、大市场”,才能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有人会问:尊重拆迁户的个人利益,那城市如何发展?笔者认为,即便政府介入拆迁能够提高效率,加速发展,也不应提倡。美国第31届总统胡佛认为,即使政府对商业的管理可以提高效率而不是降低效率,也还是应该坚定不移地反对。因为,它摧毁政治平等,加剧而不是减轻弄权和腐败现象,会扼杀积极性和创造力,会破坏领导能力的培养,会挫败人民的智力与精神力量,会使平等与机会化为乌有,会枯竭自由与进取精神。

套用胡佛的话,即使行政权力能够加速城市更新面貌,由于它容易滋生腐败,容易使特权侵犯民权,容易出现有人以一己私利搭公共利益的便车,所以必须让行政权力退出拆迁,斩断商业行为转换成政府行为的利益链。

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你要拆迁,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当然,根本的解决还得靠法律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蝼蚁尚且苟生,自焚者何以要以死来抗争?那是冤屈不能伸,用死来与社会对话,若不是被逼到绝境,岂会有此极端行为?毛泽东在1956年谈及拆迁时曾说:“你拿长棍去拨鸟儿的巢,雀儿也要叫几声。”自焚行为是什么性质?如果政府以公心来处理拆迁,不偏帮大资本,不被大资本垄断公权,会不会有自焚?处理这些问题,必须要分清是非,不可把自焚者归为报复社会来惩处,否则情何以堪、公德何在、亲民何在?否则自焚者可能从良民变成暴民,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

令人高兴的是,几天前大陆媒体报道,北京警方打击房产商勾结黑社会实行野蛮拆迁。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使人看到了政府在拆迁中扮演角色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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