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转向,表明理论与实践更多地开始关注民主的真实性,更多地关注公共决策中的有效参与。多元文化现实是可以用来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资源;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协商民主运作的重要基础;而公开利用理性则是协商民主的关键。
[关键词]协商民主;多元主义;公民社会;理性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在西方学术界兴起。协商民主研究的转向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及多元化趋势条件下,人们更多地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即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且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其中。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普遍关注和研究的拓展,必然要求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模式,构建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具有怎样不同的维度?即如何认识作为协商前提、基础、核心概念等相关因素,如多元文化、公民社会和理性等。本文将从多元社会现实、公民社会成长,以及理性应用等角度分析协商民主的相关要素。
一、多元主义现实与协商选择
关于多元主义的内涵,有多种阐释。约翰·凯克斯(JohnKekes)认为,多元主义是由四个命题构成的:(1)实现美好生活所必须的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2)这些价值是彼此冲突的,而实现某些价值就会排斥其他价值;(3)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性标准,标准是多元的;(4)但是,价值冲突仍然存在合理的解决路径[1](p.44)。而一般来说,多元主义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以及关于共同的善的合理观念。这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采纳多个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把任何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个人也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2](p.8)。所以,面对自由、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以及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价值,而不是将任何一种特定价值置于优先地位。也就是说,不存在一种在所有情境中都具有优先地位的价值,任何单一的或复合的价值都不具有这样理性的、道德的权威。多元主义的结论是:主张某一个价值永远具优先性的论点是不合理的,虽然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普遍、恒久不变的,但是在如何享有这些基本价值的问题上,则会因历史、文化和个人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在协商理论中,多元主义同样受到了协商理论家的关注。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能够清楚地为人们提供关于民主观念的重要内容,即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那么,对于民主概念来说,合理多元主义的含义是什么呢?乔舒亚·科恩认为,人们在选择与自决、幸福与福利,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存在着持续的差异,在思考与实际生活相关的美德,以及个人和政治参与的意义方面也存在广泛的争执,而且对于这些观点的宗教和哲学背景也存在深刻的分歧,这就产生了合理多元主义问题[3](p.305)。人们在价值观念、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普遍的、深刻的冲突。这些差异、分歧、冲突,甚至没有明确的方式、路径以及实践能够使其走向融合。在当代社会,它们具有持久的特征也是政治制度无法消除的因素。
虽然多元的社会事实是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在大多数民族国家中,不但宗教,而且在文化上都存在着差异。这些文化差异及其发展现在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分歧或冲突。因此,基于传统宗教自由和宽容的规范自由主义解决路径似乎也不再有效了。究其原因,可以说,当前的许多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是原则冲突。很明显,后者一般来说是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解决的。所以,有学者指出:“这些普遍冲突并不仅仅来自种族和文化少数族群的特殊情形。当秩序良好的少数族群共同体往往由于宗教原因而坚持不同的信仰体系时,难以解决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产生了。而当它们不仅仅是特殊信仰甚至原则的冲突,而是判决原则(principlesofadjudication)的冲突时,这些问题就变成了普遍的冲突。在普遍的冲突中,这些判决原则受到文化上的少数族群成员公民的质疑。”[4](p.75)保留地制度、移民文化冲突、依靠传统医疗方法治疗疾病而导致不同的文化冲突就是明显的例证。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存在着保护土著文化的保留地制度。在面临势不可挡的、侵略性欧洲文化时,保留地制度可以保护文化认同,保护了原住民的文化权利;但是,保留地制度在保护印第安人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非印第安人的权利;保留地制度保护了权利,但也维持了严重的、系统的贫困。因此,如果不限制其他的普遍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未得到宪法保障,少数文化可能就会消失。这些特殊权利和权力是合理的、合法的吗?或者说,它们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呢?在电影《刮痧》中,作为移民的华裔居民,用中国传统的刮痧方法治疗儿童的疾病时,在美国却导致了医疗、道德、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剧烈冲突。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冲突,也是少数文化族群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经常遭遇的冲突。父母会根据自身文化背景和知识来为其产生某种疾病的儿童寻求治疗方式,而与不同文化背景的通常原则和医疗方法发生冲突,使这些冲突成为深层次冲突的原因不在于它是父母的“权利”与国家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在于表明这些冲突性原则处于危险之中的判决活动。因为在疾病“事实”上存在深层次的分歧,所以,提出任何解决方案都是非常困难的。道德和认知理性的交织使人们在儿童治疗问题上难以达成任何妥协,因为似乎不存在任何人都可接受的正当性的公共基础。另外一个例证就是随着移民的增加,法国移民的少数族裔在法语学习、文化融合等方面与法国主流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冲突,最终由于法国政府政策不当而导致大骚乱。
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多元主义事实的存在,首先可能使在这种环境中公民无法共享同样的集体目标、道德价值或世界观。其次,可能会因为拒绝承认不同的文化权利而导致强制融合与统一,从而牺牲多样性;或者以一种相互不隶属的、分离的状态维持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在事实上可能会限制协商民主的实践。
但是,多元文化主义事实的存在,也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博曼认为:“就文化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众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但是,只有在公民能够学会如何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卢梭与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认为无法减轻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4](p.70)多元主义是怎样促进协商的呢?“文化多元主义应该会改变我们思考代表制的方式,但在这种方式中,我们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不同群体在同样政治过程和同样公民公共领域中的参与。文化多元主义还可能改变我们思考团体本身形成的方式。团体在文化上不应该是固定的范畴,相反,团体的形成应该是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公民社会中的团体多元性,只有在团体协作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塑造和重塑自身,并因此改善克服文化上固定的、弱势群体持续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时,才能促进协商。”[4](p.95)
首先,多元的视角能够促进提出要求的人表达其作为公正诉求的建议,而不仅仅是自利或偏好的表达。集体政策的建议不需要根据所有人都能享受的共同利益来表达。尤其是,在存在结构性非正义的地方,至少有些正确诉诸正义的要求可能不会表达共同利益。甚至在没有矫正非正义时,对许多政治问题的恰当解决也会要求根据公众需求、认识并为处于特殊境地的人提供独特的需求。公共讨论中多元社会视角的存在有助于根据合法的正义要求来设计话语。所有人都可能提出自身的诉求,而集体决策必然要求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因此,个人或部分的偏好不能作为接受某项建议的充分理由,而依靠关于集体问题的不同视角来对他人做出解释会促进讨论中的参与者根据公正的、共同的诉求形成自己的建议。
其次,不同视角、利益和文化之间的冲突能够使其他人了解到不同的经验,尊重不同的视角。注意倾听那些不同于我、我的团体的观点,让我知道了他们眼里我的境遇,以及他们认为我与他们的关系,对于具有不同权力、权威和特权的团体来说,这种视角背景尤其重要。这些关于其社会关系的不同、较少特权视角的表达,可以揭示出相对的偏见以及相对的盲目性。这样做能够导致对正义的必要条件的更好理解。同时,那些较少社会特权的视角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认知特权,他们可能也需要其他人理解其弱势的社会原因,或者认识到他们可能也存在错误。
再则,表达、疑问、对话,以及挑战不同境遇的知识增加了人们的社会知识,虽然没有放弃其个人的视角,但倾听不同的观点,是影响不同境遇的人们能够理解建议和政策的方式。他们获得了关于不同社会领域会发生什么,以及社会进步怎样与不同观点相联系或冲突的知识。通过将这样一种间接理解内化,民主讨论和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得到了更广阔的、其自身片面的经验也嵌入其中的社会过程图景。这种更全面的社会知识可以更好地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以解决集体问题。
民主理论家扬也认为,将团体视角中的差异看成是扩展每个人理解的资源,以重视其他人的视角,是一种理解民主交往的方式,但它只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从公共交往中的真实要素和趋势来推导我们通常经验到的表现在不公正和权力导向政治中的差异。这种理想至少可以发挥三种作用:赋予讨论中的特殊团体视角的包容原则正当性;作为能够衡量实际公共交往包容性的标准;使现实政治更符合理想[3](pp.302-303)。扬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协商民主中的多元主义的视角。
二、健康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
对于民主、以至协商民主来说,都需要明确特定的条件。除了对于暴政施加制约的法治以外,健康民主发展所需要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其中还包括有允许公共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技术、制度等基础设施。
公民社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从其开始使用以来,哲学家、社会理论家等从未停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位、作用、美德和界限的争论。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的团体和网络,它们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在扬看来,公民社会最好用像“活动空间”这样的空间术语来解释,在这样的空间中,“各种明确的活动”普遍产生于私人的、政治的和公民组织与网络之中[5](p.16)。从构成要素来说,公民社会包括有私人的家庭领域、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团体和其他形式的公共组织如媒体等。因此,公民社会排斥与国家相关的制度,如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以及完全以市场和经济生产为核心的各种组织。由于构成的多元因素的存在,公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空间。其中,各种组织、团体和活动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某些组织、团体和活动倾向于影响国家或经济;某些组织能够形成进步的观念,而其他的则更为保守,而且还有支持原教旨主义立场的组织;公民社会中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使某些团体在获得信息、劳动力和财政等方面更有优势。这些资源使某些团体组织得更有效,从而帮助他们更便于影响国家。公民社会的最主要、最明确的特征就是其“自组织”能力,即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能够“形成各种支持认同的交往活动、扩展参与可能性和创造稳定且巩固的网络”[5](p.163)。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争论逐渐占据了社会理论、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不管各种研究的背景如何,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主要在于强调其对于健康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研究者普遍认为,要实现良好运转的民主,公民社会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对于民主来说,公民社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公民社会能够使自主的个人在自愿组织之间自由转化,并因此创造出一种平衡国家权力的力量;公民社会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自身能力成长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是各种社群、非自利的个人或国家共同决定整体命运的场所,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决策能够使决策获得合法性;公民社会是公民学习民主的地方。信任、互惠等公民美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政治组织的活动形成的,并能够消除社会分裂、对立和冲突。
那么,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公民社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呢?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卡罗琳?亨德里克斯认为,公共协商最好用话语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活动来界定,其中,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是关键参与者[6](pp.486-508)。协商民主理论应该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理论,公民社会的不同作用应该都体现在协商民主之中,从而共同促进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社会进行了探讨和阐释。在这些讨论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社会在协商政治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围绕这个问题,协商理论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脉络,即微观和宏观脉络。前者集中于界定协商程序的理想条件,例如毕塞特和埃尔斯特等,这种理论仅仅就谁应该参与协商、怎样运用理性思考等进行了相关讨论;宏观协商理论家强调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的协商话语形式,如本哈比、德雷泽克、哈贝马斯等,其关注焦点是正式决策制度之外的、非结构化的、开放的对话。亨德里克斯认为,这两种协商民主理论的描述恰好是不同的。微观协商民主理论建议,在其愿意和有能力参与结构化的协商论坛时,公民社会的行为者应该参与协商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暗示公民社会需要采取交往行为的形式,开展与国家的合作。而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共讨论的非正式和非结构化的性质。根据这种概念,公民社会在国家之外并与国家相对的非正式政治活动中发挥作用。这些活动大概既需要交往行为,也需要策略行为[6](pp.486-508)。
从微观视角来看,协商是发生在结构化论坛中的一种活动,其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聚集在一起决定一项议程,一起思考、推理和讨论,并选择一种结果。微观的目标是决策。微观论者强调的关键,是协商参与者都是相对公正的,都愿意倾听他人的意见,并承诺实现一种共有的对于集体利益的理解。微观协商理论家集中关注的是为公共制度中的协商提供理想模式,因此,他们的理论大多数都与西方民主国家现有的政治制度如立法机构等有关。不过,少数微观理论家更倾向于雅典式的协商论坛,将参与扩展到民选的代表。例如,科恩将协商程序定义为一种活动空间,其中,公民可以为政治议程提出问题,并参与关于这些问题的辩论。因此,如果参与者可以自由平等地决定议程,就设定讨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选择一种替代,那么,这样一种论坛就是民主的、协商的。微观理论家要求民选的代表和公民社会中那些愿意并有能力协商的行为者参与结构性论坛中的理性协商。
从宏观视角看,协商是较少结构化的术语,其中,通过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网络和媒体参与开放的公共话语。宏观协商的目标是意见的形成。按照本哈比的说法,宏观协商生产的是一种“关于思考、争论和辩论的相互联结、重叠的网络和组织的”公开对话。对于德雷泽克来说,宏观协商指的是各种重叠话语(overlappingdiscourses)的争论。话语可以比作是连续性的故事情节,在事实、价值、神话和意见基础之上得以发展。它们意味着“一种共有的理解嵌入语言中的世界的方式”。宏观或话语的协商发生在社会中非正式的、“未开发的”空间,其中,交往是不受限制的、自发的。它包含着一系列从小范围面对面的讨论,到社会运动和媒体的行为的交往空间。话语的协商并不必然排斥类似抗议、抵制和激进行动等更为策略性的行为形式。
在宏观协商中,公民社会发挥着一种支配性的作用。宏观理论家要求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如社会运动和赋权的公民,都站出来,积极地参与公共话语。在宏观协商理论中,人们希望通过参与交往行动,公民社会发挥一种对抗国家的不受限制、甚至是对立的作用。宏观协商民主可能表现得更具有包容性,并因此潜在地也更具合法性[6](pp.486-508)。宏观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在民主解放的形式之中。公民社会是观念和话语形成、塑造和竞争的空间。公民社会的作用在于以一种不受限制的以及也许甚至是策略的方式动员国家之外的话语,而不是参与正式的协商。从理论上讲,宏观协商可能会吸引那些对支持特定结果感兴趣的团体和激进主义者。
但是,不管是微观路径,还是宏观路径,都有批评者将其看作是精英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二者都无法避免精英的操纵,或者支配。
对于宏观视角来说,有学者认为,如果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的团体无法集合起话语的潜能,那么,宏观协商就会很容易沦为协商民主论者所不愿看到的那种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政治。另外,即使是宏观理论家本身,也认为公共领域中存在潜在的交往扭曲。例如,哈贝马斯就承认,由于其无政府的结构,一般的公共领域……在不平等分配的社会权力、结构性暴力,以及系统地扭曲的交往的压制性和排他性影响面前更脆弱,而不是制度化为议会机构的公共领域。在批评者看来,在承认公共领域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潜在的交往扭曲方面,哈贝马斯做得还不够。例如,南茜?弗雷泽认为,我们不是要理解一个更大的公共领域,而是应该承认,现代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包含着各种不同的公共领域,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通常意味着,正是公共领域中更有权势的行为者支配着讨论和争论。
对于微观视角来说,有学者指出,微观理论似乎意味着,只有那些愿意并有能力遵守这些协商规范的人才应该参与协商论坛。这就会导致理论家走进死胡同。但是,至于公民社会,微观理论似乎暗示着要排除在公共生活中更关注追求其自身议程而不是扩展其观点的那些人。极端地讲,这种观点意味着,许多党派支持者,如利益团体、社会运动和激进主义者都不可能成为有益的微观协商者。微观协商的这种排他性已经成为更多批评的根源。例如,差异民主论者担心,这种结构性的协商可能会排斥那些不熟悉正式辩论或权衡各种言论的人,或者那些可能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受压制的团体。
很显然,不管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的视角看,公民社会对于促进协商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都存在着为批评者提供批评的理由。偏重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必然会导致或者排斥那些具有严格的或与团体相关偏好的行为者,或者将会赋予公民社会中的行为者在公共领域中解释、组织和动员其观念的资源优势。这两种倾向都存在着诸多局限。
那么,怎样的视角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协商政治呢?亨德里克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整合的”协商体制。“我认为,一种更为整合的公共协商体制最好定义为一种发生在重叠话语领域中的活动,这些领域有些是结构性的、有些是松散的、有些是混合的,其中,每一个领域都会从公民社会中吸引不同的行为者。各种混合的话语领域是这种建议的关键组成部分,因为它们鼓励不同的行为者聚集在一起,交替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公共协商。在当代政治中完善协商质量的一条可靠路径就是建构各种能够聚合整个公民社会中各种不同声音的空间。”[6](pp.486-508)
首先,“整合的”协商体制,既赞成协商领域的多样性,也主张在这些领域之间建立联系。协商体制包含着一系列各种领域和空间,某些特定的活动就发生在其中,在这种情况下,交往实践塑造了批判性的公共协商。这些空间和领域包括议会、委员会会议、利益相关者圆桌会议、专家委员会、社区论坛、专题研讨会和教堂活动等。
其次,“整合的”协商体制是一种健康的体制,它包括各种各样的话语领域,有些是正式的,有些是非正式的,还有一些是混合的。多数领域都存在一种主导的交往形式,例如科学探讨、争论、谈判、共识或协商。与其他领域相比,有些更为结构化,有些更为公开、更具有包容性,有些是国家开始实施的,有些则源自公民社会。但是,这些领域决不是相互排斥的。有些行为者更愿意在若干领域中活动,从而能够利用不同的交往形式,并与不同的行为者交往。
另外,这种“整合的”协商体制有助于将微观和宏观视角结合起来。它们鼓励可能通常处于宏观领域中的行为者(激进主义者、利益团体、公司等)和微观空间中的行为者(国会议员、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积极联系那些在这两种领域中都未有充分代表的行为者(公民个人等)。这种体制还能够将更广泛的公共话语与政治精英的对话和决策联结起来。其独特之处,还在于它获得了微观和宏观协商的利益,而又不用致使其各自的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趋向消亡。一方面,它们创造了微观协商空间,其中,日常公民能够平等互动,从问题中学习,质疑基本假设和前提,而最重要的是共同努力为决策者提供一种集体的建议。另一方面,这些混合的协商设计也欢迎那些更习惯于宏观协商的行为者如激进主义者、非政府组织、游说团体、专家和政府官员的贡献。公民陪审团成员欢迎所有这些行为者参与,并与他们分享其观点和经验。
公民社会在协商民主中内在作用的差异,有赖于该理论是关注微观协商论坛的条件,还是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宏观话语。一方面,微观理论家支持公民社会及其代表参与结构性论坛的理性协商,其侧重点在于公民社会的参与者在正式的协商论坛中,他们具有相对未成形和易适应的偏好。相反,宏观理论渴望通过不受限制的交往,在解放民主中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这里,公民社会被看成是公共舆论形成、争论和完善的空间。
但是,完全将协商民主理解成微观或宏观之中的某一方面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潜在地也是排他性的。因为,在实践中,所有的微观协商论坛都处于其宏观话语背景之中并受其影响。另外,公民社会,尤其在它与协商的关系上,是异质的和存在差异的。与其他行为者相比,有些行为者更愿意,也更有能力协商。此外,某些团体和公民可能会选择在微观协商论坛中与国家交往,而其他的可能会决定借助宏观协商行动对抗国家。
三、协商过程的关键在于公开利用理性
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是保证协商过程能够合理趋向共识并诉诸公共利益的关键条件。协商过程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基于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1]这种集体的批判反思过程预设协商参与者都会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他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因为协商过程必然涉及围绕公共政策的观点、根据和理由必须清楚、有力,所以,协商理论家都倾向于强调理性在商讨和辩论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在科恩看来,协商必然是理性的,因为协商过程的参与各方都需要表明自己提出、支持或者批评各种政策建议的根据和理由。这些根据、理由和观点等会通过表达、陈述、沟通和交流等决定他们建议的命运。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理想的协商中,人们总是在运用“更好观点的力量”。人们提出建议并相应提出支持此类政策建议的根据,目的就是希望别人能够倾听这些理由,能够接受基于这些理由的建议。也可能很多建议会被拒绝,因为它们没有可接受的理由为之辩护。
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理性对协商过程的作用,重要的在于理性的运用,即“公开利用理性”。所以,在这种语境下,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可被看作是对公开利用理性的认识论思考。这种思考既包含了程序方面,又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它以理想的赋予理性的程序来解释协商中的理性。这种理论认为,信念和行为之所以具有理性特征,在于它们可以通过正当的理性得到公众的支持。交往理性发生在话语之中。同样,罗尔斯主张“非完善程序论”,认为协商的恰当理由必须诉诸“正当性的公共基础”,以消除差异。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宪法框架内才是适当的,所有公民自由平等的本质可以合理地根据其共有的人类理性的原则和理想加以认可[8](pp.6-7)。
民主决策对自我反思和公开利用理性寄予了很高希望,这一点在多元文化现实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协商理论必然要面临处理普遍文化冲突造成的对公共理性制度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果民主协商的特征是民主公民在理性指导下动态应用多元公共理性,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包括合作、制度分化和道德妥协在内的协商就可以成为解决多元道德冲突的重要路径。那么,何种理性才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恰当路径呢?
在罗尔斯看来,“公开利用理性”作为公民解决这些困境和冲突的恰当方式似乎是合适的。但是,博曼指出:“事实上,没有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某些修正,公共理性将依然陷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困境之中,在它们为解决这些冲突提供确定答案而发挥作用的观点中,尤其如此。”[4](p.78)
博曼是如何修正罗尔斯的观点的呢?他提出了两个步骤:“这种重建工作分为两步:第一,公共理性必须是多元的;第二,公共理性必须是动态的和历史的。也就是说,解决多元主义困境的两种民主路径必须放弃对公共理性的某些限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公共理性源自‘重叠共识’及其‘只存在一种公共理性’的假设。然而,即使哈贝马斯使公共理性更具动态性,他的概念也并不比罗尔斯的更具有多元性,因此也无法解决普遍冲突问题。”[4](p.81)因为多元文化现实的冲突需要在道德上达成妥协,需要形成公开的共识,寻求能够保持合作的最低共识,所以,在形成这种共识的过程中,多元、动态的公共理性就能够发挥作用,并能够适应政治规范和程序。公共理性,允许而不是否认或者回避民主政治中的冲突与分歧。
多元文化背景中出现的普遍冲突,能够通过理性的公开利用而得以解决,并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建构。这种可能性就是道德妥协,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关于堕胎问题的冲突。协商产生的实质性道德妥协具有普遍的解决模式:它们涉及承认其他人的理性,并将它们当作全部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自主权和生命的价值都被认为是公共理性。
多元公共理性在促进集体目标公共协商的同时,还能够通过互相批评和解释来改变各种不同文化的认知框架。公共理性能够促进不同文化族群批判性地反思自身文化,公开、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会改变参与者的信仰和认同,因为它能够包容其他参与者的理性和多样性。扬也认为:“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致力于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应该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利益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视相关的理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政策的正当性。虽然传统的共和主义存在某种精英主义的倾向,但当代的协商论者认为,较之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协商民主潜在地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平等性。”[9]
基于利益的民主体制并不阻止金钱和人数对于决策的影响,而协商理论则声称,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要求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能够尊重他人的观点和理由,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
此外,对理性的尊重和利用,还需要通过程序来保证。恰当的民主程序、相关安排等约束性规范能够保证利用理性解决多元分歧与冲突。这些程序,例如可能包括有投票程序等,它们能够合理地区别对待权利,以充分重视少数的意见。只有超越既有的限制,公共理性才能成为解决多元民主中原则冲突的有用规范。
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一方面深化了我们对于民主理论的讨论与认识,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真实性的路径。深入探讨协商民主中的各个关键要素,例如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等,对于把握其理论内涵与实质,引导当代各国的民主化实践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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