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12月16日(周二)下午3点—4点
展 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系主任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韩长青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两位嘉宾好。欢迎来人民网舆情会商室。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的“封口费”事件是9月的事情了。这个事情已经处理。想必二位也看到了。有的报道称“封口费”事件是“中国新闻界耻辱的一幕”。请问嘉宾怎么看此事件?
“封口费”是社会的耻辱
杨支柱:个别记者收“封口费”恐怕是难免的。但一次矿难那么多记者收“封口费”,当然是中国新闻界耻辱。不过我认为不仅仅是中国新闻界的耻辱,也是所有中国人的耻辱。房间里有那么多臭虫,那不卫生的肯定不只是臭虫,肯定整个房间不干净,甚至整栋楼都不大干净。
展江:封口费的确是中国新闻界的耻辱,今年的事件大家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为记者戴骁军为一部分记者的腐败留下了铁证,而不像过去那样,停留在传说和转述的阶段。这说明中国新闻界本身鱼龙混杂,既有最优秀的记者,也有打者记者旗号,从事收受金钱,甚至利用灾难发财的人。
保障公众知情权,政府责无旁贷
主持人:请问嘉宾,新闻单位对于公众知情权应负什么责任?公众知情权有的叫社会能见度?我记得杨老师有句话,真记者就是真相记录者。
展江:要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新闻界当然是责无旁贷,但是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法律保障,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披露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关于企业的信息,除非涉及公众利益,否则一般不属于按照知情权的要求予以披露的范围。但是,我们现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往往形成一个官商复合体,企业有了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不闻不问,甚至反过来压制媒体的报道和当地民众的披露。如果外地的媒体又不能来到本地从事采访报道,问题就更加严重。当然,有些人打着记者的旗号,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可能有记者证或某个媒体发给的工作证,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害怕曝光,就给他们封口费,问题的性质就更加恶劣了。所以,要实现知情权,地方政府不但不能压制媒体,而应该为媒体的采访报道提供各种方便。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
杨支柱:新闻单位没有必须发布某一条消息、某一种或某一类消息的义务,对公众知情权负责任的应该是政府。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第四种权力”不过是新闻人的自我陶醉,其实新闻单位不享有任何公权力。一家大报社的影响力当然比我杨支柱个人发言的影响力大得多,但是这种区别不过是一家超大的皮鞋制造商和一家制造皮鞋的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正如一家皮鞋制造厂并没有必须制造皮鞋的义务,新闻单位也没有必须提供新闻的义务。新闻单位努力提供真相就像皮鞋制造商努力提高皮鞋质量一样,是由于生存的压力和追求更高利润的动机决定的。
当然,说媒体没有给公众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并不是说新闻记者没有报道的义务。新闻记者拿了新闻单位的工资,当然有进行报道的义务,并且应该努力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报道。但这不是对公众的义务,而是对雇主的义务。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要解答公众查询,允许媒体报道,政府的秘密少了,人们行为可以根据预先公布的法律来预测其后果,社会能见度自然就高了。
“真记者就是真相记录者”这个话我是说过,不过发明权应该归展江先生或更早提出这个意思的人。魏文华被城管打死后展江先生在《南方都市报》是写了个短评《城管打死了一个真记者》,我受了他的启发。
主持人:以此观点,如果一个事件没有任何报道披露,那么责任就该政府负了?人们要问,是谁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
杨支柱:与政府有关的事情没有披露责任当然在政府。政府只有一个,媒体则有多家,媒体怎么可能承担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责任呢?至于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信息,个人本来就没有什么知情权。
“封口费”现象普遍存在
主持人:请问嘉宾,以你们了解,以“封口费”或其他形式影响新闻视听的情况是否普遍?
杨支柱:大凡封口,“封口费”恐怕是少不了的,就看给谁了。“封口费”是否普遍以及普遍到什么程度我没研究过,个人感觉应该是不少;因为在中国记者很容易被封口,相对于其他封口手段来说,收“封口费”而被封口对记者个人来说更诱人一些,甚至更有尊严一些。在中国,封口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通过新闻单位、媒体主办单位、新闻行政管理部门或党的宣传部门来封口的,有直接动用警力来封口的,以“封口费”来封口一线记者的只是封口大军中最弱势的一类。其实以其他手段封口未必不需要开支“封口费”,只是这些“封口费”没有给一线记者而已。除非被负面报道的人具有极大的权势,否则“封口费”恐怕是少不了的。
互联网的媒体监督作用不容抹杀
米开朗琪罗:我们看到,网络舆论监督似乎正在发展壮大,但是总体来讲很混乱,很多个人炒作行为难以辨识,嘉宾认为这方面是否需要进行规范?
展江:互联网的作用不容抹杀,传统媒体不能失声。不能抹杀互联网的贡献和功劳,尽管它的确也是鱼龙混杂,这里面首先的问题是传统媒体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互联网就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今天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当然,互联网不是专业媒体,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现在传播过程中造成信息失真。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以根本的一条是让传统媒体影响互联网,而不是失声。
杨支柱:什么叫个人炒作,不就是广告么?公司做广告可以,为什么个人做广告就叫炒作?中国政府连公民裤裆里的那点事都管,你还嫌政府管的事少了?
乱世喝酒:展老师,你怎样评价网络舆论在当下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展江:由于异地监督存在困难,因此网络媒体在发现腐败和最初予以披露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网络,不知有多少矿难难见天日,不知有多少食品安全等事件继续被忽视。所以我们要感谢互联网,尽管它有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制和公民教育来加以解决。
姑娘漂亮:现在网络上流行把“记者”称作“妓者”,借以表达对这个职业的讽刺、嘲笑和不满。嘉宾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杨支柱:教授不也被称为“叫兽”吗?不是还有人骂人“你全家都是院士!”吗?这是很可怕的事。腐烂到这个程度,中国社会已经没有可以领导改革的权威了。其实有良知的记者还是不少的,只是一般没有权力,没有资源。
主持人:展江教授请进一步说,传统媒体如何影响互联网?
展江:不能抹杀互联网的贡献和功劳,尽管它的确也是鱼龙混杂,这里面首先的问题是传统媒体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互联网就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今天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当然,互联网不是专业媒体,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现在传播过程中造成信息失真。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以根本的一条是让传统媒体影响互联网,而不是失声。
我们刚刚举行了第八届舆论监督研讨会,其中有腾讯网、搜狐网介绍他们在2008年重大公共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中的运作方式。我们发现,这两个网站之所以做得比较好很好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们有来自传统媒体的资深记者作为他们的骨干。它们的报道和评论比较客观、比较平衡、比较理性,制约了煽情主义、民粹主义和偏激的民族主义。而且他们往往直接借鉴了平面媒体的很多形式,大家可以去浏览。
德罗西:现在有个行当,是通过对某一机构的相关媒体新闻或网络言论进行分析,来评估机构形象,包括政府现在都很关心这些,生怕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被媒体或网络曝光,时下流行的“5毛党”也是这么产生的。嘉宾对这种信息分析业务有什么看法,这有可能成为一些机构与新闻媒体进行博弈的工具么?
展江:我不太了解这样的情况,但是任何对这个信息传播进行评估的活动都是有价值的。问题是评估方式应该是科学的,评估的结果应该是向行业和社会公布的,而不是为少数人所用。这样就形成信息返回机制,纠正信息传播中的偏差。
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请问杨老师,关于封口费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记者接受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是否触犯法律?
杨支柱:收封口费达到一定金额肯定构成受贿。新闻记者个人收封口费达到一定金额肯定构成受贿,但是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检察院立案并不合适,因为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并不行使任何公权力。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贿赂”。同为国有事业单位的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比教师、医师受贿更有理由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因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还有检察院可以监督,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人监督他们,这使得媒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新闻记者收取相当金额后替当事人做言过其实的正面报道,也就是做软广告,我觉得达到一定金额也构成商业贿赂。因为广告费本来是归新闻单位的,这种使单位受损而个人得益的做法,跟工厂采购员拿回扣高价进货是一个德性。
但是收受对方当事人钱财后进行了基本符合事实的批评报道,是不是构成受贿,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我个人觉得可以不作为受贿犯罪对待,而交由行业协会执行纪律处分。某些公民以个人身份利用个人网站进行的所谓有偿舆论监督,是否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值得探讨,但肯定不构成受贿。非法经营罪本身因为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需要修改,需要限制其适用范围,这是另一个问题。
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达到一定金额,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请问杨老师,一定金额多少?比如500元以上?
杨支柱:我个人并不赞同中国现行做法,我觉得盗窃应该比受贿的危害性小点。我也反对不经法庭审判就剥夺人自由的治安处罚。
中国因为有个治安管理处罚,不认为是犯罪,所以犯罪构成才需要一定数量。
現在的做法是盜竊罪2000元以上,貪污和受賄、商業受賄5000元以上,發達地区放得宽一些。受贿损害信任关系,我觉得应该比盗窃判得更重。
医生和教师吃回扣应从重处罚
一刀两断:最近出来的新政策打击商业贿赂,医生、教师首当其冲,看来新闻行业也存在大量这种问题。我不禁想问,为什么这个受社会毒害的竟是这些我们原以为最崇高的职业?这个社会真的病入膏肓了吗?
杨支柱:医生、教师吃回扣应从重处罚。医师、教师吃回扣有其特殊性,他们吃回扣的直接受害人患者和学生出于一种绝对弱势地位,而受贿罪通常情况下的直接受害人相对于受贿的员工却是强势的(劳资关系)。这使得受害人对医师、教师吃回扣缺乏监督的能力,只能任其宰割。所以我认为对于医师、教师吃回扣应该按商业受贿罪从重处罚。
顺其自然:两位嘉宾、主持人,你们有没有拿过红包?
展江:杨老师是法律人,不存在红包问题。我是做过记者的,除了当年做体育报道拿了一点夜餐费外,没有拿过红包。当然那是80年代,红包问题不如今天普及,红包问题不解决,中国新闻界是很难有职业尊严的。
杨支柱:有的学术会议或案例研讨会给红包,一百/两百/三百/五百/一千都拿过,说是车马费,但是坐车花不了那么多钱.不过这种红包没利用职权,更像劳动报酬,但送红包的人有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就不得而知了。
不能用公权力封记者的口
牛博资深五毛:请两位嘉宾分析一下封口费背后的制度原因,西方国家肯定也有很多人希望“灭稿”,他们主要采取何种机制避免封口费的发生?
展江:西方国家领导人一般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来阻止新闻界发稿,除非发生重大武装冲突的特殊事情。他们对新闻界的影响主要是靠发布信息以及声称新闻界可能违反法律来加以约束。而这种约束有时候有效,有时候没有效。因为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媒体手里。
主持人:今年初,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公官局异地拘传《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引起中央政法委关注。还有最近的12月1日,北京《网络报》记者关键赴山西调查采访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土地违规时离奇失踪,引起广泛关注,山西省公安部门为此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12月15日,河北张家口市警方突然告知其家属,关键因涉嫌受贿已被刑拘,而且已经被刑拘了14天。请问展江教授有何评价?
展江:事实为准绳。记者被抓,总是特别受关注,但是我们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现在最关键的是年初的朱文娜事件,基本事实比较清楚,我们也比较容易判断和发表意见,网民和专家的意见比较一致,问题主要是辽宁西丰方面造成的。可是,不久前的央视女记者以及《网络报》的关键被抓,现在我们了解到基本事实太少,还不能够做出基本判断,我的基本看法是,既然现在是要推进法治建设,以事实为基本依据,以可适用的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判断相关问题的主要方法。这样看来,后面两件事情与朱文娜事件可能很不一样,不能一听说司法部门或执法部门要处理新闻界中人,就一定是对方有问题,不能这么看。
顺其自然:记者就不可以抓了吗?陈水扁还是律师呢,照样被抓!刻意突出记者身份有什么意思呢?强点记者身份不如强调公权力私用!
杨支柱:陈水扁不是放出来候审了吗?他那么大的能量,都不用怕。一个小小记者, 能掀起什么风浪?所以记者犯罪一般没有抓捕的必要,确定了开庭日期直接通知他到庭就是了。抓捕其实是封口!
杨支柱:公检法来封记者的口,比记者拿封口费更坏。即使记者拿了钱,报道也未必就是虚假的,抓捕记者有封口的功能。我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把状告媒体或记者的官司都划入媒体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报道出来以前禁止通过行政命令或抓捕记者来封口。
哈哈哈哈:要保护朱文娜,更要保护魏文华,谁来保护张志国呢?西丰县委张志国好像被一棍子打死了!
展江:我们强调,新闻与法制的良性互动。保护朱文娜,保护魏文华,与保护张志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冲突。张志国被责令辞职并没有因此而剥夺他的公民权。如果媒体在他无职无权的情况下以不当的发表和评论伤害了他的人格权、隐私权等等,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Battleandvivian:网络报一名记者又报被羁押,在给予新闻工作者自由的同时,又如何能保障他们的安全呢?
展江:现在得到的可靠消息是河北蔚县警方拘留了关键,据称是涉嫌经济犯罪。我们相信,警方会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披露更多的信息让公众知道事情原委。这也充分说明,《新京报》等媒体的客观报道是如何可取,如果媒体在不了解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妄加判断或者发表有倾向性的报道,那可能会误导公众。客观报道会给复杂事态的展开留下充分的空间,所以新闻专业主义和客观性这些理念在中国新闻界的推行有非常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如果网络媒体能够更多地吸收这样的理念,网络舆论环境将会大大改善。
杨支柱:记者犯罪当然该抓也得抓,该判也得判,但不能为封口目的而抓判。
记者靠自律和他律来面对双重困境
主持人:请问嘉宾:作为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一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一方面是面临诱惑,怎样面对双重困境?就像网友提的:仅靠记者的良知和职业操守吗?
展江:新闻职业操守。这种情况恐怕在不同的国家都会出现,怎样面对这双重困境呢?首先,记者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理想主义者的职业,从事新闻工作的人有职业追求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当然这是非强制性的。另一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记者的职业活动虽然有很大的自由,但是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比如说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是不能侵犯的,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样的约束之下,记者往往能够从事正当的工作,而抵御制造轰动效应的诱惑当然好的记者是不会收受别人的好处的。据我所知,驻北京的外国记者在工作中是不会接受别人吃请的。
杨支柱:诱惑也好,限制也好,主要就是封口,以不同手段封口。新闻人应该如何处理面对这类困境还是请展江先生来回答吧。不过我个人认为靠新闻个人道德自觉能解决的问题有限,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新闻人都“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我觉得一方面应该通过保障新闻自由和加强媒体之间的自由竞争来削弱封口者封口的动力,如果根本就没有可能封住或封住的可能性极小,谁还会给记者封口费呢?另一方面应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把状告媒体或记者的官司都划入媒体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减少对媒体的恶意诉讼或对记者的打击报复。关于后一点,我年初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要保护朱文娜,更要保护魏文华 》,发在改革内参(旬刊)2008年第6期上。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事件发生后,我把它贴到了我自己的博客上,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看看。
“内参”将来会消失
Ximigou:刚才看到有人提到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嘉宾说一下哈:中国有种特殊的新闻产品“内参”,请问展老师 不久将来这玩意会取消吗?在言论自由的国度不会也有内参吧?
展江:应该承认,中国的言论自由空间有了很大的扩充和进步,虽然目前还存在“内参”,但是正如胡锦涛所说,现在已经形成了官办媒体、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并存的新的媒体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信息的水平流动已经实现。而在传统上,信息是垂直流动的,也就是所谓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这样才有了所谓的“内参”,但是我们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过去发行量最大的“内参”——《参考消息》早已公开发行,甚至上了报摊。这就是变化,加上有了互联网,信息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所以未来“内参”是会消亡的。
职业道德都是相通的
上善若水:展老师,杨老师,你们好!请问您在教学过程中是如何培养您的学生的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您对您教的学生中有没有恨铁不成钢的?
杨支柱: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都是相通的。我不是新闻系的老师.不过我想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都是相通的,就是在雇主说给与的工资和奖金外不因为职务行为从任何第三人获取好处.
另外就是做任何事情都要认真做,不管待遇有多低都不要计较,因为你既然同意了,就该遵守承诺.而且只有认真做,你才能提高自己的能力。
对于尚未毕业的学生,我一直坚持不吃请收礼,实在推不掉,就自己请客,或回送一个更值钱的,总之无论如何不沾在校生的便宜。不因为职务行为从任何第三人获取好处,我想我是以身作则的。当然,工作以后回头来看我的学生不受这条规矩限制。
呼吁为新闻立法
202.91.185.226:展老师好,请问我国目前有哪些约束新闻记者的法律?
展江:很遗憾,除了《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是限制性的。而对新闻界的保护性条款简直就是一片空白。所以这就是我们呼吁要为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因。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不是一部法律,也不属于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它与新闻活动有关,所以出台以后对新闻界报道重大公共事件有很大帮助。但问题是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地方官员手中,而且中央政府的官员做得要好于地方官员。所以现在记者报道地方问题困难重重。地方官员限制媒体当然不会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有了行政权力和异地监督的禁令往往就够了。
99hehe:新闻行业缺少监督机制。
杨支柱:中国的监督机构比哪国都多,他律太多,缺乏自律。
国内记者还没到“不领封口费就会被封口”地步
拖后腿的刺猬:封口与被封口 继续封口费的问题。在网上看到留言,记者如果不领封口费就会被封口,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展江:封口费的问题还可以由个别到一般,一些官员以行政手段和利益来诱惑和压制舆论监督,一些企业以广告和赞助来影响媒体的揭露性报道。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封口行为,所以封口费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可能最大的封口问题产生于机构,而不是某些个人。
有人说现在记者是高危行业,有网友说不领封口费就要被封口,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指记者受到威胁和伤害。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记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活动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虽然不时有所传闻,但是和其他一些转型国家相比,中国记者的人身安全状况还是比较好的。有国际组织刚刚披露了2008年的全球记者伤亡情况,除了战争影响的国家外,最近若干年来对于记者而言,最危险的国家主要是墨西哥、哥伦比亚、俄罗斯等。在这些国家,杀记者几乎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我并不是说中国的记者不会面临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而是说,目前某些情况可能被夸大了,我们可以对媒体个案进行跟踪,最后得出可靠的结论。我认为中国记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人身安全问题,而主要是能不能正常采访报道的问题。有时候,网络和媒体一报道,社会上就会有一些猜测,认为某某人被打了,被抓了,说明记者职业不安全,去年就发生过兰成长事件。但是,这些都和正常的新闻采访没有关系。我也看到,我所认识的不少非常知名的调查记者虽然遇到过一些危险,但是几乎不会受到人身伤害。所以不能因此把一些可能从事调查报道的年轻记者给吓住。
主持人:各位网友,二位嘉宾,非常感谢今天参与我们的话题。我们从山西“封口费”事件,逐渐深入、发散下去,谈了新闻职业操守、新闻法 、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等。今天的话题暂时告一段落。欢迎关注人民网舆情频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