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构筑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关系

——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两者关系演变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3 次 更新时间:2008-12-0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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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  

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态。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一些重大的历史现象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调整。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吞并社会,到国家培育、发展社会的过程,这标志着国家与社会相对平衡的互动关系的建立,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现代化本身的发展要求构筑国家—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理和几种模式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讲,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社会的基本职能则是为这些个人的生活、交往和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自由及机会。国家是人类迄今为止创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单位,它由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构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因此,从国家、社会的诞生史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并非是和谐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是西方政治学中的焦点之一。古希腊时期国家即社会,社会即国家的现实特点决定了即使像柏拉图这样伟大的思想家也没有意识到国家与社会有何不同。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是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至于有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这样的判断。不过,到了古罗马的私法体系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一个有别于政治建构的私人空间,为个人留出了不受政治干预的独立世界。启蒙时期的思想家则相当明确地认识到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形式的组织。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近代自由主义哲学家那里,社会的份量是大于国家的。他们从“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以及“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前提出发,推断出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的结论。黑格尔则认为,市民社会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将这些缺陷予以纠正,因而国家高于市民社会。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研究,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矫正过来。马克思认为,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就日益分裂成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与市民社会并列的并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它们构成对立统一的整体,其中政治社会是上层建筑,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中国的思想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具有成为关注焦点的现实基础,因为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甚至二元对立模式不同,在传统中国,国家政治权力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观念,也不存在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社会长期处于国家的笼罩中。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国人主要是按照义务和依附而非权利和责任来理解社会的存在。正如葛兰西指出的:“在东方,国家就是一切;市民社会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乱的群众。” [2]

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不同民族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的发展道路,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一股研究“现代化”的思潮。现代化是一场特殊意义的变革,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现代化的意识形态提出了一种赞扬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学说,而社会关系结构则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构。学界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概括起来说,两者关系至少存在着这样几种模式。[3]

第一种是“强国家——弱社会”模式。这种模式又可以称之为科层式的集权主义。在这种模式中,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且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组织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台湾等,大体可以归入这种模式。美国比较政治学家布莱克将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看作是对不断积累的危机的反应,而且首先是历史传统所致,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就在国家的层面上实行着有效的统治。[4]

第二种是“弱国家——强社会”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国家的行政能力相对较低,科层官僚机器常常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的,专业知识不够,而且缺少财政资源,但却面对着与国家同样强度或比国家更强的社会;其中,像种族、部落以及封闭性的庇护网络等传统力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支配地位。在获得独立之初的拉丁美洲等国家,大体可以归于这种模式。国家行政能力的低水平或缺乏,使国家很难指导经济增长,国家更加关心的是维持统治精英的权力。

第三种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国家的行政能力很强,但社会群体的自主力量也很强。这种模式有两种具体的类型:一种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国家,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一种很突出的地位,但同时又面对着高度组织化而且有自己经济利益的社会群体。另一种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家有较强的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但社会力量组织化的程度也相当高,能够以强有力的地位与国家在制度框架之内进行对话。

第四种是“弱国家——弱社会”模式。人们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缺少发达的官僚系统,甚至也缺少为现代民族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而且,由于阶级发育的程度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也难以形成。一些非洲国家大体可以归于这种模式。

一般来说,历史上率先启动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欧美国家),它们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民间而不是来自政府的计划和强制,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社会为中心。而后发展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是在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下起步的,它们没有时间等待社会内部力量的自发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当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器,使得现代化进程自上而下地进行,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国家为中心,社会力量处于国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会缺乏对国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约。

近年来,随着出现靠国家力量发展社会经济遭到失败的事实,理论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提法,如自下而上的发展,基层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等,对发展动力的寻求方向从国家转向民众。亚洲的一些国家经验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与缺少民众的参与,是造成社会活力下降和经济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随着民众的自我意识增强,人们在国家之外,对社会自主力量予以越来越多的注意。[5]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历史学家早就指出,中国的国家有一种“早熟”的倾向,它表现为政治机器先于社会完善和强大起来,秦并吞六国标志着这种制度“早熟”的开始。秦统一后,建立了一系列以维护中央集权为目的的制度,如郡县制,对度量衡的统一,官道的修建,统一的法律,常备军的设置,以及由焚书坑儒开始的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在这种“官僚制帝国”的制度框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不平衡的:社会没有发展起自己的独立领域,缺乏自组织能力;没有发展起来把城市和乡村整合在一起的统一市场,乡村是自然经济,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国家消费的中心。这样,发达的国家所面对的是单一化、整体化的农业社会和分裂、软弱的市场。[6]

作为历史遗产的继承者和改造者,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在基本上实现了领土的统一后,有效地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确立了中央的权威,这从根本上扭转了自鸦片战争以来政局动荡、权威涣散的局面,中国迅速地迈开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而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发生了不同于数千年历史的根本性变化,开始了“国家改造社会”的运动,致使国家权力比先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具渗透性和覆盖性。

在政治领域,国家对社会的改造是从改变阶级结构开始的。通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等措施,建国初期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这四层次阶级结构被“一元两极”结构取代。所谓“一元”,指的是无产阶级,而“两极”则是指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代表了无产阶级的不同层面。毫无疑问,这种“一元两极”结构与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相契合的,它简化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使整体的国家与整体的社会对应起来,减少或者掩盖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冲突。而且,对于中国这个被称为家族的社会来说,阶级结构的改变打破了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男」餐灞呓纾准兑馐冻搅诵」餐逡馐禰7],成为社会动员和整合的情感动力。

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社会的改造除了实行国有化运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外,还逐步把农村的经济组织政治化,政治权力扩充至以前从未被国家触及到的村庄之中,从而把广大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管理的框架之中。对于两千年来未有重大变化的农村来说,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无疑是一场彻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运动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一种新型的超家族权威开始形成,取代了传统的负责村公共事务的自发组织,并且能够更有效地动员村民的集体行动。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保证了政治权力的进一步延伸。这样,农村生产、生活的自然状态被有计划的管理所取代。最后,粮食生产的统购统销,限制了市场和货币的使用范围,使国家可以通过价格“剪刀差”把资源从农村转移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建设中。

在城市的经济组织政治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称之为“单位制”的非常独特的组织系统。正如已有的研究表明,单位制与其他国家中的那种功能单一的功能性组织是明显不同的,[8]单位本身具有国家的派出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含义。国家通过单位这一基本组织将城市的成员整合起来,单位成员对组织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的依附。

与此同时,在战争年代就已经形成的“支部建在连上”的组织原则,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并演变为党的一元化领导。在这样的一种组织原则之下,使得整个社会的组织系统,乃至于最基层的组织,成为执行以党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的工具。

经过对社会的“拯救、领导、限制、改造、规划”,国家变得无所不在,无往不胜,而社会则成为一个抽象的符号,新中国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呈现为极端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无限膨胀,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吞并了社会,实际上已经没有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的存在。无论是农村对城市工业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还是将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压到最低限度以尽可能地提高积累率的“勒紧裤带”,都说明了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标的时候,几乎不会遇到来自社会的强有力的抗拒和反弹。在这种国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系统高度重叠,以便国家对大部分社会资源进行直接的垄断。这里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也包括如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资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就业等机会资源。换句话说,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也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虽然有利于解决新中国面临的政治解体的危机,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并适应了早期的以扩大规模为基本内容的外延型工业化的需求,但因为在该模式下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的驱动,社会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活力遭到窒息,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用政治动员遏制社会分工,用计划替代市场,所以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专家决策与大众民主、生产效率与消费多样化等现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趋庞大复杂的现代经济时,如果没有社会和市场的支持,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无法保证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可持续良性互动;而且,一旦国家机器的驱动力度减弱,无法控制秩序时,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会和结构僵硬的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产生一种由政治、经济和社会共振引起的社会总体性危机。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时候,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已经走到了自己的尽头。

三、国家培育、发展社会: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在中国社会内部,政治领域的力量在减弱,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力量在逐渐成长,“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主动地放松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控制,调整自己的权力运行角色,培育、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包括健全法治、推行村民自治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化建设来确立自己与社会相对平衡的互动关系。以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开放为起始,国家从对农村无处不在的控制状态中大踏步地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在改变了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的背景下,无论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地权制度,还是工商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提案,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转变。

现代社会是由三个领域构成,即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9]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活动主体、不同的组织目标、不同的社会功能。政治领域的活动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组织,它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垄断性的“公共产品”,如立法、司法、国防、外交等。经济领域的活动主体是市场,其中包括营利组织、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它主要的职能是提供“私人产品”,如面包、衣服、电脑、住房等。社会领域(又称公共领域)的活动主体是社团、家庭和个人,它主要的职能是提供非垄断性的“公共产品”,如结社、人际交往、公共卫生、文化传承、价值确立等。在现代社会中,三个领域都拥有较高的自主性或自治能力,而且彼此之间具有“对称的”影响,即柯亨和阿拉托所强调的三个领域之间的“不断增加的自主与互赖”关系。[10]因此,构筑国家—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成了国家具有现代性的根本标志。

正如上世纪初大量新式民间社团的涌现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公共领域的扩张、市民社会的成长,很大程度上是官方(国家)推动的结果一样,[11]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转变,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也是国家放松管制、逐步推动的结果。而且,我们发现,国家对待社会和市场的态度有很大的不同。国家并没有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依旧承担了许多属于社会的功能,并且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联结组织来表达社会的利益,减缓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压力,许多社会组织不过是行政性组织的变种;但对于市场,国家则采取亲近的姿态,放权让利,改革宏观管理体制,不断引进和发展市场机制,改变计划机制一统天下的格局。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转变在经济领域要比在社会领域来得更全面,更彻底。

在经济领域,首先,农村改革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他们甚至还可以到城市去打工挣钱。农民在从事经济活动的时候,不再是为了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命令或指示,而是为了给自己赚更多的钱;支配他的动机、决策、行动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造就了2亿个农业家庭企业,并且使它们从政府的控制中解放了出来,变成了市场的经济权力要素。其次,城市企业改革使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支配作用也越来越大。改革虽然没有使国有企业获得真正的独立,没有使它们完全成为市场的权力要素,但却有力地推进了“政企分开”,大大削弱了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能力。与此同时,“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原有的单一经济中增添了新的成分,更重要的是,它造就了经济领域中新的社会行动者,换言之,是在“谁在组织这个社会中的经济生活”这一点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市场的力量在绝对和相对的意义上都在持续地增强,从而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经济领域的权力格局。

在社会领域,首先,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的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居住地,可以迁往他乡甚至出国,可以自由择业,人们也不会再因为说错话而蹲监狱乃至丢掉性命,社会发展的直接结果,就是作为个人的中国人不再是政府的俯首贴耳的臣民,而是从政府的控制之下解放出来、变成了有较大自主选择能力的公民。由公民构成的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则改变了传统的阶级结构,他们向政治领域提出了新的、更多的诉求。其次,与个人权利状态相比,社会团体和公共传媒的性质更能体现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力量关系。这是因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必然势单力薄而无法监督、抗衡政府,只有组织起来,他们才能获得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使公民组织起来的具体形式就是结社,而广泛的组织和动员又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和公共传媒是否具有自主活动的权利,是判断社会领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标。目前,一方面,由于受到党政机构的严格控制,中国的社团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码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员的支持和拥护。由于缺乏代表性,社团也就没有资格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基本上不具备参政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在制度框架中没有给民间社团以明确的定位,造成民间社团缺乏,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冲突和矛盾缺乏应有的解决机制。比如,在城市里,由于没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就明显缺乏协调农民工与国家或企业的关系的组织手段。社团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成员自主而灵活的研究、交流、探索、尝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环境,代表、综合、表达、捍卫集团的利益,关注共同的或长期的社会问题,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设桥梁。在公共传媒方面,无论是口头的小道消息、饭桌上的政治笑话,还是互联网上的自由言说、扩大化的学术批评,言论自由的程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政府还是严格地控制着最能判断社会力量发育程度的公共传媒,规定了必须“报道什么”和“不准报道什么”。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国家民主制度

随着放权和市场化,“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经济领域有了“去国家化”(哈贝马斯语)这一实质性的转变。因此,对于今天和未来的中国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可以简约为国家如何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构筑国家—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其公民的组织性较高,公民之间的互惠关系、自我管理发展较快,有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基层组织,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民间志愿组织,以及自由的新闻界等,公民藉着自由结社可以有效地反对某些人、机构或组织滥用权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 [12]托克维尔则认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组织和社会集团的存在的基础之上,社团是抵抗专制的唯一堡垒,“在民主国家,关于结社的科学才是一切科学之母”。[13]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社会领域属“公共领域”。[14]公共领域是公民进行集体活动的领域,而社团是公民进行集体活动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所以公共领域自主活动的权利是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指标。由于公共领域至今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还无法形成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或是制约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着手之处在于落实公民的“结社权利”和公民的“出版权利”。这是一个关于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的问题,它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被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社会自主性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涉和讨价还价的过程的结果。

自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民主制度建设的停滞,国家面临着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在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后,经济领域成绩显著,“权力过大,权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机才得以缓解。新中国是通过代表和表达“民意”或者“人民的意愿”而获得合法性,也是通过宣称了解和掌握了所谓人类发展的普遍真理来主张其合法性的。今天,我们发现,在正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崩塌后,国家权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经济的增长这一政绩,但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经济的增长都有自己的极限,一旦出现经济增长放慢甚至经济危机,那么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就可能保不住了。在健全的民主国家,经济增长的放慢只会导致内阁变动或执政党更替,一般不会影响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因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经济增长率来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但在目前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严重削弱了奠定在原来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体制改革的单纯的市场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经济化了。韦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 [15]此言被德国日后的发展所证实:韦伯死后的德国“魏玛共和”今日几乎成为“政治不成熟”的同义词,其结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战败后两德分裂。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始终面临着一个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调整问题,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改造传统国家的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制度。无疑,民主制度建设是国家获致权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径。虽然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尤其是物质匮乏阶段会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临时支柱,但是,当社会生活进入正常轨道,特别是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更关心的是诸如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因此,不断的民主化成为当代任何一个国家保持权力合法性都必须完成的任务,过去一个世纪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证。当代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世界主流文明和经济发展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目前还存在着“效率压倒民主”、“民主条件不具备”等浅薄认识和短视行为;如果听任其发展并扩散,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产生巨大的破坏力。一种可能的结果是,伴随着国家在与社会、市场三者的博弈过程中仍然握着相当程度的主动权,整个国家成为一种新型的官僚化国家,社会活力被扼杀,制度创新成为空谈,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种可能是,由于没有正常的政治表达和参与渠道,制度运行难以达成共识,社会内部矛盾冲突加剧,强势阶层垄断了政治权力,弱势阶层则寻求激进的手段,政治生活难以稳定有序地进行,整个中国步入所谓的“高风险社会”。在传统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我们这个庞大的帝国的基本手段,但民主无疑是更有效地建设现代国家的可能性选择,因为它是人类目前发现的最好的纠错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早在上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就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把民主视为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出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6]现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支持民主的经济条件正在增加、强化,我们所需要的是更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更清醒的理念追求。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从一个非常规化时期进入到一个常规化时期,改革开放中屡次被推迟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必然会在经济持续增长后的这十年左右的时间内被面对,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社会与政治制度安排需要在这个时期开始建设。因为有利于民主的经济条件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6页。

[2]、《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5页。

[3]、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可能》,载《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4]、西里尔·E·布莱克:《日本和俄国的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0页。

[5]、《柏特南、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载《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6] 、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7]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

[8]、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9]、[10]、[13]、[14] J·C·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190、28、123页。

[11] 、马敏:《历史中被忽略的一页──20世纪初苏州的市民社会》,载《东方》1996年第4期。

[12]、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载《公法评论》2001年2月号。

[15] 、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载《公法评论》2002年1月号。

[16]、黄炎培:《延安归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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