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现状与未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94 次 更新时间:2008-11-2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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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进入专栏)  

感谢主持人给我在纪念法学研究所建所50周年法学新发展论坛上发言的机会,谈谈我对于中国民法学的现状与未来的看法。严格说来,从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学。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恢复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进行民事立法,重建民事裁判机构,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学。

改革开放初期,民法学与经济法学论战,批判苏联拉普捷夫的经济法学说和贬低、否定民法的错误理论,促成民法通则的颁布,确定了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以民法通则颁布为契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迅速转向民法学科自身理论的重建。90年代中期,国家95规划民法学系列教材的出版,表明中国民法学扬弃了反映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民法理论,创建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民法理论,初步实现了中国民法学的体系化和现代化,并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特别是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定做了法理准备。

中国民法学界准确理解和掌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思想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经验和裁判实践,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积极主动参与国家民事立法,提出立法思路、起草法律草案,参与民事法律创制全过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的创立作出了重大贡献,得到国内外一致好评。

1985年的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被誉为"最先进的法律"!2007年的物权法,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的"里程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民法学界沉着应对所谓物权法违宪的思想论战,毫不动摇,毫不妥协,团结一致,为确保关系改革开放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物权法的最终顺利通过,提供了强大的法理支撑!充分表明中国民法学已经能够担当国家、民族和人民托付的历史重任!

民法学的进步体现在教科书、法学论文和专题研究。教科书为法学入门之阶,但民法学的进步有赖于法学论文及专题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禁区的打破,民法学术研究蔚然成风,产生了一大批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和专题研究著作,其中,确有一部分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术水准。造就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中青年民法学者!

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编纂中国民法典的政治经济条件已经具备。按照人类文明进步和法治发展的经验,相对于其他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文明发展的高度。这是中国民法学尚未完成的伟大任务!制定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为建设一个民主、法治、人权、正义、和谐的中国,奠定牢不可破的法制根基,并向世界表明中华民族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我们的国家正在成为一个真正的世界大国。要求中国民法学与世界大国的地位相符!不仅关注和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而且要关注和研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民法、关注和研究我国周边国家的民法。凡有中国商品、中国旅游者、中国投资者和中国企业到达之地,就要研究其民法。我们还做得很不够。中国民法学人,要本着一贯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的精神,跟上国家、民族复兴的步伐,勇于承担国家、民族、人民和历史赋予的使命,敞开胸怀,放开眼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实施"全方位"的外国民法研究!

我们置身其中的,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是一个浮躁的时代,是一个物质丰富而精神匮乏的时代。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民法科学所蕴涵的,诸如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法治、协商、自尊、自爱、自强、廉洁自律、人格尊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利益衡量,及禁止权利滥用等等民法理念和民法原则,当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应当吸收并融入正在建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当中!中国民法学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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