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抄袭他人成果者应永远不得被高校和研究机构录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91 次 更新时间:2008-08-01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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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风 (进入专栏)  

大陆学界近年来抄袭、剽窃之事屡有发生,很多还是非常著名的大学中的非常著名的学者。奇怪的是,尽管媒体不断披露曝光,教育部一再重审学术规范,效果却并不理想,因为抄袭现象不但未见减少,相反却愈演愈烈,搞得媒体和各种似乎都懒得再谈、随他去了。而那些剽窃者,在其剽窃行为被揭穿的当时几天可能有一些舆论压力,但是一年半载(甚至更短)后照样却又东山再起,风光依旧。依旧在原单位任职(单位给没给处分,给什么处分常常也是秘密),依旧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出版社也照样出他们的书。他们当然也依然是著名大学的著名教授,乃至在媒体抛头露面的明星学者。

这个让我困惑的问题最近似乎有了答案。几天前,台湾政治大学的两位学兄请我吃饭,闲聊间我说了大陆学术界抄袭成风的现象。他们两个听了面露惊讶之色:怎么可能这样?在台湾决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学里教授如果被证实抄袭或剽窃,不但要被单位开除,而且任何其他大学和研究机构也不能再录用。我问:如何保证这点?他们说:“教育部”会备案,而且发文通知每个高校,不能再录用此人。我带着很大的兴趣查阅了台湾“教育部”“国科会”的相关法规,发现他们所述基本属实。“教育部”《大专校院教师著作抄袭处理原则》以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即所谓“国科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明确规定,大专院校必须有关于教师抄袭的审理和处罚条例(包括审理单位和程序,处罚措施等),并且在学校和教师的聘约中明确写明。具体的审理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等等。审理结果如果认定抄袭成立,则必须告知教育部以及各个大专院校。“国科会”的文件对违反学术伦理行为的处罚措施有这样的规定:(一)停权终身或停权若干年;(二)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补助费用; (三)追回研究奖励费。关于终身停权(也就是终身不得从事大学教职),“国科会”文件的规定是:“严重违反学术伦理之研究数据造假或抄袭行为,应予终身停权。”也就是说,在违反学术伦理的诸多行为中,数据造假和抄袭是最为严重的,必须终身剥夺其教师资格。

相比之下,大陆有关部门针对违反学术伦理、特别是抄袭行为的相关法规是不够具体的,审理程序是不够严密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措施是不够明确。这至少是大陆学界剽窃抄袭所以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其结果是造成抄袭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低(抄袭人数过多不是根本原因),审理程序不够公开、公正并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缺少来自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统一法规,造成不同的高校缺乏统一的审理程序和处罚措施。有些高校为了“家丑不外扬”或其他人际关系的原因,常常对本单位的抄袭者采取轻描淡写、息事宁人的态度。

这些弊端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抄袭者为抄袭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所冒的风险太小,而获得的利益则可能很大。这样,依据所谓的“理性选择”理论,自利而“理性”的行动者就会选择代价低、风险低而获利大的不道德乃至犯罪行为。

在这样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中,当然也很难建立以抄袭为耻的文化心理。抄袭在道德上属于不诚实行为,而在大陆,不诚实现象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常态,不独学术界为然。大家已经见怪不怪。在此环境中,被曝光的抄袭者并不真的觉得自己可耻(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耻感文化),相反只会感叹自己倒霉(怎么偏偏摊到我了?);一般的旁观者心里在想:不就是抄了点别人的文字么?有什么了不起的?这种事情多了去了,大惊小怪。而有些学界中人则会感到幸灾乐祸或自我庆幸(他们自己也抄了但没有不被发现)。即使是揭发抄袭的人,也可能把自己的举动当作出名的机会,或者甚至在揭发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干同样的勾当。

基于上述考虑,我觉得教育部和国家科委等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如果真的希望杜绝学界抄袭现象,就应该尽快出台类似台湾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学术伦理特别是抄袭行为的审理程序、处罚措施等做出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并强制所有高校执行(之所以要由国家权力机构负责统一制定法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校中那些制定法规或有能力影响制定法规者的人中,剽窃者本身就不在少数,他们害怕制定这样的法规到头来会把自己给“订进去”)。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其严重的程度也可以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必须明确剥夺其教授资格,同时规定其他大学和学术单位也永远不得录用。违犯者,轻则撤销校领导职务,重则取消大学的办学资格。我相信,此条法令如果得意严格执行,抄袭者即使不会绝迹也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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