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芝加哥学派的老掌门人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承认,很少有一种思想象它那样彻底损害自由社会的根基,「这在基本上是一个颠覆性的说法。」1
沈洪涛、沉艺峰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2(下文简称为《思想》)以翔实的文献资料作为依托,其综述和评论以一手原文资料为主──所引用的英文文献近200篇,遍及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财务学、会计学等学科领域的主流学报。两位作者试图在这些庞杂繁多的文献资料中做到融会贯通,以自己的思想去演绎,从而厘清这些理论的发展脉络与承继关系。
一 该书内容
为此,该书依据时序法将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二十世纪40年代以前的公司慈善,二十世纪50年代出现的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二十世纪70年代的公司社会响应,二十世纪80年代的公司社会表现,二十世纪80、90年代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二十一世纪初的公司公民概念。
二十世纪40年代以前基于宗教或社会理想的公司慈善,表现为对员工的福利施舍与关照行为,而二战后出现的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就将公司对社会的外溢性贡献定位为它不可推脱、必须尽到的责任,也就是「公司公共化」,公司已转变为体现公众利益的公共机构(《思想》,第52页)。
鉴于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抽象性与模糊性,缺乏实质性内容,没能对企业社会活动应选择的适当领域或特定领域内应设立的目标和评价标准提供清晰的指南,也就是缺乏对公司管理者责任范围的界定和对管理者表现的评价标准(《思想》,第70页)。二十世纪70年代的公司社会响应关注的问题较为具体、可衡量、可操作,也就是公司如何满足社会需求和社会预期、应对社会压力和进行社会问题管理(《思想》,第64页)。根据William C. Frederick(1994)的经典区分,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回答的是「为甚么?是否?为了谁的利益?根据甚么道德原则?」等问题,而公司社会响应主要回答的是「如何?甚么方法?产生甚么效应?根据甚么操作指南?」等问题(《思想》,第73页)。
由于提倡公司社会响应的学者热衷于采用中性的、实证主义的姿态,通过「价值关无关」来规避规范性问题,偏离了公司与社会研究的规范性基础,忽视了企业与社会互动间的规范问题,因此,公司社会响应理论无法实现取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目的,而只能作为一个与之并列且互补的概念存在(《思想》,第81页)。而二十世纪80年代出现的公司社会表现是描述、衡量和预测公司在同一个领域中受到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以及公司如何作为或应如何作为,因此公司社会表现重新建立起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社会响应之间断裂的联系,公司社会表现主导了二十世纪8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是由于这一领域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不能在理论上阐明公司社会责任对财务业绩的作用机制,而且也没有有效的衡量方法来刻画公司社会责任。因此,二十世纪80、90年代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也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实证检验的方法。立基于契约理论与产权理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点」这一角度出发,其一组契约包含企业与管理者、员工、所有者、供货商、客户及社区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契约,也就是说,企业是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多边契约,每一个参与订立契约者实际上都向公司提供了个人的资源,作为交换,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因此,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和公平,契约各方的权益应该都被照顾到(《思想》,第179页)。
二十一世纪初的公司公民概念是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与利益相关者理论融合后的产物,它试图在普遍性意义上,一方面,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社会责任框架中的一种自愿行为发展成公民理念中公民对社会的义务;另一方面,将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居于中心地位的企业降为与其它相关利益者构成整个社会生态大环境的并列成员,而社区居于中心地位(《思想》,第234-235页)。
二 叙说策略
这样的一个含有线形进化意图的理论发展阶段模式,确实较为清晰地为我们展现学术界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但我们应当认识到这样一个划分模式只是一种便宜的叙说策略,因为在主导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中的学者,如Archie B. Carro、Edward Freeman、William C. Frederick、Milton Friedman、Michael C. Jensen、Donna J. Wood等人的同一个文献或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及其所对应的不同章节(这是由线形进化的理论发展阶段的叙说模式所决定的)中反复出现;也就是,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进展并不是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线形学术积累机制,3更像是人文学科那样围绕着基本主题而开展的环型学术诠释──深化和丰富对基本主题的理解和认识。因此,两位作者在该书的开篇便将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追溯到二千多年前的亚里斯多德。其实,这也是理论史写作的意义,就是以全方位的视角来展示关于基本主题的学术争论及其社会的反响。
而且,对于构成该书主体内容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响应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理念趋向上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并不冲突,而形成(广义)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理论结构及其与社会实践的联结。
其中,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社会响应并不构成替代关系,而是各有侧重的互补关系。第一,公司社会响应受社会规范的指引,而公司社会责任则是确定基本伦理,因此,第二,公司社会响应只是一种基于短期或中期的反应和决策,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长期的决策;第三,公司社会责任注重的是伦理上的终极结果,而公司社会响应看重的是过程方法,因此,公司社会响应为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提供方法(《思想》,第76-77页)。
在公司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之间,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也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实证检验的方法。
三 命题讨论
《思想》的作者在第一章中认为,由于产业革命所导致的大公司的出现,带来了两个结果:在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在公司外部,大公司的出现改变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进而导致市场失灵。由此得到的一个命题:「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思想》,前言,第4页;第一章,第24页)。
其实,管理者资本主义即使对自由经济与利润最大化原则构成挑战,由于管理者只是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其对因承当公司社会责任所可能产生的作为机构的公司与作为个人的管理者在收益上的不对称,可能使得管理者资本主义在个体行为比古典资本主义更倾向于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在公司的权力结构中,所有者管理者会应用各种手段来约束管理者的这一倾向与行为──如内部的股权分享、外部的经理人市场等;而且,就是管理者资本主义也未必会产生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因为这是两个不同性质,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更像是一个社会─思想运动的总体行为,因此,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原因应当在更宏大的思想传统与这个所嵌入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寻找(在下文我们将通过与中国的比较更清晰这一点)。
与其它传统社会中的宗教一样,基督教教义主张道义和宣扬积善功,个人的慈善行为得到社会的鼓励和赞许。「主权在民」的契约服务型政府的功能边界和权力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而且,政府内部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公民社会通过社会团体的组织、行动与以形成公共理性的多元化媒体激励政府的服务效能、政府对弱势者的倾斜及对强势者的约束。这个社会政治结构具有一个内在动力机制推动自身良善化与理性化。因此,随着民主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承载着良善与理性理念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影响力不断扩展,公司的社会责任逐步得以硬化、制度化──从施舍型的公司慈善到自愿型的公司社会责任再到义务型的公司公民。因此,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作为一个社会─思想运动存在。
因此,作者得到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命题并无逻辑与实证的依据。4而且,同样在第一章中,作者描述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欧文的合作村与和谐村等)是发生在大公司出现之前的十九世纪。
作者在显要位置反复强调「思想史研究者通常坚信,任何一个时代都有一种时代精神,这种时代精神影响着思想和表达的所有领域。」(Stromberg语,参见封面;前言,第1-2页)似乎该书通过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阶段的划分模式来体现出其所发生时代的时代精神,但作者并没有找到,至少没有清晰地表达出来。其实,与其谈论抽象的(连作者自己也没有找到的)时代精神,还不如挖掘隐藏在所谓时代精神背后的是趋向良善化与理性化的契约型社会政治结构。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家与对手「股东价值(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共享立论前提是企业是一组契约──他们的理论基础都是契约理论与产权理论(《思想》,第179页),因此,他们之间的论争是对于契约的性质的不同认定上,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一个经济契约,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契约,而且更是包含企业与管理者、员工、所有者、供货商、客户及社区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社会契约。
如果企业是一个包含经济契约的社会契约,那么可以将企业分解为三个契约: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员工与所有者之间的要素组织型经济契约,企业与供货商、客户的产品交易型经济契约,企业与社区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社会契约。所有参与订立契约者都依据个人的资源获得权益,只不过在不同类型的契约中,获得权益的途径不同。
在要素组织型经济契约中,所有者以其不可逆的资本投入,承当企业的财务业绩风险,因而具有最后的决定权;管理者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指挥员工与经营企业日常事务,员工获得正向收益(与所有者资本投入的不可逆性形成对比)按管理者的安排进行工作。在产品交易型经济契约中,企业与供货商、客户通过谈判来确定收益与风险承当的安排。在社会契约中,社区可以立法或通过习俗、惯例(其体现该契约的社会性)──其对企业来说是外在的──来约束企业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能发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家与对手新古典经济学家(Milton Friedman、Michael C. Jensen)的认识距离并没有所想象的那么大,从而可以走向一个统一的企业─契约理论。
四 对中国的意义
理论思想史的写作通常有两个意义:一是对该研究领域的系统梳理,以清楚该领域的研究前沿,以促后学者能够便捷进入研究状态;二是引介国外的学术思想以对本国自身的学术现状与社会现实构成反思。
对于今天全面融入全球性生产─贸易体系的中国来说,后一个的意义是显然的。而且,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似曾相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卸除国有企业的社会性包袱,5其是否违背了「时代精神」?其实,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前面已提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家与新古典经济学家之间的共享立论前提是企业是一组契约,而至今的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在二十世纪末的国有企业实质性改革之前)是一个政治建构的特权组织,6国有企业所承当的社会性职能的服务对象是封闭的,占人口大多数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农民排斥在外。缺乏契约性界定、约束、建构的相关利益者只是分享政治垄断租金的特权者联盟。
因此,今天的中国要使公司社会责任从理论变为现实,可能首先需要建构一个趋向良善化与理性化的契约型社会政治结构。因为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嵌入在契约型的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如果社会政治结构并非契约型的,那么政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主宰者,它就会相应按照与权力源的亲近远疏来分配利益,因此,利益的获得不是基于契约的权利,而是政治建构的特权。
注释
1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45页。
2沈洪涛、沉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其实并不尽然如此,如哥白尼的「日心说」在古希腊就已出现其思想雏形,关于光的「粒子说」与「波动说」之间的争论从牛顿时期延续到二十世纪的德布罗意。
4这是国内学者一种比较常见的论证方式,喜欢用甲是乙的「必然结果」,但并没有在逻辑上严格、清晰说明甲是如何产生乙的,这样「必然结果」成为了一个神秘的黑箱。当我们无法在逻辑上清晰说明甲是如何产生乙时,就用「必然结果」来进行逻辑上的跳跃。
5刘世锦(1995)认为国有企业兼有生产、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多种职能的「社区单位」, 参见刘世锦:〈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改革逻辑〉,《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
6参见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
许建明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
《二十一世纪》(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七十二期 2008年3月31日
作者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