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烛:关于构建大司法部制及相关配套性改革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69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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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烛  

内容提要:大部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亟需要相关配套改革的共同推进。为确保大部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巩固大部制改革的成果,本文试图从行政协调层面、第四权力角度、第三组织视角及终极解决社会矛盾手段等多方位视野,对大司法部制构寻及其配套改革进行了透视,并提出了配套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方案。

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以来,大部门体制作为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然后社会科学有其非常特殊性的一面,无论是大部制还是小部制,都不可能有一个十全十美的方案选择,决策科学告诉我们,只能有一个适可解,没有最优解。相对于小部而言,大部制不失为是中国治理的最佳选择。不过事物常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如果配套改革没有跟上,因大部制结构本身带来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管理过程中发生堤坝漏砂效应,这些缺陷就会不断被放大,而这恰恰是小部制可以避免的,于是又回到小部制结构上来。小部制实施后短时期内似乎起到了效果,但实施一段时间后,同样的漏砂效应规律的作用,再次回到大部制上来。如1988年的机构改革,曾将煤炭部、石油部、核工业部和原电力部整合起来,共同组成能源部,但仅仅五年后,该部又被撤销,国家能源管理的职能分解给发改委(具体负责是下属的能源局)、国家经贸委(后来又转移给国资委)。2005年国务院又成立能源办。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一些关键性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于是改革进入了这种无休止的业力轮回循环之中。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部制改革必须进行以下四个方面配套改革的推进:

从政府性管理层面看,建立起大部制约大部的体制。受改革发展规律的支配,越到后面,改革的难度越大,涉及到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有学者形容目前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关系失衡、社会结构紧张]不稳定的因素增加”。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一旦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政府的公共政策出现失误,就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给政府公共治理形成巨大的压力,甚至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治理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为加强协调性管理,十七大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即“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可以从二个方面去考虑,一是在部内设机构设置,甚至作为内设司局出现,这种方式决策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强,但彼此牵制能力较弱;二是从外部设机构,如果设在部外,则有利于分权和相互制约,但会产生新的协调问题。其实这内外二个机构都应该配套跟上,不能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如果处理得好,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因为内设机构之所以容易协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观察问题的角度同一性。外设机构之所以难以协调,最为关键的原因是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而带来的异同性所致。如果无论内部还是外部机构,双方共同找到同一个标准,同一个角度去观察事物,很可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这样协调性管理所出现的问题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其实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实现的。那么以什么标准协调、谁来协调、如何协调呢?

1、全社会应建立起共同遵守的法律标准。 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面前,即使是上天有时也难以做出决择,有句谚语最明白不过表达了这种情况,“晒谷的婆婆盼下雨,养蚕的媳妇望太阳”,站在双方的角度看都有其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事物的唯一标准就是法律,舍此别无他路。关键是国内没有建立起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系统,很多时候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于是就事论事,地方多采取党政办、政府办二办牵头,临时性决定协调。正如在复杂的市场经济面前,如果我们没有象标准技术监督局这样的机构,在食品药品、汽车配件、通讯产品等生产消费领域出台国家强制认证标准,那么社会的物质生产系统将是无法想像的。同样道理,在当今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中,国家管理活动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机构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社会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的社会,我们真的很难想象整个社会的管理活动能够有条不紊的顺利展开。

2、构建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大司法部。目前国内政府司法行政的协调性管理绝大部分已经由信访来行使,政府法制一块由从司法行政系统分裂出去法制办行使,此外还成立了政法委,地方政法委同时设立平安办、综治办、维稳办,现在地方政府又成立了投诉中心、市长热线,再加上现有的司法行政系统,整个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肢解成如此多的部门,这种情形导致政府协调性管理十分混乱。所以即使在小部制情况下,由于政府法制办从司法行政系统分离出去后,对“国家公权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问题也失去有效的制约。如果大部制改革后,没有建立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大司法部进行制约,新成立的大部门很可能大权独揽,并与其他部门形成新的、更为激烈的争权夺利的冲突。所以目前的司法部必须进行大部制改革,以统一行使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这本来就是大部制改革的应有议题和要求,更是为了制衡其它大部的需要。对此域外法治国家的治理结构值得借鉴,譬如美国司法部就相当于我们的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除反贪职能外),美国司法部长兼联邦总检察院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还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中国香港的律政司就包括了大陆的法制办、检察院及现有的司法行政职能。法制健全的国家及地区其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为此大部制改革中应将所有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机构归入到同一个大部中,以统一行使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

3、大部制改革必须建立起一支强大的公职律师队伍。我国转型期的法律问题比起法制健全的国家复杂的多,从五十年代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到目前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的改革,前后之间走了“之”字路,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关系的极其复杂性。如果民商法如物权法草案起草,市场就可以调节,委托大型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就能够完成,但行政法领域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强力支持,因为社会专业律师、研究人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可能独立完成,即使有意愿承担,以现有所掌握和所接触的资料完整程度,从技术上也不能完全胜任。与其它立法征求意见时法律界强烈的参与相比,大部制改革这种涉及面如此广影响如此深的改革,法律职业人反应几乎寥若晨星,足以验证了这一点。这方面法律认证,必须由庞大的政府公职律师队伍共同研究才能完成,然后,法制办从政府司法行政系统分离后,几乎没有这样的公职律师阶层。例如中国城郊农村集体资产非常大,这是西方自治制度中所很少接触到的,如何防止权力滥用,显然现有的自治制度是有非常大的缺陷。又如普遍出现村集体成员的违法占用土地现象,如何运用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避免政府树敌过多的问题,这方面亟需要行政法学作出理论上的阐述,然后这几乎是空白,这些实践中碰到的行政法上的法律问题实在太多了。由于社会的发展、新科技的不断发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立法根本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现象,尤其在行政法领域更是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法的不完善处往往需要出现类似的个案后才能发现,这方面信息大量分散在信访、司法个案中,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中,由于法制办分离后无法充分利用这种宝贵的资源。加上我国政府公务员队伍中法律专业人才资源紧缺,而有限的法律资源又分布在司法、法制、信访等不同机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囿于人力条件的限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在统一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司法部下没有一去庞大的政府公职律师队伍,政府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性管理的。只有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公职律师与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公职律师纳入统一的司法部管理,才能实现政府有效的协调性管理。

二、从第四权力的角度看,大部制改革应适应互联网带来的行政理念和范式变迁的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以及网络的普及、应用和发展,信息处理和传递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网络技术已经把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把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因素降低到了最小限度,它正在使整个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理念、范式发生革命性冲击,这是在部门制改革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

1、大部制改革必须体现电子政府的愿景。无论是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奉行的“自由放任主义”市场失灵的失败,还是在凯恩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管制干预”的政府失灵,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与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关联。主导第四力量的互联网媒体的出现,为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范式的变迁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与技术支持。在信息时代政府的服务理念需要进行重新定位,政府流程的需要进行再造,政府管理范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如服务行政范式、民主行政范式、虚拟行政范式与大众行政范式的出现,就体现了这种趋势,政府行政组织出现了扁平化、空心化、高效化、网络化、交互式的变迁,对传统的科层制权力结构的行政组织模式提出了挑战。网络打破了传统的专业界限和专业分工,使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成为可能,“用户推动政府”或“顾客导向”原则将成为现实,通过虚拟网络将大幅度提高行政效率。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科层制结构采取的层层授权、层层节制的管理模式必将受到冲击,因为传统科层制下层级愈多,信息失量愈大,反应愈迟缓。网络将使政府内部真正实现沟通顺畅、资源共享,避免决策过程的孤立、封闭和暗箱操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网络时代面前将成为历史,人人参与决策、每一层级参与决策将成为现实,从而使迅速、有效的制定公共政策成为可能,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互动式政府治理方式的前景已经摆在眼前,但以上只是从纯技术角度考虑的,要实现这一目标,急需要制度性配套改革。

2、大部制改革必须回应信息时代政府治理的各种危机挑战。首先必须经受合法性危机的挑战,卢梭是从理论上提出政府合法性的第一人,信息时代的社会治理催发了其中的危机。当前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清晰的边界线现在已被因解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目标而需要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而模糊,社会治理模式已被合作、谈判和激励机制贯穿于其中的公共管理模式所取代,以致于给政府下一个正确的清晰的定义变得越来越困难。为此亨廷下了以下定义,“政府机构的合法和权威并非视其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利益或是其他什么集团的利益,而是视其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区别于其他所有组织的自身利益”,但这是十分模糊的却是正确的,政府的存在必须证明其合法性,回应这种合法性的挑战。其次必须经受议会民主危机的挑战。通过个人竞争性的方式争取人民的的来获得决策的权力,这通常称为经典民主。但民主在世界所经历许多问题暴露了其本身的结构性悖论。一是同意与效能之间的矛盾。民主需要同意,同意需要合法性,合法性需要效率,但效率可能因为同意而被牺牲。这就是一对矛盾。二是代表性与治国能力的冲突。为了稳定民主政治有时要求能够随时地迅速地决然性地采取行动,但民主的代表性要求领导人和决策者服从人民的代表和责任机制,这有可能产生民粹主义。此外,民主还产生了冲突与认同之间的矛盾。网络技术的发展诱发了民主制度的操作层面的危机。因此今天民主的真正落实,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定期走进投票站,或代议政治或压力团体政治,执政政府和常任制的公务员具有民主行政的胸怀才是巩固民主政治精神的基石。网络时代的“双向民主”弥补传统“单向民主”的不足已经实现,这一点只要《物权法》等立法过程就足以证明,网络的存在,使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和监督公共政策的制订、公共服务的供给全过程,特殊利益群体侵蚀控制民主显得越来越困难。政府大部制的管理必须适应这种对民主危机的挑战。

3、大部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在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方面,今年5月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当前公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创新意识、大幅度提高,这对各级政府压力非常大,因为正如上文所说,国内行政法研究实在太落后。这就产生了这样的现实问题,一方面随着政府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推进,许多行政法上的问题摆到桌面;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人员生产这种法律精神产品,政府对涉及到行政法中提出的这种问题无法作出正面的有效的回应。这种管理上的瑕疵在网络时代,会给社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后果。针对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上设立决策论坛,凡规范性文件出台包括对下级政府考核文件(从部门利益出发,对下级政府实施考核,根本上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方面问题十分严重,下述),原则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形外,必须在决策论坛上公开征询意见。为防止行政垄断,论坛委托大专院校及各类研究机构管理,将咨询结果报送相关行政机构及协调性管理部门。其实目前行政管理的发展没有统一的最优的范式,也没有统一的普适性的指导理论,我们也没有必要一谈改革,就非完全照搬照抄西方三权鼎立的模式不可(当然其合理的科学的权力制衡结构值得借鉴),前苏联、东欧国家改革及中东地区的民主输出的经验教训,更是告诉我们应该走中国特色自己的道路。亨廷顿在分析非西方国家的选举的失望情绪的原因时也曾经提到,对于非西方国家的选举“常常诱使政治家去提出那些最能为他们带来选票的诉求,而这些诉求往往带有种族主义、宗教主义和民族主义色彩”,对此他跌破眼镜无法开出良药。为其实在网络时代,转型期的中国完全可以探索创建高效、公正、廉洁的行政主导式的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崭新范式,实现咨询型协商型可控型民主。根据耗散结构论理论认为,这种改革比起西方来更加容易。耗散结构理论认为,一个开放系统通过涨落,从环境吸入负熵流,经过系统自身的调整、协同,这样就能使系统从原来的无序状态走向一种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的有序的动态结构—耗散结构。我国的体制还是属于转型期远离平衡状态的体制,西方则是达到了一种平衡态的管理,因此我们的政府改革更能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然后这一切又归结到政府的协调性管理,回归到构建司法行政大部制结构上来。如果没有专业化的协调部门,这种目标是永远无法实现的。

三、从第三组织的角度来看,应建立起柔性替代性解决社会矛盾的体制。纵观西方的行政实践,大部门体制是在市场和社会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自组织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并经过二、三百年的磨合后,政府和企业、政府和社会团体、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政府和公民的边界相对清晰的基础上,这种机制的运行才进入成熟的轨道。在我国国情下建立起大部制后,要防止新成立的机构直接介入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活动和市场微观的运行等政府越权越位的情形发生。

1、借鉴世界法治国家ADR体制的成功做法。在被称为“反正当程序革命”的后现代法治思潮影响下,各国开始思考如何构建高效的司法程序、适用更简易的程序、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推行协商性司法、诉讼和解等方面的问题。今天,调解已不再是中国的"专利",正因为如此,欧美法治国家ADR运动正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关于诉讼外调解的立法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日本颁布了《民事调解法》、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正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可以说,调解制度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展和重视。对此我们应该借鉴域外成功的做法,结合人民调解这一中国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对调解工作进行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其实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已经为调解制度的创新基本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2、建立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系统及相互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目前社会对司法机制寄予了过高的期待,但对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问题却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另一方面,社会中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受到轻视,或者机能老化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不能有效地分担诉讼的压力。为此应尽快构建起整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及协调互动的运作机制,使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之间形成有机的衔接。当前最为关键的任务是建立起低成本柔性替代性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和体制,如积极构建多种类型化、行业性及专门性的纠纷解决体制,在医疗、物业、交通事故等复杂矛盾纠纷类型化调解新机制上进行探索。大力鼓励民间调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单方代理和居间调解服务,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使公益性(非营利)和市场化(营利性)、以及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行政和司法)之间良性互动。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此作了系统全面的表达,提出要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各类社会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十大用极简明的语言即“表达权”再次进行了强调。但离真正落实,尚有不少距离,亟需要制度建设上配套跟进。

3、从体制上建立起确保和谐稳定观得以贯彻落实的制度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而是可以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及时解决矛盾的社会,建立起一套防止纠纷、解决纠纷、化解纠纷的动态机制,这是目前为止对和谐稳定观最权威最完整最严密的阐述。和谐稳定观要求我们社会建立和形成动态的开放系统,根据耗散结构论的理论认为,开放系统才是最稳定的系统,这是与机械稳定观有着本质的区别。机械稳定观把社会当成死水般的静止的封闭的系统,其实这种封闭的系统是最不稳定的系统。但我们不少工作从机械稳定观而不是和谐稳定观出发,如在信访中采取以上访有无多少为考核指标,客观上鼓动了上访,致使信访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严重。于是又设立了平安、维稳办、综治办、投诉中心、市长热线等,无一不以机械的稳定观作为指导,以有否投诉、有否上访为考核指标,而不是将和谐稳定观指标量化考核,如ADR体制单方代理、居间调解、司法公信力建设状况、公民表达权实现程度及政府公共政策支持力度等科学发展观落实指标进行考核,并且每成立这样一个机构就要求下级政府以至于厂矿企业、村居自治组织都建立起一个对应机构,机构、编制约束软弱,人治色彩浓厚,吞噬和侵蚀了改革的成果。这样在考核的压力下,迫使基层政府越权越位不适当加入民商事纠纷。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当前不少社会矛盾是小额诉讼,现有的诉讼安排程序烦琐、过度职业化、效率低下、费用昂贵,又缺少低成本柔性替代性解决社会矛盾的体制安排,于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得不选择了找政府解决纠纷的途径。转型后的政府已经没有获得这方面的法律授权,这就产生了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合法性危机。这样的结果,就很容易使得社会成员对所处理的矛盾纠纷产生不满指向政府,并把政府作为首选甚至唯一的发泄目标,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反复证明了这一点。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ADR体制安排,上级政府只能看到一大堆“罪大恶极”、“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官官相护”等由形容词堆砌而成的上访材料,这样从外观上很难判断上访究竟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同时由于政府过多地承担了已经从政府职能中驳离了的额外任务,于是机构改革步入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被人们称为“九龙治水”和“十羊九牧”怪圈。当然这里面有许多问题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东西,需要进行更细的专业疏理,归结到最后,又是一个政府的协调性管理问题,必须将现有支离破碎的司法行政职能进行整合,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制度保障。在目前的司法行政职能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是无论如何也建立不起来ADR体制的,即使建立起来后也会被部门利益驱使下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冲垮。

四、从社会终极解决社会矛盾看,必须加快审判制度的改革。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法治大厦的“守护神”,为此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作为社会公平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大部制的改革,必须同时考虑到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司法手段来巩固和保障改革的成果。

1、现代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依赖日益障显。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相应地作出履行判决、撤销判决、赔偿判决、变更判决以及确认违法判决等。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相应地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通过这种裁判方式,既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又体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帮助行政机关克服依法行政中的各种障碍和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在国家制度的安排中,对于纠正和弥补代议制之不足、防止多数人暴力方面有着其它任何组织无可替代的作用。文革是国人在两千五百年历史上最为典型的多数人暴力的范例,一切罪恶都“以革命的名义下”进行的,当代议民主成为一种利用多数人暴力伤害少数人利益的工具民主时,当种族主义、宗教教义和民粹主义在民众间制造对立的伪民主的情形发生时,当媒体铺天盖地的讨伐形成“多数人暴力”时,人性的弱点往往决定了这时的你我,会成为那个欢呼雀跃的多数人队伍中的一员。当然如果这种社会现状持续下去,不用多久,你我或者我们的亲人也会在某个问题上成为被剥夺和侵害的少数人。这个疯狂的时刻,需要冷静理智的法官,以一个法律人的良知,秉承对法律的忠诚,轻轻地敲响那沉甸甸的法槌,这一击冲出波足以使多数人暴力的第一只骨牌倒下,进而引发排山倒海、震耳发聩的骨牌效应。那么目前的司法能否承担起这个职责?

2、目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承担起其法定的职责和使命。当前,审

判制度一些问题非常严重,突出的表现是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在司法机构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上,在财政、人事方面因不当制约而导致了司法地方化问题等。在审判活动行政化倾向上,表现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剥夺当事人的回避权、辩论权,使公开审判成为了一句口号;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内部请示制度,也使二审流于形式,使当事人的上诉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违反了司法民主原则。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信访制度居然成了宪法外的宪法、法院外的法院,对判决后上访的案件实行考核,要求法院审判法官赶到上级政府设立的信访部门低声下气、迎合当事人的胃口去接回上访者,使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的干扰。于是出现了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是照顾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暴力或每个人的尊严和利益的取舍上,竟然以平息上访为裁判的标准,抑或直接拒绝受理,这种情形下使司法有意无意之中成了多数人暴力或少数人暴力的帮凶,严重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及其公信力。

3、加快审判制度改革已显得十分迫切。随着审判制度改革特别是民事诉讼,

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审判改革的理论研究日趋成熟,许多学者提出了大力推行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改革审判管理的行政化体制,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制度等系统方案。当前审判改革在技术上重点应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问题。当前出现的人大、政协、纪委、信访等多元化的杂乱无章的司法监督体制,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这种不科学的监督方式,对司法腐败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致使司法腐败在一些地方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所以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实现一元化的司法监督体系。如成立全国人大法官职业规范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人大任命的法官进行监督、考核,省级人大法官职业规范委员会负责对省级人大任命的法官进行监督、考核。除法官职业规范委员会和法官任命机关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无权对法官进行考核、惩戒、任免、调整工作岗位。这种一元化的司法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确保监督的专业化,提高监督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监督多元化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干预。二是从法理解决一个和谐司法问题。在后现代法治思潮的冲击下,各国在思考探索如何构建高效的司法程序、适用更简易的程序、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推行协商性司法、诉讼和解等方面的问题,但西方法学无法从法理的源头上解决这一难题。而中国的儒释道传统文化下有着和谐法理学的良好传统,如“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渗透于司法实践中,以礼率刑、以礼指导法律的运作, “春秋决狱”塑造了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法”特质。当然我们不能现在原子钟的标准来指责唐代铜壶滴漏计量时间的正确性,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和大陆的学者作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但总体而言和谐法学仍然是一片待开发的处女地。当然具体深化和推进司法的体制性改革将是一个需要全面统合考虑布局的战略性问题,是一个具有很大挑战性的问题,需要与大部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司法的体制性改革是一个逐步实施的、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这中间相当部分改革内容涉及到司法行政方面的问题,亟需要加大政府协调性管理的力度。当前在体制上应建立起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作为一个党务部门去牵头具体的司法改革事务,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真是免为其难。

当前对于如何实施大部门体制的改革途径及进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有的建议缩减目标分期分批到2020年、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成熟之际完成,2008年仅选择2~3个系统改革为宜,此外对于究竟设立多少个大部合理也存在着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其实这些并非是最核心的问题,真正大部制改革的关键是首先建立起足以承当起协调性管理职能的大部及相关需要前行性的配套改革。这样如果其它大部改革后不完善,可以进一步进行改革,小部需要缩减也可以及时进行改革。其实“大部制”改革真正的难点在于人员的安置,实行“大部制”的难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因为它涉及到许多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考虑到中国国情以及改革本身的复杂性,从技术上可以采取这样的策略,将扩省撤市结合起来改革,采取下派上调的形式安置相关人员,这样既可以解决阻力最大的人员安现顿问题,又可以实现国家战略性改革的目标。

后记:任何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前夕必然伴随着一场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二十年前一场关于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成了开启中国新航程的前兆。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过去的五年中高擎和谐大旗,在世界不知不觉中悄悄完成了这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今天,“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五年,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法治型政府必将建立起来。这是一个需要伟人而诞生了伟人的时代,百年复兴梦吾辈终于见到了曙光。沧海浮生,头出头没在这个娑婆世界,今生又值遇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何其幸哉!吾常以二憾老人自居,一以中华未建立起现代法治制度为憾事,随着大部制的推进,一憾将除也。二以中华传统文化未复兴为憾事,随着文化大繁荣到来,此憾除亦不远矣!然则吾辈处在文化断层的今天,“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格修为尚未完成,何以承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使命,每每独自踯蹰在广茅 、深邃而带给人以无穷遐想的灿烂星空的夜晚下,一种“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泪下”的感慨由然而生。记得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说过类似的话,“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然后中西方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哲人对“天人合一”境界的向往、对“慎独”、“敬其在己者”的崇尚,始终保持着那种宁静而安详自在的和谐心态。西方文化在这种遐想面前很容易走向精神人格分裂的障碍,为此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指出“对自然社会的整体理解是中国哲学的一个核心部分,在我看来这一点西方文化中久未获得足够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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