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宇:政权性质、政企关系和政市关系: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经验研究的三维视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96 次 更新时间:2008-01-13 00:24

进入专题: 政企关系   转型期   政府行为  

雷志宇  

一 引 言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的地方经济增长一直令人喜忧参半,一方面,稳定的增长表明二十多年的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市场化的有序进展和制度的持续创新与资源优势相结合,创造出了巨大财富;另一方面,各种结构性的扭曲突出,经济增长与巨额交易成本相伴随,不受遏止的政治权力不断发挥其强大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其对企业和市场阻碍甚至掠夺的本性。中国地方经济进一步增长面临的隐患和陷阱使得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研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但是,规范研究是以经验描述为基础的,只有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实际经济行为进行经验研究,才能有的放矢的提出规范建议。因此,本文从地方政权性质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入手,对国内外关于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经验研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和述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二 相关研究

(一)地方政权性质

1. 政权经营者

张静用「政权经营者」这一概念来界定基层政权的基本性质,以分析其在转型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张静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上方授权的事实创造了加强基层政权构建集团(经济)利益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各种上方授权的行动地位─资源地位(资源由国家提供、国家默许的税收权、基层资金管理权等等);代表地位(在行政区划中当然代表一个行政单位─村庄或乡镇的身份,不是基层政权中的干部,不可能通过其它管道得到这种代表身份);组织和决策地位(组织集会活动,形成议决议案、制定程序、收集信息、联络他人的合法身份)。1所有这些地位,在市场发展中都成为具有价值的像征资本。这使得基层政权不必依赖地方体(locality)本身而主要是从干部的经历及身份中获得配置性和权威性资源。张静认为,基层政权的组织头衔、集体代表等公共地位,很自然发展出其对公共资产的合法运行权,因此,基层政权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角色是「从事经营,成为经济行动者」。这种新角色,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它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

张静指出,与普通经营者不同,政权经营者可以无偿或像征性地有偿使用房产、土地和资金等公共资源。换句话说,对这些公共资源的使用,基层政权不需要运用市场信誉及其偿还能力,而是运用它的「政权」地位来获取。政权地位意味着「公」,意味着经营公共资源的合法性,意味着向公共集资的合理性,意味着其占有的「公有」性质。然而,当「公」的产业投资失败时,则往往由「公共大众」承担损失,政权经营者自己不必承担赔偿的责任。换言之,它没有风险,只有收益。2由于政权经营者占有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条件,它们日益成为远离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脱离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对独立但内聚紧密的资源垄断集团。

2. 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和谋利型政权经营者

在张静提出的政权经营者概念的基础上,杨善华和苏红从基层政权与上级政府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出发,分析了市场转型背景下乡镇基层政权角色的转变过程。他们认为传统的政权形式─人民公社其实也是一个典型的「政权经营者」。因为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政府计划以及推动这种计划的行政权力的制约下展开的。作为生产资料像征性的所有者,人民公社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且直接卷入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例如负责所属企业生产任务的安排,对资金、物质和劳动力进行调度等。但是,尽管人民公社扮演着政权经营者的角色,它本身并没有多少独立的利益,实际上,它的经营只是一种代理式经营,它是在「代国家经营」,因此,可以将这种政权称之为「代理型政权经营者」。3

杨善华和苏红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使乡镇政权获得了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动空间。乡镇政权同时扮演着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和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双重角色。这个时候,乡镇政府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其目的既不是为了(至少不是完全为了)完成国家的指令,也不是为了社区的福利,而主要是为了满足本乡镇政权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乡镇政府不是将自己应该担负的公共管理事务看作自己的主业,而是将经济活动看作是自己的主业。它依靠行政权力来经营乡镇企业,组织庞大的权力关系网络,以获取更多的资源,控制更多的资产。换言之,改革以来的乡镇政权因其自身利益的出现而具有不同于以往基层政权(人民公社)的特性,他们把这种特性概括为「谋利型政权经营」,以区别于改革前的「代理型政权经营」,相应地,他们认为可以用「谋利型政权经营者」来概括转型期地方政府的现实角色。4

3. 进取型地方政府、保护型地方政府和掠夺型地方政府

周业安和赵晓男通过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特征进行比较,对中国地方政府的政权性质进行了粗线条的分类。他们认为,中国的地方政府在竞争层面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进取型地方政府。这类地方政府行为的特征是依靠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通过地方软环境的建设来吸引资源,进而扩大当地的税基。他们认为浙江和江苏的很多地区是进取型地方政府的典型。第二,保护型地方政府。他们认为这类地方政府也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但创新程度有限,不足以吸收资源,因此为了保证一定水准的税基,这类地方政府常常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凭借着政府保护来创造和维护当地企业的产品市场,他们认为河南和安徽的一些地区可以划入此类。第三,掠夺型地方政府。这类地方政府基本上不创造税源,但为了维护政府日常开支,会通过各种合理与不合理的手段增加税费收入,由于对当地居民和企业剩余的过度掠夺,导致当地经济发展失去了根基。他们认为湖北赤壁市可以归入此类。5

周业安和赵晓男对不同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进取型地方政府的产生可归因于当地市场发育程度好、非国有经济的比重比较大等因素。而保护型地方政府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在行政区划基础上的低水准专业化,换言之,地方保护主义通常发生在地区间的替代产品上,因为替代产品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就有动力通过行政力量来创造和保护市场。而掠夺型地方政府产生的根由在于当地极端的财政困境与财政刚性支出之间的尖锐矛盾。如果当地的财政困境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准形成一种相互遏制格局,而地方政府自身没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来打破这种困境,那么一个掠夺型政府就可能持续较长的时间。6

4. 企业家型政府

徐承彦将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界定为「企业家型政府」,认为「企业家型政府」是由政治企业家经营的政府。徐承彦认为,所谓「政治企业家」指的是既具有政治家特质,又具有企业家特质,以政治支持最大化和政治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党政领导人。因此,由「政治企业家」经营的「企业家型政府」是能够像企业一样计算盈亏和创造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政府。很显然,徐承彦所使用的「企业家型政府」概念受到了上个世纪风行美国并对我国公共管理学术界产生广泛影响的《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所提出的「企业家型政府」概念的影响,但从他的分析来看,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徐承彦认为,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之所以呈现出企业家型政府的特征,主要原因在于:(1)财政压力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剩余索取权使其产生独立的利益意识;(2)事权下放过度与财权下放不足、考核强化与事权不清、强化「党管干部」原则与完善地方选举制度等三个矛盾决定了地方政府必须把目标转移到加快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与本地企业形成类似超级企业集团的利益关系上。7徐承彦认为,由于企业家型政府能够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变成一个赢利过程,公共财政非赢利性特点成为了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 政府与企业关系

1. 地方法团主义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戴慕珍提出了「地方法团主义」的概念,用来解释地方政府如何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戴慕珍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由于绝大多数乡镇企业都是国家所有,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将企业纳入行政序列中,形成类似董事会和经营者一样的组织结构关系,她将这种政府与企业结合的新制度形式,称之为「地方法团主义」(也有学者翻译成地方组合主义)。在这种政企结构下,地方政府很方便的利用直接工厂管理、资源分配、公共服务、投资与贷款等手段来推动企业发展。

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进程,戴慕珍对「地方法团主义」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她认为90年代的「地方法团主义」出现了进化,主要表现在:(1)地方政府有选择性的加强集体经济。即除了对少数重要的、获利较多的成功集体企业继续保持直接控制之外,对问题严重的集体企业则采取租赁、出售甚至关闭等形式各异的改制方式,以减轻政府的负担。(2)地方政府把扶持的对像和范围扩展、延伸到私营企业。如同他们原先帮助集体企业那样,地方官员通过调动资金、提供技术帮助、寻求市场机会和颁发执照等手段来支持辖区内私营企业的发展。换言之,地方政府运用对合同及资源的控制以及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形成的共生关系,把私营企业也整合进了地方法团主义的框架,从而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庇护关系。8

2. 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 (Local Market Socialism)

林南在对戴慕珍地方法团主义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他认为,「地方法团主义」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经济学范式,因为它局限于以财政改革这一单一因素作为分析农村改革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因而对多元化的地方发展模式缺乏解释力。林南引入家族网络这一分析变量来分析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以扩大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对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相当重要,因为地方协调的建构基础是地方网络(关系网),只有通过存在于亲友、家庭和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网络,地方企业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大邱庄为案例,林南分析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在中国农村的运行状况。林南认为,大邱庄整个就是一个公司,村内经济制度极强地附着在一个以家族网络为主体的社区中。村内权威建立在个人魅力(主要是禹作敏)的领导风格上。在组织结构上,大邱庄的政治组织与经济组织浑然一体,形成党、政、企三位一体的法团组织,换言之,总公司和村的决策机构──党委办和村委会是融合一体的,在这种组织架构下,以党委为决策核心,以经济发展为重心,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以一个核心家庭及其宗族成员所构成的家族网络为支持,利用一位至高无上的领导权威,就可以通过动员社区内部传统社会文化力量来推动社区企业的高速发展。9

3. 「关系产权」的维护者

周雪光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来强调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之间稳定的关系。周雪光认为,与经济学和法学关于「产权是一束权利」的观点相区别,从社会学的角度可以将「产权」理解为一种关系。「关系产权」的概念起源于周雪光对中国转型过程中某一现像的观察,周雪光发现,在转型经济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了某种稳定的组织间利益和承诺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建立在产权清晰而是建立在企业的产权权利被弱化的基础上的。他将这种相互依存的产权关系称为「关系产权」,具体说来,「关系产权」体现在:(1)政府干预企业有关劳动力使用和投资机会的决策,这意味着对于许多企业甚至私有企业来说,它们对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是不完全的。(2)企业常常向地方政府支付超过正常税收外的各种摊派费用,为地方政府所宠爱的项目捐赠投资,这意味着企业对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也被削弱了。(3)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企业间的兼并和转让,并常常强加有关就业、资产流动等许多限制条件,企业的资产转让权受到严重限制。总之,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经济学意义上产权的三个基本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弱化、扭曲,这导致了「产权残缺」现像。10

周雪光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关系产权」的产生经常是企业自动选择的结果,因为企业以弱化或出让部分产权可以换取一个有利的商业环境。当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维持「关系产权」也具有相当的动力,因为这种关系产权的制度为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地攫取资源、突破预算软约束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因此,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有动力通过各种形式来维持甚至强化这种产权关系,以便获得各自需要的资源。11

周雪光认为,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的概念,有助于认识戴慕珍所提出的「地方法团主义」的微观基础。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戴慕珍所谈及的庇护关系是建立在类似于血缘关系的「圈内归属」之上的。如同血缘关系具有超越短期功利诱惑的能力一样,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亦具有超越其它功利性的稳定性,这就构成了地方政府和所辖区域内企业之间关系的一个均衡点。

(三) 政府和市场间关系

1. 市场行动者

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出发,洪银兴和曹勇对转型期地方政府推动市场化的作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他们认为,中国地方经济之所以能保持高速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发挥了市场化过程中的强力推动作用和准市场主体作用。与奥尔森(2005)在《权利与繁荣》一书中所提出的「强化市场型政府」概念相类似,他们提出了「市场行动者」的概念。他们认为,「市场行动者」这一概念既包括地方政府对市场的推动作用,也包括地方政府行为的市场性。概括的说,地方政府对市场的推动作用表现在:(1)推进市场化程度; (2)衔接不完全的计划和不完全的市场;(3)对中央宏观调控进行市场化调整;(4)对市场经济制度如市场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和政府自身的制度进行创新。地方政府行为的市场性则表现在:(1)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阶段,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本来应该由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2)政府帮助企业与地区外企业竞争;(3)政府维护本地企业谋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12

在承认地方政府推动市场和充当准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洪银兴和曹勇也强调了地方政府干预市场是目前体制转轨期的产物,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地方政府的上述职能将逐步弱化,并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逐步否定自己的市场行动者角色。

2. 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中的「第一行动集团」

杨瑞龙认为,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初始阶段,中央权力中心是改革的宣导者和组织者,中央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这样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具有纵向推进、增量改革、试点推广和利用已有组织资源推进改革等特征,它在以较低的摩擦成本激活市场化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种制度变迁方式的内在规定性,它在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方面存在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担当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本来应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他们能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及时捕捉到由制度非均衡产生的获利机会。但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条件下,微观主体或因收益预期不明确而不能及时感知这一获利机会,或因不能排除免费搭车者而不愿从事充满风险的制度创新活动,再加上现有宪法秩序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也使得企业家无法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行动者。13

杨瑞龙认为,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具有了独立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模式并拥有了较大的资源配置权。地方政府经济实力的提高引起了与中央谈判力量的变化,这导致了重建新的政治、经济合约的努力。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就有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进入壁垒以及微观主体制度创新的障碍,从而使中央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保护之间达成一致,最终化解制度创新过程中的「诺思悖论」。杨瑞龙将这样一种有别于供给主导型与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方式称之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杨瑞龙认为,在推进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国地方政府扮演着主动谋取潜在制度净收益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

三 总结和评论

从经验研究的角度看,除了以上研究以外,涉及到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还有不少,例如沃尔德的地方政府即厂商理论、彭玉生的村镇公司理论、丘海雄和徐建牛的后法团主义和后后法团主义、以及像「诸侯经济」、「行政区经济」和「半企业化政府」、 「经济联邦主义」等相关理论概念。但是,这些研究要么是对本文上面所提到的某个理论的验证,要么关于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论述比较零散,没有系统化为一种全面地分析框架,因此,出于分类研究的考虑,本文对它们进行了有意的忽略(这同时也说明本文所作分类不够精致和全面,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这并不表示这些理论的不重要,相反,其中的一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理解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们与上面所提到的研究成果一起,构成了一副研究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全面研究图景。

综而言之,对于目前关于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尽管这些研究的目的在于描述和分析,即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何种经济行为或如何承担经济行为的经验研究,而非其应该承担何种经济行为的规范和评价。但是,不少学者在概念的使用上依然体现出了强烈的价值倾向,因为学者们对于界定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所采取的核心概念,如进取、保护、掠夺、谋利无不体现了他们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后果或正面或负面,或消极或积极的看法。这从另一方面也揭示了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后果具有多样性和异质性的特征。

第二,从单个的分析框架来看,研究的模式化和类型化特征都比较突出,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市场行动者、地方法团主义、企业家型政府、政权经营者、进取型地方政府、保护型地方政府、掠夺型地方政府、关系产权等概念都具有强烈的模式化和类型化色彩。这一特点可能与提出这些概念的学者的学术背景基本上是社会学和经济学有关。我们知道,作为科学化程度相对比较高、研究方法应用相对比较规范的社会科学、经济学向来具有建构精致理论模型的倾向和条件,而社会学则在讲述故事方面能力突出。当然理论和概念过于抽像和模式化,可能由于忽视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进而有陷入简单化的陷阱。但是,由于这些理论的建构基本上是建立在丰富的资料和细致的故事记叙述基础上的,所以至少对于某一时空的地方政府行为具有比较强的解释力,进而对于我们分析或预测地方政府在某些确定条件下的经济行为取向有相当的意义。

第三,尽管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经验分析,可以粗线条的概括为政权性质、政府与企业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等多维分析视角。但我们看到,对于转型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经验研究,主题相对比较集中。绝大多数学者都将财政分权、利益分化、地方政府的独特地位纳入分析之中,而且在这些主题的研究上有一定的承继系和连续性,并形成一定的对话。例如戴慕珍和林南、周雪光,杨善华、苏红和张静之间的对话,这种研究状态一方面丰富和推动了该领域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也说明建构一种更全面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可能性。

第四,在地方政府的微观分析单位上,研究者或者笼统的以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作为研究对象,或者关注其中的省级政府和乡镇政府(最为集中),而对县和市(地级)的研究相对不足,这可能是因为把县或市作为分析单位受到多方面限制的缘故。例如县、市具有相当的规模,不可能像分析乡镇那样在短时期内进行全面了解,无论是实地调查还是收集文献资料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而且与省相比,关于县市的文献材料不系统,反映的载体也比较单一。

第五,偏重于激励因素的分析,而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发挥的支持性结构因素和约束机制关注不够。在这些研究中,对财政分权和干部绩效考核等激励因素的分析比较多,而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得以产生的结构性因素,例如中央和地方权力框架、地方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权力结构和分配、党政分工及其运行机制、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共资源的垄断占有和运用情况、地方精英政治决策过程等方面分析不多。此外也很少对上级政府的垂直控制程度、同级政府的竞争状态、资源禀赋差异、地方市场和社会的生产发育程度等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约束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以上这些特点,我们认为,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作进一步研究。

第一,在个案比较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和社会学经验研究成果,引入权力、效率、效益、公平、责任等要素,对转型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提炼出更一般、解释力更强的核心分析框架。我们认为,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具有异质性,因此,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才会有这么多大相径庭的解释,对于社会科学学者来说,可以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准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比较,提炼出更具一般性和更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

第二、拓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分析视野和研究主题,对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固然要注重财政、分权等激励因素,还要关注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需要对地方政府体制、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进行研究,同时还需要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探讨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冲突与均衡。

第三、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研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探讨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为何能够超脱于具体的微观经济管理之外,而致力于不断改进地方公共物品生产的方式、提升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品质的深层原由。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下,找到推动地方政府经济持续增长与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水准和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措施。

第四,更关注市县尤其是县这一层次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因为随着中国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县级政治研究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我们看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选举具有向上转移的潜力,目前全国已经有一些乡镇改革了乡镇长选举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操作上都对县级政治产生了影响。14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当代中国县级政治的未来发展路径选择,是如某些学者主张的从经济改革中的行政分权逐步走向政治分权,逐渐从「县政中国」向「宪政中国」推进;15还是如某些学者主张的从提高国家控制的角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在科层体系的构建,使县履行其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的角色,强化自从而下的行政控制,进而不断提高国家的动员能力和渗透能力,加强转型期中国县级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无疑是一条重要的解谜之道。

总之,对于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经验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视野,还必须利用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知识资源。因为,中国的政治、行政与经济的结合太紧密了,经济发展背后的政治与行政因素绝不可忽略。因此,对于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经验研究,固然要注重财政分权、利益分化等经济激励因素,还必须将中国几千年中央集权的统治传统、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权威主义的民族性格、几十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制度积累等要素纳入分析之中,尤其重要的是,还要关注影响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性质(公共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合二为一)、威权政治体制、党政合一的权力结构和精英政治决策过程进行重点研究,只有遵循权力的逻辑,才能对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作出最为深刻的分析。

注释

1、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页49;50。

3、4 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社会学研究》,2002第1期。

5、6 周业安、赵晓男:〈地方政府竞争模式研究──构建地方政府间良性竞争秩序的理论和政策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7 徐承彦:〈论转型期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厦门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页3。

8 Oi,Jean, "The Evolution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Andew walder(eds), Zouping in Transiti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Rural North China(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9 林南:〈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中国农村地方法团主义之实际运行〉,《国外社会学》,1996年第5-6期。

10、11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2 洪银兴、曹勇:〈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地方政府功能〉,《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13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14 杨雪冬:《市场发育、社会生长和公共权力构建: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页54。

15 吴国光:〈县政中国──从分权到民主化的改革〉,《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1期。

雷志宇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府经济学。

--------------------------------------------------------------------------------

《二十一世纪》(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六十九期 2007年12月31日

本文于《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六十九期(2007年12月31日)首发,如欲转载、翻译或收辑本文文字或图片,必须联络作者获得许可。

    进入专题: 政企关系   转型期   政府行为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社会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325.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