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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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2002)3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意见》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在2003年元月底的学校寒假工作研讨会上,校领导班子根据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和近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学校师资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一致意见。学校认为,创建一流大学的关键是人才,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的关键是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教师聘任和职务的晋升制度是其中最核心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以《教育法》和《高教法》为基础,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院(系、所、中心)和医学部本部(以下所指“院(系)”或“单位”均包括医学部本部和有独立编制的研究所、中心)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性规定,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

1.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实行合同聘任制、分级流动制和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建立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教师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合约管理,。

3.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应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根据岗位任务和工作性质,学校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两类。

5.为了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学校决定采取有限聘期和有限申请晋升次数等措施在讲师和副教授队伍中实行择优和分流。

6.为了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新聘教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院(系)原则上不直接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聘用教师(部分特殊学科除外)。

7.为了发挥各单位教授在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中的作用,学校决定在基层学术职务聘任中建立由本单位全体教授参加的“教授会议”(以下简称为“教授会”)评议机制;院(系)一级的学术评议中加强同行评议、特别是校外专家评议在决定职务晋升中的作用。

8.为切实加强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效益和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学校将定期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评估。对优势学科,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植;对于教学和科研业绩长期不佳的单位,学校将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重组和解散等措施。

9.学校将加强对教师的业绩考核和纪律管理,保证教师能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部分 实施意见

一、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和聘任

10.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平衡教师的综合工作量,根据岗位任务和性质,教师分为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两类,进行分类管理。

11.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主体,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学。学校对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编制将严格按照各单位工作性质和教学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全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总数不超过教师总编制数的15%。

12.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教授享有直至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长期职位;其他职级的教师不自动享有长期职位。在新体制实行之后,学校将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部分副教授长期职位。被解散的单位的教师(包括教授)原聘任合同不再有效。

13.在本方案执行前,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按照学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北大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

14.各单位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专职科研人员,其人事管理办法、人员聘任制度和人员经费的出处等学校将另文规定。

二、关于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基本政策

15.本条以下的条文主要针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制定。有关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聘任、岗位职责和工作量要求,以及考核和晋升等制度,学校将制订单独的实施办法。

16.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招聘的前提是有岗位空缺。教授岗位已满的院系招聘和晋升正教授必须得到学校的批准。

17.在改革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学校将根据学科特点对各院(系)的教师编制做修订;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指标和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跨年度的动态平衡规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8.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充分发挥北京大学的学科综合优势,学校鼓励院(系)之间跨单位联合招聘教师。跨单位联合招聘教师的管理办法将另文规定。

19.讲师(部分单位的助教)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空缺通过外部招聘和内部晋升两种方式实现,内部申请人和外部申请人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20.除部分特殊学科外,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暂时做不到的院系,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明确招聘本院(系)应届生的比例、逐步递减的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21.新聘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刚毕业的博士原则上只能聘为讲师。现职教师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晋升副教授、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晋升教授,须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2.本方案实施后新聘的讲师和副教授实行固定聘期合同,每个合同期为三年。教师在讲师岗位上最多有两个合同期(共6年);理工医科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有三个合同期(共9年),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有四个合同期(共12年)。

23.新聘讲师在该级岗位工作两年之后的合同期内有两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新聘副教授在该级岗位工作5年之后的合同期内有两次申请晋升正教授的机会(有关申请晋升次数的计算方式见29和30条)。如果第一次申请不成功,第二次申请须在相隔一年之后;如果第二次申请也不成功,除已获得长期职位的副教授外,聘任关系从学校通知本人之日算起一年后自动解除,不再续约。如果晋升申请成功,聘任关系按新岗位规定执行。

24.在每个聘期结束前6个月,各单位应对教师进行评估,做出是否续聘的决定,报校人事部备案。

25.现职教师(指2003年在职,下同)按学校的规定在原职务级别上由各院系进行分类聘任,转入新的岗位系列。

26.现职教师学士到校任教6年,硕士到校任教4年不能晋升为讲师的,即终止聘任。已经达到以上期限的助教,最长延聘1年,须离开本校教师岗位。

27.现职讲师到校任现职不足2年(含2年)的,累计工作年限2-7年内,最多有2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任现职3-5年(含5年)的,累计工作8年内,最多有2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任现职6年(含)以上,从2003年算起3年内,有1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前两种情况下,第一次申请不成功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相隔一年后提出。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晋升为副教授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年内离开原岗位(满足本方案第12条条件的教员除外)。

28.现职副教授从2003年算起按下列条件最多有2次申请晋升正教授的机会:

(1)理工医类:任现职不足2年(含2年)的,累计现岗位上工作5-10年内;任现职3-5年(含5年)的,累计现岗位工作5-12年内;任现职6年以上的,累计现岗位工作13年内。

(2)人文社科类:任现职不足2年(含2年)的,累计现岗位工作5-13年内;任现职3-5年的,累计现岗位工作5-14年内;任现职6年以上的,累计现岗位15年内。第一次申请不成功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相隔一年后提出。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晋升为正教授的,须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年内离开原岗位(已获得长期职位的副教授和满足本方案第12条条件的教员除外)。

29.晋职申请次数的计算以申请材料送专家评审为准。院系在将申请人材料送专家评审前,应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公布,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在申请材料送专家评审前撤销申请的不计作正式申请。

30.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不受任职年限、学历的限制,按学校有关规定破格晋升(或招聘)。破格晋升计入正常晋升申请次数。

31.教师在晋升(或受聘)为教授后,即获得长期职位,可以聘任至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学校将定期对教授和已取得长期职位的副教授进行考核,对连续三年未完成岗位合同所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者,须离开原岗位,根据本人能力和校内岗位需要申请到其他系列岗位工作,经规定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签定新的岗位聘任协议,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本人愿意也可以离开学校。对连续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授各院(系)也可以降低级别聘用。单位被解散的教授,除非另有聘任,不再享有长期职位。

32.教学科研系列教师符合学校规定的聘任条件可以申请应聘专任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管理系列等岗位,获得批准后应办理相应的转聘手续。

三、关于教师聘任和晋升的学术标准

33.新聘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必须坚持以学术标准为主,具备优秀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业绩。学校保持学术标准靠的是有力的竞争机制、各级学术委员会严格把关和不断提高对教师质量的要求。

34.学校将坚持新聘副教授和教授的学术水平必须高于现有副教授和教授的平均水平的原则,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35.新聘的讲师(以及助教)须有相关专业领域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得到研究方法的严格训练,有突出的学术贡献,有希望成为本领域的杰出学者和优秀教师。

36.晋升或新聘任的副教授须有重要的、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是本领域国内优秀的青年学者,达到相应年龄段所从事研究领域国内的前列,圆满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37.晋升或新聘任的教授必须是国内或国际同行公认的所从事学科领域有杰出成就的学者,有标志性的重要研究成果(论文或著作),圆满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38.教师聘任和晋升必须充分重视申请人的学风和师德。

39.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学校教师人事体制改革的总体精神,制定本学科职务晋升的包括教学业绩在内的学术标准的细则,保证晋升质量。

40.学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同类学科不同院系的晋升标准基本一致。

四、关于聘任和职务晋升的组织和程序

41.新聘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均须遵守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42.北京大学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实行行政审核和学术审核并行体制。行政审核由院系和学校两级构成,学术审核由院系(学科组)、学部、校学术委员会三级构成。

43.各院系须成立教师招聘小组或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和协调。

44.为发挥各单位教授在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中的作用,各院系在学术审议中建立“教授会”评议制度,对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进行民主评议。

(1)教授会评议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术成就、教学能力、潜在能力和发展前景、本单位是否需要、与本单位同类教师相比的位置(超过平均水平/达到平均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作出评议意见。

(2)副教授不参加对申请正教授职务的教授评议会;讲师不参加申请副教授职务的教授评议会。

(3)规模较大的学院可按学科领域划分教授会分会(是否组织教授分会,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教授有权参加本单位所有分会的评议。各单位也可以跨学院聘请教授参加评议。

45.新聘教师的招聘程序是:

(1)在国内外公开招聘信息;

(2)接受申请;

(3)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招聘小组初选;

(4)选候选人来校参加面试(特殊情况可以委托面试小组在校外面试)。面试包括候选人向有相关专业教师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的面试会议作学术演讲,并组织骨干教师与候选人单独交流等,广泛征求相关专业教师意见;如果新聘的是副教授或教授,须有教授会的评议意见;

(5)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师聘任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聘任;

(6)正式候选人报学校人事部,由学校决定是否录用。其中:

新聘讲师职务,学校决定聘用,报到时即按讲师正式办理各种手续。

新聘副教授和教授按照《关于我校人才引进工作相关政策的说明》执行。

46.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简历(包括学术简历)、三封以上专家推荐信、申请人代表作2-5篇。

47.职务晋升的程序是: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学术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报告,能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论文或专著:

(2)同行专家评议;

(3)申请人向本单位全体教授参加的“教授会”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教授会应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所申请职务水平进行广泛讨论,并通过无记名投票作民意测验。在教授会投票中同意票超过半数的,方可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

(5)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

(6)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7)校长批准。

48.新聘教授和晋升教授由各单位组织同行评议,收回的同行评议书总数不少于5份,其中应有3位校外(包括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教授作评议人。

49.院长(系主任)应就院(系)提交学部和学校的晋升候选人写出独立意见,供学部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时参考。

50.为了保证晋升工作的质量,晋职申请人必须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开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学校只公布学部和校学术委员会的开会时间和院系每年上交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不对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院(系)的评议时间作统一规定。

五、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建设

51.鉴于各级学术委员会在教员聘任和职务晋升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为了保证改革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改革目标的实现,学校将根据本方案的基本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规范各级学术委员会的运作。

52.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三级构成。各级学术委员会行使对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的学术资格评议权力。其中,院系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是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是教师任职资格的复审机构,并对规章制度和重大学术问题作决策。

53.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院系聘请校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获得终身教职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考虑到工作的方便,在有外部委员的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承担的职责中,除职务晋升工作之外,其他工作在外部成员缺席时作出的决策同样有效。

54.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应保持一个合理的年龄结构。院系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内部委员应为本院系和学部学术骨干,并有良好的公信力。院(系)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主任由院(系)和学部向学校提名候选人,校长审批任命。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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