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20年代后期,国民党以其暴力革命推翻了当时亚洲第一个议会框架下的北洋政府,并成立自己的国民政府。这个政府1929年颁布了一道人权保障的命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政府下令保障人权,而且似乎面面俱到,这当然是好事。但,有好事者偏偏看出其中的破绽。这个人是谁,就是曾经留学美国的胡适。就在此令颁布不久,胡适以此为由写下了《人权与约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展开批评,其中第二点最切要,胡适指出:在人权的侵犯上,“命令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这真是点睛之笔,它一语道破了人权和人权保障的障碍主要不在什么个人或团体,而在颁布这个保障令的政府本身。
胡适的文章发表在当时上海的《新月》杂志上,读过那段历史的人都知道,该文引发了一场在当时引起轰动的“人权运动”。这场运动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执政体制围绕人权问题的第一次冲突,它开启了20世纪以来知识分子为人权抗争那消长起伏、时断时续、草蛇灰线、蜿蜒潜行的历史序幕。胡适的意义在于,在不知人权为何物的国家,国民政府提出人权保障的新理念时(这姑且视其为进步),他更准确也更有针对性地指出了人权障碍之所在的新理念(这显然比前者更进一步)。从人权保障到人权障碍,只有明白后者,才能有效地落实前者。然而,胡适的文章遭到了当时执政体制的围剿,不少省市国民党党部公开要求惩办胡适,以致胡适和他的朋友不得不离开自己的教职和上海。由此可见,打压“人权运动”的,恰恰就是刚才表态要保障人权的国民党。
今天看来,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具有一定的经典性。它所提供给我们的关键一点是:权利最大的伤害在权力,人权保障的要害是政府权。这不仅是指当时威权体制的国民政府,也不仅指后来极权性的左倾体制,甚至连英美体制也包括在内。权力,只要是权力,无论来自君主抑或来自民主,更无论来自武装革命的暴力,对权利无不具有天然的侵害性。人权障碍在此,问题盖在怎么办。体制问题体制解决。扼其要,有两点。一、权力必须来自民主。不民主,权力伤害权利,权利却无能更换它,那只有不断受荼毒。二、权力分配必须制衡。即使民主权力,也会自身坐大,而在既定空间内,权力大则权利小,这是简单的加减法。所以仅仅民主还不够,更必须以宪政的方式以制约权力而保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