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乐君在“世纪中国”以《国民情绪与工具理性》一文回应批评 ,坚持认为苏州悬挂“日本人莫入”牌子的事件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而且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和自由平等原则。就这个题目,本人在《“日本人莫入”何违法治精神?》一文中已对陈乐前文中混乱模糊、语义不详的“法治精神”作了评论,更质疑了作者引证“国民待遇原则”的失当 。因此对这两点实在不想再多说什么。可陈乐君似乎患上了“新名词癖”,这次又祭出了“工具理性”的法宝,忍俊不禁之余,咱们不妨再来炒炒这碗冷饭。
纵观全文,陈乐君似乎又没搞清楚何谓“工具理性”。于是我们看到了这番表述:“事实上,自从这个世界被马克斯·韦伯解魅以后,情绪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已经是次要的了,它是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进行的主观判断,并决定着目的选择。但是目的一旦被选定之后,理性就应该发挥它作为工具应有的作用--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恕我冒昧,仔细读了这段话之后,唯一的印象就是这话不大合乎中文语法。但就这么一句似是而非的引述,成了作者把苏州老板的牌子斥为“非理性”的依据。
作者似乎有意忽略了“工具理性”还有一个孪生姊妹:“价值理性”。按照韦伯的用法,工具理性也就是形式合理性、客观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要求价值中立(value free),这在现代社会循规蹈矩的公务员制度(或科层制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价值理性即实质合理性、主观理性,基本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判断——例如宗教信仰。至于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界限,无非是一种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即关于一个被认为是手段的行动与从既定角度上看待的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例如,从业绩(成就)的目的角度上看,一个禁欲的生活方式是理性的,而从一个快乐至上的目的角度上看,它就是非理性的。从对上帝、来世或通过善行可以获得救赎的信仰角度上看,宗教的生活方式是合乎理性的;反之,从无神论的角度上看,宗教的生活方式就是非理性的。
在这篇回应文字中,陈乐君不但混淆了法理意义上的rationality(其实译为合理性更妥当)和哲学意义上的reason,从而得出挂这牌子“非理性”的判断;更简单地把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合理性一概等同于工具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却忘了自己时时标榜的法治精神和自由平等原则恰恰属于“价值合理性”范畴。更妙的是,作者文中列举的理由,莫不显示出自己对“价值理性”更大的重视——例如:“如果按照‘法无禁止不违法’的原则,它们都是合法的,甚至可以直接找到白纸黑字的法规法令以证明它们的‘合法性’,但并不等于它们是正义的、是合乎普适的人权标准的。”如果按照作者前述的“原理”,陈乐君这句话不仅自相矛盾、不合乎工具理性,更有“在现代社会发展道路上的倒退”之虞矣!
无论陈乐君翻出什么样的新鲜字眼,这篇回应文字还是没能修正作者思维混乱的毛病。作者还是没能为我们解释他所谓的“法治精神”到底为何物,只是把自由、正义、平等意识、工具理性等等一堆名词罗列一番,可再漂亮的琉璃玉石也堆不出七层玲珑宝塔呀!作者这种“以其昏昏”不但不能“使人昭昭”,反而频频显出立论中的捉襟见肘——把“国民待遇”、“非歧视”挂在嘴边,却搞不清楚这到底是小店老板的“经营自由”还是“表达自由”。
更有意思的是,作者写到最后可能都忘记了正题,把“法治社会”也拿来批评了一番!明明想说法治社会的包容,却先告诉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且漏!这话原本不错,可联系到这段公案,我却不知道作者到底想说什么了。难道觉得苏州老板没被法办和刘涌逃脱一死一样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失误不成?!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作者干嘛咬住韩国青年不放念念不忘提醒我们利用合法权利,“有声有色地”(砍指头?)表达着对日本右翼的愤怒情绪。
作者的一句话终于暴露了他对法治叶公好龙似的理解:“纵观古今中外,维系社会的和谐,从来都只能借助于基于自由、平等意识的法治手段”。陈乐君显然忘记了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存在的多数时期,东西方世界并不知“基于自由、平等意识的法治手段”为何物。而在令伏尔泰这位启蒙大师赞不绝口的“超稳定” (依金观涛、刘青峰的说法)的古代中国,维系社会和谐的乃是孔颜之乐、是道德礼教。
法治也好、工具合理性也罢,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伴生物,靠炫耀新名词来吓唬老百姓是建立不起来的。食洋不化的结果只能是水土不服。但愿陈乐君在致力于普及法治、启蒙大众的同时,别用这没边没沿的“法治”大话“启懵”了老百姓!
2003年9月13日
附陈乐:《国民情绪与工具理性》
国民情绪与工具理性
我的上一篇《“日本人莫入”与孙志刚之死》出街以后,遭到了几乎众口一词的反对甚至咒骂。对咒骂的不予理会,对反对的却想再说几句。那便是我依然坚持认为苏州悬挂“日本人莫入”牌子的事件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而且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和自由平等原则。
在日本政府的暧昧态度下,中国人有“充足”的理由对日本人表示出情绪,但这不等于表达手段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事实上,自从这个世界被马克斯·韦伯解魅以后,情绪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已经是次要的了,它是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进行的主观判断,并决定着目的选择。但是目的一旦被选定之后,理性就应该发挥它作为工具应有的作用--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
而中国人在表达国民情绪时恰恰抛弃了作为工具的理性,这便是中国人应该认真反省的地方,就象日本人应该认真反省战争一样。
为什么说这种表达方式是非理性的?因为这种表达方式践踏了中国的法治环境,并以牺牲脆弱的现代公民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为代价。它的结果不会是乱了别人,只能是乱了自己。
首先,从对苏州牌子事件的报道可知,挂牌子的门面是属于一家营业性的小店,而非私家住宅。如果挂在私家住宅门口那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只要是开张营业场所--不论其所有制背景和规模大小--都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在这里挂块“日本人莫入”的牌子决不同于挂在自家门口,这涉及到公民(包括拥有相关权利的外国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滞留的权利到底有多大,或者这种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连国家强力机关都不得随意侵犯人们在公共场所的滞留权,何况私人?也许支持挂出“日本人莫入”牌子的人恰恰没有注意到,韩国青年正是利用了这个合法权利,有声有色地表达着对日本右翼的愤怒情绪。
其二,“日本人莫入”这样的牌子挂在店门口绝不属于商家的经营自由,却助长了当前普遍存在的“歧视”和本位思想。
凡因涉及种族、性别、年龄、生理特征、出身等个人无法改变的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待遇都可被视为歧视,这在法治健全的国度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在观念上则是不证自明的。
“非歧视”是法治社会下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国民待遇,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所惠及的外国人。如果说日本人享用了这种待遇,就是“超国民”的待遇,那只能是因为我们太习惯于自己面临的境况了。在中国的人才市场上,招聘企业可以随意挂出类似这样的用人要求:“30岁以下,男性,本地户口优先”;有些在珠三角的工厂甚至在大门口挂出“四川湖南人免”的招牌;在桂林独秀峰公园的售票处明明白白写着:“本地人15元/人,外地人50/人”。 还有涉及就医、入学的事实就磬竹难书了。
如果按照“法无禁止不违法”的原则,它们都是合法的,甚至可以直接找到白纸黑字的法规法令以证明它们的‘合法性’,但并不等于它们是正义的、是合乎普适的人权标准的。
所以说,苏州那块牌子虽然表达了情绪,却是以在现代社会发展道路上的倒退为代价的,而这一代价并非一定要付出的。
第三,法治社会从来都被视为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它有自身的“不尽人意”之处。
这包括明显有违公众道德和情绪的事情可能被法制“纵容”着,比如张子强在香港就曾二度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这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方是不可思议的。
另一方面,它也强迫个人必须学会与自己的“对立面”在法制的框架内和平共处。在法治社会里,一个日耳曼民族主义者必须尊重犹太人的合法权利,穆斯林必须尊重基督徒的合法权利,清教徒必须尊重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也包括中国人必须尊重日本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你多么讨厌他们。
纵观古今中外,维系社会的和谐,从来都只能借助于基于自由、平等意识的法治手段。在法治健全、人权彰显的地方,社会可以多元而不乱;而在泛道德化和非理性的社会中,甚至会在同一个“思想指引”下民争纷起、同室操戈。因此,如果中国人真的准备好迎接一个法治的社会,并成为成熟的现代公民,就要习惯于将情绪和个人道德判断置于不伤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之下。
如果说将个人的情绪纳入到理智的范围内,这是个人的成熟;那么将国家的情绪纳入到理性的原则下,则是国家的成熟。以目的合理性而妄顾作为工具的理性,文革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