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学的无奈和经济学家大康
"经济学在中国是显学,越来越学院化,政界化,商界化,圈内化.因为经济学家似乎成了股评家.吵来攻去无非吸引眼球,来点明星效应和人气弃大康.事实上名家都奔驰别墅不在少数.最近廿多年,凯恩斯派弗里德曼派..西方名家理论都有登场.然而巨额国债和坏账依然刺激不了总需求.为什么?中国经济学家还没有或还不敢甚至不能去发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说".其旨论应是"用有形的手去调控资源市场配置".何清琏女士谈了,但圈内评为不专业.中国现下市场经济是道和法制或法权的误区?是孟子和毛式谁养活谁的困惑?贫穷因懒惰还是想打工还得冒沙河筛砂自挣遗送费的困惑?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读是:生意难做难做生意连股票也难炒,惟独权钱交易来钱最快.
作者:老看客 2003-01-28 01:08
一篇莫名其妙的东西
作者文章题为"经济学的谬误",不知道究竟是什么经济学的什么谬误?
关于"道德经济",这本来就只是中国一些无聊文人(所谓的经济工作者)的瞎掰,那有什么经济学在声称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也没有什么经济学在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制度经济学的中心思想只是要说明制度(意义较为宽泛)是重要的,对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是重要的.请不要把流俗的东西归咎为经济学的谬误.
其次,作者关于"孟子困惑"的一段完全是以笔莫名其妙的糊涂帐.从所谓"精英-工人农民"说到"劳心者-劳力者",又是什么"脑力-体力""老板-工人",概念缠夹不清.最后一边声称没有什么铁律,一边又告诫我们必须承认什么现实,您倒是还要再说说我们到底怎么办啊?马克思告诉我们一定要革命,要消灭私有制,我就进入没有这些差别对立的共产主义了,可是您别别扭扭地说了一大通,给我们解了什么惑呀??
最后受到关于贫困的话题,一样是莫名其妙,除了对相关贫困理论一知半解,末了也是什么都白说.没有任何一种贫困理论是不重视自然环境和制度条件的,也没有任何一种贫困理论认为贫穷完全是因为人们咎由自取.真正的问题是,外部条件是既定的外生的,要改变贫困状态就只有从改变人自身的情况出发.制度机制上就要激励并且方便人们勤奋创业,而不是等待救济;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比如教育培训)以适应社会需要,而不是抱残守缺等待机会降临.但是作者只会抽象地谈论什么社会制度选择,说是制度导致大家贫困(这本来也是完全可能的),制度本身呢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我们想知道,我们该如何去发展生产力呢?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本身就意味着绝对的贫困,我们就生活在绝对贫困的制度中,这个制度由贫困的生产力决定,……甚至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天哪,我们该怎么办??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解放自己???
作者:巴山雨 2003-01-28 15:37
答巴山雨
感谢巴山雨对拙文的批评。拙文让巴先生感到“莫名其妙”,责任在我,故补充以下几点,供巴先生批判。
(1)巴先生说“不要把流俗的东西归咎为经济学的谬误”,然也。流俗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经济学的谬误(也可能是哲学的谬误,也可能是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的谬误,也可能什么学的谬误也不是),但是,经济学的谬误不一定就不会“流俗”。正如巴先生所说:“关于道德经济,这本来就只是中国一些无聊文人(所谓的经济工作者)的瞎掰”。既然“道德经济”是“经济工作者的瞎掰”,且这种“瞎掰”已广为“流俗”(在当今的报刊和传媒中,“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已成了口头禅),这难道不是“经济学的谬误”?或许巴先生的意思是:这是“经济工作者的谬误”,不是“经济学的谬误”。其实,经济学不是外星球掉下来的天书,它是人们(包括经济工作者)对经济现象、机制、规律的理解和阐释,把经济学和经济工作者割裂开来,这样的经济学才真是“莫名其妙的东西”。
(2)巴先生说“作者关于"孟子困惑"的一段完全是笔莫名其妙的糊涂帐”,“一边声称没有什么铁律,一边又告诫我们必须承认什么现实,您倒是还要再说说我们到底怎么办啊?马克思告诉我们一定要革命,要消灭私有制,我就进入没有这些差别对立的共产主义了,可是您别别扭扭地说了一大通,给我们解了什么惑呀?? ”。以我的浅陋,我的确不敢开药方说“怎么办”,但我至少知道不能和规律“对着干”。我觉得马克思的办法可能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不是现在)。开药方不是本文的任务,我之所以“别别扭扭地说了一大通”,无非是想就当前有关“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发表一点与主流观点不同的看法(有关讨论可查近期的经济学文献)。或许我在主流观点面前缺乏勇气,所以让你感到“别别扭扭地”。唉,人在组织,身不由己。望海涵。
(3)巴先生说:“说是制度导致大家贫困(这本来也是完全可能的),制度本身呢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我们想知道,我们该如何去发展生产力呢?”首先,从相对的意义讲,某种制度导致的贫困并非“大家贫困”,而总是“某个阶级、阶层、群体的贫困”;其次,“制度由生产力水平决定”与“如何发展生产力”这两个命题并不矛盾,可以分开讨论;最后,为什么制度的选择“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属于经济学的ABC,扯开说恐怕《北大在线》就要取消我发帖子的资格了(如你有兴趣,可参我的拙文《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技术抑或制度》,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10期)。至于“如何发展生产力”,我们正在实践中探索,理论上也在不断创新,我再说也不过是一些“正确的废话”,很愿意听听你的高见。
作者:赵磊 2003-01-28 21:56
并无谬误只错用了理论
改革开放前盛行的是"政治经济学",学理来自斯大林的,再加点指示文件社论..是"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大纲学".理论解释不了现实:每月三两棉籽油半斤猪肉.但不能怪经济学家,因为大家都混革命表忠心.赵文谬误三题,谬在用市场经济学说去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表象.所以才有误象.亚当.斯密+马列毛孟子.当然读答巴山雨贴,我亦理解赵先生身在组织身不由已的苦衷.的确,孟子亦有极大困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懒和尚朱元璋利用这句话造反当了君后却认为大逆不道谬误?以至要逐出配祠?(最后降为只许奉冷猪头肉).如果当时不如是说而改说"民为社稷,国由君奉"岂非立于万世?冷猪头那比德卅烤牛排好吃!
作者:老看客 2003-01-28 23:38
道德的必然与或然-与赵先生商榷
赵先生指出:市场经济应该讲道德,但这并不就等于市场经济已经讲道德或者市场经济顺理成章地就会讲道德。我认为这样的区分无疑是必要的,但却还并不充分。
说市场经济应该讲道德,仿佛是说讲道德是市场经济的所谓“充分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这一点,我认为很值得商榷。其实,即便从最浅显的市场经济事实出发,我们也能看出,没有哪怕我们姑且称之为“市场道德”,市场经济一天也无法运作下去。比方说市场经济赖以生存成长的“契约道德”吧。无契约无以成市场,不履行契约,自然市场也形同虚设。前一阶段,国内有权威机构调查显示:中国每年缔结的市场契约当中的一半未能履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中国的产值增加,效率下降;总量增加,存量恶化等等经济现象。而作为市场经济的特质和人们对它寄以厚望的基础,效率和财产的质量正好是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的特长所在。可见,没有最起码的契约道德,市场经济很难运作,甚至运作当中的经济也很难被称为“市场经济”。
进而论之,不仅“契约道德”,而且契约道德背后的其它道德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契约的人与人关系的基础是契约双方上的人格平等。契约本身的效果很有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契约形成过程起始时,缔结契约的各方必须是具有意志主体资格和行为主体资格的平等对手,这是任何现代民法判断契约的基本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当中,缺乏任何一项,契约都会被认作是无效的。比方说和未成年人缔结不动产契约,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意志主体资格和行为资格,所以契约无效。相对于这样的契约道德背后的人的道德价值,我们现在所谓“市场”当中的种种行为,根本不能称之为“市场行为”。比如国家动用强权垄断造成的种种契约。前一阶段,在中国电讯市场上两家做大的国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与它们的契约对手谈判的意愿,就超过百分之百地提高国际电话的收费标准,最后招致最广泛的抗议,不得不部分地退回到原来价格基础上。这具体体现了有国际参与的市场契约道德的背后,人有对等谈判权利这个道德判断是有效的。事实上,中国电讯垄断公司之所以退回到原有价格基础,并非经过的所谓法律程序,这就更加说明国际市场规则当中的基本道德有效。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上看,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外在的特征是它的最广泛的可衡量度。钱就是这样衡量度的具体外在载体。用钱来衡量买卖的利弊得失,来判断交易的成本高低,来决定发生争议时侯的是非对错。把人的交际行为在最大程度上变得可以衡量,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在没有钱的年代,实物交易,所谓“五马换六羊”,人的交际行为也必须可以衡量才行,只不过那时的衡量标准是非常随意的,随意到了衡量只具有此时此地的有效性,而不具有比如可以形成历史价格的有效性。
而到了人类可以用“钱”来统一自己交际行为的衡量过程的时侯,情形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诸多质的变化当中,人们要求跨越时空地统一地衡量所有相似交际行为的愿望,于是成为了后来道德价值里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杀人偿命”要解释成为这样的衡量统一性,或许还嫌牵强,但“欠债还钱”却赫然是这样的元道德的体现。这样的元道德元素在以金钱为唯一衡量标准的市场经济当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以致于全世界大部分法律系统都承认用钱来作为统一衡量的尺度,判断人际交往中的绝大部分行为的对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声称“市场经济可以不讲道德”呢?
至于赵先生所说要借用法律来维系市场秩序,那只能用来说明破坏市场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不能用来说明正常的市场行为就是不讲道德的行为。还不用说“公平交易”这个抽象的很难衡量的概念,就是西方各国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就足以说明法律维系并不是道德的替代,而是贯彻道德的手段。我们不能因为离不开某种手段的震慑,就把这种手段说成是市场经济的本体内容,这就有如说人不能奸淫这个道德标准不能用“假如奸淫就会被判重刑”来替代,而只能作为上述道德标准的补充和保证一样。
固然,并非所有涉及市场行为的法律都代表特定的道德观念。但无可否认的是:上述随意举出的几个例子无一不说明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的本体论涵义。这个涵义并不因为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无所不在,就会自动消失。当然它也不能用来说明市场经济就是或者哪怕至少就应该是全面的道德经济。
市场经济不能成为全面道德经济,那并非因为市场经济的缺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人类行为当中,经济行为只占了其中一部分,而并非全部使然。大部分人迄今比如都认可爱情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对社会当中的弱者应当给于的同情不应该成为交易的对象,人类对自身的尊敬不能服从于商业利益等等,都说明了除了经济商业行为之外,人类还有许多其它行为需要规范。这些规范或者部分地或者全然地和经济行为没有关系,自然也很难用经济的规范-市场经济的规范-来约束和倡导。不论聘姑娘给的彩礼有多少,都不能说明借此形成的婚姻是自由人在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基础上的行为,当然就更加不能说明这样行为的合法性,这样行为之应当受到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权威的认可。我们看到的中国经济学家们有关经济道德的争论,其实当中未必没有事实上认可“经济就是一切”,因此认可“经济道德”就是全部人类道德的暗示。有了这样的暗示,当然“经济讲不讲道德”就成为事关社会全局的绝大事情,但这毫无疑问是太抬举了经济学家了。
作者:一通 2003-02-03 18:22
“契约”的本质不是“道德”
一通先生的帖子把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称作“契约道德”,似乎“道德承诺”真地就是市场契约的维护者。这种想法未免过于天真了,其天真之处就在于:你是在用雷锋、孔繁森的觉悟要求“经济人”(雷锋叔叔早就死了!)。其实,“契约道德”只是欺骗老实人的谎言,“契约”在本质上是“法律规定”,而不是什么“道德规定”。把“契约”当作“道德”而不是“法律”,恐怕只有在“路不拾遗”的社会才有可能(市场经济能有这样的资格吗?)。正如赵文所说:一旦没有法制约束,“契约道德”还管用吗?看看我们身边的腐败吧:我们的公仆们天天都在“讲道德”、讲“自律”,如果没有中纪委的“双规”,没有检察院反贪局的随时恭候,你相信他们会“讲道德”、“讲自律”吗?
作者:未通 2003-02-07 02:11
答赵磊先生
赵先生并诸位新年好!
节后看到赵先生的答贴以及诸位的论贴,也很有些感触,简述一二就教于大家.
(1)经济学的一些理论观点在宣传中和传播中往往被过分简单化,甚至被误解、曲解,由此形成了很多谬误的流俗看法,诸如道德经济、法制经济之类。赵先生对此进行澄清,功莫大焉,但是鄙人还是认为,这些谬误显然只能说是宣传者、大众传媒的错误,却不是经济学的错误。这二者当然是有分别的,如果坚持说这是经济学的谬误,我斗胆套用马克思的话说,我不是经济学者。
(2)在“孟子困惑”这一段,我首先感觉赵先生讨论的概念不清晰,劳心者/劳力者之间已没有截然的鸿沟,这种说法显然没有现实意义。同样更不必说脑力/体力的区别了。赵先生把劳心者解释为“精英”和权力支配者,但是他们与普通劳动者的关系并没有被认真讨论。是否承认他们的“贡献”,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说,大约也算不上什么重要事情吧?顺便提到,张维迎说的资本雇用劳动意义很深,因为这个结论并不是从存在私有制出发的。这一点跟马克思完全不同,请赵先生仔细想一想。虽然说身在组织,学术讨论并不为过,自己想一想更加无人能管。
(3)关于贫困的问题,首先同意赵先生对我的一个纠正,即“从相对的意义讲,某种制度导致的贫困并非‘大家贫困’,而总是‘某个阶级、阶层、群体的贫困’。”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制度值得是我们传统上所谓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而非制度经济学中宽泛意义上的制度。另外,我在这一段想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样的制度(还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等)对于贫困中的人们来说是外生的、既定的,因此才强调摆脱贫困就要改变人们自身。这种改变也涉及到了许多具体的制度规则,甚至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和社会制度框架。再者,我想说的是赵先生在怎样对付贫困上存在着逻辑不一致。您先是秉承马克思强调这类制度的客观性,即“它是一个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客观选择过程。”又引用马恩的话强调“生产力的这种发展”——马恩是用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对付贫困的根本出路。但是您自己的逻辑是,“如果贫穷是某种制度的产物,那么我们应当选择何种制度呢?”——“制度选择并不能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制度的选择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即发展是硬道理);二是要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我在前贴中就说了这个隐含的矛盾,生活在贫困的制度中的贫困的人们如何按照您的逻辑去选择好的制度?在这里,包括在马克思,“制度由生产力水平决定”与“如何发展生产力”这两个命题并不是可以分开讨论的,只是您提出了一个与之可以分开讨论的“制度选择”命题,但是您没有能把它融入马克思的逻辑。
作者:巴山雨 2003-02-07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