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两个尺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7 次 更新时间:2025-01-0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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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因此,“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入新时代,“民族地区依然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短板”。因此,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就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主要矛盾和重点工程,也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重要的价值尺度。“价值尺度”是人的尺度,属于马克思“内在固有的尺度”之范畴。

然而,“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许多制约,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民族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个事实就是“物的规定”,它构成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给定场域,承认和尊重这个客观的“物的规定”,是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真理尺度。“真理尺度”属于马克思“物的尺度”之范畴。物的尺度表征着主体的受动性。

基于以上,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兼顾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这一主要矛盾所规定的价值尺度和民族区域发展不平衡这一”物的规定”所决定的真理尺度,以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为媒介,联结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达成差序正义,差序正义立基于“差别原则”。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本质上仍是一种互惠性的原则。”实现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辩证统一。

(一)价值尺度:依法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对于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历史充分证明,各地区各民族只有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强经济交流合作,才能更好推动国家经济繁荣、更好实现自身经济发展”。因此,发展正义构成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价值尺度。

其一,价值尺度是一个充满主体性色彩的概念。“‘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尺度本质上就是马克思两个尺度中“人的尺度”之范畴。人是实践的主体,人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作为对象来认识、把握,并运用自己独特的尺度来改造社会,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生活图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各族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总体价值目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体系的建设必须以这个总体价值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立法、执法、司法都必须紧紧服务于这个总体价值目标。

其二,依法促进高质量发展是满足各族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路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新征程要“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如果民族地区或者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过于悬殊,“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如果民族地区发展差距持续拉大趋势长期得不到根本扭转,就会造成心理失衡乃至民族关系、地区关系失衡”。故此,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牛鼻子、总抓手;必须紧扣“四个必须”,来把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满足各族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其三,依法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刻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主要矛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民族地区整体性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2023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融为一体。民族地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因此,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系,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础性工程。必须强化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各种生产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将民族地区的发展融入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其四,依法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正确把握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要“管肚子”,依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又要“管脑子”,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涵养民族精神力量,确保经济发展有利于凝聚人心、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汇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二)真理尺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直面民族地区的客观现实

区域结构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构架,它既反映着一个国家共同体中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基本配置的差序结构,也呈现着一个国家共同体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差序结构;正是这种差序结构决定了特定区域基本的安全状况和基本发展趋向。承认和尊重这种区差结构,在实事中求是,构成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基本的真理尺度。

其一,真理尺度即“物的规定”,它要求人必须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它,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中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民族地区面临着补短板和追赶现代化步伐的‘双重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直面民族地区的客观现实,从实际出发,确保法治制度供给的适配性,既要将“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置于整体性视野予以考量,支持民族地区更好地融入国家新发展格局,确保民族地区不掉队;又要立足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采取有远见的政策和特殊的照顾办法”,提升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支援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其二,制度的适配性决定了制度的有效性。法治供给以及由其所构建的治理机制只有在具备适配性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适配的法治供给,是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前提。为此,必须将法治机制与区域差序格局纳入精准匹配的轨道,让民族区域治理机制的适配度能够以更为科学的方式得以度量与呈现;必须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发展阶段和客观现实,创制出更多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解决实际问题的良法。力求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

其三,法治具有普遍性,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毛泽东主席说:“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强调“关于矛盾的特殊性的问题应当着重地加以研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这种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就是“一体”和“多元”、“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尊重“一体”与“多元”的现实,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因此,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所确立的“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民族工作原则,既是改进民族工作的基本方向,也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原则。

其四,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三个不能”,即“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提升各民族的法律信仰,“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必须着力塑造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两个尺度的统一: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中的差序正义涵摄于普遍正义

“价值无真理则空,真理无价值则盲”。“客观规律对人的价值追求具有前提性的制约作用,离开真理尺度,抽象地谈价值尺度的重要性,必然导向实用主义价值标准。同样,离开价值尺度,人类的认识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动力和导引”。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必须坚持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有机统一,其内核即差序正义。

其一,差序正义是以承认差序格局为条件的正义观。差序正义不是要通过“劫富济贫”的方式来实现绝对的平等,而是通过做大蛋糕的方式使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和发达地区的人们共享发展成果。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即在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前提下,因地施策、因类举措,同时更加注重区域一体化发展,逐步走向共同繁荣,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这里的“比较均衡”“大体相当”就是比例正义,或者差序正义。

其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是联结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的媒介,也是达成差序正义的条件。柏拉图说:“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区域发展机制还不完善,难以适应新时代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这就意味着区域的差序格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直面的客观现实。而在区域的差序格局中,又内嵌着经济、社会和人文的差序格局等。因此,民族区域实际上就是一个多维空间叠加、多重差序格局互嵌的综合体。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意义就在于填充这种差序,通过差序化的制度安排,让生活在差序格局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共享法治的公平正义。有如过大年,妈妈张罗了一桌饭菜,爸爸准备了一壶好酒,为确保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够得着”上桌吃饭,就得为行动不便的老人准备特殊的椅子,为还在上学前班的孩子准备儿童椅。如果说,这里的“够得着”就是差序正义,那么“老人椅”和“儿童椅”就是差序化的制度安排。为此,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其三,差序正义蕴含着承认正义。“作为正义的规范化概念的起点”, “承认”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核心议题”,也应当成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习近平总书记用“五个共同”,即“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在揭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必然的同时,精辟概括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生存空间的形成过程,充分肯定和“承认”了各民族的历史伟绩。“承认”是“尊重”的前提。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中,必须深刻把握“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关系,将“承认”和“尊重”有机融入“两个结合”,将友爱、团结、关怀融入差序化的制度安排,使得立法中有“承认”、执法中有“尊重”、司法中有“关怀”。

其四,差序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是恒定不变的。在历史中形成的差异性必然地在发展中逐步走向同一性,这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要正视差异性,更要着眼于共同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包容差异性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共同性,借由差序正义达成普遍正义。

(作者江国华,武汉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地址:武汉市,邮编430072)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4年第6期,注释和参考文献删去。引用请务必以期刊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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