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纠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遗漏赔礼道歉诉讼请求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良性有序的社会治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基础的执法信息数据存在管理漏洞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完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从源头和机制上消除社会治理安全隐患。
关键词:行政检察;抗诉;执法信息数据管理;人格尊严;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6年,湖南省甲县公安局在补录罪犯信息时,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因此失去工作,社会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志某多次请求甲县公安局解决未果,遂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甲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甲县公安局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本人信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甲县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两个案件立案,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志某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甲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二审期间,甲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向该院提交《关于删除错录志某犯罪信息情况说明》,称自2018年1月起,已对“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数据平台中志某的错录数据予以删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由于错录的信息已被删除,故无须再判决甲县公安局限期删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判处甲县公安局赔偿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志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到当地人大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衡阳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将该案线索转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1)志某在诉讼中并未变更诉讼请求,其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和另案行政赔偿判决,均未予以回应;(2)虽然甲县公安局在二审判决前已将志某的错录信息删除,原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故二审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鉴于志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再审判决对一审、二审的遗漏予以指正。再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向志某诚恳道歉,平复了志某的不满情绪。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存在对录入信息审核监督不足,把关不严,怠于纠正错录信息等问题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当地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全面清查,将整改相关情况报告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规定》,完善了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审批监督机制,并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错误录入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
二、对遗漏赔礼道歉诉讼请求情形开展检察监督的考量
(一)“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价值
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文明和谐的社会治理应当建立在对行政相对人人格权的尊重和维护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人格权,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精神困扰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行政相对人的赔礼道歉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赔礼道歉不是局限于道德范畴,而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赔礼道歉明确为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在对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的维护上给予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依法履行赔礼道歉责任,不仅是行政机关开展社会治理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也表达了依法行政、文明治理的鲜明态度,顺应我国保护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的法治精神要求,彰显人文关怀,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重要价值。
(二)本案开展检察监督的考量
本案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理由中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以回应,在判项中也未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情形。据此,检察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遗漏诉讼请求情形作为抗诉理由之一向法院提出监督。
该监督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关注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以促进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行政诉讼中遗漏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属于应当依法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监督人民法院纠正遗漏判项。二是回应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是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办理涉人格权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通过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督促行政机关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有利于消除被侵权人的不满情绪,营造平和理性沟通、彻底解决争议的氛围,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三)本案开展检察监督的借鉴意义
一是引发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对赔礼道歉诉求的关注与回应。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赔礼道歉请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积极回应和处理,是维持正常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方式,也是协同推进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赔礼道歉作为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有利于抚慰受害人,且不增加行政成本,还能消弭可能产生的新冲突,展现出政府诚意以及建设责任政府的决心。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实现司法对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关注,体现了对公民个体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行政审判对当事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把行政机关的赔礼道歉体现在判决中,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展现了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价值。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强化对赔礼道歉诉求和责任的重视,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为完善赔礼道歉适用提供司法实践依据。关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实践中赔礼道歉的范围、致歉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强制执行等等,在具体适用中尚未有十分明确的标准。比如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管是采取口头还是书面方式,当面表达还是书面送达方式,小范围内赔礼道歉还是公开赔礼道歉等,在实践中都有其存在的价值。而尊重被侵权人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方式或种类更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精神。本案系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提供权益保护的实践案例,行政机关负责人系在法庭当庭赔礼道歉,即赔礼道歉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执行。这种履行责任方式,对赔礼道歉适用的拓展研究、立法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推进执法信息数据领域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方式
(一)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
信息化时代,行政机关采集使用管理的公民信息紧密关联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以极其审慎的态度对待,依法客观准确采集使用公民信息。实践中,公安机关建立的各种信息化平台采集了大量的基础数据,这些数据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采集录入及修改数据的工作中,可能因审核把关不严等存在违法和侵权隐患,带来社会治理问题。
如本案中,湖南省甲县公安局在补录罪犯信息时,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在得知其信息被错录后多次请求甲县公安局解决,但甲县公安局至志某提起行政诉讼之时仍未予解决。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公民身份信息录入错误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查阅本案关联行政赔偿案件、赴公安机关和不予录用志某的单位听取意见、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发现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存在对录入信息审核监督不足,把关不严,怠于纠正错录信息等问题,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二)行政检察依法能动履职推进社会治理的方式
行政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是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必须肩负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行政检察在监督纠正个案裁判错误的同时,针对发现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安全隐患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章建制、修补管理监督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违法和侵权隐患,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发挥社会诉源治理实效。
本案中,针对社会治理调查发现的问题,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集中整治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加强队伍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民信息录入管理能力水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切实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专项工作专班,积极推动问题整改。一是对全市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录入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对执法领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况进行纠正。湖南省公安厅还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错误录入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二是对相关承办民警予以追责处理。三是促进完善公民信息录入工作机制。衡阳市公安局将整改相关情况报告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湖南省公安厅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规定》,完善了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审批监督机制。由此,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消除违法和侵权隐患,从机制上解决公民信息安全管理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力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