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先进和劳动模范,单位选一些他们中的代表出外休假或享受一次特殊待遇,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有许多不妥之处。
一是有失公平。让一部分代表享受特殊待遇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特殊化,是特权观念的具体表现。所以对整体而言,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措施,因为仅仅是一小部分人享受到了特殊待遇,而不是应享受待遇的都得到了享受。公平的游戏规则应当是该享受待遇的都应当得到享受,而不应当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也许有的同志会说这是资源稀缺的原故。但资源稀缺与资源分配是两回事。穷不是搞特权的原因,相反,特权才是产生穷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有失效率。让一部分代表享受特殊待遇只能调动少部分人的积极性,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并非就能得到真正调动。社会发展的效率取决于整体的积极性,而不是一小部分人的积极性。同时,由于选代表享受特殊待遇的做法本身随机性很大,这又破坏了规则的稳定性,降低了规则的社会功效,增大了人们的机会主义预期,从而也将客观增加社会的发展成本,降低社会发展的效率。
三是有可能引致一种变相的腐败。代表应当是由被代表者选出的,但有些单位的代表实质是领导说了算,这样,跟领导关系好的,听领导话的就容易成为代表。为了争取代表的名额,一些人就有可能更倾向于巴结和讨好领导,而不是重点搞好工作和抓好业务。
四是变相的形象工程。中国的形象工程是够多的。经济不发达是产生形象工程的经济基础。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搞些形象工程对领导而言也是一种最优选择。当然,这种最优是个人最优,而不是社会最优。另外,面子文化是催生形象工程的文化温床。还有,权力集中体制为形象工程的最终落实提供了体制条件。所以,让一小部分人享受一下特殊待遇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关键是制度要公平、公正、公开。
五是选代表休假与选代表行使选举权不同。后者是政治体制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次优选择。但前者既没有体现最优,也没有体现次优。因为前者既没有有效体现公平,也没有有效体现效率。所以,选代表参加会议和发言是可以的,但选代表去享受就有些问题,应尽可能不搞为好。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休假制度应当规范化,不能随机而定。规则应尽可能稳定,不能随意而定。稳定和规范是制度有效的基本条件。制度建设要尽可能体现法治,而不是人治。应制定规范的休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皆可休假,而不能仅仅是代表和一小部分人的特权。以后类似这种选代表休假式的做法应尽可能取消。
二是休假制度要尽可能体现公平原则。条件相同的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区别。
三是要选代表也应当由选民去选,而不是由领导说了算。现在有些单位选先进,实质是领导选,并不是群众选,所以先进中也有很多问题,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代表。当然,这里又有一个如何设计有效的“选”的制度问题。制度与人是互动的,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能离开制度的对象。脱离实际对象而设计的抽象制度最终只能是无效和低效的。所以,有什么样的人,就必须设计什么样的制度去约束。反过来,有什么样的制度,又会催生什么样的人。所以,社会发展,既取决于制度的变革,也取决于人自身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