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学家精神作为科学实践中的宝贵精神财富,融合了科学认知的客观性、创新性以及社会责任感,在新时代的科学家责任伦理构建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在面对科技成果伦理审查和科研活动社会责任等多重要求时,科学家精神为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建构提供了重要指引。以科学家精神引领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建构的关键在于强化伦理责任意识,完善规范体系、推动科技伦理规范的完善与国际合作的深化。其旨在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科学家责任伦理框架,指引科技工作者树立科学价值观,承担科技创新的历史使命,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力量,促进科学与社会和谐发展。
科学成就离不开精神支撑,科技创新离不开对科学精神的大力弘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围绕什么是科学家精神、为什么要弘扬科学家精神以及如何弘扬科学家精神,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家精神的重要论述具有清晰的生成逻辑、丰富的科学内涵和鲜明的理论品格。
科学家精神,作为科技工作者在长期科学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精神财富,涵盖了爱国精神、创新精神、求实精神、奉献精神、协同精神以及育人精神等多个方面。这些精神特质不仅体现了科学家对科学的热爱和对真理的追求,更彰显了他们对社会的深厚责任感。与此同时,随着后学院科学的出现,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态势——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已形成“无缝之网”。因此,责任伦理作为科学家在科研活动中必须承担的重要义务,要求科学家在追求科学真理的同时,必须关注科学研究的道德后果,确保科研成果的应用不损害人类利益、不违背社会伦理规范。科学家精神与科学家责任伦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使科学家在科研活动中既要追求卓越、勇于创新,又要关注社会后果、承担应有的伦理责任。因此,在科学家精神的引领下,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科学家责任伦理体系,是为科学家提供明确的伦理指导和规范、确保科研成果合理利用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在2035年“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重要任务。
科学家精神与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
科学家精神是科学发展的灵魂,体现了科学家在科学认知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张力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指出:“科学家精神是科技工作者在长期科学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精神财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弘扬科学家精神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科学家在科学应用的因果链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责任伦理也日益凸显。科学家及其科学研究不仅关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也关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福祉。
科学家精神是一种根植于科学探索活动的精神特质与价值追求。2021年9月,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伟大精神正式发布,科学家精神位列其中,体现了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科学家崇高精神品质的高度认可。科学家精神包括多个方面: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这些精神特质共同构成了科学家精神的核心内涵,是推动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
从历史逻辑看,科学家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中国近现代的沧桑巨变,从近代的初步觉醒到现代的深化发展,再到当代的全面繁荣,每一阶段都赋予了科学家精神以新的内涵和时代特征。在各个历史阶段和宏大的历史背景下,总有一群怀抱救国理想、勇于担当的仁人志士挺身而出,他们深刻认识到科学技术对于国家复兴和民族强盛的至关重要性,探索以科技为先导,为国家谋富强,为民族谋复兴,为人民谋幸福。
这些先驱者不仅致力于学习并吸收西方的先进科学知识,更不遗余力地引进和推广西方的科学技术成果,力求在实践中融汇中西,为推动中国科技事业不遗余力地贡献力量。在这一过程中,蕴含着爱国情怀、创新精神、实事求是态度以及不懈追求真理的科学家精神逐渐萌芽并日益成熟。它既是对西方科学理性精神的借鉴,又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科学家精神。
从思想逻辑看,科学家精神在横向维度拥有完整的话语体系和逻辑框架:爱国是科学家精神的基石,创新是科学家精神的灵魂,求实是科学家精神的本质,奉献是科学家精神的核心,协同是科学家精神的支撑,育人是科学家精神的源头,具有鲜明的谱系化特征。尤其是爱国精神,在科学家精神体系中位置重要,是科学家精神的主旋律。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谈及自己的科研生涯时,曾深情地表示,作为一名中国的科技工作者,他活着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这种将个人命运与国家兴衰紧密相连的爱国情感,是科学家精神中最鲜明的底色。中国科学家爱国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既有古代知识分子家国情怀的情感传承,也有近代知识分子救亡图存的责任意识;既有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切服从国家需要的大局观念,更有新时代以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使命担当,真正实现了爱祖国、爱人民与爱科学的有机统一。
从实践逻辑看,科学家精神体现了科技事业与民族复兴的深层互动、双向建构和主题演化。科学家通过长期的科研实践,不断探索和发现科学真理,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突破前沿科技封锁、实现产业价值链升级,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党中央针对我国科技事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的奉献精神以及集智攻关的协同精神等不断强化。这些精神特质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锤炼和升华,成为科学家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调科学家精神的实践逻辑,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科学家精神在推动科技进步和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动力机制。
科学家责任伦理是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与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责任伦理不同于道义,不只是功利的追求,也不能是情感的冲动,而是源于主体对自身责任的理性认识。科学家责任伦理涵盖了科学家对科学真理的追求、对科研诚信的坚守、对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的审慎评估以及对科研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的预见和应对。其中,内在责任即科学家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普遍性规范、公有性规范、无私立性规范、合理怀疑性规范等;外在责任即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包括对科研行为的伦理性评价、保证研究数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关注实验对象和受试者的权益、推动科学进步与科普工作等。
从历史角度看,在17世纪的科学革命和随后的启蒙时代,科学界普遍强调理性、经验和实证主义,科学逐渐成为理解自然和改善人类生活的重要工具。然而,这一时期对科学应用的社会影响考虑较少。19至20世纪的工业化和两次世界大战显现出科学技术的巨大破坏作用,特别是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使用,使得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焦点。二战后的冷战时期,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核武器扩散、生物武器研制使社会各界包括科学家自身开始更加关注科研的伦理后果。当代,随着新兴科技的不断涌现,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科学家更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伦理挑战。这些挑战要求科学家不断更新伦理观念、拓展伦理视野,以更好地应对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
从思想角度看,传统伦理学在面对现代技术时有些“束手束脚”,建构新的伦理规则尤为迫切。如美国物理学家萨姆·施韦伯(Sam Scheber)所说:“科学事业现在主要涉及新奇的创造,创造概念框架去理解能从已知的基础和本体中突现的复杂性和新奇。明确地说,因为我们创造这些物体和表述,我们必须为它们承担道德责任。”随着科学逐渐专业化,科学共同体内部发展出一套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开放、尊重同行等,这些规范成为科学家责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以来,人文主义和伦理学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推动了科学家个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对伦理意识和社会责任的关注。特别是,随着生物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及科技伦理等新领域的发展,科学与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对话加强,为科学家责任伦理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框架。
从实践角度看,科研资助机构、大学和实验室逐步建立了伦理审查制度(如伦理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指导科学家进行伦理合规的研究。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使科学家在实践中必须更加审慎和负责,以获得社会信任和支持。科学家责任伦理逐渐从一种内隐的职业道德要求演变为显性的社会规范,不仅涉及科学研究的合规性,还扩展到对社会、公平、环境和未来的责任考量。科学家责任伦理的扩展提示我们对于科学研究与科技应用的多层次反思。科学家在进行研究时,不仅需要保证科学方法和研究过程的严谨性,还要考虑研究成果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例如,新技术可能对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人类未来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研究阶段就需对这些问题进行前瞻性的思考。
科学家精神与科学家责任伦理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科学家开展科研活动的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精神基础,也为科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伦理保障。在科学研究日益复杂化和跨学科融合的背景下,这种价值体系确保了科学家能够在追求创新与卓越的同时,履行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多重责任,而这种平衡关系的维持对于推动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科学家精神与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协同共生
科学家精神与科学家责任伦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其关系是不可分割、辩证统一的。科学家精神是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内在驱动力和价值导向,而科学家责任伦理则是科学家精神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科学家精神中的爱国精神、创新精神、求实精神等特质,促使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时更加关注科研成果的社会价值,更加审慎地评估科研活动的潜在风险,从而自觉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与此同时,科学家在承担伦理责任的过程中,通过遵循科研诚信原则、审慎评估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行为,不断锤炼和提升自身的科学家精神。这种辩证统一关系随时代变迁而动态演化,从科学救国时代的爱国情怀,到科技报国时代的勇攀高峰,再到科技兴国时代的锐意创新,科学家精神不断丰富和拓展,责任伦理也随之深化。
科学家精神是科学家责任伦理的价值基石。在大科学时代,人们自由选择的范围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的。相应地,人们对自身的认识越来越明晰,对自身责任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责任伦理概念的提出及其所获得的广泛响应,本身已说明人类对责任缺失的某种反思”。当前科学技术向纵深发展,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愈发凸显,如何引导科技向善、造福人类,阻止科技陷入异化的怪圈,既是科技发展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也是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所以,对有关科技的责任伦理的反思对我国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决定了我们思考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式。
科学家精神的提出和确立,为科学家责任伦理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石。科学家精神不仅蕴含了爱国精神、创新精神与求实精神这三大核心要素,还广泛包容了其他至关重要的精神特质,这些精神要素相互交织、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科学家群体的精神殿堂,为科学家的职业操守与社会责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价值引领与道德指南。
首先,爱国精神是科学家精神的核心。科学家深知个人的研究事业与国家的繁荣富强紧密相连,并愿意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和民族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科学家对科研工作的热爱和全身心投入上,更体现在他们在重大科技项目中所作出的卓越贡献上。例如,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永志创新性地提出“飞船-空间实验室-空间站”三步走构想,并带领团队成功实现了神舟系列飞船的发射任务,将中国航天员送入了太空。在他和老一辈航天人的努力下,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用10年时间跨越了国外40年的航天发展历程,极大地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民的民族自豪感。一代代科学家用智慧、心血和汗水,为国富民强书写了不可磨灭的壮丽篇章,他们身上生动体现了满含爱国精神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汇聚沉淀为极具榜样力量与模范作用的科学家精神。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这种精神不但引领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前进方向,也为我们实现高水平发展的目标注入了坚定的信心和决心。
其次,创新精神是科学家精神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科学研究领域,创新是推动科学进步的关键。科学家需要具备敢于挑战传统、勇于探索未知的勇气和决心,才能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例如,“两弹元勋”、中国核科学事业的杰出代表邓稼先在科学研究领域就展现了强大的敢于挑战传统、勇于探索未知的勇气和决心,为中国的核科技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邓稼先的创新精神不仅体现在他的个人成就上,更在于他激励了后来的科研工作者不断探索未知,为我国科学的进步和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再者,求实精神是科学家精神的重要要素。科学家们在进行研究时,必须坚守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严谨治学,追求真理。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推动科学的进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始终实事求是,不夸大成果,不隐瞒问题。他深知科学研究需要客观公正的态度,只有真实可信的成果才能得到科学界的认可和推广。这种精神不仅保证了科学研究的准确性,也维护了科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除了爱国精神、创新精神和求实精神外,科学家精神还包含了诸如奉献精神、协作精神、批判精神等重要要素。奉献精神体现在科学家们甘于寂寞、潜心研究,为科学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才华;协作精神强调科学家们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攻克科学难题;批判精神要求科学家们敢于质疑、勇于挑战,不断推动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科学家责任伦理是科学家精神的具体实践。在当代科学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责任伦理的兴起绝非偶然现象,而是对既有伦理学规范体系的深刻反思与积极拓展。这一新兴伦理维度的出现,既是科学技术本身不断进步及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的必然产物,也是伦理思想随科技发展而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逻辑结果。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科技应用的广泛拓展,科学活动所蕴含的道德责任与伦理考量愈发凸显,这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科学家在科学探索与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发展,不仅为科学家个体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准则与道德导向,而且使得科学家精神的内涵得以在科研实践中不断丰富,获得更为严格的检验与验证。科学家精神与责任伦理的相互融合,不仅提升了科学研究的道德境界,也为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伦理支撑。
第一,凸显了“科技主体”的重要性。世界已经进入大科学时代,科技主体的地位与作用愈发凸显,成为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主体,尤其是科学家,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参与者和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其精神风貌与责任伦理对于科技发展的方向与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
科学家精神作为科技主体内在的精神动力,激励着科学家不断探索未知、追求真理,为科技进步贡献智慧与力量。而科学家责任伦理,则是对科技主体行为的外在规范,要求科学家在科研活动中遵循道德准则,承担社会责任,确保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凸显科技主体的重要性,必须重视科学家精神的培育与弘扬,以及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建设与实践。通过加强科学家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使科学家在追求科学真理的同时,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与伦理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科技主体的积极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与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
第二,拓宽了责任概念的广度与深度。传统意义上提及科学研究领域的“责任”,一般都是法律意义或宗教意义上的,极少涉及伦理。但在大科学时代,传统意义上的“责任”无法概括当今社会对责任伦理提出的要求。“责任伦理是关于行为过程整体的伦理,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或者行为的决策、执行、后果的全过程伦理”。这种整体性的、全方位的要求,将责任伦理提升到了伦理学的最高位置,责任伦理成为解释矛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与抓手。
科学家精神是高度、深度、广度的统一,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央制度性文本的深刻阐释、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广泛代表性。科学家责任伦理具有“全过程伦理”特征,有助于以高站位、大视野、长焦距、多维度理解和阐释科学家精神,并以具体化、实践化的方式呈现科学家精神的最高概括、核心指向、本质特征、时空维度、群体化身、价值归宿、层次属性等丰富内涵。
总的来说,科学家精神与责任伦理的互动和演化体现了科技、社会、文化多领域要素的交互作用。两者关系不是静态的,而是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科学界如何在变化中保持其核心价值观同时回应不断涌现的新挑战。
科学家精神引领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构建的基本框架
构建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体系是一个多维度、深层次的复杂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家精神为引领,确保科学家在追求科学真理的同时,能够时刻牢记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应逐步构建完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时代要求的科学家责任伦理体系,为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笔者拟从规范体系的确立、伦理道德的教育、制度支持的强化、监管机制的完善等核心维度出发,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与策略,为推动构建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完善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规范体系。不仅需要明确科学家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范,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以确保科研活动的诚信与公正。
第一,制定明确规范,实现社会责任。制定明确的科学家责任伦理规范是确保科研活动健康进行的基础。不同学科领域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和研究方法,因此,在制定规范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确保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包括:一是学科差异性。例如,生物医学领域的科研活动涉及人体试验和动物实验,因此需要特别强调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等原则,而物理学、化学等领域则可能更多地关注实验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二是行为准则明确性。规范中应明确列出科学家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的具体行为准则,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保护知识产权等。这些准则不仅有助于维护科研秩序,还能促进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强化技术预见性,实现预防责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科学家责任伦理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这是因为新的科技手段和研究方法可能带来新的伦理挑战,而社会观念和价值观的变化也可能对科研活动产生新的影响。目前来看,新兴领域伦理治理的最大难题是,对迅猛发展的新兴领域技术本身的未来发展及其广泛渗透影响难以作出科学有效的预判。当前,对很多源于国外的新兴技术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新兴领域技术及其产业化未来发展的社会影响,以及新兴领域技术未来进入大规模应用后的社会风险的种类、大小、范围等,我国仍缺乏深入、准确的预测评价研究。确保技术向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学家责任伦理规范需要及时更新,以应对新挑战和新变化。随着社会对科研活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公众对科研伦理的期待也在不断变化。科学家责任伦理需确保科研活动符合社会的正向期望和要求。
第三,制定可持续策略,承担代际责任。面对诸如核技术、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高科技领域所可能引发的深远且不可逆后果时,人类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是跨越漫长时间尺度的。此间,人类对责任感的认知与实际威胁之间存在显著的时空间隔。不同世代间,治理理念与实施手段呈现明显的异质性。基于捍卫人类生命尊严的核心立场,我们应承担起对当代全体人类福祉的责任,实施必要的保护策略,旨在将当前危害降至最低限度,进而促进全局性的正义、自由与幸福目标的实现。鉴于当代技术决策对未来世代的潜在长远影响,而未来世代无法参与对当前决策者的追责过程,因此,当前世代有责任加速推进有利于后代保护的研究方案,旨在缓解未来世代可能承受的负担,最大限度地确保其健康生存,同时实现幸福、自由与正义最大化的目标。这既是伦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对未来世代福祉的深切关怀。
完善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教育体系。构建全面伦理教育框架是构建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的基础性工作。科学研究不仅会源源不断产生新知识和新技术,更会深刻影响社会、生态和人类生产生活。因此,担负科学研究重任的科学家肩负着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将科学家责任伦理纳入教育体系,是促进科学事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课题。应将责任伦理教育纳入科学家的职业生涯培训,既包含基本的伦理理论和原则,还要结合实际案例,以及对最新科技动态的伦理反思。
第一,加强科技伦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推动公众对科技创新的参与、评价、监督是科技伦理宣传教育的重要维度。《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为建设中国特色科技伦理教育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应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将科技伦理问题泛化。
第二,加强科研机构对科学家的伦理培训。伦理教育不仅需要在学术阶段进行,更应贯穿于科学家的整个职业生涯。科研机构可以以工作坊、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定期组织伦理培训,提高科学家的伦理意识和判断能力。2020年,一项名为“北京地区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显示,北京市科技工作者对伦理审查知晓度不高,对科技伦理意识和规范了解不足,全国其他地区情况可见一斑。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宣传教育,推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流程在科研中的落地,是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同时,通过推广最佳实践案例,科学家能更清楚地了解在面对复杂伦理问题时应如何妥善处理。
完善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监管体系。为了确保科学研究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不偏离伦理轨道,加强科学家责任伦理的监管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完善科学家责任伦理监管体系,实施全面、系统的监管措施,才能确保科学研究真正服务于社会进步和人类福祉。
第一,制定和完善科研伦理法律法规是开展监管的基础。科研伦理法律法规为科学家的伦理行为提供了外部约束力,有助于规范科研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科研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还应持续回应新兴技术领域的伦理问题。我国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等法律中都有科技伦理的相关条款,为推进中国特色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严格的科研伦理审查机制是监管的关键。科研机构和大学应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伦理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律专家及公众代表,以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研究不违反伦理原则,如确保参与者的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评估研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三,建立透明的伦理监督和反馈机制是监管的重点。科研机构应定期公布伦理审查的结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的信息,接受公众和同行的监督反馈。这不仅有助于增强科研过程的透明性,还能提高公众对科学的信任。
完善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文化体系。科学家的责任伦理不仅是制度和法律约束的结果,更是文化建设与榜样力量的社会体现。在塑造科学家责任伦理文化中,社会价值观、科研环境、教育体系及榜样力量共同作用,为科学家提供了道德行为的规范和驱动力。
第一,科学家责任伦理的文化塑造需要植根于整体社会的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中。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社会对高标准伦理责任的期望不断提高。因此,科学共同体和公众需要共同培育重视伦理的文化氛围。这可以通过学术交流、公众教育、科学传播等途径实现,使伦理责任成为科学家内在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科研环境和教育体系在责任伦理的文化塑造中同样关键。科研机构和高校可以通过设立伦理委员会、伦理教学课程等方式增强科学家的伦理意识。通过研讨和反思,帮助科研人员将伦理原则融入科研实践。这不仅有助于培养科学家的道德判断能力,更能在长期内形成积极的伦理文化氛围。
第三,榜样作用在塑造科学家责任伦理文化中极其重要。杰出的科学家以其模范行为和高标准的伦理实践对同行和后辈产生正面影响。榜样通过其在科研诚信、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引导他人认同并遵循高水平的伦理规范。通过学术论坛、讲座以及媒体报道等方式,榜样将广泛影响科学界,激励更多科研人员向其看齐。此外,历史上的科学道德典范故事和现实中的科学家事迹,也可以通过文学、影视等大众文化产品进行传播。通过表彰在科学诚信、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表现卓越的科学家,可以强化榜样激励机制,为更多科学家树立可效仿的伦理标杆。
完善新时代科学家责任伦理合作体系。通过科学家精神的引导,科学家责任伦理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保障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并确保科学进步能够被社会广泛接受和支持。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多方的协作,以应对不断涌现的科学和社会挑战。
第一,加强跨学科合作与交流。跨学科协作在应对科学伦理问题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价值在于提供多元化的认知框架和方法论支持,从而使研究人员能够更全面地理解和处理伦理挑战。科学伦理问题常常涉及复杂的社会、法律和文化因素,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单一学科难以全面把握其本质。因此,跨学科合作通过整合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规范体系,能够从本质上提升科学伦理讨论的深度和广度。通过这种合作,科学家不仅能够在学术上实现创新,更能在伦理上担负起更加公正和负责任的角色,为科技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第二,构建伦理咨询与支持体系。这是科研机构应对伦理挑战的关键策略之一。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在科研机构中设立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评估研究项目的伦理合规性以及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这种机制不仅为研究人员提供了必要的伦理支持,也为潜在的伦理争议提供了制度化的解决平台。特别是,在新兴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构建动态的伦理治理框架尤为重要,包括与时俱进地制定和修订相关技术标准,以及为相关机构提供嵌入式伦理治理的技术指引。该机制旨在将伦理考量内化到技术发展过程中,实现伦理治理与技术进步的协同发展。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伦理标准。科学研究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各国需要在科研伦理方面进行合作,制定共同遵循的伦理标准。国际组织可以发挥协调作用,推动各国在伦理监管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结论与展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党中央立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科学成就离不开精神支撑。新时代新征程,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必须坚持以科学家精神为引领,筑牢攀登科技高峰的信念根基,凝聚广泛共识,汇聚磅礴力量。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激励科学家群体勇攀科技高峰,鼓励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面对激烈的全球科技竞争,《意见》正是要以科学家精神的传承和优良学风的涵养,促进科学家群体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有了国家层面的组织架构。2022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等方面的规定。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等。这些文件的发布彰显了党和国家在加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方面的坚定信心与决心,文件的丰富内容则集中体现了科技发展“向善”与“负责任”两大核心主题。
深刻理解科学家精神在引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的信念是内心力量的源泉,激励着人们奋勇向前。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和创新精神的杰出代表,科学家精神与科技的发展规律相契合,蕴含着持久而深远的力量,激励着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在探索之路上不懈奋斗。回顾过去,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离不开一代代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的辛勤付出与不懈追求,更是科学家精神得以传承与发扬的生动体现。可以这样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科技事业所取得的每一个辉煌成就,都离不开科学家矢志报国、服务人民的高尚情怀和优秀品质”,科学家与科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接续奋斗,是取得科学成就的关键。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事业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开拓,而这背后的精神支撑就是伟大的科学家精神。
坚定不移以科学精神为指导,筑牢攀登科技高峰的信念根基。科学家精神是几代科学家群体的成长与中国科技发展的实践同频共振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有机统一,蕴含了长期科学研究中积淀的科学规范,体现了科学家浓厚的家国情怀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要以科学家精神独有的教育和激励作用,筑牢攀登科技巅峰的信念基石,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广大科学家群体与科技工作者应当勇于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坚守初心与使命,紧跟时代潮流,抢抓发展机遇,直面挑战,敢于突破难关。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科学家精神的良好风尚。科学技术本质上植根于社会活动,而科学家精神则体现着崇高的精神境界,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最新需求,并因此成为全社会共享的精神财富。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弘扬科学家精神的优良风气,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构建更加有利于培养和弘扬科学家精神的科技人才政策框架。同时,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加大新时代背景下对科学家精神的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营造鼓励创新、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此外,还要高举科学家精神的火炬,着力加强科技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导向清晰、治理有效的科技伦理体系,促进科学家群体和科技工作者形成高尚的科技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传承科学家精神,使之成为薪火相传的宝贵财富。科学家精神建立在科学研究探索、社会文明发展、知识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大众期望之上,是伟大建党精神的时代观照,是大德、公德、品德在科技界的生动写照。科学家精神由一代又一代科研工作者创造和积淀而来,也需要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在全社会汇聚正能量、振奋精气神,激励更多人报国为民,需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赓续创新奋斗的精神血脉。弘扬科学家精神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的躬身践履,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弘扬科学家精神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促进科学家精神的代代传承。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充满挑战,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任务艰巨。深刻领会科学家精神的科学内涵,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既能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创造能干事、干成事、成大事的良好环境,也能引领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要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坚定勇攀科技高峰的志向,培养甘坐冷板凳的定力,秉持团结奋斗的传统,争做奖掖后学的典范,坚持求实奉献的作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以科学家精神为指引,构建科学家责任伦理,将进一步鼓舞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李重,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等。主要著作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性》、《以文化人——新时代一流大学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治国理政智慧》(论文)等。
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4年第20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