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加拿大和中国的关系进入了自1970年两国建交以来明显的低谷。在间谍问题、人权问题、西藏问题上以及两国之间几个悬而未决的司法案件都引起了少见的公开争执,为两国关系的冷淡场面雪上加霜。其中两国之间因为赖昌星遣返案的迟迟未决和维吾尔族“东突分子”加拿大公民玉山江(英文姓名为HuseyinCelil ,胡赛音。塞利尔)在中国被判重刑而产生的争执尤其引人注目。通过对这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件的简单分析也许能帮助我们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更好的理解加中关系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
赖昌星是中国九十年代著名的福建厦门远华集团的董事长,也是“远华走私行贿”等经济罪案的主要嫌疑人,中国公民持香港身份证。在1999年远华案在中国被调查起诉,大批涉案人被捕的情况下,赖昌星携全家逃到加拿大。随后中国司法当局在得知赖昌星藏匿于加拿大温哥华的情况后,曾派远华案专案组(又称420专案)的人员到加拿大劝说赖昌星回国投案自首,但最后遭到赖的拒绝。中国外交、司法当局于是通过外交渠道照会加拿大,正式要求加拿大政府将远华案主要嫌疑人赖昌星遣返中国。但因为中加之间没有引渡协定,所以中加双方必须合作通过其他途径将赖昌星遣返。随后2000年赖昌星在其法律顾问的建议下申请难民身份,宣称远华案是政治迫害案,他回到中国会遭到酷刑对待甚至死刑,请求加拿大给与政治庇护。因为赖昌星正式提出难民申请,按照加拿大的相关法律程序,遣返事宜必须在难民申请审核结束后才可考虑,于是这就开始了赖昌星和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漫长至今的司法官司。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赖昌星与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的司法官司过程中,中国外交部门和司法部门向加拿大司法当局提供了全面、充分的合作。中国外交部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向加拿大出具正式的外交承诺保证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后不会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中国的司法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向加拿大提供了远华案的大量案件材料,甚至允许加拿大移民部官员在中国直接询问了几个重要的远华案涉案人,包括赖昌星的哥哥和前公安部部长李纪周。加拿大司法当局和外交部都一致承认中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是前所未有的。从中国总理到最高法院发言人对赖昌星案的表态也可看出中国对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受审是志在必得。但到目前为止,赖昌星遣返中国的案件仍然悬而未决,令中国方面,包括官方和民间舆论非常失望甚至恼怒。
但人们必须看到赖昌星遣返案目前的拖延情况主要是加拿大司法体系的程序结果,而非加拿大行政当局故意与中国为难。加拿大是个移民国家,对各类移民申请包括难民申请的要求也比较宽松,而且成功率很高。从加拿大相关的法律程序看,赖昌星试图留在加拿大而避免回到中国面临走私、行贿控罪而接受中国司法机关审判的第一途径就是申请难民身份而得到保护,在申请难民的过程中赖及其全家可以在加拿大居留。如果难民申请不能成功赖昌星还可以在遣返的问题特别是遣返危险评估上做文章。到目前为止,赖昌星就是这样做的。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在2002年5月被难民署正式否决;联邦法院也在2004年6月否决了赖昌星对难民申请被拒的司法核查要求;联邦上诉法院又在2005年4月否决了赖昌星的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在2005年9月拒绝聆讯对其难民申请被否决的上诉。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与赖昌星难民申请有关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与难民申请相关的法律救济条款到2005年底也基本上已经穷尽。但到此时还没有涉及到遣返问题,仅是赖昌星难民申请的法律程序已经用了差不多六年时间,赖昌星的律师费据说至少已经有几百万加元,而加拿大在与赖昌星一案相关的司法程序上的花费据说也已经达到了几百万加元。这对加拿大来讲也实在是费时费钱的一场官司。加拿大社会舆论对这类没有成果的大量花费纳税人钱的案子也非常不满,但基于加拿大目前的司法系统独立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舆论对此也无可奈何。
在赖昌星难民申请被拒的情况下,2006年5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暨难民署已经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的危险评估(PRRA),认定赖被遣返后基本没有被判处死刑和面临酷刑、虐待的危险,因此决定正式启动遣返程序。而赖昌星在难民申请失败后就准备与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开始另一轮较量,题目就是挑战移民部遣返令按照程序要求作出的赖昌星回到中国后的危险评估,包括赖昌星回到中国后人身安全的威胁、酷刑和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危险。赖昌星的律师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的上诉,要求对移民部的危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在2007年4月5日,在差不多赖昌星的上诉提出一年以后,赖昌星案峰回路转,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主审法官德蒙蒂格尼做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利于赖昌星的裁决。在长达八十多页的裁决书中,法官详述了赖昌星案到目前为止的进程,基本承认中国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的可信度,肯定了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拒绝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决定的合理性,认定赖昌星是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不是政治难民;同时也基本接受了中方发出的外交承诺,认定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后没有生命危险。但是法官对加拿大移民局对赖昌星被遣返的危险评估的其它方面提出了几项严肃的质疑,在此基础上决定准许赖昌星律师的要求对赖遣返前危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并由此宣布移民局在此之前发出的遣返令无效。随后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裁判官取消了对赖昌星的禁制令,赖昌星获得在加拿大旅行的自由。一方面赖昌星欢天喜地的迎来自己有限制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和中国驻加外交机构都对此非常失望。加拿大主流传媒对此倒是没有大肆渲染,大都是对这次加拿大司法系统所作决定的带讽刺性的简单报道,也许是因为媒介对加拿大司法系统能做出这样对嫌疑人有利的裁决已经习以为常。
联邦法官对移民局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的批评集中在四个方面,而这四个方面的检定问题在类似的遣返案件上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因此最后赖昌星遣返案将朝什么方向发展特别是最后的司法裁定将对其它与中国有关的遣返案件有指标作用,因为加拿大法律体系注重程序正义和判案案例的原则。考虑到目前还有相当数目的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加拿大居留,如另外一个著名的东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巨额存款流失案嫌疑人高山和李氏兄弟也在温哥华经过类似的司法程序等待遣返,赖昌星案的最后结果很有可能标志加拿大司法系统处理相应案件的一种模式,对中国如何将外逃的经济罪犯引渡/遣返回中国接受司法审判,如何追回数以亿计的国家财产方面有非常重大的指标意义。细读法官的裁决,可以看出他的结论主要是针对移民局的遣返前危险评估报告的法律细节上的质疑,包括四个重要的检定问题:1)移民局的危险评估有没有预设立场(主要指移民部官员是否无条件、无疑问接受中国方面提出的证据和承诺,如果有,那就对赖昌星不公平),程序中有无足够的听证;2)认为赖昌星遣返后可以免死和不会受到酷刑的评估均是建立在中国外交承诺的基础上,但这类外交承诺有无国际承认的标准和保证;3)另外中国的外交承诺只是个案性质的,而中国司法的实际相关行为且是否与国际组织对中国司法内部问题如酷刑、虐囚报告情形相符;4)即使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酷刑和虐囚的问题被看作是个别现象,而且因为赖昌星案的引人瞩目性减少赖受到酷刑或不能获得公平审判的可能,但如何保证这种情况一定不会发生,具体对加方来讲有什么样的保证与核查措施。虽然法官的这四个检定问题主要是具体的法律层次的,但明显可以看出该法官在聆讯了赖昌星律师提供的大量对中国司法制度不利的证据后对中国政法体系形成的深刻的不信任态度。而且这样对中国司法的怀疑在加拿大司法界不是孤立的现象。
但加拿大移民暨难民署显然对法官的这个裁定不以为然,已经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所以目前并不准备按照联邦法院法官的要求重新撰写遣返前危险评估报告。不管移民暨难民署上诉的结果如何,即便赖昌星失利,他还可以再上诉并进一步请求司法救济。到目前为止,赖昌星的律师确实非常成功的利用了一切可以运用的法律手段帮助了赖昌星。相信赖昌星和他的律师会继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途径将遣返拖下去,从纯粹法律程序的角度说,赖昌星遣返案再拖上二、三年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最后的结果仍有很多不定因素。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冗长的案例经验在加拿大与遣返、引渡相关的司法程序中是很常见的。一方面加拿大的司法程序的制度规定给当事人提供了这样延耗时间的可能,当然另外一方面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金钱和其它资源在这个漫长而繁琐的司法程序里面支撑下去。
玉山江/塞利尔案与赖昌星案明显不同,从法律角度讲争议比较简单但对两国关系来说更具破坏性,因为这是两国政府行政高层直接卷入的案例。玉山江/塞利尔是出生在新疆的维吾尔族人,根据中国政府公布的简单的背景资料,玉山江是主张新疆独立的东土耳其斯坦自由组织的成员,被控在中国曾卷入了一系列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性质的活动而被新疆警方逮捕判刑,但后来越狱出逃到了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据指控他后来又在吉尔吉斯斯坦卷入了包括谋杀当地维族人士和中国外交官的凶杀案件而被通缉,而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中国都将玉山江作为重要的犯罪嫌疑人通报了国际刑警组织,在2000年发出了国际通缉令。但他后来用假身份文件辗转到了土耳其获得了联合国公约难民身份,2001年他用其难民身份获得加拿大接受为永久居民,在2005年成为加拿大公民。随后2006年他以加拿大公民的身份旅行回到乌兹别克斯坦,被那里的警方逮捕,后来根据中国与中亚各国签订的反恐条约引渡回中国。玉山江/塞利尔随后在中国受到审判,在2007年4月因分裂国家和恐怖主义罪被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为玉山江/塞利尔在被中国拘押前的旅行中使用的是加拿大护照,中加之间为此问题发生争议是必然的。加拿大政府认定玉山江/塞利尔在最后被中国拘押和审判前的身份是加拿大公民,而加拿大政府认为自己有保护在海外旅行居住的加拿大公民的责任。但这个案件最后演变成两国之间高层次的争端有些出人意外。据说加拿大总理哈珀在2006年底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河内的亚太合作首脑会议期间的短短的15分钟的会面中还直接提到此事,胡锦涛则回应说玉山江是中国公民,不承认他的加拿大公民身份,认定审判玉山江一事是中国的内政,加拿大无权干涉,结果双方的谈话不欢而散,这在两国首脑外交交往中大概是非常少有的对抗性的场景。中国随后拒绝了加拿大政府根据双方的领事条约规定提出的对玉山江的探视和其它介入要求。加拿大则继续抗议中方的处理方式,威胁说如果中国不能遵循双方领事条约的要求与加拿大合作,加拿大将重审1999年双方签订的领事条约的内容。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唇枪舌剑互相辩驳。一直到加拿大外长麦凯在2007年5月对中国的访问时与中国新外长杨洁篪的会谈中还涉及此事,在公开场合中国和加拿大各自的强硬立场依旧。
在玉山江/塞利尔案件的加中双方的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的分歧非常巨大。有意思的是加拿大主流媒体在对此事的报道上一般都用“加拿大人权活动人士被中国判重刑”这样具有明显价值判断的标题,虽然实际上玉山江/塞利尔被中国起诉的“犯罪事实”与加拿大无关而且也没有发生在加拿大。而中国则坚持认为玉山江是卷入分裂国家和恐怖主义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所以该案件不是人权问题,而是国家安全和反恐问题。但对玉山江/塞利尔相关行为的定性的争端还不是两国之间法律层面的争议中心所在。真正的争端在于如何认定玉山江/塞利尔的法律上的国籍身份,实际上也是双方司法管辖权的争议,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看上去针锋相对。因为如果中国只要承认玉山江/塞利尔的加拿大公民的身份,中国政府从外交领事协定的角度讲就须同意和接受加拿大对玉山江案的探视、介入和对当事人的其它帮助。加拿大则认为因为玉山江/塞利尔在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并没有在加拿大有任何犯罪行为,所以加拿大对于一个无罪的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保护有法律根据。但从加拿大的角度看,如果加拿大承认中国基于玉山江/塞利尔过去在中国和中亚的犯罪行为而具有对他追诉判刑的司法权力,那可能就自己否定了对玉山江/塞利尔案件的直接介入权利。所以加拿大实际上只是要求加拿大根据中加领事协定对玉山江/塞利尔案有探视、旁听和帮助当事人的可能。有关加拿大对待类似案例的方式可以参照的是几乎与此案件同时发生的一位有加拿大和埃及双重国籍的阿拉伯人莫哈默德埃尔阿塔(Mohamed el-Attar)在埃及被法庭以以色列间谍的罪名判了十五年徒刑。加拿大外交部也同样提出根据领事条约的交涉,但该案没有发展成两国高层的直接卷入的外交争端。
其实纯粹从法律角度说,加中双方在玉山江案件的立场都有可议之处。中国的国籍法确实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在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中国公民获得其它国籍的问题上采取的基本上是自动放弃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当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失去中国国籍的情况就成为既成事实,但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要求当事人特别声明放弃中国国籍的出籍程序。否则成千在加拿大移民的中国人的中国国籍就都没有正式放弃。严格的讲中国政府在法律上并没有拒绝在个人自愿基础上中国公民选择其它国籍,只不过法律严格规定在你选择其它国籍的那天开始,你就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拒不承认玉山江/塞利尔2005年以后到现在具备加拿大公民身份而不再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说是有问题的。另外,中国驻外领事部门拒绝为一些海外流亡人士的中国护照延期或拒绝仍未放弃中国国籍的一些海外人士回国的行为在国籍法上也并无足够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中国签约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所以说中国在国籍问题上的政策行为也有与自己制定的相关法律不合的现象。但对加拿大来说,从法律上讲,即便玉山江/塞利尔现在是加拿大公民,他被吉尔吉斯坦通知国际刑警发出国际通缉令在他获取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前,因此他在此之前被其它国家包括原来的居住国中国检控的“罪行”并没有随加拿大公民的获得而消失。否则的话,逻辑上讲罪犯可以用获得其它国家国籍的方式逃脱罪责。所以在美国、加拿大的移民和公民申请的程序上都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据;而且中国在中国公民出籍的问题上也有相应规定,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籍(很可能中国就是据此法律规定拒绝承认玉山江的加拿大国籍的)。因此加拿大似乎也应该重新核查玉山江/塞利尔在申请加拿大公民时是否如实报告了他在获得难民身份之前的政治行为和当时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部是如何评估他的相关纪录的,当然这是另外的问题,无关现在加中双方的争议。从现有的两方面的法律依据看,加拿大在玉山江案的法律责任是领事探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之类的要求,并非挑战中国在这个具体案例上的司法审判权。不过到现在为止中加双方在玉山江案件上玩的几乎是“零和”游戏,因为不管是从属地还是属人的司法管辖权的角度看,中加双方似乎都在这个个案上拒绝对方的司法管辖权。最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双方一定的灵活性和外交智慧。当然因为这是两国行政部门直接卷入的法律案件,不同于赖昌星案件完全运作在加拿大的司法程序中,所以在玉山江/塞利尔案件上不排除将来双方行政部门达成妥协用外交渠道私下解决的可能,比如在保外就医的情况下驱逐出境,但也有相关法律细节需要注意(比如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无期徒刑者不能保外就医)。
通过对这两个指标性的法律争议的简述我们可以观察到以下几个在加中关系里可能潜在发生冲突的与法律相关的重要问题:首先,加中两国确实在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民权观念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这其实也代表了中国和大部分西方国家之间在法律层面分歧。这些分歧必然会在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交往中因某些具体的案件产生法律上的争议。西方国家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其实一般不能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上进行干涉(除了法律规定的最后补救的干涉行为比如总统或总理给与特别赦免)。加拿大司法体系注重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的原则,当然这样也造成程序繁琐、缓慢、无效等问题。所以从中国的角度说,如果了解加拿大的司法体制和法律行为习惯就不能指望加拿大政府和外交部门能按照中国的要求很及时很有效地解决与中国有关的司法争议问题。另外,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加拿大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在罪、责、刑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别。像大部分西方国家一样,加拿大早已废除了死刑,尽管对其它国家保留死刑加拿大不能干涉,但对于非暴力犯罪判死刑的行为加拿大特别持反对态度。所以在中国仍然对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情况下,加拿大司法当局对遣返回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到中国受到审判自然持非常谨慎保留的态度。这是加拿大法律界的一贯立场,其实不仅是针对中国的。八十年代加拿大曾经有过一个著名的华裔罪犯吴志达(Charles Ng)的遣返案、吴是前美国陆战队士兵,在加州犯下系列谋杀罪后潜逃到加拿大卡尔加里。最后应美国警方要求被加方逮捕,在逮捕时吴拒捕并且射伤了一个加拿大警察。美国加州司法当局要求引渡吴志达回美国受审,就是因为吴志达可能在引渡回美国后被判处死刑,加拿大司法当局开始也拒绝美国的引渡要求,吴志达和他的律师就利用加拿大相关的司法程序把遣返案拖了六年,直到199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后勉强以多数裁决加拿大司法部门在未获美方保证不判处嫌疑人吴志达死刑的情况下最终同意引渡吴志达到美国并没有与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精神不符,因吴志达的多项谋杀罪属于极端暴力犯罪。在此之后吴志达才被遣返到美国。最后吴志达被加州法庭判处死刑,但到今天仍然尚未执行。由此可见,对加拿大来讲遣返犯罪嫌疑人到可能对当事人实行死刑的国家从来都是很严肃的决定,必须要谨慎作出,这类的遣返案官司很可能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而且不仅中加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有很多差别,就中国自己的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即便是根据中国自己的新闻报道,我们也看到在中国司法中确实有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司法腐败的现象,赖昌星的律师可以很容易找到具体证据强调赖昌星遣返后很可能会面临不公正的审判,也不能完全排除受到威胁、逼供的可能。这些现实问题都对加拿大有关部门完成中国犯罪嫌疑人遣返的程序不利。在赖昌星案件上这些因素已经对赖昌星迟迟不能遣返造成重要影响,而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上恐怕还会起相同的阻碍作用。如果我们注意到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看,大部分西方国家在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问题上的犹豫态度与加拿大的情况类似。所以加中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其实是有代表性的。
其次,加拿大是个移民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宪法中特别包括权利和自由宪章,非常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在相当多的中国人移民到加拿大成为加拿大公民的情况下,因为两国国籍法不同会出现灰色地带问题,玉山江/塞利尔案就是如此。所以许多加籍华人在中国工作经商、工作、旅行、居住,在有法律案件发生的情况下,两国之间因司法属地管辖的争议问题很容易出现。从加拿大的角度说,加拿大政府对其接受的难民和加拿大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应该是司法主权的一部分,因而是正当的。所以我们看到即便是加拿大的反对党对加拿大政府在玉江山/塞利尔案这件事情上的具体处理上有不同意见,但仍然支持政府保护加拿大公民的原则立场。基于这件事情的教训,加中双方应该在此类问题上达成共识和建立相应的双方都接受的司法行为的模式。而且应该尽量避免使这类问题过于政治化。即使加中双方也许都坚持本国司法管辖主权至上的立场,对各自公民在对方国家居住旅行时可能发生的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在刑事案件中双方各自在属地司法管辖的原则上对刑事案件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加拿大司法当局审判的几起(在多伦多、温哥华)涉及中国留学生的命案,在这类案件上争议不大;但在与政治相关的法律事件上情况就比较复杂。比如说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即便是支持魁北克从加拿大分离的言论也是有法律保护的;同此理,在加拿大国内任何人包括加籍华人或侨居的中国人在言论上主张或支持台湾独立、西藏独立或是反对中共一党专政等观点都有言论自由,并不违反加拿大法律。但是一旦加拿大籍人士在中国发表这样的言论或者作出具体的行动很可能被中国司法当局认为是违法行为,这就会引起争端。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加拿大政府在尊重中国属地司法管辖主权的前提下应该根据中加领事条约的相应协定对涉案的加拿大公民提供属人保护原则下的领事保护和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无论是赖昌星案还是玉山江/塞利尔案,中国政府都简单地认为自己的立场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法律根据,一再强调像赖昌星这样涉及在中国社会被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的经济罪嫌疑人,广大中国民众强烈要求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以维持司法正义;而在玉山江案件上中国认为任何分裂国家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中国政府应该知道国内民意基础不能保证涉外法律交涉的成功。比如就玉山江/塞利尔案来说,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他在逃离中国定居加拿大之前涉及卷入了恐怖主义组织行为,中国需要说明即便加拿大可能对中国的恐怖主义定义有不同意见,那也应该理解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中国政府对其进行处理也是在司法主权内的行为。所以中国应该尽力帮助加拿大理解中国在这类案件上的基本立场。但目前的情况是中国外交和司法当局在玉山江案上的态度都非常简单、强硬,而且对有关案件的内容公布的非常有限,这样加拿大政府和社会舆论就很难全面了解玉山江/塞利尔案件的实情以及中国检控方的证据,也就很难充分理解中国的立场。其实即便是加拿大的主流媒体的报道和读者反馈上,也反映出加拿大社会舆论在这两个争议问题上对加拿大的立场还是有一定的保留和质疑的。对赖昌星案的质疑更多是整体上对加拿大司法系统的某些偏执倾向、繁琐程序的不满,也认为政府耗费了大量的纳税人钱为这样的经济罪案件打官司实在得不偿失。在玉山江/塞利尔案上加拿大社会舆论对加拿大政府的质疑主要是两点,一是对加拿大的双重国籍的政策对加拿大造成的负担不满,虽然实际上中方根本不认为这是双重国籍问题;二是对加拿大收容难民过于宽松的标准有意见,许多民众都认为就是因为这样宽松的标准才造成一些背景复杂身份可疑的难民申请人很容易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但大多数的民意仍然支持加拿大政府保护自己公民权利的原则立场。
最后,中国政府应该认识到除了政治制度、司法体系上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根本性的差别之外,中国司法的具体实践行为上还有许多与国际标准有落差的地方,比如过多的死刑判决(据中国的刑法中国可判死刑的犯罪有68项之多)、政治干涉司法问题、缺少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等国际司法基本原则的明确认真的实施、缺少司法救济、忽视程序正义原则等问题。只有更进一步的改进中国的司法实践,真正实现司法正义、建立法治社会的情况下,在法律层面的中外理解与合作才有保障。
(作者为加拿大里贾纳大学政治系副教授,原文曾部分刊载于“星岛日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