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虽无名为“法典”的立法,但甲骨文中早有“典”这一字。古人“辑册为典”,实为知识的系统化与规范的体系化,已蕴含着追求系统性法治的基因。若从先秦时期的《法经》算起,我国法典编纂传统已延绵2000多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对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既传承发展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又总结运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不断从我国法典编纂传统中汲取智慧和营养。
以类相从的立法方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技术参考。生态环境立法在内容上跨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可谓“诸法合体”。中国古代法典也具有“诸法合体”的综合性特征,其内容以满足现实需求为导向,法律部门的界限相对模糊。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法典就是毫无章法的条文罗列,中国自古就运用以类相从、统分结合等方法进行法典编纂,编纂体例围绕法律归类标准而改变和创新。以律典为例,中国古代律典体例先是经历了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唐律》即是基本按照犯罪类别排布律文;再到《大明律》一改《唐律》十二篇的体例安排,依据中央六部设置将律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大篇目。以类相从的立法方法能够保证法典逻辑清晰、结构实用,既适应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又能起到明刑弼教的作用。借鉴这一立法技术,参考当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整理归类相关生态环境立法,有利于使法律规范的排布不仅贴近司法实践需要,更能有效发挥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和纠偏功能。这不仅能增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理性,还可以降低法典编纂难度、提高法典编纂效率。
繁简适中的立法理念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经验启示。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认为法律应疏简得当,文字应准确简明,如此才能缘法而治。秉持繁简适中的立法理念,《唐律》首创“疏议”格式来精简律文内容,同时设置完备的类推原则与弹性条款作为兜底,即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避免律文大量重复。此外,为防止律文膨胀、同时适应实践变化,还会在律典之外确立例、敕令等灵活多样的法律形式,以补律典之不周,形成“律例统编”“律令并行”的传统,在保证基本法律稳定、简练的同时增强了法的灵活性。现行民法典也是一部繁简适中的法典,通过设置民事法律原则、概括性规定,明确“其他法律”可作为补充性法律依据等方式实现了法典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当前,许多研究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应选择一种“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繁简适中的立法理念至少能提供如下启示:第一,可采取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形式,基本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用单行法等另行规定,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兼具综合性、体系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第二,形成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法典修改机制,确保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补充和更新法典内容。
观照生命的立法追求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价值指引。价值理念是法典编纂的灵魂,从实质上看,中国古代法典有着“寓道于术”的鲜明风格。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立法,但在“仁爱万物”“道法自然”“众生平等”等价值理念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典在人类开发利用自然方面有着大量规范,表达着天地有“生生之德”、人类要“参赞化育”的生命关怀,体现了对天人合一的追求。现行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同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继承弘扬并创新发展了我国法典编纂观照生命的传统,更加突显了现代法典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与保护。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也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指引。这里的和谐有两层含义,一是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和谐,二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和谐。这就需要在法典编纂中突破陈规旧章,适度扩大以往生态环境立法所保护法益的范围,承认和尊重“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内在价值,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促进人类利益的工具。在规范内容上就需要强化人类关爱自然、关爱生命的义务与责任,从而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作者:张梓太(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