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兴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核心是抓好人、地、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0 次 更新时间:2024-05-2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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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庆 (进入专栏)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2月4日,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的时间表,提出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有了全面部署,接下来如何实打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特邀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在为CF40供稿中表示,以乡村振兴战略统领未来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农村发展,是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需要。要抓好“人、地、钱”三个关键,促进乡村人口和农业从业人员占比下降、结构优化,加快建立乡村振兴的用地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资金向农业农村流动的体制机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科学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各项振兴措施落地。核心是抓好“人、地、钱”三个关键。

(一)促进乡村人口和农业从业人员占比下降、结构优化

一般认为,一国城镇化率超过30%后就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超过70%后城镇化就趋于稳定。我国从1996年城镇化率超过30%以来,城镇化率以年均超过1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发展。尽管如此,2016年我国城镇化率也仅为57.3%,仍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相当部分还未完全融入就业和居住的城镇。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我国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也仅为60%,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则只有45%。总体而言我国仍处于“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的发展阶段,必须坚定不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继续促进乡村人口进城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乡村人口进城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具有“精英移民”的特征,进城的人口和转移的劳动力在年龄、受教育程度、性别比例等方面明显优于留在农业农村的那部分人口和劳动力。

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年轻人外流、老龄化程度高,与乡村衰败互为因果。实现我国乡村振兴,必须在促进乡村人口和农业从业人员占比继续下降的同时,注重优化乡村人口结构和农业劳动力结构,提高乡村人力资本质量。一要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加快培养现代青年农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既要重视从目前仍在农村的人中发现和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也要重视引导部分有意愿的农民工返乡、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回乡、在城市成长的各类人才下乡,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引入农业农村。二要优化乡村居民结构。现代化国家的乡村,其价值既体现在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也体现在提供一种高品质的生活,居住和生活在乡村地区的人大部分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农民”即农业从业人员,甚至也不是原来务农、后来转向二三产业的“农民工”,而是来自周边城镇地区的教师、医生、律师、公务员等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在我国未来现代化进程中,既应当让目前的乡村人口进城就业和定居,也应当创造条件让部分在城镇就业的人口下乡居住和生活。只有这样,乡村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三要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全面提高农村地区国家公务员、科技人员、教师、医生等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建立乡村振兴的用地保障机制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乡村人口结构的重要条件。一要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随着承包户就业结构、收入结构乃至居住地的变化,“农一代”逐步退出、“农二代”不愿务农,以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承包地的生计保障功能在下降、生产要素功能在彰显,应据此调整完善对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赋权。为防止“不在村地主”可能导致的土地撂荒、“财产幻觉”可能导致的地租过快上涨,对承包权的赋权应适可而止。二要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对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用地,停车场、厕所、餐饮等配套用地,应实行更灵活和宽松的管理政策。三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顺应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的需要,县级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以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前瞻性,应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未来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留出空间。切实落实“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既有政策。审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操作办法,既要考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为当下乡村振兴筹集资金的需要,也要考虑为未来乡村发展留出用地空间。切不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牺牲长远发展空间,不要急于把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腾挪到城市、把欠发达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腾挪到发达地区。四要探索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在不以买卖农村宅基地为出发点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重点是通过放活使用权,探索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民闲置房屋的具体办法。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项目。又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资金向农业农村流动的体制机制

振兴乡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应从财政、金融、社会资本等多个渠道筹集乡村振兴所需资金。一要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一方面,要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另一方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新使用方式、提高支农效能上。要做好“整合”和“撬动”两篇文章。“整合”,就是要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把各类涉农资金尽可能打捆使用,形成合力。“撬动”,就是要通过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农业农村。二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农村存款相当部分不能在农村转化为投资,通过金融机构的虹吸效应流向城市,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要从“建机制”和“建机构”两方面采取措施。“建机制”,就是要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涉农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和考核办法,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解决投放“三农”贷款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建机构”,就是要优化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提高县市覆盖面,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支持现有大型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解决投放“三农”贷款市场主体不足的问题。三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带动农民而不是替代农民。加强产权保护,稳定投资者预期。四是激发农民投资积极性。在直接受益的原则下,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引导农民增加对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投劳。

 

转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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