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莫·诺提欧:法治与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01 次 更新时间:2023-12-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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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莫·诺提欧  

 

作者:[芬兰]基莫·诺提欧(Kimmo Nuotio)/文 翁榕/译

过去几十年间,“法律与发展”相关研究高速推进,背后的一大原因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银行、区域开发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纷纷推出了开发项目。早期的重点放在了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到了一定阶段,当人们意识到仅依靠市场无法完成所有工作时,研究重点转向了公法。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其他前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相似的过渡期,这些国家的“休克疗法”尝试表明,一味推行私有化是不够的,反而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和腐败现象。

法律与发展是国家治理结构的支柱

法律与发展是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常与经济增长的多个方面联系在一起。我认为,法律与发展研究的核心是法治与发展,因为法治与发展是国家治理结构的支柱。法治有许多种定义,如新西兰法哲学学者杰里米·沃尔德伦 (Jeremy Waldron)所言,法治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欧洲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传统也有所区别:普通法的概念比大陆法的概念更窄、更形式主义;大陆法中的法治国(Rechtsstaat)意味着这个国家拥有一部严肃对待个人权利的宪法。芬兰法学学者卡尔罗·图奥里(Kaarlo Tuori)曾谈及宪法文化是法治国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不只是通过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来对个人的权利加以保障,权利本身就彰显了法律的原则。

现代化并不会自动带来善治与法治。巴西法律与社会理论学者马塞洛·内维斯(Marcelo Neves)认为,社会现代化有不同的实现路径。由于某种原因,尽管巴西和欧洲的法律体系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它并未遵循欧洲的法治模型。巴西尚未完全完成法律体系的自治,政治和经济的力量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作用,内维斯称之为“外围现代性”。巴西拥抱了现代化,但其制度发展仍有完善空间。

很明朗的一点是,不同国家可能会走上不同的发展之路。统计数据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通过各自的发展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这个阶段,重要的是在法治建设上推进理论化进程,思考应该践行哪种模式。由于学界缺乏完整的理论来解释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因此,本文将更多地谈论法治而不是现代化进程。我认为,法律与发展研究能够帮助我们将相关知识结合起来。接下来,本文将分享迄今为止我了解到的信息。

超越传统的西方法治价值观

法治领域一个最新亮点是“法治指数”的制定,用于评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如著名的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标等。腐败是法治的重要障碍,为此,国际透明组织设置了清廉印象指数。世界正义工程的指标中还评估了“基本权利的保护水平”,这是其他一些指标不涵盖的项目。不同条件下改善制度的重点可能不同,但减少腐败通常很有必要。因为腐败会造成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其在某种程度上将公共权力私有化,阻碍公权力达成目标。“非洲晴雨表”收集了有关非洲对善治看法的数据。欧洲法治民主委员会(即威尼斯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评价个别国家法治状况的清单”,其中包括五个主要主题:合法性、法律确定性、禁止任意妄为、法律面前平等和非歧视。

近年来,我们可以观察到一种趋势,即超越传统的西方法治价值观,通过其他方式寻求一个共同的基础。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试图从理论上阐明我们所说的发展是什么,他提出了“人类发展”的概念,这个概念被写入了联合国文件和相关战略中。他认为,人类需要物质资源来维持幸福和美好的生活,但归根结底,美好的生活不单是为了生存。人类需要运用自己的能力,同时需要自由来创造美好生活。这个理论常被称为“能力方法”。他提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正义观念:人们不必花太多时间从理论上阐释一个完全正义的国家。相反,应该着力加强解决不公正的能力。我认为实用主义的方法是有意义的,因为其展现了对发展中国家面临挑战的理解。

确保国家为其人民服务

我个人很关注经济学家就法治与体制如何影响经济等指标所作的论述。达龙·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詹姆斯·A. 罗宾逊(James A. Robinson)在《狭窄的走廊》(2019年)一书中指出,国家层面的观点始终是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而按照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观点,应当建立一个“强势的国家”,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降到最低,目的是防止个人对个人的战争。然而,利维坦式“强势的国家”可能难以服务于一国人民的利益,因为社会根本无从控制国家层面的行为。利维坦存在的唯一意义只是为了防止更糟糕的情况发生。转变角度就会发现,人们追寻的是另一种社会契约,另一种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采取制衡措施是有必要的。在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看来,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社会的权力必须得到增强。

“狭窄走廊”的观点是,某些国家可能会在很多方面无法真正地为其民众服务。原因可能是国力太弱以致做不到,也可能是因为国家“太强势”以致不愿服务人民。“狭窄走廊”的观点还与自由观有关。传统的自由观指的是能够自主作决定而不受干扰,但他们认为,这样的自由是不够的。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借鉴了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等学者发展的“非支配性的自由”这一概念。据此,即便人能够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只要存在某种可以实施干预的权力,享受自由就是有条件的,绝对的自由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个观点很重要,因为其与法治有关。法治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唯有如此,法律和合法性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发展中国家应自主决定发展道路

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相关问题时,会碰到诸多挑战。当其他国家试图提供帮助时,首先应该确保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定义问题,避免单向输入知识。殖民主义在历史长河中滞留了很长时间,现在应努力避免重蹈覆辙。人们不仅要听取政治人物的意见,还应该倾听广大民众的声音。很多时候,产生问题的原因恰恰在于精英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例如,殖民主义痕迹依然残存于后殖民时代的非洲。世界应为发展中国家在促进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利、改善监管、限制腐败等方面提供恰如其分的支持,从而带来积极影响。这也可能为政治体系建设带来益处,因为政治体系的设计同样与法律息息相关。

在芬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当发展中国家寻求支持时,芬兰应该提供帮助。这促使我们认真审视应该如何在法治背景下提供发展援助。我认为,尽管很多工作必须在之后接受实践的检验,但有些关键因素是需要强调的。只有各相关方共同参与到项目中来时,才能更好地提升公共机构的工作成果。

在当今这个错综复杂的世界,法治的发展对于确保一个国家能够履行国家职能来说非常关键。国家须具有强大的执行能力,既要能解决内部问题,也要能应对全球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利益应当与人民利益保持高度统一,因此,监督机制必不可少。

法律体系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力量都不应对此放任。这可理解为一种“非支配性的自由”。国家机关之间需要相互监督,按照宪法规定来行使监督义务。找到通往“狭窄走廊”的平衡之路也能为确保一个国家服务于该国人民提供助力。现在“以人为中心的司法”这一概念还时常被使用,受过北欧法律传统训练的律师和学者对此应该不陌生。

当今世界面临多种新挑战,比如科技公司权力的增长。西方发达国家,包括一些欧盟国家,在监管这些公司方面也不免感到棘手。万一所有个人数据都变成科技巨头的“摇钱树”,如何保护隐私和数据?当发达国家为此感到“头疼”时,发展中国家又该如何保护本国公民、应对这些挑战?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些问题可能会变得愈加复杂。

发展中国家进行法治建设时必须采取负责任的方式。唯此,发展中国家才能走出自己的步伐,创造属于自己的未来。

(作者系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和法律政策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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