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存 叶强:中国不接受“南海仲裁”有理有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36 次 更新时间:2023-10-0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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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存 (进入专栏)   叶强  

在菲律宾及美国政客和媒体舆论炒作下,“南海仲裁”案最近又成了热门话题。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所谓国际仲裁。中国政府坚持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是基于该案违背基本的国际法理,是为了维护和践行国际法治,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首先,菲律宾违背中方意愿单方面启动仲裁程序是对“国家同意原则”的背叛。“国家同意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是国际司法和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中菲双方已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双方早已达成的协议,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

国际仲裁具有悠久的历史,而无论国家间仲裁亦或国际商事仲裁,无一不是以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存在为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违背当事方合意的仲裁,是自始无效的。因此,自中国退回菲律宾仲裁照会,并声明“不接受”仲裁的时刻起,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命令或裁决,对中国都是没有效力的。

其次,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违反“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中菲之间早已通过双边文件达成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排除了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真实意图是否定中国的南沙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根据国际法,岛礁领土归属争议应由一般国际法调整,并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

而对于海域划界争端,中方也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包括俄罗斯、法国、英国等在内的约30个国家都作出与中方类似的声明。这些排除性声明连同当事方的协议一道构成了《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菲律宾声称中菲两国间的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宣言》都不具有约束力,并且提出中菲之间没有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完全是失信之举,严重违背“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再次,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在本质上,是其违反《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大肆扩张领土范围、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延续和发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不能任由所谓国际机构来裁决。历史的教训告诉中国,领土主权问题,只能由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才能做主,其他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机构都无权处置。菲律宾提起仲裁案,是企图掩盖其长期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实,将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行径的另一种形式和进一步发展。任何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都绝不会接受这样的“仲裁”。(作者分别是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和中国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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