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意”和“对象”的设定是否成立?
方法论解释学的一个基本设定,是肯定或者承认存在着一个解释的对象,相信文本具有意义或含义(mening)。由于这种意义是属于原作品或原作者所有,因此,肯定文本的意义或含义,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文本的本义(original meaning)和原意(original intention)。如赫施说:“一个本文具有着特定的含义,这特定的含义就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4]文本的含义与文本的“意义”(significance)不同。文本的含义是属于作者的或文本自身的,而文本的意义则是阅读者赋加给作者或文本的,也就是读者对作品所作出的评价。但是,在汉语世界中,“意义”一词把赫施所说的含义与意义都襄括了进去。因此,我们可以用“原意”和“本义”或这种意义上的“意义”,专门指称赫施所说的“含义”。对于具有悠久经典解释传统的中国方法论解释学来说,文本和经典具有“原意”,是作为一个“自明性”的前提而存在的。这种原意,或者是体现了最高真理和价值的“道”(“道在六经”),或者是寄托着抒发心灵、情感和理想的“志”(如“诗言志”),理解和解释,就是通过合理的过程和方法,把握住“道”和“志”。《庄子天下篇》明确肯定儒家“六经”都有其意旨,“《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荀子把圣人和道统一起来,相信“五经”各从一个侧面“言说”圣道之意,《儒效篇》载:“圣人也者,道之管也。天下之道管是矣,百王之道一是矣。故《诗》、《书》、《礼》、《乐》之归是矣。《诗》言是,其志也;《书》言是,其事也;《礼》言是,其行也;《乐》言是,其和也;《春秋》言是,其微也。”对于儒家来说,经典包含着深刻的固有的意旨,是不证自明的。后儒一直也相信这一点。如在儒家传统经典解释学中,虽然有所谓今文和古文之争,有所谓义理之学和考据学之争,但是,它们的对立主要发生在通过何种具体的方法去达到经典的原意,而不在于是否肯定经典的本义或原意。它们都自觉或不自觉、有意或无意地认定经典具有“本义”,这构成了它们不厌其烦和顽固地“传注”经典的共同前提。不仅注重义理之学的朱子和被认为是束书不观的陆王,相信“道”在经典,而且注重文字考证和训诂的考据学,也相信这种设定。如考据学家钱大昕说:“六经者,圣人之言。因其言以求其义,则必自训诂始。谓训诂之外别有义理,如桑门以不立文字为最上乘者,非吾儒之学也。”[5]不只是儒家经典解学是如此,道家经典解释学亦复如是。
文本具有原意只不过是解释者的一个具体向度,从一般意义来说,牵涉到的是解释和理解的“对象”问题。在认识论上,有所谓“唯心”与“唯物”之争,争论的焦点是承认不承认有所谓外在的“客观对象”。唯物主义和新实在论,都肯定有不依存于认知者的客观对象,但唯心主义则不接受这种设定。我们不管它们之间的长久争论。与肯定文本具有原意一致,方法论解释学当然肯定一般所说的解释“对象”,从这种意义上说,方法论解释学与唯物主义和新实在论的认识论设定是相通的。在人文领域,历史只是解释、理解和研究的“对象”之一。历史实证主义相信,对于研究者和解释者说,“历史”首先是作为一个“对象”而存在的,即所说的历史的“本来面目”或“本来的历史”,它是历史研究者所欲追求和达到的目标,也是“历史学”的对象。比较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在习惯上,人们把对“历史”的记述和解释,也称为“历史”,但人们一直还相信有一个作为研究“对象”而客观存在的“历史”。以冯友兰为例,他对“历史”一直保持着两种意义的区分,从30年代的两卷本《中国哲学史》到晚年七卷本的《中国哲学史新编》都是如此。在前者的绪论中,他明确地界定说:“历史有二义:一是指事物之自身;……历史之又有一义,乃是指事情之记述;…… 若欲以二名表此二义,则事情之自身可名为历史,或客观的历史;事情之记述可名为‘写的历史’,或主观的历史。”[6]在后者的绪论中,他继续坚持说:“历史这个词有两个意义。就其第一个意义说,历史是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就这个意义所说的历史,是本来的历史,是客观的历史。……历史家研究人类社会过去发生的事情,把他所研究的结果写出来,以他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这就是写的历史。这是历史这个名词的第二个意义。”[7]很明显,冯所说的“本来的历史”,就是作为史学研究“对象”的历史,是被研究者“对象化”的存在。
无需多说,就中西方法论解释学整体而言,文本具有不依赖于解释者的先在原意,“对象”对于研究和理解者具有“独立性”,可以说一直是作为一个基本“常识”和前提而存在的。但是,哲学解释学及其接受者,恰恰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挑战。首先要谈到的是海德格尔。海德格尔对理解和解释的看法,对于哲学解释学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他把“前理解”和“先见”看成是解释和理解得以可能的条件这一重要观点待后谈,这里要说的是,由于他把理解和解释看作是人的存在和生存方式(或者说他是从存在论或生存论上观察理解和解释现象),所以,此在的人对文本和历史之存在的理解和解释,实际上也是人在对存在进行筹划的同时也对此在的自已进行了筹划,[8]“意义”就是这种筹划的产物,是此在的生存的状态。海德格尔告诉我们:“严格来说,我们领会的不是意义,而是存在者和存在,意义是某某东西的可领悟性的栖身之所。在领会着的展开活动中可以加以勾结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意义。……先行具有、先行看见及先行把握构成了筹划的何所向。意义就是这个筹划的何所向,从筹划的何所向方面出发,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得到领会。只要领会和解释造就是此在之在的生存论状态,意义就必须被理解为属于领会的展开状态的生存论形式构架,意义是此在的一种生存论性质,而不是一种什么属性,依附于存在者,躲在存在者‘后面’,或者作为中间领域飘游在什么地方。”[9]照此说法,作为文本和作品属性的“原意”,实际上就被化解掉了。意义是在对此在的理解和解释中,被建立和筹划出来的。同样,历史也没有所谓与此在无关的什么本来的历史,历史是在与此在的生存关联中被筹划出来的,“结果就是:历史是生存着的此在所特有的在时间中发生的历事,在格外强调的意义上被当作历史的则是:在相互共在中‘过去了的’而却又‘流传下来的’和继续起作用的历事。”[10]据此,作为与此在相对的独立存在的历史对象,也失去了意义。
再来看看加达默尔的观点。建立了哲学解释学体系的加达默尔,非常谦逊地承认海德格尔对他的重要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他也把解释与生存论结合起来,也为“先见”和“前理解”正名,肯定其在解释中的首要地位。当然,加达默尔大大扩展了这一核心学说(亦待后谈)。在“意义”和“对象”问题上,加达默尔遵循了海德格尔所开辟的方向。对加达默尔来说,意义是解释者和理解者“筹划”的结果,文本出现一种意义是因为解释者首先“期待”了某种意义,如果没有解释者所带有的某种“期待”以及由此对文本的筹划,“意义”就不会出现,加达默尔这样说:“谁想理解某个本文,谁总是在完成一种筹划。一当某个最初的意义在本中文出现了,那么解释者就为整个本文筹划了某种意义。一种这样的最初意义之所以又出现,只是因为我们带着对某种特殊意义的期待去读本文。”[11]对加达默尔来说,只有这种筹划的意义才是真正的意义,而所谓文本的原意是已经死去的意义,相信能够发现它只不过是一种错觉。即使本文具有意义,这个意义也是超出作者意图的意义,“本文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12]
加达默尔反对把历史和文本“对象化”,反对把自己看作是旁观者、把历史看作是自己之外的“他者”来对待。因为一说到“对象”,就是被研究者的动机所规定了的对象,不存在所谓离开研究动机的本来的“对象”,用伽达默尔的话说:“研究的主题和对象实际上是由探究的动机所构成的。因此历史的研究被带到了生命自身所处的历史运动里,并且不能用它正在研究的对象从目的论上加以理解。这样一种‘对象’本身显然根本不存在。这正是精神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地方。当自然科学的对象可以理想地被规定为在完全的自然知识里可以被认识的东西时,如果我们说某种完全的历史知识,就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正因为这种理由,我们也根本不可能讲到这种研究所探讨的‘对象本身’。”[13]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解释者本身的“历史性”,即他不能超出自身的历史状态而获得作为他者的历史对象,因此“一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只有这样,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历史对象乃是我们不断研究的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他自己的他者。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14]在加达默尔看来,历史流传物是我们能够经验之物,但不是一个“对象”,不是可以支配的事物,而是一个能够倾心进行交谈的真正的交往伙伴。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如何看待哲学解释学和方法论解释学在“意义”和“对象”问题上的对立呢?问题的根本在于这两种解释学的出发点不同。正如哲学解释学一再声称的那样,它不是为解释提供方法和技术,也不是指导人们如何理解,[15]而只是描述理解和解释的实际情形。对它来说,理解是人的自我理解,是此在的人的一种生存方式。[16]因此,哲学解释学就是存在论,或者就是所说的本体论解释学。但是,方法论解释学,则属于认识论或知识论的范围,因此,它自然要突出理解和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并进而强调理解和解释的方法问题。一个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解释学,另一个是知识论意义上的解释学,出发点和兴趣犹如分水岭,它们对“意义”和“对象”的关注点自然也不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哲学解释学挑战方法论解释学,或者方法论解释学反击哲学解释学,都有点无的放矢。但是,从不同出发点和兴趣点去观察“意义”和“对象”,能够促使我们加深认识“意义”和“对象”。根据哲学解释学所强调的语言的复杂性和人的历史性等因素,我们就应该思考“意义”的复杂性。实际上,作品和文本的意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意义体”,它包括着许多不同的层面,诸如基本意义和非基本意义、整体意义和部分意义、实际意义和联想意义、始源意义和引伸意义、直接意义和言外之意等;说到“对象”,也许我们有必要区分“潜在的对象”和“显在的对象”。就广泛的历史而言,“潜在的对象”是一庞大的隐藏的世界,只有在我们的选择之下,这个“潜在的对象”才会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之内,成为我们实际上研究的显在的对象。因此,正如哲学解释学所说,选择研究的“对象”和问题,无疑同我们的兴趣相关,无疑受到我们主观动机的影响。我们的视野不同,我们所关心的对象也不同,就像生物学家和美学家眼中的花草不同一样。而且进入到我们视野之内的对象,方面和范围非常广泛,差别也很大,也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方面。如一种属于事实的认定,这一类有年代记载、文字复原、事件过程、人物的生平等。此类对象,不需要作什么解释,实际上是确认的问题。另一种是属于解释和理解的,如文本的意义、事件的性质、评价等。笼统地谈论对象,容易掩盖对象的复杂性。但是,不能因为意义和对象的复杂性,就把意义和对象看成是完全随着研究者而变动的“主观”之物;也不能因为从存在论上看待意义和对象,就把认识论意义上的意义和对象消除掉。如果本来不存在什么“对象”,就不可能因我们的兴趣和选择而观察到什么“对象”。如果人们书写的作品和文本,没有自己所要表达的意义,我不知道谁还愿意从事书写。更严重的是,怀疑话语具有“原意”和我们基本上能够领会原意,将使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语言破产,我们连一个起码的“约定”都无法进行,更别说我们相互理解。靠不住的常识当然要纠正,但靠得住的常识需要继续保持。如果“原意”和“对象”不存在,我们就失去了谈论解释和理解“客观性”的基础。当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原意”和“对象”,都是一个复杂的和多层面的“复合体”。只有在理解和解释者也是复合体的时侯,我们才有条件把握“对象”。这就牵涉到理解的可能性及其客观性问题。
二 “先见”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与上述歧见密切相关,发生在哲学解释学与方法论解释学之间的另一个争论,是如何看待“先见”、“偏见”在解释和理解中的作用。“先见”,即“先入之见”,“偏见”,即“一偏之见”,这样的“见”,一直是“方法论解释学”所欲清除的对象。因为,在方法论解释学看来,“先见”和“偏见”,是达到正确解释和理解的障碍。从认识论上说,“先见”和“偏见”往往被认为是“主观性”之物,它以先入为主、不识大体的方式去独断对象,使人无法虚心和冷静地倾听对象的真实声音。已有的权威、传统、习俗、惯例和常识等,一旦被我们接受和相信而不加反省,都容易成为妨碍客观认知的“先见”和“偏见”。因为当人们的心灵完全被已有的权威、传统、习俗、惯例等“先见”所左右时,他就不能“虚心”和“开放性”地面向对象,而不管合适不合适都将一劳永逸地都把“对象”纳入到它的先见的之下。这是人类认识中常常容易发生的现象之一,也是中西认识论一直要克服和清除的弊端。中世纪唯名主义者罗吉尔? 培根就把“先见”和“偏见”看成是掌握“真理”的严重阻碍,他说:“在掌握真理方面,现在有四种主要的障碍,它妨害每一个人,无论人们怎样学习,都无法弄清楚他所学的问题,而总是屈从于谬误甚多、毫无价值的权威;习惯的影响;流行的偏见;以及由于我们认识的骄妄虚夸而来的我们自己的潜在的无知。每一个人都被卷进这些困难之中,每一个等级都被它们困扰。再没有比人们无区别地从下述三个论据中作出的同一结论更糟糕的了,即:因为这是引证我们前辈的权威,这是习惯,这是一般的信念,所以是正确的。”[17]众所周知的弗兰西斯?培根所揭发的扰乱人心和科学的“四种假相”──即“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和“剧场假相”,实际上也是占据着人的心灵的各种偏见和先见。启蒙主义批评传统和权威,是因为在它看来,不容怀疑的传统和权威,使人类丧失了运用自己的理智勇气。方法论解释学对“先见”和“偏见”的态度,可以说是认识论这一整体倾向的自然延伸。
说起来,中国认知论并非完全否认“先见”和“偏见”在解释和理解中的作用,比较典型的一个说法是大家熟知的“仁者见仕谓之仁,智者见智谓之智”,其中的“仁者”之“仁”、“智者”之“智”,就是解释者所具有的不同“先见”和“偏见”。《庄子·知北游篇》中所说的“万物一色,是其所美者为神奇,其所恶者为臭腐;臭腐复化为神奇,神奇复化为臭腐”,《秋水篇》中所说的“以道观之”、“以俗观之”、“以差观之”和“以功观之”,都是认为在不同的“先见”和“立场”之下,人们观察到的“对象”是不同的。但是,在中国认识论中,要求排除“先见”和“偏见”,则是一个基本的倾向。《老子》三十八章说:“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也。”这里的“前识”,即是“先见”。《韩非子·解老》作了具体的界定:“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前识者,无缘而妄臆度也。荀子对认知中“蒙蔽”现象所作的批评,实际上也是对“先见”特别是“偏见”的批评。因为他所说的“蔽”,就是把所看到的对象一个方面即“一偏之见”和“一曲之见”,误认为就是对象的“全体”,并以此先入之见排斥它见,“私其所积,唯恐闻其恶也;倚其所私以观异术,唯恐闻其美也。”[18]中国经典解释学与中国认知论排斥“先见”和“偏见”的基本倾向一致。作为义理之学代表人物的朱熹,非常清楚地拒斥“先见”和“己意”:“今人观书,先自立了意后方观,尽率古人语言入做自家意思中来。如此,只是推广得自家意思,如何见得古人意思。须得退步者,不要自作意思,只虚此心将古人语言放前面,看他意思倒杀向何处去!……且如孟子说《诗》,要‘以意逆志,是为得之’。逆者,等待之谓也。如前途等待一人,未来时且须耐心等待,将来自有来时侯。他未来,其心急切,又要进前寻求,却不是‘以意逆志’,是以意捉志也。”[19]作为考据学代表人物的戴震同样也拒斥“先见”,并认为宋儒就是以先入为主的“先见”(即道家和佛家之言)去说经:“宋以前,孔孟自孔孟,老释自老释。谈老释者,高妙其言,不依附孔孟。宋以来,孔孟之书,尽失其解,儒者杂袭老释之言以解之。”[20]又说:“盖其学借阶于老、庄、释氏,是故失之。凡习于先入之言,往往受其蔽而不自觉。”[21]这表明,中国经典解释学在反对“先见”和“偏见”上也形成了共同的立场。
“先见”和“偏见”既然是正确理解和解释的障碍,那么处置它们的方式自然是设法加以清除,以保证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性”。狄尔泰提出的把握和重现文本原意的方法是,设身处地把自己“直接”置自于文本当时的环境之中,重新体验和感受文本的意境、情境和作者的意图,以求最终领悟、重现和复制文本的意义。所谓“设身处地”,或者“同情的理解”,就是“悬搁”自己的实际处境、环境和时代,也就是自己的先见和偏见,把自己设定在文本的作者及其所处的环境和时代之中,去体验和感受文本的意旨和情趣。[22]陈寅恪相信,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对古人的真正理解。他说:“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23]这里的关键是克服“时间距离”,即今人与古人之间的遥远性,让理解者回到古代的时空之中,去感受古人的感受。但不管如何我们无法同古人具有完全一样的感受,说到底这是一种模仿,是尽量拉近我们与古人的距离,把我们许多无关的东西撇开。在中国方法论解释学看来,清除“先见”和“偏见”、保证解释客观性的最有效方法,是“虚心”和“静因”。我们有必要具体地看一下。庄子要求“接万物以别宥为始”。[24]“宥”通“囿”,即“局限”和“偏见”,“别宥”,即克服已有的偏见和局限。与此一致,庄子还提倡“心斋”,他说:“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听止于耳,心止于符。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25]所谓“心斋”,即“虚心”向对象全部开放。《管子·心术上》强调“静因之道”和“虚己待物”。如说:“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感而后应,非所设也;缘理而动,非所取也。‘过在自用,罪在变化’:自用则不虚,不虚则 于物矣;变化则为生,为生则乱矣。故道贵因。……‘君子之处也若无知’,言至虚也。‘其应物也若偶之’,言时适也,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故物至则应,过则舍也。舍矣者,言复所于虚也。”“静”是冷静地观察,不遽下结论,即“毋先物动,以观其则。动则失位,静乃自得。”“因”是舍去自己的先见和偏见,直接面向和顺应“对象”,也就是“无益无损”。在《管子·心术上》看来,只有“虚心”才能因,“虚”就是不存先见和偏见(“虚者无藏也”)。因此,“认知”的关键就是修持“主体”,使之“虚心”,《心术上》载:“人皆欲知,而莫索其所以知。其所知,彼也;其所以知,此也。不修之此,焉能知彼?修之此,莫能虚也。”前面我们谈到了荀子对障碍认知的“蔽曲”现象的批评,而没有涉及到他提出的克服“蔽”的方法。荀子的观点,与《管子·心术上》的说法比较接近,因此他可能受到了前者的影响。但根据荀子提出的“虚壹而静”的概念,他对“先见”和“虚静”的关系,提出了比《管子·心术上》更为周全的观点。荀子解释“虚壹而静”说:“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虚壹而静。心未尝不臧也,然而有所谓虚;心未尝不满也,然而有所谓一;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人生而有知,知而有志。志也者,臧也,然而有所谓虚,不以所已臧害所将受谓之虚。心生而有知,知而有异,异也者,同时兼知之。同时兼知之,两也,然而有所谓一,不以夫一害此一谓之壹。……故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不以梦剧乱知谓之静。未得道而求道者,谓之虚壹而静。……虚壹而静,谓之大清明。”[26]荀子这里所说的“心”的“臧”、“满”(“兼知”)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先见”、“前理解结构”和“先行”,如果它们不妨碍将要接受的东西,对所有的东西保持开放性、不妄动,那么就是“虚”、“一”和“静”,也就是“大清明”(可以理解为“虚灵不昧”),否则就是“蔽”。因此,在荀子那里,“心”的“臧”、“满”和“动”并不必然是“虚心”、“全见”和“冷静观察”的障碍物,它们可以同“虚”、“一”和“静”兼容共存。还值得一谈的是邵雍的“以物观物法”。“以物观物”的负面是“以我观物”。“以我观物”照邵雍的说法,就是“情”,“情偏而暗”,因此,“任我则情,情则蔽,蔽则昏矣。”[27]正确的观物方法是“以物观物”,也就是“观之以理”、“反观”,邵雍说:“夫所以谓之观物者,非以目观之者,非观之以目而观之以心也。非观之以心也,而观之以理也。”[28]又说:“圣人之所以能一万物之情者,谓其能反观也。所以谓之反观者,不以我观物也。不以我观物者,以物观物之谓也。既能以物观物,又安有我于其间哉!”[29]张岱年先生把“以物观物法”解释为“直觉”的方法,[30]如果我们把邵雍的说法,与柏格森在《形而上学导论》中所说的“直觉”方法联系起来看,这种解释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把邵雍的说法统一起来来看,把它解释为一种“客观的理性方法”也许更准确。因为邵雍的“以物观物”,是“性公而明”的“性”,是“以理观物”。他所说的“物”,是包括了“自我”和“自心”在内的所有的“我”和“心”,是一种“客观的我”和“客观的心”。因此,“以物观物”,也就是以客观的“我”和“心”去观物,是克服以一己的“主观之我”和“主观之心”的观物。[31]说到底,这种“以物观物”的方法,就是摆脱“主观性”和“己我”的局限性(“洗心”),以达到客观性。
根据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方法论解释学对待“先见”和“偏见”的立场以及追求客观性的方法。现在我们需要倾听一下作为对立面的哲学解释学的立场。哲学解释学对于方法论解释学所一贯拒绝的“先见”和“偏见”进行了系统地辩护。对哲学解释学来说,“先见”和“偏见”不仅不是障碍,相反,它们恰恰是解释和理解得以可能的条件和前提。作为反叛的先声,海德格尔对“先见”进行了著名的辨护,并对哲学解释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说:“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见到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准确的经典注疏可以拿来当作解释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化,它固然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然而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原不过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任何解释工作之初都必然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着解释就已经‘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这就是说,是在先行具有、先行见到和先行掌握中先行给定了的。”[32]在海德格尔看来,解释从来都是奠基在“先行见到”和“先行把握”之中,它就像是“手术刀”或“箭”,以此向被解释的存在者“开刀”或瞄准射去,或者从中获得这个存在者的概念方式,或者迫使这个存在者进入另一些概念。海德格尔关注的是“先见”如何使解释成为可能的存在方式,他并不关心使解释成为可能的“先见”是否“正当”,也许对他来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继续受到海德格尔重要影响的加达默尔,对启蒙主义和方法论解释学顽强地要克服的“先见”和“偏见”,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这也是加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最诱人的地方。我们稍微具体地看一下。如同上面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对加达默尔来说,解释学决不是提供如何理解和解释的程序和方法,而是探究理解和解释“得以发生的条件”,也就是作为存在者生存方式的理解和解释“如何”发生的情形。这是理解和解释问题的核心。对此,加达默尔所作出的对于哲学解释学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回答,是在对方法论解释学进行的“纠偏”中达到的。加达默尔坚定地申辨说,理解和解释得以发生的条件,恰恰是方法论解释学所欲清除的“先见”、“偏见”和“前理解”,“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33]对文本本身的敏感性和切中,“既不假定事物的‘中立性’,又不假定自我消解,而是包含对我们自己的前见解和前见的有意识同化。……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种前见,这样一种承认给予诠释学问题尖锐的一击。”[34]在加达默尔那里,“先见”也是理解者的“视域”,即“看视的区域”,它是理解者的“立足点”、“观察范围”和“处境”,据此他看到了所能看到的一切。加达默尔特意提到了理解中的“突出”现象。“突出”一种东西,正是前见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视域”的聚焦。因此,“一种诠释学处境是由我们自己带来的各种前见所规定的。就此而言,这些前见构成了某个现在的视域,因为它们表现了那种我们不能超出其去观看的东西。”[35]
“先见”、“前见”和“视域”等都是一般性的原则,而不是构成理解条件的具体性的东西。在加达默尔那里,作为这种具体性而存在的东西主要是“权威”、“传统”、“效果历史”、“历史性”等。对于这些东西,启蒙主义和方法论解释学就像对待“先见”一样,力求加以消解,但是,加达默尔则一 一为他们辩护。在加达默尔看来,真正的权威与理性并不对立,也与盲目的服从命令毫无关联。权威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现成被给予的,权威是基于争取和由此而来的理性承认,“理性知觉到它自己的局限性,因而承认他人具有更好的见解。”[36]传统与理性和自由也不存在截然的对立。传统的本质是保存,保存也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在作为精神科学的解释学中,传统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我们经常处于非对象化的传统之中,“它一直是我们自己的东西,一种范例和借鉴,一种对自身的重新认识,在这种自我认识里,我们以后的历史判断几乎不被看作为认识,而被认为是对传统的最单纯的吸收或融化(Anverwandlung)。”[37]依据这种情形,加达默尔强调指出:“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Einrücken),在这过程中过去和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这就是必须在诠释学理论里加以发挥的东西,因为诠释学理论过多地被某个程序、某种方法的观念所支配。”[38]但是,在加达默尔那里,置身于传统之中,并不是像方法论解释学所要求的那样,是通过克服自己的“历史性”和自己与历史的时间距离去“复制”和“再现”传统。我们自己当下的“历史性”和“时代性”,也构成了我们理解的“条件”,使我们能够以不同方式去理解,使我们在同一历史中发现不同的问题和意义,这也就是“效果历史”。历史理解总是在我们自身的“兴趣”和“动机”这种历史性和时代性之下的一种“效果历史”。这也许就是克罗齐所说的“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意义。[39]加达默尔还对方法论解释解释学所欲克服的历史和我们之间的“时间距离”进行了辩护。在他看来,正是因为我们同历史的“距离”,我们才能排除现在的主观干扰,而对历史只产生历史的兴趣并客观地认识它。
“先见”及其“权威”和“传统”既然是理解和解释得以可能的条件,它肯定具有正当性,而不能像方法论解释学所认为的那样。但是,加达默尔并没有把“先见”完全正当化,这是必须指出的。加达默尔在反对把“先见”看成是一种错误的没有根据的判断的同时,也承认存在着与构成理解的“真前见”相对立的产生误解的“假前见”,存在着误解和不正确的理解。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和顽固地坚持我们自己对于事物的前见解,“谁想理解,谁就从一开始便不能因为想尽可能彻底地和顽固地不听本文的见解而囿于他自己的偶然的前见解中──直到本文的见解成为可听见的并且取消了错误的理解为止。”[40]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决不能通过彻底清除“先见”来完成,而是对他人和本文的见解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不断地筹划意义和不断地修正意义,使相互竞争的筹划彼此同时出现,使一种前把握被另一种更合适的把握所取代。加达默尔强调,理解的任务就是作出正确的符合于事物的筹划。每一次筹划,都是一种预期,而预期应当由事情本身得到证明。“客观性”就是某种前见解被作了出来,就是所设定的前见解不是任意的(同事情本身而来),“这样,下面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即解释者无需丢弃他内心已有的前见解而直接地接触本文,而是只要明确地考察他内心所有的前见解的正当性,也就是说,考察其根源的有效性。”[41]由此,加达默尔把“先见”与“客观性”统一了起来。
从我们压缩性讨论所展示出的哲学解释学和方法论解释学对“先见”及其解释“客观性”的各自立场,我们可以说,方法论解释学对于理解何以可能的条件(“先见”)缺乏应有的认知。这一点如此具有根本性,以至于我们无法想象没有任何“先见”的理解如何可能。一无所知犹如一张白纸的“心灵”,无法解释任何现象和对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只有我们心灵中具有“树”的概念,我们看到一棵树时才能作出理解和判断,否则我们只能是盲然不识。从这种意义上说,没有“先见”,就没有理解,也无法理解。哲学解释学充分认识到了理解得以可能的条件,这是它对解释学所作出的贡献。哲学解释学还正确地认识到了“先见”的限度,即我们的“先见”并不总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它承认存在着导致误解的先见,反对囿于一种不合理的“先见”之中,要求先见的开放性和敞开性,相信通过“先见”与文本的不断“交换”和“交流”,修正不合适的先见,并获得对文本的理解。而每次理解都不是理解的永远完成,对文本“真正意义的汲舀(Ausschopung)是永无止境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过程”。[42]方法论解释学因整体上没有正确认识到“先见”在理解中的作用而要求清除“先见”虽然显得过于幼稚,但是,如果把他对“先见”的批评缩小到“不合理”的先见上,缩小到发生误解的先见上,那么,它要求清除“先见”的立场,仍然可以成立。而清除的主要办法──即“虚心”,与加达默尔所要求的开放性,也并不矛盾。但方法论解释学对达到“客观性”的过程,看得过于简单,对同一对象在解释和理解中存在的歧异性也没有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从哲学解释学强调通过对“文本”开放和倾听“事情本身”而求得“客观性”来说,它与方法论解释学所要求的“客观性”也并非格格不入。但是,哲学解释学对“原意”和“对象”的消解,同它所说的向文本开放和倾听“事情本身”的“客观性”存在着不协调。如果不承认原意和对象,“事情本身”是什么呢?而且,它有时又消解他所要求的客观性,如加达默尔在《论实践哲学的理想》中说:“我要宣称:精神科学中的本质性东西并不是客观性,而是同对象的先在的关系。”[43]加达默尔在为权威和传统正名的同时,忽视了相伴于权威和传统而来的惰性和对新见的抑制性(如同所说的“曾经圣人手,议论安敢到”那样),带有保守主义的特性。因此,他受到哈贝马斯的批评是自然的。[44]理解决不只是运用“先见”的过程,实际上它同时也是突破已有的先见并产生新的“先见”的过程;不只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也是一个“视域冲突”的过程。此外,“时间距离”在理解中的作用,也不像加达默尔所说的那样令人乐观。方法论解释学所说的“设身处地”和“同情理解”,并非完全失效。
结 语
我想从解释和理解中的两个具体的似乎又是极端的例子进入本文的结束工作。一个例子是,南非洲新闻,说欧洲人用牛运东西入境,黑人看到牛后十分惊恐,先是把牛解释为可怕的鬼怪;后来觉得不对,又把牛解释成白人的妻子,并自呜得意,以为善解。[45]再一个例子是,一位生活在巫术文化背景之下被巫术所误的澳大利亚土著病人,在他垂死的时侯被送进了白人的医院,经过抢救后,他恢复了过来,并深有感触地相信“白人的巫术最灵验”。[46]我想,没有人会否认这两个例子都是在一种“先见”之下的“理解”和“解释”,但是,从白人的“先见”来说,也恐怕没有人不认为,这里的理解和解释实际上都是“误解”和不正确的解释。如果“误解”始终存在有时甚至还非常严重,[47]那么把解释学作为一种“避免误解的学问”并从方法论上探讨克服误解的有效方式就是正当的。人文和精神领域固然不能成为自然科学方法的附庸,但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尽管切中对象和原意、达到“客观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如果不承认它们,历史解释中“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相对主义,就会大行其道。而且所谓“权威”又来自那里呢?权威不正是因为它更接近“客观性”吗?但是,方法论解释学必须放弃生硬的“历史主义”和“客观主义”,应该真正反思解释中的“歧异性”现象,以消除人们因一直处在不同的解释之中而难以切中原意所产生的疑问;它也需要认真倾听哲学解释学对“先见”的积极的建设性思考,为“先见”赋予一种积极的意义。[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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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希望用此语来概括传统解释学及其继承者的解释主旨,并与“哲学解释学”的区分开来。幸好R.E..帕尔默在《解释学》一文中,也使用了“方法论解释学”一语,参见《哲学译丛》1985年第3期、第4期。另,Gadamer,有诸如“伽达默尔”、“加达默尔”、“加德默尔”之不同译法,本文讨论统一使用“加达默尔”;“hermeneutics”的译名国内也不统一,有译作“解释学”,也有译作“诠释学”,本文的讨论使用“解释学”。
2 参阅贝蒂的《作为一般解释理论的解释学》(蒂宾根,1962年);赫斯的《解释的有效性》(耶鲁大学出版社,1967年;中文版,三联书店,1991年。
3 当然,在西方哲学解释学影响下,中国也出现了哲学解释学的接受者。参阅殷鼎的《理解的命运》,三联书店,1988年。
4《解释的有效性》,第16-17页。
5《臧玉林经义杂序》,《潜研堂文集》卷二十四。
6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新版)第二卷,第254页,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7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新版)第八卷,第7-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8 有关这一点,请参阅倪梁康的《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第179-180页,三联书店,1994年。
9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85页,三闻书店,1987年。
10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446页。
11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册,第34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12 同上书,第380页。
13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册,第365页。
14 同上书,第384-385页。
15 如加达默尔说:“诠释学的任务根本不是要发展一种理解的程序,而是要澄清理解得以发生的条件。”(《真理与方法》上,第378页)。另参阅(加)陈艾伦的《加达默尔的解释学和对传统的理解》,载《哲学译丛》1985年第4期。
16 参见加达默尔的《解释学与历史主义》,《伽达默尔集》,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
17《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85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
18《荀子·解蔽篇》。
19《朱子语类》卷第十一《学五·读书法下》。
20《戴东原集·答彭进士允初书》卷八。
21《孟子字义疏证·天道》卷中。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22 参阅(英)H. P. 里克曼的《解释学和生命哲学的创始人──威廉·狄尔泰》,载《哲学译丛》1985年第4期。
23 陈寅恪:《审查报告一》,《三松堂全集》第二卷,第373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
24《庄子·天下篇》。
25《庄子·人间世篇》。
26《荀子·解蔽》。
27《观物外篇》。
28《皇极经世·观物内篇》。
29 同上。
30 参阅张岱年的《中国哲学大纲》,《张岱年全集》第2卷,第572页,河北人民出版社,
31 邵雍说:“我亦人也,人亦我也,我与人皆物也。此所以能用天下之目为己之目,其目无所不观矣;用天下之耳为己之耳,其耳无所不听矣;用天下之口为己之口,其口无所不言矣;用天下之心为己之心,其心无所不谋也。”(《皇极经世·书传》)
32《存在与时间》,第184页。
33《真理与方法》上,第378页。
34 同上书,第345-347页。
35 同上书,第392-393页。
36 同上书,第358页。
37 同上书,第362页。因此,历史研究本身不只是研究,它也是传统的传递。
38 同上书,第372页。
39 参阅何兆武的《历史理性批判散论》,第202-209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
40 《真理与方法》上册,第345页。
41 同上书,第343-344页。
42 同上书,第383页。
43 洪汉鼎:《译注》,《真理与方法》下册,第811页。
44 有关加达默尔与哈贝马斯的争论,请参阅利科尔的《解释学与人文科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加达默尔坦率地讨论了他与哈贝马斯的分歧,参阅《哲学解释学》,第26-4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
45 此据严复所传并照录如下:“尝记英群学家鲁拨约翰为余言:南非洲新闻,欧人驱牛运致装物入境,黑人见之则大骇,私相议曰:‘是庞然大形而行于于者,非鬼物耶?白人力能使物,必遣此怪来残吾类;观其头各戴二利钩,可以知矣。’已而侦之,觉无他异,且牛甚驯伏,行稍迟,御者辄鞭之,或用利錣刺其骨,则大悟曰:‘此前非也。是特白人之妻耳,故为之负装;不力,虽则鞭刺,不敢叛怨。是特白人之妻耳。’盖彼俗以妇人任重也,遂相悦以解。通其语者,为记其实如是,嗟呼!智各囿于耳目之所及,彼黑人者,何尝不据其已明之理,相传之说以为推乎?不实验于事物,而师心自用,抑笃信其古人之说者,可惧也夫!”(《严复集》第四册,第1031-1032页,中华书局,)
46 参见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日文版,第204页),中文版,第2页,文化艺术出版社。
47 如在专制主义之下,赵高那种“指鹿为马”的强行宣称解释司空见惯。
48 有关方法论解释学和哲学解释学的得失,请参阅《伽达默尔集·编选者序》,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