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上,人民法院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司法新模式。“世界领先”并非自我宣示,而是经过实践比较和疫情检验后,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事实。“中国特色”更非一蹴而就,也没有现成样本可供参照,而是在不断探索、调试、巩固、完善中,通过回应“中国问题”,彰显“中国优势”,渐渐成熟塑形的。
近些年,常有外国法官或学者问我,中国数字司法的发展蓝图是哪一年制定的?是否严格按时间表推进?我都会回答,我们的“路线图”是一步步试出来、干出来的,并非事先画出来的。所谓与时俱进,更多情况下是顺势而为。这里的“顺势”,是指顺应时代发展之势,也即综合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国家政策、法官素质、网络观念、现实需求等各种因素形成的发展态势。例如,我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连续九年居于世界首位,建成全球最大的光纤和移动宽带网络,以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都是“势”的生动诠释。
全球领先的数字化覆盖程度、经济体量、产业样态、应用场景,延伸到司法领域,导致许多纠纷类型是全新的、解决方案是全新的,配套规则自然也是全新的。数字司法的发展规划,从一开始就位于“高起点”。从方法论上看,起草一个理想化的数字司法蓝图很容易,关键是要减少适用争议、推动规则落地、产生制度效能,所以,起草之前的探索创新、经验总结、共识凝聚就非常重要。
一个有趣的例子是,越南法院非常重视我国2021年8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时间组织翻译,并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制定了类似司法文件。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如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证据无法在线提交、费用无法在线交纳、庭审秩序混乱不堪、证人难以在线作证等。为此,越南于2022年11月28日组织了全国法官参加的“在线审理技能”培训班,并邀请我讲解中国法院的在线诉讼规则。
我在授课时坦承,越南同行碰到的问题,中国法官都曾遭遇过。2012年到2022年,从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异步审理、在线存证,到探索建立电子商务法庭、设立互联网法院、全面推广在线诉讼、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中国数字司法的发展,既有小步快走,也有磕磕碰碰,几乎每一步都伴随着各种争议和质疑。例如,文书上网会不会增加舆情风险?法庭笔录被录音录像替代是否不利于上诉审查?电子卷宗是否增加阅卷负担?在线诉讼是否违反亲历性原则?机器是否会代替法官审判?有争议和质疑,自然就有回应和改进,而这些回应和改进本身也是一个凝聚共识、优化完善的过程。当文书上网成为智慧司法的“燃料”和“动力”,电子卷宗为“全程留痕”“信息回填”和“文书自动生成”铺平道路,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大显身手”,法官和律师尝到科技的“甜头”,社会公众有了获得感,抵触才会减少,观念才会转变,数字司法才具备现实生命力。
培训结束时,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国兴总结说,听完中国代表的介绍,终于明白越南法院的问题所在。中国是在全球首个互联网法院设立5年之后,才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已在数字司法领域经历了十多年的铺垫和探索,目的就是多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尽可能少走弯路。越南则是直接将在线规则适用于司法现实中,但法官理念、配套举措、平台建设、基层经验等,都还没有完全到位。由此可见,任何改革都不是制定发布几个文件,就能轻松落地、宣布成功的,必须在复杂国情和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
范副院长的话,对我也很有启发。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多措并举加强对数字领域的司法、行政规制,许多举措极具超前性、示范性,数字立法亦层出不穷,规则竞争明显加剧。无论是现实挑战,还是历史规律,目前领先并不意味着永远领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国数字司法发展还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应并解决好时代之问,才能真正走在前列、引领时代。在我看来,未来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谋划好我国数字司法的发展。
第一 完善在线诉讼常态化机制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起草期间,曾有意见认为,在线诉讼应审慎使用,最好先开“小口子”,慢慢扩大范围。考虑到当时正是新冠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对在线诉讼都有迫切需求,而且具备实践基础,所以对民事、行政案件采取了“可上尽上”策略,并未按案由或程序类型设限,但刑事领域的在线诉讼仅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在新规则助推下,我国数字司法迅速发展,目前已覆盖各个审判领域、诉讼流程,应用频次、规模体量均为全球领先。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司法工作秩序有序恢复,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审理又将回到线下。疫情期间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线诉讼能够便利群众参审、降低司法成本,“面对面”变为“屏对屏”也不会导致权利减损。当然,哪类案件不宜在线,哪类案件适合“线上+线下”结合,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灵活调整。下一步,一是可由部分基础较好的法院先行先试,依托常见案由,制定与案件类型、程序特点匹配的在线诉讼指引,再根据适用情况逐步推广。二是有序推广浙江省、福建省等地经验,依托街道、法庭、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在基层单位、偏远镇街设立在线参审点,配备志愿者或督导员,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上网难”和证人在线“作证难”等难题。三是稳妥有序探索刑事案件在线审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未来以适当形式优化完善刑事案件在线审理范围,制定与刑事案件特点和人权保障要求相匹配的在线诉讼规则。
第二 优化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
截至2022年年底,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42.85万件,审结41.49万件,在线立案申请率98.49%,在线庭审率99.20%,平均庭审时长34.13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64.78天,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1/4的时间。在线诉讼全面推广后,曾有媒体评论,“每个法院都变成了互联网法院”。从形式上看,为防控疫情,原本主要由互联网法院尝试的在线审理模式,已普及至各级法院。这也充分说明,三家互联网法院圆满完成了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的阶段性任务,相关经验不仅被复制推广,还被成功写入2021年年底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另外,在线诉讼的普及,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法院将退出历史舞台。下一步,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有必要转入“新赛道”,继续为完善数字法治发挥“探路者”作用。一是优化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推动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数据权属、虚拟财产、算法规制、平台治理等互联网特性突出、有利于确立依法治网规则的案件。二是探索扩大地域管辖范围,推动浙江、广东互联网法院跨地市级行政区划审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并根据互联网案件的特点,完善管辖连接点确定机制。三是逐步明确互联网法院的法律地位,根据互联网法院依法治网的作用发挥情况,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作出决定,明确互联网法院的专门法院地位,并赋予其二审职权。
第三 强化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权
近年来,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加大了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虚假信息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国际数字治理进入规则竞争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结构性网络立法工作提出深层次要求。人民法院并非立法机关,但是,通过审理新类型案件,推动确立裁判规则,一样可以在数字领域积极发挥规则之治的作用。
实践中,许多新兴领域的矛盾纠纷或违法犯罪,都紧紧依附于技术发展,与互联网相伴而生。例如,利用大数据“杀熟”是否构成歧视行为?未经许可推送他人读书习惯是否构成侵权?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挖矿”如何定性?网络百科服务提供者未对词条编辑尽合理审核义务,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视频网站要求“黄金VIP会员”付费“超前点播”热播剧是否侵犯用户权益?这些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不可能马上立法规制。相比之下,司法审判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优势,可以通过个案审理,灵活确立规则,循序渐进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这些规则,有的会以指导性案例形式发布,要求各级法院参照适用;有的会上升为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事实上,对于一些具有全球首案效应的案件,只要它足够新颖,有时一个裁判便能填补一个治理空白、提供一项司法方案,翻译为外国文字后,就能为其他国家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这本身也是“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体现,更是中国司法文明的国际传播新模式。
第四 推动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
从国际趋势看,各国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和治理已经转入风险预防、分级监管阶段,更加注重伦理先行。近年来,少数国家提出构建所谓“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据此矮化我国数字安全保障标准,挤压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空间。针对上述企图,我国先后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就新兴技术伦理亮明主张。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在人民法院已得到普遍应用,也有必要以适当形式划定伦理边界、确立中国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年底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五大基本原则,这也是全球首个由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准则。尤其是“辅助审判”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强调“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有力回应了有关质疑,彻底打消了外界顾虑。
随着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将有更多应用空间和场景。面对未来,既不能好高骛远,也不应畏手畏脚。从应用效果上看,案件信息自动回填、卷宗智能编目、简单案件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已初步实现,但类案推送、裁判偏离度分析和预警等“智能性”更强的功能还有较大努力空间,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仍必须统筹兼顾。一是稳扎稳打做好数据标注、规则提炼、机器训练等需要大量“人工”投入的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支撑。三是通过组建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机制,综合采用伦理审核、合规审查、安全评估等方式,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第五 探索数字法院运行新模式
近年来,欧洲司法界已出现关于法院是一个“场所”,还是一种“服务”的讨论。持后一立场的专家,呼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数字法院,统一受理适宜在线审理的小额民事案件,以更好地实现“触达正义”和“普惠司法”的目标。但是,受制于经费、政策、平台、理念等因素,上述倡议一直停留在理论推演阶段。其实,数字法院建设的核心理念,在于打破法院是一个固定组织、有形机构的传统认识,甚至不考虑是否存在管辖连接点,以跨域司法协作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无障碍、低成本的司法服务。
上述设想尽管还有一些理想化成分,但并非完全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像人们在互联网医院挂号看病,不需要考虑医生来自哪家实体医院,只要医生属于注册医师,并符合法定执业资质要求即可。同理,假设在某省设立一家数字法院,不设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法官分属不同法院,但符合一定资质要求(如在线审理经验丰富、熟悉互联网技术等),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赋予数字法院法官资格。对于省域内适宜全程在线审理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在线起诉后,无须考虑管辖连接点,都可以由数字法院受理,经系统随机分案,交相关法官审理。这样的好处,是充分便利当事人,一定程度上也能平衡各地忙闲不均差异、缓解中心城区法院的人案矛盾,形成普通法院受理适宜“线上+线下”审理的案件、互联网法院受理依法治网规则意义较强的案件、数字法院受理适宜“全流程在线”审理的案件的新型诉讼格局。
当然,探索数字法院运行新模式,需要考虑的配套问题也有很多。例如,如何监督审判工作?如何确保类案同判?如何平衡法官在所属法院和数字法院的工作量?数字法院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盖哪个法院的院印?案件上诉至哪个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哪个法院具体执行?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分析论证,考虑各种情形,才能避免今天的改革成果成为未来的改革对象。即使经过论证,决定开展相关改革创新,也必须经过党中央批准和立法机关授权,方可组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