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爱国:董仲舒“不谋其利”“不计其功”本义探析

——兼论儒家并不排斥功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22 次 更新时间:2023-04-01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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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爱国  

内容提要:对于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近年来不少学者认为其中“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只是针对仁人或社会上层的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精英而言,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观点事实上并非其本义,尤其是没有对“不谋其利”“不计其功”作出进一步的解读。其实,董仲舒所言,并不是要排斥功利,而是要反对以有违仁义之手段图谋和计较其功利,这样的理解不仅合乎他的义利观和治道思想,而且也与孔孟的义利观相吻合,从而可以证明儒家并不排斥功利。

关 键 词:董仲舒  儒家  功利  义利观  治道


对于董仲舒所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近年来不少学者认为其中“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只是针对仁人或社会上层的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精英而言。秦进才教授①的《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管窥》认为,“正谊明道是董仲舒针对仁人而言”,“仅是对于仁人的说法,而不是对于所有人的要求”,并且还认为,“正谊明道仅是对于仁人的衡量标准,并不是什么专门来讲义利观的,更不是其义利观的全部”。后来,方旭东教授②的《从后果论看儒墨会通的一个可能》也认为,“董仲舒所说‘不谋利’‘不计(急)功’这些话是针对‘仁人’而论的”。黄玉顺教授③的《义不谋利:作为最高政治伦理——董仲舒与儒家“义利之辨”的正本清源》认为,董仲舒“义不谋利”,是儒家的“政治伦理原则”,“并不是对民众的要求,而只是对权力主体以及政治精英的要求”。应当说,与以往的解读相比,这些观点有些新意,似乎可以证明董仲舒并不完全排斥功利。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观点认为董仲舒所言只是对仁人或精英而言,事实上并非其本义;尤其是认为仁人或精英应当“不谋其利”“不计其功”,但并没有对“不谋其利”“不计其功”作出进一步的解读。其实,无论是董仲舒还是孔孟,他们都不排斥功利,而是反对通过有违仁义之手段谋取功利,反对趋利害义,惟利是求。


一、从董仲舒所言的文本看


董仲舒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其出处有二。


其一,《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致无为而习俗大化,可谓仁圣矣。三王是也。春秋之义,贵信而贱诈,诈人而胜之,虽有功,君子弗为也。是以仲尼之门,五尺童子,言羞称五伯。为其诈以成功,苟为而已矣,故不足称于大君子之门。”④


其二,《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言:“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以仲尼之门,五尺之童羞称五伯,为其先诈力而后仁谊也。苟为诈而已,故不足称于大君子之门也。五伯比于他诸侯为贤,其比三王,犹武夫之与美玉也。”⑤


这两段文字,《春秋繁露》讲“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汉书》讲“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从字面上看有所差别,尤其是前者言“不急其功”,后者言“不计其功”,反对计谋功利,二者略有不同,但后世学者引述董仲舒所言,多为后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反对急功好利。但无论如何,董仲舒所言,确实是“对于仁人的说法”,也可以说是“对权力主体以及政治精英的要求”,但并非“仅是”“只是”。从《春秋繁露》的文字看,“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是要达到“无为而习俗大化”,也就是说,仁人要通过“无为”而达到“习俗大化”,让全社会都能“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同时,董仲舒所言“仁人”相对应于“五霸”,也就是说,“仁人”应当“不谋其利”“不急其功”,而“五霸”与此不同,因而“不足称于大君子之门”,并没有言及普通百姓是否可以不同于“仁人”。


重要的是,这两段文字包含了对“不谋其利”“不急其功”或“不计其功”的解释:其一是对于功利的“无为”;其二是不可“诈人而胜之”,不可像“五霸”那样“诈以成功”,“先诈力而后仁谊”。而且董仲舒还特别强调“诈人而胜之,虽有功,君子弗为也”。


孔子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论语·卫灵公》)对此,董仲舒说:“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孔子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乎!’言其主尧之道而已,此非不易之效与?”⑥又说:“三王之道所祖不同,非其相反,将以捄溢扶衰,所遭之变然也。故孔子曰:‘亡为而治者,其舜摩!’改正朔,易服色,以顺天命而已;其余尽循尧道,何更为哉?故王者有改制之名,亡变道之实。”⑦“无为”并非不为,而是“主尧之道”,“顺天命”。也就是说,“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并非拒斥功利,而是不以“谋”“计”的方式去获取功利,尤其要反对以欺诈手段谋取功利,因此并不是排斥“利”“功”,而是获得功利应当以“无为”的方式。⑧


关于“谋”,《说文解字》说:“虑难曰谋”。段玉裁注曰:“《左传》叔孙豹说《皇皇者华》曰‘访问于善为咨’,‘咨难为谋’。《鲁语》作‘咨事为谋’。韦曰:‘事当为难。’《吴语》大夫种曰:‘夫谋必素见成事焉而后履之。’口部曰:‘图,画计难也。’图与谋同义。”⑨可见,“谋”有图谋、谋划之意。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论语·泰伯》)又曰:“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不谋其政”,不是要反对政务;“不谋食”,不是要排斥衣食,而是不要放弃谋道而去谋食。因此,“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应解渎为:仁人正义明道而不以有违仁义之手段图谋和计较功利。


后来朱熹解“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赞同将其中“不谋其利”解为“不可有谋利占便宜之心”,将“不计其功”解为“不可有计后日功效之心”;⑩又说:“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11)显然不是不要功利,而是认为讲“正谊”“明道”自有功利,反对“专去计较利害”,反对有谋利计功之心。然而,朱熹之后,不乏有学者把董仲舒所言中的“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分割出来,并望文生义地解读为不要功利,拒斥功利,直至今日仍有这样的理解,实在是对董仲舒所言的误读!


二、从董仲舒的义利观看


如前所述,秦进才教授认为,董仲舒所言“并不是什么专门来讲义利观的,更不是其义利观的全部”。从文本看,确实如此。但需要指出的是,董仲舒所言“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涉及义利关系问题,又是与他的义利观相一致。


董仲舒的义利观,最为重要的表述在《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所言:“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12)显然,在董仲舒看来,义与利分立为二,是人所不可或缺的,而义大于利。为此,他区分出两种人:一是“大有义而甚无利”,一是“甚有利而大无义”。鉴于这两种人,董仲舒说:“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吾以此实义之养生人,大于利而厚于财也。”(13)显然,董仲舒重视义但不排斥利,强调义大于利。应当说,这与董仲舒讲“不谋其利”“不计其功”是一致的,不只是“针对仁人而言”,也不只是“对权力主体以及政治精英的要求”。


董仲舒又说:“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14)可见他强调仁义,反对“苟为生”“苟为利”,反对对于生与利的贪求,而这本身并不是要完全排斥生与利。他还说:“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15)这里强调义对于利的重要性,并且讲“君子终日言不及利”。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的注释引述刘向《说苑》所言“凡人之性,莫不欲善其德。然而不能为善德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羞言利名。言利名尚羞之,况居而求利者也”;又引《荀子》所言“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需要指出的是,讲君子“言不及利”,“羞言利名”,而不能“求利”,并非要拒斥利。


然而,董仲舒又明确反对富者“贪利而不肯为义”,也反对百姓“忘义而争利”(16),反对“忘义而殉利”“趋利而不趋义”(17),反对“弃义贪财”“百姓趣利”(18),反对“弃行谊而死财利”“缓于谊而急于利”(19)。显然,在董仲舒看来,义与利都是人所不可或缺的,因而并不排斥利,但是义大于利,所以反对有违仁义的“贪利”“争利”“殉利”“趋利”。由此可见,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所言“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并不是要排斥功利,而是要反对有违仁义的“谋利”“计功”。


三、从董仲舒的治道思想看


从文本看,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确实是就治道而言,正如黄玉顺教授所言,讲的是儒家的“政治伦理原则”。董仲舒治理国家强调上层官吏与下层百姓的区别,以此进一步讲各自功能的不同,要求各司其职。他说:“尔好谊,则民乡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好邪而俗败。……岂可以居贤人之位而为庶人行哉!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20)在董仲舒看来,上层官吏与下层百姓分立为二,正对应于义与利分立为二;上层官吏的职责在于施仁义于百姓,而下层百姓则有获得财利的权利。上层官吏不能居其位而行使下层百姓的权利,为自己谋得财利,否则,“其患祸必至”。为此,董仲舒特别重视百姓之利。


董仲舒有明确的民本思想。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21)又说:“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22)也就是说,君王之德在于利天下百姓,在于使百姓生活安好快乐。为此,董仲舒说:“圣人之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23)其中“孔窍之所利”,指的是百姓欲利之心,也就是说,圣人治国,要顺从于百姓欲利之心。所以,董仲舒又进一步讲“兴利除害”,说:“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各顺其势,倾侧而制于南北。故异孔而同归,殊施而钧德,其趣于兴利除害一也。是以兴利之要在于致之,不在于多少;除害之要在于去之,不在于南北。”(24)当然,这里讲的“兴利除害”,讲的是天下百姓之利。


董仲舒强调下层百姓之利,因而反对上层官吏与民争利。他说:“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25)也就是说,上层官吏而富有者不可侵占下层百姓之小利,不可“与民争利业”。所以他反对上层官吏“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并且认为,“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还说:“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26)把“不与民争业”看说天经地义之道理。


为此,董仲舒还说:“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故君民者,贵孝弟而好礼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27)这里讲“重仁廉而轻财利”,当然是对君王而言,只有君王“重仁廉而轻财利”,上层官吏不与民争利,才能有下层百姓之利。但是,董仲舒又希望君王“重仁廉而轻财利”能够垂范天下,为“万民听,生善于下”,从而让百姓也能“重仁廉而轻财利”。所以董仲舒讲“重仁廉而轻财利”又并非只是对君王以及上层官吏而言。应当说,这里根本不能简单地用轻视财利还是重视财利来表达董仲舒对于财利的态度。


董仲舒讲仁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与其要求君王以及上层官吏“重仁廉而轻财利”是一致的,既是对仁人、君王以及上层官吏的要求,又并非只是针对君王以及上层官吏而言。如果董仲舒所言只是针对君王以及上层官吏,要求君王以及上层官吏“重仁廉而轻财利”,那么就会得出董仲舒“轻财利”的结论,因而与他重视百姓之利相矛盾。事实上,要求君王以及上层官吏“重仁廉而轻财利”,这本身就是要重视百姓之利,因而不可笼统地说董仲舒“轻财利”。所以,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既不可说成只是针对君王以及上层官吏而言,也不可简单地说成是轻视利。


四、从孔孟的义利观看


今人解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多与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以及孟子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联系起来。孟子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固然是对君王而言。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也可理解为是“对权力主体以及政治精英的要求”。其实,孔孟提出的许多道德主张和政治主张,其最初都可能是对仁人或精英的要求。清代俞樾《群经平议》议“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说:“古书言君子小人,大都以位而言。……后儒专以人品言君子小人,非古义矣。《汉书·杨恽传》引董生之言曰‘明明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卿大夫之意也。明明求财利,常恐困乏者,庶人之事也’数语,乃此章之塙解。《尔雅·释训》:‘明明,察也。’明明求仁义,即所谓喻于义也;明明求财利,即所谓喻于利也。此殆七十子相传之绪论,而董子述之耳。”(28)这里把董仲舒所言“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看作是对“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解读,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与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相关联。


问题是,孔孟对仁人或精英提出的道德要求,往往又与一般的道德要求相结合,包含了建立全社会所有人共同的道德秩序之意。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大学》说:“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就义利而言,《大学》说:“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孟子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同时,还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如上所述,董仲舒讲“君民者,贵孝弟而好礼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显然,这些论述既是对上层官吏而言,其中又很可能都含有建立普遍的上下一致的义利观之意。


重要的是,今人研究儒家义利观,不仅要弄清楚对谁而言,更要分析其内在含义。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同时又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显然,孔子并非不要富贵,并不是完全反对财利。孔子还强调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重视百姓之利。也就是说,孔子并非不重视利,而是强调应当“以其道得之”,所以又讲“见利思义”(《论语·宪问》)。此外,《春秋左氏传》中引孔子说:“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29)所谓“义以生利”,同样不是不讲利,而是强调利由义来。


孟子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又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以为讲仁义可以不遗其亲,不后其君,这就是利。尤其是,孟子继而讲王道,讲“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养,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孟子·梁惠王上》)显然,孟子讲“王何必曰利”是要引伸出王道,讲天下百姓之利。


由此可见,孔孟都不排斥利,尤其是都强调百姓之利,同时又都讲利由义来,讲义利之不可分割。需要指出的是,孔孟这些论述及其思想,虽然在其提出来的时候,并不是对民众的要求,不是对于所有人的要求,但很可能包含了孔孟的道德理想和一般的道德原则,以及对于所有人,包括对于民众的道德要求。后来董仲舒讲“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虽然在当时也不是对民众的要求,但很可能包含了对孔孟的道德理想和一般的道德原则的进一步阐释。


因此,探讨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本义,不能仅仅停留于当时的社会历史,考察其对谁而言,尤其是考察像董仲舒这样的大儒的重要言论,或指向普遍性的言论,除了要与其学术思想结合起来,更要考察其思想来源的脉络以及与孔孟义利观的相互关系。


五、余论


儒家义利观是一个发展过程。董仲舒讲“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尽管最初是“对权力主体以及政治精英的要求”,并非一定是对社会所有人而言,但有可能发展成为社会所有人共同而普遍的道德原则。后来程朱理学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建构儒家义利观,更为专门而抽象地讨论义利问题,因而忽略孔孟以及董仲舒的对谁而言,并非是“置换了义利之辨的主体”。


程颐特别强调《孟子·离娄下》“故者,以利为本”与《易传·文言》“利者义之和”的一致性,说:“‘故者以利为本’,故是本如此也,才不利便害性,利只是顺。天下只是一个利,孟子言《周易》所言一般。只为后人趋着利便有弊,故孟子拔本塞源,不肯言利。……人无利,直是生不得,安得无利?且譬如椅子,人坐此便安,是利也。如求安不已,又要褥子,以求温暖,无所不为,然后夺之于君,夺之于父,此其趋利之弊也。利只是一个利,只为人用得别。”(30)正是在一般的意义上说“利”,所以程颐说:“凡字只有一个,用有不同,只看如何用。凡顺理无害便是利,君子未尝不欲利。然孟子言‘何必曰利’者,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如‘上下交征利而国危’,便是有害。‘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不遗其亲,不后其君,便是利。仁义未尝不利。”(31)这里所谓“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后来为朱熹所接受,并明确讲“利不是不好”,说:“利不是不好。但圣人方要言,恐人一向去趋利;方不言,不应是教人去就害,故但罕言之耳。盖‘利者义之和’,义之和处便利。”(32)既讲“利不是不好”,又反对趋利而害义,还讲孔子为什么“罕言利”,以及《易传·文言》“利者义之和”的内涵。


程朱对于义利的讨论,实质上是强调义与利的相互统一,既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仁义未尝不利”,对利有较多的肯定,又反对趋利而害义,唯利是求,实际上是对孔子所言“见利思义”“义以生利”的发挥。所以,儒家不是不讲利,排斥利,而是不能只讲利而不讲义,不能以有违仁义之手段图谋和计较其功利,这就是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所具有的大义之所在。


重要的是,朱熹不仅从一般意义上把董仲舒所言解读为“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讲“正谊”“明道”自有功利,而且还考察在义利对立“仁义未必皆利”的社会现实中董仲舒所言的重要价值。他说:“孟子说‘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便是仁义未尝不利。然董生却说‘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又是仁义未必皆利,则自不免去彼而取此。盖孟子之言虽是理之自然,然到直截剖判处,却不若董生之有力也。”(33)在朱熹看来,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并进一步讲“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以为只要讲仁义就能有利,意在“仁义未尝不利”,而董仲舒所言则是要应对社会现实中往往存在的“仁义未必皆利”;由于在社会现实中“仁义未必皆利”,因而人们难免“去彼而取此”,逐利而害义,而仁人则应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所以朱熹认为,“仁义未尝不利”讲的是“理之自然”,而在面对社会现实中“仁义未必皆利”需要对义利做出分判时,董仲舒之言要比孟子所言更为直截有力。


由此可见,朱熹对于董仲舒所言的解读,既是从“仁义未尝不利”的一般意义讲“正谊”“明道”自有功利,又是为应对“仁义未必皆利”的社会现实而要求仁人不能“专去计较利害”。正是因为程朱既从一般意义上又从社会现实的层面上对于利以及义利关系的探讨,而不是拘泥于对谁而言,儒家才发展出更为成熟的义利观。


明清之际王夫之解“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既讲“义之与利,其途相反”,又讲“推之于天理之公,则固合也”(34),并且推崇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说:“盖正义而不谋利,道不出乎求富之途,心无欲富之情也。”(35)与朱熹的解读颇为一致。后来刘宝楠《论语正义》说:“君子知利不外义,故喻于义;小人知利不知义,故喻于利。”(36)既讲春秋之前“利也,即义也”,“不利也,即不义也”,又讲“时至春秋,君子道微”,人们“惟知有利,不复知有义”,因而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一解读,与朱熹解董仲舒所言既从一般意义讲“正谊”“明道”自有功利又从社会现实的层面要求仁人不能“专去计较利害”,多有相通之处。康有为推崇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日日讼过忏罪,惩忿治怒,皆学者自修之要。”(37)还说:“常人戚戚忧贫,故皇皇谋利,而未见利之可得;君子皇皇谋仁义,未尝谋利,而富贵乃为君子所有。”(38)这与朱熹讲“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也是相一致的。


无论如何,对于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解读,既要看到其是针对仁人或社会上层的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精英而言,同时又不能仅限于此,事实上在董仲舒那里也不限于此,而是要进一步将其与董仲舒的义利观以及治道思想联系起来,与作为其思想来源的孔孟义利观结合起来,并与后人的解读结合起来,从而由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言论,上升到一般的道德原则。这虽然是对于董仲舒所言的发挥,但也可能是董仲舒内心所期待的道德理想。


梁启超曾针对有人将儒家哲学说成是“贵族的非平民的”提出质疑,说:“儒家道术,偏重士大夫个人修养。表面看去,范围似窄,其实不然。天下事都是士大夫或领袖人才造出来的,士大夫的行为,关系全国的安危治乱及人民的幸福疾苦最大。……我们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将来都是社会领袖。造福造祸,就看我们现在的个人修养何如。儒家道术专注重此点,能说他错吗?”(39)在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仁人或社会上层的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精英的社会中,把儒家伦理解读为只是针对这样的特定群体而言,无疑会窄化儒家学说的适用范围,降低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当然,不可否认,朱熹把董仲舒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言论,上升到一般的道德原则,也可能会造成后人对于董仲舒所言的误解。清初颜元说:“这‘不谋、不计’两‘不’字,便是老无、释空之根;惟吾夫子‘先难后获’‘先事后得’‘敬事后食’三‘后’字无弊。盖‘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40)重要的是,颜元以为董仲舒所言“不谋其利”“不计其功”是排斥功利,这一误读流传甚广,直至今日。1993年出版的冯契主编《毛泽东思想研究大系(哲学卷)》,引述毛泽东于抗日战争时期所言:“我们不能饿着肚子去‘正谊明道’,我们必须弄饭吃,我们必须注意经济工作。”(41)以为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不讲利,排斥利。对此,今天的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董仲舒所言只是针对仁人或社会上层的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精英而言,固有新意,但是还应当进一步上升到一般的道德原则,并加以合理的解读,尤其要对“不谋其利”“不计其功”之本义作出深入的分析,才能真正纠正这样的误读,才能真正明了董仲舒所言的内涵。


注释:


①秦进才:《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管窥》,《衡水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②方旭东:《从后果论看儒墨会通的一个可能》,《孔子研究》2021年第1期。


③黄玉顺:《义不谋利:作为最高政治伦理——董仲舒与儒家“义利之辨”的正本清源》,《衡水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④[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62-263页。


⑤[汉]班固:《汉书》(8)卷56,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24页。


⑥[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18页。


⑦[汉]班固:《汉书》(8)卷56,第2518页。


⑧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说:“董仲舒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即‘正其谊’‘明其道’也;至于道之果行与否,则结果也,‘利’也,‘功’也,不必‘谋’,不必‘计’矣。”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三松堂全集》第2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9-320页。


⑨[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2页。


⑩[宋]黎靖德:《朱子语类》(6)卷95,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451页。据《朱子语类》“沈僩戊午(1198年)以后所闻”,问:“‘正其义’者,凡处此一事,但当处置使合宜,而不可有谋利占便宜之心;‘明其道’,则处此事便合义,是乃所以为明其道,而不可有计后日功效之心。‘正义不谋利’,在处事之先;‘明道不计功’,在处事之后。如此看。可否?”曰:“恁地说,也得。他本是合掌说,看来也须微有先后之序。”


(11)[宋]黎靖德:《朱子语类》(3)卷37,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88页。


(12)[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257页。


(13)[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258页。


(14)(15)(16)(17)(18)[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59页、第71页、第224页、第258、259页、第379页。


(19)(20)[汉]班固:《汉书》(8)卷56,第2515、2521页、第2521页。


(21)(22)[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216页、第322页。


(23)(24)(25)[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169页、第175页、第225页。


(26)[汉]班固:《汉书》(8)卷56,第2521页。


(27)[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312页。


(28)[清]俞樾:《群经平议》卷30,《俞樾全集》(2),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891页。


(29)[晋]杜预、[唐]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4),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111页。


(30)[宋]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18,《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5-216页。


(31)[宋]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19,《二程集》,第249页。


(32)[宋]黎靖德:《朱子语类》(3)卷36,第949页。


(33)[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53《答刘季章》(16),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2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498页。


(34)(35)[清]王夫之:《四书训义》(上),《船山全书》(7),长沙:岳麓书社,1990年,第382页、第655页。


(36)[清]刘宝楠:《论语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20页。


(37)(38)[清]康有为:《论语注》,《康有为全集》第6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8页、第508页。


(39)梁启超:《儒家哲学》,长沙:岳麓书社,2010年,第10页。


(40)[清]颜元:《颜习斋先生言行录》,《颜元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第671页。


(41)冯契:《毛泽东思想研究大系(哲学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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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兰州学刊》2022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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