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这一重要论断突出强调了宪法与治国理政的关系。具体到国家治理层面,意味着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连。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的实践表明,只有依托宪法的根本法指引作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才能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制度保障基础之上。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不仅通过宪法文本肯定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确立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明确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任务,而且从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相结合的高度来引导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正确方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科学和合理的制度安排。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治保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5个方面的中国特色。这既是理论概括,也是实践要求,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用几十年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了广阔前景。实践证明,中国式现代化走得通、行得稳,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
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纳入治国理政的制度框架中整体加以推进,而这一制度的基础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宪法在治国理政中起到了定海神针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非常全面地阐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作用。他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作为总章程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我们必须倍加珍惜,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地位和行动纲领
在我国现代化探索的历史进程中,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得到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语言的规范化表达,成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的重要内容。1982年宪法序言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之前有两个重要的限定词,一是“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二是“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与1978年宪法序言的相关规定相比,虽然1982年宪法没有用“社会主义强国”一词,但实质内涵不仅没有减少,还增加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把物质文明现代化与精神文明现代化有机结合在一起。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过去党的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策阐述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归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外特征,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政策主张,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纲领性的行动方案,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实现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有机统一起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绘制了具体可靠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方案。正是基于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内涵的充分肯定,才有了基于宪法规定而不断形成和不断完善的具体现代化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专章论述“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之后,对现代化的具体领域和具体方面也有了进一步论述。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力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后勤;等等。这些关于“现代化”的要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军队、国防等各个方面,集中反映在现行宪法序言所确认的“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具体任务中。现行宪法以“五个文明”协调发展为依托,为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和未来前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合法性基础和行动纲领。
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的具体路径
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特别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不可能发挥自身根本法的作用,也就无法获得宪法应有的权威。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法律基础,不仅仅通过宪法文本来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加强宪法实施工作和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非常重要。所谓宪法实施就是使宪法文本上的各项宪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成为评判人们行为是非对错的标准,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实施要真正到位,必须有科学和严格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机制。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保证宪法在治国理政中能够具有法律权威,发挥出根本法的法律效力,必须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工作机制的建设,特别是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只有违反了宪法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宪法的价值才能得到有效体现,宪法也才能为治国理政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治国理政离不开法治精神,而弘扬法治精神的最有效制度措施就是遵从宪法的根本法权威,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关系、保障公民权利,正确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科学构建国家治理的法治结构。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须将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莫纪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学习时报》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