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晓君:秦人的法律文化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98 次 更新时间:2023-03-1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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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晓君  

周文化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秦人自襄公立国以后,进入关中。而关中为周人的传统农业区,盛行周之礼乐文化。秦人作为一个落后的游牧民族,如何对待先进的周文化,周文化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秦文化乃至秦的法律文化呢?《毛诗序》云:“《蒹葭》,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郑笺》曰:“秦处周之旧土,其人被周之德教日久矣,今襄公新为诸侯,未习周之礼法,故国人未服焉。”蒙文通说:“三代之文,于周为最,酆鄗旧京,尤礼义德教所从出。及秦有关中,而虞夏商周之化扫地以尽,岂无故哉?鲁仲连曰:‘彼秦者,弃礼义而尚首功之国也,权使其士,虏使其民,彼即肆然而为帝,过而为政于天下,则连有蹈东海而死耳,吾不忍为之民也。’殆以戎、夏之不并立,俗化之不两容,仲连之所为慷慨者,正以激于种族之悲、而文化之痛故也。”[1]


蒙文通先生目光如炬,秦文化摈弃礼义,崇尚功利,但秦人在进入周人故地后,未尝没有受到周礼文化的影响而简单模仿学习之。如殉葬制度为秦文化所本无,武公二十年(前678),“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2]。穆公“三十九年,缪公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鍼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3]。“献公元年,止从死”[4]。


秦穆公时,“戎王使由余于秦”。“秦缪公示以宫室、积聚。由余曰:‘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亦苦民矣。’缪公怪之,问曰:‘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然尚时乱,今戎夷无此,何以为治,不亦难乎?’由余笑曰:‘此乃中国所以乱也。夫自上圣黄帝作为礼乐法度,身以先之,仅以小治。及其后世,日以骄淫。阻法度之威,以责督于下,下罢极则以仁义怨望于上,上下交争怨而相篡弑,至于灭宗,皆以此类也。夫戎夷不然。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不知所以治,此真圣人之治也。’”[5]


秦穆公对由余夸示“宫室、积聚”,而由余惊叹“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亦苦民矣”,可见穆公时宫室之壮丽远非早期简陋之“板屋”可比,积聚也多,居然以“中国”自视,可见秦人对周文化、中原先进文化是艳羡的。


商鞅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桓谭《新论》:“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6]


桓谭认为秦律受了魏国《法经》的影响,因此“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实际上不仅如此,以商鞅为代表的三晋法家文化对秦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董仲舒曾指出,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官皆饰虚辞而不顾实,外有事君之礼,内有背上之心,造伪饰诈,趣利无耻;又好用憯酷之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7]。


关于商鞅思想的学术渊源,《史记·商君列传》云:“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痤)为中庶子。”[8]而卫国为殷文化的重镇,是西周灭商以后为安置殷遗民而建立的。《史记·周本纪》:“颇收殷余民,以封武王少弟封为卫康叔。”[9]《史记·管蔡世家》:“而分殷余民为二:其一封微子启于宋,以续殷祀;其一封康叔为卫君,是为卫康叔。”[10]而殷的法律文化高度发达,具有鲜明特色,因此,蒋礼鸿认为:“商君者,盖尝学殷道,而变本加厉,以严罚壹其民者也。《书》称殷罚有伦,罚蔽殷彝;荀卿言刑名从商。刑罚之起虽自远古,要其有伦有彝,则始殷时。李斯上二世书、刘向《说苑》并云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而韩非书以此为殷法。非说为后人所不信,然观《礼·表记》称殷人先罚而后赏,其民之弊,荡而不静,胜而无耻,则殷罚固重,韩非之说不尽为诬,而商君之严刑当即滥觞于殷法也。”[11]


商鞅认为,“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12]。法律是历史的产物,而且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古代帝王都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因此“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13]


基于以上认识,商鞅从壮大秦国力量出发,认为必须富国强兵。为了富国强兵,商鞅主张必须实行“法治”,具体内容即“壹赏”“壹刑”“壹教”。


所谓“壹赏”,就是指赏赐只能施于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要求“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14]。坚持“国以功授官予爵”,而“不滥富贵其臣”,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5]。为了奖励军功,商鞅还重订军功爵二十级,斩得敌人甲士首一级,即赐爵一级。按照爵位高低授予种种特权,包括犯罪也可减刑的特权,这在《游士律》中有所反映,“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16]。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所谓“壹刑”,是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7]。法是天下之公器,适用法律必须一律平等。商鞅坚决贯彻这一用刑原则,因为这是关系“法治”能否实行、国家能否富强的关键。商鞅在总结前人推行“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一条教训,就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一反过去“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执法雷厉风行。秦孝公太子犯法。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以法来惩办太子。因为太子为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18]。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9]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与等级制度并不根本对立,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僭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体现出对等级和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所谓“壹教”,是指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商鞅把他认为不利于农战的“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说成是“六虱”,反对“国以六虱授官予爵”[20],并不许“私议”,实际上就是要用法家所主张的法令来统一思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思想,甚至发展到“燔诗书而明法令”,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文化的大一统。


商鞅的法治概括起来就是重刑厚赏,就是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来驱策百姓为秦国的富国强兵来效力。法家认为赏罚之所以有效,即在于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人性论正是法家主张“法治”的主要理论根据。商鞅多次谈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21]。在此人性论基础上,通过刑过与赏善来掌控和驱使百姓,“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22]。正因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就赏善罚过,用奖赏的办法来鼓励他们努力从事农战,用惩罚的办法来制止他们去做有害于农战的事情。所以“刑赏”是治国的“二柄”。


商鞅还论述了实行厚赏重刑的理由和目的:“夫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刑罚不被人憎恶),而爵禄不足务也(爵禄不被人追求),此亡国之兆也。”[23]“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24]


商鞅反对“重重而轻轻”的用刑原则,宣扬“重刑轻罪”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25]


通过“重刑”达到“无刑”“去刑”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26]


只有重刑驱民,才可以国强民勇。“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举力以成勇战,战以成知谋。”[27]“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28]


商鞅认为道德教化不但于治国无用,反会助长奸邪。小罪不断,以致大罪不止,即所谓“以刑至刑”。而法家主张重刑,“民莫敢非”,就可以达到“刑措不用”的效果,是最好的治国之法。


商鞅反对“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主张“刑用于将过”。把刑罚用在将要犯罪的时候,可谓预防刑,即对预谋犯、预备犯、未遂犯、轻微违法行为,都要进行处罚。商鞅说:“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29]


在法律制订上,商鞅要求:“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30]


“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31]


商鞅虽死,但为秦开帝业奠定了扫灭群雄、统一中国的基础。从其变法是为了富国强兵的初衷来看,商鞅变法无疑是成功的。“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32]


申不害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申不害,郑国人。《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33]


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其思想带有道家痕迹。他把法家的“法治”和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结合起来。申不害重视术,目的在于维护君主专制政体,防备贵族势力“蔽君之明,塞君之聪,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申不害的“术”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即韩非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34]。根据才能来授予官职,又根据其职责来考查其政绩,以此定其黜陟赏罚。韩昭侯正是这种原则的忠实执行者,《韩非子·二柄》载:“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其失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申不害“循名查实”,既不许失职,又不许越权,所谓“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35]


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即韩非所谓“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36]。要求君主“去听”“去视”“去智”,因为“去听无以闻则聪,去视无以见则明,去智无以知则公。去三者不任则治,三者任则乱”[37],即君王要装作没听见、没看见、不知道,不暴露自己的真实意图,使臣下觉得君王高深莫测,无法揣度其真实想法,无法找到其弱点,就没有空子可钻,而臣下也就无法隐藏自己的短处和过失。于是,“惟无为可以规(窥)之”。


韩昭侯是相当厉害的人物,却也是一位爱使小智小慧、自作聪明的人。《韩非子·内储说上》:“韩昭侯握爪,而佯亡一爪,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以此察左右之不诚。”[38]《吕氏春秋·任数》:“韩昭釐侯视所以祠庙之牲,其豕小,昭釐侯令官更之。官以是豕来也,昭釐侯曰:‘是非向者之豕邪?’官无以对。命吏罪之。从者曰:‘君王何以知之?’君曰:‘吾以其耳也。’”[39]


督责,《史记索隐·李斯列传》:“督者,察也。察其罪,责之以刑罚也。”申不害的这种思想对秦的统治阶层有重大影响。如秦末,“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李斯恐惧,重爵禄,不知所出,乃阿二世意,欲求容”[40],于是上书二世,大谈特谈“督责之术”: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凡古之所为尊贤者,为其贵也;而所为恶不肖者,为其贱也。而尧、禹以身徇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


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


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掩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41]


书上奏后,二世甚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42]


可见,申不害的督责之术对李斯、对秦二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秦帝国二世而亡,亡于秦二世的“能督责”矣。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感慨:“尽古今概贤不肖,无有忍言此者,而昌言之不忌。呜呼,亦何至此哉!斯亦尝学于荀卿氏矣,亦尝与始皇谋天下而天下并矣。岂其飞廉、恶来之所不忍言者而言之不忌,斯之心其固以为然乎?苟非二世之愚,即始皇之骄悖,能受此言而不谴乎?斯抑谓天下后世之不以己为戎首而无所恤乎?无他,畏死患失之心迫而有所不避耳。”[43]


韩非子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韩非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后秦国攻打韩国,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悦之,未信用。李斯、姚贾害之”。[44]后下狱经年,被迫自杀。《韩非子》五十五篇,绝大部分是韩非所作。韩非总结了法家诸流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这就是法、势、术相结合的统治理论。


第一,好利恶害的人性论。韩非进一步发挥商鞅“好利恶害”的人性说,否认儒家的性善、仁爱、亲情说,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一种现实、功利的关系。“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45]“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46]


君臣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利益交换,“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亲也,计数之所出也”[47]。韩非“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弥补了国家法律起源说逻辑上的欠缺。法家把赏与刑称作治国的“二柄”,就是对人性弱点赤裸裸的肆意运用。“赏以利诱,刑以禁害,赏大则诱大,刑重则禁重”[48],“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49]。


第二,韩非“法治”论。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50]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需要依靠一种客观标准,而不能依靠主观判断。韩非在这里所说的“法术”,意思就是法,是指一种客观标准。


有了这种标准以后,君臣上下都要以它作为判断是非、指导行为的标准。韩非说:“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51]“不游意于法之外”是说,不仅言论、行为不能出乎法之外,就是思想也不能出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是说,在法之内,思想和行动也只是照客观的法办,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惠或者智慧。必须达到这个程度,才是“动无非法”,才合乎守法的标准。


第三,“轻刑伤民”的重刑说。韩非认为儒家的德教说无济于事,对坏人、恶人不起作用。“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52]韩非赞同商鞅主张的“重刑轻罪”说,认为“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53]。韩非进一步分析,如果犯罪行为所获的利大而所受的刑罚轻,那就无异于鼓励人们冒险犯法;相反,如果犯罪行为所受的刑罚大大超过所获的利益,那么人们就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故先圣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者大,故人顺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54]


“重刑厚赏”的意义是扩大法律的影响,提高统治效率。“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赏!”[55]


第四,“抱法处势”的法势统一说。韩非指出,一个政权想推行它的法令,必须有专政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势”。“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56]势力具体的表现就是赏罚,亦称为刑赏或刑德。韩非称赏罚为君的“二柄”,他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57]


第五,“不可一无”的法术兼重说。韩非认为“法”与“术”两者不可或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认为商鞅的不足之处是“徒法而无术”,只知变法和加强法制,却“无术以知奸”,导致权贵阶级渐渐把持了国政。“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58]


国家虽然富强了,但没有用术治来识别奸臣,“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国家打了胜仗,扩大了版图,“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不用术治对官吏进行整顿,即使不断加强法制而使国富兵强,也只是被臣下用来为自己牟利,而不能使君王完成帝业、一统天下。这就是没有运用术治的祸患。


韩非子还指出了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的缺点,只知用术去驾驭臣下,却不注意维护法的统一性。“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晋君)之令未收,而后君(韩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59]


韩非的“术”名目颇多,有“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众端参观”“一听责下”“信赏尽能”“必罚明威”。“众端参观”是说对众人所言和所行之事做参验比较,观察长短得失,不偏听偏信;“挟知而问”即明知故问;“倒言反事”就是或倒其言说反话,或反行其事,则奸情可得尽知;“必罚明威”就是不以仁慈之爱乱法,凡有罪者必受罚,以显示法度的威严和不可侵犯;“疑诏诡使”,疑诏指“使臣下疑其所诏也”,诡使即“言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反其所使也”[60]。


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说:“术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东西,玩弄起来,似乎很不容易捉摩。韩非自己也说过:‘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不过,无论是怎样神秘,已经写成文字、着了迹象的东西,我们总可以追求得一个大概的。……似乎也不外下列的七种:(一)权势不可假人;(二)深藏不露;(三)把人当成坏蛋;(四)毁坏一切伦理价值;(五)励行愚民政策;(六)罚须严峻,赏须审慎;(七)遇必要时不择手段。”[61]


韩非子的思想对秦的统治阶层有巨大影响。侯生和卢生说秦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乐以刑杀为威”[62];贾谊说秦始皇“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以暴虐为天下始”[63];班固说秦始皇“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64]。秦始皇的这种性格、思想、态度与他所信奉的法家学说有密切关系。郭沫若曾说:“韩非虽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学说实为秦所采用,李斯、姚贾、秦始皇、秦二世实际上都是他的高足弟子。秦始皇的作风,除掉迷信方士、妄图长生之外,没有一样不是按照韩非的法术行事的,焚书坑儒的两项大德政正好是一对铁证。焚书本出于李斯的拟议,其议辞和令文,不仅精神是采自韩非,连字句都有好些是雷同的。”[65]


[1]《古史甄微·秦之社会》,第217页。


[2]《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83页。


[3]《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94页。


[4]《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1页。


[5]《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92—293页。


[6][汉]桓谭撰,朱谦之校辑:《新辑本桓谭新论》,中华书局,2009年,第5页。


[7]《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2510—2511页。


[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27页。


[9]《史记》卷四《周本纪》,第132页。


[10]《史记》卷三五《管蔡世家》,第1565页。


[11]《商君书锥指·叙》,第1页。


[12]《商君书锥指·画策》,第107页。


[13]《商君书锥指·更法》,第4—5页。


[14]《商君书锥指·赏刑》,第96页。


[15]《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0页。


[17]《商君书锥指·赏刑》,第100页。


[1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19]《韩子浅解·有度》,第41页。


[20]《商君书锥指·靳令》,第79—80页。


[21]《商君书锥指·算地》,第45页。


[22]《商君书锥指·开塞》,第57页。


[23]《商君书锥指·算地》,第49页。


[24]《商君书锥指·开塞》,第58页。


[25]《商君书锥指·说民》,第37页。


[26]《商君书锥指·赏刑》,第101页。


[27]《商君书锥指·去强》,第32页。


[28]《商君书锥指·说民》,第38页。


[29]《商君书锥指·开塞》,第57页。


[30]《商君书锥指·定分》,第146页。


[31]《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6—2237页。


[32][汉]刘向集录,[南宋]姚宏、鲍彪等注:《战国策》卷三《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43页。


[33]《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第2146页。


[34]《韩子浅解·定法》,第406页。


[35]《韩子浅解·二柄》,第44—45页。


[36]《韩子浅解·难三》,第381页。


[37]《吕氏春秋·审分览·任数》,第388页。


[38]《韩子浅解·内储说上》,第245页。


[39]《吕氏春秋·审分览·任数》,第387—388页。


[40]《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4页。


[41]《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4—2557页。


[42]《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7页。


[43][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二世》,中华书局,1975年,第4—5页。


[44]《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第2147、2155页


[45]《韩子浅解·外储说左上》,第280—281页。


[46]《韩子浅解·备内》,第124页。


[47]《韩子浅解·难一》,第351页。


[48]郭沫若:《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396页。


[49]《韩子浅解·五蠹》,第474页。


[50]《韩子浅解·用人》,第218页。


[51]《韩子浅解·有度》,第40页。


[52]《韩子浅解·五蠹》,第473—474页。


[53]《韩子浅解·内储说上》,第236—237页。


[54]《韩子浅解·六反》,第433页。


[55]《韩子浅解·六反》,第432页。


[56]《韩子浅解·难势》,第391页。


[57]《韩子浅解·二柄》,第43页。


[58]《韩子浅解·定法》,第406—409页。


[59]《韩子浅解·定法》,第407页。


[60]《韩子浅解·内储说上》,第227页。


[61]《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第370页。


[6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6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3页。


[64]《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6页。


[65]《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第4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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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秦法律文化新探/闫晓君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2,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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