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机相撞的国际法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50 次 更新时间:2001-04-1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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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兵  

外国使领馆、军舰和军用飞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特权和豁免,乃是基于其职务需要和国际法规则,而不是作为外国领土的延伸。一国的军舰、军机和军事人员在另一国的领土内享有司法豁免,前提条件是该军舰、军机和军事人员是经过接受国政府的同意而进入其领土。 --凌兵

中美军机在海南岛外海发生相撞事件,引起了一系列国际法问题的争论。中美双方政府相互指控对方违反了国际法规则。对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究竟应如何看待呢?

美机有权侦察中国有权追踪

中美军机相撞,中国外交部已确认是发生在中国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一国十二海里领海以外至离岸二百海里的海洋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等活动拥有专属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享有航行和飞越等自由。因此,外国的军用飞机在专属经济区内飞行,不需要沿岸国的许可。《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订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限于上述自然资源等方面,因此外国需要遵守的「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订的……法律和规章」,也就是同自然资

源等事务相关的法律规章。

遇极端危难可未经申请降别国

虽然中国法律禁止间谍侦察活动,但这一法律在专属经济区内并不适用。当然,对于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间谍侦察的美国飞机,中国政府完全有权利派飞机加以监视和追踪。双方的飞机在飞行活动中,均须遵守有关安全飞行的国际规则。中国政府指出美国飞机违反飞行规则,撞毁中国飞机。这一情况如属实,美国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对中国政府作出道歉和赔偿。

美国侦察机在肇事后未经中国政府允许飞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中国机场。根据《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外国军用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领空。美国军机未经中国政府许可进入中国领空,显然违反了国际法。当然,对这一规则,国际法上也有例外。如果美国飞机擅自降落中国领土是由于「极端危难」( extreme distress)并为保护人命所必要,其行为可不属违法。当然,是否存在「极端危难」是需要查证的。而且,如果极端危难是由美国飞机自己所促成的,则上述例外不适用(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卅二条)。因此如果撞机事件完全或部分出于美国机师的过错,美国方面就不能援引「极端危难」的例外。另外,中国政府还指出美国飞机在能够预先通知中方的情□下,未作申请和通报而径自降落。这一情□如果属实,也表明美国飞

机进入中国领空是违法的。

若危难由美机促成不算极端危难

对于非法进入领空的外国军用飞机,中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习惯法》拥有自卫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中国政府在飞机降落后,有权对飞机和机上人员进行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由于外国军用飞机擅自进入中国领土,没有任何一个负责的政府在这种情□下,可以确保该飞机不会对当地的安全构成危险。

基于国家固有的自保权和自卫权,中国政府对美国飞机和人员,基于国家安全采取相应的侦查和强制措施,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美国政府对于其军机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作出道歉和赔偿。

军机使领馆均非外国领土

美国政府主张美国的军用飞机是其主权领土的一部分,享有主权豁免,中国政府无权加以搜查或扣押,而且必须将飞机和机上人员立即交还给美国。这一说法在国际法上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所谓美国战机是美国领土一部分的言论,是十九世纪曾流行的所谓治外法权说的翻版。这一学说,把一国使领馆、军舰和军用飞机视作其领土的延伸,从而在外国的领土上造成「国中之国」。这种理论在当代国际法学说和实践中,早已经被抛弃(见Oppenhel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ition, vo1. 1, p.1157)。外国使领馆、军舰和军用飞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特权和豁免,乃是基于其职务需要和国际法规则,而不是作为外国领土的延伸。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军事人员在另一国的领土内享有司法豁免,前提条件是该军舰、军机和军事人员是经过接受国政府的同意而进入其领土。

当接受国同意外国军舰、军机和军事人员进入其领土时,它的同意在国际上,被视为隐含了对豁免权的承诺( Oppenhelm's International Law, pp. 1156-7; B. Cheng, "State Ships and State Aircraft", Current Legal Problems, pp. 256-7)。如果外国的军用飞机和军事人员未经接受外国政府的许可而进入接受国的话,该军机和人员不享有主权豁免。这一观点为大多数国际法著名权威学者所承认,例证有Oppenhelm's International Law, p.1158; I.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p.325; R.Bernhard, Encyclopa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 11, p.319。美国学者利齐津在对相关的国际实践作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侵入外国领空的飞机,不论是军用或民用,也不论侵入的原因是什么,一般不享有外国军舰通常具有的特权和豁免。除非其侵入行为可

因危难或错误而免责,否则领土的主权者可以对飞机和机上人员加以处罚。」( O.Lissitzyn, "The Treatment of Aerial Intruders inRecent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7, p.588)

若中国同意进入军机拥外交豁免

因此在美国军机是否享有主权豁免这一问题上,国际法的规则是清楚的。美国军机及其机上人员不享有任何豁免权,中国政府完全有权根据国际法和中国法,对美国飞机及人员进行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当然,中美目前就撞机事件发生的纠纷不完全是国际法所能解决。双方政府应当从维护两国长远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分清事实和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一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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