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概念,及相关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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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它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制。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最起最大不超过24海里。由于其二分之一与领海重叠,其实际宽度只有12海里。沿海国的管制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以及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国家在此类事项上的管制权有别于主权,而且这种管制权也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

大陆架:它是“(1)邻接海岸但在其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它主要包括:(1)开发包括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生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权利;(2)有权建造或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其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钻探的专属权利。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社会缴付费用或实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其他国家可以在他国大陆架上空航行飞越,也可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专属经济区: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至1994年10月1日,世界上已有93个国家提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6个国家提出了200海里渔区的主张。

公海:它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行使管辖权,但公海上仍存在管辖权,它主要与船舶所悬挂的旗帜相联系。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它要求所有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均应有一国国籍并悬挂其旗帜,该国对取得其国籍的船舶及船上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它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它是《公约》的一个新概念。《公约》规定它是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在该区域内,国际社会实行资源平行开发制。同时,国际社会还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专门负责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

海峡:它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稀罕水道。《公约》规定了有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即过境通行制“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指的是专为在上述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进行过境通行的飞机和船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海峡并不得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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