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威廉:近代中国社会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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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廉  

在大多数研究中国史的史学家看来,“社会史”研究基本上是低层次的——与其说它具有方法论意义,还不如说它仅仅只是提出有关社会和社会变迁的问题。确实,我想很多人对于众人所津津乐道的所谓“社会史”革命是深表怀疑的。如果社会史这一概念是指社会科学的数量方法在宏观社会领域的应用,那么,它所能适用于中国的只是微乎其微。何炳棣和张仲礼在五六十年代的几部开创性著作功不可没,但是,资料的限制和帝国这一概念所引起的犹疑,从那时起这一研究未能继续下去。如果社会史是描绘大的社会结构和结构变迁对普通人生活的影响的话,那么,恐怕连几个范例也难以找到。在专题著作中,乔纳森·斯潘塞的《王姓女子之死》一书真实再现了17世纪的日常生活,这样的例子几乎是绝无仅有的。在社会史领域的革命中,欧洲和美国学者所运用的一些特殊模式和技巧,几乎还未应用于中国研究,更不用说是创造性的应用了。对于西方社会史研究模式的生搬硬套,还妨碍了纯粹经验性研究的发展。戴凤林(Fei-Ling Davis)在其《中国原始的革命者》一书中借用E. J. 霍布斯鲍姆的思想,就是一个不成功的例子;但是,在极少数范例中,如王彬(R. Bin Wang)应用查尔斯·蒂利关于粮食骚乱著作中的方法,与历史的情形特别契合,使之成为有益的借鉴。然而,通常像伊曼努尔·拉杜里和劳伦斯·斯通这些方法论大家的创造,在研究中并没有发挥作用。简言之,我们描绘的是一个不发达的领域。


一、停滞、分期和西方的影响


在近代中国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中,首先需要辨明的是:在遭遇西方扩张之前,中国是停滞的吗?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最先论述这个难题,近来埃里克·沃尔夫又使之广为人知,他们提出:与西方接触前,中国有没有完整的历史?或曰:“近代”中国始于何时?换句话,“近代性”在中国指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有许多答案,其中三种观点最为流行。传统的西方学者和中国以及其他国家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都认为,近代中国始于中国与西方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即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欧洲对中国起促进作用,他们接受了马克斯·韦伯在本世纪初提出的“中华帝国”的概念。在韦伯看来,中国是个与前资本主义西方相似的“传统”社会,由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中国与西方不同,是个静止的社会,除非受到起促进作用的外力冲击,其自身难以转变为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韦伯关于中国的观点,只是他对于世界认识的一部分,浸透了半个世纪西方人的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里,逐渐形成美国中心的“现代化理论”的泛滥。在此背景下,形成了50年代和60年代的美国中国学研究,形成了哈佛大学和费正清的“中国对西方的反应”学派,它对美国的中国学研究所做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而且,与比较严格的现代化主义者相比,它受民族中心主义的价值判断约束较少。对帝国独特的政治文化成就和它在19世纪文化危机的困境,都提出了较为深刻的见解。


在越南战争的年代里,美国的中国研究受到激烈批评,这种观点来自马克思主义传统,对于西方对中国的影响持否定态度,不同于主张现代化理论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肯定态度。然而,在所有方面,美国的激进批评派被置于“中国反应”这枚硬币的另一面,两派都不否认在社会主义之前,外部冲击在中国几个世纪的历史上是唯一重要的事件,并且都同意帝国内部秩序的停滞这种推测。


关于中国近代性的一个截然不同的观点,在本世纪初由具有开拓精神的日本汉学家内藤湖南提出,他是京都大学著名的东方研究计划的创始人。内藤不步现代化理论的后尘,而是把中国描绘成早熟的社会。他认为近代性的关键是世袭贵族为占统治地位的中产阶级所取代。他把中国发生这一转变的年代定在建立官员监察制的9世纪和10世纪。


在西方中国史研究中,近来出现了比较中庸的第三种观点,其依据大多是战后在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从事的研究。我同意这种观点,它看到在明朝最后一个世纪发生了巨大社会变革,并且一直延续到清初。弗里德里克·魏克曼(魏斐德)1975年试图说明这一情形:


“渐渐地,社会史学家们开始认识到:1550年至1930年的整个时期是个完整的整体。……长江下游的都市化,雇佣劳动的出现,地区贸易的发展,通俗文学的发展和士绅数量的增加,地方统治者活动的商业化——晚明所有这些政治变化一直继续到清代,并在某些方面在二十世纪的社会史中告终。”


与内藤的论点一样,这种观点认为变化的内部因素比外在的影响更有意义,因此,避开了现代化和帝国主义的种族中心论的陷阱。但它遇到了与内藤相同的难题,如工业化、外围资本和思想的入侵、政治革命等一系列的转变。也许我们最终可以像欧洲历史学家一样,提出“前近代”来描述从16世纪到我们称之为发生最根本转变的时代。


在我们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将回到这些有争议的分期问题上。下面我将对近代中国社会史研究所涉及的四个主要问题依次予以论述:土地制度、地方社团、国家和社会,以及商业和资本主义。我并不是说在这个领域内,学者们所涉及的内容已穷尽了。的确,至少有一个问题——叛乱和民众运动——我一直小心避免作任何持久的讨论,因为最近一篇专门的论文已经发表了。我之所以集中研究这四个问题,不仅因为它们涉及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们最长久的和基本的研究领域,而且因为考察研究这些问题的方法,对我来说,意味着进一步扩大整个社会史研究领域。正因为如此,在每个问题里,我力图追溯每个问题所产生的思想渊源——换言之,思考为什么这些特殊的问题对中国历史那么重要。


二、土地所有制


西方大多数人对中国土地问题所持的一致印象,是得之于约翰·L. 巴克、R. H. 托尼、费孝通和其他社会科学家在二三十年代的报告。这种印象可以具体简化为下面几点:(1)自耕农家庭作为农业劳动的基础,独立决定选种、预算和劳动分配等事务;(2)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生存,但有大量产品投入市场;(3)聚居的乡村生活,也有零星分散的居住地;(4)耕种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并且非常普遍,但要付高额的租佃税;(5)通常把土地划分为小块,租给小家庭的佃农。许多人把这种制度看成是剥削性的,它几乎不可能意味着封建主义。然而,许多历史学家,特别是中国和日本的马克思主义者,仍把共产党中国以前的这种土地制度描绘成封建制度。这里,让我们简略回顾下财产和人身自由的问题(两者都假定存在于上述模式中),按照时空观来考察二者的区别,然后再重新考虑中国封建主义问题。


说晚期中华帝国存在着比其他帝国如日本和印度更类似于近代西方的真正财产概念,也许不算夸张。确认私人所有权包括使用权、继承权和转让权。明清法典清楚地区分为民田和其他几种土地(国家的、官僚的、军人的、宗族的等等),对此,国家颁布过法律。但是,至少整个清代有土地越来越多地转入私人手中的趋势;显然,在中华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里,土地自由市场总来越活跃。


然而,受地方习惯法制约,私人土地支配权是有限制的,最常见的情况是,是家庭而非个人被确认为所有者的单位。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家庭中除家长之外,其他人通常只有在消费品上享有同等权利。而且家庭常常由支配财产的男人掌管,假如男主人亡故,则由家族决定继承权。邻居和邻村的人也有权介入,但是,其作用越来越弱。私人所有权的另一个限制是广泛的抵押制或佃卖。


中华帝国晚期农民的人身自由问题,一直是日本汉学界最大的难题,在其他国家的学者中也引起了反响。京都学派认为帝国早期的农民制度随着贵族的消灭和商业的兴起而削弱了,到10世纪则被“完全消灭”,并被纯一的地主-佃农契约关系所取代。契约的规定各不相同,决定于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虽然儒家家长式统治的残余存在着,但是奴隶已经消失了。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江南,一个中间的经营阶层出现在地主和耕作者之间,这样导致在中国和西方之间的“近代性”特征中,资本主义的投资者和职业的管理者发生分离。


目前,人们普遍接受的是东京学派的相反观点,马克·埃尔温使之广为人知。1917年,加藤繁选择了庄园这一术语,在庄国主直接管理的土地和间接管理的其他财产之间,庄园是一个中介。加藤繁及其弟子们认为,这种制度而非京都学派所说的小农资本主义,在唐宋时期继承了旧贵族的财产。东京学派的主要论点是:唐以后的制度植根于封建生产关系和奴隶劳动基础上,直到很久才逐渐消失(有人认为是1949年)。在反击对手维护自己的观点时,东京学派的学者们为加藤繁所提出的采邑制的基本概念提供了启示。


人们承认,大部分庄园的经营是采用混合型劳动,包括少量合法的奴隶,自由雇佣劳动力,最常见的是佃户和有契约的奴仆。远未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后二者的相对比例,以及二者之间实际地位的差别问题。我们知道从明代开始在法律上只有皇家官员才可以拥有奴隶,而地主是不能拥有奴隶的,但是实际执行的情况如何呢?奴隶必须尽各种义务,而佃农只须服从合同规定的租佃条件。但是,实际所能看到的情况如何呢?合同期满之后,佃农在经济上和经济之外是否真有离开的自由?和佃农一样,奴隶常常分到一小块土地,在土地经营决策上,佃农和奴隶各自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换句话说,东京学派和京都学派之间仅仅是对同一情形的语义之争吗?


当然,各国学者逐渐都认识到,在由唐向宋过渡后,这种情况继续得到发展。学者们近来认为第二个关键的转折点是从16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这一政治动乱和商业繁荣相伴而生的时期。傅衣凌和其他学者的著作强调奴隶在晚明农民叛乱以及随后这种制度在清初不断消亡中的积极作用。吴量恺和刘永成的近期研究表明,早期的满洲皇帝多次想通过立法取消奴隶土地所有制关系,地方官也想实施这些法令。这些学者不同意地主和佃农间超经济的义务从这时起已经解除,或者依附关系已经松懈。的确,高利贷控制的加强使大部分农民、自耕农和佃农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然而,至少在18世纪末,中国的租佃制度的整个契约基础已大体建立。


中华帝国晚期的土地制度在各地不尽相同,指出这一点十分重要。应该指出,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开创性著作——费孝通、加藤繁、周藤吉、仁井田升、傅衣凌等等——都集中于长江下游这一地区。


这一地区之所以为学术界所关注,是由于它在帝国整个经济和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不具有典型性。这里至少在涉及18世纪到20世纪中叶的问题时,我试图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一下叙述方式。尽管邻县甚至同一县有着截然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将其划分为四大不同地区:华北和西北地区、长江下游地区、东南地区以及帝国后来所发展起来的地区。


华北。灌溉干旱土地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特征。属于个人的一块土地面积很大,平均是南方的三倍,但每块土地产量较低。与别的地区比较,这里的产品供家庭消费使用,但也有烟草、棉花、丝绸、花生、家畜等其他产品投入当地市场。明代以来,某些地区如山东西部的大运河沿岸得天独厚,生产大量的产品供应城市和地区间的市场;20世纪又发展到为铁路沿线地区提供产品。


由于农业产量较低,华北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可以称为“自耕”类型,土地和劳动力自由买卖,土地集中化相对要小。在一个典型的皖北县中,30年代富户占人口的3%,拥有土地18%。40年代的陕西7%的富户也只控制18%的土地。更为奇特的是低租率。约翰·巴克对于1921-1925年情况所做的调查表明,华北只有10%的农业人口是真正的佃户。从商业最发达的地区到最边远的地区,租率在二成到三成之间摆动。由于租金比其他地方低,到18世纪就已经常常用现金确定下来——这是这个地区乡村经济进一步货币化的征兆。


在华北大部分地区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家庭农业,巴克的调查表明,北方四分之三的农民完全拥有所耕作的土地,许多地方性研究一般都证实了这一点,在华北大部分土地由家庭劳动力耕种,但是雇佣劳动也非常普遍。按照不同地区,长工占人口比例从5%到20%不等,但是雇佣劳动远比这普遍,在北方,没有足够土地的自耕农通常是出卖多余的家庭劳动力,而不是另租土地;在商业化地区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尽管后者雇佣的规模显然要大于前者。


长江下游地区。这个地区的农业在整个帝国内商业化程度最高,其土地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中国北方。长期以来,这一地区向在北方的帝国政府和军事重镇供应水稻;16世纪后,逐渐有棉、丝产品投入地区市场,高生产率使之滋养了比其他地区更多的不同阶级,出现了土地集中现象。1940年,一个日本人在研究江苏一个农村时发现,土地耕种者只占有11%的土地;巴克的研究则表明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是,在整个地区并不是完全没有代表性。当租佃现象非常普遍时,雇佣劳动就没有在北方那样重要了。戴维·福尔发现19世纪晚期,在商品化程度很高的苏州和松江有90%的农民是佃户。另一方面,在这里佃户的安全比其他地方更有保障。换句话说,长江下游个人拥有的财产可能很大,但其基本经营单位并不大:自耕农家庭从事商品化农业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获利。


租息地主和自耕农普遍出现,原因是相同的:非身份地主所占的比率异乎寻常的高。自宋代以来,长江下游一直是中国都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大量地主的都市化除苏州、杭州、南京和后来的上海这些城市生活提供的消遣和商业利益之外,还是出于17世纪乡村的阶级冲突所致,而太平叛乱对这地区的影响深度超过其他任何地区,这时的残杀和人口外逃造成劳动力减少,为保证佃农的永佃权起了作用。


中国南部。中国南部的土地制度与长江下游相似,但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整个近代中国,这里一直是租佃地区,租金高而雇佣劳动力相对较少,由于这里是热带的南方,水稻一年二到三熟,而且有保障,十分富裕,故而租金可能比中国任何一个地区都高。和长江下游地区一样,这反映在非身份地主出现这一点上,而且由于临海,这里的非身份地主又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至迟到16世纪,福建和广东与东南亚建立了密切的贸易往来,这使得住在国内港口城市的,或是居于海外的拥有土地的富商,在城里囤积粮食。在福建,租金相当隐定,佃农获得了一些有契约保障的安全;在广东,19世纪初永佃制就已不复存在了。


另一个原因与广东社会的第二个特性有关,即家族集团所起的异乎寻常的经济作用。联合式的地主经营在各地都很普遍,但在广东最多。根据陈翰笙的研究,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家族限制其成员出售土地,也是由于这一地区独特的继承制度。因为在中国其他地区,男性继承人世世代代平均分配财产,但是,在广东家族集团不仅支配土地,而且还分享未分土地上的租金。按这种方式,经过历代的多次分割,许许多多的主人和佃户共同为少数族长所控制。


后开发地区。这种分散地带形成低地谷物生产区,如安徽西南部、湖南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畔,以及台湾平原,这些地区由于某种原因在近代人口密集。这也包括所有这些省份内的高地,和湖北、江西、福建等省。这些地区的土地租佃制度各异,但是分配形式与早先开发的地区一样。这些地区不能代表整个中国的情况,但却极有特色。傅衣凌最近认为,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并非最先在经济发达的临河和沿海地区出现,相反首先出现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多山的和乡村封建的地区,这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人们出于商业目的,对这一地带的低地和高地地区进行清理、开垦和灌溉——湖南和台湾的低地地区种植了用以出口的水稻,高地地区则种植茶、靛青、木材、草木灰肥料和其他在谷地不适宜生长的植物。租佃在这些地区相当普遍,但这是一种特殊的租佃形式,其共同特征是高度发达的多重所有制度,这一制度的起因是:最初来到这里的人能够廉价购得土地,租佃土地则要付出高价。通常是拓荒的人(称为山主)获得大片未开发的土地,然后征募愿意出资开垦小块土地的佃户。这些“资本主义的佃农”(用傅的话)再将他们租来的土地分租给后来者,后来者既要付给第一个地主租金,也要付给第二个地主租金。一些通常给佃户租田的人设立市场,收集当地产品以便外销,同时也购进烟草和造纸等设备。


反映这种高度商品化农业性质的是,这个地区的租金往往固定以现金支付。这里还有一种不正常的高押租现象。从宋代以来,中国就出现了要求支付高额现金作为租佃抵押的现象,但这在18世纪的新开发地区更为普遍,这是由于最初开荒的土地所有者本人大多数都不直接经营土地,他们希望租金能够得到保障,他们还需要更多的资金再去购买荒地,最后,最早的和第二个地主都需要现金进行商业投资。


由于迁居者不断增多,由于土地开拓需要组织大规模的劳动,以及建立新开垦地区法制的迫切需要,这些地区普遍成立了大规模的社会组织:血缘团体、新开垦地区的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形式的准军事武装。


以上我们看到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性质和差异,那么,这么多作者所称为“封建的”的土地制度到底是什么呢?大多数历史学家承认在中国历史上或多或少地出现过封建社会,分歧在于确定“封建制度”这一定义的依据。一般说来,已提出四种选择。第一,西方和中国非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都认为,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帝国建立时发生这一转变。这一论点的核心是,强调中华帝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官僚国家,完全缺乏欧洲和日本封建制下的诸侯约束制度。京都学派持第二种观点,依据比较宽泛的社会政治标准,他们看到封建主义在唐宋时期随着贵族的消失和科举制度的完全建立而结束。


然而,持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的人,否认中华帝国晚期缺乏封建的政治上层建筑,他们的观点主要以经济组织为依据。东京学派内的不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持第三种观点,他们看到,随着庄园经济的崩溃和16世纪到18世纪间奴隶契约制的消失,封建制度灭亡了。学者们已经提出与这种观点相关的一些问题,当这些作者分析“封建制度”时,这些问题一个个随之而生。例如,即使那些最坚决地认为存在着中世纪庄园的学者,也没有人承认布洛赫等人视为欧洲封建制实质的庄园特权:庄园司法、私人军事扈从以及单独征税的特权。在中国的情形则是合法的国家垄断,这在一定时期还得到强化。支持东京学派观点的著作主要在西方,马克·埃尔温明确地将中国的庄园制与真正的封建制区别开来。这一观点在中国学者近来的著作中多少得到响应,即把古代中国和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地主经济(领主经济)与帝国晚期的地主经济区别开来,两者是不同的“封建生产方式”,后者是一个更发达的阶段.


自然,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赖以作为封建式“半封建”观点基础的生产方式是最后一种观点。这第四种观点直接来源于民国时期关于革命战略的争论,列宁在1912年最早将“半封建”一词用于中国,八年后,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他使用了“半殖民和半封建”的概念。在苏联党内斗争和与此直接相关的20年代关于统一战线战略的争论中,封建制的争论在莫斯科和中国愈演愈炽。概括说来,托洛茨基反对同资产阶级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他认为中国完全为世界资本主义所控制,斯大林赞成同资产阶级联合,他认为封建制度下的中国仍然需要进行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早在1927年那篇关于湖南农民运动的著名报告中,毛泽东就接受了斯大林的观点,在他30年代掌握中共领导权之后,他使“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一提法官方化了,直到今天一直是官方的调子。


在中国的左派学术圈内,这一权力之争和策略之争反映在20年代末期所谓的社会史大论战之中。历史学家认为,当代中国之所以仍然是封建的,一般来说有下述原因:(1) 中国仍是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土地占有者通过掠夺剩余产品形成了“剥削结构”;(2)农业仍然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农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给自足;(3)租息地主占多数;(4)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仍是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义务关系。


有关清代和民国存在封建制度的正统解释中,存在许多明显的问题,除了政治组织的问题外,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学家继续思考着这些问题:第一,如上所述,大多数证据清楚地表明土地可以转让和自由买卖。第二,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本身存在问题,因为不只一个马克思理论权威看到,这并不是封建制度存在,而是其消亡的征兆。第三,承认“经营地主”的存在,削弱了租息地主普遍存在的假想。第四,关于清初人身依附奴隶消亡的新研究表明,一些历史学家对生产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根本转变。最后,中国帝国晚期由于许多地方农业商业化水平甚高,封建的“自然经济”很难说具有普遍性。


三、地方社团


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村庄没有公共土地,那里不仅缺少集体耕作的土地,还缺少公共牧场(如欧洲)和公共森林(如日本)。与日本的情形不同,中国村庄很少进行家庭劳动力交换。然而,诚如早在1898年传教士出身的社会学家明恩溥(Arthur H. Smith)所强调的,在较大规模的重要活动中,一些村庄之间起码要选行如下合作:维持和管理灌溉工程,延长赊欠,纳钱举行宗教活动,看管庄稼以及组织军事武装。民国时期,日本的南满铁路研究和中国人类学家开创性的人种史研究,提供了大量村庄协作制度的资料。结果,由此形成的许多理论增进了我们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认识。


我们从费孝通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其中第一点,他有关个别村庄的重要的区域研究,比较全面地描绘了中国社会的组织,这在中国和西方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功能主义人类学家的先驱,费的著作受到埃米尔·杜克海姆,他的导师马凌诺夫斯基和罗伯特·帕克,以及他的朋友和同事罗伯特·雷德菲尔德的影响。费从推论中建立的乡村社会模式,这在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费研究的村庄是个地理变迁极小,基本没有超出地方性的交往或合作,以及有着清晰的非常重要的城乡差别的地方。费强调乡村组织(如看护庄稼的组织)的意义,他认为这类组织常常是被精英分子组成。他也强调在乡民中加强内聚力的习惯法的重要作用。在40年代末的著述中,费从上述认识大大后退了,认为家族关系是社会组织中最重要的原则。


正如费孝通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欧洲社会学传统中脱颖而出时一样,与此同时,日本出现了第二种理论,但走的却是与费不同的路子,这种理论集中研究地方社团(共同体)。自30年代以来,日本出版了大量关于地方社团的著作,它们既可以作为一般理论,也可以用于西方、南亚、中国和日本本国的历史文明研究中。


关于中国地方社团思想的论争,有着特别漫长的、变化的、震动政坛的历史。战前,地方社团一般被视为“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一个方面。清水盛光有选择地吸取马克思、列宁、韦伯和威特福格尔等人的思想,认为村庄的内聚力在于联合控制水源,抑制阶级差别,而村与村之间的隔绝性允许和需要产生专制国家。在二战期间,乡村社团的“东方”特性被赋予新的解释,如,为了日本向大陆扩张,泛亚洲主义的辩护士从乡村地方社团和中国人与日本人行为的内在模式中寻找共同点,把有着阶级冲突的西方社会与它们区别开来。战后若干年,这个概念依旧存在,但引起了新的有意义的争论。例如,仁井田升运用乡村契约的证据认为,近代地方社团是宋明庄园制的产物,另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契约事实上阻止了整个阶级的社会分化,并使得庄园制不可能产生。还有一些人同意这种阶级和地方社团互相排斥的观点,他们发现中国乡村前者占主导地位,而日本则是后者占主导地位。


在战后的汉学家中,最热衷于地方社团的研究者的著述中,今崛诚二试图调和两种观点的对立。作为深受韦伯影响的马克思主义者,今崛多卷本的文件和研究全集试图揭示地方社团的观念,是为居住于城乡的“封建”统治阶级所助长。他认为,中国的分家继承原则限制了个人积累,有效地阻止了庄园统治的出现,结果,有土地的精英分子变为乡村“协作结构”——灌溉、防火、看护庄稼的领导,这成为他们凌驾于村民和掠取地方剩余产品制度化的手段。在论及其作用时,今崛竭力把自己与西方理论家所谓的村庄是为阶级而非国家利益服务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区别开。近年来,尽管这已受到学者们的批评(如旗田巍,他认为是血缘关系,而非阶级或地方社团是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基本成份),但是,今崛关于中国地方社团的模式,在日本仍未过时。施坚雅借此解释了毛统治下公社化的市场制度。


关于村庄内聚力的第三种理论产生于近来的西方社会科学。70年代,政治科学家詹姆斯·C. 斯科特在构建东南亚“农民道德经济”的模式时,大量地吸取了爱里克·R. 沃尔夫分析墨西哥和印度尼西亚“封闭的协作社团”的成果,和E. P. 汤普森研究英国民众的成果。这种观点强调的是,整个社团成员集体分配保证生存的粮食,共同控制地方资源。后者可以通过社团所有制形式完成,或者通过习惯法制止出卖财产,或者吸引外人来投资,而反对参与市场活动。进而,沃尔夫把村庄的封闭视为对来自外国或城市资本渗入威胁的明显的近代反应。他认为,共同防卫的心理是亚洲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


事实上,这第三种村庄内聚力的理论,对于中国社会史的主要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农民社会概念化的复杂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并不适用。对沃尔夫的论点直接作出反应的是施坚雅,他认为中国村庄的“开放”或“封闭”,是根据其对外部政治或经济条件看法的改变而定。施坚雅提出一个假设,在帝国晚期,家庭中的成员需要定时去附近周期性贸易市场,进行家庭最低限度的贸易活动。然后,他构建了一个精致的集市中心等级,每一级(观念上)都经过六角形的商业内地。村庄位于一个“等级集市”,等级集市环绕着一个“中介集市”,中介集市环绕着一个“中心集市”,直到最中心为止。通过引入这种逐渐具备“城市功能”的连续概念,施坚雅以更为灵活的分析结构,取代了城市和乡村刻板的二分式,以及对城乡差别过分简单的估价。


接着,施坚雅引入第二个(非常大胆)假设:至少在较低层次上,集市地区不仅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认同的汇来处;由此,乡村社团的基本单位从村庄上升为等级集市区。这一步的意义非常大,因为在施坚雅的图式中,所有处在中层或上层的集市区都是不可分离和相互交错的。数量无限的自我维持的小村庄不是“一盘散沙”,它们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个高度完整的建筑物,这有助于解释组织世代不息的共同活动,在较广大的地理范围内是可能的。实际上,一些历史学家使用施坚雅氏的原则,非常成功地阐释了这种类型的活动。


施坚雅的理论还有其世俗一面。他分析集市活动世俗性强化,新集市的巨增,以及较小的中心衰落和整个等级的合理化。他还相当详细地论述他的模式对于分析50年代集体化得失的意义。但是,公正地说,直至目前为止,它们对于基本的集市本身并无多大意义。总之,施坚雅的著作形成了我们对中国社会高度复杂的和清晰的认识,学者们还发现可以把施坚雅看法的不同方面分解出来,用于分析自己掌握的资料。当我们把视线集中关键方面的作用时,在过去的一代人中,施坚雅的著作对把中国社会史作为整体来研究,无疑具有较大的方法论上的贡献。


四、国家与社会


这里,传统的看法截然相反,几乎无法折衷。一方面,我们有“无为”的描述,认为政府对地方社会的运动实际没有或没有真正控制。这是由于帝国的官僚是由学者转化而来的,马士和其著名的国家无用说认为,国家仅是一个“收税和政策”机构,没有实际的社会或经济计划。这个说法在民国时期,为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的著作所推广,如胡适和费孝通。费认为,传统中国是个专制的,但极其脆弱的集权国家,它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而是根据互相约定的规范,保持起码的自我调节。这个社会自然的“家长”领导是地方士绅、族长和村长,他们担负双重的任务,贯彻这些规范,防止全体成员受到来自非理性国家的任意盘剥。这种领导的“剥削性”不同于不受约束的国家的掠夺,其剥削只有通过大众允可的制度,才得以发生作用。


与此不同的“东方专制主义”观点,在中国、日本,特别是西方得到广泛的响应。欧洲文化中的自我概念是个人自由,这与亚洲社会的镇压和专制是截然不同的。20世纪中国保守的学者承认,专制主义是他们国家的政治传统。但是,把专制主义用于中国的最复杂和最持久的理论是同京都学派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念密切联系的。


京都学派的先驱内藤湖南看到,中国近代帝国独裁制度得到加强。用内藤的观点,宋代科举制度通过彻底消灭封建贵族,永远改变了中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尽管中国比较早地发展了官僚制度,但是政府内的职位补充几乎都是贵族优先,科举制度是产生近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关键,士绅这个没有世袭特权的“中产阶级”,既可以在官僚制度中担任职务,也可以管理地方社会。官员服务性质的改变进一步削弱了官僚制度,使之从一个单一的长子继承制变为帝国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安排。内藤列举大量例子说明,帝国晚期皇帝的权力越来越大。明清以来,对帝国法令构成威胁的官员的权力逐步丧失,宰相的位置被废除。应该附加的是,内藤认为专制主义是作为进步的趋势出现的,因为与此相伴的是,普通人的权利的产生,以及他们从贵族时期的奴隶地位解放出来。


意欲解释“东方专制主义”的第二种理论与京都学派的推论根本对立。早在1848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政治经济原理》一书就指出:特殊的“东方社会”是个比游牧民族更高的发展阶段,具有定居农业的特征,由国家控制灌溉工程。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在个人新闻式的文章中,追溯过这一线索。但是,在他的更为系统的理论著作中却没有提及,唯一例外的是著名的他没有评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密尔一样,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中国和其他亚洲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缺乏历史性的发展,商业化水平低,农村公社占主导地位,国家的超级权力建诸对水利工程的控制上。这种观点愈来愈成为普通欧洲人的概念,马克斯·韦伯在《世界经济通史》一书也有论及。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者的著作中,更为完整地发展这一论点,是从考茨基到普列汉诺夫、早期列宁和马札亚尔。迄今最精致、最著名的论述,当属德国马克思主义者卡尔·A. 威特福格尔的著作,在其不朽巨作《中国的历史和经济》,及其随后的一些著作,威特福格尔把他的汉学研究总结为东方社会的普通模式。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阐释者中,威特福格尔是位精通中国制度史的高级专家,他也是位知晓这种“静态”社会历史变迁事实的专家。特别是威特福格尔认为,整个中华帝国不仅私人财产制在发展(这在较早的马克思主义的亚细亚模式中是否定的),而且商业化、货币和手工工业也有相当大的发展,他把这称为“复杂”类型的“水力”社会。他认为在半干旱的生态条件下,中国定居农业的历史惯例是必需在灌溉方面大规模地合作,在周末、秦汉时,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的建立,导致专职的职业官僚、专制君主的发展和早期封建社会的消亡。随着商业的兴起,由于控制了贸易之路、运河和河流,官僚国家能够维持自己的统治。这样,像加藤繁一类的批评者,根据中华帝国晚期不再是个简单的农耕国家的论点,能够不考虑早期的“亚细亚模式”。威特福格尔用自己的话“东方极权主义”认为,“东方极权主义”使得皇权和城市商人的联盟倒退,但所有的商业特权仍来自国家。因为所有私人财产都是以国家名义存在的,在财产关系上,财产和社会阶级的界限很小,自从国家垄断财产,东方社会就没有“统治阶级”了。


威特福格尔的解释在运用中,使他发展了一个停滞期间变化的循环模式,他特别以中国的王朝进行分析。每个新王朝运用强力取得政权后,都会通过重新分配土地和以征税垄断社会剩余产品,有计划地消灭上层阶级。然而,私人财富的逐渐集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精英,通过商业利益的增殖和土地租金,他们为控制剩余产品同国家竞争。结果,落在普通人身上的负担导致农民叛乱,王朝更替和一个新的财产再分配——“复原的、尽管基本没有改变的东方专制主义”。按照这种机制,社会经济制度不断产生自身,而不是发展为一个成熟的西方类型的资本主义。


20年代和30年代,威特福格尔和马札亚尔在莫斯科和中国宣传这些观点时,受到极大的冷遇。中国知识分子显然为这种否定他们国家发展的深层分析所伤害,他们既反对这种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反对把它运用于中国遥远的、前封建的过去。而左派历史学家漆朝亭(Chi Chao-ting)的著作则大不相同,1935年他出版(用英文)的中国地域发展的最早成果《中国历史上的主要经济地区》。作为威特福格尔的追随者,他认为帝国的专制主义是通过控制水路,征收剩余粮食产生的,个别统治农族的兴衰由对地区灌溉系统争斗结果决定。然而,他又与斯大林主义的正统观念讲和,把帝国既描写成专制的,又描写成封建的。


共产国际不断采取手段,把亚细亚生产方式(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缩写为 AMP)从它可以接受的理论中排斥出去。1928年,宣布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独立的社会形式;1938年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从生产方式的正统的叙述中、从原始共产主义到社会主义中突出地删去。确实,按斯大林的逻辑,正是东方社会的概念,肢解了马克思主义的两个关键原则:(1)对于欧洲模式所显示的经济发展的直线道路,亚细亚生产方式提出了另一条道路;(2)亚细亚生产方式提出的范例,威胁了阶级斗争作为历史动力的普遍性。


近几十年,不仅水力理论,而且把帝国晚期的全部特征视为专制主义已愈来愈站不住脚了。在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性质问题又一次提了出来,起码在西方,人们认为,在中国社会史的记事册上,这是个最重要和最令人兴奋的问题。


在正式的统治机器内,权力关系不再简单表述为帝国牢固地加强控制。这过程常常见诸明代大部分时期,满族早期的统治者和18世纪20至30年代雍正皇帝独裁制的变化。早在康熙皇帝著名的1713年的决定时,清朝就从未提高过土地税,财政权力开始从内阁转入那些较低的统治机构。由于18世纪末的腐败风气和因镇压白莲教,国库亏空,这个过程加速了。关键的转折点显然是19世纪中期的太平叛乱,这是因为加强地区军事化,由省控制商税制度的形成。


对国家-社会关系性质的兴趣,已经逐渐集中到这种关系中的中产阶级士绅的作用上。这种区域研究的兴趣,最初发韧于魏斐德1966年的《门前怪客》,但是,自那时起,具有指导性的研究则是孔斐力,他的著述对此作过分析。


关于浙江宁波府和江苏上海县的研究表明,整个帝国晚期,在防火、治水、公共安全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已发生微弱变化,变化的实质是,这些责任已从国家机构转向地方精英,这些称为绅董的人,在执行这些责任时,不断专门化了。但是,他们大多不拿国家俸禄,只是间接受国家控制。在这两个地方,他们出现最明显的时期是,17世纪明统治危机四伏的最后几十年。17世纪晚期,清统治还安全和巩固之前,地方统治的全部事务已转到启蒙的、非官僚化的地方精英手中。


第二个变化时期是清王朝遇到太平叛乱的危机时期。这时最显著的发展是国家取消了对军事力量的垄断,由于国家默许士绅逐级组织地方军事网络(团练)和灵活的地方武装(乡勇),结果重新限定了非官僚精英同国家、同邻里和佃户的关系,后者或成为他们军队的扈从,或在其武装的保护下。


然而,大概更有长时段意义的变化是,在税收上,精英的作用大大增加,首先是供给地方军事化经费,接着是太平天国之后的善后事宜。近来对这些现象的一份日本人的研究这样总结到,此时,中国从根本上由官僚国家转变为“一个士绅国家”,国家授与士绅官僚进行地方控制的权力。但是,这个再次封建化的趋势,比我们一开始想的更有限。大多数学者可能赞同孔斐力的观点,士绅参与征税大部分被限制在土地税外的方面,除此之外,士绅继续行使其习惯作用,防止地方团体受到国家官吏的掠夺。


国家权力衰落的第三个新的阶段是,清最后十年的“地方自治”运动。通过不同内容的变革,当时的改革者试图把地方精英积极的传统观念,与新舶来的具有深厚民主基础的西方模式结合起来,由此,从观念上动员民众的力量,实现民族的目标一些学者来说,制度变革、地方和行省议会、商会等等的结果,预示着最终破坏“在官僚制和士绅之间的权力的关键天平……官僚制丧失了详细检查士绅从人民那里征税的能力”。然而,对这些年的意义得出令人满意的看法,还需考虑两个与此同时的运动,宫廷试图突然改变财政权力从中央到行省的历史性退化,它激进地扩大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作用,这种极度狂乱的努力包括:史无前例的就职宣誓和在教育、国家防卫等上进行费用庞大的改革。其结果导致省级财政崩溃,新税迅速增加,通货膨胀失去控制和广大的民众起来反抗。同别的因素一样,这些因素导致清统治和帝国体系的崩渍——对此,新的地方自治机构的活动发挥了主要作用。


1911年后的若干年,这些趋势是怎样发展到底的呢?这一时期比前两个时期更难取得一致的认识,尽管通过孔斐力等人的著作,我们开始触及某些特殊变化的意义。对社会政治“分裂”的民国时期一般性描述,已转向对新的政治基础连续的、尽管不稳定的发展的描述。虽然存在地区性的分裂,国家仍在史无前例地发展中,这发端于晚清的改革,人民共和国胜利使之达到顶点。人们看到,民国初,宛如官员的职业精英队伍(律师、银行家、教育工作者、新闻记者)剧增,这些人为实现多种政治目的聚合和重新聚合在一起。1914年后的几年,地方和省的自治组织仍在发展。然而,在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大多数地区开始“重新官僚化”,或地方独断者的领导为拿国家薪金的人的领导所取代。


上述概括是初步的,还有许多关键问题没有述及,其中一些近来已由孔斐力和苏珊·M. 琼斯提出:第一,在帝国晚期的不同时期,精英内部分化的意义是什么?至少从50年代张仲礼的工作中断以来,学者们已试图把有着实际地方利益和不稳定的社会地位的“下层士绅”,同与国家政治有关系、在公众心中有地位的“上层士绅”加以区分。这些层次的真正断裂处在哪里?自我意识是如何表现的?这些人的相互作用是如何影响变化的方向的?第二,在国家统治与地方精英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或同一地区中或多或少城市化的地方,权力平衡的根本变化有什么?有多少意义?最后,对日益活跃的精英参与公共事务,我们如何最完善地概括其整个过程的特征?


本文编选自《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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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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