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政府官僚资本保险机构,改组、改造了其中官僚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保险机构。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私营保险机构,推动私营保险业公私业合营,组建了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又将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合并为一家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为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作出了贡献。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经营海外业务,在为国家创汇、积聚外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官僚资本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的接管与改造
民国时期,我国的保险业集中于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青岛、重庆等大城市。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大中城市陆续解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有序接管了国民政府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人民政府在接管中央信托局保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等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基础上,经过改组改造,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既是国营保险机构,又是国家保险业的管理机关,领导全国的保险业。
官僚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保险机构,绝大多数融入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系,而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两家官僚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则被改组为一家专业的保险机构。当时,为了发挥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积极作用,人民政府接管之后,将两者合并为中国保险公司,其性质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以经营外汇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保险公司,职能是专责开展海外保险业务。中国保险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1951年6月5日,中国保险公司在北京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龚饮冰、孙继武、谢寿天、吴震修、潘久芬为常务董事,推选龚饮冰为董事长,董事会聘请吴震修为总经理。中国保险公司总管理处设在北京,在国内设置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四个分公司,经营私营企业的外币保险业务;在海外设置香港、新加坡、雅加达三个分公司,设置吉隆坡、槟城、泗水三个支公司及澳门办事处,经营国际保险业务。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大批私营企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加上这些企业外币保险业务越来越少,中国保险公司国内机构无事可做。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撤销了中国保险公司的国内分公司,将其与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合并,但仍然保留中国保险公司对外牌号,业务上需要使用中国保险公司名义出保单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出保单。
人民政府还组建了一家在香港开展业务的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原上海民安保险公司为基础,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份的51%。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营港澳两地的水火险业务。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为自己在香港的业务代理人,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设置了专职部门,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检验、理赔及处理损余物品等业务。
私营保险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在上海、天津、广州、重庆、武汉等大城市营业的民族资本私营保险公司有369家。不少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吸收社会游资,进行投机经营。外商保险机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基本占据了中国保险市场,私营保险公司资本偏小,仅占很小的市场份额。由于自身赔付能力差,私营保险公司只得通过外商保险机构再保险才能支撑业务,所以买办色彩浓厚。因此,这些私营保险公司有十分明显的投机性、弱小性、买办性特征。另外,因为要在外商保险机构与国内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夹缝中生存,私营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时,或滥放折扣,或延长收取保费期限,理赔时却百般拖延,甚至抵赖,经营作风比较恶劣。
上海等大城市解放后,人民政府立即清理整顿私营保险业,要求私营保险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本金。在严格的管理下,一大批私营保险机构无法满足基本条件,只得歇业,只有90家保险公司重新登记营业。而继续营业的私营保险公司的前景也不容乐观。对外分保是私营保险业分散风险的重要机制,但私营保险业原有的分保集团大多解体,私营保险机构对国外保险机构的分保关系也基本中断,建立一个相互合作的分保组织,成为缓解分保困难的当务之急。1949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支持47家私营保险公司组建了民联分保交换处(以下简称“民联”)。1949年9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推动私营保险公司成立了华北民联分保交换处。民联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交换。1950年4月1日,民联又改组为新民联,旧民联的大安等18家公司、久联分保集团的大华等7家保险公司共25家公司参加了新民联。国营保险公司接受民联分保交换处承保业务溢额部分的保险责任,承担私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给予了私营保险业大力支持。
在民联的推动下,私营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走向联合。而当私营银行业加速公私合营时,不少私营保险公司不再满足于民联这种业务联合形式,希望能够像私营银行业一样公私合营,要求政府投资入股,改变企业的私营性质。
实际上,民国时期,国内保险市场中已存在多家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混合经营、私股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如在上海营业的四明产物保险公司、新丰产物保险公司、泰安产物保险公司、永宁产物保险公司4家官商合办保险公司,其资本中都有国有资本投资,不过国有股所占比重未超过50%,不占控股地位。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这类私股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再保留公私合营形式,公股应全部抽回。收回公股后,人民政府对4家保险公司按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另外,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之前,地方人民政府已开始探索私营保险公司的公私合营。
在私营保险机构提出公私合营的要求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因势利导,把私营保险公司引导到公私合营,实现私营保险业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公私合营的基本原则。看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台的公私合营原则后,上海的27家私营产物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参加公私合营,天津的3家私营华资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参加公私合营。1951年11月,上海的太平、安平、裕民、大信、中国天一、大丰、建国、扬子、福安、华商联合、太安丰、宝隆等12家私营公司,与天津的大昌、中安、中国平安3家私营公司,组建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
1952年1月,新丰、大安、长城、兆丰、兴华、中国统一、华业、永安、泰安、大华、先施、永宁、光华等13家私营保险公司组建为公私合营新丰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资本总额为60万元,公股投资新丰公司33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5%。根据协议,私股进行清产定股,如果有超出45%份额的资产,作为新丰保险公司的公积金,如果私有股有不足的份额,由公股补足资本总额。
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的组建,标志着私营保险公司全部纳入了混合所有制保险机构。
太平保险公司与新丰保险公司的合并
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组建后,改革了旧有的经营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职工支取佣金制度;二是取消了经纪人制度,由经纪人招揽业务,逐渐转变为公司干部直接联系业务。两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私营企业数量持续下降,两家公私合营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对象日益减少,特别是私营企业实现公私合营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实行财产强制保险,而国家指定的负责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机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6年8月1日,经财政部核准,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正式合并,成立了新的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总管理处由上海迁到北京。新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仍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34万元,分作13.4万股,每股10元,其中,公有股80000股,私有股54000股,公有股占控股地位。新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业务,专责发展海外业务。到1957年,新太平保险公司总资本达到150万元,每股10元,共15万股,其中,国有资本120286股,合人民币120286元,私有股29714股,合人民币29714元。
新太平保险公司为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公司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新太平保险公司董事会议重要的审议和协商事项,要报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核准备案。新的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的成立,意味着对经营产物保险的私营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混合所有制保险公司是时代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公私合营保险公司为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为这些企业分散经营风险,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民安保险公司专责发展海外保险业务后,为国家积聚外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赵学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金融》2022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