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加强问题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2 次 更新时间:2023-01-1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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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 (进入专栏)  

今天下午的主旨发言是本次学术研讨会的重头戏,我认为这次的主旨发言安排得很好,各位发言人讲得也很好,特点是高屋建瓴,论及当前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和刑诉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可以说,实现了三个结合:一是回顾过去肯定成绩与分析问题推动深化改革相结合;二是遵循刑事诉讼规律与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相结合;三是宏大叙事主流话语与制度建构及运行中实际问题的分析应对相结合。


六位发言人的发言,给我们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重要启示,我的体会,这些启示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政治导向、学术精神与问题意识。


第一,是政治导向,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我认为,政治导向,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就是四个坚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在谨慎建构的基础上,坚持中国自主的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坚持面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进程,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刚才几位发言人从不同角度谈到了这方面的问题,上午敬大力会长更是做了强调,我不再赘述。


第二,是学术精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学术精神。体现为三点:首先,是尊重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尊重诉讼的基本原则原理。这些年司法改革,最突出的成就就是遵循诉讼规律,回应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并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又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近两年党中央提出并经检察机关大力推动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也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其次,是要正确处理政治导向与坚持学术精神的关系。讲政治与讲法治必须统一起来,在司法活动中突破法治原则去讲政治是庸俗的实用主义,妨碍的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即使强调政治导向的教材和学术研究,也不能背离学术精神和理性态度,而应当尊重诉讼的基本规律。举一个例子,陈卫东教授主编,包括刚才发言的姚莉、叶青等教授参加撰写的马工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当年我在法学教指委兼职,作为学者,我们有一个担心,是这类教材因为政治需要而背离学术精神。但是经过我一直参与项目评审、参与几个版本的审稿整个过程发现,这个教材在坚持政治导向的同时,尊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学理,没有背离学术精神。


最后,坚持学术精神,就应当允许乃至鼓励不同观点的争鸣,扩展话语空间,以维系学术理性,促进学术繁荣。这一点上午大力会长也讲了这个问题。不再赘述。


第三,是问题意识。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增强问题意识。所谓问题意识,就是要承认问题的存在,善于发现和回应那些重要的、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前不久在高检主办的一个会上,我谈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领导说,龙教授比较敢于讲问题。但作为学者,不讲问题讲什么?研究问题,分析解决问题,是学者对国家和社会进步的主要贡献。


为什么当前刑事诉讼研究要强调问题意识,因为法治就是依法定程序治理,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现代化,对于国家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国家治理方式上的整体主义特征,与刚才姚莉教授所讲的程序之治,与司法权力的多元配置与权力制约,与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之间如何合理协调等问题尚待解决,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仍然存在一系列难题。


从实践角度看,我们刑事诉讼法治建设虽有长足的发展,但仍然任重道远。在高检那个会上我就提到,我们法治在进步,但法治存在某种“跛脚”的现象。有些案件的处理突破了底线,有些类型的案件,包括重大、敏感案件处理质量不高,运动性执法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等等。而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即如刚才提到的,仍缺乏实质性进展。


那么,在刑事诉讼研究中如何增强问题意识,结合今天的讨论,我谈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构建自主刑事诉讼话语体系。


今天的报告,几位学者都提到建立中国诉讼话语与知识体系及中国模式问题。但我认为,这方面的探索,借用上午一位领导的话讲,仍然在路上。而且我认为仍然任重道远。


因为我们面临一个矛盾: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尚未完成,中国刑事诉讼符合诉讼规律的现代化转型尚未实现,另一方面,又要力图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中国诉讼模式和中国刑事诉讼话语体系。


如何实现这双重任务?难度很大。在刑事诉讼法学学者中,我的研究特点是面向中国司法实践,不赞成不注意实际条件照搬国外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也设置了一些具有自主性的概念,如司法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即线性与三角结构,证据学中的印证证明理论等等。但是我承认,有关问题仍然在探索,自己还没有找到一条建构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自主话语体系的途径。


我们在研究中,可能看到一个现象,中国特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常常都是有争议的制度,例如,几机关配合制约,控方当事人与法院讲配合,是否会妨碍审判为中心与审判权的独立性,是否会妨碍控辩的平衡性。还有审委会制度及案件请示报告、监督管理制度,是否会损害司法亲历性与司法责任制,等等。


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建构话语体系时,要注意区分三种特有制度,一是本身就有问题应改应革的制度;二是当前相对合理但今后具备改革条件后可能改变的制度;三是符合规律能够管长远稳预期的制度。


归结起来,就是我前面讲到的,要谨慎建构中国自主话语体系。


第二,如何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刚才几位报告人对此都十分强调。大家共同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基本法理,也特别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但是近几年的制度变化与实践发展却出现一些当初可能没有意料到的问题。前面已提到,无论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庭审实质化,虽然有进步,但仍缺乏实质性推进。而且,又出现普通刑事诉讼案件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检察主导”,职务犯罪及关联案件“监察主导”或监察中心的问题。


我前段时间写了一篇《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作为特约稿在《中国应用法学》发表,研究了一些问题。也有多位学者在我之前之后做了这方面的研究,如孙长永教授所写的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完善以及关于检察官司法的文章,也很有影响。这个问题,还涉及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何有效衔接,如何构建此类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两法衔接,各刑事诉讼机关职权的合理配置,刚才臧主任也提到了,但没有展开。


我认为,两法的衔接,主要不是程序和技术的衔接,而是权力行使方式、案件运行机制、程序制度内在逻辑的衔接,应当说这个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国家法治的长远发展,我们应当探讨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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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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