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立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宗教健康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2 次 更新时间:2022-12-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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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立天 (进入专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是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尊重法律制度的规范,思考、分析、判断问题。法治方式是处理社会问题所采取的依据符合法律制度的方法和形式。在我国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也是对待、管理、处理、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之策。我曾在《中国民族报》发表过《努力推进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今再就宗教与法治的关系谈两个问题。

正确认识宗教与宗教法治

当前,我国宗教与法治的关系总的说来是正常的、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以为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宗教的看法问题,二是对宗教法治的认识问题。

应当说,在我国,社会对宗教的看法是日益客观和理性了,但是在一些宗教的重大问题上,似乎还存在似是而非的说法,比如以下3个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

一是关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问题,通常说是4个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这种说法比较全面,也比较稳妥,但重点不突出。宗教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根源是什么?我想再次引用周恩来的一段话来回答这个问题,他说:“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这是揭示宗教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根源——思想根源,思想根源是上述4个根源的集中体现,抓住思想根源也就了解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从周恩来的论述中还可作一重要的逻辑推导:人们是否会有一天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一切问题了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各种矛盾的演化,人们仍然会不断出现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新问题。由此又可以进一步推论:自从宗教产生后,它就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只要人类还存在,宗教就会存在,只有人类灭亡,宗教才会消亡。

二是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通常说是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种说法也是比较全面,比较稳妥,但是不太说明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重性,问题是要回答两重性中哪一重是主要的,主要方面又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们认为,从人类文明进程来看,宗教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如果我们承认人类文明是不断前进的,那也就要承认宗教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就以三大世界宗教来说,佛教传入中国后,对于维护中华民族团结、推进文化建设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基督宗教在造就西方文明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普京也说:“没有东正教,就没有俄罗斯。”至于伊斯兰教,其在伊斯兰世界的地位也是无可替代的。我们认为,从总体来看,宗教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进步作用是主要的,其阻碍历史前进的负面作用是次要的,分清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主次,还宗教历史的客观真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是关于信教人数增长的问题,有人忧心忡忡,埋怨说这些年信教的人多了是宗教局搞的。我们认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信教人数增长的社会评价问题。如果人们客观地认识到宗教的本质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就不会对信教人数的增长作出片面的否定评价。二是信教人数增长的原因。如上所述,宗教信仰产生于人们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宗教信仰就是不可避免的,甚至于伴随着信徒的增长,都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是合乎规律的现象。对于执政者来说,重要的是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并发挥其正能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在对宗教法治的认识问题上,我们认为存在着某些“短板”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虽然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但在宗教领域的顶层设计方面,依然比较忽视宗教的正功能,往往更视宗教为防范对象,对政权的潜在威胁,这就必然导致宗教立法的滞后。二是由于较多看到宗教在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没有或比较少看到宗教在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因此在宗教立法上,往往偏于行政立法,而对宗教的社会立法则不能及时出台,如社会慈善事业是宗教的优势强项和优良传统,应当大力发挥宗教在这方面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因为缺乏一套相应的宗教慈善法,浪费了许多宝贵的社会资源。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宗教健康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强调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宗教是我们国家的重大社会现象,是拥有数以亿计信众的社会实体,宗教信徒又是有特殊信仰和精神生活的群体,而我们党是崇尚无神论的,我们国家又有大量不信教的公民,由此如何安顿执政党与宗教界的世界观的对立,如何对待宗教信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如何妥善地管理宗教事务,就成为我们国家、政府、社会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根据我国宗教工作最重要的经验,把宗教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中还面临许多难题,如家庭聚会、地下教会,还有人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事端等等,这些问题躲不开、绕不过、拖不得。破解这些难题出路到底在哪里?出路就是运用法治,也就是将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利用法治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找到解决难题的出路。纳入法治轨道,破解宗教事务管理的现实难题的前提是需要有法可依,缺乏法律的规范,问题不可能解决。应当说,宗教是我国需要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宗教立法对于我国破解宗教事务管理的难题,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实在是太重要、太迫切了。

当前,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也就启示我们:宗教立法、宗教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努力让信教群众感受到宗教立法、司法带来的平等自由,心情舒畅地生活在祖国的怀抱里,为实现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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