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部分,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其中第一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领悟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要求,就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此可见,以宪法为核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初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
为了保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合宪性审查就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要求,在制度上要确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为了保障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就一定要抓好“依宪立法”。坚持“依宪立法”原则,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一致,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以宪法为核心。必须确立“依宪立法”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并使得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确保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体现法制统一性特征、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作者:莫纪宏,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来源:《人民日报》2022年11月17日第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