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区块链技术主要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中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其融入司法领域,可以独特的方式重塑现有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目前,无论是全球视域还是我国的本土探索,区块链技术不断融入司法领域已经成为重要的趋势。从生发逻辑来看,这是国家政策支持、数字法治建设内需所共同推动的结果,也离不开区块链技术秉性与数字正义的不谋而合。区块链技术赋能的互联网司法场景,都可以称为区块链司法。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优势,落地的司法场景应当更为广泛。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区块链司法面临着来自技术风险与合法合规方面的双重挑战。因此,要实现区块链司法的程序性正义,需要做好从技术到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准备。
1、引言:区块链技术悄然融入司法领域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从技术特点来看,区块链不仅是一项技术革新,其广泛适用还意味着治理的变革:可以成为实现价值互联的全新信息化基础设施,重构社会信任格局,这将引发行业变革并催生新业态。这种预测在司法领域正在不断得以验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文简称“《在线诉讼规则》”)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同时确立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在学理上可以说,区块链证据及其规则初步形成。而且,案件的适用范围也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与诉讼规则的首度融合。事实上,自2017年以来,我国实务部门便在包括司法存证、法院在线诉讼可信操作环境等领域探索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的场景。
该现象并非我国独创,这在全球范围也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比如,早在2015年,美国佛蒙特州便讨论了区块链记录的合法性问题。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与智能迪拜展开合作,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法庭。该法庭将探索如何协助法院核实跨境执法的法庭判决,旨在简化司法程序、降低资源损耗,并提升整个法律生态的运行效率。英国也率先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储存电子证据。
目前,学界的关注集中于区块链存证问题,至于区块链技术如何扩容到更广泛的司法场景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的生发逻辑,由此形成的区块链司法模式在数字社会的独特价值、面临的法律与技术领域的挑战,区块链司法的程序性正义如何实现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等问题,系统化的讨论尚不充分。事实上,这些主题是传统司法迈向互联网司法路途上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时代司法追逐数字正义绕不开的话题。本文拟围绕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并催生的新业态这一重要现象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数字化转型贡献力量。
2、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的生发逻辑
从生发逻辑来看,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绝非偶然,是国家政策支持、数字法治建设内需共同推动的结果。而从技术层面来看,是区块链技术秉性契合互联网司法发展的必然结晶。
(一)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的国家背景
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是“区块链+产业”洪流中的一朵浪花,这与我国推动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的背景密不可分。我国区块链产业的创新发展,不仅有政府的顶层设计,而且有相关行业协会及机构对区块链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先行探索。
在国家战略层面,区块链技术已经被视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文简称“《目标纲要》”),将区块链列为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在区块链产业布局方面,将技术创新与行业应用作为重点内容。
我国的区块链标准化工作也在2016年便开始布局。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的指导下,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国内区块链领域的优势企业,于2016年10月成立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论坛下设标准工作组,先后研制并发布了《区块链参考架构》和《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并在团体标准研制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立项工作。2018年,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区块链隐私保护规范》等四大团体标准。国家级区块链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
(二)互联网司法发展的现实需求
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规划最早是由法院倡导与推进的。2017年,全国乃至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开启了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新篇章。这被誉为“司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但何为互联网司法?鉴于其内涵的复杂性,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的世界范围内首部专题介绍互联网司法的白皮书——《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也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有论者总结到,互联网司法至少有三层含义:专指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化的司法”;治理层面的“互联网的司法”以及两者的综合。笔者倾向于技术层面的理解,即互联网技术改造、重塑后的司法模式。除了法院的推动之外,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分别发力,只是称谓不同,更多表述为数字司法或智慧司法。
在数字时代,传统的司法正义正逐步被数字正义所重塑。数字正义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是数字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数字正义是互联网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司法在实现数字正义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局限。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双刃剑性质,能够输出高效、便捷功能的同时,也自带技术性隐患,这主要带来三方面问题:(1)数字技术的自动化隐患问题。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司法自动化,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成本,但这种自动化可能弱化诉讼的对抗性,降低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审查效能,损害个人诉讼权利。(2)“跑”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信息可信性问题。比如,基于人工智能的大数据挖掘技术使司法机关取证能力呈现指数级增长,但这同时也带来涉案信息被技术性编辑或伪造的可能,进而引发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3)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数据安全问题。不同的司法部门、第三方机构之间担心信息被泄露,这会导致数据壁垒现象,并且已经在实践中阻碍了司法大数据的生成。
二是,互联网司法还在成长过程之中,一些传统的司法机制未能及时被更新,尚存在技术短板,不能满足数字时代对司法高效能的追求、对数字化犯罪的有效控制。比如,数字技术大量应用于证据收集,电子数据的数量剧增,证据的种类正逐步从物证时代步入电子证据时代,事实认定机制因之不断遭遇新技术的挑战,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新的司法成本问题。从实践来看,电子数据不断涌入法庭,由于传统的取证、存证往往采取“原件加拷贝”原则,电子数据和相关设备经常处于分离状态,这会降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效力。同时,电子数据的鉴真程序尤为复杂,因为电子数据呈现双载体性,即数据本身与数据的存储介质皆为载体。所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分为三个维度:载体的可靠性、数据自身的同一性与数据信息(内容)的同一性,鉴真内容也因此分为三个维度,由此带来高诉讼成本。
区块链能够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中的信任和安全问题,主要通过共识算法、智能合约、跨链技术等来实现“可信协作”。因此,区块链的四大核心技术(账本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及密码学技术)及其带来的技术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前述隐患,弥补互联网司法的技术性短板。
首先,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性,可以充分实现司法过程的可审计性与可监督性,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问题,增强个人权利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够在技术层面降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成本。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体系需要两个关键支点:增强司法信息的防篡改性,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与可监督性。由于区块链拥有时序数据、可编程、加密与授权的技术特点,因此具有了开放式的特点,这能够从底层解决信任机制问题。申言之,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的对等网络,具有良好的容错性和扩展性,与中心化的数据储存方式不同,信息都会通过点到点的形式分布每个节点,以“全网见证”实现“如实记录”。据此,整个司法过程具有了更充分的透明度,可以缓解自动化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其次,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可以有效保障数据隐私安全,打破数据壁垒,扩展数据的开放性应用。隐私计算是指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的一类信息技术,包含了数据科学、密码学、人工智能等众多技术体系的交叉融合。从技术实现原理上看,隐私计算主要分为密码学和可信硬件两大领域。该技术的核心思想是设计特殊的加密算法与协议,从而支持在加密数据之上直接进行计算,得到所需的计算结果,同时不接触数据明文内容,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目前,虽然云计算带来了低成本、高性能和便捷性等优势,但从安全角度讲,用户还不敢将敏感信息直接放到第三方云上进行处理。如果利用同态加密技术,加密后的数据在第三方服务处理后得到加密结果,这个结果只有用户自身可以解密,整个过程第三方平台无法获知任何有效的数据信息。而区块链技术与同态加密是很好的互补,使用同态加密技术,运行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可以处理密文,而无法获知真实数据,极大地提高了隐私安全性。
再次,区块链智能合约无需耗费中介性的信任成本,进而可以大幅度提升司法效能。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合约,能够自动执行不依赖第三方的双方协议承诺条款,当预定设定后不仅具有不变性和加密安全性,而且具备透明可信、自动执行和强制履约的特点。它可以改变司法机关的协作行为与信息互动方式,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整体协同方式完成数据共享,这不仅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复杂性,而且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跨部门、跨地域司法协作的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
也许正是预判到区块链技术能够弥补传统互联网不足的重要价值,早在2019年最高法院在互联网司法的总体发展规划中便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方向——诉讼模式由线性封闭向集成开放智能转变。转变的重要方式是,各地法院要借助区块链等新技术,逐步将个体分散的司法实践和经验,深度集成整合为开放、共享、智能的综合运用模式。在中共中央2021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区块链的价值进一步被挖掘与认知: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
(三)区块链融入司法的现实有利条件
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除了上述国家政策的支持之外,还有两方面的现实有利条件。其一,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建设,为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奠定了系统架构基础。毕竟,区块链是基于互联网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因此,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离不开互联网司法的基础建设。目前,公检法司各机构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包括警综平台、检察院平台、法院办案平台等,已实现部分公检法司内部业务流程的线上化和电子化。比如在公安系统,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目前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可以实现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从技术层面来看,司法领域强有力的在线办案系统,已然为区块链技术的融入打开了基础架构之门。其二,司法实务部门丰富的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植根土壤来看,我国司法领域对区块链并未持有“技术怀疑主义”的反对立场,相反,秉承拥抱姿态并在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详见下文关于区块链司法场景既有探索的描述)。
3、区块链司法的定义、系统架构与应用场景
(一)区块链司法的内涵与外延
从功能视角来说,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和各类科技手段,都可以创新传统法律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为法治社会治理提供技术支撑。但不同于其他新技术,区块链可以为即将到来的数字社会中的群体信任和行为规范,提供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利用不可篡改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存储数据,利用多方参与认可与验证的共识算法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技术保障隐私与数据安全,利用智能合约来实现法律规则在数字空间的约束力。可以说,区块链技术能够从根本上对现有司法行为和法律流程进行改造升级。据此,从技术内涵的视角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司法场景,都可以称为区块链司法,简称“链上司法”。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中曾给出“司法区块链”的概念,比如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标准:存证平台数据格式规范》,将司法区块链定义为“一种在司法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法务事务处理的模式”。其本质为司法环境下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它关注的重心是区块链的技术问题。其所对应的是金融区块链、医药管理区块链等。
从外延来看,基于区块链不同的技术优势,司法场景也必然呈现多元状态。从适用的主体来看,既有司法机关内部也有跨部门的区块链,前者如法院内部的庭审文件存证验证、电子票据存证验证;后者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局等跨部门的可信协作场景;从适用的司法环节来看,有关乎单一诉讼环节或诉讼机制的,比如法院诉讼文书签收可信操作、诉讼费变更可信操作、网上阅卷可信操作;也有关乎诉讼全流程的,比如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协同链,在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的基础上,案件数据对应的哈希值上链存证,实时校验,办案信息可以实时共享;同时,公检法机关利用区块链可追溯以及数据审计功能实现相互监督。因此,从应用场景的视角来看,区块链司法可定义为:以互联网司法为基础,赋能实时共享、防篡改、可信协作等区块链技术特性而形成的司法模式。
传统的互联网只是实现了信息的获得与交换,但随着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在可信信息基础上实现价值交换则是数字时代之必需。区块链的共享账本、智能合约技术等所构建的独特信任机制,可以实现安全的价值交换。因此,区块链技术赋能传统互联网,使其从信息互联网升级为价值互联网。因此,从技术迭代的视角来看,区块链司法也可以理解为互联网司法的升级版,一种基于区块链网络的司法模式。
(二)区块链司法的技术架构:许可型区块链
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是一个采用分布式一致性算法的数据库。根据参与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应用于公众的公有链,需要授权使用的私有链和联盟链(即许可型区块链)。从基本原理与核心技术来看,公有链的去中心化、参加人的匿名化以及任何人都能参与共识的特点使其极具理想主义,无政府地实现自治化,这与法院的“居中裁判”(尤其是刑事诉讼贯彻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参与人的实名制并且均有诉讼资格要求的司法程序特点相去甚远。而联盟链与私有链这类许可链并非完全去中心,可以限制共识节点的数量以提升系统整体性能,同时开放记录节点与数据访问,能实现最大范围的跨机构、跨行业的数据和业务的协作。因此,许可链与司法场景契合度更高。而联盟链应用前景更广阔,其重在提升并拥有治理能力,强调管理和监管。联盟链的核心是可控和无币,是未来区块链的应用趋势,更是当前阶段我国支持区块链发展的重点方向。对于区块链而言,让价值流通起来才是其真正的使命,而联盟链是当下最适合将技术和业务结合起来的形态,其目标与价值取向是,打造真实供应链以保证数据的透明,打造实时供应链以做到高效响应,具有司法落地的可行性。与之相比,私有链场景要少很多,可以适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工作,比如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审查工作。
综上,从价值追求与技术特征的契合度来看,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主要适用许可链型的联盟链、私有链以及混合链,不宜直接适用公有链技术。在技术实现方面,根据不同场景侧重适用不同的核心技术。
(三)区块链司法场景的既有探索
目前,区块链司法的场景已经呈现“星星点火”之势。从具体的司法应用来看,可以细分为司法存证、智慧法院与公检法司办案协同机制三类。
1.司法存证
根据《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的界定,区块链司法存证是指,以无利害关系的技术作为第三方身份(技术和算法充当虚拟第三方),将需要存证的电子数据以交易的形式记录下来,打上时间戳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存证的过程。2018年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同时,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上线了全国首个基于联盟链的电子证据平台。这也是司法系统在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内最前沿的探索。发展至今,“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应用模式已在全国多地的法院、公证处、仲裁等机构落地应用,形成“区块链+公证、仲裁、鉴定、社区矫正、电子合同”等应用方向。目前,国内已有约30家司法机构落地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
2.智慧法院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016年,智慧法院建设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区块链技术与在线诉讼、案件管理与执行相结合,赋能法院工作。2019年5月,长三角四地法院引入区块链技术,全国首次实现起诉、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审判、执行、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的实时上链。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庭审文件存证验证、电子票据存证验证、文书签收可信操作、诉讼费变更可信操作、网上阅卷可信操作5类试点场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探索两个区块链场景:电子送达全流程可信管理与执行敏感操作可信管控。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探索增强诉前调解协议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司法链智能合约”。
3.公检法司办案协同机制
2018年5月,中央政法委在苏州召开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快探索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要求。之后,各地纷纷展开调研、试点,尤其以刑事案件领域的探索最为普遍,因为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到刑罚执行,整个司法程序需要多机构之间交互运转。目前,虽然公检法司机关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也部分地实现内部业务流程的线上化和电子化,但是,各机构之间的业务系统仍未搭建及时互通的通道,无法实现多方可信连接。鉴此,有的地方探索区块链协作平台,比如山西省探索搭建省级公检法司的联盟链,覆盖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旨在实现司法部门的全流程在线协作、在线高效换押与智能合约办案流程规范检查,解决共享难、信任难、协同难的问题。
(四)区块链司法场景的未来展望
根据适用的案件类型,区块链司法场景可以细分为区块链民事、行政与刑事司法三类模式。目前,与民事司法领域的如火如荼、行政执法领域的星星之火态势相比,区块链融入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显得“门前冷落”,与数字时代的需求不相匹配。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区块链司法场景不该止步于此。早在2017年,麦肯锡公司就向美国联邦保险咨询委员会提交过一份区块链技术报告,报告把2009年至2016年称为“黑暗时代”,其间所有区块链解决方案都基于比特币。这可以称为区块链1.0时代,即以数字货币为主导。从2016年开始,区块链迈入2.0时代,可编程化的智能合约为上层应用开发提供底层技术,使得区块链为更多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正在跨入区块链3.0时代。3.0时代是指价值互联网通过区块链技术来提供支撑。当下,虽然区块链还没有像TCP/IP协议一样成为互联网的标准底层协议,但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基本结构的互联网技术在不断走向成熟,区块链互联网即区块链化的全新互联网,在不远的将来会悄然而至。那么,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区块链刑事司法未来应该有更广泛的场景。
笔者认为,区块链的技术特色是可被验证、防篡改性、分布式和同步性。能切合这四个特色的应用,都可以思考通过区块链来实现。更为关键的是,区块链的技术秉性与刑事司法程序追求数字正义的价值诉求不谋而合,这奠定了两者相融的价值与技术基础。比如,在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程序更加重视证据真实性的查明与司法过程的透明性、可监督性。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围绕证据真实性设计了大量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就后者而言,围绕司法过程的透明问题,不仅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包括审判公开原则在内的系列机制,而且实践中也不断探索程序透明的制度,比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的公开听证制度;围绕司法监督问题,既有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比如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又有检察院的全程监督机制。从这两个视角来看,证据真实性的追求与区块链技术特色的可被验证、防篡改性所形成的“可信性功能”相契合;司法过程的透明性、可监督性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和同步性所具有的“监督功能”相契合。
由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搭建很多应用场景。首先,进一步探索刑事司法办案协同链。这从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跨部门的司法协同链,具体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第三方等的协同链。比如,为了有效地促进行政执法和侦查的衔接,搭建反洗钱预警与执法协作链。二是司法系统内部的协同链,这又可细分为刑事案件诉讼全流程区块链与针对特定问题的专门协同链。前者如,山西省探索的公检法司办案协同链,但是它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利用智能合约与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共享与协同;后者如,法院、检察院与监狱系统的减刑、假释程序链。
其次,探索以司法机关为发起节点的区块链司法模式。以司法主体为发起方,区块链司法可以分为“区块链+审判”“区块链+检察”“区块链+侦查”。我国未来亟需探索搭建“区块链+检察”“区块链+侦查”平台,为公检法的协同办案充实力量。从“区块链+检察”视角来看,重点从法律监督与检察工作区域合作两个场景入手。比如,针对网络犯罪案件,搭建检察院的捕、诉、监、防一体链,这可实现2020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所要求的目标: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从“区块链+侦查”的视角来看,其主要解决如何通过区块链技术提升侦查效能,同时确保数据安全与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前者比如,搭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匿名犯罪的预警侦查平台,鉴于实践中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诈骗、传销、网赌、涉恐、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手段也愈加隐蔽,因此,通过“海量地址+精准的算法模型+便捷的区块链”一键取证,通过一个涉案地址就可以分析出完整的资金流向,定位涉嫌犯罪嫌疑人身份;后者比如,搭建反诈区块链,目前很多公安机关已经搭建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预警系统,形成反电信诈骗“全民皆兵”机制,在此基础上融入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形成反诈区块链平台,节点包括公安机关、金融支付机构、数据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区块链与隐私计算各有分工,区块链技术侧重构建可信协作网络,数据使用均由区块链鉴权,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控。隐私计算技术侧重数据共享计算环节中的数据隐私保护,即在原始数据不出域与归集的情况下,多节点之间实现数据共享,这种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式,充分保护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消除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
4、区块链司法面临的挑战
我们在对区块链司法抱有高期待的同时,也需冷静了解其间的制约因素。目前的制约因素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区块链的技术风险,包括由此带来的司法负向功能以及自身的合法合规问题;二是司法内部因素,即现行司法系统在容纳、衔接区块链技术方面的不足;三是司法之外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误区与盲区。因为区块链属于小众知识,大部分的公众目前仍将区块链技术等同于虚拟货币。另外,区块链是实质意义的“刀刃向内”的监督技术,司法实务部门能否有足够的勇气接受该技术也有待观察。下文重点解析前两个制约因素。
(一)区块链自身技术风险可能带来的司法负向功能
《目标纲要》指出,如何推动智能合约、共识算法、加密算法、分布式系统等区块链技术创新是关键,同时,性能、安全性、分布式三方面因素的平衡难题有待解决。再结合目前的区块链技术状况,其赋能司法系统的同时,可能带来三方面的负向功能:
一是,区块链技术增加司法成本的风险。事实上,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应用,都面临着开发、部署、运维、互通和监管成本。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分布式记账所带来的存储高成本以及操作的复杂性,便可能增加司法成本并加重控辩双方的诉讼负担。因此,区块链的应用发布方和使用方必须通过技术解决方案,不仅要在整体上减少区块链在部署、运维、应用、开发方面的投入,而且要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比如提升区块链的司法易用性,这是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并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国的佛蒙特州在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司法领域时便受此困扰。虽然时任的州长于2015年6月13日签署了一项与促进经济发展有关的第51号法案,其中有一节题为“研究和报告:区块链技术”。这曾一度让科技界兴奋不已,但是,2016年11月15日的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却给出相反的结论:“无论是搭建私有链、公有链还是国家运营的区块链,带来的可能利益不大,却需要支付高昂成本,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开展政府业务方面的价值将是有限的。”该报告对当时意欲大展身手的科技界而言无异于当头一棒。
二是,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风险。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技术性错误等原因,会带来区块链数据真实性受损的风险。如果参与节点希望将一段数据添加到分类账中,只要符合技术要求,系统就会接受该数据。因此,区块链并非能够自动防止数据的不准确,而是必须辅以外部机制以确保其准确性。另外,技术性错误难以完全避免。比如有人指出,尽管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普遍的弹性或容错性,但技术性错误并非完全不可能,而且也发生过实例。技术性错误主要是因为两方面因素:维护不善或程序代码不完善;缺乏谨慎。这都可能导致数据输入过程中发生错误,不准确的数据被添加到分类账中。如此一来,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系统,因为其安全性能的有限性,数据信息上链后的安全隐患会影响区块链司法的适用前景。
三是,错误案件信息被自动执行的风险。这主要体现于智能合约之中。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环境中,根据协议共识,自动谈判、履行、执行的区块链应用技术。其特点是自动执行性,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推行首个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用于打造网络行为“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闭环。其风险在于,如果智能合约触发条件出现错误与失误,比如将其应用于电子卷宗建设中,一旦失误写入了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内容,系统仍然会执行。
(二)司法区块链技术面临的合法合规挑战
《目标纲要》将区块链产业的监管机制列为三大重点之一。那么,为什么需要监管区块链?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的区块链产业由商业公司负责运营,逐利性可能引发区块链技术的粗糙、虚假甚至带来运营中的腐败。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各种依靠“招摇撞骗”的“区块链”企业,2020年就逐渐进入监管机构以及警方的视野。而金融、政务区块链领域也存在缺乏核心技术的虚假区块链现象。
目前来看,区块链技术在法院领域的应用规范环境较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了《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指导规范全国法院数据上链。这可以从源头上、宏观上防止虚假区块链,但从细节观察仍有合规完善的空间,比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节点”“技术支持”等尚未进行明确定义。这可能导致各地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技术标准和存证规则的不统一,进而造成区域间的差异。更紧要的是,区块链技术标准规范在侦查与检察领域尚为空白。因此,我国司法机关亟待开启司法区块链的合法合规机制建设。
(三)现行司法系统衔接区块链技术的抵牾与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司法系统可谓传统司法(也可称为线下司法)与线上互联网司法的混用模式。民事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诉讼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司法,包括移动微法院;虽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也在探索线上移送案卷材料与辅助的智能审判,但处理案件的主要功能仍为线下实现。在此背景下,区块链技术的融入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这也折射出现行司法系统在容纳、衔接区块链技术方面的不足。
首先,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冲击了传统的正当程序理念。从技术演进的视角来看,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天然地与数字货币、金融领域属于近亲,就目前的司法理念与制度架构而言,司法在容纳、衔接区块链技术方面尚存在先天不足。因为,区块链技术的植入会对正当程序理念、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带来冲击,甚至重塑效应。以刑事诉讼为例,传统的正当程序理念因为区块链技术的融入而显得有些“陈旧”。陈瑞华教授比较早地系统探讨了司法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理论,比如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程序的公正性)、外在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与保障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三个维度。由此拓展开来,刑事司法正当程序可以从上述三个标准来综合判断。在现代科学技术大举入侵司法系统之前,该综合衡量标准无疑十分有效,为制度的优劣评判乃至改革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尺度。但在作为新工具理性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系统之后,正当程序的内涵与评价体系便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刑事司法以司法主体的接触为表征,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司法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为主要推动力,直接言词是基础性原则乃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接触式司法”。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传统司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核实程序,法院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场基于严格事实查明顺序、无外在技术预测与自动化推动的裁判程序。典型的实例是,充满技术不确定性的测谎结论在我国只能作为办案参考而不能作为证据,由此可以称之为“非自动化司法”。而互联网司法却可能颠覆上述程序特征。首先,司法主体以互联网技术为对话媒介,以非接触为主要特点。其次,由于大量的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司法辅助工具,从智慧审判、法律服务、案件管理到案件执行可以实现全覆盖,司法程序的运行充满了“自动化色彩”,基于大数据的各种算法(Algorithm)成为重要的推动力。由此,司法程序呈现“非接触式、自动化”的特点。其间,预测算法不断融入诉讼程序乃不争的事实。有论者指出,大数据的预测算法有潜力彻底改变刑事司法系统,比如,他们可以对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作出更准确的决定,从而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平性。在事实认定方面,预测算法让某些证据具备了真实有效性的假定功能,互联网司法因此又增加另外一个特性——预测性。在互联网司法的基础上融入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区块链司法,除了共享既有的非接触式、自动化与预测性的特点之外,又增加“安全可信性、分布式数据存储、数据一致性”等特性。如此一来,整个刑事司法生态将随之改变。那么,如何保障司法系统在自动化时代、数字时代的正当性?由此看来,需要补强甚至重塑正当程序理论。
其次,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系统将引发诉讼结构的变迁。区块链技术平台以模块化架构为基础,提供高度的机密性、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关系革命的区块链与司法机制融合,将重塑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改变传统的诉讼结构。以结构最复杂的刑事诉讼为例,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可能因为区块链的加入而引发变革。出于司法权的制约、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科学的事实发现机制之需求,分别负责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三者之间的关系,被设计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等腰或等边三角结构。但从职能分工的视角来看,他们更像流水线上的三部门,以至于在实践中经常呈现以配合为主的流水作业样态而备受学界批评。但从技术视角来看,公检法三机关的确存在大量跨机构可信协作场景,天然地适用于区块链技术。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协作至少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数据化程度低,难以对执法合规性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与统计;二是缺乏对历史案件数据和历史流程数据的统一存储和管理,难以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导致数据中潜藏的价值被无故浪费。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公检法协作联盟链平台被实务部门尝试推广。区块链技术融入之后,将形成“技术监管下的协同”关系,在“节能增效”的目标追求下,这种协同价值将进一步被挖掘与推广,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关系可能进一步失衡。同时,在区块链环境中,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很容易形成“技术迷信”下的可信关系,控辩之间的对抗将因技术信赖而被弱化。这样,在双重背景之下如何保护被追诉人程序权益的旧题又有了新的内涵与意义。
再次,证据法体系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融入准备不足。包括区块链在内的前沿信息技术离不开各种算法,它们融入司法不仅会形成一种自动化决策,更是让算法融入证据本体并可能引发证据规则的变革。比如,区块链保证数据安全、不可篡改以及透明性的关键技术之一就是共识算法。共识算法是区块链节点保证数据一致、准确的基础,现有主流共识算法包括工作量证明(PoW)、权益证明(PoS)、瑞波共识协议(RCP)等。这会影响证据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证据是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的统一体。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的载体更加复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内部载体与外部载体之分。以电子数据为例,外部载体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内部载体则是作为电子证据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表现为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以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融入算法模型为标准,可以分为基于算法模型的证据(简称算法证据)与无涉算法模型的证据(简称非算法证据)。基于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电子数据即为算法证据。
可以说,传统的证据法体系主要围绕非算法证据展开,并构建了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规则体系。现在看来,其中的诸多规则并不适用于算法证据,比如真实性规则,算法证据更加依赖来源的可信度,其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将从围绕自然人的感官与记忆等因素、物品的外在物理因素转向围绕技术的科学性因素,主要审查前端设计、输入和操作协议的可信性与科学性。相应地,审前证据开示规则、弹劾证据规则与法庭认证规则皆有不同。以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为例,其真实性效力由传统的公证背书转向技术自证,这必然带来链上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质证内容的变化,区块链数据的生成机制、存储过程以及区块链技术的科学性、可信性等都成为法院查明链上信息真实性与否的内容。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法规则体系,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融入显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虽然《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确立了“技术核验+推定规则”的鉴真法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问题是,法院如何展开技术核验?以及什么样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效力?这都关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标准。因此,未来的证据法需要围绕区块链技术标准构建补强规则与质证规则。
另外,区块链技术会对司法责任制产生影响。有论者指出,区块链技术有可能模糊传统的责任划分并转移风险。其中的重点问题是错案中的平台责任。作为平台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如果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而引发错案,那么,如何认定平台责任以及承担什么形式的责任?目前,缺乏相应的判断原则与标准。
5、区块链司法正义的体系化准备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数据库,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信任与协作。据此,区块链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可以概括为分布式正义、可信协作的正义,简称链上正义。而实现链上正义实属不易,必须充分应对区块链司法所面临的挑战,需要从技术到法律程序规则作出体系化的准备。前者主要包括操作的易用性、数据信息的可信性与安全性;后者主要体现为权利与权力平衡原则,具体包括链上节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保障;链上司法机关权力的有效约束,具体的努力方向如下:
(一)基础准备:培育区块链思维并培养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复合型人才
区块链思维培育极为重要,有论者指出,区块链运用于司法领域,无疑具有十分光明的前景,但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取决于技术本身在社会治理和经济活动中的普及程度。从实践来看,如何让司法机关达成区块链的价值共识乃目前的工作重心。另外,培养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复合型人才也亟待推进。目前,我国新兴产业人才缺口较大,比如截止2020年,我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如区块链、机器人和新材料成为人才缺口最大的几个专业。作为新兴行业领域,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建设,如果没有人才的支撑和推动,区块链产业发展进程将受到极大地约束。区块链本身即为一门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应用,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由网络服务、数据存储、权限管理、安全机制、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模块共同组成。再注入法律因素才能成为区块链法治人才。在此语境下,研究符合我国司法发展实际的区块链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体系乃当下的重要任务。
(二)技术准备: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策略、发展逻辑与研发重点
在发展策略方面,我国主要开展许可型区块链的技术创新,同时,基于数字时代的法治要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布者与使用者必须主动接受合规审查与技术监管。在发展逻辑方面,根据技术成熟度的高低渐次应用到司法领域,比如,将数据存证、数据共享技术融入司法领域作为起点。虽然就不同的司法应用场景而言,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存在些许差异,但如何保障区块链数据的可信性与运行的低成本则是司法区块链共通的研发重点。
司法机关在确保数据可信性方面主要应当解决一致性问题。一致性在分布式系统领域是指对于多个服务节点,给定一系列操作,在约定协议的保障下,使得它们对处理结果达成“某种程度”的协同。集群系统要实现一致性并非易事,因为不同节点可能处于不同的状态,不同时刻收到不同的请求,而且随时可能有节点出现故障。目前来看,要实现绝对理想的严格一致性代价很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的不同,选择不同强度的一致性,包括强一致性与弱一致性。
在降低运行成本方面,司法机关要结合司法规律、诉讼规则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制定可行方案,核心是如何提高技术平台适用的便捷性,具体而言:(1)通过区块链“端点衔接”与“可插拔技术”提高司法实操性。“端点衔接”即智能终端设备(比如移动端或者物联网设备)与链上节点直接安全连接,建立完整的区块链程序,实现区块链的全链路保全。同时,建立可插拔全链账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取证、存证环节,比如侦查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记录于区块链,即将区块链技术直接应用于侦查人员的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再通过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技术形成并存储于云平台。(2)运用节点配置技术缓解数据冗余问题。比如,在司法存证链上,侦查机关作为全节点,同步全量区块链数据,而其他机构作为轻节点只同步区块头数据,无需存储全量的交易列表等信息。(3)通过跨链技术实现司法实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无缝对接,解决区块链互操作难的问题,降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成本。(4)链上数据轻量化。为了提高区块链的运转效率,可以压缩链上数据,比如限于案号、当事人信息及相关证据等文件的哈希值。
(三)技术与法律的融合准备: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合规路径
如何实现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合规运行?即如何对司法区块链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与有效监管?这需要在制定区块链技术标准、测评体系与安全规范的过程中融入法律要素,实现法治之下的代码之治,形成实质意义的“技术+司法”的复合型标准体系。具体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在技术标准中融入法律要素,通过融合性标准实现“事先或静态的合法合规”。具体方案是,根据司法程序与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的要求,打造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实现全流程的合法合规。目前,司法区块链的技术标准与新基建标准相对滞后,甚至是匮乏。虽然我国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到通知与公告对区块链的适用作了约束性规定,但并未触及技术标准。从流程上看,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十分广泛,包括取证、存证技术及其过程的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标准与要求。有鉴于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应当牵头组建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委员会,司法实务部门或理论界专家参与其中,抓紧完善关于司法区块链的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二是,在测评体系建设中融入法律要素,实现“事后或动态的合法合规”。从司法公正的视角来看,监管的重点是确保技术中立与平台中立。目前,司法区块链技术的测评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测评体系标准建设与网信办的备案制度等,而相关的标准与制度建设需要区块链行业与监管机构的对话与协同推进,这是保证区块链服务供应商遵守标准、实现合规的有效路径。
(四)司法准备:重塑司法正当程序
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对传统司法正义理念产生了冲击,那么,如何重塑司法正当程序以满足司法新业态下的权力与权利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体系的充分性等恒久弥新的诉求?这需要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系统地设计区块链司法原则。目前,一个可行且实用的努力方向是,从外在评判视角与标准内涵两个方面扩容正当程序的价值标准。这可以通过技术性正当原则(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重塑自动化司法决策领域的相关程序与证据规则,从理念、原则到具体制度实现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衔接,避免冲突与不自洽。首先,在技术本源上增强透明度,比如区块链供应商应该向公众发布系统的源代码。其次,提升技术的权威性与可信性,司法机关应探索允许公众参与自动决策系统建设的方式,比如建立信息技术审查委员会,为利益攸关方和广大公众提供对系统设计和测试发表意见的机会。第三,司法机关应当在适用区块链技术时,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甚至给予抗辩权与异议权,比如区块链技术适用于非羁押强制措施,应当告知被追诉人。最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刑事诉讼为例,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区块链技术特点,以控辩平等为出发点,重点保障被追诉人的质证权,对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予以革新,比如,鉴于区块链技术有效应用属于基础事实,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有效应用的审查方法。
(五)落地策略准备:区块链司法的路径选择
从司法建设的视角来看,推进区块链司法在我国的落地与发展需要秉承两个思维:一是协同发展的思维。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常态化机制,打破数据孤岛、价值深井,推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必须在司法机关主导、社会协同、多方参与的协同发展思维之下,区块链司法才能良性发展。二是“技术审慎主义”。司法机关应当摆脱技术怀疑主义与技术至上主义两个极端,采用技术审慎主义路径。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衔接,在证据资格、权利保障、数据安全方面也有特殊要求,目前的在线诉讼推进方面便秉承审慎稳妥推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