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海建:“公车上书”考证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19 次 更新时间:2022-11-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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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 (进入专栏)  

一 问题的提出

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公车上书”,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所有的近代史著作对此都有大体相同的描述,并赋予了许多意义。


然而,各种论著对于“公车上书”的描述,所使用的最基本的史料是康有为的《我史》。其记述为: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梁启超)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动],各直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衣冠塞途,围其长官之车。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时以士气可用,乃合十八省举人于松筠庵会议,与名者千二百余人,以一昼二夜草万言书,请拒和、迁都、变法三者。卓如、孺博(麦孟华)书之,并日缮写,(京师无点石者,无自传观,否则尚不止一千二百人也。)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先是公车联章,孙毓汶已忌之,至此千余人之大举,尤为国朝所无。闽人编修黄□曾者,孙之心腹也,初六七日连日大集,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孙毓汶犹虑挠其谋,即先迫皇上用宝,令北洋大臣王文韶诬奏海啸,垒械弃毁,北洋无以为备。孙毓汶与李联英内外恐吓,是日翁常熟(翁同龢)入朝房,犹力争勿用宝,电日相伊藤博文请展期五日。孙谓:“若尔,日人必破京师,吾辈皆有身家,实不敢也。”常熟厉声责之曰:“我亦岂不知爱身家,其如国事何?”孙知不能强,乃使李联英请之太后,迫令皇上画押,于是大事去矣。(1)


另外还有一些史料,但引用并不如此篇那么普遍。从康有为以上的说法来看,已经是相当地完整。其对整个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结局的描写,栩栩如生,兼之本人即为当事人,后人喜爱引用他的说法,并信之为确论,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早对康有为的说法提出质疑的是黄彰健。他于1970年出版《戊戌变法史研究》,其中《康有为〈戊戌奏稿〉辨伪,并论今传康戊戌以前各次上书是否与当时递呈原件内容相合》一文,以相当大的篇幅论及此事。他运用《公车上书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认为康有为原定是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七日(1895年5月1日)至初九日“大集”,四月初十日至都察院上书,由于条约已于初八日被批准,所以上书一事“议竟中寝”;他引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闻尘偶记》,认定当时并无阻挠上书的行动;他还提出了两点质疑:其一,“公车上书”的内容,签名者是否都看过,有无假借他人名义的情事?其二,松筠庵的谏草堂能否容下一千二百人?(2)


孔祥吉于1988年发表《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与黄彰健的结论大体一致。该书第二章第二节专论“公车上书”。他引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证明了当时并无阻碍上书的政治背景,官员举子上书的途径十分通畅。他还认定康有为所称的“闽人编修黄□曾”即是翰林院编修黄曾源。(3)


汪叔子、王凡于1987年、1990年发表《康有为领导“公车上书”说辨伪》、《〈公车上书记〉刊销真相》两文,辩驳更为深入。(4)他们提出了康有为所称上书的人数是不确切的,康有为及其党人前后有着不同的说法,渐次增加。康有为及其党人对上书过程的许多细节进行了修改,如集会的时间,改“知单”为签名,改“拒递”为“拒收”。他们还指出,《公车上书记》是康党为了自我宣传而刊行的印本,其销售数量“数万部”,是一个不可靠的数字。


从考证的意义上来评判,黄彰健、孔祥吉、汪叔子、王凡诸先生的论著,材料完备,已是基本驳回了康有为的说法。但是,他们的研究并未得到学术界的广泛采用。(5)此期出版的相关论著,大多继续沿用前引康有为的说法,并在某些方面更加放大了“公车上书”的意义。


如果说,黄、孔、汪、王诸先生的论著,有着印量、图书馆收藏等问题的话,学人们多有不便而未细查,那么,姜鸣于1996年发表的《被调整的目光》,是一部甚有影响的历史散文集。其中的一篇为《莫谈时事逞英雄:康有为“公车上书”的真相》,指出当时反对和约的,主要是官员,而举人们的上书也未受到阻碍;而康有为写此上书的目的,很可能一开始就准备在上海发表,由此而制造一个大骗局。(6)姜鸣的看法被许多普通人接受,然其历史散文的写法却不为历史学界所采信。


1999年7月,《光明日报·读书周刊》根据姜鸣的文章,发表《真有一次“公车上书”吗》,引起了众多议论。汤志钧应该刊的邀请,专门写了反驳文章《“公车上书”答客问》。他引用了《汪康年师友书札》、天津《直报》等材料,认为当时确有“公车上书”之事。


1999年姜、汤两先生之间的交锋,应当说引起了很多的关注,然双方都没有展开进一步的研究。2001年,汤志钧决定出版《戊戌变法史(修订本)》,其在“增订题记”中称言:“更有人说‘公车上书’是‘一场大骗局’,使我感到不能再把增订好的《戊戌变法史》不以‘示人’了,从而重加检查,送交出版。”该书对于“公车上书”,继续沿用其初版本的意见:


康有为这一次上书,都察院以清政府已在“马关条约”上签字,无法挽回,拒绝接受。(7)


与此同时,姜鸣也再版旧作,坚持自己的看法。(8)


2001年,蔡乐苏、张勇、王宪明出版《戊戌变法史述论稿》,属近期戊戌变法史研究的重大成果。该书在“公车上书”的描述上,依旧使用了康有为的说法。(9)同年,刘高出版《北京戊戌变法史》,并不完全采用康有为的说法,只是称“在主和派的干扰下夭折了”。(10)由此,欧阳跃峰于2002年再发短论《“公车上书”:康、梁编造的历史神话》,其基本要点可参见汪、孔诸先生之说,并增加了他本人的分析。(11)尽管欧阳跃峰使用了炫目的“神话”一词,但似乎并没有引来较多目光。


以上对先前研究的描述,旨在说明:黄彰健、孔祥吉、汪叔子、王凡、姜鸣、欧阳跃峰诸先生分别于70年代、80年代、90年代乃至最近,对康有为的说法先后予以反驳,虽然也引起了一些关注,但似未被普遍接受。姜鸣的文章由于其文体生动、立论险峻,还引起了反驳;黄、孔、汪、王诸先生的情况好像要更惨一些,几乎是不闻回声。我个人是同意黄、孔、汪、王、姜、欧阳诸先生的观点的,也奇怪他们的论点为何如此“曲高和寡”。我对此再三思索,私自得出的结论为:第一,诸位研究先进的论点,从考证的角度来看,已是完成,但从史料的角度来看,还绝非完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与其他结论并存的,并无唯一性的特点。第二,黄彰健、孔祥吉只是在其大作中旁论及此,并非专论。汪叔子、王凡的论文甚为用功用力,并能运用《申报》广告等新史料,但仍透出一分意气;虽在许多分析上开了很好的头,似未最终完成。姜鸣的散文虽是精心耕作,但议论过重,材料也没有注明出处。欧阳跃峰的短论仅有论点的声扬,未有新史料的铺张。第三,诸位先进的观点虽相近相同,但他们似乎只是个人的单挑独斗,并没有运用学术史的方法进行串联,以能显示其共同的关注。第四,“公车上书”是针对高层决策的政治活动,诸位先进没有进入到当时的决策中心,来反观康有为等人的活动,这使得他们的思路是顺着康有为走,而没有完全跳出康的窠臼,其研究也只是平面的,没有参照物。尽管人们可以指责当今的学人们写书为文多不细查细核已刊论著,只是一味地传抄,但正因为学界此病,使我对诸位研究先进有以上吹毛求疵之指责。也因为如此,我以为,在“公车上书”的命题下似还有继续前行的空间,特作此补证,以为续貂之狗尾。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叙述的完整性,使读者在阅读时不至于过多地中断,有些研究先进已经用过的材料,我还须再度引用,但会注明最先引用者;有些研究先进说过的论点,我还需继续展开,但也会说明最初的发明者。这么做当然也是为了可以更方便地显示从黄彰健开始至今四十多年的学术研究史。


二 档案文献的再次检视

黄彰健、孔祥吉、汪叔子、王凡、姜鸣、欧阳跃峰诸先生的论述中,最重要的论点是当时都察院并无阻碍举人上书的举动。他们使用的方法可谓雄辩,即指出当时许多人上奏反对和约,都察院也代奏了许多应试举人的条陈。孔祥吉的论著引用了军机处《随手档》,汪叔子、王凡的论文也提及“俱有故宫档案可稽”。为了验证他们的说法,我将相关的档案文献再次检视了一遍。


李鸿章于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1895年3月19日)到达日本马关后,反对议和的奏折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以下根据军机处《随手档》、《早事档》、《上谕档》、《电报档》、《洋务档》、《收电》、《交发档》、《宫中电报电旨》,将此一时期与议和、条约相关的上奏、代奏及电奏的情况,以收到时间为序,逐日地予以说明:


二月二十七日(3月23日),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李鸿章父子在日拥有资本、条约请交王、大臣等公议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二月二十九日(3月25日),署理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闻倭要挟太甚请英俄相助”。(12)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初一日(3月26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奏“和约难成请速定大计以抒天下之愤折”、“破除成见共习武事一年必有成效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初五日(3月30日),国子监司业瑞洵奏“敌情贪狡亟宜妥筹战守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二日(4月6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奏“倭专攻台请饬使臣据理争论折”、“倭人条款不可轻许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四日(4月8日),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炘奏“台湾必不可弃请电饬全权大臣折”,另有三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七日(4月11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冯煦条陈时务折”、(13)“编修冯煦条陈可虑事务片”。二十七日呈慈禧太后。(14)


三月二十日(4月14日),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和议给予土地不可行”。(15)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一日(4月15日),翰林院代奏“编修丁立钧、华辉、沈曾桐、黄绍第、检讨阎志廉条陈”;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奏“倭人要款太甚万难允许折”,另有三片。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二日(4月16日),钦差大臣两江总督刘坤一电“和约后患不堪战而不胜尚可撑持”。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吏科给事中褚成博奏“割地议和倭索过巨折”,另有一片;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和约要挟已甚请回宸断折”。褚、王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次日发下。


三月二十三日(4月17日),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倭虏要挟请饬李鸿章回京专筹战备折”。当日呈慈禧太后,次日发下。


三月二十四日(4月18日),山东巡抚李秉衡电“断不允割地请决意主战”;署理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工部主事统领全台义勇邱逢甲誓死守御台湾呈”。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五日(4月19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侍讲学士秦绶章、四品衔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右庶子陈兆文奏“倭人要挟过甚请饬更正缓议折”(此四人皆是日讲起居注官)。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七日(4月21日),署理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和约后患不堪请令王、大臣会议补救并速向英、俄、德诸国订立密约”。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八日(4月22日),福州将军庆裕、闽浙总督边宝泉电“请速罢和议交各国驻京公使秉公剖断”。当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九日(4月23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等条陈”(有翰林院编修、修撰、检讨、庶吉士共83人)、“编修张鸿翊条陈”、“张鸿翊谨拟御寇急需片”;南书房行走陆润庠、吴树梅、陆宝忠、张百熙奏“请宣示和议条款折”;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奏“和议未可轻允请饬廷臣集议折”;上书房行走张仁黻、曹鸿勋、高赓恩奏“和议要挟难堪请饬廷臣会议折”;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奏“汉奸把持和约要挟太甚切勿遽允折”、“和议难成请筹战事片”;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事势危迫亟宜改图折”、“闻西使请勿准和约片”;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侒奏“请勿轻议割地折”,以上折片用封套存堂,次日发下,送恭亲王,恭亲王送回后于四月初一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三月三十日(4月24日),山东巡抚李秉衡奏“和议条款尚须斟酌折”;郡王衔贝勒、领侍卫内大臣载濂、贝勒载澍、载润、贝勒衔贝子奕谟、溥伦、镇国公载泽、辅国公溥侗奏“条约难行请饬廷臣会议折”;给事中余联沅等奏“新约悖谬请从速改订折”、“请重赏杀贼片”,(16)以上折片当日送恭亲王,恭亲王送回后于四月初一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一日(4月25日),帮办军务四川提督宋庆电“兵非久练不足深恃”。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条陈”(有内阁侍读、中书共155人);翰林院代奏“编修吕佩芬、吴同甲条陈”;户部右侍郎陈学棻奏“和约已成请谕示中外折”;日讲起居注官翰林院侍读学士冯文蔚、翰林院侍讲樊恭煦奏“和约要挟太甚万难曲从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请力黜和议折”、“敬恳圣明独断片”,以上电报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发下。


四月初二日(4月26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和约万分无理请乞援强国”;河南巡抚刘树堂电“和议要求过甚只可出战”,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理藩院右侍郎宗室会章奏“和议将成请饬廷臣会议折”、“请旨询问诸将战事有无把握片”;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请宣示和议以释众疑折”;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奏“请更改草约折”、“请约英、法诸国援助片”,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三日(4月27日),署理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电“和约万难允从请皇上皇太后西幸西安”;广东巡抚马丕瑶电“和约难允请联泰西”,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督办军务处代奏“詹事府左赞善贻谷等沥陈和倭利害条陈”(共有官员26人、举人27人);翰林院代奏“编修王荣商请勿和力战条陈”、“编修杨天霖请暂缓批准和约条陈”、“编修黄曾源请权利害以维全局条陈”;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奏“和约难就战事尤当预防折”、“李瀚章、刘秉璋应早交卸片”、“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片”;(17)浙江道监察御史易俊奏“条约必不可允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初九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四日(4月28日),江西巡抚德馨电“倭事密商英俄借兵襄助”,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镇国公载泽奏“和约难行并请召见折”;辅国公溥侗奏“敬陈听言之要折”;(18)国子监代奏“学正学录刘钜请必派重臣另议条约条陈”、“南北学肄业生曾炳熿等请罢和议条陈”(共有肄业生25人);国子监祭酒萨廉、陆润庠、司业瑞洵、多欢、吴树梅奏“使臣昏耄误受敌欺恳请宸断折”,另有一片;都察院代奏“吏部主事鲍心增等陈逆臣李经方叛父卖国请乾纲速断条陈”(有吏、礼、兵、刑、工部司官12人)、“工部主事喻兆蕃、内阁中书杨锐、刑部主事吴思让、吏部主事洪嘉与、户部主事吕道象为烛奸防患条陈”、“台湾京官户部主事叶题雁、翰林院庶吉士李清琦、台湾安平县举人汪春源、嘉义县举人罗秀惠、淡水县举人黄宗鼎为弃地畀敌泣呈效死条陈”,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五日(4月29日),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奏“和议有可成之机设法维持折”,另有一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六日(4月30日),广西巡抚张联桂电“要盟难许坚持定见以战布告天下”,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总理衙门代奏“章京舒文等条陈”;(19)翰林院代奏“编修杨天霖条陈”、“编修黎荣翰等条陈”(有翰林院编修、检讨共11人);都察院代奏“文俊铎等湖南举人、生员条陈”(57人)、“谭绍裳等湖南举人条陈”(21人)、“春生等奉天举人、生员条陈”(20人)、“林朝圻等四川举人条陈”(11人)、“梁启超等广东举人条陈”(80人)、“任锡纯等湖南、江西举人条陈”(43人)、“江苏教职顾敦彝等条陈”(有江苏、山东、湖北、江西教职、举人共14人);内阁侍读学士贵贤奏“和议贻害无穷须集议挽回折”;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请饬臣工会议以全和局折”、“和约有违公法之语入会议旨内片”;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奏“和议要挟不堪请力辟邪说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二十二日发下。


四月初七日(5月1日),署理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请速与英、德、俄商办襄助”;福州将军庆裕、闽浙总督边宝泉电“辽东台湾万不可弃”,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山东巡抚李秉衡奏“和议要挟过甚万难曲从折”、“李经方阴鸷险狠请勿假以事权片”;吏部代奏“郎中延熙等条陈”(有吏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共32人)、“吏部候补主事王荣先、洪嘉与、鲍心增条陈”;都察院代奏“吉林京官总理衙门章京礼部候补郎中文瑞、工部员外郎魏晋桢条陈”、“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等条陈”(共有六部、内阁、翰林院、光禄寺、国子监、侍卫处官员63人,另举人88人)、“葛明远等贵州举人条陈”(110人)、“陈景华等广东举人条陈”(289人)、“程维清等江西举人条陈”(121人)、“邹戴尧等广西举人条陈”(115人);左都御史裕德、左副都御史寿昌、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奏“敬献刍荛折”;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倭人势难持久情形折”;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奏“台地碍难畀敌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十三日发下。


四月初八日(5月2日),广东陆路提督唐仁廉电“和约十不可允”,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都察院代奏“湖南岳州平江县三品衔选用道李兴汉条陈”、“二品顶戴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条陈”、“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有内阁、翰林院、六部等衙门官员43人)、“吏部主事洪嘉与、工部主事喻兆蕃、吏部主事鲍心增条陈”、“礼部学习主事罗凤华、兵部学习主事何藻翔条陈”、“广西京官翰林院编修李骥年等条陈”(有翰林院、六部、内阁等衙门官员24人)、“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侯官县举人陈衍、闽县举人卓考复、侯官县举人林旭、刘蕲、闽县举人叶大华条陈”、“湖北举人国子监候补学正学录黄赞枢等条陈”(有学正学录、教谕、训导、举人等36人)、“汪曾武等江南举人条陈”(53人)、“王等河南举人条陈”(14人)、“钱汝虔等浙江举人条陈”(37人)、“查双绥等顺天举人条陈”(18人)、“周彤桂等山东举人条陈”(120人)、“刘彝等四川举人条陈”(26人)、“王昌麟等四川举人条陈”(20人);翰林院侍读学士准良奏“和议势难迁就宜分筹战守折”、“请布告各国联络结交速立密约借助友邦片”、“李鸿章辜恩负国请饬廷臣会议罪状折”;詹事府右庶子陈兆文奏“和约垂成宜防后患请先将失事大臣特旨内召俾免牵制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祖制不可轻违和议理宜斥罢以免受敌欺而贻后患折”、“请饬沿海各督抚自行筹款购械以备攻剿片”,另片一件,以上折片四月初十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九日(5月3日),督办军务处代奏“顺天绅士兵部主事朱梁济等条陈”(有六部、内阁、翰林院、詹事府官员50人,另举人4人、生员2人);户部代奏“学习主事刘寅浚条陈”、“候补主事邓福初条陈”;都察院代奏“二品顶戴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选道易顺鼎条陈”两件、“记名简放副都统宁夏驻防奇克伸布、前四川三台县知县陕西三原县杨子文、陕西三原县举人孙炳麟、正白旗汉军蓝翎侍卫宋春华、觉罗教习三原县举人陈名扬条陈”、“户部笔帖式世袭云骑尉翻译举人西安驻防裕端、河工保举巡检陕西蒲城县附生封鉴圻条陈”、“常曜宇等山西举人条陈”(61人)、“步翔藻等河南举人条陈”(62人)、“河南举人王崇光条陈”、“河南举人南阳府邓州张之锐、南阳县张聘三、桐柏县贺普霖、邓州赵三奇、唐县候选教谕李兰馥条陈”、“四川举人林朝圻、林朝泽条陈”、“四川举人罗智杰、戴协中、蒲秉坤、罗意辰条陈”;国子监代奏“助教朱寯瀛等条陈”(有国子监官员10人);内阁学士宗室祥霖奏“条约断难曲从请饬会议以挽危局”;国子监祭酒萨廉奏“立意主战明黜和议三策折”;国子监司业瑞洵奏“请派大臣赴欧美密订密约救目前之急折”,以上折片四月十一日呈慈禧太后,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十日(5月4日),署理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闽浙总督边宝泉、署理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江西巡抚德馨、山东巡抚李秉衡、署理台湾巡抚唐景崧、广西巡抚张联桂电“请各国与日本商量展限数旬和议详加斟酌”,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盛京将军裕禄、吉林将军长顺、署理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恩泽、前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钦差大臣暂留办理东三省练兵事宜定安、盛京副都统济禄、吉林副都统沙克都林扎布、宁古塔副都统富尔丹、奉天府丞兼学政李培元电“倭人无理要挟奉省尚可力战”;盛京将军裕禄电“代奏辽东绅民房毓琛等联名禀呈不愿置为化外”;广东陆路提督唐仁廉电“可战方略十项”,以上三电十二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总统皖军福建陆路提督程文炳奏“和议万难曲从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请罢和主战折”、“请乾纲独断誓勿言和片”;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奏“和款尚未定议防御宜筹折”;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奏“和款不可轻许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一日(5月5日),前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变通和约绝觊固本折”;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条陈”(有内务府、宗人府等衙门官员、候补官员13人,另举人6人、生员2人)、“内阁中书王宝田、翰林院编修柯劭忞、户部主事李经野、户部主事贾鸿宾、刑部主事郑杲条陈”、“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有六部、大理寺等衙门司官28人)、“纪堪诰等直隶举人条陈”(45人)、“赵若焱等河南举人条陈”(21人)、“江西举人罗济美条陈”、“张等陕西举人条陈”(81人);南书房翰林张百熙奏“和议要挟过甚不可轻许仍须亟筹战备折”、“联络俄、法、英、德诸国令其各出师船片”、“风闻和约业已批准仍冀挽回万一片”;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海溢所以助年不宜因此消沮遽允和款折”、“海溢情形张皇入告请饬陈宝箴查复片”、“太后从未割地请将和约交太后审议片”;(20)浙江道御史李念兹奏“疆臣枢臣不足与谋吁恳宸衷独断罢斥前议折”、“王文韶报海溢请饬刘坤一驰往该处认真查看片”,(21)以上折片,除依克唐阿折外,皆于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二日(5月6日),钦差大臣刘坤一电“展期换约观衅而动”,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翰林院代奏“编修杨天霖条陈”;督办军务处代奏“尚书衔总统甘军新疆提督董福祥条陈”;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三国电报不复和议可危直陈所见折”,以上奏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三日(5月7日),理藩院尚书启秀奏“请缓发约书折”,该折当日送慈禧太后。


四月十四日(5月8日),钦差大臣刘坤一电“请予俄、德、法土地款项以为我击倭”;陕甘总督杨昌浚电“和约侵损太甚请从长计议”;护理陕西巡抚布政使张汝梅电“请速停和议严备战守”,以上三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陕西巡抚鹿传霖奏“直抒管见但备采择折”,该折未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五日(5月9日),署理山西巡抚胡聘之电“请另议和约速筹战守”,(22)该电十七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都察院代奏“江西举人罗济美条陈”、“张成濂等云南举人条陈”(62人),以上条陈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七日(5月11日),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辽台有克复之机请饬枢、译各臣极力挽回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二十一日(5月15日),广东巡抚马丕瑶奏“强寇要盟权奸挟制民心不服折”、“联英、法、俄三国片”,该折片未呈慈禧太后。


从二月二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一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日子里,上奏、代奏或电奏的次数达到154次,加入的人数超过2464人次。(23)署理台湾巡抚唐景崧的电报最多,一日数电,意思也大体相同,因此我在上面仅录两电,其余各电也未计入统计数字。在各省,封疆大吏电奏反对者已过其半数;在京城,翰林院、总理衙门、国子监、内阁、吏部官员皆有大规模的联名上书;举人们的单独上书也达到了31次,加入的人数达到了1555人次;举人们参加官员领衔的上书为7次,加入人数为135人次。从档案文献中,可以听到这支人数极其庞大的队伍行进的声音。为了行文及排版的方便,以上我将联名上奏、上书者,凡9人以下直接列名,10人以上另编名录,作为附录。读者可以从附录中看到许多自己熟悉的名字。


尽管我花了许多时间在军机处的各类档册中进行文件数量的统计,但我吃惊地发现,相关文件的内容,绝大多数却已经发表。1932年故宫博物院编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991年中华书局出版《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甲午战争》第3册,都是专业人员精编的档案资料集。他们的工作态度相当敬业,以齐全为编辑主旨,且编排上大体以收到日期为序,查起来很方便。由于这两部书今日并不难得,也没有必要一一注明其出处。我仅将以上两书尚未收入的档案文献,注明其档号或其他发表的书册。还需说明的是,上述档案文献,只有一折两片现还未能检出,这也是一个极低的数字。


档案文献的再次检视,使我得出了两点看法:


第一,反对和约的上奏、代奏及电报,已经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运动。其中最重要且最具影响力的,并不是进京应试的举人,而是各级官员。由此再观姜鸣的文章,其称:


揆诸档案,最早反对签约的,不是举人,而是大批现职官员。外省官员以封疆大吏为主……据不完全统计,京官中,反对签约的宗室贵胄及二品以上大员有十余人;二品以下有奏事权的官员有50余人次;没有奏事权的低级官员达575人次之多。显然,各级官员才是反对马关议和的最有影响的主体。


数字虽不准确,但他得出的结论却是准确无误的。当今的许多研究,只强调“公车上书”而很少甚至不提官员上书,有失于偏颇;而在一些研究中将公车与官员、与朝廷对立起来,那就失去了历史的真实。


第二,当我阅读这一批关于和约的上奏、代奏与电奏中,听到的只是一边倒的反对议和的声音。众声喧哗之中,只有一人同意与日本签订和约。此人是帮办军务、四川提督宋庆,他在电报中称:


窃闻倭人逞其狡悍,无理要挟,既索巨款,复思侵地,为天下所切齿。内而廷臣言路,外而疆吏,纷纷力争,莫不出于忠愤。况身在行间,敌忾之誓,不与共戴。惟御侮必在机先,尤当揣其根本。当日启衅之初,未尝准备,著著落后,致有今日之事,兵轮尽失,全洋无阻,津沽一带,迫近畿辅,尤为可虑。庆等统率重兵,不能迅灭悍寇,为宵旰忧,虽膺显戮不足尽其罪,不敢不将兵情贼势冒死直陈。


他在叙述了一系列的失败及其原因后,表示了态度:“兵非久练,不足深恃。今日之急,尤在料简军实,去腐留精,尝胆卧薪,实事求是。庆一介武夫,愿与天下精兵舍身报国,成败利钝,非下愚所敢计。”(24)宋庆作为前敌主将之一,在经历多次败仗尤其是田台庄大战的失败之后,对战争的前景并不看好。他的话说得很委婉,没有一句直言同意签约,但基本意思却是十分明确的,即主和。他的这种语言艺术正说明了当时的时尚。也有一些人在上奏中语气言辞没有那么激烈,如国子监祭酒陆润庠等于三月二十九日(4月23日)上奏称“和议条款,传闻骇听,请旨宣示中外,以安人心”,他们不相信李鸿章、清廷会同意如此屈辱条件的和约,只是要求“昭示中外”,“安服人心”。(25)与陆润庠态度相同的,还有户部右侍郎陈学棻和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26)但他们知道了条约的内容后,也立即改变了态度。(27)


由此,当我读完了相关的档案文献后,一次次复读前引康有为的话:


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


隐隐地有着不真实的感觉。我从档案文献阅读中感受到的气氛,与此大不相同,可以说,当时有人公开出来表示同意和约,那才真是要冒很大的风险。“飞言恐吓”、“遍贴飞书”等语,皆不知其所云。退一步说,即使是上书反对议和,与朝廷的决策有违的话,上书者也是不会受到指责的。我可以举三个例子,其一是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条陈上签字的,有军机章京三人,即礼部员外郎郭曾炘、兵部主事张嘉猷、户部郎中林开章;在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代奏、内阁中书陈嘉铭领衔的条陈上签字的,有军机章京两人,即户部员外郎冯汝骥、刑部郎中郭之全。这些人身居枢要,熟悉政治内情,此事有无风险,他们又怎么会不知道?其二是翰林院编修王荣商,他在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领衔的大规模联名上书中签字,又于四月初三日单独上书,反对与日议和,提出“此次如果决裂,伏求皇上一意主战,勿再遣使议和”。(28)但这些并不影响他于四月十五日升为翰林院侍讲。(29)其三是吏部主事孙笥经,他在四月初七日吏部代奏、郎中延熙领衔的条陈上签字,也不影响其于闰五月二十日添补为军机章京额外行走。(30)毫无疑问,王荣商、孙笥经皆非因上书而升迁,但上书并不影响官员的仕途经济,却可以从以上三例中得到证明。


三 都察院的态度

前引康有为《我史》,将其上书未成归罪于都察院:


……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


此说受到了黄彰健、孔祥吉、欧阳跃峰诸先生的反驳。他们根据文廷式的《闻尘偶记》,称文廷式、戴鸿慈于四月初三日出奏,弹劾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都察院随即改变了态度。孔先生还从档案中找到了文廷式等人的原片及相关的谕旨,来证明此事,史料极为结实。汪叔子先生编《文廷式集》,以上文献当在其视野之内,自不待言。


我在这里需要补证的是,文廷式对都察院的指责并不能完全成立。文廷式等四月初三日(4月27日)奏片称:


此次各京官联衔及各省举人公呈,闻该堂官已允代奏,尚属知所缓急。惟闻事隔七八日,尚未进达宸聪。事关大计,如此迟延,使我皇上不得洞悉民情,未知何意。应请旨严行切责,以敬惰顽。(31)


光绪帝对此当即发下交片谕旨:


交都察院。本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等片奏一件,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著交都察院堂官阅看。钦此。”相应传知贵衙门钦遵可也。此交。(32)


第二天,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了“吏部主事鲍心增等”、“工部主事喻兆蕃等”、“台湾京官工部主事叶题雁等”三件条陈。


从表面上看,此次都察院转变态度是由文廷式等人推动的:当四月初三日下午都察院堂官看到交片谕旨与文廷式等附片后,紧急采取行动。由于京内衙门所上奏折需在子夜递到奏事处,以能不误早朝,故至初三日子夜,都察院只代奏了三件。对此,文廷式在《闻尘偶记》中得意洋洋地称道:


……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都察院初难之,故迟迟不上。余乃劾都察院壅上听、抑公议。上命廷寄问之。裕德、徐郙始惧,不数日悉上。(33)


照我看来,实际情况可能还要复杂一些。按照当时的规定,都察院代奏条陈,有两项必要条件:其一是查明条陈中确无“违碍字样”,二是“同乡京官印结”。(34)前者在文字狱之后,谁也不敢掉以轻心,后者由于是进京赴考的举人,身份难以确认,须由同乡京官来出面担保。由于都察院的代奏,须由全体堂官共同签署,而当时的衙门并无严格的上下班制度,经常需送各堂官家中请签署,需要一点时间。全体堂官签署后,最后一道手续是将代奏的条陈按照规定的格式抄录一遍,如果文件很多也很长,则又需要一点时间。此处我可以举出两项旁证。其一,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九日到督办军务处,“有部院奉天籍者六十人具呈请督办处代奏,有六难。锋锐殊甚,拟明日商递”,此即詹事府左赞善贻谷领衔有官员26人、举人27人联署的条陈。此事由翁氏主持,当以最快速度代奏,而督办军务处实际上奏日为四月初三日,其中的工作时间为四天。其二,又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二日在督办军务处得知“译署章京五十六连衔甚壮”(35),此即四月初六日由总理衙门代奏的章京舒文等条陈,前后共用了十四天。


一般地说来,都察院代奏条陈,在其规定的早朝日。都察院、大理寺随同刑部参加早朝,八日一轮。查军机处《早事档》,都察院的早朝日为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四月初七日。文廷式等人附片提及“七八日”,由此推算,那么最初的公呈大约是在三月二十五日送到都察院的。从时间安排来看,赶不上三月二十九日的早朝日,也是正常的。


此次拒和上奏上书的行动,都察院本属主力集团。从司官来看,上奏的人员有: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炘、吏科给事中褚成博、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侒、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其中洪良品、王鹏运、高燮曾、熙麟、李念兹等人都是多次出奏。虽说言官们的进诤,与其衙门堂官并无关系,但也可以感受到都察院的热度。


相比起翰林院、内阁,甚至督办军务处,都察院代奏的行动要慢一些,这主要是上书中的“违碍字样”。御史熙麟于四月初二日,即文廷式上奏的前一日,已在其奏章中称:“又闻各省士子所递公呈因有应避字样,未能遂为入奏,众已哗然。士子声息与民最近,口说是滕,民尤信之。”(36)然将应避字样入奏,又是都察院堂官不敢为之事。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三件,都是京官或京官领衔。这些人熟悉官场的用语习惯,不太会出现违碍字样。


自四月初四日都察院首次代奏后,四月初六日都察院又代奏了七件,全是举人们的上书,其中包括了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80人的上书。然在这一天的代奏中,都察院已有两项改变:其一是不再是一折代奏一件,而是一折代奏七件(少写了六件奏折);其二是在都察院代奏的原折上,仅仅提到:“臣等公阅各该呈词,均系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谨抄录原呈七件,恭呈御览。”(37)在这一段话当中,少了一句关键语:“尚无违碍字样!”(38)


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递了官员、举人上书六件;同时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左副都御史寿昌上奏,表白其反对议和的态度:


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为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赍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利权,蹙我生计,寇贼近在咫尺之间,巨患发于旦夕之际。诸疏言之綦详,毋庸缕述。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臣等职司风宪,不敢安于缄默,爰以所闻,参诸愚见,谨据六事,为我皇上陈之。


当时的都察院,共有六堂官,左都御史裕德、徐郙,左副都御史宗室奕年、奕杕、杨颐、寿昌。其中杨颐入闱,由头品顶戴宗人府府丞沈恩嘉暂署;然沈还有另一个重要差使,即军机处汉头班的首席章京,直接处于权力的中心。裕、沈、寿三位堂官实际主持都察院,提出的六事皆为改约再战之计。(39)他们也是上奏浪潮中品级最高的堂官,很难想象他们会“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为由,拒收康有为等人的上书。


四月初八日(5月2日),即康有为所称“不收”其上书的当日,都察院代奏了官员举人的上书共计十五件。且在此次代奏中,都察院又有了两项改变:其一是公开声明“臣等公同阅看,各该呈词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惟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职、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也就是说,都察院堂官已发现“未尽检点”之字句,而仍为其代奏。其二是说明:“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钞录进呈,恐致耽误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十五件,恭呈御览。”(40)也就是说,为了缩短代奏的时间,都察院不再抄录,直接代奏原件。


按照当时的习惯,官员上奏书写日期皆提前一日,以能赶上子夜奏事处最后的收文时间,不耽误第二天的早朝;请代奏的上书一般只写年月,而在日前空出,以便随时填写。都察院先前代奏的抄件均无日期。此次是原呈代奏,在十五件原呈中,有十件或不写日期或写明年月而空出日,但其中有五件可知其原递都察院的时间:礼部主事罗凤华等条陈原书日期为三月三十日。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日”,日前是空的,此虽按当时的习惯来写,但可知其在三月三十日之前递交到都察院。江南举人汪曾武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二日。顺天举人查双绥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四日。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六日。可以看出,以四月初六日递交到四月初八日代奏,时间已相当迅速。而十五件的数量,都察院有可能已将积匣清空。


四月初九日(5月3日),即康有为称都察院不收上书的第二日,都察院代奏了十件条陈。在上奏中,都察院再次说明“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仅将原呈十件进呈”的方法。在十件原呈中,有三件写明了日期:二品顶戴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两件条陈、河南举人步翔藻等条陈,均写明日期为四月初八日。(41)也就是说,都察院当日收到,当晚子时前即递到了奏事处。康有为称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不收上书的说法,应是谎话。


如果说易顺鼎、步翔藻等条陈是按照官员上奏的习惯,注明日期提前一天的话,那么,他们的条陈也有可能是初七日已递都察院;但是,都察院于四月十一日、十五日还两次共代奏官员举人条陈九件。其中四月十一日代奏的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河南举人赵若焱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初十日;十五日代奏的云南举人张成濂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十四日。(42)


由此可以证明,康有为组织的十八行省公车联名上书,并非都察院不收,而是康有为根本没有去送。



四 “公车上书”的发动者

前引康有为的《我史》,自称是“公车上书”的领导者: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梁启超)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动],各直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衣冠塞途,围其长官之车。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


按照这一说法,康有为命令梁启超,而梁启超“鼓动”广东举人、湖南举人响应,康有为、梁启超“分托朝士”,“各直省莫不发愤”,由此而兴起了“公车上书”的浪潮。梁启超对此也有同样的叙述:


乙未二三月间,和议将定,时适会试之年,各省举人集于北京者,以万数千计。康有为创议上书拒之。梁启超乃日夜奔走,号召连署上书论国事,广东、湖南同日先上,各省从之,各处连署麇集于都察院者,无日不有。(43)


但是,康有为、梁启超又是如何具体地“鼓动”何省,“分托”何人,他们都没有说明。


就我所见,首先对这一说法提出批评的,是孔祥吉。其1988年著作指出:“公车上书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个颇具规模的运动,与帝党官僚的耸动支持,自然是分不开的。”他还特别指出了文廷式、翁同龢等人的作用。汪叔子在其所编《文廷式集》中,说明了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程维清等江西举人121人联名上书、初八日都察院代奏汪曾武等江南举人53人联名上书是文廷式的策动组织。对此,我都是赞同的。


康有为让梁启超出面组织广东省举人联名上书,可以看到的证据是:四月初六日都察院代奏了梁启超领衔的上书,共有广东举人80人签名,其中麦孟华的签名是第5位,康有为没有签名。而第二天,即四月初七日,都察院又代奏了陈景华领衔的上书,签名的广东举人多达289人,在签字的名单中,麦孟华列名第63位,梁启超列名第284位,康有为仍未签名。后一次广东举人的上书,现有的文献实在无法证明康、梁在其中的领导作用。由于两次代奏,都察院都以抄件进呈,不知其原件递交都察院的具体时间。从代奏的次序来看,梁前陈后,那就有可能梁启超领衔的上书递交都察院在前。如果以此为序,似又可以认为,在梁启超领衔上书中第11位签名者陈景华,事后再次发动,组织了比梁规模更大的活动;对此另一证据是,梁书上的签名者,基本上都在陈书中签名。由此又可以认为,不管陈景华组织此次活动是否受到了康、梁的“分托”,但在方法上已受到了梁启超的影响。


由此可以提出一个假设:如果各省举人的上书活动是由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鼓动”、“分托”的话,那么,这些举人应当乐意参加康有为亲自组织的十八省举人联名上书(为了有所区别,可将之称为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康有为晚些时候在上海出版的《公车上书记》,附有十六省举人题名共602人,若与档案中上书举人的名录相比较,似也应该可以找出其中的关联。


当我花了不少时间将两个名录详加对照后,得出来的结论,却不能支持前引康有为的说法:第一,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中共有广东举人86人签名,其中在梁启超领衔广东举人80人上书中签名的为39人;在陈景华领衔广东举人289人上书中签名的为64人。也就是说,康有为对前两次已签名的绝大多数广东举人并没有相应的号召力。第二,“联省公车上书”共有湖南举人4人签名,其中只有2人在任锡纯领衔湖南举人等43人上书中签名。也就是说,湖南举人3次121人的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太大关系。第三,“联省公车上书”共有福建举人8人签名,其中2人参加了由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官员63人、举人88人的上书,其余6人我竟然在葛明远领衔贵州举人110人上书中找到。如果1人籍贯有差,有可能是隶籍两处,然人数多达6人,那只能用失误来解释。由此联想到黄彰健提出的质疑,即有无假借他人名义的情事?我个人以为,这种情况虽不会如同民国时那么普遍,因为毕竟是上书皇帝,但也难保绝无代签者。第四,“联省公车上书”有山西举人10人签名,其中4人参加了常曜宇领衔山西举人61人的上书,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不紧密。第五,“联省公车上书”有江西举人签名2人、湖北举人签名4人,这与已递的江西、湖北举人上书的人名不同。也就是说,程维清领衔江西举人121人上书、黄赞枢领衔湖北举人36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关系。又由于“联省公车上书”并无河南、山东、浙江、奉天、顺天府举人的签名,由此可以认为以上省份共有9次394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没有关系。第六,“联省公车上书”有四川举人签名71人,与已递四川举人上书的人名不同。也就是说,林朝圻等领衔四川举人5次63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关系。有意思的是,在“联省公车上书”中签字的四川举人、内阁中书李之实、李植、秦渐和、杨锐,曾在四月初一日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官员155人的上书中签名,对此恐不能说康、梁“鼓动”、“分托”了内阁官员,只能说是杨锐等人助成了康、梁。第七,“联省公车上书”有江苏举人47人签名、安徽举人8人签名,其中参加汪曾武领衔江南举人53人上书的共有23人,双方的联系可谓紧密,然汪曾武领衔的上书已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为文廷式所策动,两者之间应属合作关系,而不是“鼓动”、“分托”的关系。此外,顾敦彝等江苏等省举人14人的上书,又似与康、梁并无关系。第八,与“联省公车上书”即《公车上书记》附题名联系最为密切者,为广西、贵州、陕西三省。广西举人签名者99人中,有86人参加了邹戴尧领衔广西举人115人的上书;贵州举人签名者115人中,有93人参加了葛明远领衔的贵州举人110人的上书;陕西举人签名者55人中,有52人参加了张领衔陕西举人81人的上书。然而,若从这种紧密关系推导出广西、贵州、陕西举人上书是由康、梁“鼓动”、“分托”所致,我一时还来不及找到更多的证据以进行连接。有意思的是,陕西举人的联名上书是由都察院四月十一日代奏的,此时的康、梁却已放弃了递交的努力。第九,“联省公车上书”有直隶举人37人签名,其中有16人参加了纪堪诰领衔直隶举人45人上书;有云南举人15人签名,其中8人参加了张成濂领衔云南举人61人上书。双方的关系不算太密切,但值得注意的是,直隶举人的上书于四月十一日由都察院代奏、云南举人的上书于十五日由都察院代奏,而云南举人的上书注明日期是十四日,也就是说,如果认为直隶、云南举人的上书是由康、梁“鼓动”、“分托”的话,那么,就在康、梁放弃之后,直隶、云南的举人们依旧前往都察院;反过来说,康、梁若与陕西、直隶、云南举人关系密切的话,那么,他们内心中十分清楚,四月初十日之后都察院依旧开门接受公车们的上书。第十,“联省公车上书”有甘肃举人61人签名,为首者为李于锴;查李于锴还单独组织了甘肃举人76人的上书,其中两者皆参与者为43人,可谓关系紧密。很可能受到康、梁等人的影响,李于锴领衔的甘肃举人76人的上书,也在中途放弃了,未递都察院。(44)


光绪二十一年是康有为第四次来京,主要目的是参加会试。随同来京的,还有他的弟子梁启超与麦孟华。他们于当年二月十二日(1895年3月8日)到达天津,虽不必参加新举人的复试,但须准备三场会试,即在三月初八日(4月2日)入场,初十日出场;十一日(4月5日)入场,十三日出场;十四日(4月8日)入场,十六日出场。此时的康有为名声并不大,虽与一些京官有联系,但来京会试的各省举人很可能从未听说过他的名字。从时间安排来看,他与各省举人之间交往也不太可能很多。此时的梁启超也不是后来在《时务报》上神采飞扬的闻人,且一生乡音甚重。由他们俩出面领导如此规模的公车上书,从常理上说,也是有困难的。(45)


然而,前引康有为说法中有一句,似可揭开此中的迷雾:“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4月15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其中电报内容为何,又是谁向其透露的,康没有说明。查相关档案文献,如果康有为真能够获有准确情报的话,此电报似应是李鸿章于三月二十日酉刻(下午5至7时)从日本马关发:


效(十九日)三电,尚未奉复。未初,伊藤专员来催,以前限定四日回复,限期已到,立等复信。不得已令经方往伊寓密陈一切……磋磨再四,伊亦坚拒,谓:“前两函已说定,无可商改,此等费辞何益?广岛运兵船六十余只,现装十万人已陆续开驶,由小松亲王等带往大连湾、旅顺,准备进攻。若不照我前改约款,我之权力实系无法禁止,务即日会商定计。”经方谓:“鸿伤病甫愈,精神委顿,今日不及往晤。”伊谓:“本不能改,因尔谆托,姑候至明日四点钟晤面定议,过期即作罢论。”事关重大,若照允,则京师可保,否则不堪设想。不敢不候电复,即行定约。电谕想已在途,明日午前当到,鸿不至失信,庶无决裂。请代奏。(46)


由于当时用的是有线电报,需一站站地接力,从日本到上海,再转天津至北京总理衙门,由总理衙门译出抄送军机处。由此在《宫中电报电旨》的收电原件上注明“二十一日丑刻(凌晨1至3时)到”。这个时间,也正好赶上当日的早朝。


然而,这封电报的内容究竟又是谁向康有为透露的?从康有为《我史》中可以看到,此时他与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交往较多,这两位都是主战派的干将,其中他与王鹏运关系尤密。(47)以本章第二节开列的上奏、代奏和电奏日期表中可以查到,王鹏运于三月二十二日上有一折,若按当时的规定,此折当在二十一日子夜前交到奏事处。该折称:“和约要挟已甚,流弊太深,请回宸断而安危局。”从内容来看,他并不知道三月二十一日收到的上引李鸿章电报内容,只是称“又闻割台湾已有成议”(48)。康有为若从王鹏运等人处得到的情报,很可能只是马关条约的内容,而不是三月二十日上引李鸿章电报的内容。(后将详述)(49)


如果确实是王鹏运透露情报(马关条约的内容,而非李鸿章三月二十日电报内容)给康,那么可以认定,是王策动了康,王才是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80人上书的真正的“鼓动”者与“分托”者。


实际上,究竟是王鹏运还是其他人向康有为透露情报,今天看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透露情报者的目的,就是要策动公车们上书。


来京参加会试的新举人,须有同乡京官的印结,方能参加会试前的复试;都察院代奏举人们的上书,也须有同乡京官的印结,方能收下。而当时出具印结是要付钱的,结费也是京官们的一项重要收入,为了这项收入,京官们也经常主动与举人联络。入京会试的举人有不少人住在家乡会馆,而这些会馆多由同乡京官维持。所有这些线索都联系着举人们与他们的同乡京官。从文廷式策动江西、江南举人共174人两次上书事例来看,公车上书的策动者应是京官,方法是通过同乡、亲属、旧友等关系。


从现有的上书中也可以看到明显的痕迹。四月初三日由督办军务处代奏、以詹事府左赞善贻谷领衔的上书,有官员26名、举人27名,是奉天籍官员、举人的联合行动。初四日由都察院代奏、户部主事叶题雁领衔的上书,有官员2名、举人3名,又是台湾籍官员、举人的联合行动。初七日由都察院代奏、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上书,有官员63名和举人88名,是福建籍官员、举人的联合行动。初八日由都察院代奏、兵部主事方家澍领衔的上书,另有举人5名,实际上是方家澍领着福建侯官、闽县的举人上书。十一日由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宗室增杰领衔的上书,有官员13名、举人6名、生员2名,则可能是本旗官员、举人、生员的联合行动。


从手法上看,这种集会具稿、联名上书的方式,原本是翰林院等处京官的拿手戏,宣南多处地方又是他们集会的习惯场所。甲午战争期间他们已有多次发动。文廷式本人在此前不久即有相当出众的表演:光绪二十年(1894)八月,文廷式聚翰林院同仁于全浙会馆,57人联名上奏请恭亲王复职;九月,又与编修李盛铎等集会于谢公祠、松筠庵,37人联名上奏以阻止和议并请密联英、德。(50)文廷式等人组织的这两次集会联名上书,站在其背后的人,今天看起来身影已渐趋清晰,是翁同龢。


文廷式等人此次再次发动上书,手法上并无新意,规模上却有了数量级的放大,加以恰值会试之期,公车们的加入更是扩大了民间的影响。


然而,我个人以为,文廷式、贻谷、叶题雁、黄谋烈、方家澍、增杰等人还只是出头露面者,似还不是此次官员、举人上书运动的发动者,他们的背后似乎还站着翁同龢(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会办大臣、户部尚书、署吏部尚书、管理国子监大臣)、李鸿藻(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会办大臣、礼部尚书)、汪鸣銮(总理衙门大臣、吏部右侍郎)等人。这些人位于决策的中心,又力主拒约,此时他们特别需要来自下层的支持。


由此来观察政治决策中心的情况。


李鸿章到日本后,于三月初五日与日方签订《停战协定》。三月初七日,李鸿章电告日方和约条件:割地台湾、辽东,赔款3亿两。此后又有数电,请示处理办法。三月初十日(4月4日),光绪帝电谕李鸿章:


奉旨:李鸿章连日密电议款十条,均已阅悉。日本要挟过甚,索费奇重,索地太广,万难迁就允许。此次伊藤、陆奥同任全事,待该大臣情意不薄,该大臣惟当与之尽心联络,竭力磋磨,此事谅非一二次辩论所能了。来电称,拟辩驳数千言,俟交阅后看其如何答复,再为酌核。(51)


查当日《翁同龢日记》,该电旨是由翁起草,并与礼亲王、庆亲王及孙毓汶等人一同前往恭亲王府,相商决定的。翁日记中有两点很值得注意:“上意总在速成,余力陈台不可弃,与二邸(指礼、庆)语不洽”;“孙公力争,并言战字不能再提。邸(指恭亲王)疾甚,唯唯,执其手曰是。”(52)前者可以看出,翁与光绪帝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与礼亲王、庆亲王意见抵触;后者可看出,孙毓汶、恭亲王的意见是不可再战。又查军机处《早事档》,恭亲王于三月初三日(3月28日)请病假五天,并此后一直请病假(53),军机处中还有礼亲王世铎、孙毓汶、翁同龢、李鸿藻、徐用仪、刚毅、钱应溥七人。而在这一天,翁控制住了局面。


翁同龢性格执拗,遇事敢争,尤其是事关国家之命运,经常背着同僚,在上书房向光绪帝单独进言。时任总理衙门大臣、督办军务处会办大臣、步军统领的荣禄,在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1894年11月29日)致陕西巡抚鹿传霖密函中称:


常熟奸狡性成,真有令人不可思意[议]者;其误国之处,有胜于济南[宁],与合肥可并论也。合肥甘于小人,而常熟则仍作伪君子。刻与其共事,几于无日不因公事争执,而高阳老矣,又苦于才短,事事为其欺蒙,可胜叹哉!日前常熟欲令洋人汉纳根练兵十万,岁费饷银三千万,所有中国练军均可裁撤,拟定奏稿,由督办军务处具奏。鄙人大不以为然,力争之。两王及高阳均无可如何,鄙人与常熟几至不堪,始暂作罢议。及至次早,上谓必须交汉纳根练兵十万,不准有人拦阻,并谕不准鄙人掣肘云云。是午间书房已有先入之言矣。奈何?(54)


济宁为孙毓汶,合肥为李鸿章,高阳为李鸿藻,两王为恭亲王、庆亲王。恭、庆、翁、李、荣时为督办军务处的督办、帮办、会办大臣。荣对翁在督办军务处的执拗、争执颇不满。查翁同龢此一时期的日记,记录其在御前的争执甚多,据此与军机处、宫中诸档及李鸿章、盛宣怀等私人档案相对照,可以了解当时政治中枢的动向,也可以看出康有为、文廷式与权力中心之间的距离。正因为如此,我在本节及以下诸节中会较多地引用其日记。


李鸿章收到三月初十日电旨,不得要领,于十一日回电称:“昨请示各款,如何应准、应驳,尚未蒙分条明晰详示,鸿实无所适从。”三月十二日(4月6日),李又发一电,称与伊藤书面交换意见后,感到“若欲和议速成,赔费恐须过一万万,让地恐不止台澎。但鸿断不敢擅允,惟求集思广益,指示遵行”。(55)对此,翁同龢在三月十二日日记中称:


余力言台不可弃,气已激昂,适封事中亦有以此为言者,余以为是,同官不谓然也,因而大龃龉。既而力争于上前,余言恐从此失天下人心。彼则谓陪都重地,密迩京师,孰重孰轻,何待再计,盖老谋深算,蟠伏于合肥衔命之时久矣。见起三刻,书房一刻,不觉流涕。再到直房,将稿删改数十百字,然已落彀中矣。余之不敏不明,真可愧死。同诸公散直径访恭王府,以稿呈阅,王亦无所可否,似已入两邸之言,嫌余讦直也。


此一记录表明,翁在御前与军机处同僚发生了大冲突,一些军机大臣的意见是割台以保辽,翁既不同意割台也不同意割辽。翁所提到的“封事”,即本章第二节已录当日文廷式所上“倭专攻台请饬使臣据理争论折”、“倭人条款不可轻许片”,翁由此感到了一种支持。光绪帝在讨论中似乎并没有同意翁的意见。恭亲王听了“两邸”(礼、庆)之言,也不赞同翁的意见。这一天御前及至恭王府讨论的结果,反映在第二天(三月十三日,4月7日)给李鸿章的两道电旨上:


奉旨:李鸿章十一日电奏悉。据称,现交说帖,不过笼统辩论,请将赔款割地必不能允之数,斟酌密示等语。两端均关重要,即如割地一端,奉省乃陪都重地,密迩京师,根本所关,岂宜轻让;台湾则兵争所未及之地,人心所系,又何忍轻弃资敌。既不能概行拒绝,亦应权其利害轻重,就该大臣之意决定取舍,迅即电复。至于赔费一节,万万以外,已属拮据,彼若不肯多减,则力难措办,可将实情告之。该国既欲议和,谅不至始终胶执,惟视该大臣相机操纵何如耳。


奉旨:……南北两地,朝廷视为并重,非至万不得已,极尽驳论而不能得,何忍轻言割弃。纵敌愿太奢,不能尽拒,该大臣但须将何处必不能允、何处万难不允,直抒己见,详切敷陈,不得退避不言,以割地一节归之中旨也。该大臣接奉此旨,一面将筹定办法及意中所欲言者,切实奏复,一面遣李经方前往,先将让地应以一处为断,赔费应以万万为断,与之竭力申说……(56)


这两道电旨皆是由翁改定的,其意是台湾、辽东都不可割,如果必须要割,那就请李鸿章自己来决定割哪一处!翁同龢在此已有着明显的意气用事,然他此时的自我感觉却是“已落彀中”。三月十四日,《翁同龢日记》透露了慈禧太后的态度:“两地皆不可弃,即撤使再战,亦不恤也。”


然而,李鸿章发来的电报,传来越来越多的坏消息,日本方面要求南北均割,赔款不能减,并“必欲分道直攻北京,再行议和”。三月十六日(4月10日),李鸿章与伊藤再次会谈,日方提出了最后条款:台澎全割,辽东割地有所减小,赔款减为两亿两。伊藤称“三日内回信,两言而决。能准与不能准而已。鸿与反复辩论两点钟之久,毫不活动,看其口气过紧。”“广岛现泊运船六十余只,可载兵数万,小松亲王专候此信,即日启行。”“伊等骄狂太甚,屡以西人攘利开导,毫不为动,经方亦无能解说。”三月十七日,伊藤致函李鸿章,称限四日内回复,即三月二十一日回复。(57)李鸿章以上三电于十八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58)


三月十八日(4月12日)的御前会议,就李鸿章连日三电进行了讨论,《翁同龢日记》记:


见起三刻,于上前有所陈说。退而偕庆邸及诸公诣恭邸,恭邸稍愈矣,然于事无能补救也。再至直房拟旨递,午正二刻(下午12点半)始传散,无它语也。


由此可见,光绪帝并未采纳翁的进言,最后的决定在恭王府中做出。又查该日军机处《洋务档》,有军机处奏片:


臣等遵旨往见恭亲王,将早间面奏并面谕各节,公同商酌。恭亲王意见相同,谨拟电旨一道,恭呈御览。伏候发下后,交该衙门办理。


再查当日发给李鸿章的电旨:


奉旨:十六、十七两日电奏三件均悉……惟两大款关系最重,赔费已减三分之一,若能再与磋磨,减少若干,更可稍纾财力。让地一节,台澎竟欲全占,奉省所退无几,殊觉过贪……为今之计,或允其割台之半,以近澎台南之地与之,台北与厦门相对,仍归中国。奉天以辽河为三省贸易出海之路,牛庄、营口在所必争。著该大臣将以上两节,再与竭力辩论,冀可稍益大局。伊藤连日词气极迫,倘事至无可再商,应由该大臣一面电闻,一面即与定约。该大臣接奉此旨,更可放心争论,无虞决裂矣。(59)


可以看得出来,这一道电旨的内容,翁内心中是万万不能同意的,但由其拟旨进呈,又见其内心中最后的底线:台湾割其一半,即割台南而保台北;辽河出海口营口、牛庄不能割。


李鸿章于三月十九日巳刻(4月13日上午9至11时)收到此电旨,感到无法照办。伊藤再三对他说明是最后条件,并不准备再进行谈判;电旨又强调了在不决裂的情况下“放心争论”,更何况“一面电闻,一面与之定约”,所有的责任都将会落到自己身上。于是他于十九日巳刻、午刻(中午11至13时)、酉刻(下午5至7时)一连三电告急。三月二十日(4月14日),李鸿章三电呈光绪帝、慈禧太后。(60)查二十日《翁同龢日记》:


李相频来电,皆议和要挟之款,不欲记,不忍记也。见起二刻。


翁这时的心情已是极坏,“见起二刻”长达半小时,他没有说明他是否还在争执,对此次御前讨论的情况,他也没有留下任何记载。此中的隐情可见于三月二十日午刻发给李鸿章的电旨,称:


奉旨:李鸿章十九日三电均悉。十八日所谕各节,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钦此。(61)


这是一道决定性的电旨!即命李鸿章按照伊藤博文提出的最后条件,与日本签订和约。毫无疑问,这一道电旨违背了翁同龢等人的意愿,于是有了其日记中“不欲记,不忍记”之语。光绪帝的最后态度,已使翁同龢等人感到他们失去了对事态的控制。


由于李鸿章于三月二十一日辰刻(4月15日上午7至9时)才收到这一道电旨,于是便有了前引李鸿章三月二十日酉刻从马关发出、总理衙门于二十一日丑刻收到的电报。(62)


由此再观康有为《我史》中称“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一语,即可深入此次“公车上书”的内幕。康似无可能知道当日收到的李鸿章电报内容(催促朝廷的最后决定),其所得知者可能仅仅是《马关条约》的基本条款;康绝不可能知道谈判的具体过程,更不可能知道三月二十日的电旨;由此而可以认定,向康透露消息者,其目的不过是让他们出面来反对条约、反对李鸿章、反对割台、拒和再战。这些又恰恰是翁同龢、李鸿藻、汪鸣銮等人的主张。反过来说,如果让公车们知道全部消息,即知道谈判的全过程,知道三月二十日电旨,甚至知道李鸿章三月二十日的电报内容;他们也会同样知道,李鸿章所做的一切皆奉有旨命。如此这般,他们就有可能去反对军机处,甚至反对光绪帝本人,事态的发展将不可收拾。而政治高层发动者决定于二十一日对外透露,恰是他们要利用下层的请愿来改变光绪帝二十日的旨意。


由此再观文廷式在《闻尘偶记》中的说法:


总署事极机密,余则得闻于一二同志,独先独确。因每事必疏争之,又昌言于众,使共争之。尝集议具稿,时有为余危者,余曰:愿执其咎,不敢让也……倭人先电询鸿章有让地之权否,又电云有概行让地之权否。马关约至,在廷皆知事在必行,不复有言。余独以为公论不可不伸于天下,遂约戴少怀庶子(鸿慈)首先论之。都中多未见其约款,余录之遍示同人。俄而御史争之,宗室、贝勒、公、将军之内廷行走者争之,上书房、南书房之翰林争之。于是内阁、总署及各部司员各具公疏,大臣中单疏者亦十余人。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时和议几沮。(63)


从这段记录来看,文廷式并不知道全部消息。其中“倭人先电询有让地之权否,又电云有概行让地之权否”,皆是错误的消息;“马关约至,在廷皆知事在必行,不复有言”,又似乎是李鸿章独立谈判签约,翁同龢等人未作力争。而他于三月二十五日(4月19日)与秦绶章、戴鸿慈、陈兆文联衔奏折,清楚地表明其消息的片面性:


闻倭人所索十款,事事出情理之外,而我使臣昏瞀无识,事事允从,辱国病民,莫此为甚……臣等固伏愿圣意更加详审,饬令使臣与之力辩,即勉强画诺之后,仍有可商,崇厚之事,是其旧例……至李鸿章受伤甚重,现在能否痊愈,尚未可知。李经方资望太浅,断难肩此重任。立约之事,亦可借此宕延。海内喁喁,惟望朝廷慎之又慎而已。总之,事关安危,苟有一分之挽回,必有一分之利益。倭之欲和急于我,固无虑因此速召其兵。惟我愈下,斯彼愈骄,故敢恣睢至此,揆之事势,断不可从。(64)


由此可见,文廷式等人只知道条约的大体内容,不知道谈判的全过程。他援引“勉强画诺”的崇厚之例,可证其不知道三月二十日的电旨。而他二十五日上奏还要求推迟签约,要求使节“与之力辩”,又可证其不知道李鸿章已于三月二十一日亥刻(晚9至11时)发电,将于三月二十三日巳正(4月17日上午10时)与日方正式签约。由此可见,文廷式自以为得意的情报“独先独确”,实际上只是独褊独狭。他将《马关条约》的内容,“录之遍示同人”,恰是政治高层中发动者的愿望所在;而他的“集议具稿”的方式,“愿执其咎”的性格,又应该是发动者十分欣赏的。而文廷式如此称言,属初入政坛而未知其底里的新手。他于光绪十六年中进士,十八年散馆授编修,二十年大考翰詹,超擢翰林院侍读学士,获上奏权。他在甲午战争期间激烈的主战言论,使之名声大振。他与瑾、珍两妃之兄志锐的早年关系,与翁同龢等人的门生关系,又使之在政治上大肆张扬。他站在舞台的中心,即自以为是主导,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真正的政治决策中心绝不会在台前而只能是在幕后。


同此原因,当我在阅读有关拒和的上奏、代奏等档案文献时,突出的感受是,绝大多数上奏上书者的情报都十分褊狭,甚至误认为李鸿章私自签订了《马关条约》。他们上书的目的,是要求光绪帝利用条约的批准权,来否决《马关条约》。这种误解越到下层即越普遍,而在最低一层公车们的上书中,李鸿章形象有如汉奸。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些政治高层的老手们已经看出,他们内心中绝不赞同的《马关条约》,也一定会受到官员士子们发自内心的拒绝。李鸿藻、翁同龢等人本是清流领袖,精通此中的门道。他们知道,只要将条约内容稍稍外泄,将立即激起反对的浪潮。他们无须亲自组织,处处布置,甚至有可能没有预料到公车们的加入,致使雪球越滚越大。他们所需要做的,仅仅是向外稍稍透露一些他们认为可以透露的情报,微微作一点暗示,犹如长袖轻轻地拂过桌面一样。他们想要得到的,只是有人出面来反对,这样就有机会再次向光绪帝进言,以拒绝批准或推迟批准由光绪帝电旨同意、李鸿章已经签订的条约。也就是说,要利用下层的压力,让光绪帝自我否决三月二十日的电旨。


三月二十一日的时间,《马关条约》的内容,使我感受到了此中政治运作的分量。(65)


由此观之,有两个不同概念的“公车上书”:其一是由政治高层发动,由文廷式等京官暗中策划,由梁启超、陈景华等公车直接参与组织的“公车上书”(即广义的公车上书),共计31次,参加的人数达到1555人次;这一类的“公车上书”对当时的政治决策起到了微弱的作用。对此,我将在下一节中予以证明。其二是由康有为组织的号称18行省举人联衔的“公车上书”(即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那是一次流产的政治活动,对当时的政治生活并无作用。对此,我也将在后文中予以说明。后一概念的“公车上书”(“联省公车上书”)原本只是前一概念的“公车上书”(广义的公车上书)的组成部分;然而,康有为已将后一概念的“公车上书”(“联省公车上书”)放大,致使今人将“公车上书”这一词汇作为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的专用名词。为使今人有所区别,我在此不得不强调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五 官员与公车上书的实际政治作用

官员与公车的上奏上书波澜渐起,政治局势也随之渐起变化。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究竟如何?我在本章第二节中已经说明了每日上奏、代奏、电奏的情况,以下再逐日地说明三月二十二日以后政治中心的情况,及其与官员、公车上书的关联。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1895年4月16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了以下内容:


见起二刻,书房俄顷,再到直房,辰正三散,极早也。小憩。到督办处,见译署申君允,慷慨争和议,译署章京五十六连衔说帖,甚壮,惜太迟矣。徐小云来,邀至莱山处,见李电,言廿三日巳刻画押,限廿日在烟台换约,来请示。答以今日未及进呈,并明日请旨后再复,然巳刻不能到也。(66)


这一段日记透露出,翁当日两次见到了光绪帝,但没有透露说了什么。在督办军务处,总理衙门的官员告诉他,总理衙门章京等56人准备联衔上书,再争和约,其评价是“甚壮,惜太迟”,也没有透露对该官员说了什么。


继而徐用仪请他到总理衙门,与孙毓汶共阅李鸿章二十一日发来、拟二十三日签约的请示电报,他却不同意将此立即上报光绪帝,而是压到第二天早朝时再向光绪帝请示。尽管他知道光绪帝一定会同意,但正式同意签约的电旨,在签约之前绝对到达不了李鸿章的手中。这一点小小的计谋,他后来果然实现。(67)


三月二十三日(4月17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了以下内容:


见起一刻余,仍至书房,以陈炽《庸书》、汤震《危言》进呈御览。再到直房看电旨稿,巳初二刻散……晚饭后柳门来长谈,激于时议,颇有深谈,抵暮去。


这一天是同治帝的生日,光绪帝与军机大臣一大早到寿皇殿行礼。军机叫起的时间晚了许多。他在书房中与光绪帝单独会面,并进呈两书。军机处散值是上午9时半,与李鸿章原订的签约时间只差半小时。“柳门”即汪鸣銮,“时议”为何,并没有说明,汪鸣銮是总理衙门大臣,“时议”莫非是总署章京们的联衔上书?


三月二十四日(4月18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连日因台事与同官争论,入对时不免愤激。二刻下书房,一刻再至直房,无所补救。退,与高阳谈于方略馆,不觉涕泗横集也。


尽管光绪帝已经发出了两道电旨,尽管李鸿章也已签订条约,但翁仍不同意,为割台事与军机大臣们争论,甚至对光绪帝的用语也“不免愤激”。然而,他在书房、直房的补救工作都失败了。“高阳”,即李鸿藻,两人在方略馆相谈时,意见一致。由此可见,翁、李两人并没有因条约已由光绪帝同意、李鸿章签署,而放弃他们最后的努力。在这几天中,要求拒约的上奏与电奏渐起。


三月二十五日(4月19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见起二刻余,封奏二、电九,内一乃俄请暂缓批准和约也。书房一刻,极言批准之不可速,然无益也。


其中俄国请暂缓批准和约一事,即是清朝驻俄国公使兼驻德国、奥地利公使许景澄(此时正在俄国首都圣彼得堡)的电报。该电称:


顷俄外部称:昨奉俄主谕,如和约画押,请中国暂缓批准。俟筹定,即由喀使转告,已电喀使先复。叩以何时可定,则云:但候法、德准信,不过二三日等语。又德主前日见巴使,德报谓倭议内地商务,不便于德云。(68)


清朝在马关条约谈判时,曾多次请求各国帮助。马关订约的内容,也向欧美各国透露。此次是俄国第一次正式表示将出面干涉。喀使即俄国驻华公使喀希尼(Count A.P.Cassini)。巴使即巴兰德(M.A.S.von Brandt),为德国前任驻华公使,亦曾任德国驻日本公使,在远东事务上,德国外交部经常征求其意见,不久后出任德国外交部代理副大臣。然而,许景澄这一“利好”的电报,并没有改变光绪帝的旨意;翁在书房单独会面时,也未能说服光绪帝暂缓批准《马关条约》。到了这样一个时候,翁等人最需要的就是来自言路方面的支持。从本章第二节中可见,也就在这一天,文廷式等人出奏。


三月二十六日(4月20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盛电谓巴兰德甚出力,令德纠约俄、法出论云云。同官或议为不足恃,余与兰孙力斥之,在上前亦切陈之,三刻退。书房复申言之,巳初散。


盛为天津海关道盛宣怀,盛电的内容是报告俄、德、法三国将出面干涉之事。(69)同官指当时的各位军机大臣,兰孙是李鸿藻。翁、李两人依旧坚持他们的态度,辩论的时间长达三刻钟,翁还在书房再次向光绪帝进言。这一天翁、李的劝说工作虽无成果,但由于三国将干涉《马关条约》的消息,使事态出现了转机。


三月二十七日(4月21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见起二刻,命以电询许景澄俄所要倭者何语。书房一刻,李鸿章六百里报,携至书斋示臣,明日始下。再至直庐,巳初一刻散……是日庆邸有起,在军机起前。


本日最为关键的一事,是李鸿章从马关回天津后,于三月二十六日以六百里加急的速度,向光绪帝上报《马关条约》的谈判过程,并进呈条约原本。李鸿章在上奏中称:“敬候早日批准,早日派员互换,以便两国停战撤兵,共图休息。”光绪帝于二十七日收到后,未将该折片发下军机处,而是先压了下来,带到书房,与翁同龢商量办理方法。时间虽只有短短一刻,但说明光绪帝在决策前仍先征求翁的意见。光绪帝电旨许景澄,是探听俄国制约日本的具体方法。(70)庆亲王奕劻是御前大臣、总理衙门大臣,主要在慈禧太后身边,他的到来,很可能是报告俄国公使向清朝通报,俄国将对日本进行劝告之事。


三月二十八日(4月22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见起二刻,上促令总署往俄馆问回信,书房一刻,力陈批准宜缓。再到直房,散甚早。苟安一日,如是而已。


“往俄馆问回信”,是指到俄国驻华公使馆询问日本对于三国劝告的答复。光绪帝此时急于知道三国干涉的情况与日本的答复。查该日军机处《随手档》,李鸿章的奏折已经下发到军机处,其中关于李鸿章要求请假20日、请给予治疗其伤的日本医官勋章两片,皆于当日由光绪帝批下。但最核心的即请求批准条约的正折,光绪帝还没有做出决定。(71)从翁的口气来看,他已不再要求废除条约,而是要求缓批条约,故有“苟安一日”之语。光绪帝此时最关注的是俄国的态度。


三月二十九日(4月23日)是上奏、代奏的第一次高峰。当日《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与庆王同见起,上以李鸿章复电言台湾事不能与伊藤说,甚怒。又诘问昨日徐用仪见喀使语如何……上遂命奕劻、孙毓汶、荣禄今日往见喀使,传感谢之意,并告以批不能过缓,即电俄要的音。又命发电旨询许景澄,亦以此节详告。论及台民死守,上曰:台割则天下人心皆去,朕何以为天下主!孙毓汶以前敌屡败对。上诘责以赏罚不严,故至于此。诸臣唯唯,引咎而已。伏睹皇上乾刚[纲]一振,气象聿新,窃喜又私自憾也,四刻退。至书房亦颇有论列,然事已难回矣。退而看电稿,尚切至,巳正二散……是日封奏九件,八件言款不可行,有请廷议者,有驳条款者,有劾枢臣者。内一件责吴大澂,又指余徇庇。


这是一个转折点,光绪帝公开表示了激烈的态度。许多研究者引用这一段日记,以说明光绪帝的主战态度。然事非如是,从翁的日记来看,这只是光绪帝在战争期间有数的几次振作之一,不然的话,翁也不会说“乾刚[纲]一振,气象聿新”了。从本章第二节可知,当日有翰林院等八件拒和的奏折,在此关键时刻发生了效用。当日军机处给慈禧太后的奏片中称:


本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张鸿翊折片二件,又李桂林等折一件,陆润庠等折一件,张仁黻等折一件,丁立瀛等折一件,高燮曾折片各一件,刘心源折片各一件,裴维侒折一件。以上各折片,款目较繁,臣等日内详细阅看,再行呈览。(72)


一下子收到如此之多要求拒和的上奏,军机处已来不及处理。当日军机处《随手档》记:“折片用封套存堂”,以备次日再看。然而,这一天局势发生变化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来自政治下层的奏章,而是来自圣彼得堡的电报。许景澄电告三国已决定干涉,并准备与日本“用力”:


俄外部言,俄、德、法已各电驻使,劝倭减让,言明尤重辽地。此节已电喀。并述英以倭索未为太过,不肯劝。谓:劝亦不从,然倭果坚拒,只好用力。又称:不能早定者,须俟全权画押,方有确据可说等语。(73)


该电最让清廷感兴趣的是“只好用力”一语。当日光绪帝发电旨给许景澄:


奉旨:许景澄廿六电已悉。俄与德、法已电倭令让辽地,具见真心相助。著许景澄先向俄廷致谢。惟所称“倭果坚拒,只好用力”,是否立时可办?和约于二[三]月廿三画押,言明批准后四月十四在烟台互换。必须先期批准,以便送往互换,为日甚迫。三国既肯为力,须于五六日确定办法,且须由三国勒令展缓停战互换之期,方可从容办理。倭如催我如期换约,应以何辞答之?并著与外部熟筹电复。(74)


由于与《马关条约》同时签订的中日《停战展期专条》规定,最后的停战时间为四月十四日(5月8日)夜十二点(75),清廷由此担心,如果不能及早批准和约,耽误互换之期,中日将再次进入战争状态,由此希望三国尽快“确定办法”,更希望三国出面勒令日本“展缓停战互换之期”。


三月三十日(4月24日)上奏的级别陡然上升,从本章第二节可见,内廷行走的皇亲与谏台的言官均联衔出奏。当日《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照常入,封奏二、电三,言者大率谓和约当毁。余虽懦,不敢赞成,而公论不可诬,人心不可失,则日夕在念,思所以维持之,卒不能得,则叹息抑郁,瘀伤成疾矣。见起二刻,天颜又霁,不似昨日威严矣,命将昨今论和款折十一件持与恭亲王面商。早散,巳正赴恭邸处,邸少愈而夜不眠,语多即汗。看折后(先令章京送去),一无断语,大略谓廷议徒扰,邦交宜联而已……归后文云阁来,谈至黑,此人毕竟多材。


由此可见,光绪帝的态度又稍有软化,而拒和的上奏和代奏适时起到了支撑的作用。当日军机处给慈禧太后的奏片称:


昨日封奏八件,并今日载濂等、余联沅等封奏二件,李秉衡折一件,臣等遵旨前往恭亲王处,将折件交看,并面商一切。谨奏。(76)


光绪帝将此十一件上书交给生病请假的恭亲王,恰恰说明了这十一件封奏所产生的政治压力,也表示他已经有新的想法。尽管翁在日记中自称“不敢赞成”、“和约当毁”的奏章(这也合乎其因“克己”而心口相错的一贯性格),但更多的只是虚晃一枪,对上书的内容实际上是赞同的。恭亲王所言“廷议”,即当时许多上书者要求举行王、大臣廷议,讨论《马关条约》并决定准驳,对此他认为“徒扰”而决定不予采用;恭亲王所言“邦交”,即指与俄、德、法三国联系以拒日,对此他表示赞同。尽管翁称恭亲王“一无断语”,但清朝此后的方针侧重于外交,似为恭亲王对此做出了决定。文云阁即文廷式,所谈内容尚不可知,不知此次相会是否与文四月初三日弹劾都察院之片有关。此时,翁还需要更多的上书以做进一步的推动。


四月初一日(4月25日)上奏与代奏继续维持着势头。当日《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封奏中五件言和约,内阁则一百五十六人,见起二刻,无书房。上命枢臣偕庆邸请见皇太后,面陈和战事,并将两日封事十五件一并呈递。顷内监传懿旨:今日偶感冒,不能见,一切请皇帝旨办理。到直房看电底,一予许使催回信,一饬刘、王查各军是否堪战。巳正散……有湖南举人一百二十人合词请改和约,呈三件,数千言,已递都察院。致书于余,责备甚至,来者十四人,文俊等,未见,答以惶恐而已。


拒和的上奏与代奏到了这一天真正发挥了作用,由于呈送恭亲王的拒和封奏已由恭亲王交回,光绪帝派庆亲王与军机大臣等将三天内收到的拒和封奏共十六件,亲呈慈禧太后,并当面请示和战大策。(77)慈禧太后此时不见军机,也不表示态度,是其惯常的做派。有意思的是,湖南举人14人将已经递到都察院然尚未代奏的三封联衔上书,送到翁的住宅,“文俊”即其中一上书的领衔人文俊铎之误。“惶恐”一词表示了翁的内心赞许之意。


尽管慈禧太后没有表态,将责任推给了光绪帝,但光绪帝于此时做出了新的决策。他发电给驻在榆关的辽沈方面前敌主帅钦差大臣刘坤一、驻在天津的津沽方面前敌主帅署直隶总督王文韶,让他们对敌情战势做出判断:


奉旨:新定和约条款,刘坤一、王文韶谅皆知悉。让地两处,赔款二万万,本皆万难允行之事。而倭人恃其屡胜,坚执非此不能罢兵,设竟决裂,则北犯辽沈,西犯京畿,皆在意中。连日廷臣章奏甚多,皆以和约为必不可准,持论颇正,而于沈阳、京师两地,重大所关,皆未计及。如果悔约,即将决战,如战不可恃,其患立见,更将不可收拾。刘坤一电奏有云,战而不胜,尚可设法撑持;王文韶亦有聂士成等军颇有把握,必可一战之语。惟目前事几至迫,和战两事利害攸关,即应立断。著刘坤一、王文韶体察现在大局安危所系,及各路军情,战事究竟是否可靠,各抒所见,据实直陈,不得以游移两可之词,敷衍塞责。钦此。(78)


光绪帝在此电旨中第一次正面评价拒和的“章奏”,也说明了这些“章奏”与决策的关系;但问题的关键也在此时彰显出来,最后的决断将取决于军事上是否真有把握。电旨提到了刘坤一、王文韶先前的电报,皆有胜算之词(79),若刘、王两位主帅还坚持原来的说法,局势有可能大变。同日,光绪帝还发电许景澄:


奉旨:廿九日电谕许景澄向俄廷致谢,商由三国告倭展缓停战互换之期,并饬总署王、大臣赴三国使馆嘱将展期一节各电本国。该使皆允即日发电。不审日内俄廷已得日本复信否?殊深悬盼。俄称:倭果坚拒,只好用力。询之喀希呢,语涉含糊。究竟俄外部之言有无实际?此事至急,若有布置,此时必已定议。并著密探以闻。倘至限期迫近,尚无复音,可否由中国径达日本,直告以三国不允新约,嘱中国暂缓批准之处。著许景澄往见外部,与之预筹此节,先期电复。(80)


到了此时,清朝准备自己出面直接与日本交涉,以三国不允新约为由,暂时不批准条约。


到了这一天,翁同龢、文廷式以及此时已出奏者创造了奇迹,历史出现了转机。可以说,如果没有俄国等国的表态,如果没有上奏与代奏的推动,光绪帝就不会走得这么远,很可能在三月二十八日,即下发李鸿章奏折的那天,就批准条约了。


到了这一天,关键已不在于更多的上奏或代奏,而在于刘、王两主帅的答复以及三国的决心与“用力”。


到了这一天,江西、广东、湖南等省公车的上书,虽已递到了都察院,但还没有呈到御前。


四月初二日(4月26日)上奏与代奏继续保持势头。当日《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见起三刻。是日先召臣入养心殿,数语即退。军机见时传懿旨,谓和战重大,两者皆有弊,不以断,今枢臣妥商一策以闻。书房片刻,退至直房,散时晚。发三国二电,上意然也。三国无回信。而言者益多,劝成者益促。噫!难矣。


光绪帝在养心殿、书房两次单独与翁见面,交代为何?翁没有透露。慈禧太后的表态自与昨天收到十五件封奏有关,但其模棱两可的言辞又是其一贯的作风,即让臣下揣摩猜测她的意图。“言者”指拒约的言论,“劝成者”即主张批准条约的诸位军机大臣。此中可以看出拒和的言论使某些主和的军机大臣感到了压力,决定尽快促成光绪帝批准条约。翁由此感到了此事的难度。根据光绪帝的命令,清朝当日向俄、德、法三国发出“国电”:


现承大俄国大皇帝、大德国大皇帝、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厚意,以中国与日本新定和约画押后嘱暂缓批准,由贵国力劝日本再加减让,甚为可感,专此致谢。惟换约日期已迫,所商情形如何?能否展缓互换之期,务希在中历四月初七日之前示复,以免迟误,实深殷盼。(81)


“国电”是代表国家发出的电报,是相当于“国书”的外交文件,外交使节可以持之要求见该国的元首。在这一封国电中,所强调的是日期,即“四月初七日(5月1日)之前”,关于这一日期的意义,后文还会提到。


四月初三日(4月27日)起,拒约的奏章已是进入第二次高潮,但局势却变得更加不明朗。《翁同龢日记》称:


照常入,封奏七、电四。邀庆邸至小屋,甫欲谈,上命至养心殿,数语出。见起五刻……书房一刻,再到直房,巳正先散……许使有电,俄不能用力,语转松懈。


光绪帝与翁在养心殿、书房两次单独见面,内容未透露。庆亲王的到来,很可能与送达许景澄的电报有关。许电称:


遵旨托筹各节。据外部罗拔诺夫称:因法廷办理稍迟,须今、明日告倭。此时但作三国自行情劝,不便勒展期限,然旬内外必有定办确信,不致逾限。如倭来催中国,宜不露他意,或以未查毕等词答之。又云:喀亦来询,已电复等语。计三四日后,倭复可到,再向探商续闻。澄。卅。(82)


许景澄的电报在路上走了三天,俄国明确表示不会向日本提出展期换约的要求,也未就是否“用力”予以确认,只是希望清朝“不露他意”或以“未查毕”为词拖延。光绪帝心急如焚,为此再发电许景澄:


奉旨:许景澄三十电奏已悉。展期一节,既不能办,现距换约只余十日,批准发往为时更迫。日本复信,此间必须三四日内接到,方可赶上。著许景澄不时探问,立即电闻。三国情劝之信,既已交到日本,则公劝暂缓批准之语,亦可由我径告日本,较权词答复,似为直截,仍与外部商定速复。该大臣前电有倭果坚拒、只好用力之语,意颇切实。此时应问俄廷能否先以兵舰来泊辽东海面为我臂助?倘真用兵力,中国愿与俄立定密约,以酬其劳。此节宜诣外部,密与商订电复。(83)


该电旨再一次强调了时间,“日本复信,此间必须三四日内接到,方可赶上”一语,是指日本答复的消息,须在三四日内到达北京,方能赶上决定是否批准的时间。也就是说,四月初八日是决定是否批准条约的最后时间。为了能让俄国真正“用力”,清朝此时也准备与俄国订立密约,许其兵费、土地等项酬劳。由于许电并无俄国“用力”的确认,军事对抗也迫在眉睫,光绪帝再次发电刘坤一、王文韶:


奉旨:初一日谕令刘坤一、王文韶将和战大局所系,战事是否可靠,据实直陈,著即迅速复奏。钦此。(84)


由此可见,清朝政治决策中心此时的关注点,在于圣彼得堡的许景澄、榆关的刘坤一、天津的王文韶,而对京城内正在涌起的上奏代奏浪潮已不太看重了。


四月初四日(4月28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封奏十(二件别事)、电五。载泽封事请起,召对五刻,张荫桓三刻,军机不过二刻。上以和约事徘徊不能决,天颜憔悴。书斋所论大抵皆极为难,臣憾不能碎首以报。巳正散。是日许电语虽云可无误限期,其实皆延宕耳。午正访高阳于黄酒铺痛谈,相对唏嘘,归后未决,如在沸釜中。江西举人涂朝弼,宜黄人,来递条陈,未见。


拒和的封奏是越来越多,都察院也于该日代奏条陈,但作用已是越来越小。镇国公载泽,内廷行走,曾参加郡王衔贝勒载濂等王公7人的上奏,此日再次上奏要求拒约,并请面见光绪帝。觐见交谈的时刻超过了一小时。光绪帝的态度是“徘徊不能决,天颜憔悴”,在书房中向翁表示“为难”。翁又与李鸿藻两人中午“相对唏嘘”。而这一切的决定因素,很可能是李鸿章、许景澄的电报。李电称:


顷据伦敦路透电,报日本复俄、德、法三国公使云:日本百姓因屡战皆捷,现在无殊酒醉,如将中国拟让奉天之地,辞而不受,则必激成内乱。英国新报以英国国家不肯与闻此事,为甚是,德、法两国徒受俄国所指使。法国新报则以法国干预此事为非,是虽见好于中国,必得罪于日本,非计之得云。鸿。江午。(85)


这封电报似乎说明日本已拒绝了三国的劝告。许电称:


遵晤罗拔诺夫密筹,据云:三国现称为大局出劝,非与中国约同,公事转易。缓批一层,请勿直告为妥。昨又电驻使,合商在批准期前定一日期,限倭确复允否,杜其延宕等语。先闻。澄。冬。(86)


罗拔诺夫为俄国外交大臣。这一电报明确表明三国不希望中国直接出面,与日本交涉缓批条约之事,所称“批准期前定一日期”,也使清朝感到时间之迫急。为此光绪帝发电许景澄:


奉旨:许景澄初二日电奏悉。俄请勿直告,允以批准期前定一日限倭确复。所云批准期前,自指十四日之前,若于十二三日始接复信,则断来不及。计约本送到天津须三日,自津至烟台须一日。总须初八日以前复电到京方可。该大臣仍即日亲晤外部,询此确期,万勿延误。本日见路透电云:日本复三国公使云,百姓因屡战皆捷,无殊酒醉,如将中国拟让奉天之地辞而不受,必激成内乱等语。据此,则是日本已有复语,何以俄廷不以告我?著询明即日电复。初二日所发国电,已接到分递否?并复。(87)


听到日本对于三国的强硬态度,光绪帝感到将再次与日本直接对抗,无法振作起来。他在电旨中明确了四月初八日是批准条约的决定日,以能不误四月十四日在烟台的条约互换。


四月初五日(4月29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封奏一、电四。见起二刻,书房数分而已。恭闻东朝犹执前说,而指有所归。许电杳然,刘、王之奏未至,极徘徊也。巳正散……麟芝庵、汪柳门先后来,丁生立钧、沈生曾植同来,谈至亥初去。


“东朝”,即西太后;“犹执前说”,即四月初二日懿旨,让军机大臣妥商一策向其报告;“指有所归”,即她已有倾向性意见,或大臣们已体会出她内心的意图。到了这一时刻,官员、公车的上奏上书已经不太起作用了,关键是军事主帅的电报,以及俄、德、法国的态度。而当日未能收到许景澄、刘坤一、王文韶的电报,是由于暴风雨及海啸刮断了天津四个方向的电报线。麟芝庵即麟书,时任大学士、吏部尚书、翰林院掌院学士,时徐桐已入闱,吏部、翰林院皆其一人掌理,为吏部、翰林院官员的代奏,起了不小的作用。丁立钧是翰林院编修,沈曾植是刑部员外郎、总理衙门章京,也是此次官员上书主力集团的成员。就在这一天,光绪帝发电旨给时在天津的李鸿章:


连日纷纷章奏,谓台不可弃,几于万口交腾。本日又据唐景崧电称,绅民呈递血书,内云:公法会通第二百八十六章有云“割地须商居民能顺从与否”,又云“民必乐从方得视为易主”等语。台民誓不从倭,百方呼吁,将来交接万难措手。著李鸿章再行熟察情形,能否于三国阻缓之时,与伊藤通此一信,或豫为交接地步。务须体朕苦衷,详筹挽回万一之法。(88)


这一道电旨说明了众多官员、公车上书造成的政治压力,但透露出来的并不是光绪帝打算直接拒约或改约,“挽回万一之法”,是让李鸿章与伊藤商量出一个妥协的办法。


四月初六日(4月30日)的《翁同龢日记》,透露以下内容:


封奏七件,都察院代奏者一件中有七折,无电信,线断也。见起二刻,亦无所可否。命往恭亲王邸会商,令定和战之议,巳初退……同李公同诣恭王府,同人先后集,邸疾渐起。孙君以所拟宣示稿就正,邸以为是。宣示者,俟批准后告群臣之词也,大意已偏在和字。


这一天都察院代奏的七件条陈全是公车们的上书,其中也包括了梁启超等广东举人80人的上书;然到了此时,无论是光绪帝还是军机大臣,都没有心思来细读公车们上书的内容。翁同龢、李鸿藻等人再也不能利用上奏的舆论,来左右此期的政情。由于电报的不通,收不到最为关键的刘坤一、王文韶和许景澄的电报,光绪帝当日以“六百里”的速度寄旨刘、王:将和战之计“由六百里驰递来京”,并命王将许景澄的电报“原码由六百里递至总理衙门为要”。(89)“李公”,李鸿藻,“孙君”,孙毓汶,“同人”,军机大臣。在恭王府进行的决定和战大计的讨论中,孙毓汶、恭亲王已经考虑到批准条约后布告群臣的“宣示”。


由此可以看出一道非常明显的从上升到下降的曲线。从三月二十二日开始,曲线开始上升。拒约的上奏、代奏和电奏开始作用于政治,光绪帝的态度渐起变化。二十九日拒约的封奏达到了九件,再加上许景澄的电报,引出了光绪帝激烈的言辞。到了四月初一日,上升的曲线达到其顶点。光绪帝命军机大臣与庆亲王持拒和封奏十六件,面见慈禧太后,请示和、战大计;命前敌主帅刘坤一、王文韶对拒约再战明确表示态度,并命许景澄等开展更大的外交活动。然到这一天为止,递上的只是官员们的封奏,公车们的上书此时尚未递上。四月初二日曲线开始下滑,拒约的上奏、代奏和电奏的作用力开始变小。初三日督办军务处代奏左赞善贻谷领衔的上书,共有公车27人,初四日都察院代奏工部主事叶题雁领衔的上书,共有公车3人,这两件上书的作用已很难说得清。到了四月初六日,都察院代奏公车上书七件,共有举人、生员、教职等246人,但对朝廷的政治决策作用甚微。


也就在四月初六日,刘坤一、王文韶的电报到达北京。


刘坤一、王文韶奉到电旨后,深感此中责任重大。刘约王于四月初三日在榆关与天津的适中之地唐山会面,共同商谈如何电奏。初三日的会谈,参加者除刘、王两人外,还有聂士成、丁槐。初四日王文韶回到天津,适遇海啸,京津电报线中断。王文韶当即用六百里加急的速度飞递折片各一件。初六日,京津电报线抢修通,刘、王电报到达北京,然当日的早朝已结束,军机处亦散值,刘、王的电报没有在御前讨论。王文韶的电报称:


维此次议约,倭人要挟很[狠]鸷,实为中外臣民所共愤。不独言事者忠义愤发也。旨意以不和即战,计及沈阳、京师两地,重大所关,务筹万全之策,仰见圣虑深远。急其所急,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聂士成、总兵吴宏洛、章高元、陈凤楼等军声气联络,必可一战,其榆关以迄辽沈各路军营,亦各有可用之将。究竟是否可靠,臣实不敢臆断。现在事可胜不可败,势成孤注,与未经议约以前情形,又自不同。传闻俄、德、法三国颇肯助我,外间未审确实。事关全局安危,就请饬下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总理衙门通盘筹议,请旨定夺。再,臣与刘坤一昨在唐山晤商一切,意见大略相同。文韶谨奏。豪未。


王文韶的电报,词语相当委婉,但表达的意思却又是相当清楚的:军事上全无把握,且当前的局势是可胜不可败。他将责任交还给军机处、军务处、总理衙门,也是官场老手的做法。而老奸巨猾的刘坤一本来就是文字高手,他的电报又是当时文字游戏的杰作,很难让人一下子看清楚其意,然其电文虽长,对当时的决策却影响重大,故多节录其文如下:


坤于新定条约虽未尽悉,要之让地赔款多节,目前固难允行,后患更不堪设想,宜战不宜和,利害重轻,事理显然。此固天下所共知,亦在圣明洞鉴。惟一经决裂,倭必分拥猛攻,自以保京畿、固辽沈为第一要义。查辽沈等军依克唐阿、长顺、陈湜等皆与贼累战,甚为得力;唐仁廉亦系夙将,所部枪械已齐,当足以资抵御。更有宋庆、魏光焘、李久光诸军驻扎宁锦一带,该将领等忠勇过人,屡经大敌,相机战守,似辽沈后路可无他虑。倭如图犯京畿,则自关至津沿海要口,处处设防,又有各大枝游击之师,合计不下十余万人。倭寇岂易深入,纵或登岸,究属孤军,既有程文炳、董福祥两军堵御于前,而津关各军可以多面夹击,即不得手,自可再战三战,以期必胜。未必彼即长驱直入,我即一蹶不振。万一京畿吃紧,坤必抽调劲旅,迅速入卫,以保无虞。前电所陈“尚可设法撑持”者,此也。夫利钝本难逆睹,但倭奴远道来寇,主客之形,彼劳我逸。近得探报,倭新卒多以老弱充数,饷亦不继,在我只须坚忍苦战,否则高垒深沟,严为守御,倭奴悬师远斗,何能久留,力尽势穷,彼将自为转圜之计。况用兵两年,需饷不过数千万,较赔款尚不及半,而彼之所费愈多。持久二字,实为现在制倭要著。诸将一闻和约,义愤填胸,必欲一决死战。坤职在兵戎,宗社所关,惟有殚竭血诚,力任战事,此外非所敢知。昨于初三日驰抵津、关适中之唐山,与王文韶、聂士成、丁槐等面商,意见相同,谨据实直陈。请代奏。坤一。支酉。(90)


刘坤一此电,著名一时,引者多有误解。他是按照传统的“武死战、不知和”的思路来写的,其中提到的依克唐阿、宋庆等部皆有败仗,在他的笔下成了有作战经验或有忠勇之气的名将;在京畿地区的作战上,大谈取胜的可能性,大谈日军的不足,但始终回避有无胜利把握的关键词语。从基调上来说,他与王文韶完全相反,但在最后又称其与王文韶“意见相同”,正说明他以更加委婉的言辞表示其对战争前景并无信心。对于刘坤一的用心,天津海关道盛宣怀未读其电文即已识破其意。四月初二日,在王文韶临行前,他致信王:“此政府欲将一个难题目架在师与岘帅身上。惟岘帅廿二日电奏,有‘各军枪械略齐,兵勇锐气可用’等语。此次颇难自圆其说。”初四日,当王文韶回到天津之后,他再次致信王:“唐山会议一节,关系非轻。想岘帅措词较难。”(91)


四月初七日(5月1日),军机处在御前讨论王、刘电报。《翁同龢日记》对王文韶的电报一字未提,对刘坤一的电报记录为:“刘虽电复可战,而同列颇摘其一二活字,谓非真有把握也。”翁亦为文字高手,并非不知刘,他也看出刘意,对此在军机处也未再作争辩。这一天的御前会议开得很沉闷,前敌主帅的电报已基本决定了不开战的方针,至于拒约或展期换约只能看俄、德、法三国的态度了。翁同龢此日收到了盛宣怀一信,在日记中写道:“得盛杏孙函,言三国不足恃,游说欤,抑实情欤?”然盛宣怀信中还大谈军事不足恃,翁日记中却闭口不言,似也可证明翁对此论的认可。(92)由于天津电报接通,当日进呈的许景澄电报共有四件,皆未有确信。其中一电称:


昨复商罗拔,如限期迫近,非权答可宕,拟但以三国出论,碍难批准告之。彼云:“本部总不愿中国牵说三国之事,必不得已,可言现听闻三国与日本商改新约,是否仍可批准,专作商词,然能不说尤妙。”“用力”一说,系副大臣基斯敬因代为密述,不作公谈。并云:“在华俄舰数十艘,已足当倭。法十余艘,德六艘,新拨二艘在途。此似已有布置。”但指坚拒而言,其意仍主持重。俟再续探,请代奏。巴暂署外部副大臣。澄。江。


“江”是初二日,罗拔即罗拔诺夫,下画点处为光绪帝朱点,另用朱笔圈点以断句。(93)虽是“用力”一说“不作公谈”,但光绪帝感兴趣的是俄、法、德三国的军舰,当日寄给许景澄电旨,再次透露出光绪帝的急迫心情:“国电既递,有无复信?商办密约能否就绪?此两节再电速复。”(94)由于许景澄电报中有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所言,“必不得已”时可对日本“专作商词”,当日经光绪帝批准,总理衙门通过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转电日本政府:


中国政府请贵大臣转电日本政府:现闻俄、德、法三国与日本商改中日新约,须候定议。十四日换约之期太促,拟展缓十数日,再行互换,即转商,候复。(95)


这一要求后来被日本政府所拒。(96)


也就是这一天,拒约主战的上奏、代奏及电奏第三次进入高潮,其中包括山东巡抚李秉衡等高官,而吏部、都察院共代奏了八件条陈,签名的官员和举人分别达到了100人和723人。他们并不知道,他们的意见在御前的决策会议中是根本不用讨论的。


四月初八日(5月2日),也就是清廷决定是否批准和约的最后日子,恰在这一天,王文韶的电报递到御前:


昨将风雨海溢情形,除电奏外,由驿六百里驰陈声明。远处各营节节阻水,俟查确再报。现查宏字、定武等十营,军装子弹多被淹失。该两军弁勇各淹毙数十百人。余皆凫水避至新河附近各村,并有由火车逃至天津者,人数尚未查清。其新河以上津沽周鼎臣三营、芦台聂士成十营、新河以下章高元八营、上古林曹克忠三十营,均被水患,大约情形与宏字、定武各营相同。此次大风雨三昼夜,继以海啸,沿海洋河口、秦王岛及祁口、呈子口等处因电线中断,尚未据禀报,恐遭水情形,亦所不免。目下各军收集勇丁,先须抚恤,并重整军装,沿海防务非一两月不能成军。正当和战未定之际,不敢不据实直陈。再,由津至沪电线,现在已通。请代奏。文韶。阳午。


津沽一带为京师门户,也是清廷此时重兵重装防御的重点地区。此处一有闪失,清朝将无战具。翁同龢在日记中提及此事称:“晨入,见北洋报……此时值此奇变,岂非天哉?”荣禄也在一电报中称“莫非天意”?(97)也恰在这一天,许景澄的电报递到御前:


国电已送外部接递,并切陈期限迫促情形。据罗拔诺夫称:“日本仍未复到,现无可复商缓换约,俄国委难照办。现查知新约期限,专指换约。若批准发下,仍候三国办理准行,以定应换与否,操纵较便。请中国自酌。”叩以约既批准,恐于三国商改有碍。彼云“批而不换,约仍无用,即使已换,亦不能阻三国所商”等语。查俄廷前劝缓批,今又拟候信定换。亦少确见。察商倭口气并未松动。请代奏。澄。歌。(98)


“歌”系初五日,下画点处为光绪帝朱点,另用朱笔圈点以断句。俄国此时明确表态:让清朝先批准条约,以后再决定是否互换。即“候信定换”。王、许两电已使光绪帝别无选择。该日《翁同龢日记》中称:


封奏六件,都代奏一,封十五件,电五。见起三刻,上意幡然有批准之谕。臣对以三国若有电来何以处之。上曰:“须加数语于批后,为将来地步。”于是战栗哽咽,承旨而退。书斋入侍,君臣相顾挥涕,此何景象耶?退拟批,与孙力争,午初散。


当日发下对李鸿章请求批准《马关条约》奏折的朱批:“依议。单、图并发。该衙门知道。惟闻俄、德、法三国现与日本商改中日新约,将来如有与此约情形不同之处,仍须随时修改。钦此。”(99)


也就在这一天,公车上书达于峰端,都察院代奏官员、举人等条陈达十五件,上面共有官员75人、举人等336人的签名。然而对于这些,御前讨论时谁也没有提到。当日军机处给慈禧太后的奏片中称:


本日都察院代奏候选道李光汉等条陈折,附原呈十五件,准良折两件、片一件,陈兆文折一件,洪良品折一件、片二件,以上各折件款目较繁,臣等日内详细阅看,再行呈览……(100)


这些话虽然说得中规中矩,也符合以往的格式,一如三月二十九日军机处的奏片;但在不同背景下,又似可以听出军机大臣们已无意于此的心声。


四月初九日(5月3日),官员与公车上书再跃高峰,而军机处致慈禧太后的奏片又一次平静地写道:


本日督办军务处代奏主事朱梁济等条陈折,原呈一件,户部代奏主事刘寅浚、邓福初条陈各一折,原呈两件,都察院代奏道员易顺鼎等条陈折,原呈十件,国子监代奏助教朱寯瀛等条陈折,内阁学士祥霖折一件,祭酒萨廉折一件,司业瑞洵折一件。以上折呈,款目较繁,臣等日内详细阅看,再行呈览。(101)


由于许景澄的电报依旧没有确信,光绪帝为此发电许:“现在换约期迫,三国尚无准信,只好先行派员赍约赴烟,候旨遵行。日内仍著该大臣催询确信,立时电奏。”(102)这一天,光绪帝另有谕旨:“著添派三品衔升用道联芳与伍廷芳同往烟台换约。”(103)添派联芳,是翁的主意。该日《翁同龢日记》称:“见起二刻,请旨添派联芳偕伍廷芳送约,盖喀谓伍习于倭而特举联以请也。此未奏明。”“喀”为喀希尼,以联芳监视伍廷芳,翁的手法一如其旧。这一天,李鸿章电告伊藤博文,中国皇帝已批准条约。(104)


决策由此而做出,以后也只是稍有变动。翁同龢等人虽然还有动作,但主要是依赖于俄、德、法三国干涉。接续而来的上奏、代奏、电奏虽一直未断,但在政治中枢已经是无人喝彩,甚至有可能是无人理睬。(105)也就是说,当康有为等人在松筠庵连日大集,苦心结撰上书时,已注定是不可能起政治作用的。在当时的政治条件下,朝廷的重大决策决不可能依据公车们的激烈言辞、宏大计划以及激情热血为转移。此次御前的和、战决定,是基于前敌主帅的胜负判断、三国干涉的确认与否、津沽海啸三大因素。康有为自以为通过上书即能获帝心而变国途,既说明了其政治幼稚,也证明了其远离政治中心。康有为后来虽进入了政治中心,但政治经验并未得以增长,他与此时的文廷式一样,从来也没有进入过权力与决策中心。


上奏、代奏和电奏,政治高层只是需要用之改变三月二十日的电旨,拒绝或推迟批准条约,以获得机会再议和款战守之策;而局势逼迫着清廷走向批准并互换条约,这些奏折、电报和上书也就没有什么用处了。


六 孙毓汶的分量

前引康有为《我史》,称他组织的松筠庵十八省举人大集(即“联省公车上书”),受到了军机大臣孙毓汶等人的破坏:


先是公车联章,孙毓汶已忌之,至此千余人大举,尤为国朝所无。闽人编修黄□曾者,孙之心腹也,初六七连日大集,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


此处的“闽人编修黄□曾”,被孔祥吉指认为翰林院编修黄曾源,并称:


由清宫档案观之,此人处处与维新派作对。当康有为等力主拒和迁都,以图再战时,黄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请权利害以维和局”,甘心充当孙毓汶走卒。当戊戌政变前夕,日本罢相伊藤博文到京,维新派提出设立懋勤殿,招东西洋政治家以议政时,黄曾源则与此相反,提出“借才非现在所宜”、“伊藤不宜依礼”、“和俄以疑英日”,完全是一副后党腔调,故康称其“孙之心腹也”。康氏所论,殆属实录。


我以为孔先生此处似为有误。孔先生所称的“清宫档案”很有可能是军机处《随手档》。《随手档》是军机章京为下发的奏折编目并登录上谕、朱批、军机处奏片等的工作档案,其中每一篇奏折都有拟题。翰林院编修黄曾源的条陈由翰林院于四月初三日递上,当值军机章京为之拟题由:“请权利害以维和局”,孔先生可能由此做出判断,称其充当孙毓汶的走卒。黄氏该条陈现存,其中心意思是日本“要索多端,骇人闻听”,有违万国公法。他认为“今日之事,财帛固非所计,弃地则必不可轻言”,由此要求光绪帝采用两策:其一,请将相关情况宣布于中外,以激励“豪杰之士出而效命疆场”;其二,召见各国使节并发电驻各国公使,让各国出面“维持公论”。他还提出:“与其以台湾为倭所独有,不如以台湾为各国之租界”,以此“优惠条件”来打动各国之心。(106)由此可见,黄是主张拒约的,军机章京的拟题不甚恰当。除此之外,黄还在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领衔的条陈,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条陈上签名。前者是翰林院第一次大规模的联衔上书,后者是规模最大的京官与举人的联合行动。至于其在戊戌时期与康有为联日、留用伊藤博文的主张相抵,也只是政见不同,似不能证明其是后党,更不能证明此时他的政治态度。戊戌变法时期最著名的反对派曾廉、张仲炘、贻谷、熙麟等,都是此次上奏活动的主力成员。康有为提出的“闽人编修黄□曾”,我还不能指认究系何人。(107)


孙毓汶(1833—1899),山东济宁人,其父孙瑞珍在道光末年咸丰初年任左都御史、尚书、翰林院掌院学士等职。他于咸丰六年(1856)以一甲二名进士授编修,同治五年(1866)大考一等,擢翰林院侍讲学士,出任福建、安徽学政。他因出入醇亲王府而参与机要。光绪十年(1884)“甲申易枢”,慈禧太后尽罢军机,以醇亲王领政,孙毓汶入值军机处。他背靠醇亲王,外联李鸿章,在军机处渐成势力,柄政近十年。光绪十六年底醇亲王病故,二十年翁同龢、李鸿藻、恭亲王先后重入军机,孙毓汶已经失势。他当年对谏台清流一再打压,结有人怨,此时他若派人公开阻挠上书,必遭弹章无数。就其政治经验而言,似未必出此下策。更何况他身处决策中心,心知四月初六日之后上奏上书已作用甚微,为何还要指使他人?


然而康有为对孙毓汶的指责并未到此为止,他还称:


孙毓汶犹虑挠其谋,即先迫皇上用宝,令北洋大臣王文韶诬奏海啸,垒械弃毁,北洋无以为备。孙毓汶与李联英内外恐吓,是日翁常熟(翁同龢)入朝房,犹力争勿用宝,电日相伊藤博文请展期五日。孙谓:“若尔,日人必破京师,吾辈皆有身家,实不敢也。”常熟厉声责之言:“我亦岂不知爱身家,其如国事何?”孙知不能强,乃使李联英请之太后,迫令皇上画押,于是大事去矣。


这一段话与我在前节叙述的朝廷决策过程,大相冲突,为此稍加辨别之。


王文韶(1830—1908),咸丰二年(1852)进士,同治十年(1871)出为湖南巡抚,光绪四年(1878)进京,以礼部侍郎入值为军机大臣,同时任总理衙门大臣。光绪八年因云南军需案受清流攻击而“乞养”,十五年复出,任湖南巡抚、云贵总督。他是恭亲王的班底,与李鸿章的关系亦好。此次让其替代李鸿章署理北洋大臣、直隶总督,也是恭亲王的安排。他的资格与地位一直高于孙,且派系也大不同,又怎么可能会听命于孙?更何况孙毓汶此时已经失势。


王文韶电告海啸,绝非诬奏。此事不仅见证于当时许多奏章,后来又载于地方志。我在这里引当时驻守天津小站等处前广东水师提督曹克忠致天津海关道盛宣怀的信为证:


初二日阴雨,初三日风雨大作,一连三昼两夜不休,平地已有三尺水深,又兼东风吹起海潮,俗名海啸,平地水深足四五尺。致卑部驻扎双桥一带之各营,帐房均被风雨扯破,不能栖身,兵勇移驻墙上,讵风雨力大,墙上亦立脚不住……新立买卖房屋亦皆倒塌,三昼两夜不能举火,饥寒交迫,不堪言状。弟虽派人设法与各营送饭,而待食者众,其势亦不能遍给。弟住在帐房,水米不入口者已两昼夜……除弟坐营人均平安外,各营勇夫被水淹殁者约六七十名,至士夫及负苦买卖人淹殁者约一百三四十人,马匹亦淹毙不少……(108)


曹克忠所部30营是津沽防御的主力部队之一,盛宣怀四月初九日收到他的信,即是海啸后不久的文献。从此信的内容来看,王文韶是属实上报,没有任何夸大。


王文韶的电报在京城里也引起了反弹。四月十一日(5月5日),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海溢情形张皇入告请饬陈宝箴查复片”,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也在同日奏“王文韶报海溢请饬刘坤一驰往该处认真查看片”,皆表示了对王的不信任。高燮曾为此还上了一道“海溢所以助年不宜因此消沮遽允和款折”,称海啸是“天之以水灾示警,默牖圣聪,乃助战而非迫和”。(109)甚至在南京的署理两江总督张之洞,也曾对此表示过怀疑。(110)由此看来,康有为此说是听到了京城的某些说法,非为其自我造言。


“用宝”一事,见四月初八日军机处交片:“交内阁典籍厅。现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送到条约两分,本处定于四月初九日辰刻用宝。是日派章京会同内阁学士监视。此交。”(111)同日总理衙门致李鸿章电:“会议和约已成一折,本日已奉朱批:‘依议……’伍廷芳现在都中,明日用宝后,即令赍约赴津……”(112)由此可见,此事是光绪帝批准条约之后正常的工作程序,以不耽误派员送往烟台互换。四月初九日《翁同龢日记》记:“闻昨日喀使致书小云阻用宝批准,今日午庆、孙、徐三人往见,施使问之,而仍请今日用宝发下,意恐误事也。”(113)小云即徐用仪,施使即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Gérard)。翁也证实用宝一事并未引起任何争论。


“展期换约”一事,起因于俄国提出的“俟信定换”。此时三国政府正向日本施压,清朝一直未得准确消息,四月十二日(5月6日)递到御前的许景澄电报称:


格总办述,罗拔言倭复分辽地为六处,五处作暂押,惟旅顺一处不还。俄主仍持初议,驳复。惟换约期迫,是否照换,请转达中国自定等语。再四商论,其争全辽口气颇坚,而换否决断,彼终不肯担认。(114)


下画点处为光绪帝朱点。此时俄国的说法由“俟信定换”变为“中国自定”,清廷由此拟出照会两件,准备在互换条约时向日方递交。(115)四月十三日,即换约前一天,翁同龢提出了展期换约之议,御前讨论的情况可见于当日《翁同龢日记》:


卯正(上午6时)见起,余力言发电告日本展期换约,与同列争论,声彻户外。又争于上前,乃定议。退与莱山定政府致彼信,词甚卑柔,同列尚多方诘难也。庆邸到直房商事,午初散。


翁等人提出展期换约的用意是,已得三国干涉还辽消息,恐换约后日本拒不还辽。莱山即孙毓汶。当日翁、孙两人所拟致日本电称:


中国政府请美国田公使转电日本政府:……中国已派换约全权大臣伍廷芳、联芳二员赴约等候。惟连日以来,俄、法、德三国屡嘱暂缓互换,候信办理,至今尚无复信。因念三国与中国素敦睦谊,未便拂其调停之意,且前次日本复信,原因尚无须行展缓情形。今闻所商辽东之事,已有办法,与前日情形不同,与其俟互换之后再行更改,似不若于未换以前妥为商议。为此再恳即日转电日本政府,道达中国因三国谆嘱候信再换,是以再请日本将换约停战日期,另行改订,以期从容定议。应候日本政府详筹速复。中国已饬换约大臣在烟静候,并请日本政府电知换约大臣一体办理。(116)


十三日下午该电通过美国驻华公使田贝转发日本,并同时由李鸿章发给伊藤博文。与此同时,光绪帝发电伍廷芳:


奉旨:现因俄使坚嘱候信,已由田贝函商日本展缓互换日期。须待日本复信,伍廷芳、联芳著静候谕旨,再行换约。(117)


由于展期换约随时可能引发战争,当日光绪帝电旨前敌各主帅:


奉旨:前与日本议定换约停战之期,均以四月十四日夜子时为止,换约日起按兵息战。现拟电令日本展缓换约之期,回信迟早尚未可定。倘换约因此逾期而停战之日已满,倘彼遽尔进兵,不可不虑。著刘坤一、王文韶、宋庆、裕禄、依克唐阿、长顺通饬各军,严为戒备,不可稍涉疏懈。钦此。(118)


由此可见,孙毓汶在当日上午的御前会议上,虽有可能对展期一事与翁意见不同,但仍依照光绪帝的旨意办理。当日《翁同龢日记》亦称:


(下午)莱山遇余,告今日偕庆、荣诣喀使馆,仍云无电来,施、绅两使同到俄馆,告以发展期换约事,三人皆云极是。复同诣田贝,托其电日本,田亦以为然也。


庆即庆亲王,荣即荣禄,绅即德国驻华公使绅珂(F.S.zu Schweinsberg)。从这一段记录中可以看出,到了这一天的下午,孙毓汶已认可了展期换约一事。四月十四日(5月8日),即原定换约日期,情况发生了突变。当日《翁同龢日记》称:


是日徐君持德使绅珂函来,谓不换约则德国即不能帮,余笑置之。已而许景澄电至,谓旅顺亦肯还,至换约一节,俄外部云已经明告,则中国换约大臣自能办理,固未尝催令换约也。而同人轰然,谓各国均劝换,若不换则兵祸立至,而敬子斋特见恭邸,絮语刻余,恭邸亦为之动,余力争不回。见起则(庆邸同见)上亦催令即刻电伍廷芳如期换约,因令庆王、孙、徐三人先退。余奏昨日俄使请巳正(上午10时)见总署大臣,此当听其回信。三人者即赴俄馆,若俄使语与许电同,当即将电旨译发,若有违异,则再请旨,匆匆而去。


徐君为军机大臣、总理衙门大臣徐用仪,敬子斋为总理衙门大臣、兵部尚书敬信。徐用仪所持的德国公使绅珂的照会,其内容可见德国外交大臣马沙尔男爵(Baron von Marschall)给他的指示:


中国代办告诉我,因谈判悬而未决,皇帝不欲批准条约。我说批准是绝对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批准,我们将听中国自己决定其命运。日本已正式向三国声明,在批准实行后,它将以适当增加赔款为放弃辽东半岛包括旅顺在内的交换条件。请通知中国政府。(119)


而改变展期换约的关键因素,是许景澄发来的三份电报:


昨商德外部明阻换约,据复:倭已允退辽,但恐另议偿费,中国此时总以先换约为息战要著云。查倭复俄节略太简,德外部所虑,或非无因。


俄外部告:昨晚日使交来节略,允退全辽,已电喀使。询以是否暂押,答云:节略未说明。又询换约办法,答云:中国既得俄国明告,两国换约大臣自能商办等语。


探询添费一层,擒华云:日使曾言,如还地,当向中国另索贴费,本部未与置论。切告已许巨款,万难再加,全仗俄力驳阻。彼云:此时暂可不论等语。


而在这一天,正在巴黎的驻英公使兼驻法公使龚照瑗的电报,也递到御前:


法外部哈大臣告庆常云:法廷接日本电,称因法、俄、德之请,允退让奉天全境,旅顺亦允退让等语。(120)


以上各电下画点处为光绪帝朱点。光绪帝明确下旨“如期换约”,是恐惧日本以此为由再度开战,甲午战争中“战无一胜”的现实,使之必须谨慎从事,既然三国正式通告日本已同意还辽,既然德国已明确要求换约,那么,再拖迟时间又是清廷承受不了的压力。(121)由于俄国称“两国换约大臣自能办理”,根据翁的提议,光绪帝命庆亲王、孙毓汶、徐用仪三人赴俄国使馆听信,以明确俄国的态度,而最后的结果又可见当日的电旨:


奉旨:现已接三国复信。著伍廷芳、联芳即与日本使臣换约。照会两件,随约交付。昨商展期,已由田贝电日本作为罢论。钦此。


该电发出的时间,档案中没有注明,李鸿章是未刻(下午1—3时)收到此电,于申初(下午3时)转发烟台让伍廷芳照办,并译成英文,电告伊藤。(122)伍廷芳等人于四月十四日申刻(5月8日下午3—5时)收到电旨,并于亥正(晚上10点)与日本使节伊东已代治互换了条约。(123)由于慈禧太后可以与光绪帝同时看到许景澄等人的电报,当日军机处还给慈禧太后一奏片:“遵拟电谕伍廷芳一道,又德国使臣绅珂送来该国信一件,一并恭呈慈览。”(124)也就是说,这一换约的决定也经过了慈禧太后的批准。根据上引《翁同龢日记》,这一天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物是恭亲王,孙毓汶并无与李联英联手胁迫光绪帝之事。


至于康称“五日”一事,查清方文献并无“五日”之请,该语出现在伊藤博文的电报上。由于清朝十三日通过美国公使田贝及李鸿章提出了展期换约要求,伊藤博文十四日申初(下午3时)发电李鸿章,称:


日本告明中国,日本现已全遵法、俄、德相劝之语,不拟永据辽东之地……日本政府应允将停战展限五日,批准条约应于限前互换……本大臣应向贵大臣再行反复声明:批准条约应行迅速互换,是为极要。如有延误,其重大变故势必因之而起也。


该电虽同意在五日内互换,并同意辽东之事“嗣后再行商办”;但不同意对条约本身做任何修改,而且延期只能一次。李鸿章虽没有说明他收到此电的时间,但可以肯定的是,他此时已向伊藤发出了奉旨当日换约的电报。日本到天津的电报须数小时,李向总理衙门报告此事的时间为四月十五日辰刻(5月9日上午7—9时),很有可能即是在此时收到。伊藤博文发电后不久,收到李鸿章遵旨同意当日换约的电报,于亥正(晚10时)再电李鸿章,请将其前发电报“作为注销”。李鸿章于十五日午时将该电转发给总理衙门。(125)翁同龢于四月十六日得知此消息,在日记中称:“伊藤电允展五日,旋作罢论,可见做得到人自不做耳,可叹也。”“五日”一语,康有为很可能是道听途说而记。


至于康称孙毓汶所作“吾辈皆有身家”等语,于常理判断亦为不通。此时孙已走下坡路,为人为言极为谨慎。他即便有此心,也绝不会在军机处或御前作此语。四月初八日恭亲王销假复入值后,军机处的班底已复为“甲申易枢”之前。孙毓汶已看出自己的政治之途走到了尽头,自觉地引退了。四月十九日(5月13日),他请病假五天,获准;四月二十四日,续假十天,获准。(126)五月初四日,他又请假一个月,获准,其兵部尚书由徐桐署理;闰五月初四日,他以病请开缺,旨命再赏假一个月,毋庸开缺;六月初四日(7月25日),他再以病请求开缺,光绪帝予以批准。(127)孙入值军机处十年,太了解政治操作之要诀,求退的路也走得平平稳稳,丝毫未受伤。四年后,他去世了,谥文恪。而他的同僚徐用仪就没有他那么识相,结果遭谏台弹奏,于六月十六日(8月6日)被赶出军机处和总理衙门。


康有为本是一名入京应试的举人,与政治中心有着相当远的距离。他很可能与翁有过交往,即便如此,也只不过是翁棋盘中不甚重要的棋子。(128)由下层而强说顶层之中枢政要,隔膜乃至无知,也属正常现象。问题在于康有为本不认识孙毓汶,也与孙无仇,为何要如此激烈地贬斥孙,乃至于无端生事?因此再回到康有为撰写《我史》之背景:时为光绪二十四年底,康流亡日本达三个月,日本政府已对其不感兴趣,迫于清朝的压力,正准备礼送其出境。(129)他正处于人生的低谷,自观政治前景十分暗淡,此时撰写《我史》,自称为“诸子欲闻吾行事,请吾书此”,即临行前为其门人叙说个人奋斗史。在这种逆境中,更兼其张扬的性格,自我张扬,随意牵连,也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由此形成了《我史》写作的一个特点,康若一事未成,必称为某一顶级人物所阻,除了孙毓汶外,他笔下的对手还有徐桐、荣禄、李文田等许多高层人士。而对于翁同龢、李鸿章、孙家鼐,《我史》中语气有如上级对于下级,经常去教导他们该如何办理。这一篇作品,康有为生前并没有发表,其原因不详。(130)



七 《公车上书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的说法

以上各节我试图证明康有为在《我史》中关于公车上书的叙述多处有误,不甚可靠;而康有为党人对公车上书实际上也另有说法。黄彰健、孔祥吉、林克光、汪叔子、王凡、姜鸣、刘高、欧阳跃峰诸先生皆注意到了《公车上书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与康有为《我史》中的差别,并在著作中予以采信;汤志钧先生更是文献大家,他不仅注意到了,且藏有多种版本,然在其著作中未予采信。在此,我沿着各位研究先进已往的道路,再次迈步。


光绪二十一年夏,《公车上书记》在上海刊行,而该书的具体发行日期尚不可知。汪叔子、王凡两先生1990年论文指出,《申报》上初次刊出该书广告的时间为闰五月十八日(7月10日),且在此后的34天共7次在《申报》上刊登广告。黄彰健先生引证谭复日记,称谭于六月初六日(7月27日)看到此书,该书当为五月刊行(应为闰五月)。汪叔子、王凡两先生1987年论文证明,此次《公车上书记》上海刊行,当属康有为及其党人一手操办。该文引用梁启超致康有为信:


第三书及四上书记前后各事,录副寄上。第四书粤中云已开刻,则无须更写。第一书及朝殿文,南中皆有定本,尤无须更写矣。此间希顾前交与古香阁印,云:本之大小,如《公车上书记》。彼恐不能获利,请改用小本,如《策府统宗》。此则万不可,故提取其稿,商之别家,议复同彼。盖尝询之诸书贾,据云:自强学会败后,《公车上书记》已不能销,恐此书亦不能销云云。当直语之曰:《公车记》已销数万部,度买此书之人,亦不过数万人,人有一部,自无购者矣。而彼执迷如故也。此事或俟之他日,报馆自买机器印之。粤中能刻最佳,刻本必务精雅,若《救时刍言》,则文字减色矣。(131)


从此可见,《公车上书记》是康有为及其党人在上海托书商为之印销的。


上海刊行的《公车上书记》有“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的《序》一篇。该《序》文并不长,但所叙内容与康有为的《我史》大不相同,兹分四段录于下,并稍作按语。该《序》称:


中日和约十一款,全权大臣既画押,电至京师,举国哗然。内之郎曹,外之疆吏,咸有争论。而声势最盛、言论最激者,莫如公车上书一事。初者,广东举人梁启超联名百余,湖南举人任锡纯、文俊铎、谭绍棠各联名数十,首诣察院,呈请代奏。既而福建、四川、江西、贵州诸省继之,既而江苏、湖北、陕、甘、广西诸省继之,又既而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云南诸省继之。盖自三月二十八、三十、四月初二、初四、初六等日(都察院双日堂期)察院门外车马阗溢,冠衽杂遝,言论滂积者,殆无虚晷焉。


这一段叙述与《我史》最大的差别,是没有提出公车上书的领导者,仅仅提出梁启超与湖南举人为都察院首递者,而首递的日期为三月二十八日。其余各省似乎是在粤、湘两省的榜样作用之下,闻风而动。由于四月初八日之前都察院代奏的条陈皆是抄本,未署日期,初八日之后各上书所具时间前已说明;两相对照,“未还氏”的《序》文似为大体准确。(132)我在前文已作分析,公车上书是政治高层暗示或授意、由京官们组织的;而此文却将之称为公车们自发的运动,虽未悉上层密情,但也合乎策动者及组织者之心意。


该《序》又称:


书上数日不报,各公车再联十八省同上一书。广东举人康长素者,素有时名,尝以著书被谤议于时,主其事,草疏万八千余字,集众千三百余人,力言目前战守之方,他日自强之道。文既脱稿,乃在宣武城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会议。庵者,前明杨椒山先生故宅也。和款本定于四月十四日在烟台换约,故公呈亦拟定于初十日在察院投递。而七、八、九三日为会议之期。乃一时订和之使,主和之臣,恐人心汹涌,局将有变,遽于初八日请将和款盖用御宝,发使赍行。


这一段叙述与《我史》有着很大的差别,须一一细析之。一、文中称“书上数日不报”,当属事实,当时都察院的代奏需用数天或更长时间;又由于当时实行邸抄制度,每日上奏情况皆发抄,举人们很容易知道其上书是否代奏,但公车上书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当时中枢甚忙,所有的上书皆未发下,一些公车也会认为其上书尚未代奏。二、文中称“各公车再联十八省同上一书”,则有曲笔。此处“各公车”的概念属康有为及其党人,且康有为集众时,许多省份的举人尚未将其联衔上书递交都察院。若不详加区别,很容易误读为各省公车共同主张联省上书,康被推举“主其事”。三、文中称“集众千三百余人”,与《我史》中“与名者千二百人”有所区别,“集众”者,未必是“与名者”,两者概念不同。四、文中称“文既脱稿,乃在宣武城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会议”,说明初七日“集众”前,康有为的上书已“脱稿”,集众的目的在于“传观”。五、值得注意的是,该段叙述与《我史》的最大区别,是康有为组织集会与准备投递的时间,这是各位研究先进都十分注重之处。《我史》中称“初六七连日大集”,“至四月八日投递”,结果与史实处处不合。此处称“七、八、九三日”会议,“拟定于初十日”递,这一日期可将相关事件串联起来。此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康有为在《我史》中修改集会日期,是为了谎称四月初八日“联省公车上书”呈递都察院“被拒”。至于光绪帝批准条约及用宝的情况,我在前文已作说明,“未还氏”的《序》文虽不准确,但也合乎当时京城内许多人的心理。还须说明的是:一、新贡士的放榜日期为四月十二日,也就是说,初十日递交不会影响到十二日看榜。(133)二、四月初五日礼部上奏“乙未科贡士复试请钦定日期折”,早朝时奉旨:“著于四月十六日复试”(134);按照当时的规定,这一消息会刊在邸报上。也就是说,四月初六日举人们已知道,一旦中式将于十六日参加在保和殿进行的新贡士复试。三、“联十八省”是康有为及其党人集众时的愿望,实际与会者可能没有18省,《公车上书记》题名中只有15行省,另有吉林1人。


该《序》又称:


是日天本晴丽,风日暒,忽以向午后大雨震电,风雹交作,逾刻而止,即其时也。是时松筠庵坐中议者尚数十百人,咸未谂用宝之举,但觉气象愁惨,相对唏嘘,愤悒不得语,盖气机之感召然耶?是夕议者既散归,则闻局已大定,不复可救,于是群议涣散,有谓仍当力争以图万一者,亦有谓成事不说无为蛇足者。盖各省坐是取回知单者又数百人,而初九日松筠之足音已跫然矣。议遂中寝,惜哉惜哉!此事若先数日为之,则必能上达圣听。虽未必见用,亦庶几以见我中国人心之固,士气之昌。其主持和局者不过数人,而攘臂扼腕,望阙感愤,怀郁国耻如报私仇者,尚千数百辈,未始非国家数百年养士之报也。


这一段记载清楚地说明了康有为组织的公车上书的流产过程。其中值得注意者为以下五项:一、“是时松筠庵坐中议者尚数十百人”。松筠庵本是宣武城南名士会聚之地,每次集会也不过数十人上百人。其地方相当狭窄,1300人是无论如何也挤不进去的。门前的胡同也不宽,若数十上百人各备车马,也必造成交通阻塞。此语与前文相连,可以看出康有为组织公车上书的方式,即先将上书撰就,然后在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各省举人也是陆续而来,陆续而去,并非为一次千人大聚会。四月初七日、初八日上午来者人数不详,而到初八日下午时,在座者为“数十百人”。前称“集众千三百余人”,是一个虚数,也是陆续来到松筠庵的人数估计,又可知当时并无准确的统计。(135)《我史》中还有一语可为之旁证,“京师无点石者无自传观,否则尚不止一千二百人也”,“点石”为石印,当时康有为还考虑过石印,以让更多的举人不必来到松筠庵,即可“传观”。二、“亦有谓成事不说无为蛇足者”。此语说明了初八日散归后反对者的态度与理由,就此视之,与当时的情理多能合拍。由此反观《我史》中“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不仅在时间上提前一日,且在理由上也让人感到难以理解,毕竟初八日以后官员、公车的上书并未停止。三、“盖各省坐是取回知单者又数百人”,是一可疑的细节,此说虽可将“集众千三百余人”之数与题名发表的602人之数相对应,给予一个合适的解释;但初八日晚如有“数百人”返回松筠庵取回知单,其场景的热闹程度将会超过初七日和初八日上午的“集众”场面。四、“而初九日松筠之足音已跫然矣。议遂中寝”。“足音跫然”典出于《庄子·徐无鬼》篇一:


夫逃虚空者,藜藋柱乎鼪鼬之径,踉位其空,闻人足音跫然而喜矣……


其大意为:流落于空谷之中,鼠类皆不至而杂草侵路,长久面对空野,听到人的脚步声都会很高兴。在此的引申意为,到了初九日,松筠庵中人声寂静,听到脚步来到的声音都感到很高兴。康有为组织的公车上书就在此冷冷清清之中,“议遂中寝”,即中途流产了。五、“此事若先数日为之,则必能上达圣听”。此语说明康有为一派最初总结公车上书流产原因时,只认定时机选择错误,如果能早上几天,就必然成功,并没有牵涉到孙毓汶及“闽人编修黄□曾”等人等因。


该《序》又称:


试事既毕,计偕者南下及沪,为述此事甚悉,且有录得副本并姓名单见示者。为读一过,虽不免有言之过激,及陈义太高,骤难施行者,然煌煌之文,惊天地泣鬼神矣。因为记其始末,刻其文及其姓氏以告天下,其各省分上书之稿尚当汇搜续刻,以存一朝未有之公案焉。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朔。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记。(136)


在这一段记载中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办理代印《公车上书记》的人员。“试事既毕”一语,有两重意思,对会试未中贡士者,至四月十二日放榜时,试事已毕;而对中贡士者,须到五月初十日光绪帝召见完毕后,方可谓“试事既毕”。此处似指未中式举人回沪,很可能是麦孟华或其他人回上海为康有为办理此事。其二是该《序》的写作时间。“五月朔”,即五月初一日(5月24日),此时离初九日“议遂中寝”,已过二十天,距该书在闰五月十八日《申报》上的第一次广告时间,大约有四十多天的时间。其三是作者。该文作者自称为“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此人很有可能是沈善登。(137)该作者为《公车上书记》作序,似为受托,他应当是一位知情者。


由此再查康有为此时的经历,四月十二日中贡士,十六日在保和殿参加新贡士复试,二十一日在保和殿参加殿试,二十八日在保和殿参加选翰林院庶吉士的朝考,一连三次在宫中最高等级的三大殿之一保和殿上为文,天下国家的儒生心情自然慷慨。殿试放榜日期为四月二十六日,康中二甲第46名进士,就其个人的企图心而言,名次不算太高,能否入翰林院还有待于朝考及皇帝的旨意,五月初八、九、十日正是新进士觐见授职之期,而广东新进士定于初十日进见。他此时正将《公车上书》中关于变法自强的部分,改写为《上清帝第三书》,于五月初六日(5月29日)递都察院要求代奏,与此同时,他又将《公车上书》在上海刊行。由此可以看出康有为的企图,一面在北京由都察院递第三书,一面在上海刊行《公车上书》,京沪两处相互配合,康有为及其党人决计登上政治舞台。


《公车上书记》的刊行,当属康有为及其党人聪明且效果彰显的重大决策。据前引梁启超致康有为信云,这一部书销量达“数万部”,果真有此数,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可观的印量。(138)即使退一步说,该书仅发行数千部,虽不能称是商业上的成功,但也是政治上的巨大成功。这一时期递至御前的三十一件公车上书,正默默地在军机处的箍柜中睡觉,时人难知其内容,后人也只能通过查阅相关档案史料方可稍知内情;更何况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未递都察院,今人在档案中也无从寻觅。《公车上书记》的顺利刊行,使康有为名声一振,也为康有为及其党人此后利用媒体宣传其主张开辟了一条新式道路。在康有为的上书经历中,《公车上书》属《上清帝第二书》,同在此年,康有为又有第三书、第四书。于是,康有为及其党人决定在上海再次刊行康有为的上书稿《南海先生四上书记》。


《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中有康有为的学生徐勤所作《杂记》,以说明始末。对于公车上书,该《杂记》称:


乙未三月,和议将成,颇有争之者,然皆不达于事势,彼以大言主战,不足以折和者之口也。先生于是集十八省公车千三百人于松筠庵(杨椒山先生故宅),拟上一公呈,请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盖以非迁都不能拒和,非变法无以立国也。属草既定,将以初十日就都察院递之。执政主和者恐人心汹汹,将挠和局,遂阴布私人入松筠,以惑众志,又遍贴匿帖,阻人联衔。尚惧事达天听,于己不便,遂于初八日趣将和约盖用御宝。同人以成事不说,纷纷散去,且有数省取回知单者,议遂散。然执政主和者实畏之,而请病去,京朝士夫咸以为公车与有力焉,此国朝未有之举也。


这一篇《杂记》较之“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的《序》,已经有了很大的游移。尽管徐勤也称“将以初十日就都察院递之”,也称“同人以成事不说,纷纷散去”,“议遂散”,与“未还氏”的说法相同;但还是增添了许多新的说法:第一,关于康氏组织公车上书的动因。“未还氏”称“书上数日不报,各公车再联十八省同上一书”,所强调的是以更大的声势以促动都察院,而徐勤称“大言主战”不能“折和者之口”,于是康有为提出了“拒和、迁都、练兵、变法”,强调的是康有为上书的内容。他并未说明“迁都”一度成为京师的重要话题,上奏中有多人言此者,其中包括署理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以至于翰林院编修黄曾源、内阁中书王宝田等还专门在上书中提出反对迁都。(139)他也未说明“练兵”的主张已经实行,胡燏棻的“定武军”(即后来的“新建陆军”)、张之洞的“自强军”初具规模,盛宣怀更是向翁同龢提出一项庞大的练兵计划。(140)至于“变法”者,当属康有为上书的核心部分,但毕竟属战后的事情。第二,徐勤首次提出了“执政主和者”阻挠公车上书的举动,暗指孙毓汶。文中“阴布私人”,“以惑众志”,“遍贴匿帖”,这些细节与后来康有为《我史》的说法一致。我个人以为,在松筠庵集会时,各种议论都会有,然不同意康有为的意见即是“执政主和者”的安排布置,却是大有疑问的。“匿帖”很可能是与康氏意见不同的揭帖,“遍贴”一词似有夸张。第三,徐勤提出孙毓汶的去职与“公车上书”有关。如此之多的官员和举人纷纷上书表示反对和约,对此须有相关责任人出面担当。尽管按照今天的政治标准,光绪帝三月二十日电旨、四月初八日朱批,以证明其是主要责任人;但按照当时的游戏规则,此事当由李鸿章、孙毓汶来承担。孙毓汶求退,不能说与官员和公车们的上书毫无关系,但前节已经说明,其主要原因在于官场失势。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尚未呈递,与孙的求退之间并无关系。


徐勤的《杂记》称:“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八月写既竟”,即康有为第四次上书未达三个月之后,也是康准备离京之时。从前引梁启超致康有为信中事事皆有报告的做法来看,似可以认定,该《杂记》经康有为看过。(141)而上海代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一事进展并不顺利;两年后方由梁主笔的上海《时务报》报馆代印。


由此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线索,从“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到徐勤的《杂记》,再到康有为的《我史》,再到梁启超的《戊戌政变记》,最后到了康的诗注以及梁后来的多种说法,已经有了多重的“放大”与“层累”。汪叔子先生、王凡先生1987年的论文即已对此提出了“三阶段”,以说明此中的变化层次。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的事实,被康、梁派一次又一次地涂抹,色彩越来越靓丽,情节越来越戏剧化,也越来越容易引起治史者的兴味。


应当说,康有为有生之年,所受非议甚多,因此康、梁的说法,一直仅被视为谈资,对学界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更何况当时学界还不太认可近代史。但到了上世纪50年代之后,近代史突然崛起为显学,治史者又出于多重原因,经常不加区别地引用康、梁一派的言说,排斥否定康、梁的言说,且又有着多重附丽。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现已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被目为资产阶级改良派走上政治舞台的宣言。而前节提及的广义概念的“公车上书”,尽管数量多达31件,签名多达1555人次,且已通过都察院而递到御前,却被人忽略,在历史的书写中化作为淡淡的若有若无的背景。康有为就在这一背景中大放异彩。


由此再观姜鸣先生历史散文中的大言:“可以说,‘公车上书’是康有为对历史的一次成功的大欺骗”,由此再观欧阳跃峰先生在短论中所下的结论:“‘公车上书’是康梁编造的历史神话”,这些话说得都很不“科学”,也容易引起诸多误解,但从最初的《公车上书记》,到目下流行的各类历史书中激情高昂的说法,可以看出康有为及其党人对历史学家们的巨大影响力。他们已经成功地书写了自己的历史,并被许多历史学家所接受。


八 结论

本章的方法,可谓烦琐,本章的行文,又可谓啰嗦。如此烦琐加啰嗦的目的,在于重建一个难存二说的史实,以能引起各类治史者的关注,修改各类史著中对公车上书的说法。


正因为如此,我在下面不怕烦琐加啰嗦地再叙本章的两点结论,尽管相关的内容已在前文予以说明:


第一,有两个不同概念的“公车上书”。其一是光绪帝三月二十日电旨同意签订马关条约后,由政治高层发动、京官们组织操作、各省公车参加的“公车上书”,即广义的“公车上书”。其中各省公车联名上书有31件,共1555人次签名;另有公车135人次参加了京官们领衔的7件上书。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80人的上书,只是其中的一件。康、梁可能对各省举人的上书有影响,但最多只是广西、贵州、直隶、陕西、甘肃,且其具体影响力的大小,也难以判断。康、梁本人又是被策动的对象,而不是运动的领袖,他们的活动是整个“公车上书”链条中的一环。其二是康有为组织的各省公车在松筠庵的“集众”,以能最终形成18行省举人超过千人的联名上书,即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由于四月初九日来松筠庵者人数甚少,且闻条约已用宝,这一活动中途流产了。从政治决策的角度来看,前者曾发生些微的政治作用,后者因其未递,而并无作用。叙史者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别。


第二,康有为《我史》中关于“公车上书”的记录,多处有误,很不可靠。如从政治高层的决策过程去观察细部,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其牵强与张扬,许多戏剧性的情节,似为其想象。叙史者若加引用,需得处处小心。相比之下,较为可信的史料是“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的《序》文,尽管我本人还限于史料,只能对该文进行分析,而不能一一坐实该文中所叙的情节。从此开始,经徐勤、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之放大,更兼后人之渲染,层累地积成了今日一般史书所叙的“公车上书”的情节。


在本章结束之时,我还要声明,姜鸣的历史散文中的一段话,我是十分钦赏的:“康有为因运而生,是个天才的宣传鼓动家。尽管未曾上书,他所写的这篇文字,仍然是当时所有反对和约的文件中最精彩最有分量的。”本章所揭露的仅仅是康、梁笔下的“公车上书”的过程,并不涉及康有为所撰“联省公车上书”的评价。对于这一份上书,我以为确有其精彩与分量,也拟另文从政治学的角度予以评论。至于康有为等人如何进行鼓动与宣传,本来就是政治家的智慧,那就更不受指摘了。历史学家的职业训练,恰是要从政治家的智慧中寻觅出原本的历史真实。


附录一 十人以上联名上奏之名录

(此名单已与档案原件核对。)


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等条陈”,上奏人为翰林院编修李桂林、丁立钧、潘炳年、修撰黄思永、编修叶大遒、华辉、王培佑、吴同甲、张亨嘉、朱福诜、冯煦、李葆实、胡景桂、刘永亨、熊亦奇、周爰诹、姚丙然、王荣商、宋伯鲁、王廷相、罗光烈、沈曾桐、周承光、杨天霖、徐世昌、徐受廉、刘学谦、李盛铎、邹福保、冯诵清、高觐昌、蔡金台、秦夔扬、张元奇、柯劭忞、连捷、陈嘉言、徐仁铸、刘若曾、陆钟琦、杨士骧、马步元、王万芳、段友兰、王祖同、高枏、杜本崇、叶昌炽、鹿瀛理、朱锦、傅世炜、陈田、李立元、谢佩贤、郑叔忱、黄曾源、检讨阎志廉、修撰刘福姚、编修吴士鉴、王以慜、王安澜、黄绍第、检讨黄绍曾、梁銮藻、孙廷翰、萨嘉乐、编修孙百斛、王乃征、李豫、检讨洪汝源、蒋式瑆、修撰吴鲁、庶吉士王会厘、谭绍裘、黎承礼、张怀信、齐忠甲、王瑚、余堃、姚舒密、黄秉湘、张林焱、达寿。


四月初一日,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条陈”,上奏人为内阁侍读奎华、英华、德元、荣寿、灵椿、恒寿、绍昌、忠普、朴奎、继荣、松秀、薛浚、查恩绥,前侍读缎疋库员外郎贵秀,候补侍读倭兴额、海诚、智格、贵寿、廷恩、常福、伊哩布、刘培、朱彭寿、陆嘉晋、陆钟岱、刘家荫,委署侍读崇恩、奎林、赛崇阿、奇承额、润昌、谦福、昌荣、庆麟、崇廉、穆津、润麟、国瑞、恩昌、毓隆、倭恒额、恩佑、景魁、文元、杨树、吴均金、鲍恩绶、傅潽、李廷斯、王绳、郑克昌、潘仰熊、张士、车毓恩、陈作彦、吴中钦、王宝田、吴炯、林开棻、欧瑞麟、刘耀增、苏元龙、王桂琛、陈寿彭、丁建本、刘志、袁照藜、朱文震、顾芳,中书侯昌铭、黄笃瓒、殷济、许兴文、汤原铣、濮贤慈、许枋、林介弼、方荣秉、胡恺麟、孙书城、陈嘉铭、黄以霖、常光斗、陈永寿、温联桂、孙星煜、齐耀珊、王昉征、刘锡光、吴嵚、李之实、苏守庆、刘晋藻、李植、李庆棻、李湘、高继昌、胡宗琯、郭恩赓、罗家劝、陈培赓、李祥麟、朱蔚然、欧阳荣泉、郑葆琛、华世奎、阎炳章、许文勋、冯炳焜、高增爵、张荫棠、沈桐、任于正、缪嘉玉、秦渐和、涂宗瀚、卢铭勋、许秉璋、王寿慈、罗廷桂、颜廷佐、苏志纲、雷在夏、朱琨、魏达文、顾儒基、陈本仁、渠本翘、毛祖模、曹中成、康、陈懋鼎、赵椿年、刘秉权、杨廷玑、方昆玉、翁绶琪、汪大燮、周子懿、许秉衡、马希援、邓邦彦、沙从心、王昌年、赵以煃、郭曾程、宋廷模、熊元镛、张云骧、吴庆焘、杨锐、李兆麟、段大贞、杨沣、李永懋、雷镇华。


四月初三日,督办军务处代奏:“詹事府左赞善贻谷等条陈”,上奏人为詹事府左赞善贻谷、翰林院编修孙百斛、庶吉士齐忠甲、内阁中书齐耀珊、吏部郎中成和、主事刘锦、荣翰屏、户部郎中荣安、员外郎庆恕、主事朱显廷、郭之桢、庆春、郑文钦、裕绂、礼部郎中文瑞、兵部郎中庆颐、员外郎承平、刑部员外郎攀桂、那福、主事李光琛、笔帖式荫昌、工部郎中宝春、员外郎魏晋桢、主事宫兆甲、赵兰田、北营参将鹏展、举人凌善钟、岳德懋、恒善、恒泰、李恩瑞、李崇瑞、庆春、钟毓、阎宝琛、于霖中、荣文祚、郭星五、朱瀚章、朱笃庆、邵振铎、朱廷柱、周德隆、赵晋臣、张光鼐、齐耀琳、张允中、姜梦飞、吴璋、丁孝虎、杨灦生、冯绍唐、王佐廷。


四月初四日,国子监代奏:“南北学肄业生曾炳熿等条陈”,上奏人为南北学肄业生曾炳熿、危克济、张百均、陈达寅、卢会瀛、饶登逵、袁凤沼、汪鸾翔、于荫堂、李文科、苏志澄、陈廷杰、傅旭安、赵东楷、孙荩卿、刁家霈、黎景煊、程鸿鋆、李葆钧、杜本芳、曾沛霖、白源曾、严寅亮、伍毓焜、魏锦荣。都察院代奏:“吏部主事鲍心增等条陈”,上奏人为吏部候补主事鲍心增、王荣先、洪嘉与、刘元弼、焦锡龄,礼部候补主事刘果、陈鸿翼,兵部候补主事曹允源,刑部候补郎中陈凤章,刑部候补主事赵学曾、吴舫,工部候补主事吴锜。


四月初六日,总理衙门代奏:“章京舒文等条陈”。翰林院代奏:“编修黎荣翰等条陈”,上奏人为翰林院编修黎荣翰、蔡金台、王廷相、周承光、黄绍第、丁立钧、陈田、王安澜、沈曾桐、检讨劳肇光、阎志廉。都察院代奏:“湖南举人文俊铎等条陈”,上奏人为湖南举人文俊铎、王龙文、周永年、周植谦、岳障东、王礼培、黄昺隆、金肇汉、曾希文、彭作润、李笃真、谭襄云、梁仕淦、薛倓善、谭邺华、夏鸣雷、周震涛、瞿振鑫、陈焕澜、李大澄、盛德水、王汝明、万治谟、吴邦治、周丰洛、文浚、贺弼、曹广渊、许邓起元、许邓起枢、李菁蕃、吴德洪、刘鸿度、黎敬先、袭锡龄、李鸿仪、王诗梅、杨承襸、李邦屏、王国栋、谢作庸、周维翰、萧洪钧、刘维尧、邹人灏、万祖恕、黄瑞兰、方永昺、方永元、谢宗海、吕鼎元、罗仰经、唐龙骧、方朝治、林道堂、郭宗熙、贡士李最高。“湖南举人谭绍裳等条陈”,上奏人为湖南举人谭绍裳、陈忠盟、刘信淇、曹广权、唐祖澍、周启鏳、柳泽绶、刘忠训、刘焌杰、萧昌世、周荣期、夏诒年、沈克刚、梁丙炎、吴宗实、梁焕章、俞莱庆、孙举璜、彭煌、粟掞。“奉天举人春生等条陈”,上奏人为奉天举人春生、宝纶、廉杰、铭新、文郁、贵春、玉璞、文光、书铭、管萃超、广福、瑜璞、瑜琦、阎宝琛、江焕章、江鼎先,生员宋维周、孙守书,监生阎襄泰、周奎庆。“四川举人林朝圻等条陈”,上奏人为四川举人林朝圻、林朝泽、曾沛霖、刘彝、伍廷桢、陈倬、冷春膏、胡荣鉴、余良遇、贾鸿基、廖映旭。“广东举人梁启超等条陈”,上奏人为广东举人梁启超、林缵统、麦葆元、陈维湘、赖际熙、麦孟华、王栋、张寿波、陈大照、陈景华、欧赓祥、赵熙光、王寿慈、陈禹畴、漆葆熙、左公海、刘士骥、谭镳、关燮基、金俊基、张其镇、林树墉、梁昱墀、黎启瑞、谢晋勋、吴功溥、招卓华、江慎中、莫寿彭、刘东瑚、何景濂、梁广业、柯郁菁、李遇昌、李卓凡、梁亦鸿、林镜鎏、梁知鉴、李扬华、李萃英、陆寿昌、黄烜林、陈廷选、黄恩荣、关伯麟、谢荣熙、潘宗尹、周思镐、黄心龄、江孔殷、龚其莑、潘志和、陈秉彝、招嘉哲、罗桓熊、吴世泰、吴荃选、莫洳、钟葆珩、黄颖、钟锡璜、张阶平、钟锡玢、谢聘珍、潘耀焜、朱瑄、符仕龙、麦秩严、潘焱熊、黄嵩裴、梁朝杰、郭文修、罗葆祺、朱文格、吴台东、吴诵芬、梁兆献、梁寿祺、潘蔼吉、龙祝龄。“湖南举人任锡纯等条陈”,上奏人为湖南举人任锡纯、曾廉、周先稷、曾熙、江宗汉、戴展诚、梁焕奎、朱先辉、冯由旷、经涛、谢南式、唐绍祁、李如松、陈龙光、邓润棠、廖汉章、萧鹤祥、李振湘、沙上铸、伍毓焜、程崇信、孙文昺、何维畯、李光寓、王章永、罗廷干、曾荣炳、杨焯、曾声骙、周广、孙楷、郭振墉、章华、洪汝冲、杨昀、谢尔庸、张寿衡、莫重坤、李家熙、李元音、皇甫天保、危克济、江西李瑞清。“江苏教职顾敦彝等条陈”,上奏人为江苏大挑二等教职顾敦彝、候补教习许汝棻、举人刘嘉斌、田毓璠、李慎仪、王玉彬、赵臣杰、周召齐、徐秉璜,山东举人夏廷相、刘兆庚,湖北举人王钟麐、袁伊孚,江西举人张炳麟。


四月初七日,吏部代奏:“郎中延熙等条陈”,上奏人为吏部郎中延熙、李绍芬、员外郎惠森、主事钟琦、郎中恩浩、觉罗钟培、员外郎范广衡、主事刘家模、雷祖迪、丁宝铨、员外郎联寿、郎中成和、宗室载林、员外郎长旿、贺勋、昆玉、锡龄、熙彦、主事长明、宗室海锟、陈应禧、李坦、洪嘉与、孙笥经、刘华、关榕祚、刘显曾、孙绍阳、刘元弼、黄允中、委署主事文通、书年。都察院代奏:“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等条陈”,上奏人为礼部郎中黄谋烈、户部主事陈嵋、翰林院编修潘炳年、吏部郎中何刚德、翰林院编修叶大遒、礼部员外郎郭曾炘、工部郎中许柽藩、户部主事叶题雁、郑福臻、刑部主事陈秉崧、工部主事傅嘉年、翰林院编修张亨嘉、曾宗彦、刑部主事郑淑璋、兵部主事张嘉猷、工部主事赖清键、户部主事林寿照、刑部主事李英华、翰林院编修张元奇、黄曾源、检讨萨嘉乐、兵部主事魏秀琦、刑部主事郑琼书、翰林院修撰吴鲁、升用赞善翰林院编修郑叔忱、户部郎中陈宝瑨、光禄寺署正龚荫枟、内阁中书陈懋鼎、翰林院庶吉士郭曾准、兵部主事高晖游、内阁中书康咏、吏部主事黄允中、兵部主事方家澍、刑部主事周景涛、翰林院庶吉士李清琦、刑部郎中黄纪元、工部郎中杨枢孙、翰林院庶吉士江春霖、叶大年、户部郎中林开章、内阁中书方昆玉、户部主事万钟、工部主事刘怡、光禄寺署正龚葆琮、国子监博士梁孝熊、监丞卓凌霄、正红旗官学汉教习林其荣、刑部主事许文辉、侍卫林培基、德俊、姚承恩、黄德、薛梦蛟、潘吉昌、高葆光、林天骥、陈维阳、林寿椿、吴拔祯、黄步燊、沈瑞舟、陈澄澜、林捷鳌、举人沈翊清、宋天筞、张朝弼、张朝法、李九盛、傅朝旭、郑篪、赖丰杰、吴征骥、林开謩、李景骧、董元亮、郑贤炤、李含芬、江尚宾、邓登瀛、巫挹奎、谢松涛、李汶川、黄冕南、庄庆忠、张绳武、陈震、杨士鹏、林履升、林镇荆、林均、谢朝荣、吴镰、陈辛、廖和韶、林翊、王炎、杨葆元、施大猷、蔡庚绪、陈伯贞、王承基、陈韵珂、林玉铭、萨起严、汪韶年、郑世卿、郑文豹、李宣龚、陈义图、郑孝柽、黄燊、力捷三、罗得元、练蕴辉、叶奖唐、吴世康、陈旭铜、周登暤、周诚孚、林齐贤、郑鼎缨、范彦璋、欧福芗、蔡绍元、罗焕垣、林百熙、葛滋春、林乔新、曾广嵩、郑猷宣、方钟玉、李兆蓉、林文斗、许中、刘孝佑、刘孝祚、赵应鼎、方新、高彤、陈廷业、陈燮嘉、刘廷珍、黄曾培、林图南、施登瀛、蒋诒、林孝箕、蒋琛、梁赞翰、郭曾熊、周建藩。“贵州举人葛明远等条陈”,上奏人为贵州举人葛明远、吕钓璜、喻熙箴、傅夔、吴廷璧、顾福基、周之麟、吴鹏、杜树棻、张鸿逵、张煦春、张可煐、王勋、陈清明、马治源、张清华、谢承圭、吴正枢、申德渠、徐致和、曾鹏星、陈凤仪、后赟、廖杭、乐嘉藻、廖袭华、聂延祜、罗廷珍、石天荣、周廷琛、萧正和、戚朝勋、李端槩、罗会恕、黄莹书、谈安定、胡嗣芬、杨澍、华、黄钟杰、戴仁禄、周学海、李绍莲、徐培中、姜兴胄、孔繁锡、胡序铨、熊滨臣、谭沛霖、张杰、刘廷魁、王玉梁、王崧寿、樊瑗、颜德辉、彭汝畴、杨绶、柳元翘、陈文、陈其铸、犹龙、犹朝选、犹海龙、王之珍、王维恪、邹国柱、胡绍铨、吴本基、李端荣、曾寿祺、丁树铭、张致安、吴懋卿、杨锡谟、晏怀新、冯元亮、魏祚臣、周坚、刘端棻、周永年、金正炜、龚绵元、任承纪、杨元龙、胡纪辰、杨鸿翥、丁树柟、李端棨、黄明、王智元、黄家琮、匡履福、朱勋、杨国栋、丁良佐、张尧煦、聂树楷、申允熙、赵永霖、伍襄钧、艾应芳、聂树奇、周淧、董玉林、曾凤文、蹇念恒、马汝骥、陈夔麒、周祜、胡培元。“广东举人陈景华等条陈”,上奏人为广东举人陈景华、黄心龄、苏逢圣、韦佩琼、江慎中、梁昱墀、陈鸣玉、邝桢材、罗瑞忠、莫寿彭、谭鹗英、龙祝龄、吕祖涛、陆应瑄、张荣燊、郭文修、潘赓飏、钟应同、陈源浚、颜绍泽、何景濂、陈维湘、林宪、方家珍、陈祺年、莫文龙、彭炳纲、唐浩源、麦炳鉴、陈汤聘、陈耀荣、陈伯坛、朱瑄、麦秩严、潘耀焜、招卓华、林廷资、曾述经、张文英、杨士瀛、李赞宸、麦汝良、潘家桂、符仕龙、刘东瑚、梁亦鸿、谢銮坡、陈官韶、麦劭祥、左公海、谭学裴、冯祥光、龚其菶、赖际熙、朱鉴尧、韩日华、魏宗弼、傅维森、苏荣干、冯侃乾、黄绍宪、马銮光、麦孟华、凌鹤书、湛书、冯应鎏、袁天章、霍崇范、方士华、陈伟宗、谢晋勋、何宝璜、何良康、岑仲良、潘葆铭、关蔚煌、潘以珖、黎宗葆、梁骝藻、谭骏谋、梁荣恩、邓骐保、杜甄、罗庆荣、陈思乾、潘普书、梁庆柱、李彝坤、佘棠熙、张伯龙、何祖濂、何家本、易奉鎏、梁启泰、梁凤鸣、孔昭莱、冯瑞兰、罗琳、胡元泰、梁庆瑜、张绍勤、李庆朝、潘蕴志、金俊基、黄翰华、李保极、朱銮骐、马云鸿、庄国贤、文英华、邱云鹤、刘荣恩、陈启人、黄桂瀛、叶修昌、谭资鉴、王栋、郭而勉、罗殿华、朱崇让、梁庆锵、陆锡骐、黄兴邦、余嵩年、黄嵩裴、徐廷杰、关燮基、梁金鳌、张恩泽、林凤韶、罗之章、梁知鉴、林镜鎏、陆慈和、李敦、刘彦芬、潘应铿、李锡康、陈宝鎏、许炳耀、陈藻鉴、梁元任、高国章、梁殿元、李萃英、黄颖、李景鎏、陈维嵩、张其镇、朱宝荣、梁庆年、叶大垣、何作猷、梁冠澄、梁念祖、崔浚荣、易贤瀚、黄汝刚、冯心镜、张廷弼、曾广华、赵纯熙、侯家骥、罗桓熊、孔继煊、陈敬彭、司徒澜、陈桂荣、陈禹畴、李鉴湖、陈邦颜、劳伯华、佘彬瑚、胡锡侯、莫圻、谢锡勋、招嘉哲、陈秉彝、区坤元、梁泮、马之骥、叶珩蕃、萧永康、钟荣光、郑毓岷、冯柏芬、梁鳌、赵昶、陆寿昌、卢宗璜、周发祥、吴全选、陈廷选、郭金汤、赵丙寿、杨蔚浚、梁鸿藻、钟锡璜、罗英隽、漆葆熙、冯熺、严宗武、周思镐、吴台东、吴世泰、莫洳、黄恩荣、张元钰、赵彭年、谭镳、钟葆珩、谢聘珍、张阶平、邓纬枢、张宝琛、李扬华、黎朝书、吴功溥、李家璧、陈组熙、刘耀棠、刘玉埙、刘曜垣、缪国钧、林桂芬、赵熙光、张世俊、关伯麟、尹庆举、程道元、江孔殷、何翰章、何钟岳、梁用弧、林禄衡、林兆年、姚巨显、谢荣熙、黄瑄林、叶应钊、冯冠芳、梁兆献、李名瀛、李涛、叶文兴、杨履泰、汤耀、陈节、陈学韶、陈启辉、陈谟、文汝镇、梁禹旬、黎庶怀、莫贤书、徐绍桢、冯作彝、赵夔一、黄永康、汤荣焜、陈鹏翔、许荣桂、黄纶、区赓祥、龙建章、唐风俭、陈兆元、曾纪亮、梅友容、罗葆祺、许福仪、张乃瑞、钟锡玢、杨纪凤、廖廷珍、黄立权、冯焕章、区普銮、李群英、劳锦章、余守约、冼瑞祺、潘志和、梁启超、卓观国、陈大照、魏鉴辉、刘培炜、刘庆祺。“江西举人程维清等条陈”,上奏人为江西举人程维清、岳琦、文廷楷、李翊、熊家琪、彭福焘、贺国昌、彭树华、胡拱炎、李文藻、帅元、萧名揄、宋功彦、余钰、宋功炜、张炳喆、胡家斌、陈策安、涂步墀、徐履端、黄翼斌、朱贤、郭廷钰、张光庭、鄢启询、康楷、萧廷彬、林春华、范炳南、黄树琦、饶懿典、黄维翰、陈鸾翔、章心源、朱益湛、陈可佳、贺耀南、贺煜南、贺赞元、旷子椿、萧勤勋、刘辅德、程绍熙、程汝恒、高伟、高崧生、雷鸣盛、胡朋、夏敬恂、李钰辉、鲁藩、萧汉杰、汪骏声、孙振濂、熊冠英、杨鸣珂、沈庆林、张树藩、罗志清、陈人杰、黄介、朱铭、刘芳蕃、邓曾彟、高善述、高镇东、刘肇尧、朱美南、熊继本、李人杰、胡廷楷、胡献琳、陈绍虞、邹树常、胡加璧、章朝瑞、魏焕奎、徐景濂、段笏、熊彬、余生芝、饶延年、胡士苹、沈兆褆、张凤书、袁炳照、丁凤章、余天随、石元鼎、曾传谟、刘裕谦、赵世猷、杨亨颐、傅启心、章烜、吴咸熙、李庐毓、涂兆霖、罗纲乾、谭簋、黄儒英、黄为熊、万和赓、万中闳、万中柱、杨荣荫、彭铭恭、彭棨、王庆嵩、王庆韶、翁桂馨、文廷桡、文景清、许受衡、夏学成、黄献炜、许宗泰、黄升国、裘兆沄、汪缙卿。“广西举人邹戴尧等条陈”,上奏人为广西举人邹戴尧、黄鸿绪、苏汝佶、李文诏、黄玉年、周炳蔚、唐樾森、施献璜、林世焘、刘明华、钟朝纲、黄熊祥、黎启勋、朱贤志、韦锦恩、杨杰、曾文鸿、何源毓、欧显谟、吕端燕、刘楷、蒋士奇、于凤翔、朱永观、施献瑄、袁惟瀚、以庄、朱远缙、朱远缮、朱远绶、汤宏业、黎肇熙、文同书、俸肇祥、熊振翔、黄肇祥、胡建恭、江蕴琛、罗朝伦、黎士玙、黎效松、李惟寅、黄家崇、陈松、罗启璜、姚庆恩、陈德三、莫建宰、杨书田、朱椿林、莫廷庸、张乃森、王国梁、吕凤仪、李冠藻、苏鋆、陈书、谢显球、岑简光、李庆光、甘乃调、刘奉璋、唐沛芳、梁福堃、陈德英、陈祖瑛、蒋武瑾、杨书勋、陈继茂、甘恒暄、盘芝寿、何凤翔、黄周、李瑞棨、廖鸿年、周纪凤、蒋德彰、阳裕达、梁祖杰、赵元杰、陈佑向、黎绍簪、黄凤仪、李国材、黎兆瀛、谢维城、伍登元、吕增荣、冯希京、凌文光、胡梅、范晋藩、吕炳纶、刘懋官、郑干材、梁全士、卢恩恩、程式谷、谢光墉、陈慕沆、周维宗、黄祥光、玉国瑞、卢玉、黄冕、吴兆梅、王子俊、莫鸿裁、雷智龙、雷廷珖、杜元春、周树勋、黄得琮、黄维垣、李益源。


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代奏:“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上奏人为内阁中书陈嘉铭,翰林院编修张孝谦、王祖同,吏部主事刘家模、阎萃峰、焦锡龄、孙绍阳、杨敬远,户部郎中李嗣鹤、员外郎孙显家、冯汝骙、主事宋淑信、路煜德、赵成杰、王旭东、陈金台、张铭坤、王应堂、张镇芳,礼部主事刘果、屠尔敏,兵部郎中张书兰、主事何传中、李象辰、胡远灿、笔帖式崇寿,刑部郎中关国光、郭之全、李擢英、主事钱锡晋、魏联奎、史绪任、艾廷选、武玉润、任清浦、裴维俨、郭书堂、笔帖式荣光,工部郎中张书年、员外郎秦树声、主事王祖武、暴翔云,国子监学正任元斌。“广西京官翰林院编修李骥年等条陈”,上奏人为翰林院编修李骥年、骆景宙,修撰刘福姚,庶吉士关冕钧,内阁中书陆嘉晋,吏部主事雷祖迪、关榕祚、陆辅清,户部主事李庆云、傅超衡、谢启华、庞之盛、金鹏、冯舜生,礼部主事曹穗,兵部主事党庆奎、陆嘉藻,刑部主事蔡揆忠、张其镃、黄守正,工部主事李演,光禄寺署正唐启宇、苏龙恂、林泽。“湖北举人国子监候补学正学录黄赞枢等条陈”,上奏人为湖北举人国子监候补学正学录黄赞枢、国子监学习学正学录周绘藻、五品衔候选知县王树藩、新选房县训导沈用琛、候选教谕钱儒儁、候选教谕夏遹桂、候选教谕余联沄、王钟麟、郝致、陈恩畬、蒋熊、高承枢、李希白、涂子中、万兆钟、杜本芳、范龙光、徐第瀛、徐炳麟、张汉纬、刘人杰、胡体晋、刘博文、李嘉宾、沈炳麟、陈崇礼、刘灿藜、魏华龙、李炳范、邹秉文、李允候、柯锡福、荣春晖、徐阿福、彭炳华、张藻。“江南举人汪曾武等条陈”,上奏人为江南举人汪曾武、胡同颎、曹元忠、王凤璘、秦曾潞、周召齐、茅谦、徐秉璜、张继良、孙揆均、俞复、廉泉、范灥、朱柏、许士熊、胡祥、沈恩孚、赵景崇、刘世珩、徐沅、孙济川、孙传骧、欧阳保福、杨宝森、李元鼎、姚鹏图、冯诚求、吴煦、钱树声、王嘉宾、陆是奎、包锡咸、徐鄂、费彝训、费绍训、刘景墉、崇朴、江廷珏、姜汝谟、杨宗海、杨寿朴、姜赞襄、凌泗、江忠振、袁祖光、齐尧年、程之麟、胡嘉楷、彭锡蕃、刘廷弼、陈恩洽、吴曾徯、潘浩、王廷俊。“河南举人王等条陈”,上奏人为河南甲午科举人南阳府裕州王、卢景炎、王廷襄、王瓖、怀庆府温县郭玉山、怀庆府济源周绎之、南阳府邓州王崇光、光州方谷、黄关同,乙酉科举人南阳府内乡李鹏程、怀庆府河内张云涛,辛卯科举人怀庆府武陟李青藜,壬午科举人怀庆府温县李春溪。(为省文,名单前后位置有所调整)“浙江举人钱汝虔等条陈”,上奏人为浙江会试留京举人钱汝虔、许德裕、戴翊清、纽家枢、叶守铨、蒋锡绅、徐信善、陈逢熙、汪守泗、俞宗濂、林昌熙、姚陛闻、姚洪淦、蒋清瑞、唐元义、邱炳珍、许文浚、闵次颜、沈毓麟、王树荣、潘钧、邬泗瑛、吴荣煦、姚庭炘、吴纬炳、宋寿征、宋祖同、曹树培、王栋、吴震春、吴炳声、金承熙、唐淦、王甲荣、朱金祺、都守仁、陈其闲。“顺天举人查双绥等条陈”,上奏人为顺天举人查双绥、查尔崇、刘蔚仁、李廷瑛、祝椿年、余绍业、王祖庆、杨士芬、马辅原、孙进、杨肇曾、牛桂荣、徐良弼、俞寿慈、俞寿璋、庄维藩、廖圣清、张良璧。“山东举人周彤桂等条陈”,上奏人为山东举人周彤桂、刘葆光、刘彤光、张祖第、刘兆庚、傅兆榕、夏廷相、毛承霖、王廷槐、刘克章、王纪华、赵灿廷、魏成基、李步沆、张庆源、陈继洋、傅如恒、李体仁、丁惟彬、孔广达、刘严、卢衍庆、张壬弼、郑锡民、亓因培、吕遵善、张允符、阎殿芝、燕桂森、丁会英、张含章、周祜、田仲庄、范登年、张兰香、曹连枝、任德普、鞠建章、张志轩、许廷兰、朱名炤、孟广居、赵翰西、谢焜、王思衍、孙绍康、孔庆、张方墀、傅炳南、李凤冈、李玉珂、王德馨、王锡龄、高斑、张守龙、张树桢、蒋祖仁、刘恩陶、田育梴、刘恩龄、刘元凤、耿士珩、余培乾、任光弼、郝毓椿、王国锡、邢维经、金梦魁、汪毓藻、丁宝珊、张锡鸿、张延庆、张振翮、张子杰、王维言、杨重庆、王寿祺、柳廷诏、李寿宸、彭汝玉、满仲俊、刘鹏翱、杜荣申、陈家让、马鸿藻、方祖荫、王昭佑、王炳辉、景钟驯、刘东藩、刘寰江、张荣晋、钟维岳、杨用中、周晋祺、赵一琴、赵得名、徐福梅、管象勋、吕正斯、孙淦、李椿龄、单朋锡、庄清吉、孔昭郯、李翰吉、臧毓臣、黄象毂、陈家声、王桂瑶、罗泽恰、王崇烈、张成义、邹道沂、傅昉安、傅旭安、王砚耕、杨廷干、李作榘、丁惟鲁。“四川举人刘彝等条陈”,上奏人为四川举人刘彝、刘运熙、周德先、王勋、李杜、张济烜、张济南、张济贞、杜成章、黎坤厚、王绶、高志林、冯承泽、梅际郁、梅际郇、蓝铭钟、易显珩、李德利、董玉璋、夏锡畴、汤铭勋、李澍煊、廖映旭、周本一、李楷、吕玠。“四川举人王昌麟等条陈”,上奏人为四川举人王昌麟、黄炤瑞、祝丕基、高寿、刘芳、严崇经、王晋涵、龙赞纶、温翰棻、廖大礼、周德先、陈铸、罗凤、李稷勋、王荃善、王世芬、汪会昌、罗意辰、张泰阶,补用知县周庆纶。


四月初九日,督办军务处代奏:“顺天绅士兵部主事朱梁济等条陈”,上奏人为顺天绅士兵部主事朱梁济,内阁侍读查恩绥、陆钟岱,内阁中书常光斗、李庆棻、李湘、中书科中书沈福荫,翰林院编修徐仁铸、陆钟琦,詹事府主簿赵作新,吏部员外郎范广衡,户部郎中李庆延、户部员外郎胡秉銮、马衢亨、李钟阳,户部主事桑寀,礼部主事聂宝琛,兵部郎中沈维诚,兵部主事朱兴文、李宝华,刑部郎中孙宗麟,刑部主事刘鸿熙,前工部员外郎吴声振,工部主事郭应中、葛景芳,工部司务李廷璋,候选部寺司务陈炳华,大理寺寺丞田锡镛,光禄寺署正李廷玺、田宗汉、高玉森,国子监助教朱寯瀛、国子监学正冯声万、周濂徽、郝观光、王祖庆,国子监典籍胡以霖,国子监典簿包荣富,鸿胪寺序班朱寯藻、汪守珍、宋如璟,兼袭云骑尉前序班朱开第,钦天监博士周凤标,候选知府王兆兰、候选同知徐炳炎,候选知县王鹏龄、董志敏,指分陕西知县胡启虞,山西解饷委员即用知县翁立德,候选县丞苏振常,举人刘锡桐、吴懋昭、韩仁祖、张振湘,副贡生刘尧霖,岁贡生周勋。都察院代奏:“山西举人常曜宇等条陈”,上奏人为山西举人常曜宇、贾大中、陈运丙、曹佐武、张宪文、丁体仁、张棨、刘汉阳、傅倬、傅侃、傅汝枚、马蕃、张朴、解宝树、魏倬、王祝三、丁士廉、丁伦、张官、田应璜、王暨和、柴淇、孙秉衡、栗国聘、王藻虞、荀友楷、宁绳武、崔养锋、崔养锐、展成章、冯文瑞、梁志仁、李鉴堂、王守让、王绍珪、王建官、李希愿、吴文吉、冯俊卿、牛凌霄、李树峤、黄鋆田、庞映青、孟庄、籍兰溪、刘廷钧、胡玉堂、陈裴然、张贯文、张三铨、梁克绥、王发源、王学曾、常麟书、任浩、岳亮采、刘学易、孟步云、申应枢、乔佑谦、王芝兆。“河南举人步翔藻等条陈”,上奏人为河南举人步翔藻、赵星阶、何兰芬、孙凝、刘启泰、王榘曾、沈正坤、李广源、冯际午、刘国良、李枟森、张惠宇、梅静波、赵国光、周桐唐、赵东阶、孟广洛、胡诗昕、张翰光、韩守仁、王其镗、施春和、郑联晖、崔寅清、金葆桢、牛东藩、申文铭、许召宣、王蒲园、刘必勃、黄心芳、郝百炼、仓永勋、杨亦熺、尚葆初、郭铭鼎、孟广信、申杰万、吕泰初、邓鸿藻、张凤台、高士林、常培绪、金应枢、李汉光、余士荣、徐维岳、汤昌浚、易彦云、邹孟贤、李化龙、张霙、吴雁声、刘方鼎、郭森、张嘉德、周润广、步凤书、步凤苞、周国均、王德懋、王骏烈。国子监代奏:“助教朱寯瀛等条陈”,上奏人为助教朱寯瀛、孙汝漳,学正吴传绮、高凌云、王祖庆、周濂徽、李汝椿、吴春镕,典簿包荣富,笔帖式启绅。


四月十一日,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条陈”,上奏人为奉恩将军宗室增杰、即选道毓俊、兵部郎中成昌、工部员外郎晋龄、内务府员外郎延暄、宗人府委署主事宗室谨善、兵部主事承瀛、候选通判觉罗善昌、翰林院庶吉士袁桐、兵部笔帖式炳桢、工部笔帖式震钧、吉林候补州判廷栋、文举人宗室师善、宗室寿富、续廉、光熙、忠文、忠林、文生员积廉、户部候补主事廉慈、文生员达聪。“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上奏人为刑部主事徐鸿泰、户部主事李兰馨、吏部主事焦锡龄、户部主事张镇芳、吏部主事孙绍阳、礼部主事屠尔敏、兵部主事何传中、户部主事宋淑信、兵部主事李象辰、大理寺左评事仓尔桢、礼部主事刘果、刑部主事武玉润、礼部主事万云路、户部郎中李嗣鹤、工部主事王祖武、翰林院编修王祖同、刑部主事魏联奎、工部主事暴翔云、刑部主事史绪任、国子监学录任元斌、兵部主事胡远灿、吏部主事阎萃峰、户部主事王应堂、兵部郎中张书兰、工部郎中张书年、吏部主事方培恺、户部主事王旭东、光禄寺署正毛印绶。“直隶举人纪堪诰等条陈”,上奏人为直隶举人纪堪诰、彭培壬、毕培基、纪堪谨、王泽春、孟印川、高步蟾、刘珩、郭联墀、胡金镛、高焕、孙植、张璜、史振铎、李敬元、崔铎、刘世骏、于凤阁、于凤鸣、陈梦兰、丁宝相、王鸿儒、卢鸿泰、张自省、邢霁云、桑魁卯、王六德、吴毓福、魏景僖、郝继贞、褚宝训、郭好苏、刘以榕、张保衡、王阔城、孙同荣、同书、文元、德善、郑蜀江、刘晋荣、李荫桐、刘文著、郭毅、陶镛。“河南举人赵若焱等条陈”,上奏人为河南新野县举人赵若焱、唐县候选光禄寺署正李乾一、襄城县举人咸安宫教习李澍棻、泌阳县举人薛之铎、内乡县举人李鹏程、泌阳县举人吴雁声、桐柏县举人喻文衡、偃师县举人李惟新、南阳县举人刘翰宸、魏廷鉴、镇平县举人徐汝梅、刘方鼎、唐县候选教谕李兰馥、汝阳县举人张霙、裕州举人王廷襄、邓州举人赵三奇、南阳县举人张聘三、裕州举人王瓖、南阳县举人任学椿、裕州举人卢景焱。“陕西举人张等条陈”,上奏人为陕西举人张、常懋德、崔志远、胡均、张维寅、窦中虚、孔繁荫、赵鼎泉、陈良均、王延、王建、刘肇夏、陈名扬、孙炳麟、吴熙敬、桂会嘉、谢仁泳、洪祥麟、朱陶、张兆兰、陈丹墀、胡永荣、余鼎臣、刘光铣、张继宗、李绍白、陈爵、谢馨、刘化南、王炳蔚、杨汝春、宋应相、李福善、吴琮、刘映藜、曹邦彦、高士龙、雷运午、丁兆松、荆培元、温恭、曹宏参、曹钦生、常鼎馨、郭铸、王、王廷镈、徐洲、王学礼、张鹏程、李泰、惠常惺、郝敬修、吕国治、申典钦、吴星映、张效铭、乔柏荫、侣树森、高福荫、校培乙、雷光甸、雷延寿、郑书同、张镇岳、曹步章、王绳武、段维、梅承祥、王梦弼、王桂枝、孙步青、郭毓璋、陈仰舜、侯晋康、车绍武、姬慎思、宋联奎、梁积樟、萧之葆、宁述俞。


四月十五日,都察院代奏:“云南举人张成濂等条陈”,上奏人为云南举人张成濂、王开国、寸辅清、施尔猷、赵邦泽、程梧、牛应辰、李坤、孙文达、郑锡典、郑辉典、王荣本、寇从义、汤立贤、张维源、刘增、戴鸿辰、戴长龄、李尊先、全嘉仁、李增芳、梁友檍、束用中、杨自新、杨瑞鳣、杨兆龙、毛佑国、吴暹、熊廷权、张衡、王宝贤、杨上培、赵甲南、张立志、王寿山、李作梅、罗问仁、李学舜、陈琦、杨笃庆、朱治和、张一清、蓝和光、王佩玱、沈兴廉、曾传经、徐新德、钮尚质、吕咸熙、姚思敬、喻思禹、詹太和、赵铭新、缪云章、赵传忍、王运谦、杨炳炎、万以增、张汝明、陈玉相、杜瑾、萧应椿。


附录二 康有为组织的“联省公车上书”名录

吉林:德懋。直隶:刘世骏、何之镕、王阐元、刘福田、孙植、杨月村、贾恩绂、邢霁云、郑蜀江、姚曰焜、德善、桑魁卯、文元、王六德、刘晋荣、薛士鸿、马文煜、刘铜、张保衡、孙豫桐、王恩翰、王恩浵、孙同荣、魏景僖、同书、梁秉鑫、王阔城、袁励廷、李恩铭、张权、刘以榕、吴毓福、郑士林、吕寿铭、文成、郭好苏、牛桂荣。(142)江苏:徐普、陈世垣、郭嘉禾、王嘉宾、金还、濮贤恒、王禄孙、周钺、罗宏洞、吴廷锡、吴眺、王孝达、濮人骥、冯诚求、王凤璘、刘元炳、张男寅、胡同颎、卞汝方、俞复、高翔、张继良、陈恩洽、许士熊、杜嗣程、钱树声、吴曾徯、朱柏、唐浩镇、刘廷弼、缪抡俊、孔揆均、华承谟、吴廷燮、沈恩孚、廉泉、汪曾武、周召齐、胡祥、程祖蔚、秦曾潞、茅谦、姜汝谟、左运奎、曹元忠、徐秉璜、范灥。安徽:李汝穉、胡嘉楷、胡腾逵、刘景墉、胡殿元、何承培、何其纯、何云蔚。(143)山西:柴淇、靳绍祖、葛尔寿、崔养锋、张泰纯、宁绳武、王润章、常立教、李鉴堂、王仪通。(144)陕西:常鼎馨、惠常煋、杨汝春、雷运午、吕国治、崔志远、高福荫、吴星映、申典钦、陈良均、窦牛虚、张效敏、陈名扬、王建、王延、郑书同、李福善、曹邦彦、雷延寿、张镇岳、温恭、乔柏荫、孙炳麟、曹步章、曹宏参、似树森、吴兴敬、胡均、雷光甸、校培乙、桂嘉会、张经寅、胡永荣、张、谢仁泳、孔繁荫、刘肇复、常懋德、刘化南、赵鼎泉、余鼎臣、洪祥麟、宋应相、步绍曰、张继忠、朱陶、吴琮、王炳蔚、丁兆松、刘光铣、刘映藜、赖清键、蒯培元、陈爵、高士龙。(145)甘肃:李于锴、王汝贤、陈协华、张思永、侯垣、魏鸿仪、张振麒、马文蔚、彭汝翼、吴海净、赵鼎臣、卢殿魁、蒲茂、丁俊、李增秾、王国麒、张廷政、王世相、张溥、牟缵绪、郭肇煃、苟萃珍、孙云锦、梁寯冕、蔡绳仲、刘兆庚、梁士选、孙毓英、秦望澜、李凤来、李煓、张自诚、李其骏、王仪乾、魏命侯、马轧德、史彰、陆云锦、黄元清、仙鹏、聂湜、王堃棫、谢邦彦、高守愚、罗经权、赵元贵、李象贤、苏曜泉、滕钫、张一心、张耀南、苏源泉、柳逢源、严恩荣、钱旭东、安启桢、赵养廉、蒲春霖、王从乾、刘文炳、黄居中。(146)福建:董元亮、任承纪、董玉林、胡序铨、李景骧、黄家琮、朱勋、胡兆铨。(147)江西:陈鹏运、陈鹗运。湖北:黄庆曾、夏良材、宋均平、董昌达。湖南:刘锽、曾熙、戴展诚、曾纪先。(148)四川:张联芳、杨道南、周铣、邓代聪、吴昌祀、秦渐和、赖作楫、李友梁、郭瀚、蓝光策、曾鉴、凌开运、李本筠、张继善、罗鸿藻、欧阳薰、刘秉元、龚经佶、严崇经、蓝光第、杨锐、李之实、陈礼、贺云骧、李植、周鸿志、吴琳、万正常、汪世杰、陈正学、张可均、杨永澄、洪尔振、曹兴杰、曾思慎、谢刚国、杨宜瀚、赖毓灵、刘济普、张梦笔、林秉钧、张西铭、刘轧、邓云卿、刘焯、罗泰莹、廖世英、杨绍荣、王浚道、刘纵之、谢璋、李作枢、倪文炳、湛凤翔、胡光大、王鲤、贺伦修、王大尧、罗组香、盛时赓、洪子祁、吕廷桢、李树德、李宗模、周炳煃、王晋涵、戴锡章、曾忠上、胡峻、岳嗣佺、杨巨川。(149)广东:周元兰、周发祥、冼瑞祺、陈大照、何宗愈、刘庆骐、麦邵祥、潘志和、吴世泰、何祖濂、何天衢、朱珩、李均琦、左公海、谭资鉴、魏宗弼、张元钰、黄心龄、冯祥光、钟荣光、冯焕章、谭镳、梁朝杰、司徒澜、饶集蓉、郑润霖、麦孟华、林宪、黎宗保、林树墉、江孔殷、赵纯熙、马銮光、颜贻泽、王寿慈、林廷资、谢荣熙、张思泽、龚其菶、莫洳、江慎中、谢晋勋、陈谟、陈桂荣、郭金阳、郑文桢、陈启人、徐廷杰、梁金鳌、陈祺年、黄烜林、黄桂瀛、梁骥藻、冯元鼎、梁知鉴、陆锡骐、梁启超、李伯兴、关伯麟、林镜鎏、赖际熙、陈廷选、招卓华、周恩镐、麦葆元、潘宗尹、梁禹甸、陆寿昌、谢锡勋、杜士琮、梁冠澄、莫寿彭、曾述经、黄恩荣、黄立权、侯家骥、吴荃选、湛书、林缵统、刘彦芬、梁念祖、潘焱熊、陈敬彭、叶衍蕃、梁泮、颜绍泽。(150)广西:周炳蔚、谢经成、梁全士、黄得琮、黎士屿、邹戴尧、伍登元、陈荃征、李益源、吕增荣、汤宏业、韦锦恩、黄世洊、陈慕沅、俸肇祥、范晋藩、朱椿林、甘乃调、熊振翔、秦钟毓、杜元椿、罗启璜、文同书、吕凤仪、苏奇华、李识韩、杨杰、赵元杰、谢显球、苏鋆、林世焘、王国梁、黎效松、陈书、王国瑞、李惟寅、高柱国、莫鸿裁、王子俊、吕炳纶、莫建宰、李庆光、吴兆梅、黄熊祥、陈德三、卢荣恩、张乃森、朱远缮、刘懋官、李国材、袁维瀚、朱远绶、黄周、蒋德彰、刘楷、黄祥光、朱永观、周纪凤、于凤翔、卢玉鑫、江蕴深、杨裕达、蒋士奇、黄凤仪、罗朝纶、雷智龙、吕瑞燕、黄冕、胡建恭、雷廷珖、施献瑄、黄家崇、黎肇熙、林伯桐、以庄、陈绍湘、施献璜、杨超伦、何源毓、郑干材、曾文鸿、韦荫槐、钟朝纲、黄经垣、杨书田、胡梅、左庆欣、朱贤志、谢宝树、冯希京、程式谷、朱贤缙、廖鸿年、周经宗、凌天衢、黎启勋、苏汝佶、谢光墉、陈松。(151)云南:王佩玱、白嘉澍、段荣嘉、张锴、程梧、蓝和光、赵鹤龄、徐新德、陈玉相、沈鋆章、陈永锟、缪云章、钮尚质、詹太和、胡开云。(152)贵州:黄钟杰、李瑞棨、谢沛泽、喻熙箴、伍襄钧、吴鹤书、张尧熙、曾鹏星、陈其铸、杜树棻、胡嗣芬、谈定安、葛明远、罗廷珍、廖杭、申德渠、萧子鉴、萧正和、黄泽书、谢承圭、黄明、李端荣、陈凤仪、周之麟、周祜、谭沛林、周守彬、张致安、杨绶、王崧寿、李端槩、吴懋卿、姜兴胄、车鸣桢、李端检、杨锡谟、蒋燮奇、彭汝寿、胡俊、周学海、吴廷璧、犹朝选、柳元翘、徐培中、丁汝寯、王勋、陈文焘、杨懋林、赵昌麒、顾福基、颜德辉、杨国栋、罗会恕、陈煓厚、张可煐、张鸿逵、吕钓璜、杨树琪、申允熙、张清华、张煦春、陈明清、白子钊、戴仁禄、傅夔、胡纪辰、王玉梁、徐致和、乐嘉藻、何庆崧、樊瑗、黄厚成、白赞元、李绍莲、彭秀章、艾应芳、赵永霖、王智元、蒯兆庚、吴见举、刘廷魁、丁树铭、向日葵、犹海龙、吴正枢、魏祚臣、杨元龙、孔繁华、聂树奇、吴鹏、杨鸿翥、熊滨臣、董玉林、聂树楷、马治源。(153)


(1) 《康南海自编年谱》,翦伯赞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神州国光社,1953年,第4册,第130—131页。(以下简称《丛刊·戊戌变法》)


(2) 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四,1970年,第587—592页。


(3) 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75—88页。


(4) 汪叔子、王凡:《康有为领导“公车上书”说辨伪——戊戌变法史考论之一》,《安徽史学》1987年第3期;《〈公车上书记〉刊销真相——戊戌变法史考论之二》,《江西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5) 在我看到的著作中,林克光采用了调和主义的写法。1990年林克光出版《革新派巨人康有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他一方面同意康有为在《我史》中的许多说法,另一方面也认同了《公车上书记》、《四上书记》中的说法,即原定四月初七日至初九日“大集”,初八日因条约批准而中止。


(6) 姜鸣:《被调整的目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61—177页。


(7) 汤志钧:《戊戌变法史(修订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149页。


(8) 姜鸣已修订《被调整的目光》一书,改名为《天公不语对枯棋》,我于2004年7月去三联书店编辑部看了其书稿,发现其未作修改,仅加了一段附录,表示不同意汤志钧的意见。(姜鸣:《天公不语对枯棋:晚清的政局和人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39—157页)


(9) 蔡乐苏、张勇、王宪明:《戊戌变法史述论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83—293页。


(10) 刘高:《北京戊戌变法史》,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第42—49页。


(11) 欧阳跃峰:《“公车上书”:康、梁编造的历史神话》,《历史教学》2002年第10期。


(12) 张之洞电见军机处《电报档》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军机处汉文档册》,第2042盒,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又,本书所引档案凡藏于该馆者,以下不再注明。


(13) 冯煦条陈正折见《军机处录副·帝国主义侵略类·中日战争项》,3/167/9112/19。


(14) 据当日军机处《洋务档》,军机处给慈禧太后的奏片中称:“本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冯煦条陈时务折片各一件。正折六条计万余言,篇幅甚长,臣等日内详细阅看,再行呈览。”二十七日《洋务档》记:“三月十七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冯煦折片各一件,臣等公阅毕,奉旨暂存。恭呈慈览。”(《军机处汉文档册》,第1904盒)查,军机处当时正忙于讨论李鸿章报来的日本要求割地之事,也来不及阅看此条陈。


(15) 唐景崧电,见军机处《电报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


(16) 余联沅等折片尚未检出。又《宫中电报电旨》第38盒有一单:“……余联沅等十四人封奏一件。三月三十日。”此单当属当时进呈时所附。由此可见,余联沅等条陈是由14人联署的。


(17) 文廷式后两片见汪叔子编:《文廷式集》,中华书局,1993年,上册,第69—70页。其中参都察院片原件见《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人事项》,3/98/5317/12。


(18) 溥侗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中华书局,1996年,第120辑,第622—624页。


(19) 章京舒文等人条陈,详见第二章第一节。


(20) 高燮曾附片一见《军机处录副·帝国主义侵略类·中日战争项》,3/167/9123/28。附片二,军机处《随手档》未拟名,是我据该片内容所拟,见《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19辑,第864页。


(21) 李念兹后一片未检出。


(22) 该电收到时间据军机处《收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份,见《军机处汉文档册》,第2043盒。


(23) 由于四月初六日总理衙门代奏“章京舒文等条陈”未能检出,不知其共有多少人签名,又据《翁同龢日记》,称有“五十六连衔”,此处只计算为1人次。若以56人计,当为2519人次。另,每次上奏、代奏,不管折片件数多少,均算为1次。又,各单项统计数为,上奏57次,参加者108人次;代奏71次,参加者2314人次;电奏26次,参加者42人次。


(24) 宋庆电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932年,卷39,第7页。


(2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8,第23页。


(26) 陈学棻在四月初一日的上奏中称:“今则和局已成矣,皇太后、皇上深仁厚泽,不忍糜烂其民,委曲求全以养天地之元气……乃闻各部院指陈利弊,各省举人诣都察院联名条陈,不一而足。又闻台湾绅民因有割以予倭之议,男妇老少痛哭愤激。”他提出的方法是“伏求朝廷即日将和议已成宣示中外,并约订条目一一详布,使天下之心皆释然,于皇太后、皇上爱民顺民之心无所疑惧,则浮议自息,隐患自消”(《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4页)。熙麟亦于四月初二日奏称:“伏乞特旨昭示,俾天下先晓然于圣主之断无意于弃地弃民,然后他款可徐图也。”(戚其章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118页。以下简称《续编·中日战争》)


(27) 陆润庠等人于四月初四日再次上奏,要求修改条约,熙麟也于四月初六日上奏,提出“可举民不肯从,势难遽允,婉言以谢倭人”的方法(《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27—28页;卷40,第21—22页)。陈学棻后来没有再发表言论。


(28) 前折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8,第20—22页;后折见同书卷39,第16—17页。


(29) 军机处《早事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吏部又奏补翰林院侍讲,奉旨‘依议’。”四月十九日:“翰林院代奏新授侍讲王荣商谢恩事。奉旨‘知道了’。”(《军机处汉文档册》,第2157盒)


(30) 恭亲王等奏片,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次日奉朱批:“知道了。”《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其他项》,3/111/5722/54。


(31) 《文廷式集》,上册,第70页。档案原件见《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职官项》,3/98/5317/12。


(32)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又据当日军机处《交发档》:“交片一件,抄文廷式等片一,交都察院柏栋。”(《军机处汉文档册》,第424盒)


(33) 《文廷式集》,下册,第750页。


(34) 汪叔子、王凡1987年论文已提到此两点规定。此外,该论文还提出了第三条要求,即上书者签名画押,从现存档案中的四月初八日以后代奏的上书原件中,看不到上书者签名画押的痕迹,所有人的姓名都是由一人代抄写的。


(35) 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5册,中华书局,1997年,第2797、2795页。


(36)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118页。


(37)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0,第5页。


(38) 都察院的此次改变,很可能与其他衙门的代奏原折有关。三月二十一日翰林院代奏编修丁立钧等条陈,四月初一日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条陈,四月初三日督办军务处代奏左赞善贻谷等条陈,均无“尚无违碍字样”一语。


(39)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1,第17—19页。


(40)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2,第23页。


(41) 其余七件为:奇克伸布等、裕端等、山西举人等、四川举人等(二件),此五件皆仅注明日期为“四月”;河南举人等(二件)无日期。


(42) 其余六件为:十一日,增杰等、王宝田等、直隶举人等、江西举人罗济美皆无日期;陕西举人等注明日期为“四月”。十五日,江西举人罗济美无日期。


(43)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九卷本),清末铅印本,复旦大学图书馆藏,《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446册,第265页。


(44) 李鼎文:《评介甘肃举人〈请废马关条约呈文〉及其他》,《甘肃师大学报》1963年第1期。李鼎文校点:《李于锴先生遗稿辑存》,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4—48页。我是看到刘高著《北京戊戌变法史》提及此事,才去查阅相关史料的。


(45) 汪叔子、王凡1987年论文认为当时的康有为对公车们并无威望可言,并进行了分析。但其主旨是针对康氏组织的公车上书的,后将详论。


(46) 《宫中电报电旨》,第39盒;又可见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电稿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97页。


(47) 康有为在《我史》中称,其弟子陈千秋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死于吐血,其原因是家乡同人局一事,受张嵩芬之迫害。“礼吉盖殉节同人局者也”,“自礼吉之死,吾恨之深,乙未草折令御史王佑遐劾之,有其通贼书为据。”王佑遐,即王鹏运,此事可得到档案的证实。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记:“御史王鹏运折……片一、广东窃风猖獗请饬严拿由。”同日军机处《上谕档》有寄信谕旨:“军机大臣字寄两广总督谭:有人奏,广东近年盗风猖獗……群盗以劣绅为窝主,劣绅又特恃奸捕为耳目。如南海县之张乔芬、番禺县韩昌晋皆为劣迹彰著。张乔芬有弥缝窝赃手书石印传观……著谭钟麟督饬该地方官设法严拿,务获渠魁。张乔芬果有窝盗情事,即著从严惩治。”张嵩芬即张乔芬,两者字体相近,为笔误。此外,康有为在《我史》中还称其多次为王鹏运拟折,皆能从档案中得到印证。(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二节)


(48)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8,第11—12页。


(49) 欧阳跃峰2002年论文已涉及康有为的消息来源,并注意到了李鸿章的电奏情况。


(50) 该折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1,第24—25页。联衔人为翰林院侍讲学士文海、秦绶章、樊恭煦、编修陆系辉、丁立钧、黄绍箕、周克宽、华辉、冯煦、沈曾桐、陈遹声、徐世昌、周承光、陈田、吴炳、柯劭忞、李盛铎、周树谟、费念慈、王同愈、熙瑛、余诚格、吴嘉瑞、恽毓鼎、检讨陈曾佑、编修叶昌炽、吴荫培、余朝绅、曾广钧、鹿瀛理、谢佩贤、杨捷三、检讨阎志廉、编修汪诒书、蔡元培、修撰张謇、编修尹铭绶。


(51)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28页。


(52) 本小节所引《翁同龢日记》,见该书第5册,第2791—2794页,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53) 军机处《早事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三日记。据该档册,三月初八日恭亲王又请病假10天,十八日又请病假10天,二十八日又请病假10天,四月初八日(5月2日)开始销假。(《军机处汉文档册》,第2157盒)


(54) 邵循正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第4册,第576页。以下简称《丛刊·中日战争》。


(55) 《宫中电报电旨》,第79盒;又见于《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82—483页。“赔费恐须过一万万,让地恐不止台澎”一语似可注意,很可能李鸿章原先的谈判底线即为赔款一万万,让地为台、澎。


(56) 《宫中电报电旨》,第37盒;又见于《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84—485页。前电“元申”发,即十三日下午3时至5时,后电“元申正”即十三日下午4时。李鸿章于十四日巳刻(上午9至11时)收到。


(57) 《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89—492页。三电发于16日亥刻(下午9至11时)、17日午刻(中午11至下午1时)、戌刻(下午7至9时)。


(58)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59) 《宫中电报电旨》,第37盒;又见于《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94页。


(60)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电文见《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94—495页。


(61) 《宫中电报电旨》,第37盒;又见于《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98页。


(62) 总理衙门收到李鸿章的电报后,再次发电:“二十日酉刻来电悉。昨奉旨:‘十九日三电均悉。十八日所谕各节,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钦此。’二十日午刻发,想夜间必可接到,希即遵旨办理,以免延误。马卯正。”马卯正即二十一日上午6点。李鸿章于同日午刻(11至13时)收到。(《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498页)


(63) 《文廷式集》,下册,第750页。


(64) 《文廷式集》,上册,第61—63页。


(65) 我后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所藏的《张之洞档案》中看到以下材料。其一是张之洞给杨锐的电报:“和约除割台湾、辽之旅顺等处外,一、赔款二万万,一年内交一万万,余六年内交清,加息五厘。一、通商条内,添沙市、重庆、苏、杭四处;又,口岸城邑,日本臣民任便往来,从事商业、工艺制造;又,将各机器任便制造;又,倭在内地制造之货,完税不完厘;又,进出口货暂存行栈,毋庸输纳税钞;又,倭轮驶入以上各口。一、威海刘公岛抵押,驻兵数千,每年供兵费五十万两;如和约不实力奉行,兵即永远不撤。一、中日联合备战守,确有此条,大略是经营中国制造军火局及运兵铁路。看此各条,割台湾尚是小事矣。何人议论最中肯?有动听者否?有转机否?要人有力争者否?速示。名心叩。沃。”(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二日巳刻发,《张之洞存各处电稿原件》,第13函,所藏档号:甲182—384。该年注明“未钞入簿子”。)其二是张之洞同日给北京的“米”(很可能是刘恩溥,清流大将)发了内容相同的电报,只在“割台湾尚是小事矣”之后,仅一句“诸公但争台,何也?”张之洞给杨锐等人的密电,明显地指使他们在京发动更大的拒约上奏、上书的热潮。其三是张之洞给易顺鼎的电报:“山海关刘钦差幕府易道台实甫:时局如此,阁下有何良策?朝士有何嘉谋?当道如何补救?祈速示。洞。俭。”(三月二十九日卯刻发,出处同上)在该电中张之洞还删去一句“京城有何消息?”此时易顺鼎也在京城,并上书言事,不知易顺鼎是否也起到推动公车上书的作用。


(66) 本小节所引《翁同龢日记》,见该书第5册,第2795—2801页,以下不再一一注明。“申允”,似为升允,详见第二章第一节。


(67)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午刻,李鸿章才等到总理衙门的电报:“廿二午后始接廿一亥电,不及进呈,须俟明早请旨发电,计巳刻断不能到。前旨既令定约画押,原系一事,应由尊处酌办。贵体是否已愈?并电复。养酉。”(“养”为二十二日,“酉”为下午5至7时)李鸿章只能在回电中称:“正发电间,奉养酉电,敬悉。事已定,押已画,不及候旨。”二十三日发出的电旨称:“李鸿章两电均悉。留军之费减至五十万,互换之期订限二十日,均照所请办理。该大臣今日巳刻画押,即登轮回津……”该电旨还让李鸿章与伊藤商量交接台湾的问题。李鸿章由于起程回天津而未收到该电旨。总理衙门在补发该电旨时说明:“此电已于二十三日巳刻发,旋由长门电局复称,贵大臣已起程,未经递到。今补寄。沁。”(“巳刻”为上午9至11时,“长门”即下关,“沁”为二十七日)又该电注明收到时间为“二十八日子初”,此按照中国习惯,严格计算当为二十七日晚11时。(《宫中电报电旨》,第38、37盒,并参见《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00—503页)


(68) 《收许景澄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又,当日许景澄还有一电:“德外部称,劝事除商各国外,已照电驻俄使转达,尚未得复。俄事明日可晤外部。再闻。”(《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74—76页)


(69) 该电见《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78页。


(70) 该电旨称:“许景澄二十三电已悉。俄使已密告总署,其所筹如何办法,并向倭如何措辞,能否制以实力?著许景澄密探电复。”二十三日电即前引二十四日收到、二十五日进呈的许电。(《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85页)


(71) 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有如下的记录:“朱批李鸿章折。报六百里。三月二十六日发,马递发回。一、中日会议和约已成。朱批:‘依议。单、图并发。该衙门知道。惟闻俄、德、法三国现与日本商改中日新约,将来如有与此约情形不同之处,仍须随时修改。’单一、条约。朱批:‘览。’图一、奉天划界。朱批发下另抄。四月初一日随事递上。交总署。由六百里,还。另抄归箍。单封存柜。片一、请假二十日。朱批:‘著赏假二十日。’片一、请赏给医员宝星由。朱批:‘著照所请。该衙门知道。’(抄送总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文一件(条约一匣,见面带上,咨文归箍)。”然而,对于条约的朱批内容,是军机章京后来添加上去的。查军机处录副档案,在李鸿章该折录副件写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八日奉朱批:‘依议……’”(《军机处录副·帝国主义侵略类·中日战争项》,3/167/9126/4)


(72)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73)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91页。据军机处《洋务档》,该电三月二十九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74)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93—94页。


(75) 该条规定:“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619页)


(76)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77) 该日军机处《洋务档》记:“本日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折一件,翰林院代奏编修吕佩芬等折一件,侍郎陈学棻折一件,翰林院侍读学士冯文蔚等折一件,给事中洪良品折片二件,恭呈慈览。御史蒋式芬折片二件,遵缮电旨二道。又,三月三十日山东巡抚李秉衡折一件,贝勒载濂等折一件,给事中余联沅等折片二件;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张鸿翊折片二件,李桂林等折一件,祭酒陆润庠等折一件,侍讲张仁黻等折一件,御史高燮曾折片二件,刘心源折片二件,裴维侒折一件,一并恭呈慈览。”这是我看到的进呈慈禧太后折片最多的一次。又据该日军机处《随手档》,上述折片初六日才由慈禧太后发下。翁称“两日封事十五件”,有误。


(78)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8页。


(79) 王文韶前电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6,第24页;刘坤一前电见《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63页。


(80) 军机处《电寄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一日,《军机处汉文档册》,第1568盒。


(81) 军机处《电寄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二日。同日总理衙门发电许景澄:“兹有国电二分,即与参赞向俄、德外部分递电云。”发电驻英公使兼驻法公使龚照瑗:“兹有致法廷国电一分,即日电庆常赴外部速递电云。”(《军机处录副·帝国主义侵略类·中日战争项》,3/167/9127/34)该国电与许景澄电报有关:“巴使暂署副大臣,德与俄合,巴有力焉。和议和款,巴请乞摘要速示。澄。卅。”(军机处《收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军机处汉文档册》,第2043盒,该电四月初一日收到,次日进呈)此日另有电旨给许:“奉旨:许景澄电悉。三国合劝一事,巴兰德颇为出力,昨已谕传旨嘉奖。现商展期一节,并著巴使尽力相助,以速为妙。所索条约由总署摘要电寄。”(军机处《电寄档》)当日军机处摘要和约电许。(《电许大臣》,四月初二日,《军机处录副·帝国主义侵略类·中日战争项》,3/167/9127/35)


(82)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136页。又据军机处《收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该电四月初三日辰刻收到。


(83) 军机处《电寄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


(84)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23页。


(8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22页。“江”为初三日,“午”为上午11至下午1时。


(86)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23页。“冬”为初二日,该电初三日收到,初四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87)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39页。


(88)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40页。


(89)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161页。


(90)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0,第27—28页。“豪”是初四日,“未”是下午1至3时,据档案原册记:王电初六日未刻到(下午1至3时),初七日递。“支”是初四日,“酉”是下午5至7时。档案原册称刘电初六日收到,初七日递。王文韶发电时还另附一电:“初四日竟日夜风狂雨暴,海水漫溢,冲溃宏字、定武等十营,铁路不通,电线四路俱不通。赶即整理,今早勉通京电,火轮车仍不能行。被淹各营赶紧收集整顿。详细情形容恭折驰报。请代奏。文韶。鱼未。”“鱼”是初六日,“未”是下午1至3时。(军机处《收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


(91) 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三·甲午中日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下册,第433—435页。(以下简称《盛档·甲午中日战争》)王文韶于初二日下午四点写信给天津海关道盛宣怀:“早间奉电旨,以和战二事命岘帅与兄体察各路军情,切实具复。适间岘帅来电约明日赴唐山晤商,当即乘早车前往也。”盛宣怀当日酉刻(5至7时)复信,并指出了关内外三大军,即“宋(庆)、聂(士成)、曹(克忠)三枝,训练未久,恐难当此劲敌”;“器械则枪不及快炮之远,倭军利在快炮,我军炮太少。”王文韶初四日回到天津之后,盛又主动写信,称:“如我废约再战,俄与法、德转作壁上观。目前我之兵力断不足拒之,一经逾限,克期水陆兼进,京城不为我有。城下之盟必更烈于马关。”(出处同上)


(92) 盛宣怀此信见《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下册,第436—438页。盛收到翁回信后,又于十四日再致翁信,见同书,第449—451页。


(93) 另外,档案中现还存有电报两件:“询外部,倭复未到。另据闻,倭令驻使密叩俄,将辽地作暂押。罗拔谓:须商德、法。此节请勿询喀。国电即递。澄。支。”“江电谨悉。俄廷催限倭复,亦为期迫起见,惟缓批乃俄主关切密告。揭[谒]罗拔,不愿说破,图泯形迹。现在专探倭复,如允俄劝,则请其将换约一层,一并筹妥。如不允,俄当别有举动,即密询中国应如何办理,以定妥计。奉旨商问事,俟订晤外部再闻。澄。支二。”“支”为初四日,“喀”为俄国驻华公使喀希尼,下画点处为光绪帝朱点,并另用圈点以断句。(《宫中电报电旨》,第43盒,又见军机处《收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


(94) 《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185页。


(9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1,第21页;《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16页。


(96) 李鸿章于四月初九日辰刻(上午7—9时)发电总理衙门:“夜间接伊藤初八戌初(下午7时)英文电开:中国政府请暂缓互换批准和约一节,当经日本政府答以无论因何情形,互换批准必不能缓。且因缔结两国和好互换一节,更不容缓。并经告明:如以俄、法、德三国请改约款为虑,则互换之后,更易商改,向来办法系属如此。日本全权大臣于限期互换之前,必到烟台。今为两国有益起见,本大臣特此反复丁宁,电告贵大臣,务请将此批准条约于续展停战限期未满之前,即行互换,是为至要!伊藤博文自日本西京发云。田贝想亦接复电。”(《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18—519页)


(97) 荣禄致电江苏巡抚奎俊称:“念三战、和原未定。因初七海啸,将津沽一带防军淹没多处。子药均失。莫非天意?势不得不和。愤闷之至!”该电强调了海啸对朝廷决策的作用。“念三”是指二十三日,即《马关条约》签订的那天,然其却称“战、和原未定”,看来他也是准备拒约的。(《续编·中日战争》,第3册,第301页)


(98) 《宫中电报电旨》,第43盒;又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1,第21页。


(99)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8,第19页。


(100)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八日。又,该日军机处将与条约无关的御史宋承庠折片各一件呈送慈禧太后。


(101)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九日。


(102) 《宫中电报电旨》,第44盒;又见于军机处《电寄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九日。当日进呈的许景澄电见军机处《收电》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又,许景澄次日又有一电进呈:“遵晤罗拔,据称国电已递,俄主亦以批准发往候信再定换否为便,并已电喀……”光绪帝于初十日电许:“……俄主以批准发往再换为便,与现在方法相同,可告俄廷知之。”(《宫中电报电旨》,第43、44盒,下画点处为光绪帝朱点)


(103)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3,第5页。


(104) 李鸿章于初九日申刻发电伊藤,通告中国皇帝批准条约,“定可如期互换”。李还提出了三国干涉及台湾“重为虑及”问题。(《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18—519页)


(105) 军机处四月初十日致慈禧太后的奏片中写道:“本日提督程文炳折一件,给事中洪良品折一件、片一件,御史恩溥等折一件,管廷献折一件,均奉旨:‘存。’又,初八日都察院代奏李光汉等条陈折,附原呈十五件,准良折二件、片一件,陈兆文折一件,洪良品折一件、片二件,一并恭呈慈览。”十一日奏片中写道:“本日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增杰等条陈折,附原呈七件,张百熙折一件、片一件,高燮曾折一件、片一件,李念兹折一件、片一件,均奉旨:‘存。’谨将各折片恭呈慈览。并将初九日封奏折呈二十一件一并呈览。”在这两道奏片中,提到初八、初九日的折呈,少了以往的一句关键用语:“臣等公同阅毕。”


(106) 黄曾源条陈原件存于《军机处录副·帝国主义侵略类·中日战争项》,档号为3/167/9122/4,并已发表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18—20页。


(107) 与其姓名相近的,还有翰林院检讨黄绍曾,但他不是福建人,且他也在三月二十九日都察院代奏李桂林领衔的条陈上签过字。


(108) 《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下册,第438—439页。


(109)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3,第29—30页。


(110) 张之洞于四月十一日发电聂士成:“天津,直隶提台聂军门:闻天津海啸,被淹者数十营,军装多失。究竟实在情形若何?何营最甚?贵部扎何处?亦遭水患否?祈速示。洞。蒸。”(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日丑刻发,《张文襄公电稿墨迹》,第1函,第6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所藏档号:甲182-219)张之洞又于四月十二日发电王文锦等人:“天津团练王侍郎、团练曹军门:海啸实在情形如何,贵部各营被水否?器械损失多少?此外各军被淹情形如何?均祈速示。洞。真。”(四月十二日未刻发,《张之洞电稿》光绪二十一年四月,所藏档号:甲182-481)四月十三日,张之洞收到王文锦回电:“初四海啸,水深四五尺,初六日消退。敝军勇夫淹毙数十名、士夫及贸易人百余名,马匹柴米等物亦多冲没。惟军火枪械抢护,幸无损失。他军略同。”(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三日申刻发,酉刻到,《张之洞存各处来电》,乙未第13册,所藏档号:甲182-132)


(111) 军机处《交片》,光绪二十一年正月立,《军机处汉文档册》,第2304盒。


(112) 《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18页。


(113) 本节所引翁同龢日记,见该书第5册,第2801—2802页,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114) 《宫中电报电旨》,第43盒。该电四月十一日未刻收到,次日递上。


(115) 军机处向光绪帝递交致日本照会事,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3,第36页。照会内容系四月初八日朱批及李鸿章初九日致伊藤电,见《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26页。


(116) 四月十四日上午丑时(5月8日清晨1—3时),总理衙门将此电发给李鸿章,并在前加一段话:“三国阻辽,已有头绪,均劝暂缓互换,俄尤谆切。本日奉旨,由田电倭,再商展期。商之三国,均以为是。田电即发,兹照录一份,由尊处再电伊藤,免致一电或有失误,愈速愈妙。”李鸿章于巳刻(上午9—11时)收到,立即将大意发给正在烟台准备换约的伍廷芳,请与日本换约大臣伊东商办。当日午刻(中午11—13时)李鸿章发电总理衙门,报告其已将电报译成英文发给伊藤,并摘要发给伍廷芳。(《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30—531页)


(117) 《宫中电报电旨》,第44盒。


(118)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3,第38页。


(119) 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卷,第44—45页。此事的背景为,在此前四天即四月初十日(1895年5月4日),德国外交大臣马沙尔对日本驻德国公使青木周藏称:德国政府“为保持日本正当的自尊,因此准备劝告中国政府,直接向日本接洽,于和约批准交换后,以一个补充协定及增加赔款为交换条件,立刻退还半岛;这样外表上,日本的放弃得视为对一个战败者宽宏大量的行为”。青木对此表示同意。于是,马沙尔于次日向德皇威廉二世报告:“如得陛下俞允,我将以这样的意义训令陛下驻北京公使。”德皇批语为“是”。(出处见上)又,军机散值后,翁恐三国干涉后瓜分辽东,要求对日本发照会。恭亲王、孙毓汶对此未理,翁极为生气。但此事已与换约无关。


(120) 以上四电皆见于《宫中电报电旨》第43盒,许景澄三电标明收到日期为四月十三日,龚照瑗电报标明日期为四月十三日未刻。许景澄电报中“擒华云”,《李鸿章全集》电稿三作“据宴毕云”。


(121) 四月十三日亥刻(晚9—11时),李鸿章发电总理衙门:“伍廷芳元未电:日使伊东虽到,地方官备妥行馆,往请登岸,未允。据东翻译回称,日使云:停战换约,均明日期满,务须今日先行议妥,明日准十二点钟以前互换和约,方肯上岸。廷等未奉谕旨,不敢遽答。应如何办理,恳速电示云。望速径电饬遵,勿迟误。”此电总理衙门收到时间不确,不知敬信急着去找恭亲王是否与此电有关。十四日申刻(下午3—5时),李鸿章再电总理衙门:“盐电(即十四日电旨)已转伍道等遵办。顷接伍道等来电:午刻日使派员来告,本日如不换约,即当回国。廷等当即往晤日使,劝令稍待。据云:昨已电告本国政府,尚未回电,必系本国难允。今日停战满期,必须期内换约,请职等立即互换。因答以必须候旨,日使又云:如本日四点钟尚不互换,立须回国,事便决裂,恐再开仗等语。恳速请旨电示,以便遵办云。”(《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29、533页)


(122) 《宫中电报电旨》,第43盒。总理衙门发电旨后有一段给李鸿章的指示:“此旨即电烟台,并电告日本,已如期换约。”李鸿章于当日酉刻(下午5—7时)复电总理衙门:“本日申初”,用英文电告伊藤云:“奉旨传谕,现在烟台之中国全权大臣,速将批准条约互换,应电达贵大臣察照。所有前请暂缓互换各电,均作罢论等语……”(《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32—533页)


(123) 《伍廷芳呈总理衙门文》,丁贤俊等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上册,第17页。


(124) 军机处《洋务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


(12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44,第10—11页。李鸿章于四月十五日辰刻发电伍廷芳称:“顷接伊藤昨日申初来电,有日本政府应允停战,展限五日……”“顷接”,即刚收到。(《李鸿章全集》电稿三,第535页)


(126) 军机处《早事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二十四日。


(127) 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四日、闰五月初四日、六月初四日。闰五月初四日孙折见《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人事项》,3/98/5325/21。


(128) 《翁同龢日记》四月十二日特别记当日发榜“康祖诒亦中也”。如果此时没有联络,翁很难会以光绪十四年康请其代奏上书而专门注意此事。


(129) 参见茅海建、郑匡民:《日本政府对戊戌变法的观察与反应》,《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30) 从《我史》的手稿本来推测,康有为打算对此进行较大的修改后再发表,但未及修改完成,就去世了。参见本书第九章。


(131) 《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545页。


(132) 对此可以吹毛求疵者为:第一,漏掉了奉天(当时日本已占辽东)。第二,未说明福建并无举人单独上书,而是由京官带领上书。第三,递交上书的日期最晚只提到了初六日,而直隶上书递交都察院的日期,肯定晚于初九日,而云南是十四日。也就是说,作者明知初八日之后都察院依旧接受上书,仅仅提到初六日,是为其后文所称初七日的“集众”做铺垫,以能将之叙为前后因果关系。第四,梁启超组织的公车上书者并无“百余”,只有80名,“谭绍棠”应为“谭绍裳”。


(133) 姜鸣称会试发榜是5月3日,即四月初九日,似为误。查军机处《早事档》:四月初六日,“徐桐等奏拟取前十名试卷进呈请钦定并专折请安,奉旨:知道了,试卷交下。”十二日,“礼部奏乙未科会试进呈题名录一本,奉旨:知道了,题名录留。”十三日,“徐桐等奏揭晓出闱复命并请安,奉旨:知道了。”“溥良等知贡举出闱复命并请安,奉旨:知道了。”由此可见,初六日会试总裁官徐桐等将所拟前十名递出,十二日正式进呈题名,当日徐桐等出闱,次日上奏复命。《翁同龢日记》中也有相应的记载,四月十一日记:“明日发榜,而外间寂寂。”十二日记:“吾邑中二人,张续良、胡同颎,皆去年新中。康祖诒亦中矣。”


(134) 军机处《早事档》,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五日。


(135) 康有为后在诗记中称:“东事战败,联十八省举人三千人上书,次日美使田贝索稿,为人传抄刻遍天下,题曰《公车上书记》。”(上海文物保管委员会文献研究部:《康有为遗稿·万木草堂诗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1—62页)此诗当作于上海《公车上书记》刊行之后,其中的“三千人”当应理解为诗化的语言,而不能当作实数。汪叔子、王凡1987年论文,对人数一事多有考证,认为其数在康党的记录中前后不同,有着明显的编造、宣传的痕迹。其称“值得一说的还有《公车上书题名》,这个题名实即松筠庵会议第一天诸省举人初莅会场时之门簿签名也”,不知其所据。


(136) 《康有为全集》,第2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03—104页。


(137) 汪叔子、王凡1987年、1990年论文皆认定“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即为“古香阁主人”,其理由是“未还氏”序文中称:“因为记其始末,刻其文并其姓氏以告天下”,但我以为,“刻”者一词,似还不能证明古香阁主即是“未还氏”。2004年6月马忠文告诉我,他很怀疑此即为康有为本人,但苦于无证据,对此我也有同感。2009年,汤志钧写信给我,称“未还氏”是沈善登,然未开列其考证过程。2010年,张海荣作《〈公车上书记〉作者“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究竟是谁?》(后发表于《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称“沪上老人未还氏”是沈善登。在目前的资料情况下,汤志钧、张海荣的说法是最值得重视的。


(138) 汪叔子、王凡1990年论文对《公车上书记》印数进行了考证,其主要证据是七月十一日《申报》刊出的古香阁《告白》,称该书“存数尚多,兹自七月十一日起,减价发兑”。但该书当时的发行量,除梁启超的说法外,还无更多的证据。


(139) 黄曾源称:“恐后来建议之臣必有以西迁之说进我皇上者”,该折署日期为四月初二日,似有先见。王宝田等称:“闻倭人要挟,和议将遂速允,兼有传言和议定后将遂迁都”,该折未署日期,四月十一日都察院代奏。当然他们都是主战而反对议和的。若黄曾源与康有为真有冲突的话,也有可能是对迁都的意见不同。(《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9,第18—20页;卷43,第17—19页)就我所见,最早提出迁都的是礼部学习主事罗凤华等,其上书署日期为三月三十日,都察院四月初八日代奏。


(140) 《盛档·甲午中日战争》,下册,第436—438页。


(141) 徐勤在《杂记》中还称:“时(康有为)已授官,分隶工部,(第四书)于闰五月八日在本部递之,部之五堂悉画稿允奏。顺德李文田方摄部事,误中构扇之言,谓先生所著《广艺舟双楫》于其书法颇有微辞,因而抱嫌排挤,独梗僚议,甘为炀灶。实则先生于李某,向薄其人,而爱其书,《广艺舟双楫》中未尝攻之也。本部既阻,乃移而之都察院、督办处,皆以李既阻阏,不便因此失欢,遂壅上闻。”“先生今科朝、殿,皆直言时事之文。殿试卷,徐寿蘅侍郎拟置第一卷,李文田摘‘冒’字下缺去一字,谓不能置前列。朝考卷,亦李所阅也,摘卷中‘闷’字、‘症’字、‘炼’字,指为误笔,置二等末。区区之故,吾先生岂以是为轻重哉!”(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中国广播出版社,1997年,第292—295页)从徐勤的《杂记》中可以看出,此期康有为及其党人政治程度尚属幼稚,文中对康大加赞词(此类赞词必将引起反弹);而前一段引文称礼部侍郎李文田因私而阻碍康有为之“第四书”,后一段引文不仅指责李文田,就连兵部侍郎徐树铭也夹带进去了。若李、徐二人或其他政治高层人物见此,即便对上海租界书肆中的小册子不能多说什么,也会对康有为及其党人必生戒心。尽管李文田于光绪二十一年底病逝,生前看不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的出版,但其门人同僚皆在。这种公然褒贬大臣的政治斗争手法,也是康有为一派做事的特点。此后,康有为及其党人在戊戌变法中几乎受到了整个政治高层的联合抵制。当然,平日不闻政治内幕的普通读书人,自然会对此类读物有兴趣,或可增加其销量。


(142) 下画线者在四月十一日都察院代奏“直隶举人纪堪诰等条陈”上签字。


(143) 以上江苏、安徽下画线者在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代奏“江南举人汪曾武等条陈”上签字。


(144) 下画线者在四月初九日都察院代奏“山西举人常曜宇等条陈”上签字。


(145) 下画线者在四月十一日都察院代奏“陕西举人张等条陈”上签字。其中7人姓名因字形或读音相近似,康有为等人在传抄中可能有误,此处也列入:惠常煋,档案中为惠常惺;窦牛虚,为窦中虚;似树森,为侣树森;桂嘉会,为桂会嘉;张经寅,为张维寅;刘肇复,为刘肇夏;张继忠,为张继宗。


(146) 下画线者在未递“甘肃举人李于锴等条陈”上签字。其中3人姓名因字形或读音相近似,康有为或李于锴等人传抄中可能有误,此处也列入:王堃棫,李折中为王坤棫;苏曜泉,为苏燿泉;刘逢源,为刘逢原。


(147) 下画线中的人名董元亮、李景骧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等条陈”上签字;任承纪、董玉林、胡序铨、黄家琮、朱勋、胡兆铨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贵州举人葛明远等条陈”上签字。


(148) 下画线者在四月初六日都察院代奏“湖南举人任锡纯等条陈”上签字。


(149) 下画线者在四月初一日“内阁侍读奎华等条陈”上签字。


(150) 下画线者在四月初六日都察院代奏“广东举人梁启超等条陈”或初七日都察院代奏“广东举人陈景华等条陈”上签字。其中6人姓名因字形或读音相近似,可能在传抄中有误,此处也列入:刘庆骐,档案中为刘庆祺;郭金陽,档案中为郭金湯;梁禹甸,在档案中为梁禹旬;黄烜林,“陈景华等条陈”中为黄瑄林;吴荃选,“陈景华等条陈”中为吴全选;周恩镐,“梁启超等条陈”中为周思镐。


(151) 下画线者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广西举人邹戴尧等条陈”上签字。其中5人姓名字形或读音相近似,康有为等人在传抄中可能有误,此处列入:杜元椿,档案中为杜元春;卢玉鑫,档案中为卢玉;楊裕达,档案中为陽裕达;黄经垣,档案中为黄维垣;周经宗,档案中为周维宗。


(152) 下画线者在四月十五日都察院代奏“云南举人张成濂等条陈”上签字。


(153) 下画线者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贵州举人葛明远等条陈”上签字。其中2人姓名相近似或字形相近似,康有为等人在传抄中可能有误,已列入:李瑞棨,档案中为李端棨;陈明清,档案中为陈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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