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5 次 更新时间:2022-11-0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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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司法改革的统领性概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必将为全球司法改革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方案。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战略的提出,在中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了一种司法改革新范式、新进路,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一是司法改革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要求把握好改革举措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增强改革的协同性、耦合性。二是司法改革由易向难挺进,进入攻坚克难、闯关夺隘阶段,要求围绕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好攻坚战、歼灭战,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三是司法改革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到外部配套、内外联动阶段,要求相关党政机关在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执法司法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的司法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四是司法改革由粗向精递进,进入精细化装修、精准化落地阶段,要求在巩固主体框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做好精雕细刻、查漏补缺、补偏救弊的功夫,确保实现改革的预期成效。五是司法改革由量变向质变飞跃,进入整体效能提升阶段,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司法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中国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整体谋划、整体部署、整体推进。第一,加快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是现代司法权运行的基础性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权责相统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排除对办案活动的违法干预,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办案权。合理确定司法人员办案责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既防止司法人员任性用权,又防止人为加剧司法职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健全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防止司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第二,加快优化司法机关空间布局。由于现代法治奉行司法机构设置区别于行政机构设置的政治地理哲学,司法机构空间布局即司法版图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把优化司法机构空间布局作为重要任务,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增设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取得了不少突破性进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应进一步深化司法机构改革,优化司法机构空间布局。面对司法专业化分工的需求,应审慎稳妥地设置新类型专门法院检察院,防止司法权碎片化。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加快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加快推进线上法院检察院的发展,把所有可拓展上线的司法事项都延伸到线上办理,让人民群众打官司更便捷更高效。


第三,加快推进司法管理机制创新。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在面临着财政紧缩、案件积压、诉讼迟缓等重重难题的背景下,纷纷在人力资源配置、案件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业绩考评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管理革命。司法管理机制创新是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理顺党务、政务、业务三类管理主体的关系,构建起党务、政务、业务三类管理界限明晰、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建立起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工协作格局,解放和提高司法生产力。深化司法案件管理制度改革,探索以“案-件比”制度为基础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优化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司法产品生产的质量和效率。深化司法业绩考评制度改革,取消违背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考评指标体系,激励司法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第四,加快完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面对诉讼案件快速增长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态势,坚持把诉源治理和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加快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更多的矛盾纠纷防范于未萌或化解于诉外。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发挥党政机关的前端预防作用,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的源头化解作用,发挥社会力量的自我治理作用,最大限度预防或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好非诉机制专业性、权威性、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机制解决纠纷,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程序改革,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提高诉讼效率,坚决守住防范冤案错案发生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五,加快推进司法领域科技应用。科技前进一小步,司法发展一大步。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应加强对司法领域科技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坚持高起点布局、高水平研发、高共享建设、高安全发展,走出一条人本化、低成本、高效益的司法科技创新之路。坚持高起点布局,就是瞄准科技发展最前沿,追踪技术标准制高点,加强司法科技建设规划,明确政策导向、技术规范、质量标准,防止司法科技建设起点落后、步步落后。坚持高水平研发,就是通过共同研发、项目外包、购买服务等市场机制,加强与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的合作,引进原创性、前瞻性、颠覆性技术,打造愿用、好用、管用、耐用的高端司法科技产品。坚持高共享建设,就是统一技术规范标准、基础数据标准、数据开放标准,推动司法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开放兼容,促进司法机关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坚持高安全发展,就是司法科技产品从研发、使用和管理,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推动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确保司法科技安全风险可防可控。


司法科技应用应当是全领域、全要素、全链条的。加快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化,逐步扩大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推进讯问过程、庭审过程、裁判文书、司法档案等公开,祛除司法神秘主义、暗箱操作等因素,让司法更为开放、透明、可接近。加快推进司法业务智能化,升级智能感知、智能采集、智能分析、智能预警、智能决策等技术,提高司法过程全要素、全过程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加快推进司法政务数字化,建立司法案件、人事、行政、财物、后勤、装备等数字管理系统,提升决策科学化、管理精细化、运行透明化水平。加快推进司法服务网络化,把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律师、公众的各种服务从网下延伸到网上,形成资源集约、服务集聚、管理集成的网上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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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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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4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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