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出自《大学》,《大学》本是《礼记》中的第四十二篇,至宋代时,朱熹将其从《礼记》中单独抽出,与《中庸》《论语》《孟子》合编为《四书》。《大学》提出的“三纲领”(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儒家思想乃至中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大学》并没有对“格物”一词的内涵做出具体界定,这就为后人对它的理解与阐释留下了较大空间,致使千百年来人们对“格物”的认知多有差异。明末刘宗周曾指出:“格物之说,古今聚讼有七十二家。”(《刘宗周全集·大学杂言》,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18页)当今学界对“格物”也多有研究,观点可谓众说纷纭。纵观古今对“格物”的释义,主要观点有东汉郑玄的“来物说”、唐代李翱的“复性说”、宋代司马光的“捍御说”、程朱的“穷理至极说”、明代王阳明的“正心说”等。鉴于“格物”的文化意义和重要影响,有必要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从生活实践的角度对其释义作进一步辨析。
首先,程颐和朱熹之前对“格物”释义重于“善恶”。东汉郑玄在《大学》注中提出:“知,谓知善恶吉凶之所终始也。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此‘致’或为‘至’。”(《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2页)唐代孔颖达解释说:“格,来也。己有所知,则能在于来物。若知善深则来善物,知恶深则来恶物。言善事随人行善而来应之,恶事随人行恶亦来应之。言善恶之来缘人所好也。‘物格而后知至’者,物既来,则知其善恶所至。善事来,则知其至于善;若恶事来,则知其至于恶。”(《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大学》,第1595页)
李翱在《复性书中》说:“物者,万物也。格者,来也,至也。物至之时,其心昭昭然明辨焉,而不应于物者,是致知也,是知之至也。”(《李翱文集校注·复性书中》,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20页)这从心体上认知“来物”但又不执着于“来物”,是对原有“格物”认识的超越。
司马光云:“人之情莫不好善而恶恶,慕是而羞非。然善且是者盖寡,恶且非者实多,何哉?皆物诱之也,物迫之也。”他进而列举诸多事例以证之,并总结到:“格,犹扞也,御也。能扞御外物,然后能知至道矣。”(《司马光集·致知在格物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49—1550页)司马光把“格物”解为“扞御外物”,即抵御外物的诱惑,已含有后人主张的“格除物欲”之意。
其次,程颐和朱熹“穷理至极”不能在实践上根本实现“明明德”。程颐认为:“格犹穷也,物犹理也,犹曰穷其理而已也。穷其理,然后足以致之,不穷则不能致也。”(《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6页)朱熹与程颐的观点极为相似,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对“物”的理解。朱子说:“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页)朱子所言的“物”既指“物”,也指“事”,也就是“心”之外的万事万物。格物穷理,也就是穷“心外”万事万物之理。对“格物”释义的关键即在此,也就是“格”心外之物还是心内之物。与朱熹所持观点截然不同,王阳明求理于“心内”,也就是“心即理”。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对“格物”的理解及路径的差异。
二是“格物”的路径。朱熹认为:“格物之论,伊川意虽谓眼前无非是物,然其格之也,亦须有缓急先后之序,岂遽以为存心于一草木器用之间而忽然悬悟也哉?且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此是何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6 页)这就是说,上至无极太极,下至一草一木一书,逐年累月一件件格,但此间亦有轻重缓急之分。“至于用力之久,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第8页)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根本意义上,朱熹所言“格物”及“致知”在生活实践中行不通。对此,王阳明“格竹”是一个生动的实例。王阳明早年亭前“格竹”,结果“不得其理”,于是放弃了朱熹所谓的“格物”。
三是对“穷理至极”的理解。“穷理至极”与“诚意正心”“明明德”“止于至善”等没有必然的关联。也就是说,对事理的明了或一定知识的掌握,虽与正心、诚意、明明德等有一定的关系,甚至可以作为助缘,但不具有必然的关联。这就如同明末之后诞生的“格致学”,或当今自然科学虽然在物质上可以造福世人,但解决不了世道人心的问题。因此,朱子所言尽管在学理上说得通,但与《大学》秉持的“修身为本”相违背。
最后,“为善去恶”与“格除物欲”说更符合《大学》本意,更具实践意义。王阳明在其著名的四句教中提出“为善去恶是格物”之说,“为善去恶”的目的就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7页)民国高僧印光对“格物”的阐释在语言上虽与王阳明稍有不同,但意思相近。他认为“格物”即“格除物欲”。这在《印光法师文钞全集》中多有阐述,主要内容有三。其一,“明明德之初步工夫,即是格物。物,即贪瞋痴慢之人欲也,格而去之,则本有良知,自然显现”。其二,“私欲固结于心,则所有知见,皆随私欲而成偏邪”。其三,“能格除自己心中私欲之物,则天下事物之理,悉可穷尽矣。心之私欲,举其重者,即贪、瞋、痴、财、色、货利、声名、势位,凡有嗜好者,皆为私欲”。(《印光法师文钞全集》,团结出版社2013年版,第894、824、796页) 佛学中也有不少法师与印光同见。例如,宣化上人认为,格物“就是格除物欲,格除自己的私欲、杂念”。(《宣化上人开始录》,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
综上所述,前述各家对“格物”的解释重在善恶。“为善去恶”“去心不正”与“格除物欲”说不但在内涵上相近,而且符合《大学》本意。第一,“格物”与“三纲领”“八条目”相融通。格除私欲才能明明德,止于至善,才能诚意正心,修齐治平。第二,《大学》“三纲领”之后所言“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不仅在思想上与儒释道相贯通,而且在儒释道经典上得到印证。例如,儒家的礼仪规范,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让人有所“止”,有所“不为”。释道中种种戒律也具有这种“止”的意思,都具有节制私欲的功能。另外,道家与释家的戒定慧三学,也与《大学》所言止、定、静、安、虑、得相通。第三,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双向的,不但相辅相成,而且相反相成。这在《大学》“八条目”中阐述得很清楚,但这一点往往容易被人忽视。第四,从根本上讲,“格物”重在实践修养,绝非仅仅知识性阐释,更非静态文字的演绎。理论的自洽是一回事,能不能见之于实践是另外一回事。前述王阳明“格竹”即是一例。若将“格物”解释为“穷其至理”,不但与“三纲领”“八条目”在思想和逻辑上不圆融,而且从根本上难以见之于人们的生活实践。
总之,“格物”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大学》“三纲领”“八条目”的根本所在。对它的阐释,涉及儒释道中最基本的问题,即在根本上如何明明德、如何止于至善。将“格物”释读为“格除物欲”,不仅在根本上更符合《大学》本意,而且更能够在方方面面见之于人的生活,有利于促进人们德性修养的提升和世道人心的纯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