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乡村宗族组织在不断的自我复制中强化完善、调整结构、增强功能,形成了一套适应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础,特别是形成了血缘关系纽带不断牢固需要的内部结构体系,对维护封建社会在中国的长期存在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以乡村宗族体系为核心的封建社会结构造成乡村社会的相对封闭和稳定,成为中国共产党进入乡村以及对乡村进行改造的极大障碍。中央苏区时期,为建立与巩固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通过瓦解维系乡村宗族体系的经济基础、拆解乡村宗族权力共同体、重塑农民思想文化和重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与符号等方式,对乡村宗族组织进行瓦解和改造,解构了旧有的农村社会权力网络,重塑了苏区农民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并建立了与苏维埃政权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关 键 词:中央苏区 中国共产党 革命 血缘 宗族 Central Soviet Area the CPC revolution Consanguinity clan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皇权不下乡”。为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封建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宗族和乡绅阶层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这种治理模式极大地弥补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的不足,为治理乡村社会和维护其稳定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使乡村天然地具有自治的特性。外来力量欲要打破这种局面,并非易事。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曾感叹,农村“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许多支部由一个宗族姓氏党员构成,其势力之强大且地方主义之严重,致使党的“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毛泽东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阶级的分化,战胜“家族主义”①。毛泽东指出的“家族主义”影响问题,在中央苏区具有普遍性。而不战胜“家族主义”,则无法有效动员农民起来参加革命,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基于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的认识和考虑,对乡村宗族组织进行瓦解及改造,解构了旧有的农村社会权力网络,建立起与苏维埃政权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对乡村宗族的认识
传统中国由官僚中国和乡土中国共同构成,国家权力机构到县一级为止,县以下主要依靠宗族组织和保甲制度来进行治理。宗族保甲相辅相成,成为国家统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构成完整的封建政治体系。乡村宗族在满足同姓族人抚养赡养、死丧相助、社会救济等宗族利益要求,维护宗族内部稳定的同时,还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的功能,在维持社会治安、征派赋税、处理民事纠纷、规范与调整经济利益关系、道德教化和活动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受特殊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乡村宗族发挥的基层政权功能甚至为国家法令所不及,宗族由此成为国家统治在乡村社会的延伸和补充。宗族对乡村社会具有强大的控制能力,调控着乡村社会的有序运动和稳定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国家政权的稳定。
国民政府成立后,蒋介石及国民党政权在尝试多种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失败后,恢复和重建了自清末以来日益衰落的乡村保甲制度,以维护乡村政权的稳定,控制乡村社会秩序,并将其作为对抗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在南京国民政府强力的控制和干预下,宗族组织一方面通过修建祠堂、整编族谱、购买族田、举办公共活动等强化宗族意识和力量;另一方面通过保甲制度,以宗族为纽带对乡村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以此维护社会秩序,进而控制基层社会。同时,国民政府强化了从乡村汲取资源的功能,并试图切断乡村社会资源向中国共产党方面流动的途径和渠道,企图以此来限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
早期革命者在进行革命时,都难以回避宗族问题,甚至很多革命者还利用宗族来开展革命工作。所以,尽管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即“族权”作为应打倒的封建势力四个代表之一,但当时主流的中国共产党斗争策略视宗族为可以利用的因素,强调“[乡]村中的迷信及宗族伦理道德关系,不可积极的反对”,有时为了取得工作进展,甚至要求暂时附和乡村中的迷信及宗族伦理道德关系。②在革命过程中,尤其是在革命初期,有一些宗族对革命持支持态度,为革命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和支援。据肖华回忆,兴国县的革命运动能在全县范围内蓬勃地迅猛地发展起来,主要在于北伐战争后一批共产党员从外地回到兴国开展工作,比如肖以佐、肖芳泉、肖能岩等一批兴国籍党的领导人和骨干分子先后回到家乡,他们都姓肖,而肖、陈两姓当时在兴国很有势力,掌控着全县政治大权。在发动革命斗争时,姓氏关系有效地帮助了革命的生长和发展,许多党团员家庭都掩护过党的组织,做过党的秘密交通工作。③赣东北地区的革命得以发展起来,也是由于在外求学回乡的知识分子利用家族、地缘和日常人际交往关系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发动武装暴动。第一批追随方志敏的革命者大多数是湖塘方家人,与方志敏有着很浓的血缘关系。如领导了著名的漆工暴动的中共弋阳漆工临时支部书记、弋阳九区农民协会主席方远杰,是方志敏叔伯的儿子,也是方志敏最早的革命追随者之一。此外,也有一些弱小宗族在革命兴起时,为反抗大姓豪族乡绅地主的压迫而积极参加革命。
不过,地缘政治在为革命提供机会的同时,也成为革命发展的一种障碍。裴宜理提出,“地缘政治是一柄双刃剑,既为集体行动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又是一种人为的壁垒”④,这一结论对于评价宗族与苏区革命的关系是非常恰当的。宗族组织中既有支持革命的,更存在大量对革命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的群体。在一些根据地的创立初期,封建地主往往利用宗族势力来对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以及乡村社会变革。尤其是在军队和苏维埃政权尚未站稳脚跟之时,他们分化群众,笼络一批乡村的中间阶级(如自耕农)等,形成与中国共产党对抗的力量。在井冈山时期,在革命形势低潮时,割据区域最困难的问题就“在拿不住中间阶级”⑤。
中国共产党正式进入乡村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开始在乡村社会建立起自己的权力体系,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国家政权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直接治理和控制。不过,最初建立的工农政权模式多样,架构不一,运作的程序和环节也有着较大区别。有些甚至还算不上正规的权力运作体系,而是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延续,或者是临时的革命委员会,其权力运作的规范性与影响力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此外,苏维埃政权所依靠的大多是没有掌握任何公共资源的贫苦农民,导致其权力体系运作资源有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苏维埃政权的有效运转。在土地革命未完全开展和宗族势力没有完成改造之前,宗族势力仍然掌控着乡村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掌控着乡村的经济权力,并且通过对公共资源的运用和支配,影响着宗族成员的政治态度。更有甚者,在革命初期,一些小地主富农凭借着比一般农民拥有更多文化知识的优势,进入了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并把持一切,将贫农排挤到一旁,这一现象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
乡村宗族还掌握甚至垄断了乡村社会的精神观念体系,通过解读和传播旧有的精神体系和观念规范,如宣传和倡导宿命论、等级观念,并通过生产性、祭祀性和娱乐性等公共活动,影响宗族成员的思想观念,不断强化和巩固乡村宗族权力体系的思想基础。由此,宗族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共产党及苏维埃政权所提倡的革命、阶级等观念进入乡村社会,阻碍了党通过革命、阶级、平等观念去唤醒农民,使其参与到新的权力体系中的进程。
还有一种情况是宗族间的械斗及宗族的武装反抗。一些宗族为维护自身利益,修建数量众多的土围、山寨,购买武器,组织民团,时常制造姓氏矛盾和冲突,乃至发生械斗。有些宗族因为械斗而结世代冤仇,争斗不断,使地方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兴国县东北部的崇贤乡,“统治权都为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几个大姓的族长(头人)所操纵,由他们指派一些流氓、地痞为狗腿子,帮县衙收缴纳捐、摊派款项”。为了争权夺利,他们还常常挑唆氏族之间相互仇视和发起械斗。⑥有些土围、山寨被当地地主劣绅利用和控制,成为阻碍红军和苏维埃革命的反动工具。于都县马鞍石由几家大姓聚族而居,“各姓的土劣就是各族的首领,他们一声令下,全族的人可以倾巢而出”。因各族之间经常械斗,当地武器装备齐全,随时都可以动用起来,马鞍石由此成为于都北乡封建势力最顽固的封建堡垒。于都党组织决定举行暴动,首要目标是攻打马鞍石上宝土围。上宝土围拥有厚实的围墙、围绕四周的池塘,以及大量的枪支武装和国民党反动军队的支援,起义部队无法攻下土围。由于受土豪劣绅的蒙蔽,起义部队到马鞍石开展革命宣传时,一些住在土围里的农民还用鸟铳和斑鸠爪攻击起义队伍。在敌强我弱的形势下,暴动只能暂告停止。⑦
总而言之,传统的乡村宗族权力体系极大地削弱了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起来斗争,为改变自己命运而努力的实际效果,也就实质上阻碍了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乡村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必须对其进行完全的改造,消除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并重新建构一个新社会。
二、瓦解维系乡村宗族体系的经济基础
乡村宗族体系能够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大量土地来剥削农民阶级,并且掌握了相应数量的资源特别是公共资源。在乡村社会普遍贫困的背景下,这些资源对于每个宗族成员都具有重要意义。宗族代表全体宗族成员行使公共资源的经营权和分配权,为其掌控宗族经济权力提供了支撑。它还通过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和运用,影响着每个宗族成员的思维和行动,并以此为手段将宗族成员凝聚在一起。据国民党中央农民部1927年的调查,全国完全没有土地的佃农、雇农和游民共1.86亿人,占农民总数55%;只有10亩以下耕地的贫农占农民总数20%,占有全国耕地的6%;中农占农民总数11%,占有全国耕地的13%;14%是地主和富农,占有全国耕地的81%。⑧当然,各地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因其地域条件不同而不可能完全相同。但一般而言,人数少的地主阶级占有农村的大多数土地,而人数众多的贫苦农民却无地或少地,是中国农村的一个客观事实。毛泽东的相关农村调查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党的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提出,“公地是豪绅的私产;豪绅地主阶级是村中代表官僚封建制度的。租田制度的剥削农民,不但有地主私有田地的出租,而且有所谓公地的出租。如族田,祠田,以及寺院庙宇,官地等等。”地主豪绅拥有的个人土地加上其所支配的公田数量,使得他们拥有土地的比例更高,“中国农民之中至少有四分之三是无地的农民和地少的农民”,“中国土地关系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所有制度的问题”⑨,总体上是一个正确的结论。
许多宗族都拥有大量的宗族公田。如寻乌公田占全部土地的24%。据毛泽东在寻乌的调查,族产来源有两种途径:一种方式是已经去世且留有后代的先者,而后代又是有钱者的话,其子孙会通过各家凑份子、从家产中抽出部分的方式,替先者设立个“公”;另一种方式则是年长者尚在世时,自己留出部分田产设立“公”以留给后人,“这一种比前一种更多”。这两种立“公”的方式,“一概是田地,不用现钱”,其积累过程是通过“每年把多余的谷子粜给贫民,把钱积起来。积得若干年成一笔大款,便购买田地”,再通过田地年年收租,如此下去,公田则日益增多起来。⑩族田一般出租给佃农耕种,租额与一般地主无大区别,多在出产的一半左右,族内佃户也不减轻。族产的借贷也多采用高利贷形式,但族内族外有所区别,即族内人较族外人借贷更容易借到,且利息略低。如在兴国,贫民向公堂借钱的没有向富农借钱的多,但贫民向公堂借谷的更多,占90%。应该说,公堂义仓“确实还有些周济之意”。贫民向公堂借钱时,“利比富农借稍轻,富农利二分四,公堂利二分”。不过向公堂借钱一样要抵押,甚至公堂索债比富农还厉害,到期如果偿还不清债务,就会出现到贫农家牵牛赶猪、下田割禾等情景。(11)公田收入除一小部分用于祭祀祖宗、周济穷苦族人、承担乡村公益事业外,大部分落在管理公堂者的口袋里。管公堂也由此成为一种对农民的特殊剥削形式,因其封建剥削的性质,而成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乡村宗族组织进行彻底改造,首先是剥夺其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控制权,破解其权力体系的经济基础。苏维埃革命一开始,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各地工农政府所颁布的革命政纲、土地问题决议案、土地法等,在规定没收封建地主私有土地的同时,还规定没收封建宗族组织所拥有的公有土地。苏维埃政权将宗族公有土地和其他被征收的土地一起,分配给广大的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1927年9月,由中共江西省委发布的《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规定,在没收军阀、官僚、土豪劣绅以及一切反革命的土地及财产基础上,“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堂庙宇的土地,交给无地的农民”(12);同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宣布,“没收庙产、祠产及一切地方公产如山林川泽园田荒场”(13),重新分配给无地贫农。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规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14)1930年二七会议通过的《土地法》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社会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所有,由苏维埃分配与贫苦农民及其他需要土地等项的人民。”“所有豪绅地主及祠庙公田的契据,限期缴交乡苏维埃,或乡区农民协会,当众焚毁。”此外,河坝、大规模池塘、山林等不方便进行分配的土地资源,则规定由苏维埃进行管理,山林的出产除供给群众需要外,由苏维埃负责卖出,收益用作苏维埃经费。(15)
有些地方也提出山地、林木、水面等宗族公产归苏维埃所有,由广大农民群众分散使用或集体经营。如寻乌,全县的山林,除牛斗光乡外,其他“均没有分配,仍由原耕作人经营,名义上全归苏维埃公有,耕种人向苏维埃纳地税”。对于池塘也有类似规定,即所有权归苏维埃,使用权归农民。(16)在乡村宗族公有财产中,还有房屋、祠堂以及一定数量的其他类型财产,如大型农具、牲畜等也是予以没收归苏维埃所有。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一部分作学校俱乐部,地方苏维埃党及青年团委员会,赤色职工会,贫农团,和各机关使用”;牲畜和农具则可由贫农中农按组或按户分配,或根据农民意见,经苏维埃同意,组成初步合作社或设立畜农具经理处,供贫农中农耕种用。(17)而祠堂,在工农红军进入乡村和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其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过去的祠祀、举办宗族重大活动的场所转变为党政军的办公场所。
不过,由于宗族公田公产问题的复杂性,各地区乡村宗族公有土地的占有数量比例存在较大差距,各地对公田的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在一些人口与土地矛盾特别尖锐的地方,宗族占有公共土地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极大,农民分配这些土地的愿望比较强烈;而有些地方人口少、土地较多,这一矛盾不是特别突出。所以,苏区在没收和分配宗族公有土地的具体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宗族感情,尊重群众意愿,主张不能违反群众的意愿去没收族田。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申明,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必须无条件地交给农民,但在执行政策和处理这些土地时,“须取得农民的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宗教感情为原则”(18)。1933年10月10日,临时中央政府针对分田与查田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认定不同阶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认定“管公堂”是剥削的一种类型,“管理公堂行为,当然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份的一个因素”。但临时中央政府同时强调,不是管过公堂的都是地主、富农或资本家,“有些小的公堂为工、农、贫民群众轮流管理,剥削数量极小,则不能作为构成管理者阶级成份的一个因素”(19)。这意味着族田祠产基本没收政策不变,但在方式上强调要说服教育农民,使其理解自愿,从而不妨碍其感情,并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拆解乡村宗族权力共同体
在乡村宗族社会,一位宗族首领可能既是一位乡绅,同时又在保甲、区等基层政权中任职,高者甚至在县级权力机构中占有位置。宗族首领的权势因负有行政权力而强化,保甲长的地位则因宗族关系而巩固。政权、族权最终在他们身上融汇交结,使其成为乡村经济上与政治上的统治者。毛泽东在寻乌调查发现,寻乌官方行政权力控制在大中地主手中,尤其是中地主,是全县权力的中心。年地租谷达1万石的大地主潘明征,因其大儿子潘奕仁担任过县财政局长,第三子潘梦龙在民国初年担任过县财政课长和保卫团首领,实际掌握着全县的实权。国民党政权建立后,其三子被提升为国民党县党部委员、县长,进一步掌握了全县大权,潘明征也由此成为“全县豪绅的领袖”(20)。对乡村宗族体系进行改造,必须在破除其经济基础的前提下,拆解这种乡村宗族共同体。
有学者对中国革命能取得胜利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共产党最成功的就是通过基于冲突的阶级划分,撕破了笼罩在乡村宗族社会的温情面纱,激发了广大农民的阶级意识,并通过自下而上的革命获得了国家政权”(21)。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划分阶级,没收地主土地进行土地分配,确立农民土地所有权,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地革命使苏区农村地区几千年不变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使得阶级的观念和阶级斗争在血缘群体中开始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和分化了乡村宗族势力。
大多数地区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就比较快地进行了分田。但是,在分田过程中,由于土地“要分”“要快”,加上阶级划分标准不一,且根据地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一些富农钻了空子,分得好田,出现了田地的“肥瘦斗争”。在井冈山时期的土地革命过程中,“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从前的社会地位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农,延宕分田的时间。到无可延宕时,即隐瞒土地实数,或自据肥田,把瘠田让人”。永新南乡的中间阶级最多,延宕分田及隐瞒土地也最厉害,这也导致贫农对革命没有信心而不敢起来积极行动。(22)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也记载:双桥区枫山乡有个姓刘的小地主,不肯将自己的肥田拿出来,拿出的只是些坏田。当群众强迫他拿出的时候,他愤然说:“遭人命也不拿!”直到县苏维埃政府派人来对其进行斗争,他才把肥田拿了出来。(23)
按照政策规定,在分配土地时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却普遍以村为单位进行分配。1930年11月,毛泽东在赣西南作调查时发现,赣西南几十个县普遍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很少。(24)以村为单位分配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乡“乡境大,山岭多,乡为单位去分,隔远了,不好耕。农民宁愿在本村分田少一点,不愿离了本村迁往别村”(25)。而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分配,血缘、地缘的影响始终存在,甚至农民容易被族内的地主富农所利用,让地主富农得利。对于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的弊端,毛泽东曾总结:“(一)大村不肯拨田于小村。(二)单位太多,区乡政府不易督促,暗中生出许多弊病。(三)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26)这种现象的存在,表明乡村原有社会结构并不容易被解体,传统的习俗和惯例仍然维系着乡村社会的运作,导致苏区的土地政策不能完全贯彻实施。
基于此,1930年8月《苏维埃土地法》再次重申和肯定了按人口平分土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重要原则和政策,并提出“分田以乡为单位,由某乡农民,将他们在本乡及邻乡所耕田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如有三、四乡毗连、分田易导致田少之乡不能维持生活的,“则以三四乡合为一个单位分配”,“但须经乡苏维埃要求,得区苏维埃批准”(27)。这些原则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再次得到体现和明确。应该说,土地分配标准上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血缘、地缘重叠的自然村的限制。
在此基础上,随着土地革命进程的深入,苏区还提出开展查田运动。查田运动主要是查阶级,即“查地主富农阶级,查剥削者,查他们隐藏在农民中间而实在不是农民的人”(28),其路线为:依靠贫农,联合中农,并使雇农起领导作用,去完全消灭地主阶级,打击富农偷取土地革命利益并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29)通过这种阶级分化,旧有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被进一步解构,土地再分配成为查田运动中强化社会重构效果的重要手段。
在开展土地革命同时,中国共产党通过建立、健全苏维埃政权,尤其是建立乡苏维埃政权,一改“政不下县”的传统,并通过独特的政权组织形态及运行模式,使其成为更具效率、“最廉洁”的政权。通过制度建设和政权建设,党将由宗族所统治的底层群众纳入崭新的政治体系中,使其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生活。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在苏区广泛建立群众组织,来开展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一切活动,贯彻党和苏维埃政权的意志,将广大分散的农民团结在党和苏维埃周围。农民被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摆脱了传统家族的束缚,成为更广泛的共同体。苏区乡村中常见的群众组织,包括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反帝大同盟,互济会,儿童团,劳动互助组,犁田合作社,消费、生产、粮食、信用各合作社,托儿所,消灭文盲协会,识字运动委员会,俱乐部等。(30)一般而言,只要是不属于“敌人”范畴,苏区男女老少都可以参加至少一种群众组织,有些人甚至参加十多个组织。“苏维埃经过这些组织可以使一切建设工作,动员工作,深入公民中去,公民对苏维埃的意见也容易反映到苏维埃来。”(31)这些群众组织填补了传统宗族制度被取消后乡村社会出现的巨大空间,为农民提供了新的社会归属和活动平台。通过群众组织,苏区农民真正被组织起来,积极参与革命,参与政权建设,打破了农村传统政治格局。
此外,通过分化宗族内部来利用和改造宗族组织,也是拆解乡村宗族权力共同体的一种重要方式。苏维埃革命后,宗族族长因绝大部分是地主豪绅,或被认定为地主豪绅,首当其冲地受到革命的打击。在政治权利上,除了早期支持和参加革命而身份发生变化者外,族长一般被拒之于苏维埃政权之外,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等。在社会变革中,族姓内部的分化对宗族的命运至关重要。面对对革命抱有不同态度的宗族组织,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对一些同情和支持革命的宗族,中共多引导动员其参与革命。如吉安东固等地的宗族政治态度鲜明,行动具有较高一致性,族内的地主、富农也自动出钱为红军购买枪支支持革命,因此得到较好待遇。宗族投入革命,表明其已脱离原来的社会形态,而成为改造社会的政治力量的一部分。有些宗族内部原本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立情绪,在与革命观念和政策联结后,宗族观念和宗族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如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指出,贫苦族人为维持生计,往往要求分公田,而富裕族人的子孙由于所得公产利益较多而反对分公田,双方形成“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土地政策颁布后,要求分公田的族人自然拥护土地革命,宗族内部随之发生重要的变化。(32)还有一些聚集族人避守于地势险要之地,或建立土围子以抵抗苏维埃政权,整体上与革命和苏维埃呈对抗态度的宗族,中国共产党则是实行严厉打击。如1932年12月26日,在广大群众的配合下,中央苏区红军将马鞍山附近一带的土围石寨次第攻破后,将顽固抵抗的古石坑土围攻下,“缴获步枪六十余支,活捉土豪六十名,并击毙靖匪团总一名,团丁十名云”(33)。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大量存在。
四、重塑农民思想文化
由于长期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又深受宗族制度的影响,农民对革命认识模糊,政治意识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低下。苏区社会改造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对广大农民进行思想的引导与改造,使农民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发生变化。农民旧有的传统思想意识与社会生活方式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原有的个人主义、地方观念、宗族观念以及迷信思想逐渐被农民所抛弃,革命、阶级、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等观念开始进入农民头脑,进而形塑其精神和行为。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在苏区初步建立起来。
教育是最主要的引导、灌输和重塑农民思想文化的方式。苏区教育基本格局构成后,教育事业得到迅猛发展。以列宁小学为例,1934年1月二苏大报告中提到,江西、福建、粤赣三省2931个乡中,列宁小学3052所,学生89710人。其中,兴国县人口231800余人,学龄儿童20969人,入学者12806人,入学率达61%。(34)据国民党方面的统计,1930年全国有人口464,905,269人,入学者为10,948,979,入学率约为2.3%,江西省总人口为20,322,837人,其中接受初等教育儿童人口为257,889,入学率为1.26%,即便是当时小学入学率最高的山西,也只有7%。(35)通过广泛的文化教育建设,苏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基础教育水平得到提升,群众文化生活得到改善,革命思想意识得到提高。尤其是通过革命文化的启蒙,苏区内的封建宗法思想遭到沉重打击。苏区教育的巨大成果获得国民党许多人士的肯定与赞许。在国民党的“剿匪”报告中,常可见国民党人士感叹共产党的宣传教育,如认为“可以消灭共产党势力,无法消灭共产党的宣传”(36)。
苏区一方面注重新知识、新观念的导入,包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种知识技能的传授、风俗习惯的改良、观念的更新等;另一方面对苏区农民开展革命化教育,将革命意识形态和新的政治文化从外部带入群众生活,使其从革命的、政治的乃至民族的视野和高度来认知身边的事物、看待当前时代所发生的一切,并以某种被期待的身份和角色选择相应的行动,投入其中,成为其中一分子。1928年7月,万安暴动领导人之一的张世熙曾报告苏区群众面对国共两党具有的迥然不同态度:革命前,群众对共产党并没有多深的认识,更谈不上多深刻的信仰;革命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在群众中得到极大提高。就连小孩对此也倾向明显,假如向某个孩子说“你是国民党”,他就很不高兴。一般儿童做游戏,常以比较痴顽的儿童装豪绅官吏、烟痞赌棍、军阀,而机警的儿童则从后面追击,大呼“打倒国民党”“打倒土豪劣绅”等口号。(37)
在革命前,农民虽然有世道不公的感觉,但并没有阶级、平等等革命的自觉意识。中国共产党通过分析农村阶级,揭露农民所受的经济和政治压迫,将这些观念意识传导给了他们。例如,农民在残酷的斗争特别是敌人的烧杀中,能够以阶级观点认识和对待敌方的进攻和宣传。赣南西河民众在严酷的烧杀下,“对军阀豪绅地主靖卫团有深刻的痛恨”,他们坚持斗争,没有退缩,“同时白区的群众亦深刻的认识军阀豪绅地主靖卫团压迫群众剥削群众扰害农村,对苏维埃政府和红军有更深一步的信仰了。现在粤赣大道的工农群众希望红军赶快到来非常迫切”(38)。这类事例说明,农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及土地革命有较深的认同,敌人的围攻烧杀并未改变他们的革命意志和革命方向。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群众基础,苏区革命在总体上呈现出拥有民众支持的态势。
与此同时,被动员组织起来的苏区农民崇尚阶级力量,对阶级身份和阶级组织都十分重视,积极加入各类群众组织,并引以为豪。1933年10月,临时中央政府发现查田运动中乱划阶级成分的错误而决定予以纠正时,中央苏区激起要求更改成分的浪潮,不少地方每天被错划成分者“到县苏来吵闹,要求改阶级”(39)。要求更改成分固然与现实利益及划分错误有关,但也能反映出苏区农民在阶级问题上的明显倾向。这种鲜明的政治态度和阶级意识,既是苏维埃革命引发的苏区民众思想意识的新变化,也是革命意识形态深入苏区民众的典型证明。
重塑农民的精神世界,需要消除封建迷信对农民的控制和消极影响。在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首府瑞金,黄安、武阳、下肖等区疫病流行。这些疫病的发生,原本是各地没有注意卫生工作,饮用污浊的池塘水,以及经济封锁缺少药品医治等引起的。但有些反革命分子藉此造谣,“谣传壬田区有‘观音菩萨显灵!’能够‘医治百病,保佑人口平安!’等,鼓动一般落后的群众去烧香朝拜”。其影响所及,不仅长汀、宁都、石城、会昌等地的群众纷纷前往进香、输捐,甚至一些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也跑去敬神以求人口平安,乡苏主席还带领200多个儿童团员前去朝拜。(40)在革命已经完全深入的瑞金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可想而知。
封建迷信活动与苏维埃革命是格格不入的。苏区各级党政军和群众组织进行了广泛的思想启蒙和政治教育,用科学思想文化破除苏区农民对鬼、巫和神的崇拜与信仰,并运用专制手段打击、取缔迷信活动。比如在税收上,苏维埃政府对苏区所亟需的西药、盐、布采取低收税甚至不收税的政策,但对迷信用品则征收高额税,还在土地分配时没收寺庙房屋地产,取缔僧尼道士、巫师巫婆,乃至打碎、焚烧菩萨等。瑞金县壬田区的封建迷信活动案,因其影响极坏,国家政治保卫局迅速侦破此案,中央教育部派出专员到壬田区指导反封建迷信的斗争,司法部则严厉打击那些向封建迷信投降的区乡苏工作人员。1934年3月9日,瑞金县裁判部判处该案首要反动分子李永昌等3人死刑。案件处理后,“瑞金各地群众,在这一事件中更深刻的认识了反动分子的阴谋和封建迷信的罪恶,热烈地开展了反对封建迷信的斗争”(41)。此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于同年4月8日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宗教迷信,煽惑居民破坏苏维埃及其法令者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6个月以上的监禁。”(42)经过严厉整治,苏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五、改造乡村公共空间与符号
乡村宗族体系的存在与运作是一个综合权力发挥作用的过程,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较为完整的对空间与符号系统的展示和解释。这套空间与符号系统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经统治阶级的垄断性解释,被文化程度较低、理性思维能力不强的乡村民众所接受和执行,从而成为乡村宗族体系存在与巩固的重要前提。(43)要彻底消除乡村宗族体系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就必须对这套空间与符号系统予以改造和重构,将其转变为具有新的象征意义的空间和符号。
对乡村公共空间与符号的改造与重构,以宗族祠堂最为典型。祠堂是宗族祭祀祖先、议商族事、举办红白喜事、开展重大公共活动的地方,是乡村宗族最重要的公共空间与存在符号,对乡村宗族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宗族成员甚至整个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象征性功能。对祠堂的改造,主要是对其功能的改造和符号象征的重塑。祠堂建筑多样式精美、结构坚固、空间宽敞,作为红军和苏维埃政权进入乡村的办公场所和居住用地非常便利,很快就转变为基层党政组织的办公场所及其公共活动的空间。
革命初期,红军来到一个地区后,发动群众、开展宣传等所使用的空间主要是祠堂。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祠堂又成为苏维埃政府的办公场所。据肖华回忆,红军初到兴国,就驻扎在祠堂,祠堂很大,几十个祠堂就可以将连队全部驻扎。1929年12月,在福建龙岩古田召开的古田会议,其会址原为廖氏宗祠,又名万源祠,建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1929年5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第一次挺进古田,将其改为教育机构,并改名为曙光小学,同年12月28日,古田会议在此召开,并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古田会议决议》。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一苏大在江西瑞金叶坪乡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其会址谢氏宗祠,始建于明代。一苏大会后,祠堂左右两边被木板隔成15个房间,作为临时中央政府机构办公室,临时中央政府“九部一局一委一厅”,除教育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外,其余8个部和中央政府总务厅全部集中在此办公,直到1933年4月迁往瑞金沙洲坝。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祠堂兼有部分公共文化教育功能,特别是一些教育活动,基本安排在祠堂之中,它也由此成为生产活动或公共文化教育活动空间。正规的初级小学,非正规的如夜校、扫盲班、识字班等,都是在祠堂之中进行教学的。除教育活动外,文化宣传、文艺娱乐活动也基本上是安排在祠堂中进行的。广大农民在这一旧的公共空间中,有了新的情感体验和感受。利用祠堂传播新的思想理念,成为巩固和发展新政权的重要手段。加上禁止原本在祠堂里面举行的维持宗族的各类“落后的封建迷信”活动(如祭祖、续谱等),祠堂由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符号象征,变成了与其他建筑本质一样,只在结构和形式上有所差别的活动场所。由此,中国共产党消除了祠堂的宗族符号象征意义,消解了其维护与巩固宗族体系的功能。
从如今还保留在祠堂的各级党的机构和苏维埃政权旧址就可以看出,里面设置有党和政府的各个部门,配有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领导人的画像,以及苏维埃革命的各种标语和宣传口号,形成了一套新的权力符号体系。特别是在这套符号体系下,有着政治经济资源再分配的强大威力,其权威性得到极大提高,从而导致以祠堂为核心的宗族权力符号象征的权威性大大下降并消失。当然,祠堂精神权威的丧失不是对祠堂的功能改造单独就能完成的,它是与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整体改造结合在一起而共同产生的效果。
除此以外,中国共产党及其苏维埃政权在乡村社会权力运作过程中,建构了大量新的乡村社会公共空间,如在一些空旷开阔的地方举办大型集会、群众大会、文体活动等。以兴国县1932年纪念十月革命的纪念活动为例,不但县、区、乡三级成立了筹备会,而且各区乡普遍设立了宣传队,开展了丰富且具有成效的宣传鼓动工作。6日至8日连续举行了3天纪念活动,6日、8日两天以乡为单位举行选民大会,报告中央政府及区乡政府的工作;7日召开区群众大会,举行了赤卫军少先队的武装检阅;全县模范师、模范少先队5日即已集中到县城,6日举行了军事操演,7日举行了武装检阅;8日举行了列宁师范、列宁小学的操演;六七八三天全县举行了提灯游行、武装示威、悬灯结彩、演新戏,以及玩龙灯、化装演讲等等,“极热闹”,各区总计6日到会人数95510人,7日到会101185人,8日到会77495人,各类标语近5万条,“群众对纪念十月革命的认识与准备有相当热情和兴奋”(44)。农民在这些公共集体活动中坚定了对阶级的认同,阶级情感取代了宗族血缘,期间进发出的集体意识和行为,又进一步激发和扩展着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行动。组织生活和集体活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家庭生活,原有的血缘地缘情感被打破,以阶级感情为纽带的情感模式得以构建。
在苏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对乡村宗族的瓦解与改造,解构了旧有的农村社会文化网络,传统宗族权力让位于以基层苏维埃为代表的政治权力。中国共产党一改“政不下县”的传统,将政权延伸到乡村每个角落,并通过建立广泛的群众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令农民找到新的社会归属。随着革命力量渗透到乡村,传统社会中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宗族势力被驱逐,乡村治理的各项功能被新型群众组织所取代,传统宗族最强调的家族利益被阶级利益所取代,传统的血缘关系被阶级关系所取代。代表宗族精神象征的祠堂等宗族公共文化空间,经过对其功能的改造,或成为党和苏维埃政权的办公地点,或成为教育场所,或成为新的公共活动场所,具有了新的符号和象征意义。经过土地革命分得了土地的农民,在党和苏维埃开展的各类教育和文化宣传的引导下,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革命、阶级、自由、平等等时代观念深深植入其心田,进而导致其行为方式也发生巨大变化。他们积极投身革命、热心参与政治,并充满激情、勇气、创造和奉献精神,成为革命所需要的坚实力量,极大地支援了革命事业。
①《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69页。
②《农民运动议决案》(1926年7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09页。
③肖华:《兴国革命斗争与“少共国际师”》,《回忆中央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29页。
④[美]裴宜理著,刘平译:《上海罢工 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34页。
⑤《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70页。
⑥李挺:《崇贤农民暴动》,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江西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3页。
⑦丘倜:《于都农民暴动始末记》,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江西党史资料》第4辑(赣南农民武装暴动专辑),内部发行,1987年版,第209—211页。
⑧《全国土地占有概况》(1927年6月),人民出版社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
⑨《土地问题议决案》(1928年7月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32、330—331页。
⑩《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11)《兴国调查》(1930年10月),《毛泽东中央革命根据地斗争时期调查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150页。
(1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1927年9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13)《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1927年11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12页。
(14)《土地问题议决案》(1928年7月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2页。
(15)《土地法》(1930年2月7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377—379页。
(16)《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30页。
(1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1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61页。
(1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1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60页。
(19)《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527页。
(20)《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183页。
(21)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22)《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69页。
(23)《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36页。
(24)《东塘等处调查》(1930年11月),《毛泽东中央革命根据地斗争时期调查文集》,第191页。
(25)《兴国调查》(1930年10月),《毛泽东中央革命根据地斗争时期调查文集》,第175页。
(26)《分青和出租问题》(1930年11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48页。
(27)《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8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15—416页。
(28)《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1933年6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71页。
(29)《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所通过的结论》(1933年6月21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86页。
(30)《乡苏怎样工作?》(1934年4月10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46页。
(31)周和生:《七年来的中国苏维埃》(1935年8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6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页。
(32)《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178页。
(33)《古石坑土围攻下》,《红色中华》1932年1月13日,第4版。
(3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329页。
(35)《南京战时初等教育概况》(1937年9—1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5辑 第1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65页。
(36)觉哉:《一个月来各方革命形势》(1928年7月4日),江西省档案馆编:《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3页。
(37)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一九二七年十月至一九二八年三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1927-1928》,内部发行,1986年版,第283页。
(38)《中共赣西南特区委西河分委给中央的综合报告(第一号)》(1931年6月16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1931年》,内部发行,1988年版,第87页。
(39)《警觉起来——严厉打击地主富农翻案的企图》,《红色中华》1934年4月14日,第3版。
(40)《瑞金壬田区反革命活动》,《红色中华》1934年3月10日,第3版。
(41)《瑞金壬田区枪决反革命》,《红色中华》1934年3月20日,第3版。
(4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中字第六号)——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4月8日),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8)》,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7页。
(43)谢迪斌:《从血缘到阶级——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宗族改造》,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3页。
(44)《中共兴国县委两个月冲锋工作报告——自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1932年12月20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2年(二)》,内部发行,1992年版,第407—408、421—4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