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瑞栋: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6 次 更新时间:2022-08-2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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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栋  

话语体系是指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不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纯实证分析,不是仅仅针对《民法典》的解释学意义上的“创新”,也不是民法学范畴、概念、术语的简单转换或纯概念的逻辑推演,而是以当代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为现实基础,来阐释中国民法理论、评判中国民法实践、解答中国民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的民法学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不同的民族或国家有着不同的民法学话语体系。不同的民法学话语体系所展示的概念、范畴、制度设计、规范配置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不同,所表达的现实问题和利益关系也不完全相同。民法学的最大特点之一就在于,它是以抽象的概念体系和规范体系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反映特定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因此,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既不能对国外民法学话语体系照单全收,更不能以之作为评判中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学理论研究的终极标准。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必须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唤起民族自信和觉醒,通过培育强大而自信的中华民族民法文化,增进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


既有的民法学话语体系建立在民法是私法的基础上,过分强调民法典编纂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基本上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话语体系。以诚信原则为例,起源于罗马法善意诉讼的诚信原则,在20世纪以后获得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雄居于民法众多规范之首,被称为“帝王条款”,被赋予民法实务一般方法的价值: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如遗嘱),从而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诚信原则成为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准则,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近代以来的民法学话语体系就是以诚信原则为最高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学话语体系以人文关怀的民法理念为引导,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将个人层面的价值观与社会及国家层面的价值观融为一体,通过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民法规范的妥当配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性极强的行为准则,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弘扬来体现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民族性和中国特色。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下,《民法典》的学术基础、体例、内容、语言均体现出独特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民法文化的集中展现。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提出编纂构想到《民法典》最终获得通过,历时60余载。其间围绕法典编纂展开了广泛而持久的学术论争,形成了日渐成熟并不断壮大的人才队伍和成熟的学术思想。这些论争、思想和学术,无不受到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强烈感召和启发,体现出强烈而独特的民族精神。《民法典》的学理基础虽以借鉴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尤其是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和开端,但在结合我国民族习惯和规则加以民族化改造和优化以后,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制度及规范配置等都基本上实现了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民族化、本土化。例如,对大陆法系用益物权概念体系中的永佃权、地上权等概念,《民法典》结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实际,创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之取代永佃权,又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构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模式。又如,作为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地上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也被《民法典》改造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民法学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更为明显,其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也显著提升。


实践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中国问题是中国话语的逻辑起点,中国实践是中国话语的现实基础。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治实践为基础和目标导向,不能用国外的民法学话语体系解读中国的实践,更不可能脱离中国实践提炼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伟大实践,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提供了珍贵的实践素材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面对源自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话语体系,我们必须首先回答继承什么和拒绝什么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当代中国的实践需要。中国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具有中国特色且仍在发挥作用的法律传统,中国现实国情社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学话语体系所需回应的现实背景与需求的独特性,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致力于解决中国问题,注重对以民事习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学说中“中国元素”等本土法治资源的科学化、体系化表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实践,推动着民法学说逐渐摆脱传统理论的桎梏,从民法思想、民法技术和民法方法上形成了一种与中国特色民法实践相适应的新型民法理论和学说范式,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


时代特色


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时代性,体现为其与所处时代的精神和特征的高度契合。《民法典》诞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在新的历史方位下,民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具有时代特色。


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一般条件的反映,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必须紧密结合特定时期的社会需求,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回应和解答时代之问。民法学话语体系若缺乏时代性,照搬照抄几百年前的话语体系,就会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因此,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必须扎根于中国的时代土壤,反映中国新时代发展的动向,回应当代中国社会所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发挥其引领、推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作用。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有效回应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答了时代之问,主要表现在:通过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双轨制保护,设置器官捐赠、人体胚胎、人体基因的规制措施,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地位等,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通过“绿色原则”及其在各分则设置的具体规则,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通过电子合同规则及担保规则的国际化等,回应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发展趋势;通过无过错责任、高空抛物责任及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设立,回应了风险社会的时代问题。《民法典》对上述时代问题的回应,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的制度基础。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民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民法学的话语表达将既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又具有浓厚的时代特色。


未来,我们要加强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提炼出更多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更多有规律性的新实践,推出更多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民法学研究应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通过《民法典》的实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创建新理论。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学话语体系。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军人才培育专项课题重大项目“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22YJRC13ZD)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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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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