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警花燕子》中的法律错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9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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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进入专栏)  

法律题材的电影日益成为影像市场的卖点,不过其中许多电影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上的错误,包括一些著名的影片,如《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中国有不少电影电视甚至出现过严重的法律常识错误。这也许是因为作者、编剧或导演缺乏法律知识,也可能因为制片人没有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法律顾问的素质较低。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即电影中的法律错误至少部分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常识的理解或误读——作家或编导只是无意中“真实地”再现了社会生活和法律事件,只不过现实的法律运作本来就没有“标准的”表现形式。因此,分析电影中的法律错误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大众文化进行深层解读。

然而,《警花燕子》在法律上的错误大概只能推断为前一种情形。因为该片涉及的法律错误太多,大部分属于不该出现的常识错误,且故事情节与现实生活脱节严重,几乎可以说是一部“四不像”的法律电影——律师不像律师,警察不像警察,律师助理不像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不像律师事务所,交警队不像交警队,法庭不像法庭,诉讼不像诉讼。

影片开头是警花田燕正处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其间律师端木长春为赶到法院开庭而违章驾驶,被田燕扣车检查。端木傲慢无礼,自以为是颇有名气的律师,故意拿出律师证给田燕看,反复强调自己“尊贵的”律师身份——“我是一位律师”,自我感觉极其良好。他责问田燕:如果耽误了开庭,你能不能负得起责任?最后,这位“自命不凡”的端木大律师声称,“怎么扣车,就怎么把车送回来”。

这一律师“牛人”的形象与中国的现实差距甚远。事实上,多年以来中国律师的地位并不高,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歧视长期存在,律师执业环境恶劣,被非法剥夺执业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律师自身基本权利受侵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正因如此,尽管律师群体己成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但社会以及律师自身对律师职业的评价仍普遍偏低。

而与此相应,交警拥有强有力的处罚权,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地位一直很高,除特权阶层外的一切“驾驶员”都得对其敬畏三分,所以燕子的表现倒是反映了现实生活。然而,交警队的反应却令人大感意外。燕子回到单位,立刻被交警队队长训话:你怎么能乱扣车呢?人家是律师!他可是一个很难缠的人,你会给交警队惹麻烦的。即便燕子是“依法处罚”,但端木的车还是马上被送了回去。在现实中,有谁见过交警队及其队长会惧怕律师,竟然还怕成这样呢?

可是,队长最担心的事情“立刻”发生了——交警队收到了传票,端木要与交警队打官司。警察怕律师的场景再度上演。队长责令燕子向端木道歉,和他好好“谈一谈”。燕子委屈万分,但最后只能从命,因为队长说:这不仅仅涉及你个人,还涉及到整个单位。

燕子万般无奈,于是给端木发短信;端木君大喜,双方约定下午5点在游乐园谈案子。一位是帅哥大律师,一位是美女警察,两人初次打交道,又是冤家对头,却通过短信联络,约会地点还是情调浪漫的游乐园。谈判过程的确是“唇枪舌剑”,燕子悄悄而迅速地坐在端木旁边,端木责怪燕子迟到,燕子说只迟到一分钟,端木称自己做律师业务是按分钟收费的(中国律师目前还没有按时间收费,而按分钟收费的律师国外也是没有的),燕子指责他呆板机械,端木声称“男性化”的燕子没人要……双方争争吵吵,与其说是协商纠纷的处理,不如看成“打情骂俏”——也只能这么看。闹剧的升级是燕子强拿了端木的电脑密码锁,并胁迫“晕高”的大律师坐过山车;端木恨得牙根直痒,打算告燕子侵犯财产,却又乖乖地上了过山车。故事被编造成这样,想象力之丰富的确令人佩服,但却给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和警察的形象抹了黑。

律师在过山车上“鬼哭狼嚎”之时,燕子接到处理交通事故的任务,离开了游乐园。端木下了过山车,准备告燕子侵犯财产,并拿出录音笔,打算调查取证。燕子虽然拿了端木的电脑密码锁,但显然只是开个玩笑,不可能不还他。一位律师怎么可能就这种事情打官司呢?而且,即便诉讼,按照燕子“硬邦邦”的性格,她也决不会否认这一事实的存在,何必要费力调查取证呢?当然,就更用不着在漆黑的夜晚悄悄地跟在美女警察的身后N分钟之久突然将手搭在燕子的肩上了。警花其实早已察觉,偏偏就是不回头,只等“咸猪手”启动,便将来人摔倒在地。端木晕了过去,燕子焦急万分,口中说些不着边际的话,最后竟然大喊救命,夸张得过火。

现在来看看端木与交警队之间的官司。姑且不论起诉前当事人准备材料、调查取证的种种过程,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诉讼程序是一个按照法律预定的规则和程式进行的过程,影片可以省略某些阶段,但不能让观众们觉得“根本没有”这些过程。因为燕子刚处理完端木违章驾驶事件,把端木的汽车开回队部不久,似乎就在当天,交警队就收到了应诉的传票,于情于理于法皆不通。

而且,令交警队担惊受怕的官司,直到影片最后,还是没有交待清楚究竟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还是别的什么“法律程序”,原被告是谁,诉讼请求又是什么,怎么把交警队拉进诉讼的……勉强推断,端木可能受聘为交通事故原告一方的律师,被告的肇事车辆系由交警队转让,但半年后仍未过户,端木因此以交警队负有连带责任为由而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倘若如此,这就应当是一个民事赔偿诉讼,因为交警队与肇事司机之间发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开庭审理”似乎又只是一次行政处理,有点像是行政性的“听证会”,但也无法判断或推断,究竟是什么行政机关、按何种程序、处理谁与谁之间的纠纷、此种程序何以启动,等等。

该案的开庭审理可谓错漏百出:开庭被说成“听证会”;开庭在一个会议室进行,几十个人围着一个大圆桌,裁判者不像是法官(但姑且称之为法官),不穿制服,不用法棰,也没有书记员——倒像是我所研究的“非正式开庭”(《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端木和燕子分别代表原告和第二被告交警队,原告和第一被告皆未出庭,两人紧紧挨着法官并排就坐;而法官根本不懂任何法律规则,没有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没有宣布法庭纪律,没有核对当事人身份,没有宣布案由,没有宣布审判人员名单,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甚至没有书记员,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也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法官甚至不知道当事人陈述或辩论的顺序,只是宣布“你们说吧”;于是,端木和燕子同时站起来说完全相同的话,几轮之后双方还开始相互补充,在场者被“调戏”得一惊一乍;作为对手的端木和燕子立场出奇地一致,都把矛头指向城管局,认为是堆在路上的石子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燕子则称对此事交警队并不知情,因此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只需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最后法官当庭宣判,由根本不知情且未出庭的非本案当事人城管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却连赔偿金额都没有说清楚——法官居然可以裁判案外人承担法律责任!

不打不成交,这场官司让“自命不凡”的端木与“假小子”警花两人有些惺惺相惜——事实上,大律师那晚挨摔后便借机靠在燕子身上,从医院回家后反反复复听那段录音,显然在那时就打算要“泡”警花了。端木大律师开始给燕子送花,而且送的是玫瑰。警花燕子也高兴得蹦蹦跳跳,甜蜜地把玫瑰分插在每一张办公室上。不过,暗恋着端木的律师助理醋意大发,借端木开庭之机用其手机给燕子发短信,竭力破坏这一刚刚萌动的爱情。最后,燕子把玫瑰扔在地上,并发短信“让你的花见鬼去吧”;端木刚好看到短信,不过却没有追问原因——这让善良的观众们为他们担心焦虑。

这位律师助理不仅把端木长春的工作安排得井井有条,而且还细致入微地照顾端木的生活——在法院为他打领带,整理衣衫,从口袋掏出发胶为他固定发型,晚上留言说要到他家去阅卷,每天都用满怀深情的目光看着他,对他说着一些柔柔的、暧昧的话语,保管和使用端木的手机,代其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端水喂药送到他嘴边,在医院照顾端木时“乖,乖乖,乖乖乖”说了N多声……随着端木与燕子的“感觉”日益升温,律师助理的嫉妒之火亦愈燃愈烈。

端木约燕子在甜心咖啡厅谈案件,已经动情的燕子用半个月的工资买了名牌服装,第一次精心把自己打扮得十分“女性化”,赴约时羞涩的表情令人怜爱。但律师助理却趁机破坏。约会时,律师助理打来电话,要端木回律师所在一份需立即交给客户的文件上签字,端木赶回律师所,要让燕子等十几分钟——他为什么不让助理将文件送来签字呢?律师助理出现了,在厕所遇到燕子,表演了一段破坏他人恋爱自由的“恶毒戏”。她说:到这只是来看一下自己的男朋友,端木人挺好,就是有点让人不放心……燕子因此认定端木是位花花公子,律师助理在她身后显出了得意的奸笑。

事实上,影片的这些描述完全不是现实中律师助理的形象,而只是一位暗恋老板、醋意浓浓、破坏老板谈情说爱的生活女秘书形象。这位律师助理并非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按照影片的刻画,她有能力处理基本的法律问题。多年以来,她一直跟随着端木律师“打天下”,但为什么她一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而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呢?这一点令我相当纳闷,因为中国的律师助理一般是法科毕业生,他们并非只当助理,更不会永远当助理,一般经过一二年或者几年的助理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后,他们都会自行执业。

而且,端木及其助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不像是一个正正规规的律师所,全所只有端木和助理两个人,自始至终看不到其他任何律师或辅助人员——这样的“私人”律师事务所目前在中国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律师助理最后还因“未了情”而离开,这个律师所只剩下了端木大律师一个人。这位“无情的”律师没有想到给“多情的”律师助理打个电话,挽留她继续工作,或者让她领取工资,或者给她一笔辞职的费用——与此对应,这么多年以来,他明知律师助理暗恋自己,却从未解释清楚,好让姑娘自寻归宿,不耽误人家的青春,却一直让暧昧的感觉和关系持续。漂亮的律师助理走了,端木若有所思地擦桌子,他也许需要招聘一位新的律师助理吧,条件或许还应当设定为:女,20-25岁之间,能干,漂亮,多情,无男友,易爱上老板,但必须是默默的,不能醋意横飞……

端木与燕子的关系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一辆卡车刹车失灵,燕子奋不顾身救下了被卡车拖着的小女孩李雪,自己身负重伤。而端木也追在后面,为了使卡车刹车而将自己的汽车挡在卡车前面。燕子英勇救人的事迹相对说来尚未可信,但端木的行为是不可信的——用小汽车挡卡车无疑是“螳螂挡臂”,而他本人居然一丁点伤也没受;他的汽车据说受损了,按说损坏程度应该相当严重,而且在那起事故的索赔诉讼中他担任第一被告的律师,明里暗里帮着原告获取了60万元的巨额赔偿,但他本人却没有索赔一分钱。更有趣的是,事故几天后,端木的坐骑依然还是那部完好无损的咖啡色汽车——是什么牌子的车,俺没太注意,也不想再费力找这个片子看了。

燕子住院,端木献血,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但端木因为晕针而住院输液,感动的燕子到隔壁看望端木时,却碰巧看到律师助理给端木喂药的动人情景,听到“乖,吃药”之类的话语,燕子转身离去。这次误会当然不是因为律师助理的作梗,而确实是由于端木与助理之间的暧昧表现。

这件事过去之后,好事依然多磨。因李雪索赔一案,两人又产生了误解。燕子鼓励李雪的母亲提起诉讼,并建议端木免费为她打官司。端木不同意,因为他已经主动联系了卡车司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燕子气愤不已,自己转着轮椅走人,不听解释——很容易解释的事情,端木居然解释不清,只是自言自语地说,自己这么做是为了使李雪获得更多的赔偿;很容易追上燕子,端木居然不追。为了戏剧化,作家或编导们往往会描绘一些误解,使故事的情节更显得曲折离奇。但读者和观众们智商应当假定为不低于90,他们决不会喜欢那些人为编造、脱离现实生活、发生可能性极小的误解。

更大的误解接着又来了。李雪起诉卡车司机,其母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端木担任卡车司机的诉讼代理人。端木告诉燕子,这起诉讼案件应追加路遥汽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当燕子请求他提供路遥公司汽车质量方面的证据时,他却以职业道德为名加以拒绝——“不能将自己精心准备的资料送给对手”。既然如此,为什么他提醒原告要将路遥公司拉入诉讼呢?这不是也违反了端木所谓的职业道德吗?虽然未提供“路遥”车的证据,但他又把《天使的愤怒》一书送给燕子,并在书中折上一角。此处描述了一起交通事故诉讼,律师詹妮弗•帕克将受伤原告的生活录像在法庭放映,引起了陪审团极大的同情,最终裁决汽车公司向原告支付巨额赔偿。如此提示不也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吗?

事实上,端木在这起诉讼中所代表的当事人与原告实质上并无利害关系的冲突。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该案列明的当事人是错误的。原告李雪,应起诉卡车司机所在的单位,因为该司机即便被单位开除,但其当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卡车司机所在单位认为刹车失灵系汽车的质量缺陷,可申请法院将路遥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端木应当作为卡车司机所在单位的律师,而不是卡车司机的律师。而既然已追加了第三人,事实上被告与原告的利益基本上就是一致的——共同对付第三人,让财大气粗的汽车公司赔偿损失。因此,端木向燕子提供有关路遥公司汽车质量方面的材料根本就谈不上违反职业道德。

这宗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倒是像模像样。各方争执激烈,路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但当端木代表卡车司机发表法律意见后,他们马上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只是觉得原告提出的80万元赔偿太高,声称与他们所愿意赔偿的金额至少相差40万。经原告律师请求,法庭演示了第5号证据——燕子模仿《天使的愤怒》一书中詹妮弗•帕克的做法将李雪的悲惨境遇制作的录像。被告深受“震动”,思想和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而请求法庭调解,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6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本案显然属于此类情形,因此路遥公司不太可能在庭前不知道原告提交了李雪生活的录像作为证据,录像放映设备应当说也是法庭为播放录像而特意准备的,因而庭审中这份证据的冲击力不可能有电影所描述的那么巨大。

汽车事故赔偿诉讼往往复杂疑难,专业性极强,各方如此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纠纷,路遥公司草草认可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支付巨额赔偿,显然不符合真实的诉讼实践。作为一家大型或者超大型企业,路遥公司决不可能轻易地承认自己生产的汽车在刹车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为这对于汽车公司而言是致命的打击。三菱汽车公司曾经因为制动装置的缺陷而引发过一些诉讼,这些案件皆颇费周折,例如,《三菱让我激愤》(中国经济出版社)一书所描述的北京律师李万华代理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一案。在电影所表现的案件中,关于汽车刹车装置的缺陷,各方当事人甚至没有提供任何鉴定结论,只是端木收集的有关返修的调查数据表明,约有40%的返修车辆在刹车方面存在问题,如此就令路遥公司主动缴械投降,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警花燕子》被作为2006年春节特别奉献而安排在2006年2月7日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这是一部轻松的影片,编导将该片定位于好莱坞式的爱情轻喜剧。尽管这样,但出现如此多的法律错误,故事情节与现实的脱节如此严重,实在是不应该的。也许是我不懂得电影中的浪漫和幽默,但这种浪漫和幽默显然也不是大多数人所能接收的,尤其是学过几天法律的人;而且,浪漫未必要建立在法律常识的错误的基础上。

【片 名】:警花燕子

【导 演】:张菁

【主 演】:汤唯,田雨

【编 剧】:王磊

【出品公司】:天津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时 间】:2005

【海报来源】:http://www.moviechannel.cn/html/5877.html

本文载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检察日报》2006年11月10日以《浪漫未必要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评<警花燕子>中的法律错误》为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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