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资金项目“‘十大行政伦理关系’研究”(项目号:05JA810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刘祖云,1963年生,哲学博士,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我国学术界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可以概括为:研究方法渐次深入,研究角度各具特色,理论框架业已形成,理论共识基本达成。进一步研究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展开为政府干预派与市场自由派、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双重博弈”:“合作伙伴”的理念体现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新型关系;培育商会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新型伙伴关系建构的组织保证与现实路径。
「关键词」政府/市场/博弈关系/伙伴关系/商会
问题的提起
1.研究背景
据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调查,近年来,我国市场化水平在其它方面都有所提高,唯独“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指标从1999年的6.11下降到2000年的6.05.两年内,中部与西部下降尤其明显。①这一研究结果的公布,使“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重新获得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因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衡量我国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最主要指标,也是我国改革与发展的核心问题。
2.研究综述
为了回应我国改革的实践诉求,理论界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艰辛的理论探索。
第一,研究方法渐次深入。2000年之前,学者们更多的是采取“抽象研究法”来讨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及其不同的组合模式,理论的倾向性是:通过对“政府失灵”的诠释来论证市场引入的必要性。2000年之后,学者们在研究方法上,开始更多地转向“案例研究法”,比较具体地讨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理论研究更具针对性。
第二,研究视角各具特色。(1)经济学的视角。有些学者从经济发展史、管制发展史、管制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的演变规律中,探求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与关系定位;有些学者则结合我国经济转轨的特点与经济发展的过程,探讨政府与市场的不同作用力度与范围。(2)公共管理学的视角。这一研究视角显得分散而庞杂,涉及的内容很多,表现出的特点是:视角广泛与深度挖掘。(3)法学的视角。有学者基于WTO 规则的角度,对涉及公法与私法关系的我国经济法的内容变更以及由此影响到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法律意义的思考。但这一研究角度不是主流。
第三,理论框架业已形成。(1)陈振明应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问题,并提出“政府失败”的四种表现形式。自此,“政府失灵”就成为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常见语汇。②(2)秦宪文提出,政府与市场是现代经济的两种制度安排,应发挥两者的互补作用,在“试错中”寻求两种制度安排的“均衡点”,因此,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均衡的问题提了出来。③(3)宋世明通过对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两者结构的分析,导出“有缺陷的政府”与“有缺陷的市场”,因此只有将两者进行有效配置,并认为市场是跟政府一样有效的实现社会稳定的控制方法。④(4)毛寿龙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出发,对政府与市场进行了再思考,并提出市场优先于政府,用足市场,慎求政府的原则。⑤此后,制度分析成为一个常用的理论研究方法。
第四,理论共识基本达成。(1)我国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是以“政府失灵”作为逻辑起点而展开的,试图通过对“政府失灵”的论证,来破除我国计划控制经济的坚冰。(2)政府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尤其强调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3)政府与市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有特定的边界,两者应在特定边界内发挥作用;政府与市场的特定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应体现“凸性组合”与“机制均衡”。(4)政府与市场的组合模式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深深地扎根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中,这些模式具有借鉴意义,但不能机械地模仿。(5)在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还基本上是一个“强政府—弱市场”的模式,市场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
总之,以上这些成果,从方法、视角与假设的层面上构成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在本文中,作者运用博弈论的框架、伙伴关系的视角与价值论的分析方法,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再分析与解读,拟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话题引向深入。
双重博弈:政府与市场博弈关系的解读
1.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一般理论分析
动态地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变更、边界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博弈过程,这一博弈过程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一方面,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表现为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博弈,即两种制度安排人之间的博弈。⑥本文称之为“政府干预派”与“市场自由派”之间的博弈。这一博弈最终导致政府与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功能趋于均衡。
另一方面,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体现为“两只手”之间的博弈,即“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博弈。首先,政府作为一个最大的政治性权威组织,能通过公共政策与制度设计等路径,对社会经济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即“看得见的手”;其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市场中的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活动能形成具有自运行系统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率与促进技术革新等自我管理能力,即“看不见的手”。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博弈,最终导致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同的组合模式。
无论在哪种社会状态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首先表现为政府干预派与市场自由派之间的博弈。在这一博弈中,双方的策略选择乃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从而,政府干预派与市场自由派之间力量组合有四种不同的方式。
第一,在“强政府—强市场”或“弱政府—弱市场”的力量对比中,两派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因而两派的合作不可能展开,只能是一种不合作博弈。在这两种情况下,制度安排的“第三方”,即在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间进行调和的制度安排人,将会在经济制度的安排中起着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制度安排将会选择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分析,政府与市场如何结合,这将取决于“第三方”在制度安排时的策略选择,即或者选择“计划主导下的市场”,或者选择“市场主导下的计划”,“第三方”的策略选择将会支配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安排方式。
第二,在“强政府—弱市场”或“弱政府—强市场”的力量对比中,两种制度安排人之间的博弈将是合作的,如果这种博弈是一次性的,那么博弈的结果是明显的。如果政府干预派的力量强,那么会形成政府全面干预的经济管理方式,反之,就会形成完全市场自由的制度安排方式。前者如前苏联与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方式,后者比较典型的就是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然而,政府与市场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博弈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它必然是一个动态的重复博弈,并且在这一层博弈背后,另一层博弈即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之间的“隐形博弈”也在悄悄展开。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参与博弈过程,毫无疑问会改变政府干预派与市场自由派在继续博弈中的策略选择。
2.西方政府与市场之间完全博弈过程的动态分析
笔者认为,尽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在世界各地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唯独在西方,政府与市场之间是一个完全博弈过程,也就是说,在博弈中,政府干预派与市场自由派、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这两个层次的博弈主体,都充分地进行了博弈策略的选择,使博弈过程能完全展开,博弈从而呈现出均衡—非均衡—均衡的动态过程。而在世界其它国家与地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则属于不完全博弈,因为政府与市场博弈中的“四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没能充分地展开策略选择而进行博弈。因此,具体地研究西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完全博弈过程,可以发现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一般规律与发展趋势,依此可以审视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基本趋势。西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完全博弈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述如下:
第一阶段:20世纪30年代之前,西方的完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期,政府与市场博弈的特点表现为:(1)从制度供给的层面看,政府干预派的“弱势”地位与市场自由派的“强势”地位之间的对比处于严重不平衡态势。斯密的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最佳方式,因此,人们相信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能产生最优的经济秩序与市场效率,从而排斥在经济制度的安排中给政府留下干预的空间。(2)从两种力量对比来看,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它能够解决市场本身的一些问题。因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的规模狭小而分散,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能有效地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并引导微观经济主体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这样,政府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因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达到了一种均衡,即资本主义的政府采取一种放任主义的态度,其主要职责是扮演“守夜人”角色,让市场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竞争的状态。在这一均衡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就是内部与外部、核心与服务的关系”⑦。
第二阶段:20世纪30~70年代,政府干预与市场竞争并重的阶段。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特别是1929~1933年的大经济危机,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得以暴露,市场失灵开始显现。因此,“市场失灵”的事实使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原有博弈均衡被打破,政府与市场之间开始新一轮的博弈。这一时期,政府与市场博弈的特点是:(1)借助于凯恩斯主义的干预理论,在社会经济管理的制度安排中,政府干预派的势力逐渐上升,相对而言,市场自由派的势力在下降,这一时期,西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府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2)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趋势表现为:政府的经济功能由弱到强、由小到大。就两种力量的博弈而言,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大大增加,而市场的能力则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在新一轮的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政府逐步地从市场外部进入到市场内部、从辅助功能上升为主导功能”⑧。结果,政府与市场两种制度安排与两种力量之间似乎达成了一种均衡,从而实现了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管理中的互补作用。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限制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阶段。政府对于市场干预的效果是明显的,特别是“二战”后的二三十年里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繁荣。因此,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政府被赋予行政与经济的双重权力,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几乎无孔不入地渗透到各个领域,政府全能主义一时甚嚣尘上。然而,20世纪70年代,在石油危机的冲击下,长期执行国家干预政策的西方国家陷入了“滞胀”,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失灵”的现象,而“政府失灵”又使政府与市场之间开始了新的博弈。在新古典主义自由放任理论的影响下,“市场是资源最佳配置方式”的观念重新得以确立,同时,政府失灵使政府全能主义宣告破产,因此,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在下降,而主张市场自由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竞争的力量在攀升,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在寻求一种新的均衡,“政府的职能从微观层次上升到了宏观层次。凯恩斯理论(1936年)和美国‘新政’实践(1933年)是其重要标志”⑨。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的经济活动,而发挥着宏观调控、缓解经济波动的作用;在微观经济领域里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政府与市场在博弈中寻求着新的互补与组合。
从西方政府与市场之间完全博弈过程来看,政府与市场之间是长期的、动态的、重复的博弈过程,暂时的博弈均衡会被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所打破,接着,两者在博弈中会寻求一种新的均衡,因此,“均衡—非均衡—均衡”乃是两者博弈的基本轨迹。
3.世界上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结果的组合模式
“从近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宏观历史来看,政府与市场的结合关系有:强市场—弱政府、强市场—强政府、弱市场—强政府、弱市场—弱政府这四种基本模式。”⑩所谓“强政府”、“弱政府”是指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干预经济的一种能力,而“强市场”、“弱市场”是指市场是否具有化解市场本身问题的能力。
这四种模式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结果的一种暂时均衡,在社会历史上都出现过。(1)“弱政府—强市场”模式,比较典型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完全竞争状态的自由市场与“守夜人”角色定位的“小政府”。(2)“强政府—强市场”模式,其代表形式是现代西方国家试图建构的一种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均衡状态,它是指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具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能力,而在微观经济领域里则依赖于完善而成熟的市场本身的自我管理能力与调节机制。在西方国家,政府与市场博弈中的“四方”都充分地参与博弈过程及其策略选择,因此,在多次“试错性”的重复博弈中,政府与市场能形成相对合理的互补作用,并铸造了政府与市场管理经济的能力。(3)“强政府—弱市场”模式,以我国当今政府与市场的组合为代表,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政府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与力量还非常强大;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还很弱。(4)“弱政府—弱市场”模式,比较典型的形态应该是当今俄罗斯政府与市场的组合方式,一方面,政府完全退出计划控制的制度安排而奉行完全市场竞争的自由主义政策;另一方面,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种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能力与机制。
伙伴相依:政府与市场伙伴关系的揭示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认为政府与市场彼此是互斥的理论或政策主张,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基于现实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深刻变化,从理论上建构一种合理的关系模式,并寻求这种关系模式的内在根据,就是本文这一部分的重点。
1.合作伙伴——政府与市场协作关系的理论阐释
第一,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建构的“伙伴关系”模式。传统经济理论认为,政府与市场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政府凌驾于市场之上,就像家长与孩子的关系,各种学派争论的只是政府多管一些还是少管一些的问题。对此,当代美国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却独辟蹊径,他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以不完全信息与不完备市场为分析前提,重新审视了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论述,提出政府与市场之间应建构一种新型伙伴关系的模式。(11)
第二,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提出的“合作关系”模式。世界银行在1991年与1997年的发展报告中,提出了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必要性。“发展的核心,也是本报告的主题是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这不是干预和放任主义的问题——虽然这种二分法广为流行,但并不正确。……这不是市场或国家的问题,它们各自都有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12)“市场与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在为市场建立适宜的结构性基础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绝大多数成功的发展范例,不论是近期的还是历史的,都是政府与市场形成合作关系。”(13)
第三,我国学者基于现实提出的“协调关系”模式。早在1996年,学者秦宪文就说:“要在不完善的现实政府和不完善的现实市场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选择与协调机制。”(14)在这一思路引领下,有学者提出了政府与市场“协调关系”的模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有效协调论”。闫彦明以对政府与市场的经济功能与制度缺陷的分析为平台,实证地研究了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与市场关系演变的“四步曲”,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中国政府与市场之间“有效协调”进行了制度探索。(15)
总之,无论是伙伴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抑或是协调关系的模式,都共同表达了政府与市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合作、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的新型关系。这一模式的提出,既是对历史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客观关系的一种理论描绘,也是对当前实践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建构方向的一种理论引导。这一模式提出的意义就在于:它超越了在这一问题上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也摆脱了这一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相关选择困境。
2.价值互涉——政府与市场伙伴关系的内在依据
第一,政府与市场价值指向的互补性。在人类的经济活动系统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所体现的不同价值指向以及这不同价值指向的互补性,是政府与市场形成伙伴关系的内在依据之一。
社会经济活动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一子系统中,以主体形态存在的人实际上与两种客体形成了价值关系:一是以物理形态存在的自然资源,它们对于人的价值,是因为它们是人需要的物质保障。二是以非物理形态存在的但具有客观性的组织与制度。组织与制度之所以与人构成价值关系,是因为:一方面它们的存在、性质及其属性与人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相适应;另一方面它们也是人类社会系统自组织性的表现。科学家钱学森在谈到系统问题时说:“所谓目的,就是在给定的环境中,系统只有在目的点或目的环上才能罢休,这也就是系统的自组织。”(16)这段话表明:任何系统都是基于环境而发展出一系列趋向于系统目的的能够实现自我更新、自我调节的自组织机制。
历史地看,人类的经济活动系统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就发展出一整套完备的市场机制,这时,市场竞争与价值规律在经济活动系统中起主导作用。当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经济活动系统的外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市场机制的局限性暴露无遗,经济活动系统在与外界环境的互动中形成了另一种自组织机制——政府干预机制。而且,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在经济活动系统中实现了不同取向的价值定位,即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是效率至上,而政府机制的价值取向是公平第一。
第二,政府与市场在对方体系中的价值。法国的思想家埃德加。莫兰在阐述系统内“互补性中的对立性”时,说了一段非常精辟的话:“一切组织关系,包括一切系统,都含有而且还生产着既对抗又互补的力量。一切组织关系都离不开互补性原则,并将其现实化,它们也离不开对抗性原则,并或多或少地将其潜在化。”“于是互补性原则在自己怀里养大了对立性原则。”(17)在经济活动系统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这样,一方面两者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两者似乎又势不两立。在历史上,人们对于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系统中作用的认识,常常囿于二元对立的框架,或者是“政府至上”或者是“市场至上”,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不相容式的思维方式,给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境。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外界环境的深刻变化,经济活动系统在自组织性的进化中倾向于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合与互补。对此,不仅理论界对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新特点进行概括与提炼,而且,政府改革在制度安排上也试图通过合理分割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效边界,寻求两种制度安排的平衡,以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凸性组合”,这一点已成为中外行政改革的共性内容。不仅如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补性,还深刻地表现为在对方的体系中发现了自己的存在价值。一方面,在以效率至上的市场机制中,政府的作用就是制度供给与制度维护。因此,无论经济自由主义怎样排斥政府干预,政府总有一块永不沦陷的阵地,即提供制度服务。另一方面,在以公平为价值指向的政府机制中,引入市场精神,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僚主义与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公共选择理论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公共机构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对市场价值的重新发现与利用。今天,政府与市场的互补性集中体现在两者向对方体系的渗透以及相互改造,因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清晰边界越来越模糊,这是两者间建立新型伙伴关系的又一内在依据。
商会:政府与市场新型关系的实现路径
1.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特点、趋势及模式选择和西方政府与市场的“完全博弈”相比较,我国目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还是一种非完全博弈,但是,这种非完全博弈正在向完全博弈转化,即博弈中的“四方”正处在充分的策略选择展开的过程中;而且,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博弈是在激烈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具有自己的特点。(1)与西方触发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博弈的是“市场失灵”相反,在我国,触发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因素乃是“政府失灵”,也就是说,正是对“政府失灵”这一事实的认识与肯定,产生了市场自由派与市场力量的崛起,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才真正展开。(2)在政府与市场博弈的初期,政府干预派与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占据绝对优势,而市场自由派与市场力量则显得很单薄,后者在与前者的博弈中总是处于“下风”,因为政府干预派可以从旧制度中获得有利的信息支持,相反,市场自由派从新制度中获得的信息支持则是有限的。因此,在博弈中,市场自由派所推行的市场化改革不得不采取迂回路线,即在旧体制旁边或周围发展起新体制或新的经济成分,结果形成了制度安排中的“渐近式的双轨制过渡”(18),从而导致政府与市场的“两张皮”状态。(3)经过一段博弈后,市场自由派经过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将新制度推进到与旧制度势均力敌的状态,因此,自由市场的制度安排得到了更多的公众支持,而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则丧失了一部分公众支持,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处于“平局”状态。这时,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处于激烈对峙状态,博弈双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互不相让,结果,就产生了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
从趋势来看,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会由不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因为,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必须无限次地重复下去,尤其是当博弈的双方通过多次博弈后看到合作的远期收益要明显大于不合作所带来的短期收益时,就会通过设置触发策略来进行合作,双方的博弈也由原初的“非帕累托改进”转化为“帕累托改进”状态。这样,政府与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就能实现“凸性组合”,从而真正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互补性。从这个角度并结合政府与市场博弈结果的组合模式,未来在我国经济管理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应该是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这“两只手”的共同作用,而不可能是一方获胜的博弈结局,因此,一个“强政府一强市场”的组合模式,既是后发型国家政府与市场组合的理想模式,也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的组合模式。
2.培育商会——我国政府与市场伙伴关系实现的组织路径
政府与市场虽然是博弈对手,但是,没有政府的市场与没有市场的政府都是不可想像的,政府与市场由“博弈对手”走向“伙伴相依”是必然的。不论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所依赖的现实路径,乃是第三部门的培育与发展,其中,“商会”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实现“无缝衔接”的最有效的“缝合工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商会常常成为介于宏观政府与微观企业之间的中观层面的组织,它承担着将两者联系起来的任务。一方面,商会代表会员企业的意愿,与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对话,通过政治表达把各种利益要求转化为政府的决策选择,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商会也积极发挥着仲裁与调处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并形成有助于公共秩序稳定运行的影响能力,从而实现政治参与。
在国外,商会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依据建立起来的“英美模式”,它强调自身的非政府性质,不承担政府部门职能。二是以大陆法系为依据建立起来的“法德模式”,其特点是具有政府辅助机构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替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三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日韩模式”,其特点是强调非营利性质。尽管,国外商会建立的依据与其特点有别,但其共同的作用与功能都表现为:它既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缓冲带”,也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连接带”。而且,商会作为第三部门中的主要力量,与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第二部门的企业组织,以“三足鼎立”之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力量格局与一个健康的社会体系。从其角色定位来看,它兼顾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中间特性,“企业管理与营销大师彼得。德鲁克先生,在晚年就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活力与专业化趋势,并大力赞扬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价值”(19)。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认同了市场经济的体制并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后,商会的发展在9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高潮。目前,我国的商会有三种类型,即官办商会、民办商会与半官半民商会。从经济转轨过程来看,我国商会的角色兼具了“亚政府”与“准市场”的双重功能。首先,商会弥补了社会转型中政府与市场两种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体制安排,政府常常是制度安排的供给主体。“同时,由于政府的制度安排供给受到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以及集团利益冲突等影响,存在制度安排供给不足。商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制度的不足。”(20)商会提供的诸如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制度,为工商企业之间的合作创造了制度条件;同时,商会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方面,也补充了市场制度的不足。其次,商会也为政府与市场良好伙伴关系的形成起到了桥梁的连接作用。一方面,在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就把部分社会管理与监督的职能以及政府不宜出面或管理不过来的那些工作职责赋予了商会,使商会成为政府宏观管理的参谋、中介与助手,从而有效地缓解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商会在专业化市场的培育中又起到了“无形市场”的作用,企业界也正是借助于商会这一平台,与政府部门保持对话,并建立密切联系。
注释:
①参见周明生《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标为什么下降》,《中国改革》2003年第2期。
②陈振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思考及其启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③(14)秦宪文:《寻求政府与市场的均衡点》,《财经问题研究》1996年第1期。
④宋世明:《从权威与交换的结构看政府与市场的功能选择》,《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2期。
⑤毛寿龙:《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政府与市场再思考》,《行政论坛》1999年第5期。
⑥(18)刘为民、洪望云:《转轨期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及制度创新》,《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⑦⑧⑨桁林:《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及其发展》,《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⑩郭正林:《论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四种模式》,《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
(11)[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页。
(12)世界银行:《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13)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5)闫彦明:《转型期中国政府与市场有效协调的制度分析》,《求实》2002年第10期。
(16)钱学森:《论系统工程》,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第245页。
(17)[法]埃德加。莫兰:《方法:天然之天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19)[美]詹姆斯。P.盖拉特:《21世纪非营利组织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0)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来源:《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