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讨研究拜占庭文明的方法,分析拜占庭东正教和拜占庭神学的特点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对拜占庭文明与中世纪西欧文明的比较,说明拜占庭文明 的独特性以及拜占庭文明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历史发展中的地位。
关键词:拜占庭文明;拜占庭东正教;拜占庭神学
一
对文明的合理理解,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综合考量起主导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律、政治、宗教和文化等相关因素的功能及其相互联系,这些因素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确定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传统,它们之间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其社会作用的变化,反映了那个时代文明的发展状态。这里所指的文明不同于现今出版作品中所指的文明的意义,后者或者把文明理解为某些特性的总和,或者将文明等同于“文化”。一般说来,若研究文明仅关注文化现象,而较少地关注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现象,我们认为这样的研究方法过于片面,因为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现象,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文明的性质和文明的发展趋势的集中反映。
具体到拜占庭文明,可以说对其文化的研究已经较为充分了,但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所进行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本文阐述的重点,文中将用较大的篇幅来介绍拜占庭东正教和拜占庭神学的特点,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这里对拜占庭文明的评判标准,是与中世纪西欧文明的特征相比较而言的,只有通过这种比较,我们才能真正认识拜占庭文明的独特性,以及拜占庭文明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历史发展中的地位。
拜占庭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土地所有制关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拜占庭式的无条件土地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是古希腊罗马物权法,其中对“私有地”(dominium)和“领地”(possessio)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元3--4 世纪,无论是在西罗马帝国还是在东罗马帝国,所谓的“庸俗罗马法”都曾经十分盛行,该法中对“私有地”、“领地”及“他人土地占有权”(jura in re aliena)等概念十分混淆,这与古希腊罗马法有所不同。不过,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拜占庭和西欧在法律制度方面就大相径庭了。在西欧,因一直遵循着“庸俗罗马法”的原则,导致后来官阶制度(dominium duorum in solidum)的形成,而且在整个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法律生活特征都表现为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庸俗罗马法、古希腊罗马法以及统治者的决议(如:特许状,条例,章程等)掺杂与混合在一起。
而在拜占庭帝国,自查士丁尼一世执政时期(527—565)起就已转向回归古希腊罗马法,其中对财产所有权的称谓做了明确的界定。在查士丁尼时期以及后来的瓦西里二世执政时期(976—1025),与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并存的还有一种有限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例如,尽管规定了教堂对其占有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和永久租赁权,但上述权利是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的。这种有限的土地所有权在后期的拜占庭帝国还相当盛行,从中可以找到古希腊罗马法有关他人土地所有权方面相关规定的痕迹,不过,这种所有权被限定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目前有关西欧封建制度性质的讨论,使人们开始对先前的一些观点产生了质疑。但是,在土地世袭制度及所有权等方面,毋庸置疑,西欧的制度与拜占庭制度有着明显区别,后者的绝对土地所有权是对古希腊罗马法的沿袭,反映了拜占庭帝国对罗马帝国统治的继承,说明拜占庭文明具有沿袭传统的特性。
二
拜占庭文明的另一个特性,是其宗教礼仪独具特色,并直接影响到东正教思想和神学思想的发展,特别是对14 世纪拜占庭式的“静修派”(即格雷戈里·帕拉马斯的神秘主义思潮)产生了深远影响。“静修派”被现代东正教所接受,其要义是,宗教的实质是神能的体现,神通过思想——“逻各斯”把神能传到世间,为世人接受并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神的思想——“逻各斯”通过赋予人以神能得以体现,促使神的意志作用到人的身上,其结果出现了对某个人奉若神明的现象。
上述思想对社会生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样也影响到了传统的法制,其结果是在法律用词上体现出神学的思想。例如“прония”,“анипостати”,“энипостати”,“телос”等词汇的出现。其中,“прония”是从希腊语(πρ?νοια)翻译过来的,本意指“关心、关照”等;在神学中它是一个重要范畴,意思是神的旨意;而在拜占庭帝国的社会法律实际应用中,该词的意思是指官僚或军官对土地收取定额税的一种抱怨;在政治范畴里,该词的含义是指帝国皇帝对国民的关照。“анипостати”在神学里是指虚幻的事物;而在拜占庭日常经济生活中是指没有土地的农民。“энипостати”在神学中表示具有宗教本质的现实;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是指拥有份地的农民。“телос”在神学中是指宗教的最终目标;而在现实生活中则是一个术语,意指农民交纳的人头税。
神学里的神能思想指的是虚幻的事物,在拜占庭帝国臣民的政治经济思想意识中,提到神能,便会立即产生精神反射。例如,当臣民受到国王的赏赐时,赏赐证书的序言中都会提到神能,并说明这种神能在管理日常事务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法律条文的语义中表达宗教思想,在晚期拜占庭法律文件中都有所反映。
把社会生活理解成通过获取神能使人获得神的恩赐,从而使人具有相应的能量,这是东西方神学思想的不同之处,弗·尼·洛斯基也谈到过这一点。如果由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看来,“逻各斯”中所提到的宗教思想反映了神学的本质,即上帝创造的一切必须成为遵循的典范。那么由东方学者们的观点看来,神学思想就是指神的意志,存在于神能之中,神所创造的一切都最终归结为神能,神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整个世界以及人的个人生活之中。在政治法律范围中,国王所制定的政策作为神能的直接执行者,反映了神的意志,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马士革的圣约翰甚至认为管理国家就是一种融进了神学理论的哲学。
拜占庭社会的宗教礼仪,从语义学范畴理解,可以认为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日常生活关系,这种仪式一方面表明拜占庭文明在整个中世纪文明中独具特色,另一方面也是拜占庭帝国在中世纪社会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
神能的思想目前也是现当代东正教及哲学研究的对象。希腊学者赫·扬那拉斯与俄国哲学家谢·谢·霍鲁日专门对拜占庭东正教与哲学在现当代神学和哲学思想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谢·谢·霍鲁日在东正教有关神能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所谓人类学能量的理论,试图将东正教的神能理论与当代人类学、人类心理学结合起来。此外,这些学者还试图从德国存在主义的奠基人马丁·海德格尔有关存在的理论中找到上述思想的共同点。这些努力证明,将现当代科学与宗教进行联系 并加以比较研究,符合全球化时代创建全球一体化观念的原则。
拜占庭社会中宗教仪式的性质,决定了教会和国家之间所谓的和谐关系,这有别于中世纪的西欧国王与教皇持续不断的斗争。这种和谐关系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协调一致,既表现在法律方面,也表现在政--教关系上,即国王制定的法令与宗教教规的关系。
总体而言,拜占庭的法律意识与中世纪的西欧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在13—15世纪表现得尤为明显。此时西欧国家已出现了未来民族国家诞生的思想基础。如果说此时的拜占庭帝国,中央集权制刚刚开始削弱的话,那么在西欧的法国和英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机构,这些机构将法学家们汇聚在一起,专门研究主权国家的法律原理,反对君主独裁,削弱教会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律法规。在16—17世纪,经由让·博丹、托马斯·霍布斯、巴鲁赫·斯宾诺莎、约翰·洛克、伏尔泰进一步发展成为公民社会、世俗政治、法律意识的理论基础。再晚些时日,经由让--雅克·卢梭、孟德斯鸠、大卫·休谟、伊曼努尔·康德发展成为西欧国家所遵循的民主、自由、宪法等基本思想。可以认为,西欧国家早在中世纪前期就已经出现了相关法律意识的雏形;但在拜占庭帝国,封建传统的牢固程度无与伦比,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变化根本无从寻觅。在帝国存在的千年历史中,古希腊罗马法具有绝对权威的优势,甚至在政策法律方面,依据的也是古希腊罗马法以及基督教教规。按照规定,在拜占庭帝国,个人权益和公共权益必须有着严格的区别,而在中世纪的西欧,个人权益和公共权益的区分则已经相当模糊了。
拜占庭帝国在其文明进程中为人类文明留下了珍贵遗产。应当指出,帝国在外部蛮族威胁的复杂环境下仍能生存若干年,这一事实证明了其统治者政治势力的牢固以及国家生命力的强盛。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拜占庭文明是一种独特的历史文明模式。正如有的拜占庭研究者所言:即便在拜占庭帝国消亡之后,拜占庭文明仍对东正教各民族的生活产生着影响。